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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作者:什么东东.时间:2023-03-07 下载本文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三冶法〔2022〕3号

关于印发《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子公司、院、部、室:

为规范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各二级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防止未能及时、有效、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五矿、中冶集团相关制度要求,现将《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日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印发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二级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责任和流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冶集团《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是为防止未能及时、有效、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是公司制度体系的第二层级,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及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下称“二级单位”)。

各级单位应当遵照本办的管理要求,贯彻执行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以下术语特指:

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二级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除劳动合同争议之外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国内外民商事及行政诉讼、仲裁案件。

诉前准备,起诉案件指在决定提起诉讼、仲裁至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期间进行的案件准备;被诉案件指自收到应诉通知书至案件开庭前进行的案件准备。

案发日,针对起诉案件是指拟采取司法程序之日、立案日或知悉争议发生日,针对被诉案件是指收到传票之日。

结案,指诉讼案件撤诉、仲裁案件撤回申请;取得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或案件和解;案件执行或履行完毕;法院送达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或其他终结执行裁定书等。

发案单位,指以诉讼当事人身份实际参加案件诉讼、仲裁的各级单位。同一案件涉及集团内部两个及以上单位为当事人的,以案件所涉项目的实际管理单位为发案单位。无法区分实际管理单位的,由所涉项目牵头单位为发案单位。同一案件涉及集团公司内部多家单位的,实际承担案件损益的单位为发案单位,发案单位应向其他涉案单位及时通知、反馈案件进展情况,其他涉案单位应当为案件处理提供必要协助。发案单位为案件处理责任单位,承担案件报备和统计工作。

起诉(申请仲裁)、被诉,指首次主动发起或被发起司法程序,不包括保全申请、管辖权异议、反诉、上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和解、非和解性撤诉等案件处理过程环节。

和解,指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作出裁决前,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案件标的额,指案件诉讼或仲裁时明确提出的金额。已有生效判决、裁决、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按当期确定债权债务余额作为标的额。境外案件诉讼标的为外币的,应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案发日中国银行的即时汇率为固定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作为案件管理确认的诉讼标的。

案件层级,指按照标的额及案件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的案件标准,分为一般案件、较大案件、重大案件、特大案件,管理层级由低到高。

第四条 案件分类

一般案件,指单起案件标的额在1000 万元以下的案件。

较大案件,指单起案件标的额在1000 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5000 万元的案件;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项目或同一当事人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引发的累计标的额达到1000 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5000 万元的案件。

重大案件,指单起案件标的额在5000 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1 亿元的案件;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项目或同一当事人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引发的案件累计标的额达到5000 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1 亿元的案件。

特大案件,指单起案件标的额在1 亿元及以上的案件;同一时间段内同一项目或同一当事人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引发的案件累计标的额达到1 亿元及以上的案件。

重点关注案件,指案件标的额在10 亿元及以上的案件,因违规对外融资借贷、对外担保、虚假交易、保理、民事附带刑事等问题导致的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因其他原因引起集团关注的案件。

积案,指发案单位长期无法解决并符合积案认定标准的债权类诉讼或仲裁案件。

第五条 涉案成本

又称商务成本或实际成本,指为完成工程顺利履约所投入的全部承包范围内的费用。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指为涉案事项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投资法律纠纷案件,涉案成本指投资批复、可研报告载明的回款标准。

对于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及履行或不履行特定行为的行为给付之诉不做涉案成本要求。

第六条 避免损失金额

被诉类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在起诉状、仲裁申请中明确记载的诉请金额与我方根据案件生效法律文书或达成的履行协议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 追回资金

起诉类案件,通过我方主动采取各种法律手段(包括谈判、主张权利、诉讼仲裁、和解、调解等),而得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达成的履行协议等收回或获得补偿的金额。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八条 基本原则

1. 集中管控,分级办理原则。法律纠纷案件集中管理管控,发案单位按集团公司的要求主责办理。

2. 全程管控原则。坚持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对案件实行全覆盖、动态化管理。

3. 协同高效原则。案件管理由集团公司法律部门统筹管理,相关部门及各级单位协同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提高案件管理质效。

第九条 处置权限

1. 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一般应由发案单位主责办理,集团公司认为发案单位不适合办理或发案单位没有能力办理的,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资料移交集团法律与合约管理部或指定的其他单位,发案单位应全程派人配合办理。

2. 各类案件案件的起诉(申请仲裁)、被诉及调解、和解事项的应对处理方案,应当事前上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及审批程序。

