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征缴扩面工作稳步推进。今年来,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目标。3月份,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下达了XX年工伤保险征缴扩面目标,明确全年新增扩面人数达到4.5万人,其中:农民工扩面3万人,基金征缴XX万。二是突出扩面重点。今年来,我们始终将农民工扩面、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重点推进了建筑行业、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在去年年底两局下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今年初,经与市建设局衔接,我们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程序、登记管理、“本人工资”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地推进了建筑企业参保工作。3月份,通过深入调研,我们拟定了商业服务业“以面积定人数”的工伤保险参保办法,5月22日,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下发了《关于商业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劳社发[XX]21号)。目前,全市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全面启动。桃源县在去年全面摸底的基础上,今年又对该县大型商业企业进行了参保可行性调研,完善了参保办法,该县花源酒店、丰彩超市等大型商业企业都已全面参保。三是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组成专门的扩面督导班子,对市本级部分事业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对部分县市区事业单位参保扩面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过宣传发动,常德日报社等单位已全员参保,安乡县、鼎城区等县市区全额事业单位财政代扣代缴工作已落实到位。石门县于今年元月全面启动了机关公务员参保工作,133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8600多人纳入了工伤保险管理范畴。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全面启动。今年来,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精神,坚持实行“六统一”、“七审核”、“三监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顺利推进。一是完善市级统筹政策体系。经过深入调研论证,3月份,我们提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市工伤保险征缴管理、事故调查、待遇支出、基金支出项目管理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范。根据市级统筹两个综合性文件规定,为确保市级统筹经办工作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征缴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管理的通知》。上述文件的颁发,标志性着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从管理层面到操作层面的政策体系已日益完善。二是加强区县征缴管理。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全市统一管理、分级征收”的原则,今年来,我们对县市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异动、缴费基数、费率浮动等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管理。对县市区XX年度工伤保险征缴方案进行了严格审核,确保了全市工伤保险征缴工作“政策一致、标准一致、基数一致”。三是加强区县待遇支付管理。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对各县市区一次性待遇、长期待遇及大额医疗费用给付、辅助器具配置与康复治疗等进行了全面审核、规范,确保了全市范围内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统一,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四是加强市级储备金调剂管理工作。今年来,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市级储备金调剂管理机制,1-5月,全市按规定征收市级储备金79万元,申请省级储备金280万元,已为5个县市区拨付市级储备金135万元。4月份,市工伤保险处组织对部分县市区市级储备金支付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审核,目前,市级储备金滚存结余180万元。
(三)基金监管工作严格规范。一是严格规范基金部分支出项目管理。完善了县市区四项费用使用预算审核制度,加强了对县市区四项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上半年,责成3个县市区纠正了四个项目支付使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二是规范内控管理。今年来,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为迎接省厅“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年”活动检查,切实搞好自查自纠,努力完善基金管理,修订完善了内控管理制度。完善了重大工伤事故待遇给付和廉政双责制度、基金预警制度、一事两岗两审等制度,为开展基金专项治理活动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组织开展基金反欺诈活动。上半年,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年”活动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工伤保险基金“反欺诈”活动。市本级成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反欺诈活动领导班子,在常德图文频道开辟了工伤保险基金反欺诈活动宣传专栏,向社会公布了反欺诈有奖举报活动办法及举报电话,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骗取基金行为。为确保反欺诈活动落到实处,市处由主要领导带队深入金龙电机等 12家单位,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工伤事故、待遇给付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抽查。通过反欺诈和专项治理活动, 全市核查出虚报瞒报参保人数基数单位5家,累计瞒报基数300多万元,核查假冒工伤事故3起,挽回基金损失10万元,市本级对一家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基数、侵害工伤职工利益的企业已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
(四)协议医疗管理日益加强。一是修订完善了工伤医疗服务协议。今年2月,市工伤保险处召开了市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座谈会,双方就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修改交换了意见,将门诊挂账管理、住院药占比、医疗与康复的衔接、住院时间限制、特检特治阳性率等内容纳入了协议条款。二是加强协议医疗机构监管。年初,下发了协议医疗管理情况通报,修改完善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综合考核办法》,评选出3家XX年度先进协议医疗机构,在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表彰。加强了工伤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通过检查,对市本级3家医疗机构下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告知通知》要求限期纠正在特检特治、药品使用、票据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终止了2 家服务欠规范机构的医疗服务协议,促进了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加强了对区县工伤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了县市区协议医疗机构确定、辅助器具配置、康复治疗和转外转诊统一管理制度。加强了县市区大额医疗待遇的支付管理,上半年,累计审核县市区大额医疗待遇150万元,通过审核,剔出不予支付医疗费用3万元。
(五)应对金融危机政策全面落实。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做好特殊困难时期的工伤保险工作,今年来,我们一是专门下发应对金融危机通知。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2月份,市工伤保险处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应对金融危机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符合国家及省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已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程序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上浮工伤保险费率的企业,XX年内工伤保险费率原则上不予上浮;XX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维持不变。上半年,市本级对华南光电科技公司、金太阳科技林业公司等13家应上浮工伤保险费率的企业未实行上浮,为企业减轻参保负担30万元。二是深入困难企业实地调研。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领导班子深入常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常德青峰煤矿等9家困难企业进行调研,重点调查了解困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职工就业状况、社会保险费停缴缓缴等情况。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按要求组织开展了调研工作。三是积极宣传财政补贴工伤保险政策。根据湘政发[XX]6号文件规定,市工伤保险处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工伤保险补贴政策,告知用人单位:凡是国家投资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新招用本省返乡农民工,并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一定标准给予1年工伤保险补贴。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在岗农民工就业岗位,积极招收返乡农民工。
(六)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一是进一步加强经办队伍建设。今年来,我们通过定期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了经办队伍建设。3月份,组织召开了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通过以会代培的形式对全市经办机构领导、相关工作人员、企业劳资负责人等110多人进行了集中培训。4月份,市工伤保险处借中层骨干竞争上岗之机,组织开展了劳动保障法规、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测试,提高了队伍整体素质。二是完善机构,充实骨干。4月17日,市工伤保险处举办了中层骨干竞争上岗演讲会。在综合各项评分并按组织程序报批后,4月24日下发了基金管理科科长、老工伤管理科科长任职通知。结合两位中层骨干的任用,市工伤保险处对处领导分工、相关科室职责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理顺了关系,明确了干部职工岗位职责。
(七)民生保障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深入学习、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围绕”保民生。一是围绕民生抓改革,老工伤管理迈出新步伐。为妥善解决市直国有煤矿老工伤人数多、负担重、待遇低的问题,今年来,通过深入调研座谈、精心测算,我们拟定了市直国有煤矿老工伤统筹纳入方案,提出了“单位缴纳一点、财政补贴一点、基金支付一点”的筹资原则,得到了市政府批准。目前,三家国有煤矿老工伤职工近3000人正在有序纳入。为切实解决市直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看病难、报账难的问题,我们下发了《关于对市属改制企业老工伤职工门诊费用试行挂帐管理的通知》,改革了运行五年的门诊医疗“个人垫付、集中报销”办法,全面实行“就近治疗、挂账管理、医院结算”,挂帐管理办法现已正式实施。6月10日,《中国劳动保障报》对我市这一做法进行了宣传报道。二是围绕民生抓调研,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今年来,我们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围绕工伤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深入调研。市工伤保险处主要领导先后深入石门黄场社区、广福桥社区、武陵区新东街社区等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工伤职工意见。通过调研,拟定了进一步落实解决老工伤职工相关待遇问题方案,正在按程序报批。三是围绕民生抓执法,工伤职工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今年3月,市工伤保险处主要领导带队,深入金龙电机、吉春药业等9家企业,对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部分企业工伤职工伤残补助不足额、工伤住院待遇落实不到位、职工个人垫付工伤医疗费等问题进行了纠正。四是围绕民生抓服务,便民利民机制进一步健全。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进一步精减办事程序,坚持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完善窗口服务机制,增加了4项窗口服务内容,规范了6项窗口服务流程,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完全实行窗口受理、窗口审核、窗口支付。今年初,在市直劳动保障系统窗口服务评比中,市工伤保险处窗口荣获了“流动红旗窗口”称号。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筑企业、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力度仍然不大;二是个别县市区“老工伤”统筹纳入工作还未启动;三是部分县市区经办机构基础建设滞后,工作条件亟待改善。
三、下半年工作重点
(一)加强征缴扩面力度,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一是继续加大高危行业及农民工参保力度。努力实施“平安计划”(二期),推进建筑、矿山、烟花鞭炮、建筑施工、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农业施工队伍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三年目标。二是切实抓好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认真落实《关于商业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劳社发[XX]21号)精神, 通过与工商、公安、房管等部门联系,摸清本市商业服务行业底数,大力推进餐饮、旅店、娱乐、物业等服务业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将地处农村的各类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通过上述工作,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确保全年新增农民工参保3万人,年末累计参保达到9万人。三是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保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面达到90%以上。
(二)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切实规范基金部分支出项目管理,严格实行预算控制,严格管理使用项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加强区县(市)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收、管、发、补”各环节操作流程,用制度保障基金安全。进一步加强基金稽核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继续抓好“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年”及工伤保险基金“反欺诈”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骗取基金行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三)加大“老工伤”统筹力度,切实保障民生。一是全面解决区县破产改制企业工伤职工待遇问题。重点解决破产改制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辅助器具配置、生活护理、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恤等待遇,全市推动面达到100%。二是着力解决参保企业老工伤问题。认真贯彻《常德市老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管理办法》,依照“人员逐步纳入,项目部分纳入,单位自愿纳入”的基本原则做好统筹纳入工作,纳入重点放在高危企业、规模企业及对工伤保险贡献较大企业。XX年力争统筹纳入参保单位“老工伤”6000人。三是重点解决因工染血吸虫病工伤职工待遇问题。认真贯彻湘政办发(XX)17号文件精神,争取在7月底前发布实施办法,将XX年5月1日以来因工染血吸虫病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维护血吸虫病职工合法权益。
(四)加强工伤管理服务方式改革,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工伤保险社区管理服务模式。推进工伤管理服务方式改革,实现工伤人员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向社区管理服务过渡,充分发挥社区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用。重点依托石门广福桥社区、黄场社区、德山相关社区等为原市直改制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工伤预防康复工作。按照《湖南省工伤康复管理服务试行办法》文件要求,积极做好工伤康复管理服务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选送符合康复条件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做好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的相关工作,促进工伤职工身体康复、职业康复、心里康复,提高伤残职工生活质量。严格执行先康复后评残制度,实行工伤康复与劳动能力鉴定的有机结合。建立工伤职工康复台帐,7-12月,安排20名左右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组织工伤职工健康体检和康复疗养,促进我市工伤康复事业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强化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加强与安监、煤管、建设、卫生、烟花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健全工伤预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争取部门配合支持,营造工伤保险征缴扩面工作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2篇: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2011年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2011年我们认真落实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主线,以巩固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为重点,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保障水平,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促进了我区工伤保险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全年新增参保人数4186人,完成年度任务的233%,征缴工伤保险基金371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33%,全年支出工伤保险基金259万元,基金滚存结余470万元。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征缴扩面工作稳步推进
今年来我们采取三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一是明确工作目标。我们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目标,按照市级统筹管理考核体系的要求,制定了《鹤城区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人员考核实施细则》明确了每个股室、每个工作人员的任务和职责,量化标准,奖罚分明。二是突出重点加强征缴,今年我们继续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做为征缴的重点来抓落实,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做到工伤保险基金代扣到位。三是加大宣传,促进扩面。我们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契机,分别在7月、10月举办了两期“一法一条例”培训班,并印刷了份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挂图等宣传资料,对工伤保险新政策进行了及时宣传,全力开展工伤保险扩面工作。
(二)基金收支运行安全规范
今年是市级工伤保险实施统筹管理的第一年。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优化服务措施。在全面开展基金征缴工作的同时严格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有序。一是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基金年度预算与决算工作,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切实规范工伤保险基金部分支出项目管理,严格实行预算控制,严格管理使用项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格开展专项检查。二是切实加强内控管理。认真执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切实做好了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控制等项工作。三是加强基金稽核工作。我们将优势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稽核重点。延伸稽核范围,加强征缴稽核,夯实缴费基数,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待遇稽核,有效防止虚报冒领工伤保险基金现象发生。四是强化待遇支付管理重点,维护工伤职工利益。依法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坚决做到足额、及时。重点抓好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全额赔偿”政策的落实、长期待遇社会化发放、农民工待遇一次性发放等项工作,切实落实工伤保险惠民政策。同时加强待遇支付管理。完善待遇支付制度,规范待遇支付环节,加强对非足额缴费单位、无故停保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
(三)认真开展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的决定,2011年将分步实施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下发后,我们在去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对全区234名老工伤人员进行了逐一分类分批测算,并做好工作方案,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配套专项资金,确保这项工作在年底前完成。
(四)经办能力进一步增强
面对工伤保险任务重、压力大、挑战多、要求高的现状,为全面完成好各项目标任务,提高服务效能,我们采取了四项措施来加强行政效能的提升。一是继续抓好“创先争优”和“优质服务窗口”行动,增强全中心的凝聚力和执行力。二是抓好制度建设。结合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和简化工作流程对工伤参保登记、人员异动、待遇给付、工伤医疗工作程序进行了全面的整理,使之做到简单、便捷、明了。三是抓好网络平台建设。积极争取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支持,截止到11月底,人员数据信息已接入市级工伤统筹管理系统,待遇支付审核、基金财务管理结算也将从2012年1月起开通,经办服务条件和服务手段得到了新的提升。四是抓好廉政建设。一方面加强内部
管理和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工保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我们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社会舆论及群众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规定。没有发生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三、存在问题
一是辖区内个体工商户雇工参保工作力度不大。二是经办机构基础建设滞后,工作条件亟待改善。
四、明年工作重点
(一)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一是全面推进辖区内商服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二是加大对未纳入财政代扣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财政代扣代缴制度,做到基金应收尽收。
