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个人检查材料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个人检查材料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个方面的纪律要求,我总结了自身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确定了努力的方向。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剖析
1、理论学习功底不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不够。一是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存在以干代学的现象,特别是当工作与学习发生矛盾时,往往认为学习是“软指标”,可以往后推一推,从而导致学习的自觉性不高,而且学习的系统性不强,学习效果不佳。二是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性工作较多,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的精神。
2、恪守组织纪律的自觉性有待提高。在“三会一课”“两学一做”以及最近的“学习强国”等制度面前,存在懈怠心态。须养成真抓实干之风,把劲头放在实际工作上,牢固树立局部服从全局、上级服从下级、个人服从组织和一切服务中心工作的观念,提高组织纪律意识。
3、在工作纪律方面,本人工作的用心性还不够强,主动意识还不够,缺乏创新意识。有时候思想存在懒惰情绪,认为只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行了,其它的与自己无关。在教学中,不能及时汲取和采纳新的教学方法,掌握新的教学理念,缺乏对教学新思想的学习和钻研。
4、群众纪律意识认识不够。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本人缺乏与群众的沟通交流,与学生的联系不够深入,在教学方面,应及时与学生交流探讨,以创造出生动有趣、学生喜爱的课堂。有时对待学生不能始终持续热情的态度,为学生服务的公仆意识淡化,不能设身处地地理解学生的想法。
5、严守生活纪律,关键是要努力做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的“高尚人”。把塑造高尚的价值追求、正派的政治品行当成锤炼党性的题中应有之尊重的义,当成党员的修身之本和成事之要。一要以德为先,树立良好形象。二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三是艰苦奋斗,保持良好生活作风。但是本人在平常的生活中,还是缺少艰苦奋斗精神和勤俭节约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大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学习力度,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和精神追求,做到严于律己、勤俭节约。
6、在廉洁纪律上,仍需强化廉政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败坏防线,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加强自身在廉政自律意识方面的思想教育,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二、努力方向及整改措施
上述剖析的问题存在是表面的,但问题的实质上是深层次的,有客观因素,更主要的是主观原因。我深刻认识:
1、在政治上,要深入学习理论知识。系统地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知识,提高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学习党的理论,坚定理想信念,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强化宗旨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激发工作动力。
2、在组织中,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既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又要拥护组织、维护组织、服务组织,任何时候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3、在工作上,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图虚名,不事张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4、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无论是在教学工作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需要时常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联系。
5、在生活中,牢固树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意识到“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党员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这是《党章》的明确要求。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培养健康向上的情趣爱好,不断向社会传播正能量,维护党员良好形象。
6、在廉洁纪律上,切实加强廉洁自律。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自觉抵制奢靡之风,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检查监督。
第2篇:《条例》对照检查材料
《条例》对照检查材料
一是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第一,讲党性是领导干部的立身之本。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加强党性修养,要始终做到;一是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二是坚定政治立场,始终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最根本的目的。四是坚持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始终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五是坚持组织原则,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民主与集中、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防止个人专断和各自为政,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断提高领导决策水平,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
第二,重品行是领导干部的做人之道。重品行,首先就是要老实做人、做老实人。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淡泊明志。应多工作少埋怨,多奉献少攀比,特别是遇到利益调整、职务升迁等关键时刻,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平衡好自己的心理:在作出贡献时,要克服自满心理;走上重要岗位时,要克服骄傲心理;生活消费时,要克服虚荣心理;面对灯红酒绿时,要克服行乐心理;面临退休时,要克服补偿心理。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一颗健康心,一颗公仆心。
二要律己醒脑。领导干部要保持清醒头脑,算好人生“六笔账”,就是要算好“政治账”、算好“经济账”、算好“名誉账”、算好“家庭账”、算好“亲情账”、算好“自由账”。要以人为本,不要以人民币为本。要防止滥用权力。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坚持人民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三要生活严谨。要过好社交关。要近君子、远小人,多跟人民群众交朋友,多跟正直的人交朋友,决不能交那种趋炎附势、投机钻营的朋友,决不能交那种打着自己旗号、谋取私利的朋友,决不能交那种品行低劣、搞歪门邪道的朋友;一定要自觉执行好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管好配偶、子女的各项规定。要过好生活作风关。要牢记身份,注重形象,躬身做官,挺腰做人,俯首干事,努力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第三,作表率是领导干部的执政之要。要严格要求自己,要求别人遵守的自己先遵守,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提倡的自己先提倡,要求别人不干的自己先不干,时时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好表率。
一要作学以致用的表率。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强烈的学习意识,把学习当成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境界、一种终身追求、一种成长途径。要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使认认真真学习成为不断增强政治上坚定、理论上清醒的过程;要全面学习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要把研究和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作为学习的根本出发点,使认认真真学习成为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工作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的过程。
二要作解放思想的表率。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表率。要在深化对世情、国情、县情、党情的科学认识中解放思想,在认清目标、明确任务中解放思想,在对比先进、查找差距中解放思想,在解放思想中真抓实干,在转变观念中破解难题,在更新思路中转变发展方式,真正把解放思想体现在具体工作中,落实到解决问题上来。要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推动党员干部在思想观念上实现新解放,在各项工作上实现新突破,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三要作求真务实的表率。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少用声音指挥,多用身影和行动指挥,用脚印和实效抓好上级要求部署的落实。要扑下身子,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多做联系群众、化解矛盾、解决难题的工作,干好每一天,干好每一月,干好每一年,干好每一件事,涓涓细流,汇成江海,件件事实,合成大事,让老百姓从身边的变化中感受到各级干部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有“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韧劲和意志,敢想、敢干、敢闯、敢试、敢冒、敢于负责,不被困难所吓倒,不因非议而动摇,对看准的事情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四要作廉洁自律的表率。要端正从政思想,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要严守党纪国法,自觉做到秉公用权、不以权谋私,依法用权、不假公济私,廉洁用权、不贪污腐败;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稳得住心神、管得住手脚、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要把事业看重一点,把得失看轻一点,把名利看淡一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干干净净干事。
自觉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主要标志之一。如果没有接受管理监督的意识,自我放纵,拒绝监督,就难免走偏方向,陷入迷途。领导干部光明磊落,就应该不怕监督;领导干部想减少失误,就应该欢迎监督;领导干部想提高决策水平,就应该渴求监督。能否正确对待监督,是党员领导干部胸怀广狭、能力强弱、情操高低的分水岭,是检验党性的试金石。越是在政治上成熟的领导干部,越能正确对待监督,越是欢迎监督。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树立“严是爱,松是害,真正监督是关爱”的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接受群众监督的模范。
二是要切实抓好《廉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落实。 一是抓实教育。育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学习、培训教育制度。把贪权贪财贪色,道德防线产生裂痕、坍塌、崩溃之领导干部作为反面警示教材,广泛宣传官德失守危害性。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为重点,对干部作风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在干部提升、晋级等重要关键时期,开展廉政谈话,早打“预防针”,筑好“防御线”,增强抵御诱惑“免疫力”。对作风方面错误或苗头性问题及时规范,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提出要求,并记录在案,同时确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是抓全制度。提高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制度针对性、操作性。结合中央八项规定,对公务接待、操办喜宴等出台具体量化规定,明确要求。强化和完善工程建设、房地产业、土地批租、金融、司法等领域和干部人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财政资金运行等权力行使关键环节及掌管人、财、物关键岗位制度建设。
