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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工作汇报制度

作者:gcc97时间:2020-11-13 下载本文

第1篇:不定时工作制度规定

关于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工时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1.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且生产经营正常;

2.全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报酬、工时制度等已按规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6.职工对工时制度方面无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严格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按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其中:隶属关系在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和无区域性企业按社会保险参保隶属,由所辖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3.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表复印件、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各一份;

5.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意见。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工会组织召开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座谈会,讨论实施办法;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先召开职工大会,推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代表,讨论实施办法,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各个岗位均要有职工代表,代表人数一般应占该岗位总人数的10%,但至少不少于1人;工会(或职工代表)需在《审批表》及实施办法上签署意见。

6.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办法》一份。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办法》内容包括:(1)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具体规定。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度,用人单位每周至少要保证员工有一整天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2)超时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166.64小时)的,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日(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3)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要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清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并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详细审查用人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是否受理意见。2.经办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到申报企业实地调查,听取职工意见。

3.经办处(科)室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并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4.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当地新闻媒体或劳动保障网上公示。5.受送达人在《决定书》上签章,并立即在本企业予以公示。

四、审批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必须重新办理申报审批。以一年为周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对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应明确人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确保职工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六、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七、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工时制度被职工投诉的用人单位,经查证属实的,劳动行政部门即撤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的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局有关特殊工时工作制度审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须知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须知 1.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和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2.办事内容:(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察、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办事对象: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企业。4.申报条件:(1)用工主体合法,且生产经营正常;(2)全员签订劳动合同;(3)已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5)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职工对工时制度方面无举报投诉;(7)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5.申报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三份;(3)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4)本年度及上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表复印件、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各一份(5)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具体实施办法一份。

6.办事程序:企业填写《申报表》并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非独立法人单位需法人签署意见),附申报材料上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经行政许可后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送当地总工会一份。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承办时限:市属企业收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其他企业按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时限办理。

附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备注:1.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以一年为周期的,需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2.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业,签署意见的职工代表数不少于岗位总人数的10%,至少为一人;

3.企业性质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制等。

4.隶属关系是指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区)属或无区域企业。

第2篇:定时、定点上下车制度

学生定时、定点上下车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杜绝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我校学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先接远再接近”“先送近再送远”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学生接送路线及接送时间,按远近编排好时间表。

2、校车上下,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3、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4、校车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停靠车辆,完成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5、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制度,如果家长没有按时到指定地点接送学生,不得擅自将孩子放下车或让熟人顺便带走,而应带孩子返校,并与班级老师做好交接工作,以便及时通知家长。

6、车辆接学生时,校车教师必须把学生从家长手中接上车,安置好位置,确保学生坐稳后,方能关门发车;路上行驶时要稳、慢,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下车时,车停稳后,方能开门,安全地把学生交给学生老师手中。

第3篇:不定时岗位考勤制度范本

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考勤管理办法(试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公司《员工手册》考勤制度的相关条款,本着既有利于工作开展,又利于休息休假的原则拟定本制度。

第二章不定时工时制及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

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不定时工时制适用人员主要为各分公司总经理,总监,营销及售后安装

人员。大公司常务副总、总监,部门经理等原则上按照考勤制度执行,特殊情况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考虑工作实际需要,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餐宿公司总经理考勤不参照本办

法。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不定时制适用人员因公出差、业务应酬等不能准时正点考勤的,需向总经理说

明情况,做好请假手续。

第六条 不能及时向总经理请假的,需要向各分公司(事业部)考勤员说明未到岗事由,考勤员需当日备注出处,企管办将不定时巡查相关人员出勤情况,考勤记录与当事人口述一致的,核准正常考勤,否则反之。

第七条 营销及售后人员出勤需及时、准确,企管办将协助考勤员做好核对确认工作。

第八条 各分公司(事业部)负责人需做好外出期间的工作安排,监督做好本公司(事

业部)内部考勤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条款参照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请各分公司遵

照执行,本条款最终解释权归企管办所有。

第十条 各分公司(事业部)主要不定时制员工及考勤员情况 篇2:公司考勤制度范本 1.目的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3.管理规定 3.1.工作制度 3.1.1 a.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8:00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3.1.2打卡制度

