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规章制度 祝福语 实习报告 辞职报告 策划书 口号 检讨书 介绍信 导游词 社会实践报告 求职信 协议书 委托书 证明 承诺书 自我介绍 自我评价 自我鉴定 广告词
首页 > 实用文 > 章程规章制度

矿场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作者:sofialee时间:2020-12-14 下载本文

矿场 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外委施工队伍。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本制度所称的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事件在报告、调查、处理时可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事故分类 第六条 按照人员伤亡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额度,事故可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按照人员伤害程度,事故可分为以下种类:

(一)险肇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工作环境受到破坏或人员健康心理受到影响,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意外情况。

(二)轻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为 1 个工作日以上(含 1 个工作日),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事故。

(三)重伤事散,是指损失工作日为 105 个工作日以上(含),6000 个工作日以下纳失能伤害事故。

(四)死亡事故。

第八条 按照直接原因,事故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室息、其他伤害等 20 类。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流报或者瞒报。

第十条 企业内部应按以下要求做好事故快报:

(一)井下可就近用调度电话,井上可就近用内线电话或直接用手机向本单位调度室(值班室、办公室)筒明扼要地讲明事散地点、事故原因、班组名称(外委施工队伍项目部名称)、受伤害人员姓名和程度等主要事故信息。

(二)事故单位调度员(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三)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接到本单位调度员(值班人员)的报告后,应迅速报告生产技术部调度监控中心;如果是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最先接到事故报告,也应迅速报告生产技术部调度监控中心。

(四)生产技术部调度监控中心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报告调度主管、生产技术部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安全总监和矿长;井下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地通知井口信号工。

(五)安全总监和矿长有启动应急预案授权命令时,生产技术部调度监控中心调度员应根据应急预案迅速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 1h 内报告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总公司;向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播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人员向本单位调度室(值班室、办公室)进行事故快报后,应分别或同时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救援:

(一)要迅速采用合理方式将伤员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合适区域。

(二)进行合适的现场急救。

(三)安排 1 名有经验、责任心较强的同志坚守电话,以保证联络畅通。

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分别或同时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救援;(一)通知事故地点附近的其他人员立即增援。

(二)带领成调动内部备勤人员、车辆、物资赶处事被观场开展救援。

(三)与本单位调度室或生产技术部调度监控中心保持通信联络。

第十五条 井口信号工接到报告或通知后,要立即通知提升机工停止提升作业,将罐笼停到指定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伤员上、下井。

第十六条 生产技术部调度监控中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通知职工医院、综合部,安排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再向矿领导和其他部门领导报告,简要说明事故情况。

第十七条 职工医院接到通知后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救援;(一)值班医生、护士必须立即带上急救药箱,赶乘救护车,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进行接送伤员及现场抢救。

(二)做好伤员入院后的抢救准备工作,伤员送到职工医院后,立即进行紧急抢救。

第十八条 综合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出救护车,接着医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

第十九条 接到报告或通知后,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保卫部领导和矿领导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救援:

(一)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指挥组织抢救工作。

(二)协助职工医院做好伤员的抢教和其他方面的工作。

(三)伤员抢救和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妥当后,再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事故现场及伤员抢救护送人员应同伤员一起到达职工医院,以便对重伤员的抢救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现场状况及受伤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还应做好以下应急响应工作;(一)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保卫部、综合部、职工医院、生产单位必须安排好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二)调度员必须熟知职工医院值班、白班外科和综合部司机值班电话号码。

(三)职工医院必须备好急救药箱,并存放在易取用、方便、快捷的位置。

(四)夜间,职工医院必须安排外科医护人员值班。

第二十二条 救护车属抢救伤员的专用车辆,不得随便外派。对本矿职工和家属重病员须转院治疗的,必须经主管矿领导批准。对社会上须转送的伤员和病员,必须经矿长批准,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外派救护车。

第二十三条 每位领导、职工在生产作业和操作中接到事故抢救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无条件地参加抢救,不得以种种借口逃避。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五条 除遵守以上制度外,各单位和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还应执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本单位涉及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重伤及以下事故由本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以现场勘查取证与事故分析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安全环保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形成《事故处理通报),详细载明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害程度、经济损失数额、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性质、对事故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管理者的处理决定、对应急救援有功人员的奖励决定等事项;《事故处理通报》应以正式文件下发,并交综合部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 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处理通报)的要求,彻底整改事故隐患,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安全环保部应对整改落实情况予以跟踪督导。

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 每年年底,安全环保部应对当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报矿领导知会,并抄送各单位留存。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应包括工伤事故频率、百万工时死亡率以及未遂率,其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一)年工伤事故 频率 = 当年工伤事故人次总和/当年 12 个月员工感人数平均值×1000%。

(二)年百万工时死亡率=当年企业死亡人数(人)/年实际总工时(h)×106(总工时指实际工作时间数,包括加班时间)。

(三)年未遂率=当年未遂事故总和/当年所有事故(含未遂事故)总和×100%。

第三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统计分析:事故原因、种类;每个部门发生的事故、事件;伤害发生的时间特性;伤害发生的地点;致害物;伤害部位;受伤人员的年龄结构;哪一阶段的雇员;原因分析;不安全的行为和环境情况;职业卫生重要因素情况;事故、事件费用情况,并以图表的形式显示每一数据的发展趋势。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的要求,彻底整改事故隐患,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安全环保部应对整改落实情况予以跟踪督导。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流程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燃气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模版

《燃气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模版.docx》
燃气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模版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