三是抓长监督。建立健全巡察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县直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巡察,使在惩处上抓早抓小起到惩前毖后效果。进一步发挥组织、群众、媒体等监督力量,用“探灯”查找苗头性问题。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实行党委重大决策向党代会报告和向党外群众代表通报制度,提高“三重一大”透明度。利用人大机关法律监督、政协机关民主监督,增强各职能部门间相互监督,体现党内监督,提高公民监督意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构建全党全民共同参与、互相监督综合监督网络。
四是抓早惩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做到抓大不放小,“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创新办案工作理念,坚持抓早抓小,克服单纯追求查办大案要案片面政绩观,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拍拍肩膀、扯扯袖子,发现小毛病马上治,防止“苍蝇”坐大养成“老虎”,防止小案养成大案;坚持快查快结,发现问题“露头就打”,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查处效率,不断扩大查处覆盖面,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增强全党全社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信心。
五是抓好队伍。完善学习制度,提升机关干部素质。对机关审批事项、财务管理等制度进行梳理修订,严明各项纪律,强化制度管理,坚决防止不想监督、不敢监督;坚决防止在监督执纪中瞻前顾后,不担当、不作为;坚决防范和查处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耍特权、简单粗暴;坚决防止搞逼供信,造冤案错案;坚决防止不守规矩、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违反审查纪律,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行为,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3篇:条例准则对照检查
条例准则对照检查材料
篇1: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修改)“三学”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人民政府镇长
xxx(2014年12月)
根据县委开展以“学习党章准则条例、推进依规管党治党”为主题的专题集中教育学习活动部署安排,我认真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专题集中教育活动。结合学原文、听党课、看警示、廉政谈心等,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现作如下对照检查: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我能自觉遵守党的章程、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的决定、决议和决策,身体力行抓好落实,在个人言行和工作中注意维护党的形象和声誉,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在党的先进思想学习和党性修养方面,还存在学习不够全面,忽视了学习的积极性和系统性,在工作作风上不够深入细致,平时忙于事务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少,对工作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少,缺少像焦裕禄同志那样大胆创新的解决问题的魄力。二是在勤政为民方面,只满足于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忽视了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镇部门与干部作风仍然存在形式主义、主观主义、办事效率差,全镇机关作风,为民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对工作生活中遇到的一些不良社会现象和一些错误思想观念缺
乏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有时不能一下子看清背后的东西、认透问题的实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自觉判断、抵制、斗争这些现象。
二、贯彻执行《党章》、《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情况
通过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州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等重要内容,我进一步落实“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了党的意识、党章意识和纪律观念。同时通过学习,我结合自身实际查找,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在学习过程中,没有充分认识到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意义,认为自己天天都在看这些要求,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重视,认为只是走过场,等待观望。二是遵守党规党纪、执行制度不够严格。不注重细节,不注意小事,有时放松对纪律和制度的敬畏,没有做到防微杜渐,容易在一些小事和细节上犯错误,违反纪律和规定,在工作接待还有超标准,工作和生活当中还有节俭不够等现象。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分管领域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我严格按照中央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要求以及镇党政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抓好镇政府和各村、站(所)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自己的 廉洁自律工作,树立干净干事、勤政廉政的良好政府形象。对照自身实际,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思想还停留在以往的党委负领导责任,对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固守于“党委是领导主体不是工作主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等模糊认识,对中央的新精神、新思想、新部署没有入心入脑。二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对镇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有时不能做到与经济工作一起亲自部署,一同督促落实;与纪委干部共同研究解决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五金”管理等重点工作不多。三是抓分管领域和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到位。对机关和村组干部的管理力度不够,部分干部及岗位虽然认真查找了风险防控点,但预防对策措施不具体,腐败风险仍然存在;个别站所和村在政务公开上,仍有未及时公开的现象。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县党委实施办法,执行民主集中制,转变作风,带头接受监督,深入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的情况
1、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县党委实施办法情况。认真学习后,本人在遵守八项规定以及省州县党委实施办法上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从思想认识上不到位。感觉这些规定离我们非常遥远,又是基层乡镇干部,让我们腐败也没有所谓的条件,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往往不警钟长鸣,容易出现问题。二是在自我要求上也需要努力。自身学习不足,自我要求不足,自己反思不足。认为通过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己可以歇一歇了,多数时候考虑工作多,静下心来加强自我修养的时候少。
2、执行民主集中制,转变作风,带头接受监督,深入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的情况。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己认真梳理了“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进行了认真的整改落实,通过对照检查,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时候有急躁情绪。在安排部署上级领导的决策是,急于求成,好像一夜之间就要发生变化。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己因为急躁,很容易发火,甚至是批评他人。二是抓落实上缺乏细节,不细致。自己总认为把握住大的方向,细节的问题不需要考虑。但有时候,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老街改造项目中,有很多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工期推进慢。
五、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规定及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1、执行情况。能自觉做到政治上不说糊涂话、不做出格的事,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充满信心,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珍惜岗位,热爱本职,坚持把轻名利、远是非、躲酒场、正心态和讷言敏行、轻诺重践当作个人行为准则,努力向这个方向去实践、去争取。作为一级政府领导,我经常对照中央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守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方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涉及人事和项目投资的工作中,能够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坚决做到不违反相关规定。无违反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情况。
2、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在工作、生活中,自己严格遵守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省、州、县各项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在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中,已向组织认真报告了个人有关事项,而且每年都对个人重大事项进行报告。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理想信念薄弱。一是没有把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对党的创新理论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以及党中央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理解认识比较肤浅,缺乏对理论的系统性研究和深刻理解。理论学习有时走形式主义,常把工作当成硬任务,学习变成软任务。在加强学习方面,仅仅满足于读一些短文,看一些报纸,收听收看一些广播电视节目,造成理论学习的零碎和断章取义。二是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经验主义作怪,自以为凭已有的知识和工作经验,做好本职工作应该没有问题,缺乏学习新理论、新知识的强烈愿望,总认为自己干了7年多的组织工作,理论有自己的一套,自己现在做实际工作的,理论学习方面吃老本已经够应付,没有必要去深钻细研,懂得一些基本观点、基本原理能适应工作就行,缺乏对政治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三是理论联系实际不够紧密,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唯物关系,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的能力不够强。在解决阻碍我镇跨越发展的各种重点难点问题时,创新发展的思维比较欠缺,仅凭经验决策办事,缺乏科学指导支撑,容易导致决策失误。篇2:《准则》《条例》对照检查材料3篇
