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阶段性保证书
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川办事处:
根据借款人
申请,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川办事处委托中心贷款银行发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元整,小写:
万元,实际发放金额以办事处审批为准,贷款期限为
月,依据《担保法》,《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汉川办事处贷款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
一,借
款
人
所
购
房
屋
详
细
地
址为,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价
元/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
(大写金额),小写:
元。
二、购房人自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至以所购房做抵押并且《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完毕期间,我公司(单位)保证对购房人故意毁损房产、改变房屋用途、专卖房产等等不利于抵押权人的行为负有监督和告知义务,并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我公司(单位)保证借款人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相关费用。
四、保证期间,若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我公司(单位)积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贵中心催收,并对借款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属于保证金担保的,我公司(单位)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金担保,保证金存于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汉川办事处账户,借款人一旦违约,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汉川办事处有权划扣保证金偿还保证的公积金贷款。
我公司(单位)保证金被扣划后,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向借款人追偿被扣划的贷款本息及罚息,直至解除与购房人的买卖合同,收回所售房屋。
六、购房人所购房屋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条件时,我公司(单位)保证及时将保证金担保方式和预告登记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转抵押,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权人为贵公积金办事处,且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你方保管。
七、在办理上述《房屋他项权证》之前,我公司(单位)机构发生变更、撤销时,我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你单位,本承诺书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我方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
八、本保证书自我公司(单位)签章之日起生效,至该借款人所购住房办毕《房屋他项权证》交你方保管之日止,自行失效;
九、经与贵公积金办事处及贷款银行协商,此笔贷款金额发放至我公司在银行的账户(附账户名称、账号)。
十、保证书一式两份,保证单位和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川办事处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负责人(签字):
保证单位(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个人委托划款授权书
本人
(身份证号:),向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川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现授权委托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及其委托贷款行将所申请批准并办妥担保约定等手续的个人借款金额直接划入
与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所约定的公司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委托授权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第2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利用住房公积金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两年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购建住房或大修私房、置换住房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贷款。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然不能满足 购房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同时申请一部分商业贷款来弥补不足。发放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对象: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2、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不低于购、建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3)具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文明和土地使用证(均为元件)
(4)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二个以上职业、收入稳定,信誉良好的自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同意用符合规定的资产作为抵押和质押,并保险。
借款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自筹资金的金额、来源及证明。
5、购买住房的提供符合规定的住房购买合同或协议;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证(均为原件)
6、抵押物或物质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
7、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3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房的低息优惠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职工购买自住房(指职工对该房屋拥有产权的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⑶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⑷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 中断缴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⑸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⑹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⑺偿还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购买的自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不含别墅。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保障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人才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
二、贷款成数、额度和期限
(一)成数
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
对贷款购买首套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50%。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款总额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二)额度
按职工本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60倍测算,且单职工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三)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在本市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延长5年。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
三、贷款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职工携相关材料到本市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担保公司)提出申请,银行(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二)银行(担保公司)将同意贷款的申请材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公积金中心将审核同意的贷款材料送银行(担保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毕抵押登记;
(四)银行(担保公司)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指标,公积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指标;
(五)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厦门分行办理,职工可直接到上述受托银行申请;
(二)军转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因来厦工作不足一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足额缴交的,提供军转干部证书或由市人事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或市人事局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可按正常缴交一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外地来厦工作人员,原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已缴存1年以上,余额转入本市且未支取的,在厦按月足额缴存半年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内担保人的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职工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职工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通过查询人行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职工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如果选择由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全程担保,可直接向该司提交上述材料申请办理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区别
(一)最大的区别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明显低于商业性住房贷款: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含5年)3.5%,5年以上4.05%;⑵商业性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1年(含1年)5.56%,1至3年(含3年)5.6%,3至5年(含5年)5.96%,5年以上
6.14%。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相比,只是提交的材料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对账单,办理程序上只增加了在公积金中心4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间,其余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相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人工)5106040(自助)968128
网址: 2010年10
第4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三、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单位出具的未婚或离婚未再婚证明等);
2、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单位工资收入证明等);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4、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自建住房的需要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批件);
5、本人及配偶共同填写好的借款申请审批表;