(二)加大老工伤统筹工作力度;为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出现的缺口,我们将积极争取政府把配套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切实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也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为此在抓好征缴的基础上加强待遇支付管理,依法核定待遇资格,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3篇: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工伤保险二零一三年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人社局以及市工伤办的指导下,工伤保险以建立和谐社保为目标,开拓进取,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积极维护参保人员合法利益,加快落实工伤职工待遇。始终坚持以严格规范管理为基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一、任务完成情况
截止目前,工伤保险覆盖246个单位,参保职工7219名,其中农民工595人,事业单位参保职工4723人,完成市里下达任务7000人的103%,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共计266.53万元。一年来待遇审核共17人次,为13人共计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18.7万元,其中为2名事业单位工亡职工遗属支付各项费用105.7万元,为4名农民工支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80426.61元,为9名工亡职工遗属支付定期抚恤金5万元。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征缴扩面工作稳步推进
今年以来我县采取三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一是明确工
作目标。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要求,我单位制定了工作目标,明确了每个工作人员的任务和职责,量化标准,奖罚分明。二是突出重点、加强征缴,今年我们继续把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做为征缴的重点来抓并落实,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做到工伤保险基金及时到位。三是加大宣传,促进扩面。在工伤保险宣传方面,我中心一直把加强政策宣传摆在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位,今年我单位印制了6000余份工伤保险宣传手册,先后三次走上街头对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及时宣传,6月中旬我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台在南坪大屏幕做了视频宣传片连续一个月循环滚动,6月底,为了更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宣传力度,我单位定制了“工伤保险宣传袋” 5000余个,先后走上街头、深入企业,为职工讲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顺利进展。
(二)、基金收支运行安全规范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优化服务措施。在全面开展基金征缴工作的同时严格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有序。一是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基金年度预算与决算工作,严格收支两
条线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切实规范工伤保险基金部分支出项目管理,严格实行预算控制,严格管理使用项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格开展专项检查。二是切实加强内控管理。认真执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切实做好了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控制等项工作。三是加强基金稽核工作。加强待遇稽核,有效防止虚报冒领工伤保险基金现象发生。
(三)、认真开展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对我县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将分步实施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对全县40名老工伤人员进行了逐一登记,并做好工作方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四)经办能力进一步增强
面对工伤保险任务重、压力大、挑战多、要求高的现状,为全面完成好各项目标任务,提高服务效能,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来加强行政效能的提升。一是继续抓好“创先争优”和“优质服务窗口”行动,增强全单位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二是抓好制度建设。结合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和简化工作流程对工伤参保登记、人员异动、待遇支付、工伤医疗工作程序进行了全面的推进,使之做到简单、便捷、明了。三是抓好廉政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和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三、存在问题
虽然工伤保险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指标任务,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参保力度不大,不能够全员参保,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难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筑行业参保力度不大,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公司参保。
四、明年工作重点
(一)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一是全面推进辖区内餐饮服装企业、个体工商户、建筑工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二是加大对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
(二)加大老工伤统筹工作力度;为解决我县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出现的缺口,我们积极统计全县的老工伤人员,以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切实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逐年在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为此在抓好征缴的基础上加强待遇支付管理,依法核定待遇资格,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4篇: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2012年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同事们:
一年来,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机关全体同志的帮助、支持下,工伤保险以建立和谐社保为目标,开拓进取,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积极维护参保人员合法利益,加快落实工伤职工待遇。坚持以促征缴,严管理,优服务,奋力拼搏的规范严格要求,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一、任务完成情况
截至11月底,工伤保险覆盖133家2609名参保职工,其中农民工1149人,行政事业单位参保职工1430人,征收工伤保险基金166万元,完成全年任务75万元的221.3%。一年来待遇审核共60余人次,为32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90万元,其中为2名农民工工亡职工遗属支付各项费用142.5万元,为23名农民工支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37万元,为4名伤残职工支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6.5万元,为5名工亡职工遗属支付定期抚恤金4万元,其中最大支付额为82万元。
二、工作亮点
1、征缴扩面工作稳步推进。今年来,主要采取了三项
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扩面目标。针对我县实际,把矿山企业继续作为工伤保险扩面的对象。3月份,利用我县矿山企业开工之际,加强矿山企业用工摸底,促进了矿山用工企业自觉缴费参保的力度。二是限定矿山企业参保基数,将矿山最低缴费基数定为3000元,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确保了工伤保险基金基金收入的顺利完成。三是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参保工作。7月份以来,局领导积极协调、汇报,顺利完成了对全县93个行政事业单位的1430名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纳入了工伤保险,提高了工伤保险扩面的人数,增加工伤保险收入28万元。
2、待遇支付情况逐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严格按照《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补充办法》及《酒泉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待遇审核关,并经主管领导确认交财务复核后再支付其待遇。并将工伤待遇资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由单位转付工伤职工本人,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纷争。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工伤保险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指标任务,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基金收支不平衡。截止11月份基金收入166万元,支出190万元。
二是业务工作不规范。虽然积极学习业务知识,但终究
是闭门造车,没有一个明确的模式。
四、今后的工作目标及打算
针对今年工作中的不足,结合今后的工作任务:
1、继续加强矿山高危行业工伤保险的扩面,合理提高工伤保险参保最低缴费基数,加强《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的宣传,各方联动减少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议局领导安排业务人员到上级业务部门培训,逐步规范业务程序及流程,建立健全业务岗位交流制度。
3、继续一如既往的配合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5篇: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2011年度工作总结
工伤保险缴纳情况概述:
2011年,我公司在八冶建设集团公司各项目部的支持与配合下,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较2010年度有了很大改观,且出险后赔偿及时,为出险单位也提供了很大便利。现就2011年度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八冶建设集团公司下属参保单位有:矿山公司金川项目部全员参保、矿山公司肃北项目部全员参保、兰州分公司新疆项目部全员参保、兰州分公司舟曲项目部全员参保、八冶二建二一二工程处下属的汽车站项目部、27区住宅小区全员参保,其他各项目部均未参保。在2011年五月份,劳动局社保部门和我公司共同进行过一次参保情况检查,社保部门对我单位提出了重要的意见与建议,在我公司努力整顿下,下半年参保情况有了较大改善。从2010年底的参保的281人,增加至2011年底 1318人。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合同签订12737余份,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最多时只有1318人,只达到了合同签订总数量的10.3%,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要求相差较远,当然,根据八冶建设集团公司人员分散及流动量大的实际情况,100%参加工伤保险我们可能很难做到,所以需要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以后的工作中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三: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参保劳务工人工伤和工亡的赔付做了一定调整。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后,90%以上的赔付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工单位只需支付不到10%的费用。特别是重残人员,将会完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用工企业承担了很大风险,更减轻了用工企业的负担。
四:从2011年参加工伤保险及出险后赔偿情况来看,凡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目部,每月都能灵活增减参保人员,而且一旦出险,只要符合赔付要求,都能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赔付,用工企业风险得以降低。我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建筑行业季节性强,短期用工较多,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按月缴纳工伤保险,随时增、减投保人员,降低企业的参保费用,为集团公司降低劳务成本。
五:参加工伤保险存在的缺点:
(1)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是实名制,我单位使用的劳务人员大部分来自农村,不带或不出示身份证明的占40%左右,给参加工伤保险带来很大的困难。(2)施工企业流动性大,合同签订不及时,不能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漏签和漏报现象严重。(3)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较少,统计和管理劳务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要的工作量比较大,需要的人力比较多。(4)集团公司很大一部分施工点比较偏远,大部分施工单位通讯和网络跟不上,劳务人员不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我公司以工伤保险作为主险,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险,工伤保险虽是实名制,但是灵活性大,对于短期工程的劳务工人非常合适,而且缴纳基数低,保障比较大。因此,要加大对工伤保险的投保力度,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安全风险成本。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再接再厉,在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继续优化管理机制,调整工作思路,全力做好劳务派遣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6篇:工伤宣传月工作总结
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工作总结
我局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了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从2014年5月5日开展了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该活动紧紧围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主题,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抓住重点、热点,增强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取得了显著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接到上级部门要求后,我局召开会议,研究宣传方法,由一把手牵头,主管副局长组织监督,各股室联动,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宣传方案,并由各股室负责人落实。
二、精心组织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法
1、印刷《工伤保险明白卡》
印刷《工伤保险明白卡》,写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流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等问题,方便群众更直观的了解工伤保险。
2、深入企业交流意见
我局组织专班深入企业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同时参保企业及职工的相关意见与建议,并向他们法相《工伤保险明白卡》,与企业就保险缴纳,工伤人员全力维护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交流,为改进以后工作指明方向。
三、宣传成效
我局向各个企业单位重点宣传工伤保险的参保流程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同时解答参保企业及职工对工伤保险提出的问题。着重就处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企业进行沟通,并就以后工作的改进征求企业意见。在宣传过程中,我局同时加强业务沟通,不仅扩大工伤保险的知晓面、影响面,也提高了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取得了很大成效。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1、加强各单位之间合作。与相关单位继续加强合作,并不断完善联动机制,减小工伤保险政策执行中的阻力,简化行政流程,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的利益。
2、加强宣传,扩大影响。继续加强宣传工伤保险工作,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将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做得更好,针对建筑、煤矿等高危行业应该更加努力完善自身工作,将工伤保险宣传到每一个单位,让更多职工享受到工伤保险带来的利益。
3、加大执法力度。针对欠缴、断缴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更加详细的执法措施,确保企业及职工的利益。
第7篇: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2015年度,工伤保险所在我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在市社保局的指导下,经过全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任务指标。
2015年度,我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023人,全年完成扩面人数1234人,征缴工伤保险基金1516万元。征缴与扩面分别完成县政府下达任务的102.4%和123.4%;完成市局下达任务的141%和135.9%。本年度共为121名工伤(亡)职工支付待遇1132.8万元。
一年来,我们除完成日常工作外,主要从基金征缴、参保扩面以及检查稽核上下功夫,做到基金收缴不留死角,应收尽收;用人单位的职工应保尽保;支付认真审核,应付尽付。具体做法如下:
一、基金收缴、参保扩面工作稳步推进
1、强化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参保扩面保持稳定增长。
充分利用典型工伤事故,多渠道、多途径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参保。今年4月我们会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到献王集团等单位宣传社会保险政策、讲解社会保险知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目前,工伤保险的认知度正在逐步提高。许多企业单位已经办理或计划办理参保手续。
2、加大缴费稽核力度,切实做到应缴尽缴。
对每个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都仔细审核,通过询问了解、查看工资表等方式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的用工人数及工资发放情况,杜绝少报基数,漏缴基金的情况出现。5月**日,市社保局稽核科几位领导到我处检查、指导社保稽核工作。按照市局领导的要求,从六月份开始,我们对金昊公司等十几个单位进行了现场稽核。
二、事故调查、待遇审核工作从严从细,防止基金流失
由于工作人员少,不能每起工伤事故都做到现场调查。针对这种情况,在接到工伤报案时,我们认真询问事故发生过程,详实记录。对于显著轻微的事故,由用人单位报送考勤表等相关材料;对于重大或存在疑问的工伤事故,坚持做到现场调查,通过对当事人或目击者询问,拍照,调取相关资料等方式,掌握第一手材料。这样,在节约人员成本,提高事故调查效率的同时,保证了每起工伤事故的处置都实事求是,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做好了基础工作。本年度,我们对舒美公司、县医院、东村砖厂、十五级砖厂等几十个工伤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
三、提高自身素质,规范日常业务
加强业务学习,掌握不准的业务及时向市局有关领导请教,保证办理的每笔业务都经得住推敲。
搞好业务档案整理。今年上半年,我们将**年度的业务资料整理归档,随时准备迎接上级检查。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查阅相关资料。为日常工作提供了极大便利。
第8篇: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篇一:工伤保险个人工作总结
一、目标完成情况
1、确保了全旗4553名离退休人员、689名遗属人员和7188名享受待遇农牧民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截止年末共发放养老金8099万元(其中职工养老保险金支出6599万元、农保养老金支出1500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2、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4874人,其中在职职工20321人,离退休人员4553人,比去年净增1720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1700人任务的101%。
3、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5227人,比去年净增1120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1100人任务的102%。其中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1363人,比去年净增705人,完成市级下达700人任务的101%。
4、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8175人(其中高危行业有40个单位3984人参保),比去年净增2175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2000人任务的109%。
5、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5120人,比去年净增416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320人任务的130%。
6、农保新增14691人,达到43016人,完成旗政府下达任务的293%。
7、社会保险费收缴17872万元,其中职工养老保险收缴8319万元、农村养老保险收缴6100万元、职工医疗保险收缴2827万元,工伤保险收缴603万元,生育保险收缴23万元。共支出11386万元,其中城保支出9886万元,农保支出1500万元。社保基金累计积累2.9亿元,其中城保积累7694万元,农保积累2.1亿元。
8、全旗已有15248名城镇居民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其中成人2882人、学生12366人,收缴医保基金35万元,共为9名住院患者支付医药费1.1万元。
二、工作措施和效果
(一)狠抓扩面收缴工作
扩面收缴是社保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们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做好扩面续保工作,做到应扩尽扩、应收尽收、颗粒归仓。首先,建立扩面征缴责任制,层层分解指标,人人落实任务,全局上下从股到所到中心,人人都有扩面任务,并做到奖罚分明,有效地调动了职工的扩面续保积极性,形成了一种“链条”式的扩面征缴工作局面。其次,通过收取利息的形式促进扩面续保,对不能按时缴费的中断人员,在补齐原来欠费的同时,收取利息,时间长不缴费,利息就越多,再加上新软件的使用,利息将利滚利,更加增多。对此,我们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了这方面的宣传,从而使大部分断保人员补齐了欠费。再次,建立专职的基金征缴大队,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缴催缴工作,确保各项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另外,采取灵活措施,根据任务进度,施以阶段性目标,严格处罚,促进工作。
通过以上措施,今年又有8个新成立的单位142人纳入参保范围,个体户参保1432人,断保职工续保率达到97%以上。共收缴社保基金17872万元,共支出社保基金11386万元(其中城保支出9886万元,农保支出1500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100%。由于我旗社会保险工作思路超前、发展迅速、体系健全、成果显著,在自治区、国家影响很大,年初我旗被自治区确定为中瑞合作项目社会保障子项目示范旗,8月1日,自治区、市两级项目组领导来我旗检查项目区工作,对我旗项目区工作开展情况非常满意,尤其是对我旗社保工作在体系建设、模式构建、制度创新、难点突破等方面给予了高度评价。4月份我旗又被列入全国农村牧区养老保险重点县。8月21日,国家社保中心主任孟昭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冀秉峰一行来我旗视察社会保险工作,对我旗的社会保险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加强社会保险稽核
为了堵塞基金跑冒滴漏,今年我们在做好对重点对象日常探望监控工作的同时,6月份开始进行了一年一度的集中生存认证工作,利用指纹验证系统,对离退休人员、工伤残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遗属人员共5552人进行了认证,认证率达100%,重点对象平时探望率达100%,共查出132人死亡,未发生冒领现象。10月份开始,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对所有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进行了实地稽核,稽核率达100%。为了有效堵塞诈骗医药费现象,我们加强了对医疗、工伤医药费的稽查力度,严格住院登记审批,建立查房制度,做到逢住必查,逢住必回查,并严格审核报销程序,从而使诈骗医药费现象无空可钻。由于管理监控措施得力,无一例诈骗保现象发生。
