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顺县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专项清理整治行 动工作方案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辽政办明电〔20**〕54 号)及《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明电〔20**〕10 号)要求,结合我县矿产资源赋存现状,现制定抚顺县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清理的重点及措施 以辖区内非法采矿高发、易发区,资源埋藏浅、易开采区域,历史上发生过违法采矿区域,重点矿区周边区域为清理重点,具体包括:第一,已经关闭或废弃的矿山(矿井),加强巡查;第二,采矿许可证过期矿山,履行注销手续或下达停止开采行为通知书;第三,20**年度检测发现的疑似越界开采矿山,尽快履行调查与处罚程序,责令退回合法矿山范围内开采;第四,以采代探、无证开采行为,加大巡查与处罚力度;第五,无主体矿山的选矿厂,核查矿石来源合法性,加强检查与处罚力度。
二、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清理(20**年7月9日-20**年7月31日)。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组织排查清理,对辖区内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全面、认证梳理、排查。
第二阶段:集中查处(20**年8月1日-20**年8月20日)。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对排查出的非法采矿行为,组织各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打击,坚决按照工作要求进行严格查处。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20**年 8 月 21 日-20**年 9 月 30 日)。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查处的问题,进行制度完善,对辖区内重点违法隐患区全部登记造册,研究制定措施,切实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三、工作要求(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为切实开展好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成立县矿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孙万波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王洪君、县国土局局长郑艳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局长郑艳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局副局长赵辉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法制办、县综合执法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各乡(镇)政府。
(二)职责分工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非法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及过期采矿许可证清理,依法查处各类非法采矿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移交公安、法院、检察院机关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在专项行动中,抽调警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暴力抗法行为。负责对开采矿山资源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矿山爆炸物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对行政机关移交、移送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的查处。
县林业局负责清理采矿占用林地情况、对非法采矿造成林地和森林植被破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通过查处破坏林地行为提供非法采矿线索。
县环保局负责对非法选矿、采矿造成的资源环境破坏行为进行查处。
县安监局负责清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负责矿山违法开采行为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矿山营业执照清理。
县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对矿山偷税、漏税等行为进行查处。
各乡(镇)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建章立制、全面规范。
建立多部门联合共管的查处机制。由国土局牵头,公安局、水务、林业、环保、安监、市场监管、法制办、综合执法局、国税、地税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协调配合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完善与公、检、法、纪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做到对矿山违法问题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和早处置,力求把矿山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在源头、解决在事前、遏制在萌芽状态。要严格执行违法违规行为后果预告知报告制度。严肃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建立相互通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