《准则》《条例》对照检查材料3篇
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照党章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标准,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全面检视在“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修身做人、用权律己、干事创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修身做人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党性修养不高。在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上做得还不够,平时参加党内生活满足于形式,没有联系思想根源、触及灵魂深处,没有彻底解决好“总开关”问题,政治敏锐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能力修养不强。面对当前知识的“保质期”越来越短、思想的“折旧率”越来越快、能力的“迭代率”越来越高的实际,仍习惯于“吃老本”、依赖于“老路子”,在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扩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影响力方面,新举措、硬招子还不多。三是道德修养不足。古人讲,“君子检身,常若有过”,自己在修身律己上要求过宽、过软,慎独慎微、勤于自省做得不够;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存在不注重细枝末节的现象。四是作风修养不实。虚、漂、散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精益求精、善作善成的务实精神坚持得不好,有时满足于会议上讲了、形式上做了、程序上过了,缺乏一锤接着一锤敲的钉钉子精神,致使有些工作最终落实效果不理想。
2.用权律己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宗旨意识削弱。办公室待久了,接地气不够,与群众的感情也逐渐生疏。近几年,每年都协助办公室主要领导开展挂钩帮扶工作,对基层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感同身受,也时常想着尽力去帮助他们,但实践中更多时候满足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仅限于看望过了、慰问过了,落实脱贫帮扶的长效性措施不多,有些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还是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二是对权力的认识不到位。有时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百姓,认为从事的多是一些案头文字工作,不在一线决定和处理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事务,没有什么权力可言。仔细想想,这是一种认识上的缺位,市委办工作因其特殊性,往往会被打上“深处核心”、“亲近领导”、“消息灵通”等标签,岗位上蕴含的“隐性权力”也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所觊觎,自己在这方面还缺乏清醒的警觉和严密的防范。三是制度的笼子没有扎牢。去年开始分管信息工作,由于信息采用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难免会因主观因素影响判定结果,有时经不住熟人打招呼,就不自觉地放松了关口,导致一些并无特色亮点的信息也被采用了。
3.干事创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工作标杆不高。回顾一年来的工作,状态是忙忙碌碌、辛辛苦苦,但真正值得点赞的成绩并不多,起草的文稿中算得上精品的乏陈可数,信息工作虽有突破但提升空间仍很大。这也在于标杆意识不强,自加压力不够,定目标时不自觉地留有余地,接任务时不愿意干“重活急活”,有时觉得纵向比有进步就好、自己尽力就行,缺乏横向找差距、持续争一流的劲头。二是担当意识不强。有时觉得上有秘书长、下有处长,自己只需把工作要求
传达到位、具体任务部署妥当就行了,满足于当“甩手掌柜”。把关文稿时,没有完完全全把自己当成最后一道关口,有时不愿意花时间、下功夫去深挖细究,把稿子和难题一并交给领导来解决。三是工作节凑不快、效率不高。工作节奏还不能跟上领导步伐,有时也会想着偷个懒,事情不着急就先拖一拖、等一等,缺乏那种“急吼吼、向前冲”的气势。今年分管文稿、信息、法规三项业务,还兼顾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有时忙起来难免顾此失彼,轻重缓急难以拿捏,“十个指头弹钢琴”的工作艺术不高,整体工作效能还需进一步提升。四是吃苦精神减退。随着岗位年限的增长,“新人”意识逐渐退去,“老兵”思想有所滋生,以为有人“打下手”了,萌生了“松口气、歇把劲”的想法,干事激情有所减退,打持久战、攻坚战的意志不强,对“四个长期”的创业精神坚守不够。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错误思想抵制不力。长期以来,自己能够始终在重大思想理论问题和政治原则问题上保持旗帜鲜明,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度调整,各种社会思潮纷繁复杂,加之自身政治鉴别力不够敏锐,对一些错误思想言论警惕性不高,抵制和斗争不够坚决,存在麻痹思想。
2.纪律要求不够严格。尽管对中央和省市委的各项纪律规定内心是拥护的,执行是坚决的,但还缺少对党章党纪党规的敬畏之心,缺
少依法办事、秉公用权的谨慎之心。有时把党的纪律等同于一般工作纪律,把自己混同于普通党员,纪律约束有所淡化,离党章要求还有距离,执行党的思想路线还有差距。
3.在班子建设上出力不多。能够认真执行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和主任办公会的各项决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努力维护班子和谐共事、团结奋进的局面。但身处办公室副主任岗位,有时考虑一些具体工作涉及其他分管领导,担心自己越过界,在主动进位、及时“补台”上做得不够。有时觉得抓党建与自己关系不大,谋划工作时过多关注自己分管的领域,对办公室党组织建设建言献策不多。
4.对分管处室同志关心不够。去年开始分管两个处室、三项业务,其中,文稿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信息、法规都涉及到省内考核排名,压力很大,每天满负荷运转,忽视了对同志们的关心照顾。日常工作中,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多,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少;平时谈工作、谈业务多,沟通思想、化解情绪少。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落细落小上还有差距。能够严格落实廉政准则规定,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廉洁自律、防微杜渐没有做到警钟长鸣、严守小节。有时碍于面子,认为不能完全生活在真空里,必要的人情往来少不了,有接受 “请吃”的现象。二是对分管处室廉政教育抓得不够。实践中,抓业务工作多、抓作风建设少,有时认为分管处室都是从事文字工作,都属于“清水衙门”,不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不自觉地放松了日常教育管理。
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文风转变还不到位。对于转文风的认识很深刻,主动转的意识很强烈,这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但与领导要求、与身边同事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思想站位不高,用全局的、辩证的、联系的眼光看问题不够,对领导的思路和要求把握不是很到位,在文稿的思想性、前瞻性等方面探索不多;工作谋划不实,对基层实际情况以及发展中的具体问题了解不及时、掌握不透彻,文稿写作有时是闭门造车,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务实举措不多;体例风格不新,思维的局限导致文字工作的灵气不够,撰写的材料过于平实了一些,“大路货”较多、“新优特”偏少,缺乏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二是调查研究不深入。从事文字工作多年,深知调查研究对于参谋服务的重要性,平时也注重到部门、基层、企业开展调研,但更多时候是一些“既定任务式”、“蜻蜓点水式”、“预设结论式”、“盆景观光式”调研,真正沉下身子、静下心来系统调研、深度调研不够,在调研方法的探索改进、调研网络的构建完善上还需提升。另外,调查研究与推进工作存在“两张皮”的现象,从基层一线的火热实践中挖掘亮点信息不多,从掌握的一手资料中归纳提炼新思路新理念不多,对于实际工作的促进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三是在八项规定情况下,条线工作沟通 篇3: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定稿)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2014年7月30日)
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中央、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关文件精神,研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通过学习、对照,认真查摆自己“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刻剖析,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材料报告如下: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我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市重要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作为开展一切工作的政治准则,坚定不移地在思想上、行动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认真对照,本人没有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没有在群众中散布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反的意见,没有歪曲党的历史和诋毁党的领袖人物、诋毁党的优良传统的言论,没有散布违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没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没有对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经认真检查,本人在遵守政治纪律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观上认为大政方针与自己无
关,自己不可能违反政治纪律,思想上轻视、态度上忽视,缺乏警醒的自觉性;认为政治离自己遥远,只要做到“三个服从”,其它就没有问题。
二、贯彻执行上级部署要求转变工作作风情况 本人从内心认真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并以此严格要求自己,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结合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贯彻和落实。按照要求进行了认真学习和对照,通过逐条比对。行动上不存在“八项规定”中所列问题。但还存在不足:自身意识淡薄,以为自己不主办各种事务,自己不存在和不违反“八项规定”中所列问题,就不去多管多问,办文时不去思考文件该不该发,办会时不去思考该会议不该开的问题。
三、“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形式主义方面
1.理论学习不深入。表现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深入、不系统、不透彻,没有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在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方面表现不足,存在实用主义,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与工作关系密切的才学,与工作关系不大的少学,系统学理论少,学习形式和方法单一。比如:在今年迎接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考核时,评估报告中需要插入图表时就突击学习做图表,用完了却没有进行系统的学习。
2.工作不实。表现为:缺乏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比如:在接到工作任务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思考、决策和处理问题时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前瞻性,运用新思想、新方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水平不高,只仅限于领导交办的任务,积极主动找事做的精神减退。
(二)官僚主义方面
1.不接地气。表现为:深入村寨开展了解工作少,不经常深入田间地头切实了解广大妇女群众所需所求,习惯于在办公室想事做事,习惯于常规式、本本式地工作,满足于领导安排什么自己才去干什么。比如:平常不深入妇女群众,做起事来不去思考合不合妇女群众的要求。
