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地震监测中心站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草 稿
第一条:为规范印章管理,根据《山东省地震局印章管理办法》(鲁震发〔2019〕44号),结合本站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地震监测中心站印章保管、使用等工作。
本办法中所称的印章,是指站行政印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党总支及其各支部印章、银行印鉴类印章以及原各地震台(站)印章。
第三条:我站所有印章由综合办公室制发。我站因机构变动、更名或工作需要刻制印章时,须执行省地震局审批程序到指定单位刻制。
第四条:印章使用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附件)。由综合办公室初步审核,认为需要报站领导审核的告知申请人报站领导审核签批后登记用印;综合办公室认为不需站领导审核的直接由申请人登记后用印。
第五条:下列事项一般不须经站领导审核,直接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同意即可用印。
(一)已按照公文签发程序完成签发的公文;
(二)已生效的公文、会议纪要、签报等对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仅是按程序办理用印的;
(三)与经办人岗位职责相符的有关介绍信、证明信等;
(四)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人员基本工资项目、社保医保支出、公积金支出等一般的财务事项。
第六条:我站印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综合办公室分别明确专人作为行政章、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和其他印章监印员。监印员公出或休假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代行职责。
第七条:监印员如发现登记信息不齐全或不准确、明显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等情形,有权拒绝并要求重办后用印。一些有特殊保密要求的用印请求,用印人员须执行相关回避规定。对于不易留存、存在风险或个别外单位用印的材料,监印员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盖章后的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八条:盖印应位置准确,印迹端正、清晰,印章名称与印件落款一致(代用印章应注明),不漏盖、不多盖。证件、合同、有存根的二联介绍信等,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应在间缝处加盖印章,介绍信要注明有效期。
第九条:印章或印模需送外会印时,申请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备注栏注明“送xx(单位名称)作xx使用”。监印员须随身携带并确保印章的安全,在会印途中不得携印章出入无关场所,会印时应在场监督,会印结束后及时将印章送回站内保管。
第十条:监印员要做好《印章使用登记表》的监管,及时存档。
第十一条:经批准停止使用的我站印章应按规定要求,送省局进行统一封存和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管理和使用印章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准仿刻、伪造印章,不得擅自启用、加盖印章,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盖印章。除站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严禁在空白或未完整填写的报表等材料上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站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印章使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