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办理委托提取还贷须携带和提供的材料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或者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卡;
3、贷款职工的储蓄还款存折(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
4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
二、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时间
1、原则上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委托协议书》;
2、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申请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3、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如果需要变更委托提取还贷方式,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办理终止原委托协议、签订新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三、委托提取还贷操作
1、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的12倍余额。贷款银行操作以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则不予操作逐月还贷,直至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时,再次操作;操作时间为每月的15日。
操作时,贷款银行每月从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中划转大于规定余额的月缴存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月缴存额小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不足部分由职工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月缴存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公积金(住房补贴)额等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2选择逐年提取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凡10元以下的尾数仍须留在该职工的账户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则不予操作;存在逾期贷款时,必须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及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金额再操作部分提前还贷,操作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
四、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注意事项
1、贷款职工须仔细阅读《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中的条款,对于协议内容不清楚的部分可向贷款银行提出咨询。
2、签订协议以后,在还款期内若协议中的有关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向贷款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3、已签订协议书的贷款职工及配偶需要终止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提取还贷操作时间的一个月前到贷款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终止协议书》。
4、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时,职工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操作提前还清贷款本息。对于委托提取还贷操作后,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贷款职工,可于委托还贷操作成功后前往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5、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范围只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未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的贷款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时,每年的1至12月的1至15日可到银行柜台转帐提取。
第2篇: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借款人): 委托人(借款人配偶): 被委托人(贷款银行):
为贯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的规定,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平等自愿协商,双方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一、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发生变化,愿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委托人已经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委托协议书内容及含义,并保证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同意办理委托还贷手续后不再操作公积金柜台提取还贷,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时间、方式均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
三、委托人事项:
兹委托被委托人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在贷款期限内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补贴账户)余额直接归还本委托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下的委托人的贷款。
委托人(借款人)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
配偶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
借款人贷款户账号 ;储蓄还款户账号
1(贷款银行填写)。
四、委托人同意选择以下的第 种还贷方式进行操作,且只能选择一种还贷方式。
(一)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二)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五、选择
(一)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年的10月8日进行操作,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剩余金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
委托人在确定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后,须选择 A 形式进行操作:
A、缩短贷款期限。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剩余金额从还款计划的最后一期开始冲抵贷款剩余本金。
B、减少月还款额。即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剩余金额直接冲抵委托人的剩余贷款本金,并将冲抵后的贷款剩余本金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委托人在明确还贷形式后,还须明确第一次操作时间:
□ 当年 □次年
委托人明确当年操作的,则当年不得再进行柜台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人同意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则不予操作。
六、选择
(二)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月的15日进行操作(2007年
1、2月为首次受理月),操作以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同意按还款顺序扣款且当公积金账户 2
中余额不满足条件时,则不予操作逐月还贷,直至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再次操作;委托人同意因委托人单位或本人未及时缴存公积金,使得当月15日未提取到公积金并造成贷款逾期及罚息的,由委托人负责。
当月缴存额小于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人保证不足部分由本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委托人同意如因委托人未及时补存差额,造成贷款逾期及罚息的,由委托人负责;当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人同意每月提取的公积金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操作时发生差错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义务配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八、若委托人中借款人配偶的信息或者委托人需变更委托提取还贷方式的,委托人须及时到被委托人处办理委托变更手续(借款人不得变更)。
若因委托提取还贷信息没有及时变更,而造成委托提取还贷未能操作或扣款不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九、委托人需终止委托协议的,应在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间一个月前到被委托人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若因没有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提取还贷手续,而造成已经提取还贷等违背委托人意愿的,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十、提取还贷扣款成功后,被委托人须打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委托提取还贷流水单》交委托人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作账。
