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员工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仍不改的,有辞退的权利。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 3 次者;(2)连续旷工 15 日或全年累计超过 30 日者;(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6)无故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章或涂改公司文件者;(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器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13)办事不力、玩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严重者;(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16)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17)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18)员工在试用期内试用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19)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 4 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 3 个月以上,未满 1 年者,10 日前告之;(2)连续工作 1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20 日前告之;(3)连续工作 3 年以上者,30 日前告之。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同工会协商,在听取工会的意见后再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员工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 15 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
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总裁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力资源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1 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力资源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力资源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六条 辞退员工,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辞退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的意见,对该员工进行考察,认为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具有本规定规定的辞退条件之一的,应当填写《员工辞退辞职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应的辞退手续。
第十七条 员工辞职,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如果不同意则要说明理由。部门同意申请人辞职的,可以由人力
资源部直接办理辞职手续。除非认为该员工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本公司的利益的,可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