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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以来工作汇报(共9篇)

作者:uday_163时间:2020-05-18 下载本文

第1篇:全面两孩政策宣传内容

全面两孩政策宣传内容

1.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4.一、二孩生育登记须知

办理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办理对象

符合《条例》十七条规定,一方户籍在科尔沁区或现居住在科尔沁区的夫妻,且已领取《结婚证》,可以在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办理生育登记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办理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一个或二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生育前或在生育六十日内到苏木镇(场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提交材料

(1)初婚者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2)再婚者还须提供判决书、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

(3)再婚者原夫妻一方丧偶或子女死亡的,还须提供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4)办理第二个子女登记的需提供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薄;

(5)1张2寸近期红底免冠夫妇合影照片。5.生女生男,顺其自然

6.关爱女孩就是关注民族的未来 7.人口流动,服务相伴

8.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 9.优生优育,家庭幸福

10.关爱妇幼健康,创建幸福家庭 11.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12.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目标

1.家庭成员保健意识明显增强,自我保健能力明显改善,健 康素养明显提升。2.有婴幼儿家庭的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明显提 高。3.有老年人的家庭在老年健康管理、健康促进和日常保健、照护等方面的能力明显提高。4.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等家庭美德 得到弘扬,家庭关系更加和谐,村居、社区环境得到优化。

13.弘扬家庭美德,塑造良好家风 14.同创生育文明,共建幸福家庭 15.关注女性健康,共营美丽人生

16.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 工终止妊娠

17.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育健康下一代 18.倡导家庭美德,弘扬社会公德

19.关爱今天的老人,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 20.人生都有夕阳红,代代相承敬老情 21.营造良好家庭文化,共建文明和谐家庭 22.勤俭持家,致富圆梦,携手共创美好生活 23.美丽中国梦,幸福新农村(镇村)

24.树立婚育新风尚,构建和谐新农村(镇村)25.外出务工莫忘计生,健康服务一路同行

第2篇: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调研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

作者:梁昌标 时间:2016-07-23

会议现场

7月22日上午,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司司长秦耕率调研组一行4人对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在省妇幼保健院召开座谈会。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义昌出席会议并作情况汇报,副主任易露茜主持会议。委办公室、规划信息处、妇幼健康服务处、综合监督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处、省计生协会综合处相关负责人,以及省妇幼保健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了汇报会。

易露茜副主任主持会议

张义昌副主任汇报情况

张义昌指出,自中央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后,湖南迅速行动,采取一系列的举措,上下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一是通过强化宣传引导、方便群众办证、依法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信息监测、强化责任制考核等措施,有序推进生育政策调整。二是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改革。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形成《关于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拟在3-5年的时间完成重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目前有些工作正在推进,已有初步成效:如筹建以居民健康卡为载体的生育服务登记、母子健康手册、儿童预防接种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多证合一”机制,构建诚信计生管理机制,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立计生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全力促进基层网络队伍稳定。三是着力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去年11月,省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各市州均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通过加强妇幼服务机构建设、加大经费投入、配强妇幼专业技术人员等,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措施;通过强化出生缺陷防治、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提供便民优质服务等,强化妇幼健康服务管理。

针对湖南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实际情况,张义昌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建议优化计划生育工作环境。通过加强高层倡导,强化正面宣传,把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的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批示精神上来;通过加强高端协调,统筹规划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实现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同时,综合考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部门政策衔接等方面,加强顶层设计。二是建议国家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对服务能力建设的投入,健全助产人员培育体系,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三是建议国家层面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加强综合治理力度,协调发展改革、编制、财政、民政、人力资源保障、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创新信息监测,深化科学研究,整合服务资源,优化防治体系。四是建议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措施,加大计划生育扶助力度。

秦耕司长讲话

秦耕司长对于我省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全面两孩政策落实得民心、顺民意,我们要紧紧围绕中央《决定》和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本地法律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和部署实施,要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和保障,加大财政政策投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妇幼保健队伍建设,为广大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生育全程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同时,还要积极做好高龄、高危妇女的生育健康服务。秦耕司长表示,调研组会将湖南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认真梳理、提炼、总结,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报告,并形成调研报告向国务院汇报。

