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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整理6篇)

作者:fengfaithhill时间:2024-01-16 下载本文

大文斗范文网会员为你整理了“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6篇范文,希望对你有参考作用。

篇1: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女,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系死者温xx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望城县高塘岭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苏桥 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受害人是婴儿,系农业人口。虽然父母在城镇打工,受害人不存在工资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等综合因素,所以原告要求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此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诉求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此规定是以“继承丧失说”为理论依据的,“继承丧失说”是指,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xxx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就此亦有解释:立法上放弃过去的扶养丧失说而采用继承丧失说,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我们采取“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一审判决对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旨在证明俩上诉人2003年起在湖南长城钢构公司上班,在城镇居住多年,靠在城镇打工为生活来源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肯定和采信,死者温xx系上诉人的儿子,是随父母一起生活的,尽管其是婴儿,也更因为其是婴儿,因其父母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经常居住地也应认定为城镇。也因此倘若受害人(死者)温xx尚在世,他在未来会获得收入,此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 [2006]民他字第25号)所明确的:“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样,不必去考虑死者如果不死也许会回农村,伤者获赔后也许会回农村。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是对弱势群体从法律上最大限度上的保护。

二、一审判决认为:“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因被告在本损害事实中,不存在故意也没有恶劣情节,只是疏忽大意,且死者的自身原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且仅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诉人认为此判决有违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有失公平、公正。

1、上诉人在一审中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十一)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及《2007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3月17日公布)公布的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3.54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990.72元为依据计算的,且充分的考虑了被上诉人责任。(6年×8990.72元×30%=16183.296元)

2、为人父、为人母,失子之痛锥心泣血!!!“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法官、法律更应有人伦之情啊!!!

三、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上诉人是xx省人,(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能让我不认为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1、上述两点上诉事实和理由可见(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2、审理此案的望城县人民法院高塘岭法庭与被上诉人高塘岭镇卫生院紧邻,地域之特定,能让我认为(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不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3、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xxx所阐明的:“释明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妥善化解社会纠纷机制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同样离不开这一制度。释明制度从内容上看,就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起来。一般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有不明确的,法官应当促使其加以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有不适当的,法官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消除;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充分时,法官应当要求其补充等。释明制度的内容可以分为案件事实的释明和法律问题的释明两个方面。在案件事实的释明方面,法院不应仅仅接受和利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且也应当督促双方当事人使自己的陈述完整,以达到澄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目的,即法院承担对案件事实释明的义务。法院在案件事实上的释明,主要包括有关诉讼请求的释明、有关事实主张的释明和有关诉讼证据的释明等”。即使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也应按《2007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可一审法院既未按《2007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也未“释明”要求上诉人提交《2007年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作为证据。

综上,敬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2: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户口所在地及住址:xxxxxx 电话:

被告:xxx医院,法定代表人: 王辰,地址: 电话: 邮编: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2、精神损害医疗过错损害赔偿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户口所在地及住址:xxxxxx 电话:

被告:xxx医院,法定代表人: 王辰,地址: 电话: 邮编: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2、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人民币。

3、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确定后期治疗费及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

4、保留由此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的起诉权。

合计:3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1.2008年12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入院就诊,被告诊断为甲状腺结节。2008年12月26日12时40分-14时30分被告予“甲状腺双叶次全切除术”,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并在手术中操作不当将原告甲状旁腺切除或损伤导致原告的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手足麻木、浑身抽搐。虽经治疗不能恢复正常,需天天依靠昂贵的药来维持,才能缓解痛苦,一旦停药后果不堪想象,严重的可窒息死亡。2008年12月31日出院至今已近5个月,仍无任何好转。原告必须每月定期请假到医院抽血化验买药。

2..进行甲状腺手术时,应熟悉甲状旁腺的位置以及可能存在的变异,术中必须注意仔细寻找并加以保留、保护血供,减少术后手足抽搐的发生.由于最长见的甲状旁腺位置是在甲状腺的侧叶后面,甲状腺双叶次全切除术时应尽可能的`保留侧叶后背面的一片腺体组织及包膜.手术记录单上未见术中仔细寻找甲状旁腺、尽可能保留侧叶后背面的一片腺体组织、保护甲状旁腺的血供,说明被告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

3..就现有材料分析,原告术前并不存在甲状旁腺功能减低,术前2008年12月8日化验报告单显示血钙浓度2.23mml/L,属于正常值(2.10-2.60mm/L)范围。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低是由于甲状旁腺已在术中被误切或血供受损而导致.被告对原告施行的治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过错):将原告的甲状旁腺误切或使其血供受损而导致功能障碍.该过错与原告目前存在的后果—甲状旁腺功能不足(低下)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4.原告的身体状况如此,不得已推迟了婚期。加上原告因手术后,四肢无力,不能因工作的需要长期出差,同时工作的外资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的大环境,给原告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北京的现阶段以及将来就业压力非常残酷,也对原告将来可能的再就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使原告的精神极度郁闷,因为不知哪天会因为自己的健康状况被单位辞退而失业在家同时对未来的就业非常担心。

