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0220广东高院、广东省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关于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
粤署缉发(2008)46号
2008年2月2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于2007年11月8日在中山市召开。„„会议对现阶段办理走私案件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研讨,对下列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
各级法院、检察院和海关缉私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涵义和要求。法院、检察院、海关缉私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协调沟通机制,共同研究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关于在实际办案工作中遇到几类案件的处理意见
(一)走私毒品案件的主观故意认定问题
近年来,毒品走私日渐猖獗,并呈现多渠道、国际化、隐蔽化的特点。毒品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毒品走私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法院、检察院、海关应依法加大对毒品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海关缉私部门在办理走私毒品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全面收集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录像、照相等方式对证据加以固定。认定行为人具备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文)第五条
1、第六条2的规定处理。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主观明知,但有证据证明其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1、进出设立海关地点时,以伪报、隐匿、伪装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的;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2、通过邮递、快件等方式邮寄毒品,实施伪报、夹带、隐匿、伪装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
3、利用行李物品、人身、人体等,采用夹带、隐匿等方式携带毒品的。
(二)对涉案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适用强制措施的问题
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时,应当将打击走私犯罪行为与保护企业合法、正常经营活动相结合,以更好地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强制采用刑事拘留、逮捕,而选择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审理起诉:
1、涉案生产型企业主管人员或对企业生产、经营起主要作用的管理人员,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配合侦查取证的;
2、涉案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回到境内投案,积极配合侦查取证的;
3、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知罪悔过、积极退赃的。
(三)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如何追究运输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文)第十四条3规定执行。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对只领取少量工酬,主观故意不明显,情节较轻的一般船员或雇工,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关于对走私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
海关缉私部门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和款项等财物,应当查清其权属关系并依法办理扣押、冻结手续;在制作扣押清单、证明材料和问题说明中全面反映已查扣、冻结的情况;对于侦查终结时仍未能扣押到的违法所得财物,亦应在制作清单、证明材料和问题说明中详细反映,说明不便扣押、无法扣押的情况(包括具体数额);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应当提出依法予以没收或追缴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判决走私犯罪案件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材料和问题说明中载明的款、物认真审查确认,对确属走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财物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的通知》4(法【2006】114号)的规定依法判决予以没收、追缴。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关于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如何追究运输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实施海上走私犯罪行为的运输人、收购人或者贩卖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运输入,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30日法[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日前,据海关总署反映,有的地方法院在审理走私刑事案件中有不判或部分判决涉案赃款赃物的现象。对人民法院没有判决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海关多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没收或收缴,从而导致行政诉讼等不良后果。为严肃规范执法,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的处理问题,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已经规定的很明确。《海关法》第九十二条 规定,“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人民法院判决没
