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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安置工作汇报

作者:a45456546时间:2021-05-02 下载本文

第1篇: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汇报材料

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汇报材料

自2005年9月21日市失地无业农民安置领导小组扩大会后,我区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失地农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高度重视,奋力推进,安置工作进展顺利,现将近期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六项举措,贯彻扩大会议精神9月22日,我区召开失地农民安置补偿工作专题会,传达了市委、市政府专题扩大会议精神,落实了六项举措:一

是将区政府相关副区长全部纳入领导小组任副组长,加强了工作力量。二是制定了例行会议、专项信访接待等5项制度。三是再次对基础数据进行核实,做到不重、不漏,同时建立健全台帐。四是在第二次清理数据的基础上,科学

测算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所需要的资金。五是克服一切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安置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六是围绕失地无业农民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难题,探索切实可行的救助方案。

二、启动九大体系,力推安置补偿工作 我区出台了《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启动了9大安置保障体系。一是启动失地农转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全面完成了清理核实工作,符合低保条件的失地农民共1271人(1-9月为失地农转非人员发放低保金万元),对后期新申请的403户614人的核实工作正在进行。二是启动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体系,加速了对失地农民的登记工作,2004年1月1日到2005年7月31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有649人,已初审393人,预计在月底前自愿参保人员参保率和救济金发放率达到80、符合条件低保参保率达100,圆满完成市下目标任务。三是启动失地无业农民就业安置体系,对符合劳动力就业条

件的5234人,实施了再就业培训,近期开设了9个再就业培训班,共培训450人,在10月12日市就业局招聘会上,签定意向协议26人,为67人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四是启动文教、卫生服务体系,坚持“就近入学、一视同仁”和“低费率就医”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解决了58名失地农民子女就学,减免教育学杂费、住院费、手术费、门诊挂号费等共万元。五是启动住房安置体系,自2005年9月1日起,我区严格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落实了安置方案和措施,住房安置预计年底前得到全部解决。六是启动信访接待体系,成立了以区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处置突出信访问题工作组,集中力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解决失地农民信访案件,近段时间共受理安置补偿信访案件15件,接待信访群众44人次,处理15件,回复率达到100,畅通了群众诉求渠道,化解了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七是启动司法救助体系,对失地无业农民积

极开展了法律援助,采取设立流动法庭、免费咨询点,免费代理服务,开辟救助热线等形式,重点解决工资、赡养费、抚恤金等问题,共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10件,做到了早受理、早执行、早解决。八是启动资金扶持体系,努力克服偿债高峰期资金短缺等实际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建立了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九是启动便民服务体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全区16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部门、涉及69个行政许可项目进入政务中心,简化了办事程序,确保各项扶持和救助政策及时落实。

三、强化四个到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在集中解决突出问题活动月中,我区把解决好XXX补偿金拖欠和XXXX“一碗水”动迁58户未入住安置房作为失地农民安置集中兑付阶段的起点和突破口,强化措施,确保实效。一是领导指挥到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到达现场听汇报、抓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

际问题。二是宣传引导到位,专门组建了由所在乡镇分管书记任组长的群众工作组,深入基层,宣传政策,积极化解矛盾。三是管理监督到位,派出专门力量直接参与安置房的施工管理,特别是对工程涉及到的水、电、气等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了工程的质量,避免了出现“豆腐渣”工程。四是资金补偿到位,采取缓发机关干部职工福利、向乡属企业借款筹资、加大现有存量资产盘活变现等措施,筹集资金349万元,集中解决了XXXX拖欠补偿和XXX动迁58户安置房的问题。

四、完善四大机制,规范安置补偿工作 一是完善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将安置工作纳入了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结合实际,提出了“六个100、三个确保”的目标,即在市下目标的基础上增加了“政策、法规宣传到位率达100”和“确保失地无业农民子女全面就学”两个目标。二是完善规范运作工作机制,工作中坚持实行“阳光

操作”,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执行省、市征地拆迁政策,积极加强宣传,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做出限时承诺,统一思想和口径,落实“三统一”、“九公开、五不征”、“两公告、一登记”等制度,切实规范安置补偿操作。三是完善安置补偿创新机制,放开思路,大胆创新,结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启动了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听证制、限时兑付制、12全文查看

第2篇:失地农民安置问题

失地农民如何“安”?

