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三个禁止、十九个不准
【学习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一)
作者: 寿阳县 发布时间: 2011-09-01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三个禁止,十九个不准”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2篇:四个禁止 三十个不准 Document
嘉峪关市“四个禁止、三十个不准”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
廉洁履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廉洁履行职责,维护社区集体和居民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社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嘉峪关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廉洁履职行为规范(试行)》,该《规范》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廉洁履职规定提出了“四个禁止、三十个不准”。
一是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社区财产或者各项社区资金、物资等;不准违反规定执行各项惠民利民政策或者集体(专项)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制度以及社区建设等事项;不准违反规定进行集资和强行摊派;不准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不准违反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不接受群众监督;不准违反社区居务公开工作规定,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不准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准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不准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不准用公款或者由社区财务、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报销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发票;不准公款私存和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不准设立“小金库”或者另行开户逃避监管;不准强迫或者授意财务人员更改财务账目而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不准违反招投标制度;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在低保、医保、计划生育、再就业优惠、廉租房审批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是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在社区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不准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
刁难群众;不准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或参与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四是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或者组织、煽动、参与集体上访、聚众闹事;不准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非法组织活动;不准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不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3篇:十个严禁十个严格
一、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
(一)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1.生产矿井必须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杜绝证照和手续不齐煤矿企业非法组织生产。
2.建设和技改矿井必须持有“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3.严禁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和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煤矿企业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
4.严禁违反规程和相关规定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二)严禁以非正规采煤方式组织作业
1.严禁以掘代采、巷采和残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
2.严禁开采各种保安煤柱;
(三)严禁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1.必须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
2.杜绝无风、微风、不符合规定串联通风作业;
3.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严禁擅自起封密闭,起封密闭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组织起封;
4.严格按规定管理盲巷、采空区;
(四)严禁煤矿瓦斯治理不达标组织作业
1.必须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和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2.必须建立年度、季度、月度瓦斯灾害防治计划,建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瓦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月向县级安监和行业部门上报瓦斯抽采和利用报表。
3.必须完善瓦斯防治工作基础资料,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进行管理;
4.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空班漏检和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5.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并按规定安设监测监控探头,定期对传感器进行调校;
(五)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整改、及时排除隐患;岗位人员每班要对照自身工作职责排查一次隐患,区科等生产辅助部门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煤矿每月要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2.严格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3.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4.建立完善煤矿建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在规定时限内未建立的,认定为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六)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1.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下井作业;
2.严格执行班前会安全教育制度;
3.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出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
4.必须对零散巡查、检修及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实行入井登记;
(七)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1.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2.严格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现地面放炮的规定,且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米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米、两侧20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3.严格执行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4.严格执行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的规定;
5.严格执行巷道贯通的规定,停止掘进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排水;
(八)严禁煤矿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组织作业
1.必须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采(掘)”的防治水规定;
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开展防治水工作;
3.煤矿企业必须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在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成果分析;
(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1.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不同性能的技护材料,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备用支护材料,特殊支护齐全,上下出口畅通;
2.巷修作业必须有施工组织措施;
3.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
4.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
5.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化验收交接班制度;
(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1.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
2.严格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3.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员和物料;
4.斜井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立井防坠罐装置。
二、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
(一)严格执行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区域措施强制推行可保必保、应抽尽抽,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严格执行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的规定,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同时抽采保护层的瓦斯,过地质构造带或揭煤必须按有突出危险性制定防突措施、揭煤设计,并严格执行;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的规定,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目一期工程未完成前不准组织施工
二、三期工程,二期工程未结束前不准组织施工三期工程;
(四)严格执行爆破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 “三人连锁放炮制”;
(五)严格执行排放瓦斯规定,严禁“一风吹”,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当瓦斯浓度大于0.8%、小于3.0%时,由通风部门指挥瓦检员按规定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大于3.0%以上时,由通风、安监部门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排放瓦斯;
(六)严格制定措施启封密闭,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组织实施,并按瓦斯排放规定进行排放;
(七)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地点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的规定;
(八)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和工人同上同下的入井带班作业规定;
(九)严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瓦斯治理机构、防突机构、防治水机构、安全标准化机构,执行配备齐采掘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规定;
(十)严格执行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的规定,隐患未排除前,不得组织生产建设。
三、煤矿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通风、抽放、监控、排水、供电等主要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的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建设;
(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矿井不准生产;
(三)未按时完成“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六大系统建设的不准生产;
(四)未经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及不按鉴定级别进行管理的不准生产;
(五)采掘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高瓦斯矿井和未实现瓦斯风电闭锁的低瓦斯矿井不准生产;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突出危险性的矿井,未建立防突机构、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不准生产;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的不准生产;
(八)瓦斯、煤尘超限,未执行远距离放炮规定的不准生产;
(九)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准生产;
(十)未按期达到安全标准化或未达标的不准生产。
第4篇:“十个严禁”“十个一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十个严禁
严禁口无遮拦,乱发议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说三道四;
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严禁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对组织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严禁散布反腐“过头论”“刮风论”“影响论”“矛盾论”;
严禁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恶语中伤他人;
严禁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人划线,培植私人势力;
严禁唯我独尊、自以为是,违反组织程序,超越权限办事;
严禁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在选人用人上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带病”提拔干部;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严禁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十个一律
凡滥发钱物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再调查处理;
凡工作时间带彩娱乐的,一律先免职再调查处理; 凡借红白喜事敛财的,一律先免职再调查处理;
凡公款旅游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当事人一律先免职再调查处理;
凡同城之间公款吃请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 凡下乡工作期间饮酒的,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先停职再调查处理;
凡县乡干部违反严禁干部走读有关规定的,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先停职再调查处理;
凡违反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上网炒股、购物、玩游戏、看电影等的,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先停职再调查处理;
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先停职再调查处理;
凡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