2.自主开展工作不积极。表现为:遇到较为复杂的问题,没有做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就向领导汇报。比如:接到文件和遇到问题就想到和领导汇报,而没有认真思考分析怎么办。
(三)享乐主义方面
1.不思进取。表现为:满足于现在的工作状态,干事缺乏进取精神,“稳字”当头,习惯于按老方法、老思维推进工作,创新意识不强,干事动力不足。比如:草拟文件,没有进行认真思考、研究,而按以前的工作方法做。
2.安于现状。表现为:学习存在惰性心理。缺乏主动学习的欲望,对理论的学习没有长期的规划,单位安排学什么
就学什么,想起学点什么就学点什么,存在着实用主义想法。比如:今年报考了社会工作师考试,却没有好好看书,临近考试了却没准备好,最后没有参加考试。
(四)奢靡之风方面
1.勤俭节约意识弱化。表现为:对“八项规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党员的宗旨意识谈漠等问题。比如:认为妇联比较清贫,风险系数较低,自律观念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节俭不够的问题。
2.艰苦奋斗精神弱化。表现为:比待遇,比条件,不比工作。比如:羡慕人家吃得好、喝得好、穿得好、用得好、玩得好,缺乏艰苦朴素、精打细算的作风。
四、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理论功底不深。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得不够牢。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学习不够深入、理解不够透彻、贯彻不够自觉。总认为政治理论离自己很远,与工作联系也不密切,并且理论知识学习起来枯燥、难懂,所以都没有认真、细致的对理论知识进行深入的学习。
(二)工作缺乏钻劲。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在工作中能够埋头苦干,勇于接受任务、承担责任,但没有腾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研究下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拓思路、出点子能力不足。工作这么多年,领导交办任务时,发现要学习的东西很多,想学习的东西也很多,但往
往学了一部分把工作完成了就不再深入的去学习、去研究,到了再做工作时,又要监时去学。
(三)党性锻炼不过硬。缺少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缺乏学习的韧劲,没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及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勇气,没有经常清理自己的思想,反思自己的行为,没有自觉主动地征求意见,接受监督,缺乏忧患意识和创新精神,因而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方面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参加工作7年来,忙于各种工作事务,却没静下心来反思自己的党性思想是否到位,是否与党的要求有差距,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加强党性修养也不知道。
(四)宗旨意识、党性修养不强。从小就梦想长大后能够做个对人民有用的人,大学入党时也是斗志昂扬,而真正工作了,繁杂的工作却让自己忽视了自己最初梦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得还不牢固。有时候没有处理好对上负责与对妇女群众负责的关系,接受妇女群众的监督还不够广泛深入,对妇女群众负责的意识淡薄了一些,思想深处对“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问题认识不清。
五、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制定长期、中期、短期工作目标、学习目标,不懈怠、不放松、不放弃。工作中多向同事、领导学习,拓宽自己的学习渠道,转变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率,在学习过程当中加强反思和总结。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政治责任,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以理
第4篇:检查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修订
检查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修订)
(2016.10.20最高检检委会修订 高检发【2016】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1. 为了严肃检察纪律,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工作廉洁司法,根据《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2. 检察机关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从严治检、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本条例适用于违反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到纪律追究的检察人员。
4.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单位、办案组织集体做出违纪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检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5.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纪律处分。第二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6.对违反纪律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不认为构成违纪的,不予处分。
7.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8.纪律处分期间分别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9.检察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10.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其降低一个级别。如果受处分人为最低级别的,按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处理;如果受处分人为最低级别最低档次的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受撤职处分的,撤销其所有行政职务。在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其按降低一个以上的职务层次另行确定非领导职务。办事员应当仅有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
12.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人事关系,其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人员。
13.受处分人具有法律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或者衣服罢免、免除法律职务。受开除处分的,依法罢免或者免除法律职务。
14.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最高处分期间以上,对该处分期间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间。处分期间最长不超过18个月。
15.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16.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起主要作用的,从重处分,并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起主要作用,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额给予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纪律责任。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
(五)其他立功表现的。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集中整治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19.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20.纪律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21.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
22.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定。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三节 对于违法犯罪、违反党纪检察人员的处分
23.检察人员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24.检察人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以犯罪论处,但须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25.检察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须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26.检察人员受到纪律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
27.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给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8.受到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党纪处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9.纪律处分决定做出后,党组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改变生效决定、裁判,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决定、裁判重新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节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30.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期间,但缩短后的期间不得少于原处分期间的二分之一。
31.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发现其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新发现违纪行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已经做出的处分,重新做出处分决定,处分期间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已经执行的处分期间应当从重新确定的处分期间中扣除。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又犯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做出处分决定,处分期间为原处分期间尚未执行的期间与新处分期间之和。
32.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经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提出意见,由处分决定机关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33.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做出后的一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34.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得恢复原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节 其他规定
35.检察人员在纪律处分做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应当给予的纪律处分和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36.本条例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在检察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检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37.本条例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检察院及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以及非领导职务的县(处)级以上干部。
