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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读后感

作者:许乐静时间:2023-12-05 下载本文

一、背景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贸易史上的一项创举,为WTO各成员方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而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案例中,善意原则被适用得越来越多,可见这一原则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了重要地位。

最早熟知善意原则是在民事司法领域,是一项基本民事原则。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争端增多,善意原则已发展成了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对WTO争端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善意原则的体现

1、《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可谓是国际社会上的“宪法”,遵守《联合国宪章》里的各项规定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中第2条第2款规定了善意履行义务原则:“各成员国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成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对于上述条款“善意履行”中的“善意”一词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其理由是虽然众所周知“善意”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是必需的,但由于对于“善意”的定义还没有明确,该条款的权威性会受到挑战。经过多次讨论,与会代表最后同意将其载入宪章里。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地位,善意原则在国际社会中有了重要的依据来源。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于1969年签订,它的最大贡献就在于,该条约法公约在国际强行法问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国际强行法作出若干规定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所以也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在其序言中就指出:“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为举世所承认”,表明了善意原则在国际法上的普遍性。在第26条中也有着明确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该条体现了善意履行是条约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若无善意履行原则,各国间将不再相互信任,国际社会也将陷入混论,由此可见善意履行是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虽然本书中没有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基于该公约是笔者接触国际经济法碰到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再加上基本上所有国家无论经济发展如何,销售合同始终是国际贸易的支柱,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贸易大国也都成为了该公约的缔约国,故笔者认为了解该公约里有无善意原则很有必要。公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笔者认为该款可看作是善意原则在公约里适用的依据,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也应该按善意原则行事。

三、善意原则的作用

首先善意原则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律原则的一般作用。国际法的渊源分为两种,一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另一种则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以及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而善意原则就是一般法律原则,即可成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其次,纵然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是它们有些固有的缺点,故不可能涵盖到国际法律问题的方方面面。例如国际条约,是经过各国协商谈判而确立下来的规则,通常作为解决争端的首要依据,但是其订立的过程需要一次次的磋商,是一项繁琐的工程。再例如国际习惯,作为习惯,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存在该通例,而是要经过长期的实践,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这两种主要渊源都需要时间的积累,不是一朝一夕能形成的。所以当国际条约与习惯没有涉及到的情况,这时候法律的一般原则就能填补这些缺陷,这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如今善意原则在实践中运用得越来越多得原因。但应当警醒得是善意原则具有补充与辅助的地位,但不能够代替现有的条款、义务,填补所谓法律规定的空白。

四、WTO中善意原则的内涵范畴

1、有约必守

有约必守是指条约各方要如约履行条约规定的各项义务,且这种履行义务必须是善意的,不得以其他非法手段来阻碍条约目的的实现。但是有约必守也不是绝对的,当订立条约时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变更,继续履行条约将会给一方带来显著的不公正时,可以不履行有约必守的原则,因为履行了也是不善意的。

2、禁止滥用权利

禁止滥用权利指当条约赋予成员一项权利后,不得滥用此项权利,给他人带来负担,从而侵犯其权利。著名的美国海龟案是WTO第一次明确了禁止滥用权利,确立了该原则的内涵和地位。查明有关判例后,笔者发现认定滥用权利要具备四要件,一是该权利是合法的,二是存在实施权利的行为,三是损害客观发生了,四是损害与实施权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指一国不可违背自己之前的承诺,基于善意的要求,对于同一法律问题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立场或观点。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止反言有着广泛的应用,但是在WTO争端解决中,欧共体糖出口补贴案的专家小组曾指出,禁止反言能否运用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的贸易争端中还不明确,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阻碍禁止反言是善意原则的体现。

五、WTO中善意原则的内容

1、善意推定

对成员行事的善意推定主要表现于不探究成员行事背后的原因,默认成员在实施其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时是善意的。善意推定仅仅适用于行为者,而不适用于行为本身,即推定成员的行事动机是善意的,但不能推定该成员采取的措施一定与相关协定相符,对于成员的行为有无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义务是另外的问题。

2、善意解释条约

起初对于WTO协定的解释是个敏感的问题,DSU采取了委婉的说法将“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作为WTO解释涵盖协定须依据的解释规则,但没提到公认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善意解释。善意解释条约真正成为WTO解释的规则是在WTO成立后DSB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美国———汽油案”。但WTO争端解决机构坚持的是善意解释是文字解释,而不是目的解释,对于条约的解释仅从文本的角度出发。

3、善意履行义务

根据有约必守这一国际法一般原则,国际不仅被推定为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也预期它们这样做、并且有义务这样做。

六、争端解决中的注意点

1、善意原则具有普遍性和模糊性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得带有宗教和道德的烙印,故从概念范畴上来分析,善意既是道德范畴,又是法律范畴,既带有主观判断因素,又带有客观评估因素,善意原则的两重性导致了其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是不确定的、有限的,在适用此原则时要视情况而定,保持慎重的态度。

2、违约不等于非善意行事

违约仅仅能证明违约方采取的措施与协定中的内容相悖,与协定实现的目标不一致,是从客观方面的判断,但是对于违约方主观上是不是恶意是需要认定的地方,不可单方认为违约就是善意违约,这一点笔者赞成书中的观点。

3、善意原则虽规范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其本身却不能产生独立的义务,也不能替代现有的义务

善意原则作为一项法律的一般原则,事实上不易确定也难以掌握,故应当永远处于补充的地位,不可随意适用。

七、展望

虽然善意原则能够使得争端解决得更加公平正义,能在道德方面对案件提出更高的标准,但目前来说,WTO争端解决机构往往没有使用该原则来解决争端,同时笔者也认为普遍适用善意原则是不可能的情况。因为贸易争端始终是要用法律来解决的,而善意原则更多是倾向于道德方面,道德与法律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对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对象。尽管如此,笔者仍抱有和本书作者同样的态度,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相信善意原则中的道德因素的固有力量,将会成功地在法律中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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