——基于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拆迁问题的研究

一、前言

如何在执行征地政策中体现人文关怀,保障农民的利益,让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创业有基础,如何才能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的利益至关重要,现就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掌握的一些基本情况,梳理归纳如下:

二、事件描述

2016年初,为打造西部地区物流内陆港,西安铁路局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境内打造宝鸡阳平铁路物流基地,该基地总占地2379亩,计划总投资20亿元。按照宝鸡阳平铁路物流基地总体规划,阳平镇范围内共需征地920亩。目前,已征地696亩(窑底村已征地358亩,宝丰村已征地78亩,同心村已征地260亩),剩余224亩土地未征收(同心村宅基地140亩、苗圃大棚等74亩、公坟10亩)。

物流大道范围内需征地72亩,目前已征收32亩,剩余40亩未征收。阳平镇同心村涉及拆迁安置群众共计408户,其中阳平铁路物流基地范围内316户,物流大道范围内56户。

在拆迁过程中,多次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被征地农民因赔偿标准不统一、村干部未通知入户代为签字、政策不了解等问题多次与镇村相关单位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在未征收的土地中多为宅基地及耕地,村民大多担心搬离老宅远离村庄,无法适应城市生活以及失去土地养老无依等问题不愿签字。

三、政策依据

按照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省国土资源厅新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今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筹集。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和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保障措施的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数据、资料,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作为是否批准供地的必要依据;财政部门负责征缴社会保障费,协调落实由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土地面积标准由各市区统一规定)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乡(镇)政府(街办)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通知》规定,各地制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要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渠道,合理确定社会保障费缴纳标准。

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印发后开工建设的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建设方或中、省协商确定的缴纳方按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每亩1万元)列入征地成本,随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一并落实并向人社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缴纳。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印发前,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时,地方政府尚未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缴纳标准的,不再补缴该项费用;已经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缴纳标准的,按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突破每亩1万元。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通过补征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留地安置、增加安置补助费等方式保障了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不再补缴该项费用。

《通知》同时指出,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对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落实虚假凭证的、对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落实虚假审核意见的、对侵占、截留、挪用或以任何理由批准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行为,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应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有关情况要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知》要求,市、县级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和落实,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保障方案的落实,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费征缴情况,适时对保障标准进行调整。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016年12月31日前,省上对市、县两级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通报。

我们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补偿安置费基本上遵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结合本地土地市场运作情况,给予比较合理的补偿。县城规模控制范围内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每亩大部分均在45000-49800元之间,乡(镇)村庄规模范围均在20000-22000元之间。自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后,县城规模控制范围内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有所增加,每亩均在53000-56000元之间。按照有关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费基本上兑付到位,其使用情况是按人平均分配,同时村组进行了新的土地调整。该地区群众生活主要依靠种植和外出打工收入维持。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靠第三产业(服务业、经营蔬菜、水果销售、交通运输服务、外出打工、门店租赁)和农业种植,年人均收入2500-3000多元左右,农业收入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在一段时期处于高位态势,保障发展及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四、事件分析 按利益主体分析

政府----没有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失地农民就业安置难。目前,我区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主要以货币安置为主,安置方式仍比较单一,大多数失地农民长远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尽管近年来我们按照有关政策,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地保证失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同时,采取农业安置(即留地安置)的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同意他们开发一定数量地块,建设“底层店面,上部居住”商业用房,作为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来源。但这仅仅是一个初步尝试,相配套的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同时这种办法也仅仅局限于城市和城乡结合部有条件的地方。而对那些远离城镇、远离工商业集中区的地方,留地安置不具备实施条件,失地农民获得新的生产资料,开辟长期、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难以实现。因此,多形式多渠道综合考虑被征地农民“少地”或“失地”后不“失业”,不失去生活来源,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确保农村稳定是当前征地工作的头等大事。

另外,目前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土地补偿和拆迁赔偿标准。过去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一直参照《土地管理法》中的产值核算方法和土地市场状况进行补偿。

