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招聘、流动和离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正常的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员工招聘、流动和离职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和程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员工招聘、流动和离职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建设规划为指导,在尊重员工个人发展意愿的同时,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控股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流程,规范其下属企业员工流动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外来务工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下发。第二章 新员工招聘 第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及人力资源建设规划,制定集团公司年度员工招聘计划,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需要做好员工招聘计划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聘的各类人员,由集团公司制定统一政策,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
计划执行,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最终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第七条 新员工的招聘工作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即:应届毕业生招收、专业人员选聘和特殊人才引进。
第八条 应届毕业生招收(一)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工作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应届毕业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各种处分,没有记载任何不良记录;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且符合集团公司的录用条件。
(二)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1、根据单位发展、编制和岗位配置需要,制定年度招收计划,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招收计划应包括通过国家及地方接收渠道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含 xxxxxx、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研究生部培养的统招统分应届毕业生。
2、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参加招聘活动、接收应聘材料并进行初选。
3、用人单位内部组成考察小组,对初选通过的应聘人员组织相 应的考察工作、安排身体检查,形成考察结论,填写《职位说明书》和《应聘人员考察情况表》,一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4、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察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统一的复试考察。
5、对集团公司复试考察通过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形成报告,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向用人单位下达录用批复通知。
6、对于经考察批准正式录用的应届毕业生,集团公司及具有应 届毕业生接收权限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不同的接收渠道安排接收工作,所有接收的最终结果均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用人单位在制定应届毕业生招收计划和实施招收工作时,应认真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制定的京内、京外生源配置比例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控制京外生源的接收。
(四)用人单位为充实实验室、生产线、后勤服务、产品销售等工作岗位拟招收的大专、中专、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严格掌握和控制,必须在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中明确提出,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履行招聘手续。
第九条 专业人员选聘(一)用人单位工作需要,从社会及其他单位选聘的各类专业人员,应纳入年度员工招聘计划,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聘、差额录用方式。
(二)专业人员选聘时,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选聘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精神和专业能力,为本专业领域或岗位上的骨干或操作能手,并在原工作单位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
2、选聘的专业人员必须为本岗位(专业)急需、在集团内部暂时无法进行人才配置的,一般情况下,男性不超过 50 岁,女性不超过 40 岁。
3、选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岗位需要选聘的技能型操作人才,原则上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资质。
(三)选聘专业人员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1、形成《职位说明书》,提出岗位、专业等需求,以及招聘人员基本能力、学历、技能等要求,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研究后给予批复。
2、人力资源部在集团公司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同时授权用人单位通过相应的方式发布招聘信息。
3、用人单位根据收到的应聘材料进行筛选后,对初步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进行面试等考察工作,并将《应聘人员考察情况表》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考察意见,结合岗位需求等,组成面试小组,对用人单位初步遴选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必要时,还将进行考试测评等考察环节,其考察结果与用人单位沟通和交换意见后,报集团公司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
5、根据正式批复的意见,集团公司及具有接收权限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应的接收渠道开展接收工作,接收结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备案。
第十条 集团公司依据战略发展需要和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工作需要,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特殊人才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组成专门工作小组组织进行。特殊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条件和招聘程序等,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审核应聘人员出具的各类材料、证件和证明,对弄虚作假,伪造相关信息、证件、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和解除招聘工作,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 上述各类人员的招聘审批权限为:应届毕业生招收由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审批,专业人员选聘和特殊人才引进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此外,招聘的各类人员中,需进入集团职能部门的,一律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应届毕业生、选聘的专业人员和引进的特殊人才,集团公司一律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制,由用人单位指定或由个人将人事档案存入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新招聘的员工,在没有完成全部入职报到手续之前,各用人单位严禁以试用、实习的名义提前安排其工作,避免因工伤事故、社会保险、工龄计算等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当年招聘和接收的各类新员工,必须参加由集团统一组织进行的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安全生产、保密保卫、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入职教育和集中培训,各用人单位还应结合具体工作 内容、岗位要求、操作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安排必要的岗位培训。第三章 员工内部流动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在集团公司内部各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和拟调入单位领导同意并在相应的调动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同时拟调入单位应填写《职位说明书》,一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其审批程序为:
1、对在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以外所属单位之间调动或由集团公司 职能部门调入其他所属单位的,原则上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批准。
2、对由集团公司其它所属单位调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员工,必须在职能部门编制范围内由人力资源部初审并征求分管该部门业务工作副总经理意见后,经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副总经理审定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按照集团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规定或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后选调到集团公司新的工作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的调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直接下达工作调令。
第十八条 由于结构调整等原因,集团公司内部单位成建制划入或员工批量分流进入其他下属单位时,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文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员工未接到人力资源部或单位领导正式通知前,不得无故终止正常工作,也不得擅自离岗到新单位工作。员工接到正式调动通知后,应向原单位办理完所有工作、工具、资料、财务等的交接手续后,方可持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令到新单位报到。
第二十条 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不同法人主体之间调动时,应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与新调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新调入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 员工离职 第二十一条 员工离职分为正常情况和特殊情况离职两种。员工正常情况离职主要是指,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员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员工特殊原因离职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提出且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员工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造成用人单位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员工离职时,应由用人单位或员工形成书面报告,填写相应的离职审批单和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对于特殊情况离职的,人力资源部应同时向集团公司工会通报。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接到审批单并经初审后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其中,集团公司中、高层领导干部或特殊员工的离职,需经
集团公司总经理或由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审批,其他员工的离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除按照《劳动合同法》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外,还应按集团公司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人员的离职申请,应先依据干部管理程序进行离任审计,并解除领导职务后,再按员工离职的有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属于涉密人员范围的,其申请离职时,必须按照涉密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员工离职申请得到批准后,应持人力资源部开据的离职通知单,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单位结清各项欠款,移交各项工作,交还属于单位的各种工具、设备、资料、帐目等。
第二十八条 员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移民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 员工提出离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获批准或未履行相应离职程序而擅自离岗连续超过 3 日、累计超过 5 日的,视为严重违 纪行为,用人单位可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在施行过程中不断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