当天下午,调研组一行前往湘潭,对湘潭市妇幼保健院、岳塘区宝塔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计办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并在湘潭市政府办公大楼会议室听取湘潭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汇报。

调研组在省妇幼保健院现场调研

调研组在湘潭市妇幼保健院现场调研

湘潭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杨广,湘潭市政协副主席谭岳出席湘潭市汇报会,湘潭市发改委、编办、财政、人社、卫生计生、妇联、残联、岳塘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妇幼保健院、岳塘区卫生计生局、岳塘区妇幼保健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基层卫生计生专干代表参加了汇报会。

第3篇: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宣传标语

全面放开二孩宣传标语,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3、实施全面两孩新政做好基本公共服务,7、大力宣传生育政策放开二胎家喻户晓,12、积极宣传生育政策努力完成二胎任务,全面放开二胎宣传标语

1、增强人口国情意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3、实施全面两孩新政做好基本公共服务

4、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5、共创诚信法治计生共享现代生育文明

6、推进基本公共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宣传标语

1、增强人口国情意识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3、实施全面两孩新政 做好基本公共服务

4、提高家庭发展能力 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5、共创诚信法治计生 共享现代生育文明

6、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7、大力宣传生育政策 放开二胎家喻户晓

8、国家政策真正好 一家准生两个宝

9、一对夫妻生两娃 老有所养不再怕

10、一胎少二胎好 小有伴老有靠

11、一对夫妻生两孩 养老负担分半开

12、积极宣传生育政策 努力完成二胎任务

13、一对夫妻准生俩娃 一个养爹一个养妈

14、放开二胎政策好 生对儿女好养老 

第4篇:广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宣传问答0225

广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宣传问答

1.什么是全面两孩政策?为什么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是党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从我国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符合我区人口发展实际。当前,我区人口发展呈现如下特征:一是我区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所缓解,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三是人口年龄结构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因此修改我区人口和计生条例,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广西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哪些成就?

1 答: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人口发展道路,经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计划生育工作40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就。一是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势头,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二是创造了较长的“人口红利期”,有效缓解了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压力。三是首创的诚信计生模式夯实了人口计生基层基础,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四是单独两孩政策在我区依法平稳有序实施,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五是群众的婚育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为我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广西什么时候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4、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从什么时候起实施?具体修改了什么内容?

2 答: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

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主要修改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是明确了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的情形。即夫妻双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明确了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即再婚家庭、病残、伤残、边境线的特殊区域居民,以及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四是下放了再生育审批权限。对可以再生育的,将原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行使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行使,同时减少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所需证明材料,优化了办理流程。

3 五是增加了产假和陪护假。明确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日。

六是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规定奖励扶助措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扶助政策。但为确保政策的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继续享受。

5、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及如何办理?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可以自主安排生育:

一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4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后,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6、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哪些夫妻生育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及如何办理?

答: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共七种情形:

一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5 四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是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是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符合上述七种情形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按照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7、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在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有哪些变化?

6 答: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于精简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精神,从方便群众、鼓励合法生育出发,对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手续进行改革:

一是将再生育审批的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是简化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即可以办理。

三是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再需要公示,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事。

四是延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时间。免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间由原来的分娩前延长到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五是改变办理地点方便群众。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修改为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

8、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申请再生育?

7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符合申请再生育条件。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中“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如果这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9、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不符合原来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二孩的行为要处理吗?

答:2016年1月1日以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的,尚未处理的,仍需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0、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群众如何科学地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8 知情权、选择权”。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技术服务人员应该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11、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女方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如何安排的?

答:2016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假期计算方式按照修改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201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修改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给予增加产假20天,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余假期按照修改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从2016年1月15日零时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领取结婚证的,按修改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9 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情形,都可以享受相关假期奖励。

1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原来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原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1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还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政策?

