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作总结 教学工作总结 教师工作总结 班主任工作总结 教学心得体会 师德师风建设 教学试卷 教案模板 教学设计 教学计划 教学评语 教学课件 学校管理
首页 > 教学资源 > 教案模板

法学课程教案模板(共10篇)

作者:kexine时间:2020-05-18 下载本文

第1篇:经济法学电子教案(精品课程)

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将调整对象作为区分部门法的根本特征,更有利于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区分。一旦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就自然而然地浮出水面。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如果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则经济法当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问题则迎刃而解。

(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第二节 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 ――兼论经济法的地位

一、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

(一)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

1、综合经济法论;

2、学科经济法论;

3、经济行政法论。

(二)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分为两个时期,1992年前,较为典型的肯定说有以下几种:

1、纵横说;

2、密切联系说。

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

1、经济协调关系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5、社会公共性说。

二、论争的症结

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上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

三、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是否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就取决于两点:

第一、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具备某种“共性”;

第二,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

四、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

1、利益本位角度的区别;

2、法律规范性质的区别;

3、调整方法的区别;

4、法律责任的区别。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的要害是程序法,而非实体法”。行政法应着重以程序法为核心展开研究,其精髓在于控权,在于维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力量平衡。

在强大的法律社会化运动面前,传统行政法也卷入了所谓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的潮流,并因而展现出某些异化的特征。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并没有改变。

(三)经济法中的“软法”辨析

所谓的“软”,就是说明在经济管理中,管理者已经无须事事依赖确定性法律规范的强力约束,就能获得被管理者的良好合作,实现对被管理者行为的有效导向。其特征是:

1、宏观调控法上的指导性、劝导性;

2、市场管理法上的鼓励性、奖励性;

3、中介组织法上的自律性。

第三节 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是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问题,只有解决了经济法的外在独立性问题,我们才能着手进行内部的体系构建。

一、观点的评述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4、社会公共性说;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

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经济法应当具体调整以下几种关系:

1、宏观调控关系。

2、微观规制关系。

3、国有参与关系。

4、市场监管关系。

5、涉外管制关系。

top↑

第二章 经济

法的概念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

一、国外经济法概念的历史形成(一)国外经济法概念的萌芽与发展

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所著的《自然法典》。

实际颁行的经济法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二)国外经济法概念的初步形成二战结束后,经济法的研究出现了第二次历史高潮。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研究形成两大分支:

1、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研究;

2、以前苏联学者为代表的经济法研究。

二、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历史形成(一)中国经济法概念的萌芽与发展

经济法在中国的命运主客观两大条件的限制与影响。

经济法的概念最早在20世纪30年代传入中国,但开始系统研究则迟至70年代末。

在官方的推动下,经济法的民间研究迅速升温,从而掀起中国经济法研究的第一次历史高潮。

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研究体现了当时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化的发展要求,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主观偏好与认识水平而在较大程度上承继了前苏联学者的理论架构。

(二)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初步形成中国经济法研究的第二次历史高潮勃兴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及随后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二次推动。

三、经济法概念历史考察的结论

经济法概念最初是非常模糊不定的。在很长一定历史时期里,学者实际上只是处于一个感性积累的摸索过程中,而各自的出发点、知识结构、研究偏好以及所处的社会性质和社会阶段的不同,从而决定了他们总结出迥异的经济法概念,显然都不够准确。

在经济法概念研究的后期,经济法概念基本上反映了目前我国乃至世界范围的经济法研究水平,奠定了继续推进经济法研究的坚实基础,也为我们的论证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平台和论证素材。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根源 及其经济学理论基础

一、经济自由主义时期对市场与国家关系的认识

无形之手的理论滥觞于古典经济学时期,这一理论是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现实条件的。

二、国家干预经济时代对市场与国家关系的认识

从20世纪20年代到70年代,市场失灵理论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并为经济现实所印证,人们开始为国家及其代表――政府的肩上不断增加新的职能,诸如限制垄断、提供公共产品、维持价格稳定、追求社会公平、实现充分就业等等。这一时期是政府优先于市场的时期。

三、新经济自由主义时期对市场与国家关系的认识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对于正确认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具有积极意义,并已逐渐为现代经济实践所证实。作为这一历史进程的最直接的反映的各时期的主流经济学成就在影响当时政府决策的同时也深深地影响了将这些决策上升为法律形式的经济法。

四、经济法的社会历史根源考察对经济法概念的意义

(一)经济法须奠基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

(二)经济法须是国家干预市场和市场干预国家的有机统一体

(三)经济法的政府管理职能具有现代性

我们的经济法应该树立这样的一种理念:不仅政府的干预不是永恒的,而且一个好的政府还应该主动培育自己的对立面――市场,并为其创造条件,引导它在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节 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一、法的主导价值 所谓法的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以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

二、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可以最终表述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

三、经济法价值的内涵分析

“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的提法至少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

(一)经济法的价值体现了市场个体之间的协调 (二)经济法的价值体现了人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协调

(三)经济法的价值体现部门、地区经济结构与资源宏观配置的合理化

四、经济法价值的内涵延伸

经济法学研究完全有可能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扮演更为重要和积极的角色,因为经济法研究的领域决定了它更多地代表着来自经济基础的内在呼声,更少地直接插足纯粹意识形态的争斗,从而也更易于为不同观点的群体所接受。第四节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

一、现代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外延的二次界定

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我们称之为经济法外延的二次界定。

三、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提法

使用“管理”的提法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协调”、“调节”和“干预”的提法不能用于表达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协调”、“调节”和“干预”的提法不足以全面概括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内涵

(三)“管理”不等于“命令与服从”,现代经济管理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作为独立部门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并不应该等同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应主要限定于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的范畴内,其要义在于约束政府权力的合法、合理运用,在于限权。因此所谓的“命令与服从”也是经济法学者对于现代行政法真正内涵的片面理解罢,是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陈旧观念。

top↑

第三章 经济法

主体及其行

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概述

一、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将之简称为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

二、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二节 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政府)及其行为

一、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准民主模式是较为合理的一种国家(政府)角色定位。在经济法的领域里,民主模式的合理性决定了国家对市场干预是具有一定的法理与道德基础的,此为“国家干预”,而巨物模式的合理性又决定了对国家经济管理权力进行法律制约也是必不可少的,此为“干预国家”。这两者的合理结合(相互配合与制约)就是我们所要倡导的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的基本内涵。

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的管理主体应包括:

(一)从横向上看,作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应包括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

(二)从纵向上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下同)

(三)从地方机关的级别上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所有级别的地方机关。

(四)从行政机关的内部来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经济管理职能机关和部门性管理机关

三、国家及其政府在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行为

在经济法的领域中,国家及其政府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宏观调控行为

(二)微观规制行为

(三)国有参与行为

(四)涉外管制行为

(五)市场监管行为

第三节 中介组织、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一、中国中介组织的发展历程

二、双重性格的经济法主体——中介组织

(一)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中介组织的内涵

(二)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中介组织的分类

1、中介自律组织

2、中介服务机构

三、中介组织的行为

(一)中介自律组织的行为

1、自律管理行为

2、授权管理行为

3、团体利益代理行为

4、接受管理行为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1、中介服务监管行为

2、接受管理行为

四、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一)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的市场主体

(二)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的市场主体的行为

1、接受管理行为

2、抗辩及救济行为

top↑

第四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作用与标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可以表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促进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以及制度规范的协调一致

1、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制度的制定依据;

2、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次级经济法律、法规时的立法准则。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包括市场主体和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准则和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

1、限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越权行为;

2、经济法主体有了自己的行为准则。

三、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的范畴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其他领域的原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而不是某一领域的局部性原则;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内的其他问题。 经济法包括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经济民主原则;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

4、经济公正原则。 第二节 经济民主原则

一、经济民主的含义

经济民主原则的内涵是给予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尽可能多的经济平等。

二、经济民主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合理,首先依靠的是市场运行机制的核心——价值规律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建立在没有特权的基础上,这一前提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拥有一个超然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活动领域,自由参与市场,自主决定行为选择,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实现资源的初步配置。

经济民主原则不仅体现在宏观调控领域,而且在政府对市场机制运行进行内部调整的微观规制领域,自由、平等同样是政府关注的重点。

经济法领域首次倡导的保护弱者理念也秉承了经济民主原则的精髓。第三节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含义

(一)效率与公平的含义

效率与公平都是法所追求的价值。两种效率观:一种是经济效率,一种是社会效率。公平观也有两种,分为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经济法原则中的地位

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许多矛盾都源于生产力不发达,当经济增长成为一种主导的需要时,效率应被优先考虑。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强调市场主体享有参与自由竞争的权利,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形成对市场主体进行初次分配的格局。同时,为了实现社会公平,通过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

在微观规制领域,反垄断法原则规制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深刻地反映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

国有参与程度的变化,反映了效率与公平两者关系的动态发展。第四节 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对“市场失效”领域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之法,以促进经济整体协调、稳定、健康发展为任。国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发展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进行全盘考虑,作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步对其负外部性进行规制的立法选择,贯彻可持续立法理念,提高社会发展的质量。第五节 经济公正原则

公正是针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裁判者与接受裁判者之间发生的关系提出的要求。

1、经济公正原则针对的是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中,排除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在现行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体系内,严格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指向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给予同等待遇。

2、经济公正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履行裁判职能时,应当将实体法中的制度观念贯彻到审判结果中,体现出经济审判的特殊性,让致害人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top↑

第五章 中国经

济体制改革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一、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二、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一)从所有制角度看,我国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

(二)从计划制度的特点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

(三)从经济管理体系来看,我国主要按照部门垂直管理为主,地方分块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三、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

(一)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

1、中国小农经济基础和传统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经济管理经验对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3、社会主义企业的原有经济管理传统对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二)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历史根源的经济学分析

对于中国建国之初选择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在原因,综合起来有这样几个:

1、由于当时中国所面临的环境约束;

2、中国领导人所面临的制度知识的约束;