委托人可于委托提取还贷扣款成功后20日内,前往被委托人处领取新的《还款计划书》或通过www.xiexiebang.com网站查询新的还款计 3 划,以便下月正常进行还款,被委托人应及时打印新的《还款计划书》,满足委托人的查询要求。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前往被委托人处领取新的《还款计划书》或查询新的还款计划而造成逾期,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十一、本委托协议书的效力在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后自然终止。
十二、本委托协议书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二份,分别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留存。
委 托 人:(借款人签字)被委托人:(公章)
(借款人配偶签字)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 期 日 期
第3篇: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借款人):委托人(借款人配偶):被委托人(贷款银行):
为贯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
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的规定,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平等自愿协商,双方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一、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委托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发生变化,愿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委托人已经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委托协议书内容及含义,并保
证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同意办理委托还贷手续后不再操作公积金柜台提取还贷,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时间、方式均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
三、委托人事项:
兹委托被委托人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
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在贷款期限内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补贴账户)余额直接归还本委托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下的委托人的贷款。
委托人(借款人)身份证号:,个人住房
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
配偶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
借款人贷款户账号;储蓄还款户账号(贷款银行填写)。
四、委托人同意选择以下的第种还贷方式进行操作,且只能
选择一种还贷方式。
(一)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二)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五、选择
(一)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年的10月8日进
行操作,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剩余金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
委托人在确定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后,须
选择形式进行操作:
A、缩短贷款期限。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剩余金额从还款计划的最后一期开始冲抵贷款剩余本金。
B、减少月还款额。即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剩余金额直接冲抵委托人的剩余贷款本金,并将冲抵后的贷款剩余本金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委托人在明确还贷形式后,还须明确第一次操作时间:
□ 当年□ 次年
委托人明确当年操作的,则当年不得再进行柜台提取住房公积
金。委托人同意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则不予操作。
六、选择
(二)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月的15日进行操
作(2007年
1、2月为首次受理月),操作以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同意按还款顺序扣款且当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时,则不予操作逐月还贷,直至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再次操作;委托人同意因委托人单位或本人未及时缴存公积金,使得当月15日未提取到公积金并造成贷款逾期及罚息的,由委托人负责。
当月缴存额小于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人保证不足部分由本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委托人同意如因委托人未及时补存差额,造成贷款逾期及罚息的,由委托人负责;当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人同意每月提取的公积金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操作时发生差错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义务配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八、若委托人中借款人配偶的信息或者委托人需变更委托提取还贷方式的,委托人须及时到被委托人处办理委托变更手续(借款人不得变更)。
若因委托提取还贷信息没有及时变更,而造成委托提取还贷未能操作或扣款不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九、委托人需终止委托协议的,应在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间一个月前到被委托人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若因没有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提取还贷手续,而造成已经提取还贷等违背委托人意愿的,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十、提取还贷扣款成功后,被委托人须打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委托提取还贷流水单》交委托人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作账。
委托人可于委托提取还贷扣款成功后20日内,前往被委托人处
领取新的《还款计划书》或通过网站查询新的还款计划,以便下月正常进行还款,被委托人应及时打印新的《还款计划书》,满足委托人的查询要求。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前往被委托人处领取新的《还款计划书》或查询新的还款计划而造成逾期,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十一、本委托协议书的效力在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后自然终止。
十二、本委托协议书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二份,分别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留存。
委 托 人:(借款人签字)被委托人:(公章)
(借款人配偶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日期日期
第4篇:住房公积金证明范本
证明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我单位职工向贵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起月工资收入:仟佰拾元。我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代码为,住房公积金已缴至年月。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月工资收入指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及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六个部分减去应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
第5篇: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乙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合作共赢、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就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组合等住房贷款,并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及时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账户。
第二条 甲方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贷款方式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条 甲方负责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身份、贷款资格、个人信用、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和乙方;同意贷款的,向乙方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金额、担保和还本付息方式
2 等。
第四条 甲方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承担贷款风险,有权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有权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处臵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物。
第五条 甲方按照不高于乙方办理贷款利息收入(含罚息)的5%比例和贷款业务考评情况,向乙方支付贷款手续费。具体业务考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乙方负责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甲方的要求,对借款人的身份、个人信用、贷款资格、贷款方式、偿还能力等进行初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指导借款人填写《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实行“逐笔委托、逐笔发放”。乙方在收到《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应进行贷款复核;无异议的,应于借款人办妥抵押、保证等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有权拒绝发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贷款,并及时将拒绝理由书面通知甲方和借款人。