答:2016年1月1日零时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之前

10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生育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予收回。

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符合原规定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原规定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属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14、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能否享受增发退休金的待遇? 答:2016年1月1日零时前按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不再生育子女的,或婚后终身未生育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上述情形外的职工,不享受增发退休金的待遇。

15、实施结扎术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是否还能得到一次性奖励?

11 答:2016年1月15日零时起,实施结扎术的夫妻,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落实结扎措施的,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16、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否继续执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答: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不再生育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原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的各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2016年1月1日零时前未生育子女,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7、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何保障母婴安全?

答:虽然我区助产机构设置基本合理,产科床位基本可以满足新增孕产妇的需求,出生缺陷预防控制网络基本覆盖全区,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助产技术优势资源面临挑战,医院分娩压力加大;高危和危重孕产妇的数量也会出现增长趋势,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的工作任务会更艰巨;高龄孕产妇比例的增大,将会对出生缺陷的控制提出新的12 挑战。为此,将从加大投入、优化结构、提升能力、创新机制几个方面发力,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一是增加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供给,保障母婴安全,控制出生缺陷,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二是加强咨询指导,增强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三是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特别是加强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和管理;四是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五是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建设,为有需要的孕产妇开展服务。

18、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答: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区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19、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为什么还要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

答:全面两孩政策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要把这件好事办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内容更丰富了,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加强对群众的服务,又要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还要依法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因此,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加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保证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0、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如何确保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答:为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下一步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逐步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配套政策,做好奖励优惠政策衔接,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继续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深入实施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母婴健康幸福工程,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

(四)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诚信计生,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稳定和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帮扶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建立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家庭发展政策。

第5篇:全面两孩政策热点问题与答复口径

全面两孩政策热点问题与答复口径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即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问: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 例的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问: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我们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问: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的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的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作出的惠民生、利长远、合民心、顺民意的重要战略决策。因此,此次修订《条例》聚焦于贯彻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尽快让全省人民享受到“全面两孩”政策以及配套实施的其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改革成果。

问: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问:新条例实施后,群众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

答: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和新条例均已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但上环结扎作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果群众自主自愿选择的,卫生计生部门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答: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是否意味着要计生工作没有以前重要了,计生工作队伍的压力也减轻了?

答:“全面两孩”政策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要把这件好事办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内容更丰富了,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加强对群众的服务,又要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还要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因此,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加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保证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问:我是独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奖励金? 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由于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要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因此,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均可领取奖励金。

第6篇:高新区全面宣传实施二孩政策汇报材料

高新区全面宣传实施二孩政策汇报材料

自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淮阴高新区为加快政策落实,与春节、5.29计生协会纪念日宣传活动和人口计生工作相结合,把“二孩”政策宣传引导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多举措深入开展计生政策宣传服务活动,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营造实施二孩政策宣传舆论氛围。

一、由社会事业局局长赵维祥牵头,召开社会事业局及四个村书记及计生专干专题会议,把计生新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各村领导小组让各村广泛宣传;

二、进村进户,利用广播进行广泛宣传解读“全面二孩”新政策。四个村计生干部向群众认真解读政策,告诉群众计划生育仍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面二孩”只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违法生育的仍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三、是做好完善服务工作,为准备符合生育二孩的夫妇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并帮助其办理生育服务证。通过宣传,群众对新政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高新区计生服务站 2016年8月22日

第7篇:以来工作情况汇报

封丘县人民法院

关于2011年以来工作情况的报告

封丘县人民法院院长 刘满根

各位代表:

现将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做一汇报,请予审议,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2011年,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继续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全县的工作大局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以深入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创先争优活动、“五除”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今年1月,我院再次被新乡中院评为全市优秀基层法院;2月,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平安建设先进集体;4月,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平安建设特别贡献奖;6月,院党总支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全市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

一、全面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011年,我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1——10月份,全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151件,审结1040件,结案率90.4%;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33件,执结415件,执结率95.8%。

——大力加强刑事审判工作。1——10月份,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58件,审结153件,结案率96.8%。在今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继续坚持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活动,依法严惩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认真做好刑法修正案