四、关于走私废物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
走私废物鉴定结论是查办走私废物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但目前国家对废物鉴定的法定机构、有关鉴定结论的内容等均没有明确规定。鉴此,为解决办理走私废物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对废物鉴定结论的审查,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关于查获的废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鉴定,可由检验检疫部门或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对是否属“危险性废物”、是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鉴定,应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
(二)鉴定结论表述应当全面、具体和明确。对于鉴定结论表述不全面、不具体或不明确的,办案单位应委托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作出说明。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应当由办案单位另行指定或委托其他适格检验机构重新作出鉴定。
五、关于境外证据认定和使用的处理意见
在办案工作中,对于境外取得的证据,参照海关总署缉私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走私犯罪案件中境外证据的认定与使用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的纪要》5(缉私【2005】34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走私罪案件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款、物审查确认并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没收;海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缴中央国库。” 据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走私犯罪案件时,对涉案的款、物等,应当严格遵循并切实执行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作出追缴、没收的判决。对于在审理走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与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对于遇到的适用法律的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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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党建总结】党建工作总结
专业的公文写作平台
【党建总结汇编】9篇党建工作总结汇编
例1:
一、强化政治意识,把党的建设质量体现在坚定维护核心上 二、勇于解放思想,把党的建设质量体现在增强发展动能上 三、健全“三项机制”,把党的建设质量体现在激励担当作为上
四、夯实基层基础,把党的建设质量体现在建强战斗堡垒上 五、严格正风肃纪,把党的建设质量体现在净化政治生态上
例2:
一、加强责任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加强政治建设,抓好党员干部队伍教育管理 三、加强精益管理,抓好基层党建品牌创建工作
四、筑牢党群桥梁,彰显企业文化与群团工作活力 五、加强作风建设,推进党风廉洁和反腐倡廉工作
例3: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二、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三、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夯实基层党建工作基础
四、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五、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
六、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例4: 专业的公文写作平台
一是抓学习、讲政治,筑牢“四个意识”思想根基
二是抓基层、打基础,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
三是抓特色、出亮点,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四是抓班子、带队伍,激活干部队伍活力
五是抓纪律、转作风,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例5:
一、聚焦“高标”,推进活动阵地整体提升
二、聚焦“核心”,推进支部功能整体提升
三、聚焦“常态”,推进载体效果整体提升 四、聚焦“活力”,推进党员素质整体提升 五、聚焦“品牌”,推进党建水平整体提升
例6:
一、加强责任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加强政治建设,抓好党员干部队伍教育管理
三、加强精益管理,抓好基层党建品牌创建工作
四、筑牢党群桥梁,彰显企业文化与群团工作活力
五、加强作风建设,推进党风廉洁和反腐倡廉工作
例7:
一、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二、严肃党内生活,丰富组织形式,推进“两学一做”学习专业的公文写作平台
教育常态长效
三、强化思想政治引领,严抓意识形态管控,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打造特色文化品牌,加大典型选树力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五、主动担当负责,服务中心工作,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例8:
一、抓好党员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抓好宣传文化和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四、抓好党风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构建和谐党群干群关系
五、抓好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工作,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役
例9:
一、以组织建设为基,高质量夯筑政治引领基石
一是办好主题教育,街道上下进一步形成忠诚担当氛围。 二是组织换届“回头看”,基层铁军进一步提升战斗力。三是实施规范化建设工程,基层堡垒进一步建强组织力。一、以队伍建设为主,高质量引聚基层治理人才 一是加快干部队伍培养力度。专业的公文写作平台
二是四维纪实干部工作表现。 三是全面激励干部工作积极性。
二、以双整工作为抓手,高质量打造区域党建精品 一是红色领航,推动乡村振兴进程。二是党建引领,创新城市治理模式。三是探索前进,打造两新党建基地。
第3篇:广东分校工作总结
颐年 度 题
目:姓
名: 单
位: 时
间: 网校工 作 总 结
工作总结 刘高波
颐恒网校广东分校 2014年9月21号
恒
工作收获感想
自来贵网校已近半载,量我微薄之力,未尝有半点建树,深感羞愧。曾记刚到石家庄,负责人尚晓,以及王伟兵等同事对我的悉心照顾及培育,以至现在未有半点功绩。机缘之下,八月初来到广州,自至此地,每每不能忘记网校的恩泽,欲报网校的培育之恩,始终不敢懈怠,在此深受赵志强赵老师的感染,才尽了份绵薄之力,怎奈我智浅力微,时时忧叹,唯恐工作有纰漏,有伤网校的培育之恩。
曾在石家庄时,已有三个月,而最有感触的莫过于,现场审核之时,各家培训机构熙熙攘攘做宣传的场面,纵观培训市场,近几年各种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遍布大江南北,开展的如火如荼,谁都要分上一杯羹,显然留给我们网校的用武之地已然不多,虽谈不上危急存亡,可也是危机四伏;市场就是生命,已不再危言耸听,《孙子兵法》有云:“知自知彼,百战不殆”,以下是本人的一点愚见:
如成立早、规模较大的“北京张博士医考中心”已历七载,耳闻在全国已有200家分校,教学团队建设上广泛召集人才,就宣传而言可谓大投入,如赠书、给课件、公开课、微信赠题应有尽有,理应借鉴,却不可小觑;也有以网络营销著称的“医学教育网”2005年成立已近9年,日页面峰值流量高达2000多万次,如此可见一斑,庞大的教辅团队中硕士研究生占团队比例50%,博士研究生占团队比例30%,如此营销和人才的竞争,不也是我们应该改善的;亦有以炒作抢市场的“中域教育”,声称“保过班”通过率达到了惊人的96%,“中域教育”做为一个刚涉及医学培训领域的机构,炒作上是煞费苦心,如“独创“云记忆”概念,三秒见答案”。宣传上借势而上,因而在宣传上,只要合理也是我们应该借鉴的;再有“文都教育”1996年成立,多行业发展,在教育培训、出版发行、多媒体远程教育、网络科技等领域发展业务,另外很注重打造行业品牌,在他的企业战略里就特别强调“品牌创造价值”,借用图书出版发行、资讯传媒(期刊、报纸)、网络营销等,来培养品牌价值。另外培训范围涉及较广,有考研、医师、英语、公务员、建造师等,像这样多行业多门类的发展,离不开网校的制度、管理、执行,据了解他们在制度上严明全面、奖惩落实、章目健全,管理上职能分工明确、领导善于协调、权力合理分配,执行则是着眼与“实”,脚踏实地;着眼与“责”,从信以人;着眼与“诚”,诚信以恒。我们考研和药师项目的启动,何不效仿于他人,再结合我们的实际,岂不事半功倍。再有就是之前和我们合作的“医路通”,不可否认的是在营销招生上,确实有自己的一套,首先在宣传上有自己独特的方式,不惜重金百度推广,开通微信公共平台,新浪博客,实体广告,可谓大手笔;另外随着智能手机和iPad等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人们逐渐习惯了使用应用客户端上网的方式,“医路通”如今代理“人卫医学网”的课程便可在智能手机和iPad上学习,这也给许多学员提供方便,紧张的生活节奏是当今的一大趋势,如果学员可以在公交车、地铁上也能看那课件,时间和效率也是当今市场需求的方向,不可熟视无睹;在网站上,“医路通”就首页上的单个模块进行细分,每个模块都是一个单独的网站,但又和其他模块的网站相互连接,这样最大的好处就是提高了搜索率。以上的总结不过是九牛一毛,如果网校有觉得适合自己发展的固然可以借鉴,毕竟谁和谁的境遇也不一样,只是想尽自己一点毫末之力,以求网校将来飞黄腾达。
近半年的时间,在这里我学到了很多,无论是做事、做人受益匪浅,参加了石家庄2天的技能面授,和广州5天的笔试特训营,这中间很多的突发情况,都是事先欠缺准备,比如接站的时间、地点就没有管理好,到站学员秩序的管理做的不到位,这都是之前没有详细的计划。无论做大事小事,还是做人,都应去思考一句话“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制度无从管理,没有管理无从执行,没有执行无从发展,多行业发展虽易做大,但未必能做强,切忌舍本逐末,更重要的是把执业医师培训做到精专,用执业医师的品牌效应带动药师、考研。如今市场林林总总培训机构已有几十种,有的打价格战,有的免费送资料,有的直接提出包过,总之花样百出,市场变幻莫测,谁都站在风口浪尖上,何去何从也是当今考虑的事情,慎始才能善终,谨慎选择我们今天要做的事,明天才会走得更加悠然。
工作上的细节问题总结,广东分校的谢、张、谭已做较细致的分析,在这里是本人就营销管理上的一点愚见,而整合的概述赵老师做得比较全面、细致,在石家庄我们是一个团队,在广州我们依然是一个团队,固而分工配合是离不开的,有细致到微观的总结,也需有宏观调整的总结,而我不才不知所云,尽管空洞无据、泛而不实,《易经》有云:“一阴一阳之谓道”,有看的见,听得到的,也有看不见,听不到的,反而那些听不到,看不到的反而更加重要,这也是发展的规律,而我们所有的总结才是一个完整的声音。鉴于本人的见识、能力有限,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实,亦有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两耳塞豆不闻雷霆之嫌,还望海涵,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