3、社会成员的集合意愿的约束。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

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因

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社会矛盾已经发展到了极其尖锐的地步,扬弃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十分强烈,中国面临巨大的改革压力。

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

从1978年到二十世纪末,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约从1978年底到1984年10月,改革重点为微观经营机制。

第二阶段的改革从1984年10月到1991年底,重点是改革中国的资源配置制度。第三阶段的改革从1992年到20世纪末,主要是改革宏观政策环境。

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及其经济学分析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模式。

选择这种改革模式可能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改革模式有利于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

第二,这种改革模式有利于把改革的成本分摊到一个较长的时期; 第三,这种改革模式有利于对市场化进程的调控; 第四,可以通过放松控制来激励社会成员的自发改革热情; 第五,使政府容易识别需要补偿的群体以及需要补偿的程度。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

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关于计划与市场在经济中的作用的争论断断续续存在了几十年。1992年初,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南方城市深圳视察时,对于深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所取得的辉煌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号召全国加快经济改革的步伐。通过这次南巡,我国终于在理论上确立了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那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进一步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制度经济。在改革初期的实践中,各种经济活动往往都是非制度化的,这是改革必然要经历的初级阶段。

想要继续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就必须建立良好的制度与透明的规则,为平衡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创造条件。

三、警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误区 中国已经出现了三种基本社会力量:

1、社会力量是坚决推进改革;

2、依然推崇计划经济体制的保守派力量;

3、利用转轨时期的混乱经济体制浑水摸鱼的新的既得利益者。

推进改革就会遇到来自两方面的反抗。这两种社会力量有相互对立的一面,但实际上又是相互支持的,他们各自以对方的存在为理由来证明自己的合理性。对此我们应该加倍予以警惕。第四节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本质属性

所谓经济体制是指一国经济结构和组织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总称。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从哲学本质上讲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前进的每一个步伐,都应该在制度与法律的备忘录中印刻下足迹,否则散漫的创新激情在稚嫩的市场肌体上的肆虐很可能只是倍增市场的无序与理性的紊乱,从而导致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实现不能。

二、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经济学解说

我们今天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目的也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学习和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科技,这一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场制度的改革,它的核心是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讲,我们今天面临的最大任务不是简单地开放与漫无目的地改革,而是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具备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质素的经济法律制度。

三、继续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必须高度重视经济法的核心作用

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规则的缺失会导致大量的无谓试错,增加改革的成本。中国急需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一整套公正透明的经济法律制度,依据国际标准进行大量的法律移植已是不随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铁定事实。我们应该十分珍惜和把握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以引进和消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主,以适度的制度创新为辅,充分利用法律制度(特别是经济法)对经济基础变革的强大反作用力,在空前的广度与纵深上推进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WTO的互动并不意味着“经济法的全球化”

因此在研究WTO与经济法关系中,我们的立足点是经济法。对于中国经济法来讲,WTO规则在最终意义上也只是为我所用的一种国际经济规则。只有牢牢把握住这一立足点,才能在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主权的永恒互动中,切实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

top↑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一、经济法制定的概念与意义

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经济法律规范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意义重大。

1、经济法的制定对于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成果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它包括两个方面:

1、统一立法权力;

2、统一立法效力。

(三)科学民主原则

经济立法的民主原则要求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经济法应从实体内容上反映和记载人民的利益。第二,立法程序必须实现民主化。

(四)学习外国经验与适应本国国情相结合原则

三、经济法制定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摸式以来,中国的经济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国有参与、市场监管以及涉外管制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国的立法者已经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律。

但这些立法的数量和质量距离我们心目中的经济法体系所应该达到的高度还很远。我国的经济立法任重而道远。

四、经济法制定的程序

(一)经济法草案的起草

(二)经济法律草案的提出

(三)经济法草案的审议和通过

(四)经济法的颁布与生效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和意义

1、经济法的实施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2、经济法的实施对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经济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经济奖励与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经济法主体在适用经济法律规范上一律平等原则

三、经济法实施的现状与不足

虽然我国在经济法的实施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直至目前为止,中国还不能完全称得上一个法治国家,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

经济法学者不仅要关心经济法领域的法律实施问题,更应该积极参与和推动中国宪政建设的宏伟事业,最终实现良好的宪政环境下的经济法的实施。

top↑

第七章 国外经济

法的概念变迁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一、西方“经济法”的语源 (一)“经济法”的最初提出

(二)“经济法”的语词继受

(三)“经济法”的概念雏形

二、西方“经济法”的歧义 德国经济法概念的发展 第二节

一、德国经济法概念的界定

二、德国经济法概念的演变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经济危机时期

1.Sammel theorie,原意为集合、聚合、集中、收集、搜集,日本学者金泽良雄等人称之为“集成说”、丹宗昭信等人则称之为“搜集说”。

2.Wirtschaftsrecht als Recht der organisierten Wirtschaft ,即“组织经济法说”。3.Wirtschaftsrecht als Recht der Unternehmer,即“企业管理法说”。4.Weltanschauliche Theorie und Rechtoziologische Auffaung,即“世界观说”与Rechtoziologischer Auffaung,即“社会学方法说”。

(二)20世纪30年代至第二次大战期间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经济法理论观点 1.冲突法(Konfliktsrecht)说 2.机能(funktionales Recht)说 3.经济总体关系(Gesamtwirtschaft)说 4.经济协调法说 5.经济指导管理法说 6.经济政策工具说 7.Fritz Rittner之说

(四)当代德国经济法理论观点 1.泛经济法说 2.统制法说

3.经济法是对强势者的控制和对弱者的保护的具体化 4.经济法作为国家和经济之间相互依存的中介 第三节 日本经济法概念的沿革

一、日本经济法概念的继受

(一)对象说

(二)经济法否定说

(三)统制经济法说

二、日本经济法概念的创新

日本的经济体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日本的经济法理论观点,主要围绕是否应当将竞争原理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国家统制经济和垄断禁止法是否应纳入经济法的中心范畴等诸多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论争。至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法学界已达成共识,普遍认为经济法应当包括禁止垄断法。

三、日本经济法概念的当代观点

(一)松下满雄说,即经济法是保全和补充市场机制之法。

(二)久保欣哉说,即经济法是分权型经济法。

(三)丹宗昭信和伊从宽说,即经济法是规制经济法。 第四节 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一、法国的经济法概念诸流派

(一)狭义经济法说

(二)广义经济法说

(三)企业法规说

(四)普遍经济利益平衡说

二、比利时的经济法概念诸说

(一)“经济法”概念 (二)“经济法”是商法的延伸(三)“经济法”不只是商法的发展(四)经济法是企业法规

三、意大利的经济法概念主张

(一)主张肯定“经济的法”

(二)主张否定“经济的法”

(三)主张“经济的法”是构成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会合点

(四)主张“经济的法”是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律

四、荷兰的经济法概念

第一阶段,有些学者如A·米尔德尔强调,经济法规所规定的各种制裁的共同特征和具体特征。第二阶段,有学者承认,在这类法规的渊源中以及在用来实施这类法规的机构和程序中存在某些共同特征。

第三阶段,与各种经济组织法有关的明确的行政法原则有了发展,从而引起了法学家的重视。第四阶段,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开始比较系统地研究实体法,产生了“社会经济法”。第五节 英美国家经济法概念的例外

一、英国的“商事法”提法

二、美国经济法的名与实

(一)现实制度基础与研究方法走向

(二)法经济学与经济法的概念区别

第一,法经济学属经济学领域,而经济法则属法学领域;

第二,经济法研究经济领域诸问题(如财产、合同、侵权等)的法律,而法经济学则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概念研究几乎所有的法律;

第三,经济法是用法律的准则和价值观分析经济问题,强调的是公正,而法经济学则是用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准则和价值观判断研究法律问题,强调的是效率。第六节 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概念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经济法概念 1.两成分法 2.战前经济法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法概念 1.综合部门法 2.经济-行政法理论 3.规范群体论 4.现代经济法论

三、苏联的经济法概念对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

(一)原捷克斯洛伐克

(二)原罗马尼亚

(三)原民主德国

(四)原南斯拉夫

top↑

第八章 国

外经济

法的立法实践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法产生的起点与质疑

(一)经济法产生起点的诸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级以后才产生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经济法”的存在。

(二)对经济法产生起点的质疑 1.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涵义 2.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

二、经济法发展的动因

(一)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社会根源 1.私权绝对向私权限制的演变及立法要求

其一,对于私有财产,必须在正当的补偿下,为公共目的加以利用; 其二,把对财产的支配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其三,所有权的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利益的要求。2.契约自由向契约限制的演变及立法要求 这种限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其一,限制经济主体的自由意思表示; 其二,依据法律解决合同争议。3.自由竞争向垄断的演变及立法要求 这一限制包括为:

其一,对不正当限制交易的限制;

其二,对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交易方法的限制; 其三,对垄断的限制。

(二)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根源 1.“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生成优势 2.“政府失灵”与经济法的发展空间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经济法立法简史

一、德国经济法的历史

(一)德国经济法的起步

(二)20世纪上半叶德国经济法的发展

(三)德国经济法的新发展

1.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要求规范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

2.社会市场经济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原则要求规范社会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 3.社会市场经济的社会平衡原则要求规范社会市场经济社会保障的法律 4.社会市场经济的国家原则要求规范社会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

二、日本经济法的历史

(一)日本经济法的萌芽

(二)日本经济法的形成 1.经济危机的法(1)农业危机对策法(2)保护重、化工业的对策法

(3)开辟海外市场克服国内危机的对策法(4)中小企业对策法 2.卡特尔促进法

3.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经济统制法

(三)日本经济法的演进

1、经济恢复期的经济法(1945-1954年)(1)消除垄断成分的经济立法(2)消除封建因素的经济立法

(3)恢复国民经济,促进产业合理化的经济立法(4)对付经济危机的经济立法

2.经济高度成长期的经济法(1955~1970年)(1)有关工业现代化的经济立法(2)促进农业现代化的经济立法(3)开放体制过渡的经济立法 第一,外汇和贸易方面 第二,国际投资方面

