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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年终办公室总结

作者:lb1573时间:2020-12-24 下载本文

第1篇:住房公积金总结

住房公积金年度总结范文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靳鉴[〔2020〕26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XX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报告现公布如下: 1,组织概况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8名成员,将于2020年召开会议。审议批准的项目主要包括: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及决算报告、2020年XX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及使用计划(预算)和年度工作任务部署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依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核算。该中心有6个部门和11个管理部门共有112名雇员,其中83人目前已被雇用,29人未被雇用。

2、经营

(1)存款:2020年新增开户单位3390个,实收单位20488个,净增3390个;新增员工11.7万人,实付员工48.7万人,净增员工6.6万人。存款总额79.87亿元,同比增长12.10%2020年末,存款总额为573.11亿元,同比增长16.19%。存款余额214.66亿元,同比增长12.32% 两家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的银行与去年相比保持不变。

(2)提取:2020年提取金额56.33亿元,同比增长10.26%;占当年存款的70.53%,比上年下降1.18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358.45亿元,同比增长18.64%(3)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其中单笔存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双笔存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2年,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800笔,金额48.23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2.86%和25.33%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将收回27.12亿元。年末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21万笔,贷款余额249.1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99%、13.25%和9.2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116.07%,比上年下降3.26个百分点。

五家银行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与去年相比保持不变。

2。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2020年,中心没有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4)购买国债:2020年,中心没有购买国债,余额为00亿元

(5)融资:2020年融资8亿元,返还12.54亿元。截至2020年底,融资总额74.7亿元,融资余额42.6亿元。

(6)资金存储:截至2020年底,住房公积金已存9.88亿元。其中,活期存款共计1.75亿元人民币,其他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总计8.13亿元。

(7)资金利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项目贷款和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存款余额的116.07%,比上年下降3.26个百分点

3,主要财务数据(1)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8373.21万元,同比增长11.03%存款利息5826.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7724.7万元。

(2)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578,996,700元,同比增长9.50%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3752.8万元,收缴费1131.5万元,委托贷款费2228.1万元,其他20783.5万元。

(3)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25173.54万元,同比增长14.71%增加值率为1.25%,比上年增长0.04个百分点。

(4)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8442.1万元,管理费提取1795.61万元,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提取14935.8万元

2020,上缴财务管理费1659.3万元上缴市财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811.33万元

2 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9.96639亿元。共安排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1094.1397亿元

(5)管理费用:2020年,管理费用1795.61万元,同比增长12.50%其中,人事基金1333.4万元,公共基金111.9万元,专项基金335.3万元

4。资产风险状况

(1)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20年底,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金额为491.82万元,逾期率为0.2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4%提取2020年,将预留8442.1万元的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2020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9.96639亿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4%,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金额占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例为0.49%(2)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贷款:2020年底,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3)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20年底,该中心没有遗留风险资产

5、社会经济效益

(1)存款业务:2020年,实收单位数、实收员工数、存款额分别同比增长6.18%、1.25%和12.10%在个存款单位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占11.81%,国有企业占11.71%,城镇集体企业占8.87%,外商投资企业占3.91%,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占51.7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9%,其他占11.04%在199名有薪职工中,36.51%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27.06%为国有企业,4.23%为城镇集体企业,6.17%为外商投资企业,21.73%为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1.58%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72%为其他企业。中低收入占97.04%,高收入占2.96%在 名新办职工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占9.50%,国有企业占10.44%,城镇集体企业占3.29%,外商投资企业占7.46%,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占65.0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01%,其他占3.26%。中低收入占99.6%,高收入占0.4%(2)提取业务:2020年,207,800名带薪员工将从住房公积金中提取56.33亿元在 提取金额中,83.56%用于住房消费(36.11%用于购买、建造、改建和大修自住住房,47.41%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0.04%用于租赁住房);非住房消费占16.44%(退休和退休占10.2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占4.85%,迁出本市或出国定居占0.02%,其他占1.34%)在199名员工中,中低收入占98.67%,高收入占1.33%(3)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职工购买住房191.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份额为14.81%,比上年下降1.7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员工购房利息支出可节省1412.9478亿元。在员工贷款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8.78%,90-144(含)平方米占73.45%,144平方米以上占7.77%86.08%购买了新房(其中0.12%购买了经济适用房),13.92%购买了二手房。在份员工贷款中,32.47%只为员工申请贷款,67.53%为有重复存款的员工申请贷款在名贷款员工中,42.72%在30岁以下(含),34.96%在30-40岁之间(含),18.43%在40-50岁之间(含),3.89%在50岁以上。92.64%首次申请贷款,7.36%第二次或以上申请贷款。中低收入占99.48%,高收入占0.52% 2。异地贷款:2020年,共发放异地贷款858笔,总金额3.94657亿元。截至2020年底,非现场发放贷款总额100255.5万元,非现场贷款余额8502.175万元。