(八)的学习贯彻落实,妥善审理“醉驾”入刑、食品安全等社会关注的新型民生案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未成年人犯罪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只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依法适用轻刑、缓刑,并及时进行回访考察,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以减少社会对立和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对最高院规定的盗窃、伤害等十三种刑事案件,全部实行了量刑规范化,最大程度地保证了量刑规范透明、公开公正。今年2月,刑事审判庭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被市委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

-2与支持,积极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土地、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制约机制的作用,全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实行党组成员对涉执信访案件分包责任制,每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督办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我们通过蹲点守候、公告悬赏、刑事追责、联动制约等方式,执结了一批骨头案。4月,执行局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平安建设先进单位,法警大队被市中院评为司法警务工作成绩突出集体。

——扎实开展案件评查,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今年以来,我院始终坚持把案件质量做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从立案、审理、执行、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在深入开展的“案件质量年”活动中,我院专门返聘了4个富有审判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庭长”,与审监庭庭长一起,组成了案件评查小组,制定了案件评查操作规范,对报结的1000多起案件卷宗全部进行了评查,对发现的瑕疵及其处理意见在全院予以通报,限期整改,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案件质量。

——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大化解、大防范”。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我院深入扎实开展了社会矛盾“大排查、大化解、大防范”活动,逐一排查涉诉信访隐患,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每人一个信访接待记录本,进一步强化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主动为当事人解除心中疑虑。进一

-4设。在活动开展中,我院认真查摆了在服务意识、审判纪律、工作作风、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在警车管理、工作纪律、庭审作风等方面的严格要求,进一步强化审判业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司法文明和司法礼仪,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转变了干警的工作作风,促进了全院工作规范有序运转。

几项活动开展以来,全院干警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转变了作风,形成了团结奋进、开拓进取,思工作、谋发展,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和满意度进一步得到提升。6月,我院党总支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全市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

三、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改善司法条件。

今年以来,我院继续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支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2.3万元的标准化应举法庭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全院新增更换警车8辆,购置了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办案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

各位代表,今年以来,尽管我院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但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司法为民的要求越来越高,我院的工作距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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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开学以来工作汇报

一、开学以来的工作情况自10月8日开学以来,我们便制定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规范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思路,近期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强化安全管理:我们首先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明确了各自职责,各级各类人员根据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开学以来工作汇报。我们在配备两名保安的基础上,配足了防卫器械,如橡胶棍、钢叉;在大门及楼内安装了8个摄像头;装置了报警器。我们制定了门卫制度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实行外来人员登记制;落实了幼儿接送卡制度,幼儿家长凭接送卡接幼儿,忘带卡的经本班老师与幼儿确认身份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领走幼儿,确保了幼儿接送安全;我们还给各班制定了补卡登记表,确保了接送卡使用规范,不出纰漏。我们还制定了晨午检表,每天上下午入园时间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我们还制定了幼儿缺课追踪表,对缺课幼儿进行追踪调查。在一日常规活动中,管理人员不定期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了在园幼儿安全。23日,我们召开了全体家长会,就安全问题及家长注意事项进行了再次强调,同时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另外,我们还根据县局安监办要求,制定了安全督查巡查日志。根据领导小组分工,管理人员每天对全园安全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督查巡查。以上措施,保障了每个幼儿和老师以及幼儿园财产的安全,工作汇报《开学以来工作汇报》。

2、规范一日常规活动根据高唐县幼儿园生活常规及保教人员工作程序要求,我们根据一日生活时间表,规范了一日活动内容。(两表已经在班内上墙)同时要求老师们按照学期、月、周计划,积极开展一日常规活动。现在,老师们做到了活动有计划,上课有备课,一日常规活动已步入正轨。10月15日,我园开展的《环保教育,从娃娃抓起》在山东省学前教育网和高唐教育信息网上得到宣传,高唐县民声驿站记者到园对此活动进行了采访宣传。

3、加强教师培训学习一流的幼儿园,需要一流的教师队伍。我们幼儿园新聘教师多,为此,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她们的培训学习。开园以前,我们便请县托幼办领导对老师们的教学常规和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开学后,我们给老师们订了《幼教园地》、《山东教育报》等报刊,还给老师们每人印制了一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供老师们交流学习。