(三)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今年我们在不断提高3个中心和14个社保所的管理服务水平,在元旦等重大节日继续组织包括享受农保待遇农牧民在内的所有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种赛事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外,加强了对参保对象的服务,为了让参保者能够方便快捷地了解社保政策,查询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局建立了服务网站,设立了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政策解答、视频新闻等栏目,公开了各股室职能职责、工作流程和电话,并在本局服务网站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信息查询系统,凡参保者打开敖汉旗社会保险局服务网站,进入个人帐户查询系统,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或养老保险个人编号就可查询到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和记帐情况。实现了个人帐户管理工作透明化、公开化。
(四)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开展工作
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3月份社保局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参保人数进行了摸底调查。6月份做好了启动的全面准备工作,专门成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股,配备了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设备,实现办公管理手段现代化、信息网络化。按照《赤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旗的实际,制定出台了《敖汉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做好与财政、民政、教育、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8月份,正式步入开展阶段,对居民医保政策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散发传单、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今年全旗已有15248人(其中成人2882人、学生12366人)参保登记缴费。2008年收缴医保基金35万元,共为9名居民支付医药费1.1万元。
(五)严格抓好社保基金管理工作
为确保我旗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和有效运转。严格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劳动保障部、自治区、赤峰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我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了各股室职能职责,细化了各股室工作流程,并建立了检查监督制度,从而使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建帐、运营、管理等整个收支运转全过程都建立在全面监控之中,实行双人双控,严格内部审计对帐制度,4月份我们对全旗各发放点的发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清理,对一年以上积压的养老金全部清回入户,有效杜绝了发放点挤占挪用发放基金的现象。未出现一例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现象。由于我旗社保基金管理到位,措施得力,效果明显,3月20日,市审计局局长徐连生在全市审计工作会议上,对敖汉社保基金管理使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六)认真做好个人帐户管理自查工作
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养老保险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赤峰市的要求,对我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全面梳理分析了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纠正,夯实了管理基础,提高了个人帐户管理质量。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我旗社保局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数据信息工作小组和文字材料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清查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确定5月15日——6月10日为自查阶段,6月10日——6月30日为整改阶段。同时搞好政策培训,使业务人员切实学深吃透,保证工作有序开展。通过整改,更新使用了新的软件,个人信息完整率提高了15%,准确率提高了8%,记帐率提高了10%,及时率提高了12%。消除了重复建户和人户分离等现象。解决了记帐不及时、人员转移变更不及时、对账方式单
一、账户信息不全等问题。
(七)建立了乡镇社保所与局机关联网办公
8月份,政府投入40多万元资金优化了社保局办公管理软件,集中采购了微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建立了乡镇社保所与局机关联网办公,参保登记、收缴保费、生存认证等工作手续可就地办理,各项数据利用网络传输,实现了办公管理手段现代化、科学化、网络化,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开展难。由于有关部门配合不力,参保登记不及时,导致居民医保开展难度加大。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扩面难问题。按照自治区内政发(2008)221号文件要求,将所有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但由于政府的特殊政策,导致招商引资企业不能及时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大部分招商引资企业仍游离于社会保险之外,损害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影响了扩面收缴任务的完成。
四、2009年工作思路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国家试点为动力,以中瑞合作为契机,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一个符合旗情、统筹城乡、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
1、继续加大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的扩面续保收缴工作力度,以责任制为平台,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规范征收流程,强化征收管理措施,严格征收奖惩机制,做到应扩尽扩、应收尽收,实现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各增1000人,农保新增5000人的目标,收缴工作实现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
2、加强基金监管。一是强化稽核审计和基金监察的监管力度,严格工作流程,严格监督检查对账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二是在做好城保享受待遇人员的认证工作的同时,强力抓好对农保享受待遇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就像抓计划生育对象一样,做到不漏一村、不丢一人,实现认证率100%的目标,杜绝养老金冒领现象。
3、深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将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权益,实现其病有所医,彻底解决其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4、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一是积极探索建立老年公寓的养老方式,顺应社会养老的趋势,为老年人建立集生活、餐饮、医疗、娱乐、学习于一体的“一条龙”服务家园。二是继续组织包括享受农保待遇农牧民的所有离退休人员的大型文体比赛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篇二:工伤保险工作经验汇报材料 今年,我局在省厅和**市下,以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加大工伤保险的征管,了较快发展。是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条例》颁布实施,抢抓机遇,了工伤保险在小矿山企业的工作。今年我市新增参保企业141家,新增参保3545人,工伤保险基金净增390万元,覆盖了国有集体企业、高危行业、小矿山企业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年平均征缴率今年,我局在省厅和**市下,以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加大工伤保险的征管,了较快发展。是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条例》颁布实施,抢抓机遇,了工伤保险在小矿山企业的工作。今年我市新增参保企业141家,新增参保3545人,工伤保险基金净增390万元,覆盖了国有集体企业、高危行业、小矿山企业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年平均征缴率95%,基金结余400余万元,保障了全市工伤工亡职工家属待遇的发放,了社会的稳定。下面,将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强力宣传,营造声势,为工伤保险
我市属典型的资源型城市。全市有矿山企业353个,铁矿254个,煤矿99个,从事矿山企业生产人员2.1万人,从事产业及产业人员1万余人。近年来,小矿山企业工伤工亡事故增多,从事矿山生产的农民工在因工致伤致残后,生活上和精神上经受了难以想像的。有些业主想方设法逃避赔偿责任,侵害职工正当利益的严重,工伤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为此,安全生产,从稳定的劳动关系入手,把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密切与关系的来抓,把那些最迫切需要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为这项工作,加大宣传,在新闻媒体刊登工伤保险政策问答,发放宣传单、刊登工伤保险专版专刊,电视宣传等,了宣传效应。另一,有些业主现在矿山企业日子不好过,安全生产要求,每年停工停产长,又不给更多的优惠政策,错误地参加工伤保险会使人工成本,加重企业的负担,有无工伤、工亡事故都要交钱,不划算的思想。上门去做矿主的工作,从工伤无过错赔付到劳动能力鉴定,使业主真正认识到了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使职工了工伤保险的“保护伞”作用。还帮助企业算大账和长远账,用贴切典型的事例教育,从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看问题,算工伤保险分散风险、互利互惠的社会大账。有些企业为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解释工作,使业主理解社会保险的不可替代作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界限。措施了矿山企业的参保性和性。
二、,齐心协力促参保
年初,武安市政府将工伤保险扩面列入实施“民心工程”的位置。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全市安全生产,把小煤、铁矿参加工伤保险列入日程,人劳局、安监局、冶金局、煤炭局等直接,职责,合力,工伤保险。我局了企业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申报工伤待遇的流程,安全、冶金、煤炭对即将复工生产的小矿山企业的参保工作督促检查。规定小铁矿、小煤矿等高危行业在安全检查和复工生产时,向主管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小矿山企业,安全、冶金、煤炭不予批准复工和生产,将参加工伤保险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恢复生产的必要条件。这项措施,了小矿山企业的参保。
三、依据政策,因地制宜,保障参保职工待遇
小矿山工伤保险在我市尚属首次运行,在全国也经验可循,边摸索边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我市依据《**市小矿山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办法(试行)》的意见,了工伤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封闭运行。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费率,并小矿山安全风险较高的情况,对工伤事故率高低浮动费率。雇主缴纳的原则,小煤矿从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缴费;小铁矿暂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缴费;采石场暂按每人每月40元缴费。参加小矿山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后,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领取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按职工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它直系亲属每人每月为3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48至60个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愿一次性结清的,不同标准最高支付不超过10万元。对因工致残的可选择一次性结清待遇的,一级10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7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结清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不愿一次结清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了高危行业职工的权益。
四、慎重运作,规范管理,基金安全运营
规范管理,我市“实名制”制度。在办理过程中,每名参保人员向经办机构近期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经办机构逐人档案,便于查对。还将企业缴费高低与其工伤事故状况起来,对安全生产企业的评定工作,把缴费与安全生产起来,对安全生产连续无事故的企业,缴费标准;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加大处罚,直至停产整顿,以工伤保险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伤事故的,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降低保险费用的支出。在事故,要求企业工伤工亡事故后在24小时内报劳动保险行政。接到报案后,工伤经办,保险行政事故调查,勘查现场,确认工伤。今年来,现场勘查40多次,了非工伤申报10多起。还了监督机制。工伤报案后,组织由两个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认定,了工伤认定的性,了非工伤原因基金支出的风险。在工伤基金的管理上,严把基金支付关。工伤职工治疗是“实报实销”,工伤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钱不花白不花”,产生了小病大治,轻伤住院等,还人借工伤治疗为由,购买药品“搭车报销”。情况,审核,对每报销凭据,按工伤药品目录审核,对每起工伤事故都了档案,规范了工伤事故支付待遇程序。在审批工伤事故赔偿待遇,了经办人审核,保障中心主任复核,主管局长审批等多项监督制度,了基金安全运营。
五、预防为主,事故,工伤保险的长效机制
为工伤保险的健康发展,着手科学的预防机构,长效运行机制。设立工伤预防机构。在工伤保险科设立了工伤预防机构,组成人员由熟悉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安监人员、矿业专家和工伤保险员参加矿山企业的安全预防工作。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适时工伤预防安全教育,组织企业对从事工伤保险人员培训,对事故分析和,降低了工伤事故的。制定事故预防的规章制度。要求参保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工伤预防制定的措施,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从事高危行业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并把制度悬挂在矿山企业处。工伤保险奖励制度。奖励定额缴纳了工伤保险基金,又重大伤亡事故的小铁矿和小煤矿。奖励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和个人,预防事故、鞭策后进、鼓励先进的。四是工伤康复工作。成立工伤康复机构,在城区指定了4家医院工伤职工的定点医疗机构,并设立药品使用目录,对工伤职工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详细的规定,在基金安全的,委托医疗机构康复服务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生存质量,帮助重新回归社会,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
我市的工伤保险工作了成绩,但面临的任务依然艰巨,还需加度,把工作做深、做细。将让更多人参加社会保险,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不动摇,把弱势群体利益心上,抓在手上,努力工伤保险的长效机制。篇三:2009年工伤保险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打算 今年的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在局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齐心协力下结合目标任务,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利用宣传月和今年春秋季人才洽谈会两次活动中进行宣传,散发工伤保险宣传手册和传单,同时还到企事业等单位宣传动员其参保缴费。但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各行各业受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特别是铁矿行业无一矿区来参保,这对扩面征缴带来非常大的难度。1—6月份征缴工伤费87万元,其中08年旧欠30万元,支付工伤费110万元;1—6月份征缴生育费8万元,为1名生育职工拨付生育保险金300元,从以上征缴情况看离全年的任务非常艰巨。
二是:认真落实政策:根据赣劳实社医(2008)37号文件精神我对伤残、病退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准确无误发放到位。在完成自身职责内工作的同时,还做好了机关效能建设等中心工作和其它工作。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打算:一是:今年经融危机还在曼延,企业更是能拖就拖,只选择了少数危险系数较大的参保,没有做到应保尽保。甚至不参保一些事业单位领导认识上的狭益,消极对待,给我们扩面工作设置了阻力和困难。二是:工伤保险基金仍然不俱备抗风险能力,形势十分严峻。由于参保职工安全意识差,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到09年6月止还差190万未拔付,这么大的亏空对工伤保险工作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面对这些问题下半年要集全局干部职工之力迎难而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沟通,扎实有效的动员其参保缴费。篇四:2011年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坚持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中心,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努力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保障水平上狠下功夫,在全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不懈努力下,实现了工伤保险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充分发挥了“全国工伤保险重点联系城市”的作用。今年1-12月,全市新增参保人数6.3万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21%;征缴工伤保险基金8218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82%;支出工伤保险基金7422万元,基金滚存结余8343万元。
一、征缴扩面成效显著
今年来,我们采取了四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并将征缴扩面任务分配到各县市区;二是突出扩面重点,加强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重点加强了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目前,全市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2万人;三是扩大覆盖范围,推进机关公务员参保。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动机关、社会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已将4万多名公务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四是适应企业特点,实施多样化征缴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山企业按吨煤(矿)产量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参保单位提供了更科学合理的参保服务。
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有4133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7.6万人。
二、老工伤统筹稳步推进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1)10号、省政府湘政发(2011)16号文件精神,今年来,我们采取切实措施加大了老工伤统筹管理工作力度:一是召开会议,落实任务。今年4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专题会议,明确老工伤人员纳入范围,下达了全年纳入工作任务;二是落实资金,确保待遇。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劳动专项管理、资金专项监督的原则,拟定了老工伤资金的筹资渠道与管理办法。今年7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老工伤筹资渠道。今年来,市县两级财政累计筹集企业老工伤专项资金2800万元;三是全面调查,摸清底子。在2010年人社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今年又对老工伤人员的相关信息、原始资料进行再次清理。通过核实原始病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审批表等方式严格开展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格审核工作;四是多方测算,明确趸缴标准。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规定,经过多次测算,对全市用人单位老工伤预留工伤保险费用标准及基金补助比例进行了整体调整,确定了三种费用趸缴方式,12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常政发〔2011〕24号),对上述趸缴方式及统筹范围、统筹目标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目前,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人数达到3.5万人,累计给付工伤保险待遇2061万元。2011年3月,全国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上印发了我市老工伤管理工作经验材料。
第9篇:工伤保险个人工作总结
工伤保险个人工作总结
转眼2013年度过了一半,在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在领导及同志们的关怀帮助与支持下,在本职工作中兢兢业业,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现将半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思想上,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工作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苦干上,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我主要负责工伤保险申报登记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在领导的带领下,我们利用“五一”前夕的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日,走上街头,采取咨询、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就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办法、医疗待遇等进行了大力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为树立工伤保险机构的新形象努力。
第10篇:工伤保险工作简要总结
工伤保险工作简要总结范文
一、目标任务
通过2—3年的努力,到2010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万人,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二、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实名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营造氛围。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人劳社保、财政、地税、卫生、民政、安监、建设、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各项工作。热点文档:党员思想汇报
