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
第二条 根据单位工作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且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单位设置财务科室,配备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有条件的科室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绩效进行审核,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
会计人员负责本单位会计凭证审核、账簿登记、编制预算和决算、会计档案管理、财务专用章保管等工作。
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财务票据的申领、使用、年检及保管单位法人名章等。
第三条 会计人员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会计人员应具有依法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并自觉学习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章 部门协调管理
第五条 加强单位各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按照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落实责任。
第四章 会计业务工作流程
第六条 建账。依法取得和启用会计账簿。
第七条 取得、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填制、审核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编号。
第九条 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
第十条 对账。核对账目、账证和账实是否相符,每月与银行对账一次,对发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结账。按规定结计各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
第十二条 决算。根据登记完毕的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会计决算。
为进一步加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对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主岭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会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决算报表。.
一、财务会计报告
政府财务报告时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政府会计主体需要编制财务报告,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会计主体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附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单位编制
财务报表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
二、决算报告
决算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决算报告以表格形成反映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是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算报告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决算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三、决算报表
决算报表是一种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统计表格,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统一报表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填报。
(1)报表封面;
(2)主表;
(3)补充指标表。
2.决算报表封面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单位统一代码、基本性质、财政预算代码、预算管理级次、隶属关系、报表类型等相关信息。
3.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主表、补充指标表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上报的内容。
4.决算报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编制事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5.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是对本单位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的分析。
6.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应当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时间要求
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和决算报表按《政府会计制度》执行月报、年报。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统-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
五、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审核管理
1.财务科必须认真做好报告信息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报告信息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2)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的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3)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香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4)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5)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
(6)财务会计报告审核的方法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人工审核: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政府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报告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计算机审核: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
(7)本单位相关科室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会计决算信息。各科室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8)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财务报告信息,不得漏报、瞒报或因工作不认真错报有关财务报告信息,更不得编造虛假会计信息,相关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财务报告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七、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政发【2015】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公主岭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 | 软席(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 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级 别 | 省 内 | 省 外 |
厅(局)人员 | 450 |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
处级以下人员 | 300 |
市内到乡镇、乡镇到市区出差住宿费最高限额200元/人天。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本市到乡镇、乡镇到市区每人每天70元包干使用。到本市以外、本省境内出差每人每来100元包干使用。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本市市区到乡镇、乡镇到市区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到本市外(含到外省)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没有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市监察机关从严惩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吉财党群【2017】105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协,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期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 合计 |
150 | 100 | 100 | 5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区及以下。
第十二条 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效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科室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要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九、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吉财党群【2017】110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定点办会的办法。