4、确保环境卫生我们根据班级情况和幼儿园实际情况,划分了卫生责任区,全校教职工每天按照分工尽心尽责,认真打扫、整理,确保了幼儿园的环境整洁,每天给孩子的都是一个崭新的幼儿园。

二、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1、教职工人员少,每班平均两个老师还有难度,部分家长对此也很有意见,恳请上级领导能给配足教师,逐步实现更规范化的管理。

2、安全方面还有我们自己现在没法解决的问题:一是园门外主干道还没有减速带;二是园内的变压器没有移出园外,园西边高压线从孩子们玩耍的沙坑上方经过,存有极大安全隐患。第二实验幼儿园虽然是新开园,但我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英明领导下,在教育局领导的关心、支持、帮助下,通过我们全园教职工的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我们的幼儿园就一定会不断做大做强!

第9篇:以来工作情况汇报

汶上县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今年以来,汶上县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化解信访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促进国土工作又好又快为己任,以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为目的,经过全系统人员的不懈努力和积极主动作为,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任务目标。今年上半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案件10宗,其中来访9宗12人次,来信1件;12336举报案件9宗,部省级转4宗。到目前为止,已结案17宗,正在复查的2宗。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工作开展情况

1、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配备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5人专职人员抓信访;聘请律师,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信访制度。分管领导明确信访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对信访案件限时依法办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信访工作情况分析会和调度会,研究化解措施。由于采取措施及时,使这方面的信访量大幅度减少。

2、充分利用网络,及时消除信访隐患。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大多来自于乡(镇)、村,要提高信访工作的灵敏度,及时发现信访苗头和隐患,就必须建立一个高效的信访网络。一是聘用了国土资源协管员。二是加大了动态巡查力度。制定了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实行划片包干,网格化巡查,1 尽量将国土资源违法情况消除的萌芽状态。

3、深入开展排查,把准国土信访工作脉搏。为进一步减少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我局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和重信重访排查治理活动,特别是在两会和省、市党代会期间,各国土所及相关科室每天至少一排查、一报告,充分掌握了重点稳控人员的动向,同时积极采取有利化解措施及早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联合当地政府有效稳控好信访人。根据上级安排,在省党代会期间,安排了一名科级干部赴省协助接访,确保会议期间不出问题。

4、积极进行宣传,增强全民国土法律意识。利用各种时机,反复宣传《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扭转农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的观念。

5、做好初访工作,把信访事项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初访问题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一是严格落实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及时落实承办责任人和办结时限。二是对初访群众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三是及时将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当地政府联系,当场给信访人一个合理的答复。

6、加强纵横协调,营造国土信访工作良好外部环境。 首先,加强了与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合力;其次是加强与市局和县信访局的联系,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多方突击,联合作战,使土地信访的处理及时得到了各部门的支持;三是加强了与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联系,积极争取当地的支持。通过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处理土地信访问题便得心应手。

二、重点信访案件具体说明

1、汶上镇姬沟村村民反映的申迪公司占地建设案 汶上镇姬沟村村民田宪银等反映“政府少批多占土地建社区”问题。该案件当事人是山东申迪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为我县泉河丽景二期住宅小区,总占地面积96.6亩,该项目已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目前正在施工建设中。

信访人初次到我局时反映该公司非法圈占土地,经我局调查了解后,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依法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同时进行了回访,上访人表示不同意,又反映该公司少批多占,并到市局复查,到省厅复核,目前处于复查复核阶段。

根据市局指导,我局再次到现场核查,目前圈建面积均在出让范围内。信访人坚持认为面积超占,并要求重新丈量,为使问题彻底解决,经我局研究,同意上访人要求,并再次与信访人田宪银电话联系,目前田在外打工,不方便回来。

