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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电源、电压使用规定

作者:aa546465时间:2021-01-24 下载本文

矿井电源、电压使用规定 1.每一矿井应有两回电源线路。两回电源线路应满足下面要求:

(1)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2)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特殊情况下,经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一回路可不受此限);(3)正常时,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回路应带电备用;(4)10kV 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5)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2)主排水泵房;注:(1)(2)要求: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3)主要通风机房;(4)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

注:(3)(4)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注: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超过 10000V;(2)低压,不应超过 1140V;(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 127V;(4)远距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 36V;(5)井的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4.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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