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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岗位职责

作者:小戴时间:2021-02-17 下载本文

第1篇: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

目录 简介登记程序申请登记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收费发证 简介登记程序申请登记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收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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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都对此有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买卖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占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还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北京市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一般是在房地产管理局或建委,有专门的交易大厅。

登记程序

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我国采取实名制原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法人代表申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检验有关证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登记资格。只有具有相关产权证件,且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才予以登记。对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予登记。对于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或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可以准予暂缓登记。在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应当暂缓登记。

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勘丈绘图

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勘丈绘图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实、修正房屋情况、核实墙界和绘制分户单位平面图等。将与实际一致的房屋平面图连同申请书、墙界表、未登记房屋调查表以及分户单位平面图等移交给原来的登记人员,并归入相应的登记档案袋。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墙界的核实。核实的时候,应有权利人逐一指引,验证墙界表的真实性,同时再由邻居确认申请人指界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双方确认后再对墙界进行登记。

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

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

产权审查要做到层层把关、“三审定案”(初审、复审和审批)。初审,是指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核实房屋的界限,了解房屋产权来源及权利变动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的意见。初审以后,要将房屋产权登记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核查的结果进行公布。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向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据,要求重新复核;没有异议的,准予确认房屋产权。复审,是指经过初审和公告以后确认房屋产权无异议的,交由复审人员进行全面复核和审查。这是产权审查确认产权、核发产权证书的重要环节。经过以上步骤后,可以确认房屋产权并发放产权证书。

绘制权证

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

缮证,即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配图,是指将测绘人员经过实地复核后测制的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位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规定的位置上。

核对,是指房屋产权缮写和粘贴附图以后再进行校对。核对以申请书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的项目有无错漏,与申请书是否一致;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依据,对照检查骑缝处的字号与权证扉页的字号是否相符;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平面图的各项有无错漏、是否一致。如果存在问题,再询问清楚和补齐后方可进行绘制。

盖印,即在登记复核后,依次在房屋产权证存根与房屋产权证的骑缝处和图证结合处,另盖骑缝专用章和房管机关的钢印,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收费发证

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以及不等价交换等,都要由承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般委托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代为征收。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这些证书是表明权利人对特点房屋享有所有权、共同所有权、他项权(抵押权)的凭证。只要权利人拥有这些证书且证书记载的姓名与持有人一致,第三人即可推定证书上记载的人为相应权利的享有人。

第2篇:房屋产权登记指南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请您向我们一次性提供以下真实有效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说明转移原因);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

3、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买房);转移后的用地证明文件(原件)、土地使用权复印件;

4、税收发票及相关证明;

5、公证书。

收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房屋产权换证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请您向我们一次性提供以下真实有效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说明换证原因);

2、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4、用地证明文件(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户口册复印件。

收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请您向我们一次性提供以下真实有效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4、变更后的用地证明文件(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税收发票及相关证明;

6、户口册复印件。

收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请您向我们一次性提供以下真实有效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承诺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房屋遗失补证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请您向我们一次性提供以下真实有效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内容说明房屋证书号、坐落、结构、层数等;

2、到市建设局房产股查实《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后到德宏团结报登报、瑞丽市电视台公告作废,按规定见公告6个月后无异议的,可重新申请补办《房屋所有权证》。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请您向我们一次性提供以下真实有效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共有权证书》;

3、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4、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房屋抵押权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请您向我们一次性提供以下真实有效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提供的抵押期限证明或债权数额(贷款金额);

3、房屋评估报告;

4、房屋所有权人,如有共有权人均由本人到场签名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书,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可通过当地司法部门签订的委托公证书,可由委托人办理。

收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提供的抵押期限证明或债权数额(贷款金额);

3、房屋评估报告;

4、土地使用权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建设工作质量监督注册书(原件);

5、房屋所有权人,如有共有权人均由本人到场签名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书,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可通过当地司法部门签订的委托公证书,可由委托人办理;

6、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现场勘验。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房屋他项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政权书;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请您向我们一次性提供以下真实有效材料:

1、《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需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申请;

2、建设股实地勘察;

3、填写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4、提供占用(挖掘)平面图,图上用红线表明挖掘道路位置、界限(开挖位置),图上盖公章。

收费:车行道:沥青路面(主干道165元/平方米、次干道140元/平方米、其他道路105元/平方米);砼路面(主干道118元/平方米、次干道110元/平方米、其他道路98元/平方米);其他路面(主干道58元/平方米);平、铡石30元/平方米。人行道:砼铺装68元/平方米、料石铺装57元/平方米、预制块(彩色)78元/平方米、预制块(素色)70元/平方米、铺装残缺48元/平方米;路肩空地:主干路12元/平方米、次干路8元/平方米、其他道路5元/平方米。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第3篇: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中国地质大学《地籍管理》网络课程

一、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进行的登记。

(一)、初始登记流程图

(二)、提交的资料

1、商品房初始登记

(1)立项批文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4)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6)房屋楼层平面图

(7)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以上资料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2、私有房屋初始登记

(1)泰州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5)若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注:若是较久前的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3、公有房屋初始登记

(1)泰州市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4)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委托书

(5)房屋楼层平面图

(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三)收费标准

按泰价房[2002]40号、泰价房[2002]141号、泰价房[2002]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4篇:房屋产权登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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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房屋产权登记的程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就是说购房者想要获得房屋产权必须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如果购房者仅仅是缴纳了房款而未进行产权登记,不能拿获得房屋所有权,相关的房款只能依据债权关系取回。

怎样登记房屋产权,具体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

(二)勘丈绘图

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三)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

(四)绘制权证

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

(五)收费发证

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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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及不等价交换等,都要由承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般委托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代为征收。

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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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房屋产权登记异议书

房屋产权登记异议书

异议人:郑州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事项:暂停办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下称二十七所)申请的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华中路11号院有关房屋产权登记及所有相关转移分户产权登记。

异议理由:

异议人得知,二十七所向贵局申请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华中路11号院(下称11号院)22号楼(原临时编号为25号楼)房屋产权登记,贵局受理后,核准了二十七研究所的产权登记申请,登记证号为70100019064号。异议人认为,该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归异议人所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郑国用(2002)字第0822号。贵局同意对该房屋产权予以登记,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理由如下:

郑州市二七区华中路11号院土地用途原为工业用地,使用权人为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公司(下称昌达公司)。××年××月××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异议人,用于经济适用房开发,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11号院25号楼原为昌达公司所建。

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异议人所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判决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街道办事处协助二十七所办理郑州市二七区华中路11号院25号楼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但因福华街街道办事处既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与二十七所的房屋转让系无权转让,(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异议人已依法申请对该判决进行再审,主张撤消该判决。

贵局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认识到(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存在明显的法律错误。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暂停对二十七所申请的所有关于11号院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及其相关分户转移登记。待异议人申请再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恢复办理或撤消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否则,必将造成房屋与其所占用土地分属不同权利人,违背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规定,违背“房地一体”的原则,造成权利混乱和冲突。故此,提出此异议,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第6篇: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一、房屋测绘成果:

⒈房产测绘申请书;

⒉标准地名证书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建筑施工图(带规划局业务章)及电子版; 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地籍测绘成果:

⒈地籍号;

⒉界址点坐标;

⒊房屋测绘成果。

三、初始登记申请书:

四、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标准地名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公司章程(复印件)。

产权科:23302161登记中心:23146661

第7篇:房屋产权登记询问笔录

房屋产权登记询问笔录

询问人:

房屋坐落: 产权人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请填写是或否)

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回答:(请填写共有或单独所有)

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回答:(共有情况下,请填写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4、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共有份额情况? 回答:(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

5、其他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如有不实,被询问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被询问人签名(签章): 代理人签名(签章):

询问日期: 询问日期:

第8篇: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

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

【颁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1126

【实施日期】 19990301

《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而设定的抵押、典当、租赁等其他权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产权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屋其他权利不予登记。

第四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人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房屋的法律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房屋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设区市的登记部门可委托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区属单位、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前期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