村民---被征地农民长期形成的征地补偿支配方式和观念需要改变。征地工作难搞,其实难在失地农民无法尽快完成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一味提高征地补偿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据调查,80%以上失地农民希望征地补偿、安置费一次性到位,并一分不留分完。他们在支配征地补偿款时,通常6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30%用于消费性投资,用于生产性投资的不到10%。村、组如果想用一点征地补偿款搞公益事业或办集体经济实体,往往得不到支持和理解。因此上,正确引导被征地农民转变陈旧落后生产和生活方式,响应政府各种安置办法是今后征地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企业一一些单位在协议征地过程中,为了抢时间,常常突破实际地价,额外提高补偿标准,由此经常出现相邻地块由于用地单位不同导致地价不同,且差距较大,引发了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虽然从2006年3月28日起,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取缔了协议征地,但至今仍没有制定出明确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和年产值标准。对被征地农民的青苗及附着物赔偿参照阎禹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标准,其赔偿标准从实际操作情况看,项目不细,标准尺度难以把握,给征地补偿工作增加了难度。

四、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探索研究和解决征地农民安置问题,把征地制度不断引向深入是当前促进农村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课题。

1、各级政府必须在征地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征地过程中必须征求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及使用管理情况;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用地;防止拖欠征地补偿费,增加工作透明度;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2、制定统一征地补偿标准、稳定地价。

现行《土地管理法》只以“产值倍数法”对征收耕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按成本价补偿还是按市场价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征地工作中,要求提高土地补偿费标准和青苗、地面附着物赔偿标准是多数人关注的焦点。过去执行的“产值倍数法”与土地市场状况相结合的办法所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缺乏政策性和统一性,因此在征地操作过程中,出现随地就价,补偿标准不一,同地不同价的问题。2004年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和年产值标准,许多地方已陆续出台。目前,我县区片综合地价和年产值标准方案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待批。一经省政府批准,要尽快落实,以解决目前征地补偿标准不一,同地不同价的问题,保持地价的相对稳定。

3、制定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

改变现行的单一货币安置为货币补偿、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相结合的模式,这需要公安、民政、社保、财政、国土等部门的相互协作。如对县城规模控制范围内的村组,政府可预留耕地5%给被征地集体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即采取就地城市化的原则,让征地农民在紧临工商业区、开发区建设开发带,使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这一安身立命的生产资料后,很快获得“出租房”“店面”等新的生产资料,使他们有新的经营性收入来源。还可以允许集体组织将预留土地委托给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市场运作。对那些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失地农民,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政府给办理城镇户口,只要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即可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失地农民子女进县城学校就读,要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免收借读费。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计划每年对一定数量,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但没有劳动技能的失地农民免费进行一次技能培训。把失地农民再就业纳入整个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之中,推荐他们到县内企业就业或组织外出务工。民政部门对失地农民中丧失劳动力,生产生活确实困难的要进行广泛调查,针对不同类型,提供不同标准的社会救助。卫生部门对失地农民中的困难户在就医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对失地农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管理费给予优惠。对经营所需的场地,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电力、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便利条件。县财政每年可在全县土地出让总收入和支付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土地补偿费中提取1%,建立失地农民社保基金,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等。从而保障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不仅保持原有水平,而且更加有保障、有提高,以促进农村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3篇:失地农民的安置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安置与保障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彦莹 学号:10120401017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进入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快速、大规模而深刻的城市化过程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因各方面发展的不平衡也产生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本论文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城市发展带来的农村不协调问题,具体是针对城市郊区的失地农民的安置与保障问题研究。

关键词:失地农民生活困境;制约因素;对策研究

前言

城市化在中国的发展虽然起步晚,但是推进的速度快,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城市向外扩张,挤占了大量的农村土地,进而形成了大批的失地农民群体。这种由城市化的推进而导致农村社会的巨大变化,从某种意义上对于失地农民来讲,无疑是一个地震式的变迁。因为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根本,这些群体一旦失去土地就面临着谋生手段的丧失,而这种强行将农村的土地和村民纳入城市空间,自然也会影响到城市的和谐。如果不能妥善地处理失地农民的后续生活问题,城市化带来的变迁将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动荡,本文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失地农民安置与保障的原则和出路。

一、我国失地农民的生活困境

(一)我国失地农民的生活困境

目前全国完全失去土地或者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农民多达4000万人,每年增加的数量以300万计。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沦为三无农民:种地无田,做工无岗,社保无份。随着土地被征用,农民永久地丧失了土地,可以这样说,失去土地的农民将丧失传统的、以土地为中心的基本保障。

1、经济困境

在对失地农民的早期补偿阶段,政府往往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的补偿办法。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上述征地补偿费用远远不

