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监护人职责
施工现场监护人的职责
一、监护人的总体要求
1、各部门安全员需对本部门监护人员进行培训,现场监护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监护;
2、监护人在执行监护任务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并应随时注意自身人身安全;
3、现场监护人需掌握作业现场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的状态,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按特种作业票实施),达到作业要求,各部门安全员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禁止作业;
4、现场监护人对施工所用的器具设备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并报部门安全员确认;
5、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过程中,应专心关注作业情况,发现危险情况或发现与作业许可证要求不符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要求消除危险或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待查明原因排除危险后方可恢复作业;
6、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向相关负责人申请变更监护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7、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过程中,不得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避免发生因监护不利,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 8、监护人在监护时检查作业现场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好可用,监护人员必需会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9、监护现场出现任何意外或发生事故,监护人应向分厂、公司领导及时上报。
10、一个施工点对一个监护人,监护人必须跟随施工单位一起上下班,监护作业必须按照监护人职责实施。
11、在高处、等危险环境、危险区域内的特种作业可增加监护人员,确保监护工作到位;
二、破土作业监护人职责
破土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方案,遵守各项安全技术规定,不违章作业,及时发现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破土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作业监护人员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发现新产生的危害因素及作业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现场技术负责人报告,以利于问题的及时消除。三、临时用电监护人职责
1、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3、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4、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有不正确的动作或有违反规程时,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上向级汇报 四、登高作业监护人职责:
1、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2、监护人应与高处作业人员时刻保持联系;
3、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监护人应发出信号,并迅速组 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4、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实现高挂低用,安全带未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而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上下时手中持物;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未采取防止坠落措施;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处休息等行为应及时制止。
第2篇:监护人要求及职责
监护人要求及职责
一、定义
监护人泛指对被监护对象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安全监护人必须能够及时发现作业现场环境发生的变化,当出现危险时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及时制止、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或不当行为。当发生意外事件时,应及时组织救助。安全监护人是现场直接作业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要求
1、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练掌握所在生产装置的工艺流程、设备使用、物料走向、物料特点和施工作业时生产装置的环境状况。
2、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练掌握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防触电的一般知识,应掌握现场救护的一般知识,必须熟练掌握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和各式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监护人必须熟练掌握报告火警、紧急救护的方法。
4、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练撑握本系统的安全联络线、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报告程序。能及时向作业人员报警并向相关人员报告。
5、安全监护人因故离开作业现场应及时向作业人员通报,并指定其他具有监护人资格的员工接替,如找不到接替人,在监护人离开现场期间,应停止作业。 三、职责
1.确认监护作业的票证办理齐全;
2.检查确认作业地点、内容、人员与作业票证填写内容相符; 3.检查确认作业现场工艺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到位; 4.监督作业单位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到位; 5.检查确认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等相关证件; 6.检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用品;
7.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单位的违章作业,对于不听劝阻的作业单位有权停止作业;
8.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和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相关报警、人员疏散、救援,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操作卡进行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 9.作业结束后与作业人员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3篇: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
动火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监火人的必备条件
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动火监护人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2)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3)在接到工业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4)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5)动火完工后,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并留守现场30分钟后方可离开。
2、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1)动火监督人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直接负责,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
2)动火监督人应经过培训,在现场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3)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动火监督人应对照工业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许可证不相符、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任何异常情况时,动火监督人有权停止动火。