(二)积极探索,分步推进。各县(市)要在XX年年6月底前把应纳入工伤保险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XX年年要认真研究探索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工作,争取到2009年各县(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突出重点,积极扩面。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和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的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对建筑、交通工程等外来施工企业,雇用的农民工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地税部门核定和征收工伤保险费。对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应优先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foxer.net
(四)加快推进“五费合征”工作。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在XX年年6月底前必须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并由地税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XX年年底前,各县
(市)都要出台“五费合征”办法。从2009年开始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并将工伤保险率先实现基本全覆盖作为“五费合征”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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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针对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针对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2011年,全省条线上下医保、工伤部门按照年初全省医疗工伤保险工作会议部署,同心协力,克服金融危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影响,不断扩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努力提高三项保险待遇支付水平,提升三项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到10月底,职工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678.4万人、131102.6万人、946.4万人,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6%,全省三项保险工作继续处于全国第一方阵。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医疗、生育保险方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医改精神。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我处按照分工,一是积极参与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1】7号)文件的起草工作,牵头撰写了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部分。二是在会同编办、原人事、财政、卫生、民政、保监会等部门在省内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该意见现进入会签程序。三是协助做好配套文件制定。参与了《国家基本药物实施办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实施的实施意见》等6个配套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四是加强与上海、浙江、安徽等省市联系,起草了《关于泛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
(二)努力扩大医疗、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一是认真做好大学生属地参加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配合教育厅以政府办的名义下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又配合省教育厅等部门下发了《暂行办法》,这些文件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保障方式、资金筹措等都予以明确。二是持之以恒的做好困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首先是会同省医保中心共同做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联审,督促各地按照要求,做好当地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其次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2号)的要求,对全省各地依法破产企业及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进行调查,和各地政府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分配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三是对我省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上述三个单位超比例退休人员人数和缴纳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落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建立省级财政补助机制,解决了省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多年来不能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三是推动生育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南通、苏州等地区将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展到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三)不断提高医疗、生育保障待遇水平。一是年初以苏劳社医【2011】1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意见主要从扩大受益面和提高受益水平两个方面入手,采取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办法,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调整各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等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待遇水平。二是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范围标准(修订版)的通知》,扩大支付范围,将原不予支付的肝移植、肺移植等高额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可支付范围。将部分乙类目录范围的调整到甲类,提高支付比例。三是转发部关于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小病医疗费用负担。四是探索解决参保居民符合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问题,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四)阶段性降低医保缴费比例。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要求,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费率报批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统筹地区阶段性降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费率的申请条件、报批程序等要求。有45个统筹地区阶段性降低了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率,共为企业减轻负担14.8亿元。
二、工伤保险方面
(一)以实施“平安计划”二期为重点,全力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开展“平安计划”二期,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参保。出台《关于实施 “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劳社医【2011】3号),分解下达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落实责任部门,重点推进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督促各地出台建筑企业用工参保办法,重点增进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积极协调公安、城建、交通等部门,促进保安人员、环保工人、出租车司机等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作用,督促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发现的未参保单位依法参保,堵塞参保工作中的跑冒滴漏。
(二)科学调整定期待遇,合理提高工伤保障水平。一是建立和完善待遇调整机制。调整幅度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挂钩,保障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二是规定每年7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同步施行,待遇调整办法、幅度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三是开展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分析评估工作。根据评估,适
时进行待遇调整部署,完善工作机制。今年工伤保险基金同比增加待遇支出2.11亿元。同时,积极探索研究补充工伤保险,与省慈善总会、华泰保险公司联合开展赠送农民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提高农民工受到意外伤害后的待遇水平。
(三)积极探索推动市级统筹试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年初,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一是确定推动南京、南通、泰州、常州、盐城五市探索试点城市;二是提出市级统筹五个标准: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目前,南京市率先启动实施了市级统筹,泰州、常州已基本拟定了市级统筹方案,已报市政府待常务会讨论,南通、盐城市级统筹方案已完成基本测算,正在完善和协调之中。
(四)深入开展工伤康复试点,不断提升试点机构康复能力。一是南京、南通两市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覆盖范围,将试点城市康复范围由市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扩大到所辖大市范围内所有县(市、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康复。二是借助社区医院加强康复指导,建立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方便工伤职工得到康复治疗。三是拓展康复项目,引进康复人才,添置专业康复设备,提高试点机构康复能力。11年已完成工伤康复532人次,大部分康复职工已重返就业岗位。两市试点机构一次性顺利通过国家评估,成为全国首批达到国家标准的康复试点机构。
(五)加快解决“老工伤”问题,推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出台了《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2011】7号),明确“老工伤”的范围,要求各地多渠道筹集资金,分步骤分项目实施的方法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实现社会化统筹管理。目前,全省已有10市出台办法,2.5万余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六)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提高认定鉴定质量。今年来,我们加大了工伤认定案情调研分析,与法院、法制办等部门协调工伤认定政策,统一把握尺度;强调工伤认定取证核实;针对特殊案例,开通快速认定通道;因情灵活处置,探索协商解决争议。至三季度末,全省工伤认定已达5.1万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得到加强,一是建立委托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并受理再次鉴定申请的机制,方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申报。二是坚持邀请用人单位和伤者双方到场参加体检,公正、公平、公开的进行鉴定,提高透明度。三是建立复核鉴定程序,提出在用人单位或伤者申请省级再次鉴定时,市级鉴定委员会要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四是建立鉴定质量通报制度,引导各市劳动能力鉴定自觉提高鉴定质量。五是组建高素质专家队伍,不断提升鉴定专家专业能力。六是推动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省级再次鉴定网上办公。七是基本形成了《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草案)》和《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考核办法(草案)》,拟于年底前出台,从而进一步完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行为。至三季度末,全省劳动能力鉴定2.73万件,其中省级再次鉴定1216件。
(七)加强合作交流,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一是指导南京、南通两市做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援华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开发项目,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保及工伤认定、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推动项目城市实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建立泛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资源共享机制,拟定泛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资源共享协议,促进泛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共同发展。
三、基础工作方面
(一)不断提高支部建设水平。一是按照厅党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学习时间科学发展观回头看工作,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把
全体党员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会会的精神上来,加强对全会精神中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的理解,提高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二是自觉开展拒腐防变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等文件,积极参加拒腐防变教育,组织的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观看影片《女检察官》。参加厅举办的反腐倡廉报告会,到南京、高淳监狱的警示教育活动,到黄花塘、水西村新四军纪念馆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增强全体党员明辨是非的能力。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要求每个党员始终坚持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二)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接待和答复工作。一是办理人民来信。今年我处共收到人民来信67件(省长信箱转办8件,厅长信箱交办14件,厅信访办交办33件,直接来信15件),根据信访办理要求及时交办,给予协调办理。二是受理政风热线。今年1至12月份我处收到由厅纪检组交办的政风热线共31件,根据政风热线办理的要求及时交办,办理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厅纪检组。三是办理提案建议。我处今年共办理了23件政协提案和人大建议,其中主办14件,厅外会办8件,厅内会办1件。政协重点督办提案1件,厅重点提案1件。提案办理均按要求按时完成。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2011年处室共组织15次调查研究活动,总结各地提高医疗、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炼各统筹地区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水平的做法经验,督促各地妥善解决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同时也发现了尚有部分边缘困难弱势群体医疗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落实,大病重病患者负担依然较重,农民工工伤保障不够充分等问题,这些调研活动对完善政策体系扩大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覆盖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12篇:工伤保险总结
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
XX
XX年XX月XX日
XX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
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周年。为全面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XX党支部根据(XX劳社明电),《关于开展2013年XX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和XX《关于开展2013年XX工伤保险宣传活动的通知》,于4月23日至5月7日在全连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
一、宣传内容
1.团印发的《XX工伤保险宣传单》。
2.《工伤保险条例》各项规定
3.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5.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6.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措施及各项工作规程。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主要宣传对象是连队广大职工群众。充分利用连队广播、职工大会、地头现场会、板报、横幅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
三、宣传效果
XX接到通知后,成立了宣传小组,积极广泛的在连队、田间宣传工伤保险,在全连营造了工伤保险的强大舆论氛围,使之成为广大职工群众关注的焦点和议论的热门话题。提高了本连职工群众的工伤保险意识,做到了让广大职工群众真正的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政策。
2013年5月7日
第13篇:工伤保险总结
2013年工伤保险所年终总结
一年来,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机关全体同志的帮助、支持下,我所以建立和谐社保为目标,开拓进取,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积极维护参保人员合法利益,加快落实工伤职工待遇。坚持以促征缴,严管理,优服务,奋力拼搏的规范严格要求,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一、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作措施和效果
(一)“再动员、再部署”推进扩面征缴工作
今年来我们采取三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并分行业,分区域到企业、到门店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工伤保险的实惠,与商业保险进行对比,宣传“缴与不缴、缴多缴少、缴早缴晚”三个不一样,引导职工对工伤保险的关注。二是提供优质服务,对园区企业开展“地毯式”检查,做到应保尽保,并根据企业生产和经营特点,从填表、申报、审查、核费专人上门服务,企业参保缴费积极性明显提高。三是扩大缴费来源,实施“拓源”工程,采取外压内促手段,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目标,按照市级统筹管理考核体系的要求,进行目标分解,(二)基金收支运行安全规范
坚持一手抓扩面征缴、力争“颗粒归仓”;一手抓基金安全、严防“跑冒滴漏”,基金规模持续扩大,基金运行平稳有序。一是加强基金稽核工作。延伸稽核范围,加强征缴稽核,夯实缴费基数,将优势私营企业作为稽核重点,确责任到人,扎实有序开展扩面征缴工作。保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待遇稽核,有效防止虚报冒领工伤保险基金现象发生。二是确保待遇支付规范,维护工伤职工利益。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从申请、受理、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归档等各个方面,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对依法享有待遇的工伤职工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坚决做到足额、及时。
(三)圆满完成省级下达的数据采集任务
数据采集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我所多措并举完成采集任务。一是延长工作时段,确保任务完成。按照工作运行计划要求,我所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利用下班、周末休息时间高效推进工作进度。二是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数据准确性。采取“人、机审核”相结合、个体审核和关联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利用软件系统对采集数据的有效性、完整性、规范性及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核。对未通过系统审核检查的数据,在第一时间反馈给相关参保企业和责任人并进行重新采集,直至通过审核为止。三是合理安排,做好预案。对采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人员过于集中、发生突发事件、网络技术等问题都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数据采集工作安全稳定运行。
三、存在不足
一是建筑企业、商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参保工作力度不大。二是业务不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明年工作重点
(一)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一是全面推进我县商服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二是进一步完善财政代扣代缴制度,做到基金应收尽收。
(二)切实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三)全面提高股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建立健全股室内部管理制度,细分细化工作分工,责任到人,提高服务质量。
第14篇:办理工伤总结
2011年办理工伤总结
作为公司的行政人员,员工入职后应提醒员工出现工伤时的正确处理方法,发生工伤时要积极为员工申报工伤,并办理相关手续,通过这次的工伤办理,让我明白工伤手续的复杂性和严谨性,为了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也为公司后期员工处理工伤事宜带来方便,特将经历的这些手续做如下总结。
一、发生工伤时的处理事项及注意事项:
1、发生工伤时当天就近治疗原则,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⑥上下班考勤记录(受伤当月的考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章; ⑦员工入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章;
⑧受权委托书,即由伤者本人填写受权于公司社保经办人办理工伤申报所有事宜的委托书,委托书必须粘贴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意事项: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不得涂改。
2、社保局有统一格式的必须用社保局统一文本,如工伤认定申请表、送院时间证明、证人证言、受权委托书都有统一格式。
3、文书格式要求按指膜的地方必须按指膜,否则无效。
4、如社保局要求补交其他资料则必须30个工作日内提交,尽量在最短的工作日内提交。
三、领取工伤认定书:
工伤认定书的领取一般为提交相关资料齐全后的7个工作日后,具体时间可在提交资料时询问工伤认定人员。
注意事项:
1、如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此时可以先向社保局工伤认定人员要一份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的处理事项及注意事项:
1、提交由伤者本人填写好并盖好公章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与伤者本人一起去社保局申请,要求带好四张伤者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及本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申请表下面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领回方式的选择,为节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尽量选择邮寄的方式。
五、劳动能力鉴定时的处理事项及注意事项:
1、社保局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后会出据一份劳动能力具体鉴定地址及时间
的受理报告。
2、按社保局受理报告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所需资料:
①社保局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报告; ②社保局领回的工伤认定书;
③医疗病历等全部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包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章