6、要有不低于总房价20%的房款(首付款)收据(购买私产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需出具不低于总房款30%的自筹资金证明);
7、借款人出具的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或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限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至20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男60岁,女55岁)。
推算公式为: 贷款年限≤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借款人现年龄(周岁)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比银行按揭贷款利率平均低1个百分点。其中1—5年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0‰,年利率3.6%;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375‰,年利率4.05%。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由中心审贷委员会审批。一般以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的比例确定贷款额(但还款能力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贷款程序
第一步:申请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在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在售房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表填写并准备相关材料,确定贷款金额;
2、建造、大修自住房的,凭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3、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即二手房)的,到长房置换担保有限公司办理申请。
第二步:审核
售房单位或担保公司将借款人资料连同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等材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第三步:签订贷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四步:担保
1、购买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开发商所建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在房屋未正式办理抵押手续前由开发商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2、购买有产权证、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抵押科办理抵押登记,带相关手续到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3、购买有产权证、无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需由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第五步:银行放款
借款人以上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中心向委托银行发出《准予放款决定书》,通知银行放款。
第六步:还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中月还款额的约定,按月向银行还款。
六、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内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本息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本金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贷款总期数 +(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七、关于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及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须贷款人同意后,提前10天通知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八、还款方式
1、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在每月结息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帐户中直接扣划还款。
2、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贷款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
九、贷款的担保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担保形式:
(一)用所购自住住房、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进行抵押;
(二)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三)用中心认可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保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十、关于用住房公积金还款
借款人可以于每年年末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点:
一是贷款利率低。公积金贷款比银行贷款利率平均低1个百分点。
1—5年期公积金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0‰,年利率3.6%;银行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975‰,年利率4.77%。5年以上期公积金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375‰,年利率4.05%;银行贷款利率为:月利率4.2‰,年利率5.04%。
二是保险费低。投保额低:公积金贷款按贷款额投保,银行贷款按购房款全额投保;保险费率低:公积金贷款保险费率为:1-10年,0.5‰;11-20年,0.4‰。其计算公式:保险费 = 贷款本金×费率×贷款年限。
三是公证费低。公积金贷款每笔只收费80元。
四是工本费低。公积金贷款每笔只收取工本费35元。
五是公积金贷款无律师费或代理费。
参考资料:http:///bmfw_ywzn1.htm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第5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公积金贷款不仅广泛应用于新房的购买,而且在二手房购买上的应用也十分普遍。由于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比现行的商贷利率低了近两个百分点,对于广大工薪阶层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现代都市人在住房贷款上的首选。目前利用公积金建设保障型住房的地区越来越多,投资者也可以多加留意。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个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优势和使用诀窍
1、贷足额度尽享利率优势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利率低。从目前5年期以上贷款来看,商业贷款的年利率为5.94%,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仅为
3.87%,两者相差2.07个百分点。
假设小夫妻各自所在公司都有参加公积金计划,之前两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从未申请过任何贷款。现在计划购置一套100平方米价值100万元的住房,首付款预计40万元,这样按照当地的规定,他们两人最高可以申请20年的公积金住房贷款为60万元,这样以后每月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和约3595元
按照贷款60万元、20年计算:
公积金贷款,每月支付3 595元,合计支付利息:3 595×20年×12期–600
000=262 800元。
商业贷款,每月支付4 278元,合计支付利息:4 278×20年×12期–600 000=426 720元。
即公积金贷款比商业性贷款,每月少支付683元,合计利息节省163 920元。这种利息差还会随着贷款期限的延长而进一步拉大,公积金贷款大大降低了我们的还贷压力。而且公积金贷款是国家政策给予我们的优惠,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就应尽可能贷足公积金贷款。
2、还款方式灵活,提前还款方便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极为灵活,借款人只要每月的还款额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就可以随意确定月还款数额,非常便于借款人的资金安排。商业贷款提前还款,如果是非一次性提前还款其数额必须为1万或5万的倍数,而公积金贷款则无具体规定,只要大于“最低还款额”的,全部视为提前还款金额。商业贷款对于提前还款次数有明确规定,而公积金贷款则是每月都有三次提前还款机会,贷款人甚至可按月随时调整自己的提前还款额。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所贷本金和利息,目前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的,按日计息,以放款日为计息起点。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所冲金额包括部分本金及部分利息。而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其金额全部冲抵贷款本金。
3、贷款成数高,期限长
商业贷款最高一般只能贷到七成,购房人首付压力较大。而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到八成,购房人首付压力较小。公积金贷款年限较长,相应每月还款金额较
少。商业贷款的贷款年限最高只能贷到25年,而且大多数二手房最高只能贷到20年,无形中造成月供压力较大;而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最高可达30年,月供压力较小。
4、各项限制少,选择余地大
公积金贷款对房龄限制较灵活,而商业贷款对于房屋年龄的限制较严,大部分银行对于1985年以前的房屋不予贷款,并且贷款年限随着房龄的增长而缩短。而公积金贷款对于房龄的限制较少,房龄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超过50年即可。商业贷款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年限必须小于65周岁,而公积金贷款则对借款人年龄无限制。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手续比商业性贷款要复杂很多。商业性贷款的最终审批权在于贷款银行,只要银行通过审批即可办理其他手续。而公积金贷款的最终审批权在于当地公积金中心,代理银行在完成初审后还需再送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此环节会比商业性贷款长至少15~25个工作日。
二、申请手续无论是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性贷款,借款人都可以到缴存银行申请领取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
借款人填写书面申请书,所属单位审批并盖章同意,带上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需贷款银行盖章确认)、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缴存银行专窗办理提取就行。从第一次提取开始,以后每半年才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直至提取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本息一致。
贷款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支付最低还款额后,若有富余支付能力,最好
每期能多还款。每月多支付的金额将会直接冲抵贷款本金,对贷款人而言只会降低还款总利息,缩短还款日期,有益无害。
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借款人如果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后再购房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只要还清贷款并符合公积金缴存规定的,也可以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注意事项
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计划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配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贷款用途必须专款专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且所购房屋须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须具备一般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备有相当于购买住房总价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本息怎样偿还?
除现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归还贷款。在本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参贷人的公积金账户储存余
