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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口大酒店资产处置问题情况说明

作者:rshu时间:2021-02-20 下载本文

关于 胥口 湖鲜 大酒店资产处置问题的情况 1996 年 12 月,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局)牵线,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原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处)子公司)与上海弘路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公路处)子公司)共同受让市政局苏州休养所旁的胥口湖鲜大酒店,对价为 780 万元人民币,双方分别出资 390 万元。1997 年初,取得《国有土地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两证的权利人均为上海市公路管理处苏州培训中心(因当初该地块旁边是市政局苏州培训中心,由公路处管理,故取得该地后,遂将产证等一并办到公路处名下)。1998 年 12 月,市政局发文给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处)[沪市政计(1998)第 988 号],将该产权(含动产设备)无偿划拨给市政局。2002 年,市政建设处支付 390 万元给市政建设公司,该产权转给市政建设处,但无偿划拨给市政局的手续未办理。2003 年 11 月,市政局发文[沪市政计(2003)968 号]将此资产无偿划入上海市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 10 月,市政建设公司(市政建设处)划归城投总公司后,2008 年 1 月,市政局又发文[沪市政计(2008)25 号]将此资产按原渠道返还给市政建设处。

由于该对外投资 390 万元在市政建设处账上,但实际产证所有权人为公路处苏州培训中心,账面投资与权属分离,在历年的审计报告

中均对此投资提出整改要求。

因此,建议两个方案如下:

方案一:土地及酒店仍归路政局所有,390 万元投资由路政局归还市政建设处; 方案二:鉴于市政建设处实际出资 50%,路政局与市政建设处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司法确权程序,明确市政建设处拥有土地及酒店 50%的权益,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资产处置岗位职责

企业资产处置工作汇报

资产处置审查办公室工作总结

情况说明函

4.情况说明

《4.情况说明.docx》
4.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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