38.本条例所称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其决定性作用的检察人员。本条例所称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39.检察人员实施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司法责任,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条例。40.对检察人员应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而追究其纪律责任的,应当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
41.本条例所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42.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最高检制定的其他有纪律处分规定的规范性违纪,另有特别规定除外。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43.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给予开除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验收、宣言、声明等或者以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4.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或者其他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
(二)妄以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45.制作、贩卖、传播本条例第43、44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私自携带、寄递本条例第43、44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视频资料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6.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对未经组织参加的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7.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8.组织、参加会道门或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49.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做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重大政策问题做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51.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被裹挟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3.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54.对抗组织调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其他对抗组织调查行为的。
55.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56.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7.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8.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59.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二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60.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违反议事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1.下级检察机关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检察机关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2.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在特殊时期或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63.离任、辞职或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64.不按照有关规定或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65.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6.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67.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检察人员的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检察人员的申诉、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检察人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检察人员申诉的;
(四)其他侵犯检察人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单位或者部门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法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活动的。
7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1.违反有关规定在人员录用、考评考核、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2.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
73.违反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人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74.在临时出国(境)团(组)中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工作的检察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75.在临时出国(境)团(组)中脱离组织出走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处分
76.故意伪造、隐匿、损毁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包庇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7.泄露案件秘密,或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等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78.擅自处理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在初查中队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9.违反有关规定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0.违反有关规定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1.违反有关规定限制、剥夺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诉讼权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2.违反职务犯罪侦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83.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报告人及其他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84.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报告人供述,或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5.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意见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6.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二)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三)不返还、不退还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四)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涉案财物的;
(五)擅自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孳息的;
(六)故意毁损、丢失涉案财物的;
(七)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
87.违反有关规定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执业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8.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故意不回避,或拒不服从回避决定,或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89.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中介组织,或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0.有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司法办案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三)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报告人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五)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六)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91.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错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92.故意伪造、隐匿、损毁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93.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94.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
(二)私自带人会见被监管人员的;
(三)给被监管人员特殊待遇或照顾的;
(四)让被监管人员为自己服务的。
95.违反有关规定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96.违反规定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清的;
(二)邀请或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私自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传递涉案材料的;
(四)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近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清的;
(五)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的;
(六)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
97.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授意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对如实记录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本条例第68条第2款处理。
