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励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励,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本省科技奖励制度体系,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每三年评审一次。承办部门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四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评奖工作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利益,注重创新性和效益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励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2 负责协调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评审本法,并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设单位奖和个人奖。单位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奖励名额不超过十个;个人奖分为特殊贡献奖、贡献奖两个等级,特殊贡献奖每次授予不超过十名,贡献奖每次授予不超过三十名。
第八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单位奖授予在本省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前款所称突出贡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高新技术、传统行业技术升级和紧缺资源替代技术等方面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二)在突破核心技术、关键技术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本省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第九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个人奖授予推荐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3 前款所称突出贡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转移、转化或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方面作用突出、贡献较大;(二)经成果转化对本省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在转化过程中成效显著的授予贡献奖,成效特别显著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第三章 奖励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提名:
(一)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直属特设机构;(三)中央直属驻本省各单位;(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被提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奖励活动的;
4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单位、候选人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受理匿名异议和逾期提出的异议。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并将处理建议向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励委员会报告。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励委员应当对异议处理建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当年申报奖励或者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通过形式审查和拟授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实行诚信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专家、候选单位、候选人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5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可能影响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推荐和评审等环节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十六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候选单位、候选人名单建议,做出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第十七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获奖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牌;获奖个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殊贡献奖享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同等待遇;贡献奖享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同等待遇。
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评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候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可能影响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可能影响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
6 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违反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获奖者所转化的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对生态平衡造成影响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者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参与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