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工委机关收入主要由县财政拨款收入组成。办公室安排专门财务人员负责收入的统收和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杜绝私自设立“小金库”。
2.支出管理。工委机关费用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一次支出超过5000元,需经工委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
(1)借款。工作人员出差或学习培训考察等需要借款,填报《借款申报单》,办公室初核预借金额,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报书记批准后,方可借款。借款应在返回单位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结算。
(2)报销。①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电脑维护及耗材)报销:经办人员出具签字的原始票据(附:明细清单、申购单、审批单)→财务人员复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书记审批签字。②差旅费(培训、学习考察等)报销:出差人员出具签字的原始票据(附:出差申报单、住宿费银行POS单、通知或文件等复印件)→财务人员复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书记审批签字。③公车辆使用及运行维护费报销:经主要领导审签的租用公车方案,经办人员签字原始票据(附:明细清单、审批单、派车单、行驶里程数、出车登记表)→办公室主任签字→财务人员复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书记审批签字。④公务接待费报销:经办人员签字原始票据(附:菜品清单、接待审批单、公函或介绍信)→财务股复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书记长审批签字。⑤会议费报销:经办人员签字原始票据(附:会议方案、审批单、会议签到册等)→财务股复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书记审批签字。⑥其它费用报销:经办人员签字的原始票据(附:清单、审批单)→财务股复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签签字→书记审批签字。
(3)资产管理及购置。固定资产实行“管办分离,各负其责”。实行定期申报,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工委党委会审批。按照规定进行统一购置,采购必须在2人以上,在纪工委监督下进行采购,办公室负责财产资产发放、登记,财务股负责建立财产资产台账建档核算。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固定资产处置,工委机关各股室固定资产的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各股室不得擅自处理,残值或租金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4)其他要求
①取备用现金或办理转账业务必须经书记审批签字方可办理业务。
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小额零星支出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外,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一律实行转帐支付。
③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出纳坚持每日盘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按规定在每月与会计和开户银行进行对账。
④按《会计法》的规定定期整理会计档案,妥善保管。调阅、销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手续。财务接受检查必须报请书记批准同意后,方可接受检查。
(二)公业务费管理制度
公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维修费、车辆运行费、培训费、劳务费、宣传费、咨询服务等费用支出。
公业务费报销签字,原则上实行每次月5日前统一对上月开支费用签字办理报销。
1.办公用品实行“按需申报、统一购置、统一发放、统一管理”的原则。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每月初填报申购单,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书记批准签字,按书记批准进行购置、发放、登记,做好台帐及核算。
打(复)印资料原则上由各股室自行编制打(复)印,因特殊需在外打印或制作宣传广告的填报申报单,报经分管领导审核,书记批准后方可外出打(复)印,未经同意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差旅费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外出”、“限人数、限天数、限额度”的原则。
出差实行事前申报制度。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分管领导申批,班子成员出差由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出差由办公室审批。出差申报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据。
①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工作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②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时,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标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③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乘坐飞机为普通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火车为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外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省内(成都300元/间,其他市、州、县区280元/间,县内200元/间);出差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双数,可单人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不超过规定限额。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不得发生生活费。伙食费补助标准甘孜、阿坝、凉山为120元/人.天,省外及省内除甘孜、阿坝、凉山外其他市、州为100元/人.天,达州市内80元/人.天。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外80元/人.天,成都80元,省内其他地区(含达州市内)50元/人.天,县内50元/人.天。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会议、培训出差时公杂费减半报销。出差目的地为公共交通无法覆盖的偏远乡镇、村,在单位没有提供车辆的情况下,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交通工具并据实报销。
县外出差的伙食费补助和公杂费按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出差或接待时发生的住宿费,必须附银行POS缴费单及发票,没有银行POS缴费单和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在报销差旅费时应如实申报出差行程,严禁虚假冒领差旅费。
3.机关开展公业务活动时,各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要加强公业务费支出管理,始终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渠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渠县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机关车辆管理制度》等规定。
4.各股室对公业务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股室,年终对股室和股室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
(三)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廉政食堂,接待来人来客一般按30元/人·餐,接待上级领导不得超过70元/人·餐;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公务接待,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在定点餐饮场所就餐,接待规格和标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1.公务接待由办公室承办,相应股室参与,重大接待活动由承办股室制定接待方案,填写接待呈批单,送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报书记批准后执行。
2.公务接待遵循节俭原则,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用餐时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原则上接待来人来客不超过待规格和标准按。
3.公务接待实行对口陪餐制度,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公务接待原则上按业务对口进行接待陪餐。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本单位职工加班原则上不安排工作餐,确需工作餐须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不超过20元/人·餐。
5.公务接待宾客需要安排住宿时,原则上住宿费由宾客自己支付,我委在公务接待中可以支付对本级财政部门规定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外部分,最高不超过四川省省直单位出差住宿标准。
6.经批准的接待活动,因故不能实施的,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取消接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