足以使失地农民保持以前的收入水平,不足以弥补失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更不足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譬如以一个五口之家为例,一年至少要3000斤粮食约3000元,100斤食用油约300元,最低的蔬菜支出一年600元。这三项支出对于有承包地的农民来说,粮食、蔬菜、油都是地里长的,不需花钱。失去土地后,这3900元就变成了硬性支出,这只是最低生活标准。如果失地以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恐怕连最低生活都无法维系。

2、就业困境

失地农民在被迫与土地分离之后,面临职业与劳动方式的转变,他们中的大多数将转向第二、三产业,但由于其自身条件、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等原因,普遍存在就业门路少、寻找工作难的问题。因为企业对用工人员的劳动素质和技能要求也较高,而普遍农民在这方面不存在竞争力,即便他们被录用也很难适应现有的工作。

3、医疗、养老困境

城市社会保障系统中的医疗和养老成本较高,明显超出了失地农民的承受能力。在城市医疗保障系统下,通常一次大病的住院医疗,少则几千多则几万几十万,当农民与土地分离以后,老年人不再具有收入来源,更没有自给自足的条件,如何养老成了巨大难题。而且,部分地区在政策安排上对于被征地后的人员进入城市以后,其城市社会保障的功能并没有覆盖这些失地农民他们被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4、生活适应困境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化政策。在这种政策的牵引下,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有着明显的区别,他们各自的生活生产方式差异巨大。失地农民由于长期生活在农村,其生产生活都有农村的色彩。离开农村以后,远离了原有的社会关系结构,没有各种精神和情感支持。进城后,失地农民难以在短期内融入城市生活,相反城市对他们也有排斥力,甚至产生歧视。

二、对楚雄水库移民案例的解析

楚雄水库占地400公顷,作为楚雄的重点建设工程,其拆迁、劳动力安置问题是很重要的。楚雄水库于08年开始征地拆迁。拆迁涉及四个自然村,楚雄市委政府成立了“水库移民拆迁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从征地、拆迁、劳动力安

置各个阶段的工作,具体的安置工作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1、争取政策保障

水库移民工程时间紧、拆迁量大,涉及四个自然村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市委会履行政府职责,先后组织了9次不同层次的代表座谈会,针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进行归纳和汇总,把握农民的需要。通过了解和沟通,减少拆迁阻力,为了保证当地的稳定及工程的顺利实施,市委会通过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争取相关的政策保障:

一是市人民政府出台56号令《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库移民安置补助办法的批复》,拆迁安置工作严格按照此批复实施。二是争取到拆迁农民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户子女就近入学方面的政策。市委会协调市建委,获得了拆迁农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批复,解决农民的住房问题。同时,对于在本区内购房的,立即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对于争取到的这些政策,市委会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让农民群众及时了解政策的内容。

2、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

首先,鼓励农民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安置补助费5万元一人,一次性全额支付。本人持协议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次,还可以采取用工单位与农民通过双向选择进行安置的办法。农民可以自己联系用工单位,在征得用工单位同意接受的前提下,双方签订用工协议。最后,对于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统一由民政部门接受,妥善安置。对该案例的成功可以有以下认识:第一是政策保障的重要性,实践证明,政策是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规范和准则,是确保国家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大多数群众利益的关键环节。这一点在移民安置中得到很好体现,市委政府提供大量的政策支持,出台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方针,连同各个企业共同做好安置维稳工作,目的在于化解矛盾、提高工作进度、确保顺利完工,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又有相关的配套政策支持,拓宽政策口径,尽量避免因政策之间的不对接而造成的政策失灵。第二是资金的重要性,资金也是失地农民安置问题的重要因素,如果安置资金充足,补偿标准合理,那么安置工作就能顺利进行,后续矛盾也将随之减少。在楚雄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中,在政府强有力的保证下,贷款2000万,避

免了资金的缺漏,充分给予农民补偿费。第三是农民的市民化,大批大批的农民在移民后又可能获得城市户口身份,但是农民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还是需要一个城市化的过程。失地农民想要真正成为市民,不仅仅是获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障,更重要的是实现价值观以及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的转化。现实情况是,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水平较低,无法满足现代城市的生活要求,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都和城市有着巨大差别,为了逐步改善这些问题,可以对农民开展岗前培训,试图培养农民的市民意识,提升他们的工作技能,这些都是必要的基础工作,与此同时,农民也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各种培训计划。

三、解决失地农民的对策研究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为城市发展牺牲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既关乎社会公平、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也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统筹城乡发展是根本之路