98.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借用、占用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的住房、交通工具或其他财物,或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住房、交通工具或其他财物,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9.违反办案期限或有关案件管理程序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00.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规定行为的,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四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10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的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02.相互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未从事实际工作而取得薪酬或虽从事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注薪酬,检察人员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04.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05.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06.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107.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08.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违反有关规定出人私人会所、夜总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09.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救济院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职务,以及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之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0.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该领导干部应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职处分。
111.检察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12.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13.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以象征性的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的支付报酬解释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5.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7.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8.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出差之机旅游或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119.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20.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车或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21.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接待或者批准具备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122.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决定或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其他场所归个人使用的。
123.搞权色交易或给予财物搞权色交易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4.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五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125.在检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向群众收取、摊派费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26.在从事涉及群众事务的工作中,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27.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28.对待群众简单粗暴、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29.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30.不按照规定公开检察事务,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31.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六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13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意见最高检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或者做出违背党和国家,以及最高检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履行、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党和国家,以及最高检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行为的;
(三)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3.不履行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34.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纪律处分决定或申诉复查作出决定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三)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13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36.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或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37.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四)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
138.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执法执纪活动,向有关地方或部门打招呼、说情,或以其他反诉对执法执纪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139.泄露、扩散、窃取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0.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试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1.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或者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42.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检察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43.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检察人员,触犯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不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4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擅自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的;
(二)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的;
(三)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骗的;
(四)示枪恫吓他人或随意鸣枪的;
(五)因管理不当,造成枪支走火的。
145.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警械、警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46.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警车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经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分。警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147.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工作时间或工作日中午饮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承担司法办案任务时饮酒的;
(三)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饮酒的;
(四)佩戴检察标识或者着司法警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148.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9.违反规定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公开发表个人意见或进行评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50.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视具体请假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七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151.生活奢侈、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5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从重处分。
15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4.实施、参与或支持下列行为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 组织上述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155.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警告、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156.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章 附则
157.本条例有最高检负责解释。
158.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颁布实施的条例(试行)同时废止。本条例颁布前,已结案的案件需要进行复查、复核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5篇:处分条例
严肃行政纪律 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的专门性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它的公布施行,对进一步加强行政纪律惩戒工作,严肃行政纪律,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人事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就这部重要的行政法规的制定背景、精神内容及贯彻施行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处分条例》?