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需要提取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借款人,应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授权书》,并由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代为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在正常还款以后办理。
第6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08-08-06 15:42:31 作者:本站 来源: 阅读次数:71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 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 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 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
(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及两名以上产权共有人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以下各项、各条均不超过50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适当
放宽或降低贷款上限额);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单身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70%;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在有一名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或能够提供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60%;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5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5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5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保证人条件较好、收入稳定,或有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贷款具体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贷能力、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及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
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但家庭收入扣除还款额后仍可满足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可超过50%。
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办法如下:
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金额×12×贷款年限×2+公积金现有余额×2
若申请人有担保人的,其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为申请人和担保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的累加额。
第十七条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确定。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除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2、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部分房地产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书、房屋产权备案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二手房:
1、产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2、交易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三)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证明。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证;
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预算。
注: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装修住房:
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3、被装修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贷款程序: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如实填表、签章;
(二)申请人持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四)借款人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五)借款人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手续及相关材料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房屋产权抵押担保、保证人担保、公积金余额担保和存单质押担保等。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以期房作抵押的,房产开发商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以自有或他人现有房产作抵押的,贷款额一般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60%。评估期超过一年的,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借款人不能提供房产抵押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使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均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担保公司或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 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自由选择。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并于当日将扣收的贷款本息分别转入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
借款人可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委托银行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到受委托银行开具还款资料信息,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的,不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还贷,采用一次性还贷方式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采用逐月还贷方式的,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当月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金额,提取的公积金不得转入住房贷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担保公司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需变更借款人的,依法变更后的借款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七章 违约及抵押物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贷款逾期时间达到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约定的代偿时间的;
(二)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借款人未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
(十)借款人违反反担保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或其他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追偿。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月向公积金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及抵押物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月检查、监督担保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逾期时间达到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约定的代偿时间的,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贷款。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徐公积金委[2004]6号)同时废止。
第7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10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1、咨询,领取表格;
2、提出申请;
3、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6、办理房屋财产保险;
7、贷款转帐;
8、每月还款;
9、贷款结清注销
(四)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所购房屋评估报告书
3、卖房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
4、购房合同
(五)借款人偿还贷款
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款,具体方式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1、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1、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第8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银行开办的住房贷款品种主要有企业类和个人类两大类。现只介绍与教职工关系比较密切的个人类贷款。
个人类贷款可分为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个人商业贷款大致可分为六个品种:(1)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包括期房和现房);(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4)个人家居消费贷款;(5)个人商用房贷款;(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10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1、咨询,领取表格;
2、提出申请;
3、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6、办理房屋财产保险;
7、贷款转帐;
8、每月还款;
9、贷款结清注销
(四)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所购房屋评估报告书
3、卖房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
4、购房合同
(五)借款人偿还贷款
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
款,具体方式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1、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1、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二、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由银行发放的贷款,包括期房按揭贷款和现房按揭贷款。其中:期房是指在建住房或已竣工验收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现房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金额为购房金额的80%。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最长期限是30年。
(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按照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个人住房贷款整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银行调查、审批;
第二阶段,办妥抵押、保险等手续,银行放款;
第三阶段,按约每月还贷,直到还清贷款本息,撤销抵押。
(四)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首先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人资料:(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3)有配偶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4)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5)有保证人的,必须提供保证人的有关资料。