第五条 会议费由市级财政安排,纳入部门预算。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单位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全市代表会议,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召开的全市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直有关局(委、办)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市直各部门召开的,要求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市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市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五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四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报批后执行。
二类会议、三类会议。市委序列单位(含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序列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领导、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审核后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单位编报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会审批后执行,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会议计划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备案。单位召开的四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五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的会议方案从严控制;三、四、五类会议以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五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规模执行,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市会议代表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不请市直部门和市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20人,其中,市会议代表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五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委召开的会议,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以及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在单位所在地召开。因会议内容需要,必须到外地召开的,应在会议召开地定点饭店召开。严格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始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会议费标准另行制订。
二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48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30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
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38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0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
四、五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3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5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五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财政不再单独安排会议费。
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按国家、省要求确需临时增加召开的会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安排会议经费。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委各部委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本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部控制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市纪检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严禁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费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检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订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会议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十、公文办理制度
(一)公文接收管理
1.由办公室专人签收、拆封。办公室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根据文电内容、要求,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2.需要复制的国家、省、市州各级党、政、主管部门文电,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进行复制。
3.上级要结果的文电,送单位领导批示,按批示的意见转请有关科室承办。
4.需要批复或答复的请示件,要先将请示所涉及的有关问题搞清,根据情况附上必要的相关材料或情况说明,由办公室登记后,填写请示、报告处理卡,提出拟办意见,送单位领导批示,按批示的意见办理,一般的可以口头传达或复印领导批示件转请示单位,同时要记录回复时间及对方姓名备查。
5.行业系统内的单位要求批转的其他文件,由办公室按行文程序办理。
(二)公文传阅管理
1.传阅公文应严格按批示范围传阅,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传阅时,应按批示顺序依次传阅。如遇领导外出,可依次下传,待领导回来时补阅。
2.特急的重要公文,收到后立即送阅。
3.严格执行阅文登记制度。送阅时注明送阅时间、送阅对象,退还时注明退还时间。
4.传阅公文一律使用阅文夹。应提示领导公文随到随阅,逾期未阅的要催阅。
5.领导阅后要在传阅卡片上签字,并注明阅文时间。
6.传阅公文一律不得横转,阅文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文件带出办公室阅读,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公文阅后,应认真检查文件有无缺损,及时归档留办公室存查。
(三)公文起草和发文管理
1.拟稿
凡以本单位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具体工作由综合办公室和发文科室共同完成。在起草文件时应标明起草文件的状态(制定新文件或修改现行文件)。文件内容及用词应尽可能简单、明白、清楚、准确,不能模棱两可。
2.核稿
核稿分为初审核稿和复审核稿。初审核稿主要由主办科室对行文的政策性、可行性、准确性、正确性、行文的名义和形式及主送和会签科室等进行审核。复审核稿主要由综合办公室对文字表达、公文种类、公文格式、书写要求等规范性进行审核。
3.签发
本单位一般性发文由分管领导签发,请示类等重要文稿或涉及面广的文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如需与外单位会签的,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拟文主办科室送外单位会签;外单位草拟的公文需由我单位会签的,由经办科室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
4.公文印刷规定
签发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印刷。
5.公文用印规定
公文用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下部边缘压盖行文日期,并使年月日清楚可辨。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以及超出规定份数的文件不得盖印。
6.传阅规定
由综合办公室根据传阅的范围,将文件分发给单位领导及相关科室,相关科室负责人组织本科室人员进行办理。
7.归档规定
所有发文均应归档。归档文件份数如下:本单位发文归档三份,联合发文归档两份。
8.上行文管理
由综合办公室接地方政府的行文要求办理。
第一节 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程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的预算业务管理。
第三条 预算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策依据:
1.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草案;
2.2018年《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6.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7.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五条 单位预算是指单位根据工作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反映预算年度内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收支结构、资金使用方向,是单位计划年度内各项工作任务和项目发展计划在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是单位财务活动的基本依据,为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实现工作目标提供财力支持。单位预算主要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编制范围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资金收入等。相关科室和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预算收入的预测、计划编制与分解、征收、考核、分析、退库、减免、调节基金筹集、专项资金征管等工作。
支出预算编制在保障政府公共支出的前提下,按照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要求,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好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编制的收支预算草案的原则:
(1)收支平衡原则,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综合平衡。切实做到收支计划积极稳妥,杜绝瞒报、虚报的现象。
(2)合规性原则,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违规收支业务不得纳入预算管理范畴。
(3)目标导向原则,预算编制过程是实现年度工作计划而制定的资源配置、计划的过程,预算编制应以年度计划国标为向导,优化资源配置,现代预算管理应当强调成本效益。
(4)权责对等原则,现代预算管理强调责、权相互协调,权责与预算编制应当合理适度匹配。