第八条 乙方发放贷款应使用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文本或参照自营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制作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明确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借款担保以及违约责任等,并约定:如借款逾期,乙方有权从借款人在乙方
3 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中或通知甲方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在甲方(含其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划扣应还款项。
乙方应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甲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使用、催收催还逾期借款和处臵抵(质)押物。
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格式应当合法、规范、统一,并报送甲方认定和备案。
第九条 为落实抵押贷款阶段性保证责任,乙方负责按甲方确定的标准(县、市按属地标准),收取售房企业履约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收妥售房企业履约保证金前,不得发放贷款。
乙方在与售房企业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售房企业履约保证金归甲方占有,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账户中划扣应还款项。
乙方应在收到借款人住房产权证书,并办妥《他项权利》抵押手续后,经甲方逐笔审核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约保证金日常明细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善意对抗第三方权利主张。
第十条 对以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方式办理贷款的,乙方应严格按照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办理
4 相关手续;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贷款的抵(质)押物评估、登记和相关权证保管工作;乙方负责依法、规范、妥善办理,不得强制借款人接受有偿中介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开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并分别确定组合贷款中的贷款条件、金额、利率及担保方式并承担风险。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与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限保持一致。
若同一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个人住房贷款设定同一抵(质)押物,或由同一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按两种借款合同债权金额的相应比例清偿;若同一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个人住房贷款分别设定担保方式的,则依各自设定的借款担保方式分别行使和主张合同权利。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参照自营贷款管理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切实做好逾期贷款催收催还工作,确保保证和抵(质)押权利实现,负责妥善解决借款合同争议。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与甲方开展直联支付结算,准确、高效核算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发放、回收、计结息等事项;按月、及时向甲方提供归集、贷款发放、回收和售房企业履约保证金明细收支等纸质、电子数据和对账单;按月以书面形式将贷款逾期金额、逾期时间、催收等情况报送给甲方。
第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前提下,乙方可指定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但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落实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甲方分支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乙方与售房企业合作,应当取得售房企业与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支持具体楼盘销售时,还应订立甲、乙和售房企业“三方”协议,明确三方主要权利与义务;因售房企业违法等原因,甲方停止与其合作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即时响应。
第十六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增缴存单位可以在乙方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甲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归集手续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在贷款发放前,如甲方单方撤销贷款通知,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即时停止发放贷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借款人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及时审定贷款,及时拨付贷
6 款资金,承担不能及时审定贷款、拨付贷款资金等违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依法规范办理贷款手续、加强贷款管理、妥善保管相关权利证书和处臵逾期贷款等事项,并承担违规违约所造成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未尽事宜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协议签订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继续合作的,重新订立合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双方应同意及时调整相应事项。执行中,如一方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双方也可协商重新订立或解除、终止合同;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提前15日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第二十三条 附则。
(一)阶段性保证责任,是指从乙方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收到借款人住房产权证书,并办妥《他项权利》抵押手续之日止,售房企业为借款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 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8
(或授权代表)
第6篇: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
编号:
委托方(甲方):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共有产权人、共有产权人配偶:
受托方(乙方):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甲方提供并经其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共有产权人申请表》,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从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划转资金到甲方还贷储蓄存折帐户(以下称还贷储蓄帐户),专项用于偿还甲方购买▁▁▁▁▁▁▁▁▁▁▁▁房屋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甲、乙双方就委托提取事宜协商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申请,对办理委托提取所提供的证明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划款对象: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用于偿还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无逾期等不良记录。
第三条划款方式:
根据甲方的条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划款:
(一)委托按年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委托按年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委托按月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四)委托按月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自本协议签定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划款方式将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帐号:▁▁▁▁▁▁▁▁▁)内资金以转帐方式划转到甲方用于还贷的还款储蓄帐户(帐号:▁▁▁▁▁▁▁▁▁▁▁▁)。
第四条划转住房公积金额度:
按本协议第三条
(一)、(二)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划转金额最高额度以甲方上年实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为限。按本协议第三条
(三)、(四)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每月从甲方公积金帐户中转款的最高额度以甲方上月实际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为限(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
第五条还贷资金的补充:
甲方承诺于每月还贷日前及时查询还贷储蓄帐户内资金余额,若帐户资金不足,应及时向还贷储蓄帐户中补充资金,乙方无通知义务。否则,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责任及义务
(一)本协议签定划款前,甲方须以还贷储蓄帐户内的资金偿还贷款,且需在其还贷储蓄帐户内保留余额不少于甲方次月应还贷款本息,作为还贷备偿资金。从年月起实行划转还贷,至贷款还清或用于归还该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额达到应还贷款本息额时自动终止。
(二)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及配偶)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因甲方或其单位等原因导致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缓缴、欠缴、停缴、销户等,使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甲方应于每月还款日之前向还贷储蓄帐户内补充资金;甲方应保证还款储蓄帐户中余额不少于下月还款额。否则,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按本协议第三条
(一)、(二)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每年7月20(遇法定假日顺延)出具划款通知单,通知
银行划款。按本协议第三条
(三)、(四)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根据银行提供的甲方上月实际还贷额,于每月12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出具划款通知单,通知银行划款。
(五)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的单位、身份证号码、婚姻关系、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不得将划转到还贷储蓄帐户内的资金提取作为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还贷储蓄帐号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当日携有效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每月约定的出具划款通知前5日内,甲方不得申请办理还贷储蓄帐号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乙方出具错误帐号的划款通知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甲方因还贷储蓄帐号密码保存不善或存折遗失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息或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单位变更、婚姻关系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等非正常缴存状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协议变更手续。不及时变更或已不符合委托划转还贷条件的,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甲方自愿终止本协议时,应到乙方申请办理协议终止手续,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项委托提取业务。
(二)因甲方或其单位等原因导致公积金缓缴、停缴、销户等,致使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余额不足,甲方又未及时向还款储蓄帐户补充资金,导致乙方无法划款,或因上月逾期,造成下月无法实施划转情况连续发生三个月或累计发生六个月的,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项委托提取业务。
(三)甲方将划转到还贷储蓄帐户内的资金提取作为他用,造成贷款逾期,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项委托提取业务。
(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到甲方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本协议规定之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销户后自动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与甲方的住房公积金借(贷)款合同是互为独立的合同文本,不因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而影响借(贷)款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借款人(签字):借款人配偶(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共有产权人(签字):共有产权人配偶(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受托方: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第7篇: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电 话:65993026,65993027
传 真:6599303
4受托人(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
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
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
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
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8篇: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书陕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委托代收协议书
甲方: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所:西安市西北一路52号 乙方: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乙方代收住房公积金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中,由甲方委托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乙方代收住房公积金。
二、甲方为乙方编制的委托代收协议号为: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付款帐户为:
单位全称: 帐
号: 开户银行:
四、乙方保证于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报送甲方财会部,以保证收款金额的准确性。
五、乙方保证按照中心规定的时间核定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时将新缴存基数填制在《公积金汇缴清册》上,报送甲方归集部。
六、由于乙方未及时报送《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以及未按规定时间核定缴存基数而导致委托代收金额错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甲方保证在收到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八、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收后,其计息、对账、提取、转移、贷款、查询等业务均与其他方式缴存的单位一样,执行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开户银行各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9篇:公积金委托书
委托书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兹委托本单位员工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前来领取新办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卡。请予接洽为荷!单位公积金代码为xxxxxxxxx。
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4年xx月xx日
第10篇: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委托人:(下称委托人)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付款代理人:银行(下称付款代理人)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顺利进行,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委托人授权付款代理人办理下列事务:
一、委托人以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作为代缴住房公积金至住房公积金收款单位(户名为、账号为、开户银行为、合同号为)的指定账户(下称指定账户),授权付款代理人从指定账户划款用于支付上述款项,付款代理人无须事先通知委托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人应在其指定账户保留足够的余额,因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上述款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三、付款代理人根据住房公积金收款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传来的收款通知在委托人指定账户上进行代扣。委托人所需扣款凭证由管理机构提供,承办银行负责传递。
四、委托人对收款项目和收款金额如有异议可向住房公积金收款单位查询。
五、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或封存业务时,应先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终止手续,本付款授权书自然失效;并可携本授权书原件及终止委托申请书(单位需加盖预留印鉴)到其付款代理人营业机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因委托人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付款代理人各执一份。
七、本委托书与《托收协议》指定起始月份同步生效,在委托人终止委托之日起即时失效。
付款代理银行业务专用章:委托人签章(单位预留印鉴): 经办人:
年月日
第11篇: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委托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每月以转账方式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归还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申请对象、条件、程序如下:
一、申请对象:在中心同一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以下称委托人)。