(4)调整大中小企业关系的经济立法

第一,提供资金上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方面的立法 第二,组织上促进中小企业集约化方面的立法 第三,中小企业进行各种指导的立法 3.经济低成长期的经济法(1970~1989年)(1)对付美元危机和石油危机的立法(2)不景气对策法

(3)振兴知识密度型产业的立法(4)环境污染对策立法(5)贸易磨擦对策立法(6)竞争秩序的立法

(四)日本经济法的动向 第一,有关《垄断禁止法》的修改 第二,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 第三,有关不景气对策的立法 第四,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 第五,保险业法的全面修改

三、法国经济法的历史

(一)法国的传统理论与法律创新 1.私法自治理论与法国经济的发展 2.计划理论与计划经济法的发展 1.形成时期(1945年~1980年)(1)国有企业法(2)中小企业法(3)竞争法(4)消费者保护法(5)产品责任法

(6)证券、期货交易监管法律(7)社会保障法

2.发展时期(1981年迄今)(1)国有企业法(2)中小企业法(3)竞争法

(4)消费者利益保护法(5)产品责任法

(6)证券、期货交易监管法律(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三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经济法简史

一、英国经济与社会立法史

(一)英国经济干预法形成时期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英国经济与社会立法 1.国有化方面的立法 2.宏观经济计划立法 3.市场规制方面的立法(1)在竞争法领域(2)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 4.社会福利立法 5.市场监管立法

(1)证券市场的监管法律(2)保险市场的监管法律

二、美国经济与社会立法史

(一)自由放任时期的经济与社会立法(18世纪末~19世纪中后期)

(二)自由放任向现代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经济与社会立法(20世纪上半叶)1.一战前后的美国经济与社会立法 2.经济大危机时期的新政立法(1)金融计划(2)农业调整法案(3)全国工业复兴法(4)对运输事业的扶持(5)救济与举办公共工程

3.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美国经济与社会立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与社会立法

1.战后经济恢复和调整时期的经济与社会立法(二战结束后~20世纪50年代前期)2.经济相对发展时期的经济与社会立法(20世纪50 年代中期~70年代初)(1)产品卫生与安全方面(2)消费者信用方面(3)交易规则方面

3.经济转折时期的经济与社会立法(20世纪70年代初~90年代初)第一方面,非常措施立法 第二方面,金融证券立法 第三方面,税法修订 第四,反托拉斯法

第四节 苏联东欧主要国家经济法简史

一、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社会根源

二、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一)对旧国民经济改造阶段的经济法(1917年-1920年)

(二)建立、巩固计划经济基础阶段的经济法(1921年-1956年)

(三)经济改革阶段的经济法(20世纪60年代开始)

top↑

第九章 中国经济

法的概念变迁

一、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初创阶段(1979—1986年)

二、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形成阶段(1986-1991年)

三、中国经济法概念的调整阶段(1992—1999年)

(一)调整对象类

(二)机能类

(三)经济行政法类

(四)方法论类

学者们在吸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纳经济分析方法力图探求经济法概念与本质。

四、中国经济法的成熟阶段(2000年迄今)

在进入21世纪之时,国内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为经济法概念的揭示和经济法理念的培养进行着不懈努力,中国经济法进入了一个成熟发展的新阶段。

目前,理论界最具代表性的经济法论断大多是对以往的观点的进一步完善。

top↑

第十章 中国经

济法立法实践

一、中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萌芽时期(20世纪20年代至70年代末)

(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

(二)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9年)1.企业组织管理方面 2.计划方面 3.财税方面 3.金融方面 5.价格方面 6.行业管理方面 7.关于福利方面

二、中国经济法的初创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至1986年)

中国经济法,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经济法学应运而生。这十余年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达六百余件

三、中国经济法的形成时期(1986年-1992年)

这一时期从立法上确定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颁布了大量经济法规,体现出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受到削减和限制,注重科学管理的推行。

四、中国经济法的调整与成熟时期(1992年迄今)

(一)宏观调控方面 第一、产业与计划法律法规 第二、财政和税收法律法规 第三、金融和价格调控法律法规

(二)市场秩序规制方面

第一、反垄断与维护公平竞争法律法规 第二、价格与反倾销法律法规 第三、产品质量与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

(三)国有经济参与方面

(四)对外贸易方面

top↑

第十一章 宏观调

控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的涵义

一、宏观调控概念与特征

宏观调控,是指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迅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经济措施。如下几个特征: 1.具有“公共物品”属性。2.以“间接性”为主。3.以“经济性”为主。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与特征

宏观调控法是指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程序、宏观调控手段(措施)的法制化。具有以下特征: 1.宏观调控法具有社会法的特点。2.宏观调控法具有很强的整体导向性。3.宏观调控法是一种政策性法。

4.宏观调控法是一种固定的程序法与变化的实体法相结合的法律。

三、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一)宏观调控的经济基础 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1.克服经济不稳定性的需要。2.解除经济外部性问题的需要。3.克服“凯恩斯谬误”的需要。

(二)宏观调控法的法治基础 1.提供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的需要。2.法治原则的需要。

3.有限政府与责任政府的需要。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结构体系

一、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 主要的宏观调控措施有: 1.计划(规划)。2.金融政策。3.财税政策。4.产业政策。

二、宏观调控法的构成及功能

(一)规划(计划)法

规范法是指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的规划的法律规范。其功能有:

1.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2.保障社会稳定。3.决定经济政策。

(二)金融政策法

金融政策法是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依据。它具有如下功能: 1.稳定币值。

2.刺激经济增长与减少失业。3.保证国际收支平衡。

(三)财税政策法

财税政策法是一国政策实行财政与税收政策的法律依据,具有如下功能: 1.确保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2.确保社会公正。

(四)产业政策法

产业政策法是指国家从社会需要出发,引导、促进和调节各种产业形成与发展的法律规范。其功能有: 1.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与地区平衡。

2.促进全国优势产业的发展,以提升一国的综合竞争能力。第三节 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趋势大致呈以下走势:

一、从宏观调控政策到宏观调控法的确立

二、从“行政与经济”双重调控到以“经济”调控为主的单一调控

三、从集权式的宏观调控体制到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分权式宏观调控体制

四、从政府宏观调控到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宏观调控体系 第四节 宏观调控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一、政府工作重心:应从直接参与经济建设转向提供公共物品

二、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分离:宏观调控基本法立法的前提

三、公众参与:改善宏观调控质量的重要制度

四、分权式的宏观调控机制:我国宏观调控法的目标模式

五、扶植弱者:我国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精神

六、程序设置:宏观调控法的法律保护机制

七、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权力的归属

八、税收法定:税收调控的基础

top↑

第十

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调控法概述

一、金融调控的概念及特征

金融调控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来实现的宏观调控,它是经济宏观调控中最重要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金融调控主体是中央银行。2.金融调控的手段主要是货币政策。

3.金融调控的手段虽具有灵活性与适应性,但金融调控须在法制范围内运行。

二、金融调控的目标

1.金融调控与财税调控、产业调节的选择。2.稳定物价与实现充分就业之间的选择。3.稳定物价与促进经济增长之间的选择。4.稳定物价与平衡国际收支之间的选择。5.促进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之间的选择。

三、金融调控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国家,法定存款准备、再贴现与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三大法宝。

1.调节证券交易的法定保证金比率。2.消费信用控制。3.优惠利率。4.规定流动性比率。5.窗口指导。

6.规定利率最高限额。7.信用分配。8.直接干预。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银行的定义与我国银行体系

银行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储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银行体系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1949年至1982年,是我国开创和确立高度集中的银行体系时期。

第二阶段为1983年1993年,是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初步探索时期,198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的中央银行。

第三阶段始自1994年起,是我国在明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开始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新银行体系的时期。1.中央银行。2.政策性银行。3.商业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履行职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

(三)分支机构

四、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一)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政策、措施的总称。

(二)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可使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法定存款准备金。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再贴现率。4.再贷款。5.公开市场业务。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三)货币政策的决策与执行

五、货币的发行与管理

(一)人民币发行 1.发行库管理。2.人民币发行原则。

(二)现金管理 管理主要内容有:

1.监督开户单位在现金使用的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2.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3.监督按规定收支现金,严格控制坐支。

(三)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法

一、国外政策性银行概述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专门为贯彻配合一国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从事政策性融资的政府金融机构。国外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一)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二)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三)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

二、我国目前政府性银行的概况 我国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

(一)国家开发银行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top↑

第十三章 财

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的一般原理

(一)财政的概念

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二)财政的特征 财政具有如下特征:(1)强制性。(2)公共性。(3)连续性。

(三)财政的作用

财政活动的基本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收入。2.配置资源。

二、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财政法的地位

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四、财政法的体系

财政管理体制法律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法律规范、财政活动程序法律规范,它们都是财政法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2、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节 预算法

一、预算和预算法概述

(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它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预算体系的组成预算体系,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二、预算管理职权

(一)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二)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三、预算收支的范围

(一)预算收入

完整的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构成。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可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四、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管理程序是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

(一)预算的编制

预算的编制,是指国家制定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的年度计划的活动。它是一种基础性的程序。

(二)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

(三)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

五、决算制度

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

(二)决算草案的审批

六、预算的决算监督及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

(一)预算与决算的监督

预算与决算的监督,是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一)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简称预算法律责任,是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三节 国债法

一、国债和国债法的概述

(一)国债的概念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措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债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债的使用、偿还和管理

(一)国债的使用

(二)国债的偿还

(三)国债的管理 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所谓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制度 1.政府采购模式的选择。2.政府采购法的主体。3.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

三、政府采购程序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的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2.制定谈判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4.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的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3.询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

top↑

第十四章 税

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收和税法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征纳程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有: 1.纳税主体。2.征税对象。