3. 各级单位较大以上的起诉(申请仲裁)、被诉及调解、和解事项的应对处理方案,应当事先上报集团公司批准,按《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法律合约部上报中冶集团履行事前备案或审批程序后按要求办理。

较大以上案件起诉(申请仲裁)及调解、和解事项的应对处理方案,原则上应当至少提前15 个工作日上报;重大以上被诉案件的应对处理方案,原则上应当在答辩期截止前10 日内上报。有特别紧急情形的较大以上案件,应在24 小时内以电话等快捷通讯方式与集团法律与合约管理部提前沟通。

4. 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撤诉、做出重大让步、调解、和解等实质性变更事项的,应当事先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5.集团公司法律与合约部案件审核主要的内容包括案件应对处理总体安排、调解、和解方案决策过程及方案分析、以案促改方案等内容。重大以上案件处理过程中专业技术性策略(如保全申请、管辖权异议、反诉、上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和解、非和解性撤诉等),集团法律合约部可在审核中给予指导意见,由二级单位及发案单位按集团公司决策执行。

6.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鼓励当事各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禁止内部各级单位之间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外部程序。

第十条 提级处理

1.集团法律与合约管理部可以参与发案单位的案件处理,对案件处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集团法律与合约管理部可以将案件提级处理,案件处理结果及产生的费用由发案单位承担:

(1)对集团生产经营影响较大案件;

(2)诉讼标的较大或被上级单位关注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为外国或者地区(含港澳台)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

(4)一方当事人为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

(5)不落实案件督办要求或处理不力的;

(6)发案单位提出申请或领导批示交办的;

(7)可能对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部门协同

发案单位商务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并审核确认案件处理过程中所需的商务、案件成本等数据及相关证据材料;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财务数据与财务凭证;技术质量部门负责提供图纸及验收移交相关资料;项目履约责任部门负责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履约证据资料。法律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材料进行筛选,根据需要准备证据。

第十二条 资产抵债

对于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以资产抵债的,应按集团公司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案件处理中以房抵顶工程款的情况,发案单位必须充分论证、谨慎接受,法律部门应对以房抵债的法律文书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与反馈

1. 在项目履约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发现存在质量、工期、结算、收款等重大风险隐患或其他重大风险的,需将有关问题及时提交本单位法律部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从源头避免诉讼案件发生。

2. 法律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财务资金、市场营销、项目履约、工程技术等方面存在管理问题的,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查找原因、落实改进,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法律部门。

3. 对于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党纪问题线索,应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中介机构选聘

1. 集团公司协调整合各地区法律资源,根据各单位推荐基础上报送中冶集团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进行定期考评、动态管理。除集团公司另有规定外,不得使用中冶集团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外的法律中介机构。

2. 法律与合约管理部可以参与督查案件、督办案件、提级处理案件、重点关注案件等的法律中介机构选聘。

3. 以下案件的法律中介机构选聘,需报集团公司审核,中冶集团审批:

(1)报集团公司审批办理后的法律纠纷案件;

(2)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

(3)积案;

(4)其他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指定办理案件。

4. 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应严格履行集团公司招采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保密义务

发案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需作案件信息披露或应要求对外提供案件信息的,应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汇总,再交由相关部门统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任何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第十六条 季报及年报制度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分析案件整体情况、发案原因、主要特点等,按要求形成季度、年度法律纠纷案件分析报告,报送集团法律与合约管理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等有关监管部门、以及集团其他部门对案件信息统计报送另有要求的,各级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执行。

第三章 案件处理

第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诉前沟通

1. 拟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被提起诉讼、被申请仲裁的重大以上案件,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积极推动协商解决,并做好书面记录。

未经主要负责人诉前沟通程序又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不得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2. 被提起诉讼或被申请仲裁的案件,如最终判决或裁决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承担结果与对方主张基本一致的,额外支出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将认定为案件损失。

第十八条 优先受偿权管理

法律部门在收到决定提起诉讼的指示后,应对拟提起诉讼的案件组织进行法律分析。发现案件所涉项目优先受偿权因结算超期等原因已经丧失或存在丧失风险的,应及时向商务、财务等部门书面通报情况,并应当在案件策划书中说明优先受偿权已丧失或面临丧失风险的原因,并履行审批程序。

未及时决定起诉或未经决策程序导致丧失优先受偿权,且无法实际收回债权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诉讼保全

拟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充分调查相对方资信状况,查找有效资产,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致使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方转移有效资产而导致我方债权无法实际收回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案件准备