3。循环经销商贴息贷款:2020年,共发放循环经销商贴息贷款1196笔,金额5402.5万元,支持员工购买和建造12.62万平方米住房,当年贴息13.33万元。截至2020年底,共发放循环业务贴息贷款1196笔,金额540.254亿元,总贴息13.33万元。

4。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试点:2020年,中心没有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4)住房贡献率: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循环贴息贷款金额、项目贷款金额和住房消费提取金额之和占活期存款金额的比例为126.06%,比上年下降23.43个百分点

6及其他重要事项

(1)2020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和实施 1、当年缴存基数的上限和确定方法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02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5,313元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2020年市级、历城、丰泽、洛江、泉港、石狮市、晋江、南安、惠安县(含台商投资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月最低工资基数为150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最低工资为150元。2020年,安溪、永春、德化县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为138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标准为138元 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次的,从2020年7月1日起将进行标准化调整

2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和实施,当年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靳鉴[〔2020〕237号)精神,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将及时制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待遇实施的具体办法。通过明确存款范围、突出平等待遇、简化办理要求、细化材料、设立温馨提示服务等措施,为我市聘用的港澳台员工提供平等、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促进港澳台员工更好地融入内地经济社会发展

(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靳鉴[〔2020〕45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的具体实施意见。规范存款基数上限,扩大存款比例浮动范围,提高延期支付审批效率,规范和完善提取政策,优化提取审核流程,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降低真实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收入负担,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处理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运行,维护依法支付职工权益

(3)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贴实施意见。从8月10日起,住房公积金补贴贷款将在市区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全市。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缓解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压力,拓宽贷款资金来源,满足已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融资需求。(二)完善住房公积金服务2020年 进一步深化“管理服务”改革,压缩和简化业务流程和资料,取消存款登记,个人账户纸质资料开放,联合优化个人账户操作,简化死亡提取证明材料和抵押项目备案材料,努力提高服务效率“最多运行”业务指南被制作成二维码,员工只需通过手机扫描就可以详细了解业务指南,特别是受理时限、申请材料、业务流程等信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3)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2020年

发布《关于加强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的通知》,对中心网站部分栏目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网站在政务宣传、社会服务和新闻宣传中的作用与XX市住房交易中心开通信息共享渠道,实现购房员工信息资源共享。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荣誉2020年

2020年,市管理中心获第十三届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南安市城市管理部获“市级优秀安全单位”称号,惠安县管理部获县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2篇:住房公积金总结

住房公积金

第一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1、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职工。

2、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未按规定逐月缴存公积金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不具备贷款条件;

(二)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年以上且单位未有缴存不良记录,新调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五)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以契税发票为准二年以内可申请装修贷款,超过二年不提供贷款;

(六)职工支取公积金后,须连续缴存一年以上,一年内不具备贷款资格;

(七)职工还清贷款后,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视为首次住房,不受二套房的政策限制。

3、借款人及配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户口本;

(三)婚姻证明(除结婚证外的各种情况均须个人承诺且单位出据相关证明);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还能力的证明(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最近三个月税单);

(五)单位代发工资账户及开户行;

(六)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购预售住房,需预售房单位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七)开发商开户行及账户。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额度:

(一)新房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7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可上浮最高至30万元。

(二)贷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贷款时如果接近退休年龄,贷款期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再延长五年(患有重大疾病或在高危岗位上工作的除外)。