二、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委托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3倍(按单个公积金存款账户核定);
2.公积金贷款用个人存款连续正常还款2期以上,尚未结清且没有逾期。
三、需要携带的资料:
1.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者,须同时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2.委托人的个人公积金帐号、《委托贷款合同》原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同时申请委托提取还贷的不提供)。
3.结婚证原件(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时提供)。
四、委托提取还贷的办理程序:
1.委托人向中心提交资料(夫妻双方都办理委托手续的须本人到场签字,不能相互代办);
2.中心审核,符合规定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五、委托提取还贷的操作:
《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生效后,中心每月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内提取一次公积金(以贷款月还款额为基数),用于归还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提取顺序为:先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后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不足部分从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扣收。
六、委托提取还贷的变更、终止
1.已经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人,因故需变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时,可持身份证到中心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变更手续。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办理变更时,需携带本人和借款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2.已经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人,因故需终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时,可持身份证到中心申请办理终止手续并签订《委托提取还贷终止协议书》。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者,办理终止手续时,需携带本人和借款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七、业务办理的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每月1-24日之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郑州住房公积金大厦(百花路46号附8号)3019室(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同时,申请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在办事大厅13-14号窗口办理);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的公积金贷款户到各自对应的办公地点办理。
八、友情提示:
1.委托人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须均在同一公积金管理机构(如巩义缴存,巩义贷款)。
2.委托提取还贷终止手续,须在提取还贷操作成功三期以后方可办理。
3.《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签订后,委托人不能再办理公积金柜台支取业务。
4.委托人应经常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齐至公积金贷款银行还款账户,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12篇: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须知
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须知
2013年06月03日来源: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心(下称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
二、委托提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人贷款购房还款期限还有一年以上。
(二)委托人在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并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委托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并授权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在归还住房贷款有效期内,每年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四)住房贷款银行在成都市范围内。
三、委托提取时间
委托提取,一年一次。每年提取时间(下称提取时点)为首次还款月份的次月。在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中心)贷款的,贷款月份5-10月的在每年12月份划款,其它月份在每年6月份划款。
四、委托提取额度
(一)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按提取时点前一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乘以12计算。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的第六月还款本息乘以12计算。
最小提取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算
(二)委托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余额不足提取的,提取到账户余额的百元位,其余部分可从配偶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余额中提取。
五、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程序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凭“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到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下称协议书,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委托人如实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协议书到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三个月还款明细原件。
5、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主借款人到场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联名卡原件。
(三)委托人将签订后的协议书交一份给单位留存。
六、协议变更
协议中的任一信息发生变动,委托人应在发生变动后一月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七、委托人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办理了委托提取,就不再在柜台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八、委托人提前还款的,须在提前还款后一月内向管理中心申报,并提供银行提前还款的通知单和收据。
九、下列情形,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余额或注销。
(二)委托人无贷款余额且提取时点前12个月无还款记录。
(三)在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中无法查询贷款信息。
十、委托人请求终止委托提取,须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同意后终止。
十一、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全额追回;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管理中心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十二、为给委托人提供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方便,管理中心视缴存单位准备等情况,与单位专管员联系到单位集中办理委托提取协议签订手续。错过上单位集中签订以及急于签订委托协议的委托人,可直接到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第13篇: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
协议编号:WTTQ0,000,001
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
委托人(以下委托人统称为甲方):
⑴⑵⑶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委托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3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自动审核管理规定(试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公积金联名卡储蓄帐户。
二、甲方住房贷款类型为:()1-商业贷款,()2-公积金贷款,()3-组合贷款,贷款发放银行为。
与贷款合同相关信息:
第一(主)借款人:
贷款房屋地址:
贷款金额:贷款合同起止时间:
贷款识别号:还款日:
委托人⑴与第一(主)借款人的关系:
附注:
三、甲方授权乙方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包括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同时许可银行向乙方提供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直至本协议终止。具体查询内容如下:
1、借款人及其证件类型和号码;
2、贷款房屋地址;
3、贷款银行,贷款合同起止时间,还款方式,贷款识别号码;
4、贷款金额,截止查询时点的贷款余额,最近十二个月已还款额,合同约定还款日。
乙方对获得的甲方所有贷款信息及还款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且只能用于乙方公积金提取。
四、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年度委托提取时间为月日。
五、甲方委托乙方每年度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银行提供的委托提取时点前十二个月的还款总额。