第七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有关身份证件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见证或者认证。

前款所称有关身份证件是指:

(一)个人的身份证件;

(二)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三)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件、证明文件。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应当同时申请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不含遗赠);

(四)抵押、典当;

(五)分割、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当事人一方申请,其他方无正当理由不申请的,登记部门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为其登记。

商品房产权登记申请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由登记部门直接代为登记:

(一)由登记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没收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前款规定代为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申请登记的时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受理,对收取的证件、契证、法律文书及相关图纸应当开具收件收据,交给登记申请人。

第十二条 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登记申请的房屋进行实地核对验证。登记部门认为房屋产权确认需要公告的,应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第十三条 对房屋产权登记申请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的有效限期内向登记部门提交异议书和证据;登记部门应暂缓登记,并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收到登记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登记部门。登记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并在申请人书面答复登记部门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十四条 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房屋权属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三)转让房地产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按照规定需补办手续的;

(二)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房屋产权转移、变更,设定抵押、典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房屋来源和产权人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坐落及房屋状况;

(三)房屋设定抵押、典当情况;

(四)房屋共有情况;

(五)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房屋产权证

书后,应当将原房屋产权证书注销归档。

第十八条 房屋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房屋产权人应当向登记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本地、市主要报纸或者登记机关指定的报纸刊登声明;声明发布后满90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屋产权证书。

申请补发房屋产权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二)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证明,单位房屋还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刊登遗失、灭失房屋产权证书声明的报纸。补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应当注明“补发”。

第十九条 除依法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发证、变更登记发证、注销登记和房屋其他权利登记的期限分别为90日、60日、30日和10日。

第二十条 登记部门应当设置房屋登记册,对房屋产权登记的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且永久保存。

房屋登记册、房屋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与登记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房屋登记册的记载有更改的,应当加盖登记部门的核对章和登记工作人员的印章。

【章名】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单位新建的非商品房屋,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六)竣工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新建拆迁安置房、商品房,拆迁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前款规定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房屋初始预登记。

个人新建的房屋,应当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提交建房用地证明和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按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单位与个人集资建设、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产权核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非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应根据产权来源情况,提交相应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协议签订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一)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的;

(二)因生效的调解、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决定引起房屋权属转移的;

(三)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者分立等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成立企业法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书以及与房屋权属转移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法院判决、行政决定、勘测报告或者其他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 购买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

(二)售房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购房合同;

(四)购房发票;

(五)单位售房证明书;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产权核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产权内容变更登记:

(一)房屋门牌号码、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二)产权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产权内容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书以及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 房屋因拆除、灭失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房屋产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直接予以注销登记:

(一)申报不实,骗取房屋产权证书的;

(二)涂改房屋产权证书的;

(三)产权人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房屋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原产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按前款规定直接予以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屋产权证书;当事人在限期内缴回房屋产权证书的,经核实后,发给注销凭证;当事人未在限期内缴回房屋产权证书的,登记部门可登报公告该房屋产权证书作废。

【章名】 第四章 房屋其他权利登记第二十八条 抵押城市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权属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书;

(三)抵押合同、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他项权证书。

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下列房屋产权有关文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书和有关合同向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房屋预售合同及其变更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

(三)房屋典当合同及其变更合同;

(四)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备案登记而登记部门准予备案登记的房屋其他产权文件。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产权证书的,由登记部门注销房屋产权证书,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房屋产权证书的,由登记部门收缴房屋产权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由登记部门责令其办理登记,并可加倍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登记部门驳回登记申请或者逾期拒不颁发房屋产权证书的,或者异议人认为登记部门驳回异议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登记部门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无故拒绝登记申请、故意延误登记期限,或者因为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房屋产权登记不当或者房屋登记册上的记载有误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登记部门应当责令纠正;给房屋产权人造成损失的,登记部门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房屋产权已经登记部门登记的,不再重新办理登记。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登记岗位职责

农药登记 岗位职责

房屋产权承诺书

房屋产权证明书

不动产登记岗位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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