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总监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本规定中所指的“加班”,包括以上加班、加点两种情况。员工在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加班加点不作为加班,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时,可申请加班,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否则为无效加班。

3.2.2加班申报及补偿规定

3.2.2.1公司提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不允许因低效及能力原因完不成本岗位工作。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总监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4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主管总监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总监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

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总监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3.2.3.4如部门未设文员,以上职能由部门经理指定的人员履行。 3.3各类假期规定 3.3.1病假

3.3.1.1员工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3.1.2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9:0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3.1.3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当月病假累计3日内的,不扣发日工资,超过3日以上,在7日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50%。超过7(含)日以上的,从第7天开始,执行医疗期工资,医疗期工资=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标准进行劳动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6个月,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3.3.2事假

3.3.2.1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3.3.2.2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员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3.3.2.3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 3.3.3有薪节假日

3.3.3.1每周六、周日为法定公休日。 3.3.3.2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3.3.3.3临时调休:临时调休指因节假日关系,为方便员工休息或公司办公方便,由公司统一临时调换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

3.3.3.4临时休假:临时休假指因特别情况,由公司统一临时通知休息或提前结束工作时间。

3.3.4婚假

3.3.4.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及劳务工)可享受3天婚假,公司对于晚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

3.3.4.2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使用,并须一次休完,期间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过期不予保留;

3.3.4.3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部门经理、主管总监、篇3:公司考勤制度范本

太平湖房地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规定

1、工作制度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 8:00---12:00 下午13:00—17:00(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2.打卡制度

(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3.加班管理

(1)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2)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否则为无效加班。

4、各类假期规定 (1)病假

a、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开据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b、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0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2)事假

a、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否则,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b、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员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c、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 d、有薪节假日、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5、请假制度

(1)员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2)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00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6、缺勤规定

(1)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扣款50元,10分钟以上扣款100元,30分钟以上按0.5天事假计.(2)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3)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

(4)凡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7、其他

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三、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综合部。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4篇:不定时工作时间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的规定,凡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未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原审批决定一律废止。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5年7月12日印发共印400份 附件: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

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157号文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经审查,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署《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许可决定书》。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第十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书应一律加盖“北京市**区(县)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专用章”。

第十一条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发生157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办理的手续和程序按照本规定和157号文件执行,原许可审批表、决定书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时,对涉及国计民生且从业人员较多、跨区县经营的行业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注意该企业与在其他区县的企业的之间的平衡,审批前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工作规程,填写《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内部流程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许可。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实施监督检查的企业户数应为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20%。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相关材料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认真保管,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档案按年度归档,当年批准特殊工时制度的可以归为一卷,一个案卷不得超过一百页,超过一百页,应分成两卷以上,一卷一号,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短期,许可有效期限较长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许可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卷内每项许可的文书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申请说明书;

(五)企业工会意见或职工联名意见;

(六)《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七)《申请实行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

(八)《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九)《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内部流程表》;

(十一)送达回证;

(十二)备考表。

第十七条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有关的文书材料按时间顺

序一并归档:

(一)不予受理的;

(二)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

(四)需要延期许可的;

(五)进行实地核查的。

第十八条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征得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行政许可其他要求的,按《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绿森林幼儿园幼儿定时、定点上下车制度

绿森林幼儿园幼儿定时、定点上下车制度

为了加强我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杜绝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园幼儿的生命安全,特制度本制度:

1、按照“先接远再接近”“先送近再送远”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接送路线及接送时间,按远近编排好时间表。

2、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3、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4、校车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停靠车辆,完成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5、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制度,如果家长没有按时到指定地点接送幼儿,不得擅自将孩子放下车或让熟人顺便带走,而应带孩子返园,并与班级老师做好交接工作,以便及时通知家长。

6、车辆接幼儿时,校车教师必须把幼儿从家长手中接上车,安置好位置,确 保幼儿坐稳后,方能关门发车;路上行驶时要稳、慢,确保幼儿乘车安全,下车时,车停稳后,方能开门,安全地把幼儿交给幼儿老师手中。

工作汇报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巡视工作汇报制度

周工作汇报制度

领导工作汇报制度

《领导工作汇报制度.docx》
领导工作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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