④员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章;送院时间证明和出院小结。
注意事项:
1、此时必须伤者本人参加。
2、伤者及单位必须按社保局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报告上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劳动能力鉴定。
3、提交的医疗病历资料包括全部的化验结果、X光片等,只要有检查必须提交结果。
4、且必须提供受伤时的一张X光片和伤口痊愈后的一张X光片。
5、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鉴定人员会出据一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领取(邮寄)通知书,鉴定单位会在鉴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邮寄到公司及受伤人申请地点。
六、工伤偿付时的处理事项及注意事项:
1、申请工伤偿付时所需资料:
①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认定书;
②已章好“工伤保险收费专用章”(在医院收费处盖章、方形章)的医疗费专用发票原件,有住院治疗或门诊单张票据超过300元的必须提供电脑清单; ③工伤认定时开出的工伤保险收文、受理回执;
④员工受伤当月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在扣费银行领取)(社会保险费用专用收据如需补打,拨打电话:251688
11、25168123);
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适用于交通事故);
⑥伤者本人的病历资料原件;
⑦伤者本人6寸红底伤残照片(鉴定为有伤残等级时提供); ⑧单位对公帐号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⑨伤者本人银行帐号(鉴定为有伤残等级及2011年之后认定并有住院的); ⑩办理偿付时务必携带单位公章及伤者本人必须到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小于A4级规格的工伤资料原件须事先粘贴于空白A4纸上(中间位置)注意事项:
1、如果受伤者有以下几种情况必须先至宝安区社保局进行审批,审批表(深圳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单)由治疗医院填写好并盖好医院医保专用章后,再去宝安社保局二楼工伤科审批: ①单项治疗费用或治疗器材超过2000元的; ②使用进口产品超过50元的; ③申请进行受伤部位整形手术的。
2、如果是当月买社保当月受伤的情况,即受伤当月未交付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须社保局工伤组组长审核,待社保局通知结案处理。
3、申请工伤赔付时必须单位经办人及受伤者本人到场,单位必须带好公章。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第15篇: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认定申请
(1)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快报社保处(电话:8800071),并于30日内向社会保障行政科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30日申请的,在工伤认定受理前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职工亲属及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①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会保障行政科室领取);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关系裁定书);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初诊证明;住院治疗的,提交住院病历材料;
④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⑤事故单位安全监察科室出具的事故报告;
⑥两人或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证词(证词需要按手印)、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交通事故的提交职工驾驶证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⑧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⑨因工外出或借调的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⑩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⒀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⒁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的受理
1、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经办机构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完整,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时间和科室。
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1)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申请人有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不再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应2人以上,并出具执法证件;
(4)重点调查在场人员和有关知情人,并为提供材料的人员保密;
(5)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申请人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否则,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工伤认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用人单位全称;②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③ 受伤部位、事故时间、伤害经过、核实情况、治疗基本情况及诊断结论;④认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为不是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⑤认定结论;⑥不服从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科室和期限;⑦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送达
(1)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2)送达工伤认定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并有日期、签名或盖章;
(3)送达文书应直接交被送达人;
(4)被送达文书被拒绝的,送达人应请有关组织到场,说明情况,在回执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文书留在交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5)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人和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后双月份15日前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资料
①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A)对有疑难个案需有关急诊、门诊就医原始记录病历及复印件。
(B)各项必要检查报告及复印件,其中影像检查还需提供相应的图片资料。例如:A.伤者骨折内固定术后必须提交内固定X光片及报告。B.伤者骨折需提交X光片及报告。C.伤者腰椎间盘突出的需提交CT片及报告。
(C)凡开颅、开胸、开腹、剖腰等手术需提交手术记录
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D)凡是在市外就医需提交住院病历(包括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E)同一器官不同时间受伤的,伤者需书面说明最近一次申报受伤时间及部位,并且单位要注明情况属实并盖公章。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申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如下材料
(1)《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4)工伤医疗的专用票据凭证、费用结算清单、用药清单、工伤治疗的病例类化验、检查报告等;
(5)供养亲属的户口本、身份证、生存证明及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
(6)工亡职工的火化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第16篇:工伤保险年终总结
2014年已经成为历史了,在此,为你准备了2014工伤保险年终总结,文中从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15年工作重点等展开总结的,请认真阅读下文: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征缴扩面工作稳步推进。今年来,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目标。3月份,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下达了XX年工伤保险征缴扩面目标,明确全年新增扩面人数达到4.5万人,其中:农民工扩面3万人,基金征缴XX万。二是突出扩面重点。今年来,我们始终将农民工扩面、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重点推进了建筑行业、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在去年年底两局下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今年初,经与市建设局衔接,我们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程序、登记管理、本人工资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地推进了建筑企业参保工作。3月份,通过深入调研,我们拟定了商业服务业以面积定人数的工伤保险参保办法,5月22日,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下发了《关于商业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劳社发[XX]21号)。目前,全市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全面启动。桃源县在去年全面摸底的基础上,今年又对该县大型商业企业进行了参保可行性调研,完善了参保办法,该县花源酒店、丰彩超市等大型商业企业都已全面参保。三是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组成专门的扩面督导班子,对市本级部分事业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对部分县市区事业单位参保扩面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过宣传发动,常德日报社等单位已全员参保,安乡县、鼎城区等县市区全额事业单位财政代扣代缴工作已落实到位。石门县于今年元月全面启动了机关公务员参保工作,133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8600多人纳入了工伤保险管理范畴。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全面启动。今年来,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精神,坚持实行六统
一、七审核、三监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顺利推进。一是完善市级统筹政策体系。经过深入调研论证,3月份,我们提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市工伤保险征缴管理、事故调查、待遇支出、基金支出项目管理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范。根据市级统筹两个综合性文件规定,为确保市级统筹经办工作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征缴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管理的通知》。上述文件的颁发,标志性着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从管理层面到操作层面的政策体系已日益完善。二是加强区县征缴管理。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全市统一管理、分级征收的原则,今年来,我们对县市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异动、缴费基数、费率浮动等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管理。对县市区XX年度工伤保险征缴方案进行了严格审核,确保了全市工伤保险征缴工作政策一致、标准一致、基数一致。三是加强区县待遇支付管理。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对各县市区一次性待遇、长期待遇及大额医疗费用给付、辅助器具配置与康复治疗等进行了全面审核、规范,确保了全市范围内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统一,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四是加强市级储备金调剂管理工作。今年来,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市级储备金调剂管理机制,1-5月,全市按规定征收市级储备金79万元,申请省级储备金280万元,已为5个县市区拨付市级储备金135万元。4月份,市工伤保险处组织对部分县市区市级储备金支付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审核,目前,市级储备金滚存结余180万元。
(三)基金监管工作严格规范。一是严格规范基金部分支出项目管理。完善了县市区四项费用使用预算审核制度,加强了对县市区四项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上半年,责成3个县市区纠正了四个项目支付使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二是规范内控管理。今年来,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为迎接省厅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年活动检查,切实搞好自查自纠,努力完善基金管理,修订完善了内控管理制度。完善了重大工伤事故待遇给付和廉政双责制度、基金预警制度、一事两岗两审等制度,为开展基金专项治理活动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组织开展基金反欺诈活动。上半年,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年活动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工伤保险基金反欺诈活动。市本级成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反欺诈活动领导班子,在常德图文频道开辟了工伤保险基金反欺诈活动宣传专栏,向社会公布了反欺诈有奖举报活动办法及举报电话,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骗取基金行为。为确保反欺诈活动落到实处,市处由主要领导带队深入金龙电机等12家单位,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工伤事故、待遇给付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抽查。通过反欺诈和专项治理活动,全市核查出虚报瞒报参保人数基数单位5家,累计瞒报基数300多万元,核查假冒工伤事故3起,挽回基金损失10万元,市本级对一家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基数、侵害工伤职工利益的企业已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
(四)协议医疗管理日益加强。一是修订完善了工伤医疗服务协议。今年2月,市工伤保险处召开了市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座谈会,双方就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修改交换了意见,将门诊挂账管理、住院药占比、医疗与康复的衔接、住院时间限制、特检特治阳性率等内容纳入了协议条款。二是加强协议医疗机构监管。年初,下发了协议医疗管理情况通报,修改完善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综合考核办法》,评选出3家XX年度先进协议医疗机构,在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表彰。加强了工伤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通过检查,对市本级3家医疗机构下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告知通知》要求限期纠正在特检特治、药品使用、票据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终止了2家服务欠规范机构的医疗服务协议,促进了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加强了对区县工伤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了县市区协议医疗机构确定、辅助器具配置、康复治疗和转外转诊统一管理制度。加强了县市区大额医疗待遇的支付管理,上半年,累计审核县市区大额医疗待遇150万元,通过审核,剔出不予支付医疗费用3万元。(五)应对金融危机政策全面落实。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做好特殊困难时期的工伤保险工作,今年来,我们一是专门下发应对金融危机通知。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2月份,市工伤保险处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应对金融危机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符合国家及省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已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程序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上浮工伤保险费率的企业,XX年内工伤保险费率原则上不予上浮;XX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维持不变。上半年,市本级对华南光电科技公司、金太阳科技林业公司等13家应上浮工伤保险费率的企业未实行上浮,为企业减轻参保负担30万元。二是深入困难企业实地调研。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领导班子深入常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常德青峰煤矿等9家困难企业进行调研,重点调查了解困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职工就业状况、社会保险费停缴缓缴等情况。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按要求组织开展了调研工作。三是积极宣传财政补贴工伤保险政策。根据湘政发[XX]6号文件规定,市工伤保险处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工伤保险补贴政策,告知用人单位:凡是国家投资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新招用本省返乡农民工,并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一定标准给予1年工伤保险补贴。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在岗农民工就业岗位,积极招收返乡农民工。(六)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一是进一步加强经办队伍建设。今年来,我们通过定期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了经办队伍建设。3月份,组织召开了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通过以会代培的形式对全市经办机构领导、相关工作人员、企业劳资负责人等110多人进行了集中培训。4月份,市工伤保险处借中层骨干竞争上岗之机,组织开展了劳动保障法规、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测试,提高了队伍整体素质。二是完善机构,充实骨干。4月17日,市工伤保险处举办了中层骨干竞争上岗演讲会。在综合各项评分并按组织程序报批后,4月24日下发了基金管理科科长、老工伤管理科科长任职通知。结合两位中层骨干的任用,市工伤保险处对处领导分工、相关科室职责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理顺了关系,明确了干部职工岗位职责。
(七)民生保障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深入学习、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围绕保民生。一是围绕民生抓改革,老工伤管理迈出新步伐。为妥善解决市直国有煤矿老工伤人数多、负担重、待遇低的问题,今年来,通过深入调研座谈、精心测算,我们拟定了市直国有煤矿老工伤统筹纳入方案,提出了单位缴纳一点、财政补贴一点、基金支付一点的筹资原则,得到了市政府批准。目前,三家国有煤矿老工伤职工近3000人正在有序纳入。为切实解决市直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看病难、报账难的问题,我们下发了《关于对市属改制企业老工伤职工门诊费用试行挂帐管理的通知》,改革了运行五年的门诊医疗个人垫付、集中报销办法,全面实行就近治疗、挂账管理、医院结算,挂帐管理办法现已正式实施。6月10日,《中国劳动保障报》对我市这一做法进行了宣传报道。二是围绕民生抓调研,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今年来,我们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围绕工伤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深入调研。市工伤保险处主要领导先后深入石门黄场社区、广福桥社区、武陵区新东街社区等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工伤职工意见。通过调研,拟定了进一步落实解决老工伤职工相关待遇问题方案,正在按程序报批。三是围绕民生抓执法,工伤职工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今年3月,市工伤保险处主要领导带队,深入金龙电机、吉春药业等9家企业,对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部分企业工伤职工伤残补助不足额、工伤住院待遇落实不到位、职工个人垫付工伤医疗费等问题进行了纠正。四是围绕民生抓服务,便民利民机制进一步健全。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进一步精减办事程序,坚持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完善窗口服务机制,增加了4项窗口服务内容,规范了6项窗口服务流程,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完全实行窗口受理、窗口审核、窗口支付。今年初,在市直劳动保障系统窗口服务评比中,市工伤保险处窗口荣获了流动红旗窗口称号。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筑企业、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力度仍然不大;二是个别县市区老工伤统筹纳入工作还未启动;三是部分县市区经办机构基础建设滞后,工作条件亟待改善。
三、15年工作重点
(一)加强征缴扩面力度,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一是继续加大高危行业及农民工参保力度。努力实施平安计划(二期),推进建筑、矿山、烟花鞭炮、建筑施工、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农业施工队伍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三年目标。二是切实抓好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认真落实《关于商业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劳社发[XX]21号)精神,通过与工商、公安、房管等部门联系,摸清本市商业服务行业底数,大力推进餐饮、旅店、娱乐、物业等服务业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将地处农村的各类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通过上述工作,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确保全年新增农民工参保3万人,年末累计参保达到9万人。三是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保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面达到90%以上。
(二)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切实规范基金部分支出项目管理,严格实行预算控制,严格管理使用项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加强区县(市)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收、管、发、补各环节操作流程,用制度保障基金安全。进一步加强基金稽核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继续抓好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年及工伤保险基金反欺诈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骗取基金行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三)加大老工伤统筹力度,切实保障民生。一是全面解决区县破产改制企业工伤职工待遇问题。重点解决破产改制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辅助器具配置、生活护理、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恤等待遇,全市推动面达到100%。二是着力解决参保企业老工伤问题。认真贯彻《常德市老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管理办法》,依照人员逐步纳入,项目部分纳入,单位自愿纳入的基本原则做好统筹纳入工作,纳入重点放在高危企业、规模企业及对工伤保险贡献较大企业。XX年力争统筹纳入参保单位老工伤6000人。三是重点解决因工染血吸虫病工伤职工待遇问题。认真贯彻湘政办发(XX)17号文件精神,争取在7月底前发布实施办法,将XX年5月1日以来因工染血吸虫病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维护血吸虫病职工合法权益。
