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和考勤管理工作,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管理的范围包括上下班制度执行情况、局组织的集体活动出席情况、县统一组织的会议活动出席情况以及年休假等管理情况,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病假、探亲假等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
第三条考勤的方式主要以点名簿、请假条、带薪年休假条、销假记录、县作风办公布的会纪会风通报结果及局随机抽查结果等载体记录为准。
第四条局办公室安排专人按周统计,经每周考勤领导签字后,于次月第一周公布。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五条请假一律履行书面手续,对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需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待同意后方为有效,销假时需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同时承担不同审计项目或工作的,请假时需做好工作衔接,不得耽误工作。
请假半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或审计组主审批准,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或审计组组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因外出驻点审计或延伸调查、参加局统一安排的公务活动等原因不能参加作息考勤或无法参加全局统一组织的活动,须提前向值班领导或带队领导报告。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的管理
第七条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工作人员请事假且未被扣发工资的,原则上从年休假中安排,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以上的天数抵减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天数抵减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抵减天数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年休假的,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可安排其补休。凡因特殊情况不休假,须经局党组批准。
第十一条各科室、各审计组应统筹安排工作任务,以保障工作正常运行为前提,审计项目计划未达到序时进度的或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不能安排休假。个人安排休假计划时,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一年最多不得超过3次。各科室在安排工作人员休假时,应避免集中休假,同一科室人员休假不得同时安排,至少保证有1人在岗。
第十二条每年12月底前,工作人员将《带薪年休假计划申报表》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于每年2月上旬对相关人员上年度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休假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年休假申报流程:
(一)局长年休假申报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报县委组织部汇总→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年休假申报流程:个人提出申请→局主要领导同意→交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人员年休假申报流程:个人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同意→交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考勤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销假、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提供虚假医疗证明请病假的;
(五)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或者会议的;
(六)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第十五条考勤结果与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评先评优挂钩。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旷工的,将给予下列相应处理:
(一)连续超过2天以上、5天以下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抵扣年休假相同天数;
(二)连续超过5天以上、10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10天的,给予谈话诫勉、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年内奖金福利减半发放;
(三)连续超过10天以上、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给予纪律处理,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确定等次,年内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奖金福利;
(四)连续超过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