3.税种、税目,税种即税收的种类,指征的什么税。 4.税率。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7.减税免税。8.违章处理。

三、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 第二节 中国现行税种的法律规定

一、流转税法

流转税法是调整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

(四)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五)关税

关税是海关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四)农业税

农业税,是指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

三、财产税法

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

四、特定行为税

特定行为税是指对实施某些法定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五、资源税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二、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三、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四、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税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五、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top↑

第十五章

计划法

第一节 计划与计划法概述

一、计划的概念、职能和地位

国家计划是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作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

二、计划法的概念及其发展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度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计划法的立法形式及基本制度

从总体上看,计划法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分散立法;另一种是集中立法。

一、计划实体法律制度

(一)《计划法》中的计划实体法律制度

(二)《稳定法》中的计划实体法律制度

二、计划程序法律制度

计划程序,是指计划活动的程序,它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及调整等。

top↑

第十六章 产

业政策法

第一节 产业政策法概述

一、产业政策的概念

产业政策的是指一国为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与限制某项产业,规范产业组织,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与现代化而制定的一套政策体系。

二、产业政策法的概念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结构法包括下述几项基本制度: 1.产业结构规划制度 2.促进基础产业制度 3.保护、扶植主导产业制度 4.促进产业合理化制度

第二节 经济法视野下的产业结构调整

一、权力性干预与产业结构调整

(一)共同行为与规制令

所谓共同行为,是指企业为某种目的所采取的共同的做法。

(二)促进(鼓励、支持)类

(三)限制类

(四)禁止(淘汰)类

三、非权力性干预与产业结构调整

(一)计划

(二)资助或信贷

(三)税收优惠

(四)补助金

(五)指导与劝告

四、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权与实施保障机制

(一)国务院

(二)实施保障机制

五、产业结构改善法体系论

产业结构改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结构改善法

(二)地区振兴的结构改善法

(三)农业结构改善法

(四)不景气对策法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的一般经济学原理 价格具有如下功能:

top↑第十七章 价

格法律制度

1.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2.市场机制通过价格起刺激与引导作用。 3.市场机制通过价格起着核算作用。

二、价格法的一般经济学原理

价格法,是指调整涉及到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价格的管理体制及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价格法发展与各个管理体制的确立

我国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法的发展经历了下述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1984年)以“调”为主,有限度地放开小商品的价格。第二阶段(1985年—1991年)以“放”为主实行价格双轨制。

第三阶段(1992年至今)以加快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与法制化的进程。

二、经营者的定价行为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主定价。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三、政府的定价行为

(一)政府定价的范围

1.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

4.重要的公用事业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二)政府定价目录

(三)政府定价的权限

(四)政府定价的依据

(五)价格听证会制度

四、价格监督检查

(一)政府价格检查机构及职权

(二)国家价格监督检查

(三)社会价格监督

五、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经营者承担的行政责任。

2.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价格宏观调控立法

一、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价格干预制度

三、紧急干预制度

top↑

第十八章 市场秩序

规制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市场和市场秩序

市场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交换和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出现的。

市场秩序是一个多维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读。作为社会的一种公共产品,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和人为秩序。

(二)市场秩序规制

市场秩序规制法就是既保证政府对市场秩序的规制,同时又对政府的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的法律制度。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国家从社会经济的整体出发,为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对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

对特殊的市场行为规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特殊交易主体的规制 2.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 3.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二)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

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垄断的规制

2.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三)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就自然成为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也就成了市场秩序规制法的重要内容。

三、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特征

市场秩序规制法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综合性

(二)主体的多样性

(三)客体的唯一性

(四)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

四、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市场秩序法规制法的产生 1.反垄断法的产生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 3.国际立法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发展及趋势 1.立法宗旨更关注“公众利益” 2.法律规范更趋于灵活调节 3.国际立法更加快进程

第二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一、确立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经济民主原则

(二)保障实质公平原则

(三)社会整体效率优先的原则

(四)倾斜保护弱者原则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

(一)垄断的概念 1.垄断的经济学概念 2.垄断的法律概念

top↑第十九章 反垄

断法律制度

(二)垄断的危害 1.垄断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2.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3.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 4.垄断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三)垄断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垄断进行不同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资源垄断、政府形成的垄断和自然垄断。

3、依据垄断影响的范围可分为国内垄断与国际垄断。

二、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1.反垄断法规制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2.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是反竞争的行为

3.反垄断法是结合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的法规范总和

(二)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 1.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 2.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的发展

(三)反垄断法理论分析 1.经济学理论分析 2.社会学理论分析 3.法学理论分析

(四)反垄断法的宗旨 1.反垄断法宗旨的立法模式 2.反垄断法宗旨内容 3.反垄断法宗旨具体实施

三、中国反垄断立法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二)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基础分析 1.反垄断法的经济社会基础 2.反垄断法的思想和理论准备

3.竞争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竞争文化的形成 4.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发展

(三)我国反垄断立法面临的挑战

1.西方国家在反垄断领域面临的问题,中国反垄断法同样要面对 2.我国反垄断法需要面对体制转轨产生的特殊问题(1)行政性垄断现象特别严重

(2)垄断与市场集中度低、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并存(3)新型的贸易壁垒与我国竞争法律的严重缺位 3.对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1)加快制定反垄断法的进程(2)扩大竞争法的调整范围(3)重视竞争法的政策性功能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 1.垄断价格行为(Monopolistic Pricing)2.掠夺性定价行为(Predatory Pricing)3.差别待遇行为(Discrimination Treatment)4.拒绝交易行为(Refuse to Deal)5.强制交易行为(Force to Deal)

6.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Tying and unfair condition)7.独家交易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认定

(一)相关市场的确定 1.相关产品市场 2.相关地域市场 3.时间相关市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

(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性质认定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

一、限制竞争协议概述

二、限制市场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 (一)横向限制竞争协议

1.固定价格的协议(Price fixing)

2.市场划分协议(Market and Consumer Allocations)3.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Production Controls)4.联合抵制协议(boycotts, collective refuse to deal)5.其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维持转售价格对市场竞争的影响(1)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对竞争的影响 ①推动价格卡特尔 ②避免“搭便车”之质疑

③发挥“品质、流行保证”功能之质疑(2)维持最高转售价格对竞争的影响

三、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

(一)限制竞争协议的认定 1.主体的认定

2.具有限制竞争的共同目的 3.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 4.导致限制竞争的后果

(二)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 1.豁免的条件 2.限制竞争协议的申报与批准

(三)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责任 1.依法宣告协议无效 2.行政制裁 3.刑事制裁 4.民事制裁 5.鼓励检举揭发

第四节 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一、企业合并的概念和类型

(一)企业合并的概念

(二)企业合并的类型 1.资产转移型合并 2.经营控制型合并

二、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一)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标准

1.实质减少竞争标准(the Substantial Leening of competition Test)2.市场支配力标准(the Market Dominance Test)3.合并控制标准的效率化趋势 4.综合标准

(二)关于企业合并的控制程序 1.事先申报制度 2.行政调查制度 3.司法审查制度

(三)企业合并的法律责任 1.禁止结合 2.资产剥离 3.解散已合并企业 4.赔偿损失 5.其他方式

第五节 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及危害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 1.行政性垄断扭曲市场机制 2.行政性垄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3.行政性垄断削弱企业竞争能力 4.行政性垄断背离WTO规则

二、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干预主义的思想基础

(二)利益多元化的经济基础

(三)技术更新的现实动因

三、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二)主观要件

(三)客观要件

四、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一)地区垄断

(二)部门垄断。

(三)行政性强制交易

(四)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五、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一)确定行政权的非经济化性质

(二)确立行政权的统一性规则

(三)明确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1.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2.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适用

一、反垄断的主要司法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the doctrine of per se)

(二)合理原则(the rule of reason)(三)惩罚性赔偿原则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一)适用除外的概念与意义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 1.国家垄断 2.自然垄断 3.知识产权 4.特定的联合行为

三、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概念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国外的某些影响到国内利益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制度。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 1.域外适用违背国家主权原则 2.域外适用带来各国法律上的冲突 3.域外适用的法律实施困难

第七节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一、知识产权滥用引发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一)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概念

滥用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行使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1.不正当维持独占行为 2.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1)交叉许可。(2)联营协议。(3)回授要求。(4)限制地域。(5)限制使用范围。(6)限制数量。(7)不质疑条款。(8)不竞争条款。(9)搭售。

3.滥用知识产权加剧市场力量集中

二、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

(一)传统的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 1.民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2.知识产权法对权利滥用的规制(1)时间限制原则。(2)强制许可原则。(3)合理使用原则。

(二)现代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 1.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意义 2.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的共同价值 3.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1)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2)欧共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1.一般性条款的概括界定 2.列举式的补充界定

top↑第二十章 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制度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1.行为主体的“经营性” 2. 行为判断的不确定性 3.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政府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干预。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具有外延性。3.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与其他法律的竞合性。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具有社会性。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节 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混淆行为的概念

二、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仿冒他人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部标识

(二)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

(三)不正当使用自己合法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

(四)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五)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三、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对混淆行为的认定 1.主观故意性。2.混淆的特定性。3.后果的误导性。

(二)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混淆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性特别严重,它都受到各国竞争法的禁止,处以较为严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三节 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

(二)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

(三)变相广告宣传行为

(四)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

(五)诋毁性比较广告行为

三、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一般认定 1.宣传主体是经营者。2.宣传行为虚伪不实。3.宣传后果引人误解。

(二)引诱性广告的认定

(三)诋毁性比较广告宣传行为的认定

(四)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2.民事赔偿责任。3.刑事责任。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1.非公知性。2.管理性。3.经济性。4.实用性。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危害 1.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扰乱社会公平竞争秩序。

3.阻碍技术进步和遏制创新的积极性。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制度 1.民事法律规制模式。2.竞争法律规制模式。3.专项法律规制模式。

(二)违反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概念及其危害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概念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