案件发生后,发案单位法律部门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上级单位转交的材料后,及时组织商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涉案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签约情况、履约情况、商务财务数据、优先受偿权情况、双方争议焦点、对方资信情况、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案件策划

在掌握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策划,并形成《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见附件),分析相对方资信情况、双方履约情况、诉讼成本情况、起诉标的确定依据、优先受偿权情况、证据收集情况、外聘律师情况、确定主要法律观点和思路、分析工作难点与工作目标、提出处理方案、明确案件处理责任人、费用情况和奖励标准、明确保障措施等。

案件标的额应根据涉案成本和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并应有相应证据材料支撑。对于通过诉讼技巧提高标的额的案件,必须在策划书中明确注明理由,保证决策程序的可追溯性。

发案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由法律部门审核,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关键节点分析

各级发案单位针对重大案件处理过程的关键节点,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开展案情联席分析会,审慎研究案件争议焦点、模拟对抗演练、讨论重要法律文件和应对策略。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执行

发案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得出现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案件结案

案件结案遵循一案一结、规范结案、以结促改的结案原则。各级单位案件结案时应在案件系统中及时作结案处理,并做好案卷资料归档相关工作。

发案单位应当在案件和解、调解、收到裁判文书或执行程序结束后及时撰写《法律纠纷结案报告》。《法律纠纷结案报告》应当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发案原因和处理过程,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管理建议,提出奖惩建议。较大以上案件应当向集团公司报送结案报告,并按规定报送上级单位。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案卷材料的保管,做到一案一档。案件处理完毕,应当及时归档,案卷材料中的原件不得由案件代理人自行保存。确需借出使用的,各单位应当建立原件借出登记制度。

第四章 案件考核

第二十六条 案件考核机制

法律纠纷案件考核包括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的考核,也包括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其下属层级法律纠纷案件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案件管理第一责任人

集团公司下属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管辖范围内所有法律纠纷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负面清单

集团公司建立案件管理负面清单,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考核扣分、取消三年内法律类评奖评优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

案件管理负面清单包括:

1.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案件且造成损失的;

2.没有及时制作《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结案报告》等文件,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前述文件的;

3.漏报、瞒报、迟报应报案件的;

4.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集团公司账户被查封、被采取限高、失信措施的情况,且未在期限内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案件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案件监督制度

集团公司对下属各级单位实行案件监督制度,对重点单位实行案件督查,对重点案件实行案件督办。

第三十条 案件督查

1.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重点单位列入案件督查范围(1)案件规模(包括数量和标的)前三的二级单位;(2)债权类案件总标的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债务类案件总标的占净利润比例较高或其他集团认为有必要进行督查的单位。

2. 案件督查包括日常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督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审查资料、调阅案卷、调查了解、领导约谈等,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3. 案件督查主要检查集团公司法律管理制度落实和重大事项决策审批情况,以及合同签约履约、优先权状态、诉讼保全措施、案件基础数据分析、应对方案利弊分析、外聘律师代理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开具、案件推进状态等案件处理的法律底线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案件督办

1. 集团对重点案件处理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催促,推动案件处理,提升处理质量。案件督办遵循“一案一议”原则。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重点案件列入案件督办范围:

(1)较大以上案件;

(2)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

(3)久拖不决、互相推诿、处理不力或未严格落实上级单位要求的案件;

(4)领导交办的案件;

(5)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集团认为有必要进行督办的案件。

3. 案件督办主要关注内容为:

(1)争议事实基本情况,包括合同签约情况、履约情况、收付款情况、结算情况、优先权情况、争议焦点等;

(2)外聘律师选聘、法律法规适用、法律分析、风险应对、处理方案选择情况;

(3)财务、商务、投资、工程、技术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情况及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情况;

(4)案件具体处理过程及最新进展情况;

(5)对公司制度、决策程序、上级单位及领导的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6)案件处理结果及总结情况;

(7)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4. 案件督办可采用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进行。

5. 被督办单位应在要求的期限内落实督办要求,并将案件督办主要内容及时报送集团公司。对于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要进展的,被督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对于超过时限要求未进行反馈、故意拖延或者不予落实、经检查不完全落实督办要求的,集团将对被督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6. 对于案件督办中发现的程序不合规、可能导致风险新增或扩大的案件处理决策或工作,集团公司可以提出否决意见。

第六章 积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积案主体

进行积案核定时,以法律文书载明的主体为依据确定案件主体。

第三十三条 积案定义

各单位案件对应的债权已经计提50%以上的坏账准备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积案:

1. 案件处理中由于对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对方主要负责人员死亡、被捕、逃逸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或执行的;

2. 执行中对方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由法院出具了执行中止裁定或向我方发放债权凭证的;

3. 案件处理中因其他原因超过三年无任何进展的;

4. 对方当事人已破产且超过三年无任何进展或三年以上执行总金额不足裁决确认金额的5%的;

5. 其他符合条件的疑难案件。

第三十四条 积案核定

1.中冶集团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案件标的额为5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由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报中冶集团集团进行积案核定。

2.上述案件以外的案件由集团公司进行积案认定,并报中冶集团法律与合约管理部复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积案处置

1. 对于认定为积案的案件,集团公司可统筹调度整个系统内的法律资源和优势,进行集中处理。集团公司也可授权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要求,对本单位积案进行处理。积案处理进展及结果须及时报送集团法律与合约管理部备案。

2. 积案处理原则上应采取完全风险代理方式,无基本代理费用或者少量基本代理费用,并使用中冶集团外聘律师示范文本签订代理协议,设置合理期限,代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各单位在提交积案核定申请前,有外聘律师的,原则上应将案件代理协议解除。

3. 被核定为积案的案件,不停止案件处理,不纳入二级单位未结案件统计范围,不列入考核案件范围。但在各单位开展的审计、评估工作中,积案与其他普通案件均纳入审计、评估范围,各单位应如实反映。

4. 对于经过努力已经无法取得任何进展,且已计提坏帐准备金达到100%的积案,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可不再纳入未结案件和积案统计范围,但发案单位对案件的跟踪和办理不终止。

第七章 信息系统管理及报送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报送内容

各级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通过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备案,申报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额、案情介绍、最新进展等基本情况,并上传《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执行凭证等主要法律文书资料。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报送要求

发案单位应当于案发日起3 日内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与合约部,并按要求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备案,并在取得进展后及时汇报,按要求申报更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小额案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可适当简化申报内容和时限有关要求。

各单位严格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重点关注案件信息应于案发10 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与合约管理部,对于信息填报晚于填报要求5天以上的,或者报送不完整、不准确、附件不齐全的案件,除要求及时补报或者退回发案单位补充填报,将定期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通报。报送不及时或者报送不完整超过3 次的,报送情况计入案件考核。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案件奖励

1. 案件结案后,发案单位可以以取得生效判决后实际执行回财产金额或避免损失金额为基数,根据奖励系数及难度系数对经办人员和配合人员给予结案奖励。奖励标准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执行回财产金额或避免损失金额的50%。案件处理中有外聘律师的,对经办人员的奖励基数应予酌减。

2. 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不得给予案件处理奖励。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集团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发案单位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责任,由集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减年薪、停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因违法违规决策、未严格执行内控管理制度、或经营管理失职等原因引发案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2)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消极处理,导致集团或所属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陷于不利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追究对方责任或我方权利,或擅自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或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4)未认真落实举一反三、以案促改等案件风险防控有关要求,重复发生主要归因于内部原因的类似案件,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5)可能造成500 万元及以上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6)未按规定上报重大以上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理方案,未落实集团公司审批意见或备案意见的,以及未按规定获得授权或超越授权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

(7)以集团公司名义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因未及时履行法律文书导致案件进入法院执行阶段,自执行法院立案之日起7 日内未履行完毕并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被执行记录清理完毕的,或者未在集团公司通知后3 日内履行完毕并消除影响的;

(8)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迟报、瞒报、漏报案件有关信息,给公司案件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便的;

(9)因未妥善留存、保管或拒不配合提供重要证据材料或相关资料,导致案件处理被动或败诉的;

(10)集团公司及其各二级单位法律部门,有怠于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管理职责的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或在处理法律纠纷过程中有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2.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相应责任。发现存在违反党纪问题线索,法律部门应移交纪检部门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关案件审批备案事项的具体流程,以集团公司另行发布的《核心管控事项清单》《总部决策事项及流程清单》等有关要求为准。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发生但未办结的案件(除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审批事项外)、以及本办法实施后新发生的案件,均应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法律与合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三冶企字〔2012〕27号)、《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三冶法字〔2013〕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案件策划书模版(起诉-总包类)

2.案件策划书模版(起诉-分包、分供、其他类)

3.案件策划书模版(被诉-总包类)

4.案件策划书模版(被诉-分包类)

5.案件策划书模版(被诉-分供类)

6.案件策划书模版(被诉-其他类)

7.案件情况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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