下一步,若信访人再次丈量结果在出让范围内,但仍不息诉罢访,建议走“三级终结”结案;若结果超出出让范围,我局将依法查处超占行为,尽量达到信访人满意。

2、寅寺镇石西村村民反映的化工园占地建设案 寅寺镇石西村田常路等村民反映“政府非法拆迁;化工园违法占地1000余亩搞建设”问题。

关于反映的非法拆迁问题:寅寺镇政府实施合村并点新农村建设,将寅寺镇刘楼、石西等七个村庄合并为寅阳社区。该社区用地已被列为整治挖潜项目区,属合法用地,总规划面积60余亩。不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寅寺镇政府动员村民搬迁时,因搬迁补偿问题产生分歧,个别村民不满意。

关于反映的化工园占地建设问题:该化工园为山东中联

3 化学有限公司建设的50万吨氯碱生产项目,是省级重点项目,面积为617.32亩,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信访人田常路等人是寅寺镇石西村村民,常年在北京打工,他们认为该化工园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影响村民身体健康,要求取缔,因未到达目的,出现两会期间进京访现象。

因信访人长期在外,我局联系不上,无法回访。下一步将协调寅寺镇政府共同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教育疏通和解释工作,避免发生非正常上访现象。

3、南旺镇南旺村村民反映的南旺枢纽遗址公园及回迁楼占地建设案

南旺镇南旺

一、二村村民刘凤香等反映“政府非法拆迁,强占土地建设大运河南旺分水枢纽遗址公园和回迁楼”

大运河南旺分水枢纽遗址公园为2010年度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重点工程项目。该工程共拆迁南旺镇南旺

一、二村老村庄570余亩,其中270亩建设村民回迁安臵楼,现正在建设中,其余土地建设遗址公园。2011年5月份,南旺镇政府擅自占用该处3080平方米,突击建设了运河科技展馆;同时,南旺镇南旺一村村委在建设回迁楼时,擅自占用了18.37亩耕地。对于上述两起非法占地建设行为,我局均已依法立案查处。2012年6月2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以济政土字„2012‟72号文,同意该回迁楼建设所占的18.37亩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大运河南旺分水枢纽遗址公园占用的土地用地手续正在积极审报中。

我局已及时对信访人刘凤香等进行了回访,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刘等不同意我局处理意见,并到市局进行复查,目前该案处于复查阶段。经进一步了解,信访人信访根原在4 于:拆迁时与镇政府产生摩擦和矛盾,经镇政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导致刘等以“政府非法拆迁,强占土地建设大运河南旺分水枢纽遗址公园和回迁楼”、“回迁楼质量差”等一系列理由,到部、省、市国土和政府部门上访。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专案组,现正在进行调处中。下一步,我局将协调县专案组、南旺镇政府共同做好信访人思想疏通和解释工作,将问题就地解决。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土地管理法操纵困难。土地管理法某些规定与实际不符或过于原则化,如7

3、76条中关于没收、罚款很难执行;法律规定存在某些空白,如82条中对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而限期不来办理的,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法对当事人进行制约;部分条款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如36条,目前国家实行农业结构调整,扶持渔、林、畜牧业发展,该规定严格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压力很大。还有一些新生事物如新农村合村并点社区建设,现行政策与土地管理法有一定的冲突。

二是部分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权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有些问题经我局依法处理后,仍有群众不理解,但不是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而是动不动就以集体上访来向政府施压,导致我县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仍时有发生。

四、下半年工作重点和措施

一是要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和重信重访、重点信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全国党代会的顺利召开做好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加强做好信访动态、信访信息的报送和值班制度。

5 在全国党代会等特殊时期,制定信访稳定工作预案及应急措施,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专人值班,实行信访动态及时报告和重点信息随时上报制度,确保联络畅通,及时有效应对信访突发事件。

三是搞好局长信访接待日接访工作,将上访群众尽力吸到当地,减少越级访和集体访的数量。

四是加大初访初信处理力度。

五是争取在适当时候开办信访干部业务培训班,提高信访干部的各方面素质。

六是进一步开展学习、宣传《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群众进一步加深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汶上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镇全面两孩政策宣传工作总结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两网协同工作汇报(共9篇)

单独二孩工作汇报

成立以来工作汇报

《成立以来工作汇报.docx》
成立以来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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