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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作者:玉继晶时间:2020-12-22 下载本文

单位名称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单位银行存款管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银行存款管理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应先报单位领导批准,并经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批后,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单位的所有资金应全额缴入单位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银行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选用银行结算方式,保证结算的安全、方便、快捷和经济。

第三条 银行存款的收支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各种银行收付款凭证的款项来源、用途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除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外,所有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经济业务中发生的资金收付,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五条 银行存款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第六条 各种收付款项的凭证,必须如实填写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银行账户搞非法活动。

第七条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银行印鉴由两人以上负责保管,各种结算凭证、有价证券由出纳人员保管。会计人员应对预留银行印鉴严格管理,对开出的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进行严格审核,正确加盖印鉴,不得在空白或要素填写不齐全、不规范的票据上预盖印鉴。出纳人员不得保管银行印鉴。

第八条 对于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支付业务的,必须加强业务稽核,严格按照授权权限进行业务操作。出纳人员支付业务事项操作完毕后,必须经会计人员复核后再提交银行进行支付。

第九条 出纳人员、会计人员要及时做好银行存款的记账、对账工作,月末如有未达账项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初由票据管理员领取银行对账单交会计人员对账。

第十条 每月银行存款对账单编制核对后,送法规监督科审核,再送主管财务的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名称 日期

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自查报告

学生管理规定

礼堂管理规定

假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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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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