答: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证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效能,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纪律惩戒作了原则规定;2005年发布的《公务员法》,也对公务员的纪律和惩戒作了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从政行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廉洁、高效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纪律惩戒规定,使得一些违背公务员职责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严重影响了行政纪律惩戒作用的发挥。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在总结行政纪律惩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修改,形成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问:如何认识人事部门贯彻实施《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
答: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负有重要职责。我们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好《处分条例》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实施公务员法要求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是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步骤,为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律依据。
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肩负着治国理政的重任。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求公务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规范行政权力,大力加强政风建设,建设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规范、高效地行使行政权力,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利益。《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有利于促进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
问:《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处分条例》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系统、全面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从四个方面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特点:
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处分条例》系统总结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科学实践,充分吸收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将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在处分的种类、权限和程序等方面都继承了已有规定。同时,《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纪律惩戒内容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创新。
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的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也是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教育是根本,惩处是保障。为体现重预防、重教育、重挽救的方针,《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等;同时,《处分条例》还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公务员,应当从重处分。
体现了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处分条例》既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内容做了原则规定,又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原则概括,简略精当,符合实际,便于执行。《处分条例》明确了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的依法实施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处分条例》还对每种违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体现了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为严格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处分条例》加大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处分条例》还规定了不服处分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以及受处分影响的期限和解除处分等,为维护受处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问:《处分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处分条例》共7章5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以及处分的原则等;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处分的法律后果、解除处分的条件、数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运用规则、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给予处分的条件、共同违法违纪中行政纪律责任适用规则、单位违法违纪以及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如何给予处分等;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第四章“处分的权限”,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权限;第五章“处分的程序”,规定了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调查人员及非法收集证据、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如何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如何处理申诉、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等;第七章“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财物的处理、参照执行《处分条例》的人员范围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等。《处分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
问:我们知道,严格规范处分的设定权,是统一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制度、做好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前提。那么,《处分条例》对处分的设定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避免出现处分设定政出多门、处分幅度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切实维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处分条例》对处分的设定作了严格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相应的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三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四是,除监察部、人事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关处分的规章应当会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五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问:《处分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违法违纪行为?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是实施处分的实体规范,《处分条例》在总结多年来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的主要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7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回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三是,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四是,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五是,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七是,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中,对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在工作时间赌博、挪用公款赌博,以及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等行为,都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
问:人事部门应如何抓好《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处分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法规。贯彻实施好《处分条例》,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认真做好《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好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处分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各级人事部门的同志要先学一步。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处分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了解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要大力开展《处分条例》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增强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促使其自觉遵规守纪。要加强业务骨干培训,提高做好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本领和水平。
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法规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真正实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要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违纪公务员。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把实施《处分条例》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要把《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同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贯彻实施《处分条例》,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保证公务员法顺利实施。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真正用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管理,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同兄弟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处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约束力、权威性和严肃性。
中纪委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NEWS.SOHU.COM