1.有奖销售容易形成强势弱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2.有奖销售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3.市场供求信息的失实。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一)抽奖式有奖销售。 1.欺骗性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商业赂贿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赂贿行为概述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二)商业赂贿行为的法律特征 1.行为主体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2.行为人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

3.商业贿赂行为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的。

(三)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 1.商业贿赂行为扭曲市场竞争。2.商业贿赂促使低质产品得以畅行。3.商业贿赂行为影响国家经济运行。4.商业贿赂行为败坏社会风气。

二、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一)商业回扣

(二)不正当的佣金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少国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七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监督

(一)设立监督检查的专门行政机构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检查机关

(三)各级人民政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职责

二、社会监督

top↑第二十一章 反倾销

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倾销法律制度

一、倾销与反倾销法的概念 (-)倾销的概念与分类 1.偶发性倾销。

2.短期性倾销或间歇性倾销。 3.长期性或持续性的倾销。

(二)反倾销法的概念

(三)反倾销法的性质

(四)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五)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状况

二、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定

(-)西方国家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1.价格条件 2.损害条件

3.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二)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 1.必须存在倾销事实。2.存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事实。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定 (-)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

(二)申请立案

1.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资格。2.申请书内容。3.申请的立案。

(三)调查

(四)反倾销调查的中止和终止

(五)裁定

四、反倾销措施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二)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补救措施 第二节 反补贴法律制度

一、补贴与反补贴法的概念 (-)补贴的概念和分类 1.补贴的概念 2.补贴的分类

(1)从补贴的范围来看,补贴可分为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两大类。(2)从补贴的方式考察,可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类。

(3)从补贴是否导致反补贴措施来看,可分为可诉讼性补贴和不可诉讼性补贴。

(二)反补贴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反补贴的法律规定

(-)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 l.有补贴事实。

2.本国某一工业有实质损害或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一工业成长。3.补贴的进口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反补贴实施的程序 1.调查。2.磋商。

3.征收反补贴税。

top↑

第二十二章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概述

一、消费者和消费者保护

(一)消费者 1.消费者的概念

为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2.消费者的特征

首先,消费者的主体是指个人消费者。其次,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第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表现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这是从消费方式上对消费者的界定。

(二)消费者保护

(三)消费者保护运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l.国家保护原则。2.全社会保护原则。

3.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一)消费者的安全权

(二)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消费者的选择权 (四)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五)消费者的求偿权

(六)消费者的结社权

(七)消费者的知识权

(八)消费者的受尊重权 (九)消费者的监督权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一、经营者的合同义务

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一)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二)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提供真实信息

(四)出具有效的凭证或单据

(五)保证产品质量、性能和有效期限

(六)对特定商品承担“三包”责任

(七)不得以格式合同方式免除自身的责任

(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和人身自由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

(二)消费者组织

二、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一)消费者权益主张对象

(二)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政责任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

top↑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

(二)产品质量 1.产品的安全性。2.产品的适用性。3.担保性。

二、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含义

(二)产品质量法的发展

(三)我国产品质量立法

(四)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1.保障并提高产品质量。2.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规范社会竞争秩序。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概念

二、产品质量监督

(一)企业自我监督

(二)社会监督

(三)国家监督

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体制

(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分工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能与分工

(三)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与分工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第二十三章 产品

质量法律制度

(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责任制度

一、产品责任制度概念

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 1.疏忽责任阶段。2.违反担保责任阶段。3.严格责任阶段。

(二)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我国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与责任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明示担保义务。(2)默示担保义务。(3)生产者禁止行为。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3)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4)销售者禁止的行为。3.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三、产品责任诉讼与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诉讼

(二)产品责任保险 第四节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一、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概述

(一)产品召回的概念

(二)产品召回制度的意义 1.产品召回有利于消费者利益。2.产品召回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3.产品召回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

二、产品召回法律关系

(一)产品召回法律关系的客体——能引起危害的缺陷产品 1.缺陷产品。2.产品危害。

(二)产品召回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产品召回的监管者。2.产品召回的实施者。3.产品召回中的协助者。

(三)产品召回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利)与义务 1.消费者的权利。2.厂商的产品召回义务。3.政府在产品召回监管中的权责。

三、产品召回程序

四、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

第一节 国有经济参与的历史变迁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

一、国有经济参与的历史变迁

(一)资本主义国家公有化浪潮

(二)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化浪潮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参与

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国有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的建立 2.国有经济的调整

(二)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1.放权让利阶段(拨改贷、利改税)2.两权分离阶段 3.公司化改造阶段

第二节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基本范畴

一、国有经济、国有资产、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

(一)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top↑第二十四章 国有

经济参与法原理

1.国有经济是国家实现宏观经济的调控,服务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手段。

2.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多样,既有国有独资企业,又有国有控股企业,还有各类利用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

3.国家(政府)管理和经营的对象是国有资本而不是国有资产,国家(政府)管理和经营国有资本的最直接目的是保值增值。

(二)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本

(四)国有企业

(五)国有经济、国有资产、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相互关系

二、国有经济参与法的概念

第三节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体系及原则

一、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体系

二、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

(二)宏观性原则

(三)明确方向、整体配套原则

(四)适度规模与市场控制原则 第四节 国有经济参与的法律调整

一、国有经济参与的法律调整的原因

(一)国有经济参与的法律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效率

(二)国有经济参与的法律调整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

(三)国有经济参与的法律调整有利于国家安全和实现国家战略目标

(四)国有经济参与的法律调整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与控制作用

二、国有经济参与的法律调整的原则和途径

(一)政府退出 1.政府退出的涵义 2.政府退出原因 3.政府退出壁垒(1)退出成本壁垒(2)政府退出的金融壁垒(3)政府退出的社会政治壁垒(4)政府退出的规模壁垒(5)政府退出的产权壁垒(6)“内部人控制”壁垒

(7)政府退出壁垒对产业市场中国有企业退出的影响 4.政府退出与国有企业退出的关系

(二)国有企业退出

1.国有企业应退出的竞争性行业 2.国有企业退出障碍 3.国有企业退出对策

top↑ 第一节 国有资产监管法概述

一、国有资产监管的涵义

二、国有资产监管法的概念

三、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体系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法 2.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 3.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法 4.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

四、国有资产监管法的原则 1.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相对分离原则 3.国家统一所有与分级行使所有权和监管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法

二、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

(一)清产核资的概念

清产核资,是指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理、估价、核实、登记等以明确产权。

(二)清产核资范围的法律规定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 1.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2.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

第二十五章 国有资

产监管法律制度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种类 1.设立产权登记 2.占有权登记 3.变动产权登记 4.注销产权登记

5.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制度

五、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六、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七、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八、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国有企业财产监管制度 2.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3.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管理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6.境外国有资产管理

九、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阶段(1949年—1978年)

(二)经济体制转轨阶段(1978年—1988年)

(三)国有资产管理局阶段(1988年—1998年)

(四)综合经济部门分散监管阶段(1998年—2002年)

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

(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设置层次及相互关系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设置层次 2.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相互关系

(三)现行体制下国资委的定位 1.国有资产监管者 2.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3.国资委现行定位的缺陷分析

(1)出资人代表身分可能导致对所出资企业的过分干预(2)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和监管者的身份互相冲突

(四)国资委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 1.国资委和审计部门的关系 2.国资委与财政部门的关系 3.国资委与发改委的关系

top↑第二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法概述

一、我国国有资本运营法律制度变迁

(一)国有国营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末)

(二)“两权分离”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90年代初)

(三)国资委(办)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现在)1.沪深模式 2.武汉模式

二、国资委的职权职责

三、我国国有资本运营模式的基本思路

(一)国资委的定位及其目标

(二)国有资本具体运营方式 第二节 国有资本信托经营法律制度

一、信托经营的概念和基本种类

(一)信托经营的概念

(二)信托经营的基本种类 1.国有股权信托 2.经营信托

二、我国国有资本的信托管理实践

(一)国有企业托管经营 1.海南模式

2.黑龙江的“委托经营模式” 3.江西的托管经营模式 4.中现模式

5.武汉市国资的信托经营模式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信托

(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信托处置 第三节 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制度的概念

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制度法律政策依据

十六章 国有资本运营法律制度

三、授权经营的实践

(一)深圳的实践 1.授权原则 2.授权方式 3.授权内容

4.授权后的考核和监管

(二)上海的实践

1.建立上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的背景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的基本框架

(1)建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的管理层次。(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的三个体系。

3.通过授权经营建立出资人体系,构建国有资产运营主体 4.明确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权利和责任(1)明确划分授权经营公司的职能。

(2)明确规定国资授权经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控,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6.建立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系统(1)建立发达的产权市场,推动国有资本的流动。

(2)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机制,加快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

7.大力推进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改制资产重组,提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公司的资本运营能力 (1)大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2)加快落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的出资者权利。(3)大力推进资产重组。

(4)努力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

top↑

第二十七章 对外经

济管制法律制度

第2篇:法学必修课程

开课开课

课程号

学年 学期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 2 2 2 2 2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是否考试

课程名 学分 学时 双学

类型

10008B1 计算机应用基础1 2.5 50 考查10008B1sy 计算机应用基础1实验 0 24 考查40243B1 专业劳动1(人文)0 15 考查

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

50009Q1 1 18 考查

导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

B381L001 3 48 考试

基础

B382L001 法理学 3 48 考试B382L002 中国法制史 2.5 40 考试B401B0 军训 2 60 考查B401B1 入学教育.5考查B431L001 体育1 1 30 考查B441L001 英语1 1.5 26 考试B441L002 听说1 1.5 26 考试B071L001 军事理论 2 36 考试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B071L002 2 32 考试

与指导

B181L003 创业基础 1 16 考试B211L001 安全教育 2 36 考查B381L002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32 考试B382J001 行政诉讼法教学实习1 0 考查B382J009 社会调查 1 0 考查B382L003 宪法学 2.5 40 考试B382L00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32 考试B382L008 民法学1 2.5 40 考查B431L002 体育2 1 38 考查B441L003 英语2 2 32 考试B441L004 听说2 2 32 考试B451L004 计算机(Acce)2 34 考试B451Y004 计算机(Acce)实验 1.5 26 考查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B381L003 3 48 考试

