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业绩奖励办法(院科发〔2011〕2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发展,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包括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获奖科研成果。
2、获得的科研项目。
3、发表论文。
4、出版专著。
第三条 科研业绩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由科研科统计与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条 获奖者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 第五条 奖励条件 1、为 AA 大学申报的科研成果,我院为第一获奖单位。
2、第一完成人为我院教师。
3、若同一成果获得两个以上的奖项,则奖励最高的奖项,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具体奖励办法见下列各表。
表 2.1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奖励办法 成果名称与等级 奖励金数额(万元人民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150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 60 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40 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表 2.2 部级科研成果奖的奖励办法 成果名称与等级 奖励金数额(万元人民币)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 10 教育部科技奖一等奖 8 中华医学科技奖二等奖 5 教育部科技奖二等奖 5 中华医学科技奖三等奖 3 表 2.3 省级科研成果奖的奖励办法 成果名称与等级 奖励金数额(万元人民币)广东省科技奖一等奖 8 广东省科技奖二等奖 5 广东省科技奖三等奖 0.5 表 2.4 厅级科研成果奖的奖励办法 成果名称与等级 奖励金数额(万元人民币)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5
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0.3 第三章 获得科研项目的奖励办法 第七条 奖励条件 1、为我院申请获得的各级基金资助项目。
2、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如“973”、“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分题(子课题)。
第八条 奖励办法 1、对一些高级别项目或大项目给予相应的人事、条件和经费配套。
2、对各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给予个人奖励。
第九条 科研项目配套办法 1、总研究经费超过 100 万元的大项目主要给予人事与条件配套。人事配套指在人才引进、博士后和研究生的招收及留院工作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条件配套指在科研用房与科研设备购置等方面予以倾斜。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公关项目,国家“973”、“863”项目、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卫生部临床学科重点项目予以 50%配套,以上项目在启动时支付 20%,中期评估合格后支付 30%(中期评估时间为第一期经费到位后一年半),项目结束后发表 SCI 论文总点数 5.0 以上再配套 50%;国家科技公关项目分题,“973”分题,“863”分题,国家教育部博士点基金和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和重点项目)按获得经费的 25%配套。国家科技公关项目分题,“973”分题,“863”分题,按实际到我院财务数目进行配套。所有配套金额 100 万封顶。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个人奖励办法 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重大/重点项目、“973”计划、“863”计划)、部级重点项目(包括 CMB 基金、卫生部临床重点项目)、省市级重大/重点项目(包括广东省与广州市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广东省医学科研联合攻关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团队项目)按照表 3.1 给予奖励。
2、国家、部委、省级其它基金项目的奖励办法按表 3.2 方法执行。
3、横向课题或与院外其它单位合作的课题,不予奖励。
表 3.1 国家、部省级重点基金项目负责人奖励办法 项目来源 项目名称 负责人 类型 奖励金(万元)国家重大项目 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863”重大项目 “973”计划 负责人 10 国家重点项目 “973”计划分课题 “863”计划探索导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NSFC-广东联合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重大合作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负责人 5 部级重点项目 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 卫生部临床重点项目 负责人 3 省级重大/ 重点项目 广东省与广州市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广东省医学科研联合攻关项目 负责人 1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团队项目 协调人 1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负责人 0.5
表 3.2 国家、部委、省级其它基金项目奖励办法 项目来源 项目名称 负责人 类型 奖励金(万元)国家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 负责人 1 “973”项目分课题 项目骨干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专项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基金 负责人 0.5 部级项目 CMB 基金 卫生部优秀人才基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基金 教育部高校博士学科点专项基金 霍英东教育基金 负责人 0.5 省级项目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 负责人 0.2 第四章 发表论文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发表论文的奖励范围包括论文版面费的报销和对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 论文版面费报销办法 在 SCI 收录的杂志发表的论著,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影响因子 5.0 以下的文章医院报销版面费最高 3 千元;5.0 分及以上的文章医院全额报销版面费,投稿费、彩图费不予报销。论著摘登、论文摘要、病例报告、综述的版面费自理或从课题经费中支出。国内期刊版面费自理或从课题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论文作者的个人奖励办法 在 SCI 收录的杂志发表的论著,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影响因子 5.0 以下的文章按每分 5 千元奖励,5.0 分及以上的文章按每分 1 万元奖励,上不封顶。如论文标注了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均为本单位,奖励金由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共同协商分配;如第一作者为本院研究生,奖励金由通讯作者分配;未标注通讯作者,奖励金由第一作者负责分配。
第五章 出版专著的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奖励条件 1、获得国家或省级出版基金资助出版或在国外出版的学术专著、基础理论著作或应用技术著作,译著、论文集、科普读物、工具书不属奖励范围。
2、著作的主编(共同主编需署名第一)为我院教师。
3、著作在 30 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1、著作字数在 30~100 万,省级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 2000 元;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 3000 元。
2、著作字数 100 万以上,省级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 3000 元;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 5000 元。
第六章 获得专利的奖励 第十六条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5 千元,应用专利每项奖励 2 千。
加强医院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的若干措施
(院科发 2013(1)号)为进一步加强医院重点学科(专科)的建设,促进重点学科(专科)的发展,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医院对国家重点学科(我院为牵头单位)、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医院重点扶持专科给予扶持,并定期进行考核。
二、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周期为三年。重点学科(专科)必须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国家和地方建设与发展的需求,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近三年学科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基础条件建设、预期成效等。
三、院级重点扶持专科“相对固定,动态评估”,三年建设期后重新评估。
四、对于确定为重点学科(专科)的科室,医院将在学科支撑条件的需求方面给予支持:
(一)给予 200 万元的实验设备购置费,30 万元学科建设费;学 科建设费分 3年发放。
(二)配备 1 名专职科研人员,建设周期内,该人员的工资、奖金等人力成本由医院承担。
(三)在可能的条件下,优先考虑重点学科(专科)的发展要求,主要包括床位数,人员配备等。
五、建设周期内,重点学科(专科)务必制订详细具体的年度考核指标,医院于每年 7月学科建设会对重点学科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基本考核要求如下:
(一)每年 SCI 论著的发布数量在医院下达任务的基础上增加 50%,并且至少发表 1 篇 5 分以上的 SCI 文章。
(二)每年至少获得 2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973”,“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卫生行业专项基金等)。
(三)三年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科技奖励 1 项。
(四)三年至少引进 1 名 AA 大学“百人计划”人才;至少培养 1 名青年人才进入“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等人才项目。
六、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该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