第17篇:工伤行政案件总结
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报告
(广东省高院)
近年来,我省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尤其在我省珠三角地区的部分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了案件整体数量的一半以上。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操作标准缺失,使得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为此,省法院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问题确定为2006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省法院行政庭课题组立足我省实际,对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调查研究,目的是通过调研,提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的原则、思路和具体标准,为党委、政府和全社会解决好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思路,并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正确利用司法资源,在政策和法律之间寻找平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背景
我省作为经济大省,国民生产总值长期位居全国第一。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劳动力市场的活跃,“十五”期末全省城乡从业人员达到4832万人,其中外来农民工占有相当的比例,为广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工资待遇较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各种原因,与长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相比,我省对于外来劳动者的吸引力在下降,珠三角许多地方出现了“民工荒”,直接影响了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省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在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诸多问题中,工伤问题是其中一个突出的方面。截至今年底,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75万人,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居全国第一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突破1000万,达到1099万人,占了全国的二分之一。2005年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58488宗,其中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155906宗,不予认定工伤的有2190宗。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争议呈逐年急剧上升的趋势,围绕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发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很突出,政府疲于应付,处理不好,容易带来相当不良的社会影响,工伤问题成为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亦强调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着力化解劳动纠纷,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审理”。因此,依法妥善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处理好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职能和体现。
二、工伤认定的历史发展及其性质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率先开始试点,1992年广东省就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了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1998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修改,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纵观我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之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有着三个特点:一是实现了从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到社会法的跨越,具体到责任承担方式而言,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失补偿原则的转变。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也经历了这一过程,1998年劳动部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蓄意违章”的不认定是工伤,其仍然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该条的限制,这正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二是工伤的认定范围在逐步扩大,将与工作相关的因素,如上下班途中、预备或收尾工作等导致的伤害也纳入到工伤的范围。三是工伤保险制度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若工伤赔偿过高,范围过宽,将会使得工伤保险基金难以承受,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是工伤界定过窄,则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并不以传统的侵权赔偿等为原则,而是直接受制于法律规定,难以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作出评价,仅体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原则。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性质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损害后,能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而言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工伤认定权是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已经形成的法律框架,工伤认定是行政主体,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其职权的具体形式,具有行政法上的确定力和公定力,因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在一些国家,基于历史上形成的习惯,将工伤认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行使,也未尝不可,但这需要另外一套法律体系的支撑。
第二,工伤认定行为不是处分行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直接创设或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状态不同,工伤认定只是对发生在劳动者身上的客观事实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甄别和判断,并不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在实践中切不可将工伤认定行为与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对其进行的处罚等处分行为相混淆。这也决定了工伤认定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间接性的,只是为处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前提。
第三,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工伤认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对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害进行填补,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特别是在劳动者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诉讼、当事人协商等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应允许劳动者放弃要求认定工伤的权利。因此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进行确认。
三、我省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03年至2005年,我省各级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工伤认定行政案件26
7、389和594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同期一审行政案件数分别为380
9、4232和4671件。(见图1)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省经济发达,各类经济主体用工量大。近年来,我省GDP总量一直稳居全国第一。与此相适应,我省劳动力市场特别活跃,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当多,各类劳动者的数量居全国之最。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广东省共有跨县区流动人口2105万,跨省流动人口1506万,吸纳的劳动者约占全国外来工总数的30%。如此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第二,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第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四,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难以与用人单位形成规范的劳资关系,许多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无法固定,从而产生纠纷。第五,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出现,用工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市场竞争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无力兑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案件类型
目前我省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如下类型:
一是按行政行为的性质划分,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类案件指的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起诉的案件;不作为类案件指的是起诉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不答复或者逾期答复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是按工伤产生的原因划分,可分为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和因职业病引发的工伤两类。因职业病引发的工伤由于有明确的职业病范围,因此认定标准容易统一,而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由于事故的多样性,在许多情况下往往难于认定。
三是从被告的性质划分,可分为被告是复议机关的案件和被告是原认定机关的案件两类。前者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认定决定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后者是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决定,或者没有经过复议的,由原认定机关作为被告。
(三)案件分布
从全省范围来看,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案件高度集中。2003年至2005年,广州受理案件205件,深圳427件,东莞105件,佛山365件,中山64件,上述五市的案件数量占了全省受案总数1259件的87%。在粤西、粤东和粤北地区此类案件则较少,有些基层法院甚至从来就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见图2)。
案件大量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点:一是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有一支庞大的劳动力大军;而粤西、粤北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劳动力市场不够发达,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相对较少,因而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就上不来。二是从全省范围来看,经济发达的地区,法制环境也相对优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较强,敢于运用法律武器自救。而经济滞后的地区,法制环境也不够理想,即使发生工伤事故,一些劳动者不懂或者不敢到法院起诉。另外,从近几年工伤认定案件的分布规律上看,逐渐呈现一种梯级分布的特征,也即从传统意义上的珠三角,如深圳、佛山、东莞等地,向珠三角边缘城市,如惠州、肇庆等地推进,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珠三角外的地区数量日益增多。这与我省产业结构的转移是密切相关的,随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由珠三角对外转移,相应工伤事故的增多在所难免。
(四)结案情况
2003年至2005年全省审结的一审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20%左右。工伤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由于现行规范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而在实际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劳动者发生事故的情形也是多种多样,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伤事故,往往存在许多争议,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认识标准不统一,也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第一,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立法层次过低,认定标准难以统一。目前工伤保险主要的法律规范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另外,为了具有可操作性,部分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由于层次较低,无法在裁判中援引,造成了司法标准与行政标准的不相衔接。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文规定方面,涉及工伤界定的主观因素过多,弹性太大,缺乏确定性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哪些是“有关”、哪些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较广的含义;再如对“上下班”行进路线亦未有明确定义,缺乏易操作性。
第二,在工伤认定程序的相关事项上,纠纷处理程序混乱,时间拖得较长。目前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中无法直接认定,从而导致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和劳动民事仲裁、诉讼程序的混合。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其后才能遵循民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在这过程中两种程序如何相互衔接,存在一定的混乱。又如对于非法用工造成工伤如何赔偿的问题,亦存在行政处理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这也存在一个竞合的问题,需要两个程序的相互协调。第三,工伤认定如何在降低工伤事故和保障劳动者权益两方面取得平衡,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基础。在工伤认定的标准上,《工伤保险条例》遵循工伤保险向受害人倾斜的基本原则,但对社会化原则的理解有失偏颇,致使“无责任赔偿原则”的全面运用难以与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实现有机统一,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企业尤其是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而言,由于可以将工伤事故的成本外嫁于工伤保险,且企业自行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工伤认定时得不到认定机关和法院的认可,由此松懈了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放任劳资管理,安全生产规章难以得到落实,继而引发人为的工伤事故。二是对于劳动者而言,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认可了“违章操作”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这固然是出于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考虑,但另一方面也会导致部分职工认为只要是发生工伤事故,不管是否违章操作,都会得到相应的保险补偿,个人承担的风险较小,使得其麻痹松懈而产生更多的违章操作事故。
第四,工伤保险的监管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虽然已位居全国第一位,但是相对于我省4000多万的劳动者而言,仍有相当比例的劳动者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参保主体方面,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在工伤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但我国登记注册的企业大小悬殊,皮包公司屡屡存在,部分企业经营账目混乱,经营场所、范围和工资总额无法确定,参加工伤保险实际上主要是较大规模的企业,对于小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而言,由于自身的技术难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参加工伤保险操作则更加困难。二是监管力量相对于庞大的经营企业而言过于薄弱,如深圳宝安区现有大小企业35000多家,劳动监察人员总共只有500多人,平均一个人要管700家企业,监管不到位在所难免。
第五,法院自身由于存在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经验积累不够,缺乏判例制度等原因,部分案件的审理也存在出现偏差和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由于部分行政审判法官缺乏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整体认识和理解,片面从条文本身和个人经验出发审判案件,导致部分案件的审理出现偏差。另一方面,我国法官接受的法学教育主要掌握某个法律概念,熟悉某个法律术语应当具备的要件等等,很少接受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的训练,因此,我国法官既不擅长于也不习惯于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而且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虽然上级法院有时也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汇编,为下级法院或者自身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这种典型案例的汇编没有制度化、固定化和经常化,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上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的案例对其他法院的借鉴意义不是太大。基于上述原因,导致了法官在对某类法律问题进行理解时,各行其是,五花八门。对于某些相似的情况,有些法院认定为工伤,有些法院却认定为非工伤,甚至同一法院对相似的情况的案件作出前后不一致的裁判,司法标准未能有效统一。
五、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面对急剧上升的案件数量和复杂多样的案情,我省各级法院注意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审理了一大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基本均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妥善处理工伤认定行政争议,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广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倾斜保护原则。工伤认定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应当遵循社会法的有关规范和原则。社会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宗旨正是体现了出于对社会弱者(包括劳动者)倾斜保护的需要。因此,为了预防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的模糊地带,在作出最终抉择时,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作为选择的出发点,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二是保护法定原则。工伤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具有法定性,该法定性是建立在一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保护存在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严格从法律规定的本身出发作出判断,对于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情形,即使劳动者的情况非常值得同情,也不认定为工伤,没有用道德、常识上的判断来代替法律的规定,防止了由于同情劳动者,而有意超越法律现有规定,无限制扩大工伤范围的审理倾向,维护了正常社会秩序。三是尊重行政裁量权的原则。我国当前立法之所以赋予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的职责,其出发点是基于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同时也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由行政机关所管理,由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能够更好的理顺认定与赔付之间的关系。因此,行政机关在认定时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模糊地带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保持了应有的克制,尽量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除非被诉行为不合理情形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才考虑予以撤销: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自由裁量行为是出于非法目的;二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过于主观武断,或显著缺乏合理性,充分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六、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部分疑难问题
(一)关于复议前置的问题劳动部门作出的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一般有四种模式:一是既不受理,也不答复;二是超过60日未作认定;三是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四是作出认定和不认定工伤的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有第四种情形才需要复议前置,前三种情形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劳社厅函(2004)1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中也认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19号)亦作了类似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形,对于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直接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的确定问题