概论

B382J002 民事诉讼法教学实习1 0 考查B382L005 刑法1 2.5 40 考查B382L009 民法学2 2.5 40 考试B382L012 民事诉讼法学 3 48 考试B383L005 公法原理 1.5 24 考查B383L012 教育法 2 32 考查B383L015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2 32 考查B383L029 行政部门法 1.5 24 考查B431L003 体育3 1 38 考查

高档

课程

课标属性

必修必修必修任选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限选限选限选限选必修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4 4 4 4 4 4 4

1 B441L005 英语3 1 B441L006 听说3

2 B071L003 思想政治教育实践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

2 B381L004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概论

2 B382J003 刑事诉讼法教学实习2 B382L006 刑法2 2 B382L007 刑事诉讼法学 2 B382L010 商法学

公共危机应对法(总

2 B383L010

则)

2 B431L004 体育4 2 B441J001 英语教学周 2 B441L007 英语4 2 B441L008 听说4 1 B381L005 形势与政策 1 B382L011 经济法 1 B382L013 国际法 1 B382L014 国际私法 1 B382L015 国际经济法

公共危机应对法(分

1 B383L011

则)

1 B383L013 环境资源法 1 B383L033 知识产权法 2 B181L002 就业指导 2 B382L032 行政能力测试 2 B382L033 申论 2 B382L034 面试技巧 2 B382L050 法学专业导论 1 B181L004 创业基础实践 1 B382J004 法律诊所实习1 B383L018 农业法 1 B383L026 卫生法 2 B081L001 素质教育

毕业实习(含毕业实习

2 B382J005

报告)

2 B382J006 毕业教育

课组表 开课学年

开课学期

2 2 2 4 1 2.5 3 3 2 1 0 1.5 1.5 2 3 3 3 3 2 2 2 1 3 3 3 1 1 10 2 2 4 12 1

32 考试32 考查32 考查64 考试0 40 48 48

考查考试考试考试

必修

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限选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限选限选限选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必修限选限选必修必修必修

32 考查38

16 30 30 32 48 48 48 48

考查考查考试考查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

32 考查32 32 18 48 48 48 16 16 0 32 32 64

考查考查考查考试考试考查考查考试考查考查考查考查

0 考查0 考查

课组号

第3篇:教育法学课程论文

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下的校长权力与制约

摘 要 最近几年,中小学校长权力逐渐成为教育法学研究的一大热点问题。校长负责制出现诸多问题就在于我国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校长权力的边界进行比较清晰的界定。本文在对我国公立中小学校长权责的现状进行分析后,旨在明晰校长该有的权力和责任,然后分别从改变政府与学校之间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完善法律、加强校长负责制监督与制约机制几个方面进行说明,提出完善我国公立中小学校长法定权责结构的构想。关键词 校长负责制 权利 监督 制约 对策

1问题的提出

1.1中小学校长权责研究的意义 1.1.1课题研究的理论意义

“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下的校长权力与制约”课题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本课题结合了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将丰富对公立中小学校长的理论研究,为公立中小学校长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1.1.2课题研究的实践意义

本课题的研究对校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实施依法治校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教育行政机关转变观念、转换职能也有着积极意义;本课题也可以为相关制度的立法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以促进我国教育的法治化进程。

2现行校长负责制问题产生的原因

实践中,人们对校长权力大小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教师们认为校长的权力过大,需要对校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限制;而另一方面,校长们却认为校长权力过小,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下放权力和扩大权力。现行校长负责制存在的问题既和历史有关,又和现行的教育法律体制有关。

2.1现行校长负责制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

从对我国建国以来公立中小学校长权责进行的历史分析来看,由于我国长期中央集权的教育行政体制和计划经济模式,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自认为是学校的所有者,有直接经营学校的权力,对校长管理学校的权力随意进行干预、控制,只是在不同时期进行干涉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己,一直以来都没有形成一种依法治校的观念,更没有把校长的权责放在法律背景下去考虑。2.2现行校长负责制问题产生的现实原因

尽管随着历史的进步,随着教育法治化进程的要求,制定了一些和校长权责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校长权责起到一定的保护和制约作用。但是,一方面,作为教育基本法的《教育法》对校长权力的授权过于模糊,而且又没有详尽的实施细则与之配合。在大多数情况下,校长的权力还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行政部门对校长权力依然具有较大控制权,校长很难自主行使权力,仍然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很大制约。

另一方面,制定的教育法规只是“应然”的法,不是“实然”的法。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具体程序,校长的权力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校长合法权益很难受到保护,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党支部(或党委)的职责范围和监督形式,没有制定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对校长权力的监督也无法实现。

3公立中小学校长权责分析

3.1中小学校长与学校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这是对校长职责、权利的概括表述。

根据《教育法》第 31 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的中小学校是法人。更进一步说,它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和公益性法人,是一种公益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 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从我国目前学校的现状来看,校长是代表学校行使学校职权的负责人,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意味着学校权利的实现需要校长行使一定的权力,校长权力是实现学校权利的主要工具和手段。

3.2中小学校长的权力

《教育法》第 28 条规定了学校九个方面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在现行中小学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力。3.2.1学校综合管理权

校长作为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对学校校务进行综合管理。第一,发展计划制定权;第二,机构设置权;第三,校内规章制定权。

1 3.2.2教学管理权

公立中小学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所以校长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行使教学管理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力。第一,教学计划制定权;第二,课程确定权;第三,教学资源配置权。3.2.3人事管理权

要真正实现公立中小学的自主管理,就必须赋予校长人事管理权,教育行政部门仅对校长行使人事权进行监督。第一,教职工聘任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任命中层领导干部、聘任教师,并对被聘任的教职工颁发聘任证书,签订聘任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第二,考核及奖惩权,校长有对教职工进行培训、考核、评价和奖惩的权力,校长依据学校考核规章客观地考查评估教职工的工作业绩,拟出奖惩预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考核不合格者或违纪者,给予处分、解聘或辞退等处罚,但是要建立相应的教师申诉制度。3.2.4校产及经费使用权

根据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成立后具有法人资格,对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和提供的经费具有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因此校产及经费使用权也是校长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干预。第一,校产管理权;第二,经费使用权,校长对上级拨款等各种收入有权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自行安排和使用,同时,在上级拨款有限的情况下,校长有一定的经费筹措权。3.2.5学生教育管理权

校长在行使学生教育管理权,不得侵犯教育法所规定的学生权利,不得侵犯学生作为一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第一,学籍管理权;第二,考核权;第三,秩序管理权;第四,处分和惩戒权。

校长有权对违纪或违法学生给予处分或惩戒,但是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3.3中小学校长的责任

对于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我国公立中小学校的校长来说,如果校长不法行使权力应当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不法行使权力包括不行使、不当行使和越权行使等形式。具体责任形态和限度应当由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几种责任类型。其中,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行政责任可以由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来规定。

4完善校长负责制的对策

4.1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保障学校的自主办学地位

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首先解除学校与教育行政的寄生和隶属关系。教育行政部门与学

2 校之间不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是宏观规划与微观实施、一般指导与具体执行的关系。

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调控要实现四个转变:一是调控方式上,由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二是在调控手段上,由行政指令为主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转变;三是在调控范围上,由宏观和微观都直接调控,向局限于宏观调控转变;四是实现调控客体(学校)由极其被动向获得依法自主办学转变。4.2健全学校民主管理机制,形成对校长权力的制衡

目前我国对校长权力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党支部、工会等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外部监督由于“信息不对称”而疲软乏力,内部监督则因体制原因而几乎形同虚设。而在司法救济方面,我国行政和民事诉讼都很难正常受理学校一般权力滥用问题的相关诉讼。虽然在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申诉制度、听证制度等,但受理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不足以保障公民和其他利益关系群体能够有效监督校长权力、参与学校管理。因此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都需要进一步完善。4.3加紧对中小学校长权力与责任的立法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校长权力的具体范围、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明确违法行使权力或不当行使权力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权责统一的基础在于对权责的认定,合适的做法就是依法授权,从法律法规上规定校长的权限与职责;要求校长依法行使权限,不能使权力超出职责范围,同时要对行使权力的后果承担责任。作为公立中小学校长要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对岗位负责,即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工作、对学生家长、对社会负责;二是对行使权利的后果负责。4.4建立现代校长管理制度,优化校长队伍

改革校长的任命制度,实行校长聘任制。制定严格校长的准入条件,选拔高质量的校长,建立严格的校长选拔程序,制定中小学校长的胜任标准,加快教师聘任制改革的进程。4.5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增强校长的自我约束

校长问责制是为了保证校长正确地行使权力而采用的一种监督制度,是对校长负责制条件下的校长权力的保障与限制的一种体制,它在赋予校长权力的前提下,对校长实施权力时所产生的责任加以追究。为使其成为有效的制衡机制,至少需要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明确问责主体、规范问责范围、确定问责原则、实行校长任期制和职级制等。

5小结

本文集中在对公立中小学校长权力运用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从法学的角度做出了初步结论。公立中小学校长的权责问题是目前教育法学研究和教育法制实践中函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作为本研究的总结,现将有关问题阐释如下:本文在明确我国公立中小学校长法定权责结构上做出了系统的努力,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以期对我国公立中小学校长权

3 责的法学分析产生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 谢静.我国公立中小学校长权责的法学分析.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D].2005,5.[2] 郭凯.中小学校长权力的性质与边界.教育发展研究[J].2008,10.[3] 李敏.我国公立中小学校长权责的研究.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D].2008,5.[4] 鲍传友.校长负责制下的校长权力大小及其规约.教育科学[J].2004,8.[5] 赵忠友.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D].2007,5.[6] 张鹏.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的制衡机制,教学与管理[J].2009,6.[7] 萧宗六.学校管理学新编.武汉:华中师大出版社[M].2000.[8] 杨润勇.对“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政策调整的分析与建议.当代教育科学[J].2008,10.[9] 王卫.公立中小学校长的权力及其合理使用的保障.教育科学研究[J].2007,4.