六、乙方应于“委托提取时间”次日将核定提取的资金划转入甲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帐户并告知甲方,遇节假日顺延。
七、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或升位)、公积金联名卡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影响提取,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当乙方不能从银行获取甲方贷款、还款信息时,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甲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应向乙方书面提出并办理终止手续。
九、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第二条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全部结清之日次年止。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⑴
通讯地址:
系电话:
移动电话:
乙方签字并盖章:
电话:96319
⑵⑶电子邮箱:年月年月日联日
第14篇:住房公积金委托代付协议书
住房公积金委托代付协议书
编号:
甲方: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所:西安市西北一路52号
乙方: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由甲方委托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乙方在省中心开设的公积金帐号为: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收款帐户为:
单位全称:
帐号:
开户银行:
四、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户名必须与在甲方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户名一致,由于乙方提供的账户有问题而导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无法支付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收款账户户名、账号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协议书。
六、在代付过程中如付款金额发生差错,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积极纠正,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准确支付。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15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
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南宁市辖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且能在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的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中心为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核查、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监督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业务的办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在中心或在广西区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自住住房的产权人。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个人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申请贷款时须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缴存且至少缴存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在面谈或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故意欺骗行为和隐瞒相关信息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能提供借款人本人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证明。
(五)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别墅、车库及杂物房。
(六)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生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未付清房款并经出售方同意的,申请时间可再延长一年;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七)交足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八)借款人及其共有人同意用所购自住住房或自建住房进行抵押。
(九)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的,须楼房封顶方可发放贷款。购买单位住房的,原则上8层以下的建筑需建至4层以上方可发放贷款;8层以上的建筑,需建至三分之二层数以上方可发放贷款。
(十)《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或漏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报中心同意后,在单位补缴完原拖欠或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并继续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暂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房款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首付比例参照受托银行相关规定。商品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必须等于购房总价;单位住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可小于或等于购房总价。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借款人最终还款年龄最长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男性不能超过65岁,女性不能超过60岁。贷款抵押房产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30年,已使用年限从该抵押房产建成当年起按年计算。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十三条 开发商和建房单位向中心提交《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项目证照齐全后,借款人可向中心业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中心贷款管理工作人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要点包括:
(一)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面谈。
(二)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
(三)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
(四)贷款抵押审核。
(五)证明资料审核。
(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委托银行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 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审核和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将借款人资料移交受托银行。审批不通过的,由中心贷款管理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由中心确定的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受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属纯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可根据中心资金计划情况确定受托银行。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持购房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十九条 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当前缴存状态应为正常缴存
第二十条 受托银行应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权证资料移交中心,并在收到中心放款指令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单位房的,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帐户。
(二)购买二手房、自建房的,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章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注:不得复写,该表格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
(二)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4份、配偶及其他共有人各3份,双面复印)。
(三)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未成年子女包括户口本首页和子女本人页3份)。
(四)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判决书复印件2份,未婚声明原件2份。离婚后未再婚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声明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由声明人填写并于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印)。
(五)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该资料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收入水平按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在中心缴存的职工可不需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