1.原告的确定。职工作为原告起诉的,若职工尚未死亡的,以职工作为原告,职工已经死亡的,以直系亲属作为原告。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的,若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2.被告的确定。一般以工伤认定机构为被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主体的机构是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二、十三条亦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设区的市中,由于工伤保险是由市级统筹,因此实践中对“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如何理解出现了争议,有的法院认为仅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有的法院则认为区级劳动保障部门亦可。对于该问题,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粤人法函(2005)137号答复中已经明确,“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理解为“统筹地区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于不少地区工伤认定案件数量较大,若只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将使得行政部门不堪重负,也使得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案件受理量激增,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对于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的,不宜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予以撤销。
我省有些地区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由社会保险基金中心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作。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的性质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下属部门,属于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其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职能,即使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实际从事工伤认定工作,亦只能视为受委托组织,对外仍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最终的行政责任仍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对于没有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地区,法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及时纠正。
3.第三人的确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起诉的,一般列用人单位为第三人,用人单位起诉的,一般列职工为第三人。另外,出于诉讼效率的原则,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不宜将劳动者的其他亲属列为第三人。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劳动者也不是完全免除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条件的初步证据,包括:(1)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存在事故伤亡事实,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3)伤害部位等。与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在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最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被告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工伤事故是不能还原的,因此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需要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来作出认定结论。因此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不能片面遵循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应当将审查的重点放在行政机关是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按照证据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是否依据证据规则来作出认定结论,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但是,对于其他方面的反证,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过程中予以考虑,并且在最终的认定决定中有所体现。若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确实明显忽略了相关证据的,法院可以考虑撤销。实践中,由于个别行政机关执法程序上的不完善,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导致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举证,行政机关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引发行政诉讼案件。我们认为,由于用人单位是否举证直接关系到工伤能否成立,因此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的职责,这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体现。对于行政机关存在上述程序问题的,当地法院应当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改正。
(四)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实践中,不少工伤争议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上。尤其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尚不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劳动者尚处于弱势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的争议往往成为许多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争议的焦点。
1.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我们认为,首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般视为具有劳动关系。其次,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就涉及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的劳动法理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标准的,可以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也即合法标准);(b)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即控制标准);
(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即组成标准)。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可以参考下列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
2.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别。要正确认定劳动关系,还应当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进行对比区分,才能在审判实践中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一,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根据承揽合同确定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其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a)劳动关系目的是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承揽关系虽然也涉及劳务,但目的不在劳务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只是获得劳动成果的手段;(b)劳动关系中,不管劳动有无成果,都可以获得报酬,而承揽关系中如果没有劳动成果,则不能获得报酬;(c)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有从属性,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有独立性;(d)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而承揽关系中由承揽人承担风险。
第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上,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一个难点。尤其是当劳务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提供者(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在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另外,事实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相对持续、生产诸要素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所反映的一般都是一次性商品交换关系。这在形态构成上形成另一种差别。还有,事实劳动关系以工资名义定期给付为分配方式,除工资以外,还享有奖金等其他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以劳务费名义即时支付为分配方式,除劳务费以外没有其他辅助待遇。二者在交换方式和报酬质量上也形成差别。
第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服务,他方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社会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的一种。雇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尽管佣工和雇主之间产生的劳务关系相对稳定也相对紧密,但佣工最终不能成为雇主的成员,这也是有别于劳动关系的本质所在。
3.几种特殊关系的认定问题。尽管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理论上种种依据,但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常见的难以认定的情形。现将我省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作一梳理,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第一,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离退休人员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因其名称不同就排除在《劳动法》的规定之外。二是从社会保险政策的因素来看,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并不能弥补其遭受工伤后所带来的损失,如果不将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行政机关不强制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三是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第四点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渠道解决。”该规定并未明确将离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批复》[(2007)行他字第6号]中亦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农民工问题。由于农民工并无固定的退休年龄,也不可能办理退休手续,而且,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年龄的下限,并未规定上限,即使超过了一定的年龄,仍然可以将其视为劳动者。因此若农民工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与企业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视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问题。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大,许多在校的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实习单位实习或者勤工助学,对于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我们认为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5)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的性质与勤工助学的性质亦相同,因此之间并未产生劳动关系;二是从劳动关系的行政分析,实习或勤工助学的学生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隶属关系,其实际的管理方仍在学校,其也未和用人单位就实习或勤工助学期满后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达成一致的意见,与试用期的劳动者存有区别。当然,鉴于目前读书和就业形式的多样性,对于在校学生的范围应作合理的限定,一般应指全日制脱产的学生。对于企业为培养其所需的专门技术工人而自办学校的在校生,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而受到伤害的,由于这类学生具有学徒的性质,因此可以比照劳动关系处理。另外,如果学生暂停了学业,虽然关系仍在学校,但已经通过工作领取与其他员工一样的报酬,亦可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四,其他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根据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七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予受理。
(五)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工伤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建筑施工、货物和旅客运输、餐饮等领域,承包和挂靠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承包人或挂靠人一般不具备用工资质(通常为个人)。若承包人或挂靠人又另行聘用劳动者,劳动者发生了工伤,承包人或挂靠人一般没有经济能力,劳动者就会以发包人或被挂靠人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何认定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就成为能否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针对不同情况,上述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处所指的承包经营,应是指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承包,如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内部食堂的承包、快递公司将某一区域的快递业务发包给个人、企业将工作任务分解后将一部分工作分包给个人等。
二是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特别对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承包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规定,对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单位负责,包工负责人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其确实无力承担,由发包方的单位承担。因此,如果承包方是无资质的,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承担,否则由承包方承担。三是对于运输企业的挂靠问题,如果挂靠人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对外经营,且被挂靠方收取挂靠费的,包括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对某一条线路进行运营、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进行出租车营运的等等,如果挂靠人为个人,无论被挂靠方是否对挂靠人雇佣的劳动者是否知情,雇佣的劳动者是否在被挂靠方处备案,一般均认为该劳动者与被挂靠方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挂靠的形式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的行为本应禁止,但是鉴于现状无法完全禁止的,就要对被挂靠方赋以更多的义务;第二,被挂靠方既然收取了挂靠费,就要对挂靠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负责,包括其雇佣的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和安全保障责任,不能因被挂靠方疏于管理,而将责任推到劳动者的身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中亦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在这一问题上,一定要区分是承包经营还是一般的民事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又雇请他人的,即使承揽人没有资质,也不能追到发包方头上。承包经营关系与民事承揽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若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的为承包经营关系,否则为民事承揽关系。
(六)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认定问题
非法用工关系指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要件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没有依法登记备案、领取营业执照的用工企业使用工人,或者合法用工企业使用童工等。非法用工单位与不需要登记备案的用人主体,如个体工匠、农村承包人等不同,前者是应当登记而没有依法登记。
原则上,工伤的概念只针对合法用工单位,因此,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认定是否是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产生争议如何处理,《工伤保险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即是否是因工伤亡,由谁认定为因工伤亡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认定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确定一次性赔偿数额的前提。由于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或者雇工不是适格的劳动法主体,故在此类用工关系中发生的伤亡,虽与法律意义上的工伤有所不同,但其本质属性并无区别。对此类人员同样存在一个是否因工伤亡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此类类似工伤的因工伤亡的认定,不能局限于合法用工单位工伤认定的方式和方法,考察相关立法规定,应当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均有权直接作出认定。具体而言,根据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8 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这里的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意味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也可在依据该第8 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时一并认定是否因工伤亡。对此认定或者限期支付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9 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作出仲裁裁决时作出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并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也可直接对此类案件中的伤亡是否因工伤亡作出认定并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也应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是否因工伤亡认定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
(七)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如果超过此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时过境迁,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事实难以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予受理。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超过了申请时间,若一律以超期申请为由不予受理,将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允许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超期申请工伤认定亦可受理。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9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除了不可抗力可以扣除之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
二、十三条有关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延长的规定,我们认为,若职工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如遭遇意外伤害丧失行为能力,又无法找到直系亲属的,或者劳动行政机关指引劳动者走劳动仲裁程序,因此导致错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等等,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也可以延长。
(八)工伤认定的实质要件理解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四、十五条规定了工伤认定应具备的情形,第十六条则作出了排除的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视同工伤”的增加了几种情形。上述条款构成了工伤认定的实质要件。我们认为,对这三条关系的准确理解应当是:存在十四或十五条情形,但不存在十六条情形的,属于工伤。法院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将上述三个条款综合起来看待,不能仅仅因为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得出其属于第十四条或十五条情形的结论。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上述三个条款每一项在实践中都存有争议。以下将分而述之: 1.“工作时间”的理解。工作时间一般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除此之外,企业班组长、工作负责人以上的单位领导同意和安排的临时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固定的加班加点时间、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职工为完成本职工作在经过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而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对于工间休息时间的,若职工并未离开工作场所,仍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若离开工作场所的,则以不认定在工作时间内为宜。
2.“工作场所”的理解。工作场所一般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工作场所的范围应比操作区域的范围大,包括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的场所、工作场所内的卫生间、茶水间等。因此,对工作场所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要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如一般职工以车间作为工作场所,但工厂管理人员或者保安是负责厂区的管理和保卫工作,其工作场所就可以以整个厂区为限。但在作出工作场所认定时,也应注意不能无限扩大化,如员工宿舍、食堂、绿地等生活场所,由于与工作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即使其在厂区内,对于一般职工而言也不宜认定为工作场所。