城乡二元结构严重地制约了城市和农村的发展平衡。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为城市带来了兴旺与发达,也牺牲了农村的利益,使得农村的发展越来越滞后于城市的脚步。因此只有统筹城乡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让农民分享社会进步带来的成果。从根本上讲,要依靠经济产业的发展以促进农民的就业,因地制宜发挥本地自然资源优势,培育新兴产业,形成产业链,依靠经济能力的提升,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和生活水平,最终使得失地农民逐渐融入到城市生活。

(二)提高政策设计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现行的政策制度具有严重的滞后性,以及政策之间无法实现顺利对接,造成在安置失地农民中困难重重,无法真正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失地农民安置与保障的相关政策,不仅关乎农民自身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国民经济的建设、城市化的推进与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失地农民为社会发展做出牺牲与贡献的同时,切实维护好他们的权益、为他们的生存发展着想,是制定相关政策过程中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人员,转变思想理念,依照科学和实际原则,用前瞻性的眼光制定政策,为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三)为失地农民建立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对农民意味着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和社会福利保障。没有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一切。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实现从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过渡,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上,要从失地农民的切实需要和现实的环境出发,选择可行的保障项目。实行低保障、广覆盖,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的模式,i实现征用土地与劳动力安置、失业保险同步进行,让失地农民共同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文明成果。进一步完善征地安置制度,实施征地主体与失地农民的利益结合,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四)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ii失地农民本来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低,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没有能力与条件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因此建立失地农民的法律救助体系,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引导他们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团结。可以通过举办法律宣传进农村的活动,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和内容让他们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最后,回到一个社会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上,城市能为反哺农村、失地农民做些什么?城市资源是有限的,但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村和农民的贡献,城市发展的结果理应共同分享。转变城市居民的传统观念,抛弃歧视与不满,以平等、包容的眼光接纳他们,我们的大众教育要责无旁贷地负担起这个任务,这样才能使得农民群众真正融入城市生活,顺利实现城市化均衡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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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关于我县失地农民住房安置情况汇报

关于我县失地农民住房安置情况汇报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按照大县城建设发展要求,城中村失地农民数量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城中村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问题已经成为我县城市化进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针对城中村失地农民的住房概况以及安置现状,总结我县失地农民住房安置情况。

一、住房安置情况目前我县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模式采取统管代建、统管自建和货币赔偿三种模式。这三种安置模式基本上满足了我县失地农民住房安置需求,拆迁赔偿款、安置房、宅基地划拨等都能够及时足额到位,临时安置十个月,每个月500元,计每户5000元,搬迁费每户1000元。但这几类模式都具有相对的适用性与局限性。应从住宅形态与社会形态的关系,住宅小区对失地农民社会资本的影响以及住宅规划与城市和谐发展等方面选择。

1、2013年以前城中村失地农民,一部分采取统管自建方式安置于香水镇城关村居民小区,由政府统一管理、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拆迁农户自行建设安置。一部分采取货币赔偿方式安置,政府聘请具有一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拆迁房屋按照估价程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选用市场法、成本法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确定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赔偿给拆迁农户,由农户自行购买安置房。

第5篇:谈谈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谈谈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摘要)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但日益增加的失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便成了当今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

中国现阶段的城市化,要靠政府驱动,但更多的是资本驱动。如果城市建设资金操作科学合理,可以提升城市价值,城市自身发展可实现良性循环。如果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或投资基础设施过度,超过了城市的负担力,不但不能创造价值,甚至可能„破产‟。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1.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可征用的土地也越来越少。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2003年做过失地农民现状问题调查,我们也在经济发达地区及西部地区做了些案例调查。令人吃惊的是,在发达地区的一个县,县城人口中失地农民已占了28%;西部一个30多万人口的县,几年时间就有3万多农民失去土地。这是多么触目惊心的数据,单单只是社会的一点点的补偿又怎么能安置这么大量农民呢?更何况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这令失去土地的农民,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那样的社会保障,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2造成农民失地的原因

(一)城市化和市场化。城市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

志。从历史上看,任何国家的现代化无不伴随着农村的城镇化以及大量农业人口和土地的分离。英国历史上的著名的圈地运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正是由于圈地运动造成的大量失地农民为后来的工业革命提供了大量自由劳动力。