二、管理机构及归口职责
第六条 预算业务控制是通过建立健全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管理机构或岗位、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加强内部审核审批等控制方法,对预算编制、预算批复、预算执行、决算和绩效评价等环节实施的有效控制。
预算业务管理机构包括预算业务管理决策机构、预算业务管理工作机构和预算业务管理执行机构。
第七条 成立由单位领导、财会科室等相关科室的负责人组成的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专门履行预算管理职能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
1.审定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确定单位预算管理的政策,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
3.审定年度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4.审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5.研究审定单位预算草案,特别是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6.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7.审批预算追加调整方案。
8.审定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9.不定期或定期召开预算工作会议,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督促各业务科室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并改进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0.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八条 成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的预算业务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由综合办公室代指),履行预算日常管理职能:
1.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督促各相关科室和岗位落实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拟定年度预算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3.组织和指导业务科室开展预算编制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工作。
4.汇总审核各业务科室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经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订后对外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组织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计划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指标分解、细化调整。
6.将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单位预算分解细化后的预算指标报经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至各业务科室。
7.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8.汇总审核各业务科室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9.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10.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报经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订后对外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1.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以各业务科室为单位成立预算业务管理执行机构(以下以业务科室代指),组织开展本科室或本岗位的预算编制工作,并严格执行审批下达的预算,利用分配到的经济资源开展业务工作,完成工作目标。预算业务管理执行机构主要职能:
1.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含项目材料),根据本科室或本岗位的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指标。
2.按照财务的要求及本科室或本岗位的工作计划对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本科室的具体工作及相关岗位。
3.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
4.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工作计划的调整及单位的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5.配合财务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和执行监控,及时按要求解决本部门.或本岗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6.执行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条 预算管理监督机构
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内部审计部门作为预算监督机构。
1.监督预算编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预算编制及申报流程是否合规;
2.预算内部分解审批是否合规;预算执行是否执行采购制度;
3.是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资金支出是否按收支制度执行审批流程;
4.开展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的监督检查;
5.有权对预算执行资料及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抽查;
6.对监督结果进行反馈,保障预算健康有效执行。
7.对政策和项目绩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绩效实施有效。
第十一条 预算业务岗位与不相容岗位清单
预算业务包括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分析、绩效管理、决算、监督等岗位。
预算管理不相容岗位清单:
业务 环节 | 业务 职能 | 预算 编制 | 预算审核审批 | 预算调整申请 | 预算调整审核审批 | 预算 执行 | 决算 编制 | 决算 审核 | 预算 评价 | 预算 分析 | 预算 监督 |
预算编制 | 预算编制 | × | × | × | × | × | |||||
预算审核审批 | × | × | |||||||||
预算调整申请 | 预算调整申请 | × | × | × | × | ||||||
预算调整申请审核审批 | × | ||||||||||
预算执行与绩效运行 | × | × | × | ||||||||
决算 | 决算编制 | × | |||||||||
决算审核 | |||||||||||
预算绩效评价 | × | ||||||||||
预算与绩效分析 | × | ||||||||||
预算监督 | |||||||||||
三、预算控制目标
预算业务控制是本单位内部控制的主线,其控制目标包括:
1.单位的预算编制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科室)间沟通协调充分,实现预算与资产配置相结合、与具体工作相对应,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2.规范内部预算调整程序,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充分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3.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安排各项经济支出,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杜绝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4.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决算分析工作全面有效。决算分析结果与单位预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
5.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起“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四、部门预算三年规划编制及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科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要求部署本单位三年预算规划的总体要求,业务科室根据总体要求并结合以前年度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数据提出本科室的三年规划数,业务科室编制完成后报财务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财务汇总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三年规划,并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经审批后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本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调整三年规划,调整后再次.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本单位部门预算三年规划完成并归档管理。
五、年度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申报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当年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按财政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内容、方法、要求部署本单位预算编报工作,提出本单位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设定的总体要求。
(一)业务科室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本科室或本岗位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活动内容,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合理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和申报项目或政策的绩效目标。
(二)财务对业务科室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根据业务科室的具体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及资金额度、项目相关材料等信息进行合理性、有效性、经济性、效益性的审核。
