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尘肺预防管理规定 1.每一矿井都必须制定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
2.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3.矿务局、矿必须定期对尘毒等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1)粉尘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二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2)生产性粉尘中游 SiO2 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
4.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5.煤层干燥的采煤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其他采煤面应采取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
6.喷射混凝土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
7.井下煤仓、翻罐笼装车口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煤面,翻罐笼等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捕尘器。井下所有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8.井上、井下有人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含 10%以上游离 SiO2 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 2mg/m3;(2)含 10%以下游离 SiO2 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 10mg/m3;
(3)含 10%以下游离 SiO2 的水泥粉尘,最高允许浓度10mg/m3。
9.飞空区的钻孔、罐浆孔必须及时严密封闭,采空区的浮煤,遗煤必须清除干净,灌入浆料要足够,配制要得当。
10.井下没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当作风眼使用。
《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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