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文斗范文网会员为你整理了8篇“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希望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作用。
篇1:民事裁定上诉状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年××月××日发出(××××)×民督字第××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年××月××日(××××)×民督字第××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篇2:民事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玮暄,女。
委托代理人赵春、李霞,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启林,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连)凤兰,女。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林,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王褚乡东王褚村。
上诉人王玮暄因与被上诉人王启林、廉凤兰抚养费纠纷一案,王玮暄于2007年12月26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从2005年7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支付学费及学习费用每学期1000元。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王玮暄不服原判,于2008年9月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玮暄的委托代理人赵春、李霞,被上诉人王启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启林、廉凤兰因与女儿王玮暄关系不和,王玮暄便于2004年7月居住其二姑王桂香家,并将其在王褚中学上学的学籍转到演马中学上初中,至此,双方之间互不来往。2005年初,王桂香将二被告诉至该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王玮暄从2004年8月份以后的生活费每月300元,每年的教育费1000元,医药费实报实销。经该院调解,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2005)解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该调解书
就王玮暄的监护、抚养费等事宜进行了明确,且已进入执行程序。
原审法院认为,该院(2005)解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虽然该调解书王玮暄没有作为原告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涉及的是王玮暄的抚养问题。现王玮暄就抚养问题再向该院起诉,该院不能再就抚养问题作出实体判决,当事人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玮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后100元,由王玮暄负担。
王玮暄上诉称,1、解放区人民法院(2005)解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诉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因上诉人的姑姑王桂香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她无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且该调解协议只是他们之间达成的协议,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该调解书并不冲突,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2、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的父母,应对上诉人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自从上诉人居住姑姑王桂香家至今,被上诉人未支付过抚养费用,令上诉人生活困难。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2004年7月至高中毕业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故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每月生活费400元(从2004年7月—2009年7月)及高中三年的学费每学期1000元和学习收取的合理费用436元。
王启林、廉凤兰未答辩。
根据王玮暄的上诉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玮暄的诉请是否属二(再)次诉请,其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其享有诉请的权利,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称上诉人不是调解书的`当事人,调解书是王桂香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协议,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称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上诉人在场,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她强烈要求把其户口迁移
到她姑姑那里,其监护权归她姑姑。调解书中抚养费、学费讲的很清楚,且王桂香也在申请执行该调解书,我们也在一直履行该调解书,现已履行到了2007年的费用。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外,另查明王启林、廉凤兰已按(2005)解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到了2007年。
本院认为,关于王玮暄诉讼请求的问题,已在解放区人民法院(2005)解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确定,即已经法院作出过处理,且双方正在履行该调解书,那么,根据“一事不二理”的原则,现王玮暄的诉讼请求属二(再)次起诉,故依法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受理,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妥,应予纠正。当事人如对(2005)解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有意见,可依法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玮暄的起诉。
审判长 董亚峰
审判员 程全法
审判员 何云霞
二Oxx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娜
篇3:民事裁定上诉状
原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 (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 “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
为了 (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篇4:民事裁定上诉状
申请执行人:马秀龙。 被执行人:赵铁狗,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孝义市兑镇后庄村人。 上列当事人因马秀龙诉赵铁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孝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5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
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赵铁狗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65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孙忠波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赵铁狗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赵铁狗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执行员 刘 峰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尔帅
篇5:民事裁定上诉状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 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 上诉人×××又以„„(简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于××××年××月×× 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述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回上诉,写: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回上诉的,写:
“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此句不写)。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篇6:民事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
住址:XX区XXX号 电话: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2)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2)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没有对上诉人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造成妨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直接处理的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位于上诉人的院子内,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犯。
上诉人提供的《房地产所有证》、《实测户地图》、《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等证据材料明确记载了上诉人所属院子的四址范围。
被上诉人现所建房屋位于上诉人院内原先井台之处。
19xx年国家实行房改进行统一经租,将属上诉人的8间房屋进行经租。
但并未对上诉人的井台进行改造、经租。
该井台作为上诉人生活的必须部分,属于上诉人个人合法财产。
所以,从19xx年至今,该井台的性质没有改变。
被上诉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房屋建到上诉人院内,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裁定上诉状【2】
上诉人:XXX,男,19xx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驿头铺村新上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32619xx11021673。
被上诉人:XX,男,19xx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雨山铺镇雨山村12组27号,身份证号码43052419xx01077773。
被上诉人:XX,男,19xx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雨山铺毛洲村2组10号,身份证号码43052419xx10117776。
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3楼。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XXX,男,19x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浙江省遂昌县人,住浙江遂昌县妙高镇西源头村溪沿路2弄6号。
被上诉人:浙江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镇牡丹亭中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飞,董事长。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镇北街0248号。
法定代表人:毛利敏,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98号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第(2013)大民初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裁定继续由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上诉理由
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享有法定的管辖权。
本案是一起四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七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的发生地在邵阳市大祥区,处理该起事故的是邵阳市大祥区的交警部门。
因此,从情理上来说,由大祥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清。
而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上诉人在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前提下选择向事故发生地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起诉,是合理合法的。
二、本案由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本次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刘喜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辖法院应为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为避免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判决发生冲突,本案由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三、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只是对裁定适用范围的程序性规定,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未涉及到移送管辖的内容。
而《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主动移送管辖的规定是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只有在当事人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受理的的法院确实无管辖权的情况下,才能够将案件移送有管理权的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上诉人在向贵院起诉以后,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本身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就本案来讲,并不具备移送管辖的前提条件,贵院在此种情形下,自行将案件移送给隆回县人民法院,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以本次交通事故其它案件已由隆回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两案应合并审理为由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其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早已超过管辖异议期限。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其它案件已由隆回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两案应合并审理,这些理由并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因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提出申请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3、上诉人在向大祥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前,曾与隆回县人民法院联系是否可以两案合并审理,但隆回县人民法院并不同意合并审理。
综上所述,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予以撤销,并公平公正处理本案的管辖问题。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不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上诉状【3】
上诉人 张某,女,汉族,19xx年4月12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某组
被上诉人 某某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 郭某某 区长
上诉人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民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民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临渭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篇7:民事裁定的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加入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大概改判用的民事讯断书样式类似。)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屈××××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驳回起诉的民事
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果然(或不果然)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确当事人和
诉讼署理人等)到庭加入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概述原审裁定的重要内容和上诉人的上诉恳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等。)
本院经审理以为,……(扼要叙述二审驳回上诉大概取消原裁定的真相和理由。偏重对原审裁定是否准确,上诉
是否有理,举行阐发论证)。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执法条款子)的划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效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写明诉讼用度的包袱)。”
第二、取消原裁定的.,写:
“一、取消××××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对本案举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指令举行审理的,此句不写)。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来核对无异
通告员 ×××
篇8:民事裁定的上诉状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及XXX(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规定的情形(如果是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则表述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若该案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提审裁定主文第二项表述为: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当事人在上级法院再审审查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裁定提审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提审理由表述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