5.原告的父母年迈多病,听说孩子的事后,从江西赶来,看到健康状况如此差的孩子,整日以泪洗面,因为孩子即将结婚,这么年轻的人,今后的路怎么走啊。

纵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过错,不但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给原告的本人及父母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篇3: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

原告:王某某 男, 汉族,1967年01月15日生, 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人

住址: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

原告:李某某 女 汉族 1971年11月12日生, 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人,住址: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

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正言 电话: 0571-87061007

批准文号:浙医变更[2007]18号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竹竿巷57号 邮编:310003

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147.19元;护理费:529元;丧葬费:13782.5元(21973.5);死亡赔偿金:365300(537280)元;总额共计为395758.69元整。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6月15日,原告的女儿王某因喉咙偶尔发出“呼噜”声到被告处就诊,经内科专家门诊医生检查后诊断为是炎症,第二天上午原告发现女儿的症状并未消除,便再次到被告处呼吸科专家门诊进行检查,经医生检查后再次诊断为正常,并推断产生该种症状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婴儿喉咙发育尚未完全,建议到五官科进行检查。……就在原告按被告处医生的安排进行一连串诊断检查时孩子突然抽筋了,随即被送进急诊室,后又转到重症监护室,随后医院先后开出三张完全不同的病危通知单。

原告认为在被告处就诊期间,由于被告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并犯有重大过失延误了宝贵的治疗时机,致使原告的女儿在病因不明的情况下匆匆离世。

原告中年丧女,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现只能诉之于法律,希望能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篇4: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

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要写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月_日(_____)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5: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

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总经理

因__________诉__________医疗纠纷一案,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_________________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_________________

三、本案应适用的法律

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6:医疗事故被告上诉状

医疗事故被告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温__________,男,197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常居地:_________________湖南__________公司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系死者温__________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女,197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户籍地:______________,常居地:_________________湖南__________公司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系死者温__________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20__)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撤销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20__)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判决认为:_________________“受害人是婴儿,系农业人口。虽然父母在城镇打工,受害人不存在工资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等综合因素,所以原告要求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此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诉求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__年5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此规定是以“继承丧失说”为理论依据的,“继承丧失说”是指,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就此亦有解释:_________________立法上放弃过去的扶养丧失说而采用继承丧失说,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我们采取“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一审判决对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旨在证明俩上诉人20__年起在湖南长城钢构公司上班,在城镇居住多年,靠在城镇打工为生活来源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肯定和采信,死者温__________系上诉人的儿子,是随父母一起生活的,尽管其是婴儿,也更因为其是婴儿,因其父母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经常居住地也应认定为城镇。也因此倘若受害人(死者)温__________尚在世,他在未来会获得收入,此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__年4月3日[20__]民他字第25号)所明确的:_________________“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样,不必去考虑死者如果不死也许会回农村,伤者获赔后也许会回农村。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是对弱势群体从法律上最大限度上的保护。

二、一审判决认为:_________________“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因被告在本损害事实中,不存在故意也没有恶劣情节,只是疏忽大意,且死者的自身原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且仅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诉人认为此判决有违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有失公平、公正。

1、上诉人在一审中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参照《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十一)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及《20__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__年3月17日公布)公布的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3.54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990.72元为依据计算的,且充分的考虑了被上诉人责任。(6年_____8990.72元_____30%=16183.296元)

2、为人父、为人母,失子之痛锥心泣血!“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法官、法律更应有人伦之情啊!

三、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20__)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上诉人是__________省人,(20__)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能让我不认为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1、上述两点上诉事实和理由可见(20__)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2、审理此案的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高塘岭法庭与被上诉人高塘岭镇卫生院紧邻,地域之特定,能让我认为(20__)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不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3、作为妥善化解社会纠纷机制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同样离不开这一制度。释明制度从内容上看,就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起来。一般包括: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有不明确的,法官应当促使其加以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有不适当的,法官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消除;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充分时,法官应当要求其补充等。释明制度的内容可以分为案件事实的释明和法律问题的释明两个方面。在案件事实的释明方面,法院不应仅仅接受和利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且也应当督促双方当事人使自己的陈述完整,以达到澄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目的,即法院承担对案件事实释明的义务。法院在案件事实上的释明,主要包括有关诉讼请求的释明、有关事实主张的释明和有关诉讼证据的释明等”。即使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也应按《20__年__________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可一审法院既未按《20__年__________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也未“释明”要求上诉人提交《20__年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作为证据。

综上,敬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可供参考的医疗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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