2004年02月20日11:1
2杭州网--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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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开发表之际,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问:近日,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请您谈一谈为什么要修订颁布《党纪处分条例》?答:中共中央最近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试行条例”试行近7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纪处分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与时俱进。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问:请问中央纪委是本着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开展《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工作的?答:中央纪委进行《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宪法、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
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遵循“行、改、废、立”的原则,使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更加充实完善,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具体内容和条款的设计上,我们注意正确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注意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中应当继续执行的条款,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文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试行条例”第九十一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二是注意处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试行条例”更加严格。三是注意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问:请您谈一谈中央纪委是如何开展《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工作的?答: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制订了修订工作方案,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先后赴一些省、区、市进行了调研,并广泛听取了各省(区、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政法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党建、法学、逻辑学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其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明确指示。经广泛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和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问:《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创新?答:《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将“试行条例”十三章修订为十五章和附则:一是在“总则”中将“试行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章,即“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规定”。二是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九、十、十一章。同时,对“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三是在“附则”将“试行条例”第十三章章名删去,主要条款纳入“总则”第五章。原“试行条例”分三编,十三章,共一百七十二条;现《党纪处分条例》分三编,十五章和附则,共一百七十八条。其中,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三十八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九十六条;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七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四十四条。《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其创新主要体现为:一是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规定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三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四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五是严格规范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党纪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六是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规范《党纪处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明确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七是为了与国家法律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党员在《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前违纪行为的处理,《党纪处分条例》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提出:“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问:近年来不少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在党纪处分政策标准方面,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发布实施了一些规定。《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后,怎样看待这些规定?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有权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存在的特殊问题,在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具体规定,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党中央或者中央纪委制定的比较原则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规定,可以根据中央或者中央纪委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对于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尚未作出统一规定时,也可以根据党的章程,结合实际作出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些具体规定属于关于党纪处分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纪委起草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应当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审定后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批准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纪委名义发布。总之,随着《党纪处分条例》的发布实施,为了保证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规定进行及时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应当废止,以避免与《党纪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党纪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实施规定,还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备案。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贯彻《党纪处分条例》有什么具体要求?答: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应当认真、深入地学习,切实掌握《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党的各级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做好《党纪处分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纪检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执纪工作水平,严格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各级纪检机关要搞好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对于有案不查、有纪不依,甚至替违纪者说情开脱、袒护包庇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第6篇:班子《条例》 《准则》对照检查
班子《条例》 《准则》对照检查材料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中队党支部高度重视,根据公司党委统一安排,通过学习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重点研读《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重点法规,班子认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按照公司党委文件精神要求,中队党支部紧紧围绕《条例》、《准则》精心准备,经项目部党总支同意,中队党支部决定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根据会议议程,我代表班子做对照检查。
一、中队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照《准则》、《条例》,我们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学习的整体意识还不够强。虽然年初制定了学习计划,但 落实不到位。中队班子把固井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的同时,忽视了政治理论学习,缺乏学习主动性。在学习过程中,在深入研讨上做得不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不够好。
2.落实规章制度还不到位。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相互沟通不足,召开党支部会议有临时通知现象,会前准备不够充分。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意识有所淡化,对一些新出台的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3.工作作风有待加强。循规蹈矩,“破题多,立题少”,存在“想干没干好,想干还没干” 的事,缺乏严细深实的精神,促在惰性思维,工作中习惯按部就班、差不多就行,没有将工作落实到位。
二、存在原因剖析:
1.由于生产忙,把工作重点放在的固井任务的完成上,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对强化理论学的认识不到位,学习不够深入彻底。
2.没有认真研读公司党内各项制度,未领会制度精神,对制度没有吃透,未严格落实。
3.开拓精神欠缺,工作态度不够严谨,缺乏钻研的精神。
三、整改措施:
1.利用生产间隙,重点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及法规,深入彻底吃透理论学习内容,确保认识到位。
2.认真研读公司各项制度、精神,从严落实,不得简化程序,淡化处理。
3.加强班子开拓精神,培养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入研讨公司各项工作及会议精神,在工作中开拓进取,为公司发展注入活力。
不实之处希望领导及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