第4篇:课程汉英对照表——《法学》

宪法学

民法学

刑法学

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民事诉讼法

中国法制史

刑事诉讼法学

行政法学

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

外国民商法学

知识产权概论

国际经济法学

外国法制史

司法文书

法医学

刑事诉讼法学

律师公证

中国法律思想史

外国法律思想史

环境法学概论

犯罪心理学

房地产法规

婚姻家庭史

英文对照:

Constitution of China

Civil Law of China

Criminal Law

Economic la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Civil procedure

History of Chinese Law

Criminal procedure

Administrative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of Foreign Countries

Introduction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History of Foreign Law

Judicial Documents

Medical Jurisprudence

Criminal procedure

Lawyer Notarization

History of Legal Thoughts of China

History of Legal Thoughts of Foreign Countries

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al Law

Criminal psychology

Real Est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Histor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第5篇:法学专业课程翻译

保险法Insurance Law

大学英语College English

大学英语口语College spoken English

大学英语听说College English listening and speaking

大学语文College Chinese

法理学Jurisprudence

法律逻辑学Legal logic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

房地产法Real Estate Law

公司法company Law

国际法学Public Interntional Law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合同法学Contract Law

婚姻家庭法Marital and Family Law

计算机基础及应用computer Introduction and Application

教育学Education

经济法学Law of Economy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Labor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Law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Principle Marxism Philosophy

毛泽东邓小平“三个代表”思想概论Mao Zedong Deng Xiaoping" Three Represents" thought introduction 民法学Civil Law

民法专题研究Research projects in civil law

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Law

票据法学commercial Instrument Law

普通话Mandarin Chinese

商法学commercial Law

思想道德修养Morality and Self Purification

司法文书写作Judicial Docments Writing

外国法制史History of Foreign Legal system

西方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Western Legal Philosophy

宪法学Constitution

心理学Psychology

刑法学Criminal Law

刑事诉讼法学Criminal Procedure Law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ics

证据法学Evidence Law

知识产权法学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中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Philosophy

中国法制史History of China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Outline of Chinese modern history

仲裁法学Arbitration law

第6篇:法学专业课程说明

法学专业课程说明

1、中国法制史

本课程讲授我国自夏、商、西周至建国前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以及各时期重要的立法状况和重要法律的基本内容,旨在使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形成有个大致的了解,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历代法制中有益的东西,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并打好部门法学历史知识的基础。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商朝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两汉的法律制度;三国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宋元的法律制度;明清的法律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2、国际公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国际关系方面的基本常识。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基本的理论问题,包括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等。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个领域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包括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争端法和战争法等。国际法的定义及渊源、国

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及领事法、战争法等。

3、国际私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并能据此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讲授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性质、定义、原理及其发展,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一一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讲授涉外法律关系主体适用,适用于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于财产氖权的法律,合同性债务的法律适用,对外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适用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涉外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讲授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律程序与国际司法协助,区际私法等。

4、国际经济法

本课程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等。

5、知识产权法

本课程产要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原则,系统论述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其具体操作的基本技能,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有关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趋势;旨在使学生能够较全面地掌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其规定,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规定及发展。

6、合同法

本课程系统阐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各种民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同规范。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并具体介绍了有关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增与、借款、融资、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

7、商法

本课程概括阐述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方面的概念、特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介绍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本学科的发展趋势。通过学习商法可以使学生对公司、票据、保险、证券等法律制度有所了解。

8、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包括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本课程主要讲授司法文书与民用诉讼文书,属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基本内容。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写作要求和写作方法,培养学生写作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能力。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司法文书的作用、特点和写作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的司法文书;检察机关的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律师事务所常用文书;司法机关的笔录类文书等。

9、劳动法学

本课程为必修课。主要讲授我国劳动法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本学科,要求全面理解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全面系统掌握我国劳动法的内容,并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解决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中的实际问题。学生在学习本课基础上,可对国外劳动法进行比较性的研究。

10、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阐述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知识的课程,是法学专业基础课程之一。学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领会外国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主要内容、基本特征及其发展变化和规律,为学习法律专业其他课程奠定必要的基础。

11、国际贸易法

本课程为选修课,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其中重点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所涉及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制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初步掌握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国际贸易实践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能力。

12、公司法

本课程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服务的。该课程以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针为指导,立足我国企业改革以及公司立法的实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配套法为依据,在对我国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公司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系统阐述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介绍我国公司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内容。

13、竞争法

本课程是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学人才而设置的一门选修课。竞争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它所涉及的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的制度。

本课程主要讲授竞争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应注意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相结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中的法律法规。

14、婚姻家庭法学

本课程以我国2001年《婚姻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系统地阐释了婚姻继承关系的历史沿革、相关理论和现行制度,揭示了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通过对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能够掌握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并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问题。

15、律师实务

本课程是一门职业法学课程,该课程以律师为研究主体,以律师的活动为研究客体,其教学目的是对律师制度的理论进行较为完整的介绍,对复杂多样的律师实务进行归纳,以便学生对律师业务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为从事律师职业打下一定的基础。本课程在注重技能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第7篇:法学概论课程简介

《法学概论》课程简介

适用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学

总学时:54 理论学时:54 实验学时:0 考试性质:考试课

一、课程的性质、地位和教学目标

1、课程的性质、地位

《法学概论》是公共事业管理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是一门系统讲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作为一门综合性的法学课程,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主要部门法律及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其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掌握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为学生学习其他与法律相关的专业课程奠定基础。

2、教学目标

《法学概论》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为学习本专业的有关课程或其他法律课程奠定必要法学的知识的基础。

为此,要求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

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

为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在授课过程中,教师比较注重教学手段的多样化。目前,全体教师都能使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教学,能自己动手制作课件进行多媒体教学;此外,在教学过程中开展了课堂小组讨论,以法律案例为载体进行启发式教学,通过师生互动和学生之间的讨论和交流,提高学生的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能力,从法学的基本原理入手,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和探讨,进而了解并掌握我国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加强学生法制观念。丰富的教学手段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为提高教学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考核办法

本课程为考试课,考核方法为期末考试、平时考核相结合。其中,期末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成绩占50%。考试题型主要为名

1 词解释、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和案例分析,其主要内容以教学大纲为指导,平时考核成绩占50%,平时考核包括作业和平时上课情况、阶段测验、案例分析的小组讨论等方面。

四、实践教学环节

1、名称:无

2、主要内容与要求:无

五、作业要求

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每8学时安排一次作业,作业形成文稿形式上交。及时检查作业完成情况并解答学生普遍性的问题。作业题型按照大纲规定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比例要求来安排。

六、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

学习法学概论,应有一定的社会科学知识为基础,法学概论课程的开设时间在原则上应放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等基本的公共基础课之后。同时,本课程作为公共事业管理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之一,在学科体系中处于承前启后的地位,为后续专业课程如卫生法学、卫生监督学等学科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七、教材和参考书目

1、法理学(第二版),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宪法学导,张千帆,法律出版社,2004

4、宪法精解,蔡定剑,法律出版社,2004

5、宪法学案例教,焦洪昌、姚国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6、比较宪法与行政法,龚祥瑞,法律出版社,2003

7、中国物权法原理,孙宪忠,法律出版社,2004

8、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004

9、侵权行为法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0、11、12、13、中国民法学,李开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民法债编各论,[台]黄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债法总则研究,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刑法学,张明楷,法律出版社,1999

14、15、16、17、18、19、20、行政法学,朱新力,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刑事诉讼法,陈光中,北京大学,2002 民事诉讼法,刘家兴、丛青茹,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沈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现代国际法学,黄亚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国际私法导论,屈广清,法律出版社,2003 3

第8篇:《环境法学》课程说明

《环境法学》课程说明

课程内容体系结构: 主要包括绪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基础,环境权,资源权与物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环境法律责任以及国际环境法。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 在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上,首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 确立环境法学教学的大纲,其次要根据教学大纲准备教案和教学课件,再次通过环境法的实习基地进行实践教学。在教学目的上,基于本科教学的目的与宗旨,以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环境法学教学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本科法律人才,加强学生对环境法学理论基础的理解和对环境法律的实际掌握及运用。

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由于环境法学具有与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的特点,对该课程进行 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 必须探讨适合环境法学特点的教学方法。第一,对典型环境法案例进行介绍和讲解,以培养学生对环境法学的运用能力;第二,在制作环境法本科教学课件和编写案例时,运用电子计算机和网络进行本科案例教学,以加强学生对环境法的理解;第三,定期组织学生到有关环保部门、法院系统、以及公司进行实习,以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这些措施以期达到的效果是本科学生掌握环境法的精神、理念、原理、原则,并能够结合相关环境科学知识,运用法律的原理和逻辑对社会中的环境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并能够以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来表述自己的见解。

第9篇:《人琴俱亡》教案模板学习目标:

1、疏通文意,明确文言实词、虚词在文中的意思。

2、感受文章的内容,体会人物的心情和个性特点,感受兄弟亲情。

一、课堂学习

1、你认为课文中哪些语句最能表达子猷与子敬的兄弟之情?“弦既不调”说明了什么,你理解“人琴俱亡”的含义了吗?

2、王子猷是一个怎样的人?你喜欢这个人物吗?

3、课文描写子猷先是“了不悲” “都不哭”,后又写他“恸绝良久”,他前后的表现是否矛盾?为什么?