(三)财务部门对各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是否符合人员定额、实物定额等标准、是否符合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一般性支出等政策要求,是否设定绩效目标的效益型、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形成本部门预算草案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财务部门将预算草案和绩效目标申报表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对建设工程、大型修缮、信息化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应按要求对业务事项的目的、方案的可行性、计划的科学性及金额的合理性、立项的合规性、绩效目标的有效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综合立项评审。
(五)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覆盖面广、影响大的重大决策项目,必须按有关绩效管理办法执行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六)预算草案和绩效目标申请表,必须经单位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经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预算草案和绩效目标申报表,由财务部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
六、预算分解、下达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
第十七条 单位财务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正式批复单位预算后,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和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提出的支出需求,明确各项业务工作的预算额度、支出方向和支出标准,从而将法定的预算指标按照部门进行分解,经单位预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至各业务部门,完成单位内部的资源配置,将预算指标直接落实到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及相关岗位,并为各业务部门的预算执行制定相关的预算执行规则。
第十八条 对于业务内容和支出金额都比较明确或有规律可循的支出事项,可一次性下达预算指标,并在下达预算指标的同时限定业务工作的支出标准和方向,甚至可以明确资金来源和执行方式;对支出总额明确但具体内容随着工作开展才能进一步明确的业务事项,可以先下达预算总额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履行执行申请与审批程序,也可以分批下达预算指标,保留适当的灵活性,避免频繁地进行预算调整。对于业务内容和支出金额都不明确的业务事项,如突发事件,可以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预留机动财力。
七、预算执行与绩效运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要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改变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开展实施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绩效目标和指标,把握并合理控制绩效目标实施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实施进度无偏离、无差错,确保。
第二十条 由于外部环境、国家政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或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增加的支出或者需要按实际情况调整的绩效目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和绩效目标调整。
1.业务科室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建议方案、调整前后预算指标的比较及所带来的影响等内容,报财务部门审核。
2.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或同级财政提出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本着勤俭节约、确保工作需要的原则,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经集体研究后,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八、预算、绩效与决算分析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通报各业务科室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通报绩效项目、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对外投资等重大预算项目执行情况。重点通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监控情况。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分析会议,审议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的阶段性报告,通过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分析绩效目标预期的可能性,研究解决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应加强与各预算执行单位的沟通,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采取恰当方式及时向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反馈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差异及对预算目标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科室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应加强决算的财务分析工作,对决算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科学分析,并充分运用分析结果来促进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
九、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和单位实际经济业务进行年终决算,编制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决算编制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决算编制完成后,应由专人进行审核。重点对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与会计账簿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与财政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的对账数据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报表间、报表内各项目间的逻辑关系。审核人员审核后要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财务加强决算分析工作,重点分析业务科室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和实物资产使用情况、各项支出安排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达到既定的效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分析结果报告,报送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并反馈给各业务科室,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和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十、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业务科室根据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和各自的职能分工及项目建设情况,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因素,制订本科室具体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现预算目标的需要测算资金投入、编制预算,报财务审核。经财务审核汇总,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随同部门预算.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建立预算执行监控机制。财务加强与各业务科室的沟通,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各业务科室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确保业务科室开展各类业务事项均符合预算要求,并依据相关工作计划和定额标准严格执行预算。
第三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财务负责组织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预算执行的效果和效率纳入业务科室和个人的考核和奖惩范围。财务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结果反馈给各业务科室,并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业务科室,在以后年度分配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业务科室,应进行整改,并对以后年度的项目立项和预算分配从严把关和控制。
十一、内部审计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审计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科室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六、支出业务控制措施
1、明确支出岗位职责。
单位的支出应当合理确定各类支出的管理主体,实行支出事项的归口管理,落实各项支出事项的管理职责,发挥各归口管理主体的专业管理优势。明确支出申请、审核、审批、支付、核算、归档等支出关键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内控授权。
2、加强支出事前申请控制。