(六)借款人配偶不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原件1份。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1份。
(七)购房首期交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3份。
(八)购房合同(购单位房和二手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3份、购商品房合同原件2份及合同复印件1份)。
(九)如属异地贷款,借款人及配偶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十)承诺书或保证书原件2份(购市场运作房、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须提供)。
(十一)房号证明原件2份(购市场运作房、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须提供)。
(十二)房屋产权证明(购商品房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3份;购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提供准购证复印件3份)。
(十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要求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换成中心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心可根据资金存量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商转公贷款,中心个贷率超过75%时可以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二十三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的房产应为南宁市辖区内的房产。
(二)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应当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作为共有人的配偶,并且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房产合法权属的相关证明。
(四)原商业贷款房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同时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房价限额,上述三项条件中以金额最低的为准。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小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特殊情况下商转公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年限,并且房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30年。房龄按评估报告上的房产建成当年起算,不须提供评估报告的,按签订购房合同当年起算。
第二十五条 商转公贷款所需材料: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
(二)借款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户口薄复印件各2份。
(三)婚姻状况证明(含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复印件2份或婚姻状况声明(含未婚、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结婚证遗失)原件2份。
(四)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收入水平按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在中心缴存的职工可不需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不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证明原件1份。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1份。
(六)原购房合同复印件2份。
(七)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2份。
(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
(九)借款人原商业贷款最近6个月还款对账单(含本金余额)原件1份。
(十)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2份(原属购买二手房,原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的,须重新评估;原属购买一手商品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超过5年的,须进行评估。)。
(十一)中心认为办理商转公贷款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商转公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相同。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由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自筹资金或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办理垫资手续到原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结清和撤押手续。审批不通过的,由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借款人结清商业贷款并办理撤销抵押手续后,将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出具的撤销抵押的书面文件交受托银行,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和发放贷款。
第八章 异地贷款
第二十七条 异地贷款是指在广西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直、区直单位职工因来南宁所辖七个城区内购置自住住房时向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二十八条 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第二十九条 中心个贷率超过75%时暂停受理异地贷款。
第九章 北部湾同城化贷款
第三十条 北部湾同城化贷款是指在北部湾经济区内(本中心、北海、防城港、钦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区直及中直单位职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四个城市购房向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北部湾同城化贷款,分为两种情形:
(一)北海、钦州、防城港三个城市的区直及中直单位职工来南宁所辖七个城区内购房的情形。此类职工申请贷款除按中心正常贷款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在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证明的回执部分在放款后由贷款地中心交回缴存地中心。
2.申请人及配偶发生逾期时同意划扣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授权书。
(二)在中心缴存的职工去北海、钦州、防城港三个城市辖区内购房的,因当地公积金中心个贷率超75%而转为中心受理的情形。此类职工申请贷款按中心正常贷款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第三十二条 北部湾同城化贷款除执行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按照中心与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地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北部湾同城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心个贷率超过75%时暂停受理北部湾同城化贷款。
第十章 贷款担保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受托银行为抵押权人。
第三十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和中心同意,借款人无权转让、出租、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间,中心为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中心,并按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
第四十条 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借款人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 贷款偿还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再变更。
第四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月数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为每月扣款日。借款人应在每月扣款日前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在正常还款一年以后,可以申请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但提前还贷次数不能超过6次: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提前部分还本额度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第四十五条 提前归还借款的,需提供借款人或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进行查验,并在中心业务窗口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批准提前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可在中心营业窗口现场办理还款或预约银行扣款。
第四十六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条件的提前还款申请,可直接在中心业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前还款申请则按中心内部控制制度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在发放贷款前停止支付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三)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四)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银行和中心利益的。