2、所购房屋资料:(1)借款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合同意向书》或《商品房销(预)售合同》;(2)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和开发商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复印件;(3)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五)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批准后,购房人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持下列资料到房屋产权所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3)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核登记表;(4)全部购房合同;
(5)房地产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抵押人应将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期房抵押证明书》或《房屋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保管。
(六)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财产保险手续
房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合法拥有的房屋产权作为贷款偿还的保证,只将其权利价值用于贷款偿还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便可将该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占有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而由抵押人自行使用,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包括为该房屋投保,以防该房屋因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抵押房屋必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在抵押期间,凡因借款人过错而导致的保险责任以外的房屋破坏及毁损所造成的抵押权人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房屋财产保险手续可由贷款银行代为办理,借款人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目前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1)以贷款金额保险的:保险费=贷款额度×0.5‰×贷款年限;
(2)以房屋价格保险的:保险费=房屋总价×0.5‰×贷款年限;
上述两种投保方式的赔偿,分别按不同赔偿范围计算赔偿金额。以房屋价格保险的,按实际损失金额全额赔偿;以贷款金额保险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贷款金额÷抵押房产的重置价)”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七)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应承担的后果
1、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由贷款人和银行共同约定。
(1)等额本金还款法。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按月计)+(贷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月利率
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偿还贷款,贷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按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贷款银行将依法处置抵押房屋。
(1)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合同》到期后三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八)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银行不受理个人住房贷款
1、年龄在18岁(不含)以下,或在65岁(不含)以上的申请人;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
4、已查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
三、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有住房装修的贷款。最高成数不超过五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时,除需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借款人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装修的合同或意向书原件,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
2、如有指定划款商户,应提供商户银行账号;
3、如借款人房屋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且未全部清偿,必须提供原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已设定抵押的《他项权证书》复印件;
4、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四、个人家居消费贷款
个人家居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家居支出的贷款。最高成数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5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办理个人家居组合贷款,除需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借款人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购置大件家居商品的合同或意向书原件;
2、如有指定划款商户,应提供商户银行账号;
3、借款人房屋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且未全部清偿,必须提供原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已设定抵押的《他项权证书》复印件;
4、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五、个人商用房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所购商用房应是现房,最高成数不得超过六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六、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担保贷款组成的贷款,即当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两种贷款之称。两笔贷款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贷款利率分别计息,贷款期限一致。借款人可向受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9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产品名称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产品说明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一、申请办理贷款时您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表;
2、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4、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5、购买新建商品房客户,请提供售房单位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购买公房,请提供上级房改管理机构对“售房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已交10%以上购房预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9、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币种
人民币
三、贷款限额
如果您购买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单笔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同时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如果您购买的住房是房改房,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90%。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借款人不超过65岁。
五、贷款担保
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房产抵押、权利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
1、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指不转移您对房产的占有,而将房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担保方式指您或出质人以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如国库券等符合规定的有价证券作担保。
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指由第三方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发放
贷款的发放采用转账方式,即借款合同生效后,中国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账户内。
七、贷款偿还
偿还贷款采取月均还款法,即您可以在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您可用您本人,也可用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如果提前还款,应当在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适用对象
具有公积金贷款资格的企业职工。
办理流程
请您接洽中行相关网点。
温馨提示
办理贷款业务所需资料较多,如有更多疑问,可向当地挂有“理想之家”品牌标识的中国银行网点进行咨询或者拨打95566。
第10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产品说明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一、申请办理贷款时您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表;
2、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4、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5、购买新建商品房客户,请提供售房单位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购买公房,请提供上级房改管理机构对“售房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已交10%以上购房预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9、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币种
人民币
三、贷款限额
如果您购买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单笔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同时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如果您购买的住房是房改房,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90%。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借款人不超过65岁。
五、贷款担保
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房产抵押、权利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
1、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指不转移您对房产的占有,而将房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担保方式指您或出质人以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如国库券等符合规定的有价证券作担保。
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指由第三方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发放
贷款的发放采用转账方式,即借款合同生效后,中国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账户内。
七、贷款偿还
偿还贷款采取月均还款法,即您可以在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您可用您本人,也可用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如果提前还款,应当在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