(二)征地制度的设计不合理,导致征地的程序不民主,漠视农民的意志。我国《宪法》第十条“国

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规定农村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国家征收。政府征收后转让所得却远远高于补偿价格,政府可以获得垄断利益,并长久形成制度租金。据农业和国土资源有关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征地的剪刀差从农民身上取走了近5万亿元。这些巨额收益悉归政府所有,对于农民极不公平。在巨额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与民争利”之实,低价征之于民,高价卖之于商,激化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但目前还没有一种法律能为农民土地提供有力的保护,使土地集体所有权能够成为农民对抗政府滥用职权,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保障。

(三)安置办法单一,补偿费用低,且支付方式不合理。目前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多是采用一次性的货币支付,只是保证农民失去土地后几年以内生计的货币发放,而对于失地农民的居住安

顿、再就业等问题,却极少考虑。

(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使得失地农民成为外人。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的社会

体制,这一体制构成了失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制度障碍。目前,在城市居民中已基本建立

了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应保尽保”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但这一制度并没有惠及广大的失地农民。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条例》,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的农民排除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

失地农民是不同于“农民”。

3.现行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计策及农民的反映

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据调查,目前被征地农民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

一是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从西部地区一些城市的情况看,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比,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而相对于土地预期收益而言,郊区农民的年纯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计算,其预期收益约为12万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万元左右。如果将1.8万元全额直接代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平均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当地近郊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费180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500元的水平。据报道,浙江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补偿的额度约为每亩3—12万元;南京市按市政和非市政项目类别补偿,安置标准为

2.8—4.0万元。总体上看,东部地区补偿标准要高于西部地区,加上东部地区市场经济相对发达,东部地区失地农民重新就业的渠道相对较多,而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维持长远生计的压力则相当大,矛盾也尤为突出。

二是对征地安置方式和平调村民集体资产的行为不满。西部地区一些城市从2000年开始,统一征地时不再留部分土地给农民。在人员安置上,对男性50—60岁、女性40—50岁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或退养安置,1.6—1.8万元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同时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由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部分农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因而对此不满。

三是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满。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低成本从农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得到较为可观的收益。农民希望能分享这些增值收益。加上有些农民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据调查,2002年,西部地区某省的农民因土地问题上访人次比1998年增长了5.8倍。

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4.城市化进程中,对失地农民的补偿的改进

4.1政府责任

政府,作为一个为我们服务的机构,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站在失地农民的角度,来补偿他们的损失。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科学规划、依法推进,及时妥善的处理好农民的土地占用补偿、拆迁补偿、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2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应该从实际出发,从生活中贯切,接受人们的监督,增大政府的透明度,做到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使执法的力度增大。

4.3鼓励农民

我们要解除一些限制,鼓励农民去自主谋业,政府失应当为失地农民的创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例如,开一些就业培训班,免费为失地农民们上就业指导课,鼓励他们积极面对生活,打造一个新的生活。

4.4 全面落实保障措施,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是与就业相关联的一个概念,在城市化进程中,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保障力度外,还必须处理好社会保障与就业的关系。首先,相对社会保障而言,要坚持把促进和扩大就业放在首位。其次,要运用社会保障的政策缓解就业压力,充分挖掘社会保障的功能。再次,在社会保障推进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界定过渡性社会保障政策的对象、适用水平、时间、范围等。

4.5 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积极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首先,以农村产业化项目为依托,大力发展畜牧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村

二、三产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其次,根据各地实际,逐步破除我国长期以来产业结构不均衡状态和传统就业格局,发展特色生产,扶持、开发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发展加工贸易。

4.6 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服务体系

对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保障,主要包含四大块:一是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就业渠道不畅和就业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在加强失地农民的培训时,还应对其他农民进行培训,因为今天的有地农民可能就是明天的失地农民。加强教育培训,首先应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其次是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专项资金,以党校、职工校、乡职业教育中心和农技推广中心、乡村成人学校等为载体,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开展免费培训。三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l4.7适当的其他方面保障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应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鉴于目前农民理财能力差和货币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应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总之,农民失地问题已成为威胁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无论是对城镇还是乡镇,都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必须改革现有土地征用制度,解决失业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使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就业的非农化同时实现,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城市扩张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收益,而不是失地带来的失望与焦虑,这样,才能真正融合到现代城市经济社会生活之中。□

失地农民保险工作汇报材料

安置中专生工作汇报

安置帮教一季度工作汇报

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汇报

市政府军转安置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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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军转安置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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