(八)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九)发放贷款前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受托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五十条 逾期处罚。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心各委托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信息进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系统,借款人再次申 请公积金贷款时,将在贷款资格上受到限制。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或者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或其配偶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取消该职工家庭三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资格。
第五十三条 受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产的有关费用和税款。
(二)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三)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失。
(四)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或不足以支付贷款银行的赔偿金时,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五)剩余金额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6篇:公积金委托书样板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本人
(即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是
职工,现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特委托本人配偶
(身份证号码:)前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原因:),并携带提取资料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被委托人的行为视同本人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7篇:取公积金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本人(即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曾是
职工,现因调往外省工作,现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额。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特委托
(身份证号码:)前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携带提取资料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在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被委托人的行为视同本人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提取金额请转至委托人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8篇:咸阳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试行办法咸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个人购买自用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咸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购买自用住房的职工个人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由受委托银行根据资金中心下达的个贷计划具体办理贷款发放业务。资金中心进行贷前审核,实施贷后检查、监督,承担风险。
第三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本项贷款采取财产抵押和综合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 凡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资金中心指定银行专户(一般要求近年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用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及个人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购买自用住房并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3、同意用所购房产或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贷款抵押。
4、用房地产抵押的,须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
3、购房缴款凭证。
4、夫妇双方收入证明。
5、借款人缴存公积金证明。
6、合法的购房合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夫妇双方在剩余工作年限内应交住房公积金之和。 2、可贷款额度一般限制在购房应付总价款的70%以内。用有价证券质押的,贷款额度限制在有价证券金额的70%以内。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个人公积金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三条 资金中心在收到职工的贷款申请及必需的借款资料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既行办理贷款及质押、综合保险等手续。对审查不合格的,须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还资料。
第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在办完相关贷款手续后,送市资金中心复核,对符合规定的贷款,由市资金中心出具划款通知书,银行办理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从次月起(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者除外)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数额、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如未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收取逾期贷款罚息和复息,计息原则和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PI(1+I)N/(1+I)N-1 其中:P:贷款本金;I:贷款月利率; N: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第十七条 经资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对于提前归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免收违约补偿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须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负责贷出资金的本息回收。
第二十条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需办理以下手续之一:
(1)借款人须出具质押物清单及相关证明。
(2)借款人须办理住房抵押及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手续。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综合保险条款参照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19篇:宁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简介
宁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简介
为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推出“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委托提取”)业务。
可申请委托提取业务的对象:取得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且签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缴存的。
办理方式:贷款职工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在贷款清偿前的每个月,中心将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不大于上月已归还贷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指定账户内。签约办理程序:① 单位开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书》; ② 携带借款合同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书》、还贷卡(须为借记卡)或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有共同提取人的还需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③主借款人及所有共同提取人一并到中心办事大厅面签委托协议;
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需注意事项:
1、委托提取签约生效后,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职工的还贷提取业务,如有以前年度未提取的,应先作提取,再签约。
2、委托提取业务采取的是报销制,例如:刚发放贷款的职工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第一个月必须自己进行还贷,中心在第二个月的15号左右对职工上个月的还贷金额进行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还贷金额的全额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还贷金额的留存 2分后划转(有按月补贴账户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和按月补贴账户各留存2分余额)。
3、配偶纳入同一套房屋还贷提取时,必须和主借款人一起到中心作委托提取关系人的增加,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房屋的还贷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