二、课外拓展:结合材料探究魏晋风度

材料一:《伤逝十二》郗嘉宾(郗超)丧,左右白郗公:“郎 丧”既闻不悲,因语左右:“殡时可道。”公往临殡,一恸几绝。

材料二:《雅量谢公》东晋名相谢安的侄子在前线与八十万秦兵作战,这一战关乎国家危亡,大胜后派人急来报捷。谢安当时正与客人下棋,看完后若无其事的继续与客人慢慢下棋,客人问起也只淡淡地说小儿辈破大敌了。——这一战关系到国之兴亡、家之存绝,谢安不可能真的无动于衷,只是越是激动的重要时刻越平静,才是超脱的风度。

明确:《人琴俱亡》是《世说新语伤逝》第十六篇,结合其余十八篇来看,《人琴俱亡》作为其中一篇还是较为集中的体现了魏晋时期文人士大夫的某种思想性格特点及其文化特征——在任由性情、不拘矩度、注重情感的个性表达的同时,还故作旷达追求一种超脱的风度,魏晋风度。所以子猷的不悲不哭正好体现了魏晋时代士人独特的思想情感追求——他们注重真性情,追求个性的自由飞扬,同时又力求能摆脱世俗的一切利害得失、荣辱毁誉,寻求一种超然的风度。为此,尽管子敬很悲痛,却还是要强自抑制。

二、课后学习: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题目。

(甲)王子猷、子敬俱病笃,而子敬先亡。子猷问左右:“何以都不闻消息?此已丧矣。”语时了不悲。便索舆来奔丧,都不哭。

子敬素好琴,便径入坐灵床上,取子敬琴弹,弦既不调,掷地云:“子敬子敬,人琴俱亡。”因恸绝良久。月余亦卒。

(乙)魏武将见匈奴使,自以形陋,不足雄远国,使崔季硅代,帝自捉刀立床头。既毕,令间谍问曰:“魏王如何?”匈奴使答曰:“魏王雅望非常;然床头捉刀人,此乃英雄也。”魏武闻之,追杀此使。

1、给下列字注音

猷()笃()恸()舆()

2、解释加点词的含义。

王子猷、子敬俱病笃()()子敬素好琴()

何以都不闻消息()()此乃英雄也()

3、用现代汉语疏通下列句子的意思,加点字的意思要力求译准。

(1)语时了不悲。

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便索舆来奔丧。

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便径入坐灵床上。

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因恸绝良久,月余亦卒。

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曹植有一首《七步诗》,和(甲)文都是写 的,请你把它工整地写在下面。

5、(甲)(乙)两文都选自《世说新语》,(乙)文中的魏武就是曹操。文中的他是怎样的形象?

第10篇:《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基本理论

[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第一节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

一、法学的性质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

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

第二节 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法的词义

1、我国古代法的词义

古汉语中,法的词源意义有三:⑴在古代,法刑通用。⑵法,“平之如水”,含有公平的意思。⑶法,从“ ”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正直的意思。

2、法与法律比较

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其含义主要依具体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而定。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和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解释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三、法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

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

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和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一)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

(二)法的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节

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

二、法发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种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人类历史上,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统称为私有制社会的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三、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特点:

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不承认法官的创制法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在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普通法系

1、概念: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的总称。

2、特点:

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

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 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

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

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三)两大法系比较:

1、相同点: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法律至上。

2、不同点: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 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法律权限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第四节 法的作用与法治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与局限性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

1、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一般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是法律规范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具体调整社会关系所发挥的作用。(1)政治作用;

(2)社会公共事务功能:第一,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第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第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第五,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科技教育的发展决定一个民族的命运,特别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诸如义务教育法、科技振兴法、知识产权法等。

3、法的局限性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不是全部方法。(2)法调整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3)法的自身特点有限性。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另外法自身文字表述有缺陷,不可能通过文字把所有的社会现象都规定进去。

(4)受到执法人员和物质条件限制。执法人员水平不高,或贪赃枉法,有了法也不能得到贯彻落实。

二、法治与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性转变; 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三)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

2、依法治国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

(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1、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机制;

3、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五)依法治国的目标

1、形式目标:包括(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3)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2、实质目标:包括(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3)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4)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第五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立法的概念与原则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即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法的创立,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

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

4、合宪性原则;

5、实事求是原则。

二、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落实,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方面。广义的法的适用包括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

(二)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三)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

第六节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权力与义务关系。

2、分类:

(1)抽象的法律关系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以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个体化为标准;(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来划分;(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录属型法律关系:以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为标准。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 者。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4)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2)非物质财富。(3)行为。(4)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

3、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法律本身(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客观情况和现象。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三、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或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功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亲行为的某种资格、能力和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总是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存性,法定权利总是打上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

(二)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或主体应承受的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

(三)权力的概念

权力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

(四)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七节 法与民主、人权

一、法与民主

(一)

1、民主的概念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全体人员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民主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决策以公民的意见为最终依据。

2、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 民主与宪政结合; 民主与集中结合;

民主意味着少数服务多数同时多数也应尊重少数的政治制度,需要有民主而科学的决策; 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逐步完善民主。

(二)民主与法治的紧密结合1、法治的真谛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法政府;

2、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并向广度和深度扩展;

3、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

4、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二、法与人权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5 民主的概念与特征

6 范畴,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次,人权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再次,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二)法律与人权、公民权联系密切

[复习思考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现代法学体系的基本分科有哪些?

2、如何认识法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与其他法学流派的相关观点有何区别?

3、法有哪些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如何认识法的作用?

4、法的起源的基本规律有哪些?

5、何谓法系?西方两大法系有哪些主要区别?

6、我国立法与司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7、何谓法治?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和依据应当是什么?

8、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有何必要性与现实性?

宪 法

[提要]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作用、监督与主要原则,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经济制度,熟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认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掌握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运作过程。学会用宪法的原理来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三)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资产阶级国家宪法(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无产阶级国家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四、宪法的主要原则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分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保障人权原则。

(二)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3、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5、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五、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国家政权的作用:

1、巩固国家政权;

2、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利益矛盾;

3、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统一作用;

2、健全作用。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作用:

(四)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宪法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2、宪法促进经济的发展。

六、宪法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的特点:

1、中央集中监督与地方分级保证相结合;

2、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3、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问题主要有:

1、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2、没有系统的宪法监督法;

3、宪法监督缺乏规范化、法律化的运作程序;

4、宪法监督不能起到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作用。

对策:

1、设立专门化、司法化的宪法监督机关;

2、制定统一的宪法监督法,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的宪法权利在遭受特定损害的情况下提供宪法上的救济。

第二节 国家的性质和经济制度

一、国家的性质

国家性质实质上就是国家的阶级性,它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涉外经济(三资经济)。

(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1、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改善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坚持对外开放;

4、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第三节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

8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反对敌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以及管理整个社会的政权机关。

(二)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一种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三方面:(1)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2)便于少数民族参加国家管理:(3)便于中央的集中领导和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1)理顺党和人大的关系;(2)加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建设;(3)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4)建立和完善各种具体的操作制度。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选举权的物质保障与法律保障原则;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程序:设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和当选计票。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统治,按照一定的原则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由:

1、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情况;

2、民族关系的历史;

3、社会主义现代建设;

4、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决定的。

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我国国籍即可成为我国公民。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称宪法权利和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权利和履行的主要义务。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与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三)人身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利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1)我国奉行全面的宗教信仰自由。(2)国家负有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责任,同时也要求宗教团体及信徒负起相应的义务,这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宗教政策。(3)为了使宗教真正成为我国宗教团体和教徒自己掌握的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长期奉行宗教由中国宗教团体和教徒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政策。

(四)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权;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权;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第五节 中央国家机关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

我国国家机构从横向角度,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从纵向角度,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积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一、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二、我国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三、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

四、我国中央军事机关:中央军委

五、我国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复习思考题]

1、宪法的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何特点?

3、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4、我国为何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5、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6、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7、民主集中制原则怎样体现在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

法通重点

第一章:法理学 法的基本特征: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 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固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10 和原则。(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1、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

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

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变。(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

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历史任务相同。(2)不同点:一是法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法官和有名望的法官的判例才确认为法)。二是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都以法典的形式表现。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其成文法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三是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四是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只有执法权;而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除有执法权外,还有立法权。五是诉讼程序不同。首先,审讯制度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审讯制度是以法官为主,一问一答,采取讯问制;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辩论制或对抗制。其次,陪审制度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英美法系国家有专门的陪审团,由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并作出基本结论,由法官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试述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答:(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是经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第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第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权力与义务。

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是权利人的某种资格、能力或自由。本质上就是国家对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权力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其特征是行为者能直接以自己的强力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也是一种资格、能力或自由。

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某些行为的一种约束、限制、负担和责任。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抑制一定行为。

人权: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需要法律来实施保障。内容包括以下三大类:(1)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章:宪法

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根本法;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3、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整治力量的对比关系、4、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分类:

1、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根据宪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的程序为标准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机关的不同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宪法的主要原则:

1、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保障人权的原则;

2、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分权原则:分权原则是指国家权力被分解成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然后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三个机关互相制约,相互平衡。它是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刚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且制定与修改的程序非常严格的宪法。它与柔性宪法相对。宪法的根本法属性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答:宪法与普通法律最明显的区别是它的根本性,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宪法一般规定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问题。(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至上原则突出表现为宪法至上。(3)在修改与制定的程序上,宪法具有严格的程序。

宪法监督的内容:

1、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3、对政党、团体、公司行为合宪性进行审查。 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虽然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但主要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实际。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它使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然而在实践中其优越性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是程序制度需要不断完善起来。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展开:(1)理顺党和人大的关系。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2)加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合理配置人大的权力,提高人大的地位和权威。(3)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4)建立和完善各种具体的操作制度,如会期制度、辩论制度、代表的专职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等。什么是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答:政权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来组织反对敌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以及管理整个社会的政权机关。

12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一种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3、人身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宗教信仰自由;

4、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立法权;2重大问题的决定权;3最高监督权;4人事免责权。

土地法学教案模板

法学老师教案模板

大学法学教案模板

课程教案模板

刑事诉讼法学教案模板(共8篇)

《刑事诉讼法学教案模板(共8篇).docx》
刑事诉讼法学教案模板(共8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