3.“工作原因”的理解。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对于那些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如喝水、方便、短暂休息)时,由于单位提供的附属实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4.“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理解。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所从事的工作虽非直接的本职工作,但是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行为,包括工作时间以外但与生产工作过程相连续的有关的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预备性和收尾性的工作;也包括因工作必需而进行的更衣、清洗等行为。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第三人因认为职工行使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影响或阻碍了其达到一定的目的,为了实现该目的或者因未能达到该目的而迁怒于职工,对其实施暴力侵害。该伤害应当是排除私人恩怨的,并有企业或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证明。履行工作职责可以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职工因履行分内工作而受到的暴力伤害,该伤害可以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也可以是事后因报复而引发的,但是必须注意该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二是第三人因对职工所在单位不满,发泄私愤,而针对该单位设施或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6.“职业病”的理解。将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应符合几个条件:一是该职业病属于法定的职业病,法定职业病的判断标准应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颁发的《职业病目录》为准,不属于法定职业病的,如过劳死、精神病、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压等,一般不宜认定为工伤;二是工作的环境有职业危害的因素;三是该危害的因素可以是过去,也可以是现在,对于时间并无严格的限制;四是若职工的伤害分不清是由职业病还是非职业病引起的,那么只有职业病引起的可能性大于非职业病引起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职业病;四是必须经法定的卫生部门确诊。对异地医疗机构未按法定程序作出的职业病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采纳。
7.“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或下落不明”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离开本职岗位到本地其他地方,也包括出差到外地、境外。此处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既包括与工作直接有关而形成的伤害,也包括为了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如外出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非本人原因引起的第三人的暴力伤害,因住宿、餐饮等场所不安全因素所引发的伤害等等。但对于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完全是个人目的的行为,如在外出期间探亲访友、旅游、购物等而发生伤害除外。在对该条的理解上,还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一是职工属于单位常年派驻外地的,在外地的期间不宜认定为“因公外出”期间,职工受到的伤害,应比照本地职工受到的伤害处理,即认定工伤的时间仅局限于工作时间或上下班时间对于下班之后在吃饭、住宿过程中受到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二是单位组织出外旅游的,除非该旅游属于强制性的活动,即若不参加旅游会对工作产生直接影响的,在期间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一般不予认定。
三是对于参加同事聚餐、团年饭等单位内部的联谊活动的,由于与本职工作并无直接关联,期间受到的伤害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司机受单位领导指派开车往返聚餐途中所受到的伤害,由于司机职业的特殊性,对于司机可以认定为工伤。
四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密函(2005)311号文的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参加单位组织的,以单位名义进行的文体活动,如体育训练、比赛、文艺排练、演出等,可以认定为工伤。
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的精神,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8.“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之一。在这个工伤情形中,存在两个比较难以明确的因素:“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
“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对于提前下班的,还要区分两种情形:经过批准的,应当视为上下班,没经过批准擅自离岗回家的,不视为上下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确切含义,应当结合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三者之间的合理性来解释。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之间的密切联系。如果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不合理,如从单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时间超长,或者选择了南辕北辙的路线等,则可能直接否定其上下班行为。如果上下班时间以及目的地趋于合理,则直接支持其为上下班行为。因此,对“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的认定,不能失去合理性的基础。但是,该合理性不能作过于扩张的解释。在判断上下班途中的过程中,德国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上下班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于上下班直接道路上或必须绕道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包括:a.上下班交通事故;b.上下班接送小孩途中所发生的事故(排除工作期间);c.同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绕道,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d.为更快到达工作单位而绕道(较正常更远的路线),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e.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在这期间发生的事故。
针对我省的审判实践,“上下班途中”还具有以下一些特殊的情形:一是住所的确定问题。要注意区分上班和下班的区别,下班应是指从工作地点或单位到居住地,居住地应当指通常居住地,包括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本人购买、租赁的常住地,但通常只能有一个居住地。但是对于上班的,只要其直接目的地是单位,则从何处到单位一般在所不问。二是路线确定问题,路线应当有规律性,是经常上下班的路线,且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不能过长,对于从事其他活动超过合理时间的,不视为在上下班途中。
机动车事故应当严格把握是由机动车引起的事故,机动车的范围确认上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所有由机械驱动的车辆都是机动车,包括火车、助动车等;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范畴来确定,火车、飞机、船舶、助动车、三轮车、自行车不视为机动车。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较为符合立法原意。步行或骑自行车时不慎被高空坠物伤害、道路不平整等因素而造成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上下班途中被第三人抢劫、暴力伤害等,也不属于机动车事故的范围。对于在机动车事故个人负主要责任的,根据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法》,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亦作了类似的规定,因此即使个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9.“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理解。对于适用此条认定为工伤的,一定要注意前提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的疾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发的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应当以医疗诊断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在适用该条时,应当把握的原则是“突发”二字,即该疾病的症状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即被发现,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为工伤。10.“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理解。对于理解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范围不能过于狭窄,一般职工出于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目的,虽然不属于其本职工作范围,仍然自觉协助或者主动从事相关的工作,而受到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的,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1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理解。我们认为,对此条应当作全面理解,必须严格区分伤亡的发生与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强调必须是职工自身的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身直接导致的自身伤害才不认定为工伤。
12.“因醉酒导致伤亡”的理解。在对该条的理解上,应注意醉酒与饮酒不同,醉酒是指没有节制饮酒后,饮酒人思想意识失控、不能控制的自己行为,因此对于饮酒后尚未达到醉酒程度的,造成的伤害仍应认定为工伤。对于醉酒的认定,可以参考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醉酒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如何判断伤害是否因醉酒引起,一般应有相关的医学证明或有效证明,缺乏此类证明的,则要根据当时的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七、相关意见与建议
(一)推动产业升级
据统计,2005年我省受理工伤认定数158488宗,其中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155906宗,不予认定工伤的2190宗,可见,工伤事故的数量十分巨大。从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况来看,工伤事故大多发生在技术落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的机器设备简陋,大多需要人工操作,人机直接互动,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工伤。当前我省正面临工业的转型期,实现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不仅是提升我省经济竞争实力的需要,也是减少工伤事故,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推动产业升级,逐步淘汰技术落后的企业是减少工伤事故的根本途径。另外,我省在实行产业升级的同时,也在实行产业转移战略,逐渐将珠三角技术落后的企业向粤西、粤东和粤北转移,上述地区的工伤事故也必然将随之增加。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征缴和工伤认定工作,防止工伤事故在珠三角地区大量发生的情况在上述地区重现。
(二)加大工伤预防的工作力度
对于工伤事故,固然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等事后救济措施,但预防问题更为重要。如何加大工伤预防的力度,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第二,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第三,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第四,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三)加大工伤保险金的征缴力度
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参保面有了很大的扩展,应当说企业对于缴纳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在现实中企业采用不主动进行工伤保险登记、隐瞒职工人数等手段拒交工伤保险的情况仍然存在,一旦工伤事故发生,极不利于职工权益的保障。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
(四)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统一处理标准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导致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诸多争议问题产生的根源,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处理工伤认定案件遇到的各种问题,必须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统一人们的认识。特别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问题,它是处理工伤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而《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抽象,使案件的处理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空间。针对这一现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个措施:第一,在全省范围内收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生效裁判,对于具有典型意义或者新类型的工伤认定案件,将裁判文书汇编成册,并作出评析,公开发行;第二,在经过认真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对工伤认定的争议问题作明确的阐述,统一各方认识,规范处理标准,指导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实践。
(五)建立工伤认定的听证程序
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证据调查核实的不完整而引起的。而工伤是否构成,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保证工伤认定决定的公正性,有必要参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而且,听证程序的引入,能使用人单位和职工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公开的法律程序能够让双方更容易认可最终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日后的复议和诉讼,从而达到高效的目的。当然,为了维护行政效率,并非所有的工伤案件均要进行听证,对于一方没有争议的,或者证据确凿明显的工伤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认定,只有对于双方争议较大,证据冲突明显的案件,才有必要引入听证程序。
(六)及早介入,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部分劳动者的法律素质不高、证据意识不强,导致其超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或者无法证明发生了工伤事故,因此行政机关和法院无法对其工伤申请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采取过激的手段寻求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尽早主动介入,发现企业经营不善的,及早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劳动者及时作出判断。对于工伤事故出现较多的企业,定期予以公示企业名称,提醒劳动者慎重选择。同时,要引导劳动者收集保留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伤争议,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七)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现阶段由于劳动力市场不规范,许多企业与劳动者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直接影响了工伤认定的正确性。因此,从源头出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履行监察职责,监督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企业行为,将劳动力市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八)加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的制度需要充分的落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监管效率和水平是减少工伤事故的有效途径。因此,可以以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作为标准,制定科学的考核机制,对于某个地区内频繁出现工伤事故的,追究相应执法人员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可以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第18篇:工伤事故总结报告
工伤事故总结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项目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处理进行详细部署,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次,要求现场全面停工,由公司领导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外挂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做好安全防护,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 项目部将加强楼梯临边、楼层水平洞口防护、电梯井立面防护、电梯井内水平兜网防护、外挂架防护网防护盖板、卸料平台锚固及荷载、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机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备、钢筋房机具用电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 “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坚持每日对外挂架、卸料平台等的检查工作,对外挂架防护、外挂架配件逐一检查,及时对卸料平台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部承诺,全体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调整充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检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及时督促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全面组织排查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19篇:工伤保险知识总结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问: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作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哪些单位?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2)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财政部门制定。
问:工伤保险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工伤保险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由工伤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2)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 问: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3)申请认定工伤。工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家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等;(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5)检举报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问: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1)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2)举报和监督的权利;(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什么?
答:《山西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试行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20篇:工伤知识培训总结
社保知识培训规范总结
一、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二、对相关社保政策必须对老板进行宣讲、教育、落实并普及。
三、每年1-3月份进行缴纳基数核查(核基),劳动部门进行检查。
四、工伤保险的认定和理赔
1、工伤发生后必须即时快报,不管大小、不分时间。——24小时纸质快报
2、工伤发生30日内企业准备材料上报(如由个人上报,所有费用由单位负担)
目前工伤实行省内统筹,微机系统管理,时限性强。
3、4、工伤实行无过失原则、国家立法原则、个人补缴费原则。 工伤认定分为:工伤认定、应当认定工伤、视同认定工伤、不得视同或认定工伤。
5、工伤认定的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A、工作时间前后、预备、收尾在工作场所、工作原因。B、工作时间:规章制度明确岗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明确岗位,明确加班时间。
6、7、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属于工伤。 患职业病:特殊工种(经咨询我公司没有高危职业病工种,冲压车间的噪音不属于,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目录)。
8、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比如司机、业务、采购等有外出任务的,在劳动合同及劳动备案中均明确岗位或工种。注:人力资源部系统整理相关信息并更正)
9、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原来是机动车交通事故)。 注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接送孩子、买菜。
本条强调:第一时间报警,肇事逃逸的不报销费用;
交警出具事故书(非本人主要责任、本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认定)
证人证言:包括工友在场或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公司说
明情况,也可作为证人证言。
交通事故24小时内报(严重送往医院的,以120时间
为准),说明时间、地点、路线。
本条款涉及第三方,认定为工伤后,实行差额赔付。
10、视同工伤情况: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发病48
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必须客观、真实的证据。
本条强调: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比如突发心脏病或突然晕倒、昏迷的,需要大家冷静,上报公司后,打120抢救入院救治。发病时间以120出具证明为准。
五、不能认定工伤的:
1、故意犯罪得的;
2、醉酒或吸毒的(凡是酒后事故的,必须要求医院进行酒精测试);
3、自残自杀的。
六、工伤工种必须清晰、明确。由人力部门负责每月进行变更、更新。
七、涉及到员工工伤入院治疗的,医保范围外用药,医院有告知义务而且是书面通知。
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为工伤。
同时符合上述三条的砸伤、划伤、挤伤、碰伤可认定为工伤。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自己扭伤脚、扭伤腰的不认定工伤。车间操作工人因搬、抬重物扭伤腰的,需有医院证明,如诊断证明为腰椎间盘突出的不认定工伤、腰肌劳损等为患病不为工伤。在公司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1、逐级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公司安全部、人力资源部
2、由部门负责人负责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形严重或危机的由安全部、人力资源部配合安排车辆或报120急救。注意:工作岗位突发心脏病或突然晕倒、昏迷的报120接诊。夜班严重的伤害仍需报120接诊。
3、到医院登记必须按身份证信息进行登记,因登记不符影响报销的,当事人负责。
4、原则:不论伤害大小都要及时上报到公司,否则不予报销。
夜班也要及时上报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协同进行处理。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第一时间报警
2、拦住当事人
3、交警出具交通事故书
4、报告给主任或班长(将来作为证人证言)
5、医院就诊(如发现对方有喝酒迹象,需要求医生做酒精测试)
视同工伤情况: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发病48小
时抢救无效死亡的。必须客观、真实的证据。
本条强调: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比如突发心脏病或突然晕倒、昏迷的,需要大家冷静,上报公司后,打120抢救入院救治。发病时间以120出具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