单位的支出预算反映了预算年度内单位的资金支出规模和资金使用方向,是单位财务科的基本依据之一。为 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实现工作目标提供了财力支持。预算具有法定效力,贯穿于单位各项业务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单位的每一项支出都应有相应预算的支撑。因此,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在发生相关支出之前应当履行支出事前申请程序。在日常工作中,亚务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单位领导的指示井结合预算指标,按照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支出事前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再去具体开展相关业务。
3、加强支出审批控制。
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预算内资金支付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 00元以上的,由经手人、科室负责人、主管业务领导、党组(办公)会、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领导审核审批;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00元以上的,由经手人、科室负责人、主管业务领导、党组(办公)会、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领导审核审批;非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 00元以上的,由经手人、科室负责人、主管业务领导、党组(办公)会、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领导审核审批。
5、加强支付控制。
在支付控制方面应当重点加强以下两个环节的控制:
(1)报销管理。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办理费用报销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经费支出预审表》,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一般性支出具体程序:经办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批;出纳人员按照审批结果办理支付手续。
(2)资金支付。出纳人员应当依据支付审核阶段已明确的借款申请或报销申请的资金来源和账户类型,办理具体的资金支付业务,支付完毕后交由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出纳人员对签发的支付凭证应进行登记。
(3)借款管理。需要借取现金时必须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额度不得超过经费支出执行申请中经批准的额度。借款一经发生,相应的预算指标即被锁定,即预算指标已经被占用,避免超指标执行。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借款的程序为:借款人按照要求填写《借款审批单》,注明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内容,并附上与借款事项相关的事前审批单据,如公务接待审批单、出差学习审批单等;。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出纳人员办理借款或支票领用手续。
6、加强对支出核算和归档控制。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以及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等有关财经规定,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涉及合同协议或内部文件的,业务部门应当向财务部门提交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或内部文件等材料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财务部门应当将与支出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
7、加强对支出业务的分析控制
单位应当定期分析支出情况,包括分析各业务部门]的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以及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三公"经费的明细情况等,通过编制支出业务分析报告为单位领导的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对于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单位支出业务的合法合规、单位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
本单位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础支出:
费用 | 用途 | 控制 |
车辆费 | 用于各类交通工具的燃油费、保险费、车船税、维修费、停车费、洗车费、过路过桥费(通行费)用。 | 车辆费用的控制;车辆费用统一实行定额管理(包括燃油、维修及年检)。 |
差旅费 | 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订票费、保险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及其他费用。 | 差旅费用的控制:差旅费支出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公主岭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
印刷费 | 用于各部门印刷资料费用或订购书报、刊物费用。 | 印刷费、书刊费的控制:1.印刷资料或订购书报、刊物,须向相关主管科室提交计划,由相关主管科室提出采购预算送财务部门审核,经党组书记局党委书记批准,方可采购。印刷费实行定点采购。2.未经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版发行各种书刊、资料。否则费用不予报销。3.法律法规汇编及业务指导用书,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统一订购。 |
会议费 | 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而召开会议所花费的费用。会议地点包括在本单位内部和外部。会议费用具体包括:会议场所、设备租金及会场布置费用;会议资料印刷费;住宿费;会议必须的文具费用;车辆交通费;餐费;会议用水费用;与会议实质内容有直接关系的费用 | 会议费用的控制;会议费支出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公主岭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
公务招待费 | 用于各部门公务接待支出的费用 | 公务招待按单位机关公务接待制度执行,与其他单位往来招待费按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及其他费用等的总和)的2%以内执行。 |
培训费 | 用于各科室职工教育支出的费用 | 培训费用的控制:培训费支出按照公主岭市财政局、中共公主岭市委组织部、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
(2)项目支出
本规定所指项目支出,包括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支出、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门槛价图书、资料印刷,设备(含信息化所需设备及用品) .大宗商品购置以及房屋修缮、庭院绿化等支出项目。
立项审批。由承办部门提交立项报告,经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立项报告进行论证确认可行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项目支出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管理。
在政府采购规定限额以上的设备及汽车保险、修理、出国机票等采购项目,须到政府采购办确定的定点单位采购,在其他企业采购的不予报销。临时增加的政府采购项目,按项目支出管理程序审定后,由使用部门填制《公主岭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和使用科室共同办理采购。非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由本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会同承办部门,参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清招标等方式进行。工程维修项目的预、决算,须经工程评审机构审订后实施。
8、加强支出标准和范围单位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优先保证运转需要,极大程度挤出资金用于事业发展,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控制。津贴、补助、奖金等必须按政策规定发放,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或单位自定发放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费、燃料费、出国费等支出。
9、强化成本控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目的是为老百姓过好日子”,就是要求政府将钱更多地省下来用于保障改善民生。单位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准确核算成本,明确成本影响因素,找到资源耗费的主要环节,从而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成本控制活动,减少公共资源不必要的耗费,提升单位运行效率。加强单位成本核算有助于提高政府定价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为定价和成本补偿提供更科学的依据。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从运行成本等方面衡量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从成本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所以单位必须进行成本分析与控制,清楚的掌握成本结构和动因,准确核算政策和项目等实际成本,为提高预算绩效评价的准确性,为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做好支撑。
10、严格控制往来款项规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个人向单位借款必须及时偿还,出差人员原则上在出差返回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无正当理由,借款超过约定时间不还者,按挪用公款处理,财务人员应当从借款人工资或其他款项中扣还。单位不得借款或贷款发放奖金。福利和补贴,不得借款或贷款用于购买小汽车、装修办公室和添置办公设备。
11、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单位从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项目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评价,编制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单位不得擅自改革资金使用用途,不得滞留、滞拨、挪用各种专项资金,不得以各种名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救灾、扶贫、教济。抚恤、捐赠、教育、社保、民生类等专项资金。.
12、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