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贷款利率应当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有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若一方支取公积金者,另一方可以同时申请贷款,但不再享受贷款额度上浮比例。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者,凭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证明视为正常缴存公积金(与在本地缴存公积金同等待遇),可上浮贷款比例,但不得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附表:

第三章贷款偿还

1、办理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时须按所贷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资金的实际比例,等比例偿还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本息。

2、借款人自放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提前还款;

超过一年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借款人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则不计收借款人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3、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须经书面同意)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但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还款的,原则上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但所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归集额或当年还款额。

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第3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一是加强管委会委员联系,注重政策调研,提高委员履职能力;二是努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落实职工“住有所居”的目标;三是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满足职工改善住房需求,有效地帮助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提高职工居住水平。

一、加强委员联系,为决策搭建平台

1、市住房公积金管委办根据换届后人员工作变化情况,报市政府同意,调整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同志任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长、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并设专人负责办公室工作。对新任职的委员进行了会议培训,并印发相关规定和文件资料,提高了委员履职能力。

2、加强委员和办公室的联系与沟通,管委办专门印制了委员通信录,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刊载相关规定和好的作法,加大交流力度。并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专门开辟管委办工作动态,对委员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刊载,相互交流,推进工作。3、做好管委会会议筹备工作,管委办提交管委会审议事项,提前将审议内容告知委员;今年召开管委会前,管委会办公室提前1个月将市公积金中心《关于20××年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财务收支等计划执行情况和20××年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财务收支等计划编制情况报告》及需提交管委会审议事项送各位委员进行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得到委员的大力支持。管委办及时整理委员反馈意见,并同委员进行充分沟通,缩短了会议审议时间,达到了审议目的,提高了效率,受到委员的好评。

4、印制管委会相关文件资料,集编成册,为委员决策提供参考,将管委会主任在第10次管委会全体会议的讲话印发全体委员和相关部门,全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委员决策水平。

5、管委办联系相关委员,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今年管委办到县市区检查五次,督促各地按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和规定。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全面发展。

二、召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

1、今年5月29日,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同志主持召开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管委会副主任寇子胜同志主持会议,审议了全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全体管委会委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副主任及中层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审议了管委会副主任、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同志的报告,通过了有关事项。2、管委办根据我市的实际,协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认真核实和审查,报市、省相关部门批准,“5.12”地震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坏账减免核销工作已全面完成,共核减户数222户,核减本金利息12944382.95元(其中:本金11532427.38元,利息1411955.57元)。

3、注重调查研究,以江油分中心、涪城管理处作为调研基地,认真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扩面归集、贷款发放、财务审计、个人提取制度的完善工作。落实管委会审议事项,管委办依照会议审定事项,抓好贯彻落实。

三、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落实“住有所居”目标

1、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正确引导职工住房消费,保证首套住房需求,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购房需要,支持改善性购房,杜绝投机投资性住房贷款,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为实现住有所居而努力。

2、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管委办每半年对住房公积金职工个贷进行稽核检查,查还贷、查催收、查审批,查制度是否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利率规定,按规定和《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特别是抵押落实的检查,收到了较好效果,全市个贷逾期控制在5‰以内。

四、继续做好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工作

1、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推进事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2、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参与公积金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

3、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双双向12%靠拢。

五、加强监管,保障公积金运行安全

1、一是督查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完善备份备案制度。二是推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三是指导和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格内控制度,找准风险点,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四是推进住房公积金系统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和创先争优活动。五是推进政务服务窗口创文明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做到优质、高效、便捷。

2、全力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文明窗口建设工作,今年在全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和文明窗口建设工作,年初在管委办的《工作要点》作出安排,要求全系统领导干部带头,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找准风险点、加大预防力度、做到早教育、早预防、早发现。在文明窗口建设过程中,督促各地把文明窗口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真正做到建文明窗口、服务人民群众。

3、认真推进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工作,今年市委将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一是精心组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协调财政、审计、纠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总工会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分析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年终进行全面检查。

第4篇:住房公积金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

晋直房资发[2011]29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主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第五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极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一下简称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专官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轻松住房联名卡或卡号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十七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二条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输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二)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中心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省直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责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季度总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工作报告

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证明

《住房公积金证明.docx》
住房公积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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