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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区公路条例及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立法调研汇报材料

作者:俊伟时间:2023-05-05 下载本文

尊敬的孙庆杰副主任,各位领导:

按照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开展立法调研的通知要求,现将我旗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牧区公路

(一)农村公路基本情况。我旗农村公路总里程为1064.5公里,按照行政等级划分,县道704.7公里、乡道187.3公里、村道172.5公里。辖区7个苏木镇和51嘎查已全部通沥青水泥路,通畅率为100%。建成农村客运站8个,设立农村客运班线12条、农村班车11辆,苏木镇全部通客运班车。已制定《新巴尔虎右旗“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三级管养原则,全面推行“路长制”负责机制。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资金缺口较大。近年来,由于工时、原材料、油价上涨等因素导致农村公路建设造价增加,而上级资金补助有限,需地方配套才能实施,资金缺口较大。二是农村公路抗灾力、承载力弱。受地理条件、项目建设经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已建成的部分农村公路路基路面窄、技术等级低、通行能力小、抗灾能力弱。排水、挡防、安保等公路设施未全面完善,路网整体技术水平偏低,承载能力有限。三是养护任务繁重。需进行养护的农村公路里程长,上级下达的养护经费未能满足当前的养护需要,部分超期服务的油路、水泥路损坏严重,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晴雨受阻或通而不畅状况较为突出。

(三)意见建议。一是理顺关系,明确责任。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护人,着重做好养护质量的考核工作,加强交通协管员、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保障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二是拓宽渠道,筹集资金。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养护资金保障是关键,要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问题,必须拓宽筹资渠道,扩大融资方式。三是完善机制,措施到位。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要有与之配套的奖励机制,逐级签订养护责任合同,并按奖励机制予以兑现。

(四)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立法调研内容。一是考虑到从实际出发,市本级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即可。二是我旗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正式职工6人,即将退休4人,完成日常养护工作较为困难,市级、旗级日常养护资金难以保障。三是我旗农村公路管理已实行四级路长制,相关方案已印发。四是公路养护专业化和市场化已实现,并实现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群众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五是我旗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机构对乡道、村道工程进行养护,养护工程基本采用招投标方式和择优选择养护公司进行养护作业。六是已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客运网络体系,采取定线班车和预约响应方式开展农村牧区客运服务。七是已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到本级财政预算。

二、农村牧区人居环境

(一)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一是厕改方面。我旗因地制宜,坚持以经济适用性为重点的改厕模式,在人口聚集且具备用水条件的嘎查、牧业社区推广使用水冲式厕所;在人口分散且不具备用水条件的地区选择卫生旱厕模式。截至目前,共推进1679户改厕工作,卫生厕所普及率为44%。二是生活垃圾治理方面。全旗共建设9台生活垃圾闪蒸矿化处理器,已配备垃圾箱1880个、垃圾处理设施14台、垃圾转运站1座,基本实现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三是污水治理方面。合理利用呼伦湖综合治理项目,阿拉坦额莫勒镇及呼伦镇污水处理厂已稳定运行,镇区周边7个集中聚住嘎查配置污水车,采取集中收集方式,统一运至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正筹备贝尔苏木、克尔伦苏木、达赉苏木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四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面。正在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旗推进项目,建立粪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机制,项目建成后全旗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将达到90%以上。同时,在镇区配套实施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备。

(二)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编制情况。2018年按照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我旗认真组织编制全旗卫生厕所、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等专项规划,明确了适用技术标准。到2020年,全旗行政嘎查垃圾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牧区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44%以上,在优先保障农牧民基本生活条件基础上,实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村庄生活垃圾得到全面清理,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卫生厕所普遍推广,村庄(嘎查)道路硬化及绿化、美化、亮化水平明显提升。

(三)人居环境治理的重点及不利因素。一是我旗以垃圾、污水、厕所革命、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正努力补齐牧区人居环境突出短板。二是影响我旗人居环境整治的不利因素。与先进地区比较,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起步晚,时间紧、任务重,受高寒气候影响,厕改、污水治理等方面施工和运行维护成本高、技术难度大。

(四)市级出台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必要性。我旗已出台《新巴尔虎右旗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并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了各项任务,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在人居环境治理方面,地方性法规管理的重点在集中居住区,对分散牧户、家庭牧场、民宿等区域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个体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干部干,群众看”现象比较突出,涉及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法律法规对个体缺乏明晰、具体的要求。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向纵深推进,切实有效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应尽快出台市级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汇报完毕!

开展条例立法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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