6)动火作业中,动火监督人必须对动火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作业,并通知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7)动火监督人在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并在30分钟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关闭许可证,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编辑版word 3、动火作业全过程中监护人必须的工作 3.1、在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
3.1.1、监火人应检查周边环境,督促将动火部位10米范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全部移除,无法移除的应采取隔离措施进行隔离;
3.1.2、动火作业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倒放使用。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两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3.1.3、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关闭附近的门窗,封堵周边的孔洞; 3.1.4、5级(含5级)以上风力时应禁止室外动火作业;
3.1.5、监护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物料特性检查设备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禁止动火作业;
3.1.6、监火人应对动火作业证进行逐项审查,明确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作业时间,作业范围,作业人及审批手续
3.1.7、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监火人应制止超时间、超范围作业,作业人违章作业; 3.1.8、监护人应该时刻在作业现场,不得离开或在监护时做其他工作,如果确实需要离开时,应找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接替;
3.1.9、在动火结束后监护人应留在现场30MIN以上对现场进行检查,扑灭余火并在动火证最后一栏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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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
密闭空间作业前监护人应做以下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到相关几点: 1、设置障碍并加标志
“危险,勿进入”的标志当容器或设备打开时,放置在每个进入点
所有涉及的“不得进入”处都已设置障碍
2、机械救援装置和救生绳
机械救援装置和救生绳的强度应能足以承受两个以上进入者的重量,救生绳的材质应能经受得起工作环境的侵蚀和磨损机械救援装置的动力源在工作期间应能始终提供 3、净化受限空间
冲洗、使用蒸气或净化以确保无危险物质残存,进行空气检测以确保受限空间已清洁,若例行空气检测无法进行,准备特殊检测程序
4、适当的通风
吹入受限空间的空气应从无污染的区域吸入,受限空间的通风应能满足整个受限空间的换气量不小于2次/分钟,压缩空气不应作为一种气体源考虑 5、安全装置就位且状态良好 5.1洗眼器必须就位且完好 5.2急救箱物品必须齐全
编辑版word 5.3应急关停装置须正常 6、适合限制区域使用的工具
6.1所有的电动工具和灯使用接地故障断路器(GFI)或低压电力(12伏特)。6.2所有小工具必须有工具包 6.3具有锋利开口的工具须有皮套 6.4气动工具的气源必须是可呼吸空气
7、PPE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准备合适的PPE 8、通信工具
须有主要和备用通讯装置。如无线电对讲机、喇叭、机械通信器具等
9、确保无其他可能影响此工作的工作证 9.1是否有可能影响通风源的热工、化学品作业 9.2是否有可能影响锁定的管线开拆、电工作业 9.4其他可能影响本工作的作业
9.5若限制区域有电动设备,按照工厂能源隔离/锁闭程序进行锁闭、封锁和检测
9.6在搅拌等设备的轴上安装机械锁以阻止其在限制区域移动
封闭所有管道或在容器处断开
9.7不可用关闭阀门、锁上已关闭的阀门或使用双重锁的方法为进入限制区域进行隔离
9.8已断开的管道应安装盲板、加盖或在容器上断开除非开口用于通风,气体测量应在工作开始前进行,工作开始后应保持持续监测
编辑版word 9.9毒性测试结果应为0%或低于活动水平。氧气测试。氧气浓度应在19.0%以上,若浓度超过23.5%或低于19.0% 应停止工作
LEL测试结果必须为0%。9.10 作业证填写情况
1、作业证是否进行相关部门审批 2、已落实措施是否如实填写 3、作业时是否有超范围作业现象 10、监护人在监护时的职责
10.1 监护人应在作业过程中时刻观察作业人的情况,作业人在作业时,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时应找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接替
10.2 监护人在监护时每隔10min与作业人进行联系,判断是否有异常情况 10.3 监护人应督促作业人进行间歇作业一般作业时间不宜超过30min 10.4 作业结束监护人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督促作业人进行现场清理与整理 10.5 监护人在作业证最后一栏确认情况并签字确认。
吊装起重监护人职责
一、吊装起重监护人应配合作业人遵循10不吊原则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编辑版word 4、多孔板、积灰斗、手****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吊。
9、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二、监护人对作业证的审查
1、必须对作业证每一项进行审查,并对作业证上措施逐一督促落实到为 2、作业证及作业方案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 3、作业证不得超范围使用
4、作业结束监护人应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三、监护人注意要点
1、在作业前监护人应配合申请部门做好防护措施 2、监护人在监护时应在现场时时监护,不得从事其他作业 3、监护人对现场来往人员做好疏导工作,告知人员注意绕行 4、对作业人违章作业及违反10不吊原则进行制止并进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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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监护人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作业现场是否进行隔离并做好标识 2、登高的梯子支脚是否已采取防滑措施
3.、梯子摆放是否安全,是否放在斜坡上或架在有空洞处 4、作业工具是否用专用工具包装好 5、通讯工具是否有效可用 二、监护人对作业证的检查
1、必须对作业证每一项进行审查,并对作业证上措施逐一督促落实到为 2、作业证及作业方案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 3、作业证不得超范围使用
4、作业结束监护人应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三、监护人注意要点
1、在作业前监护人应配合申请部门做好防护措施 2、监护人在监护时应在现场时时监护,不得从事其他作业 3、监护人对现场来往人员做好疏导工作,告知人员注意绕行 4、对作业人违章作业进行制止严重的应进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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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施工现场监护人职责
现场各类作业监护知识培训材料一、总体要求:
1、监护人应认真学习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如有疑问需及时联系方案编写人员,必要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增加安全措施。
3、监护人应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4、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5、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6、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向相关负责人申请变更监护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7、各类作业应设专职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作业。监护的范围不准超过一个作业点。
8、二级动火票、二级及以下高处作业票由分厂审批;一级动火票、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票、受限空间作业票、活动楼板作业票由安环部审批;特级动火或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领导审批。作业票证不得有空项,若存在空项,监护人可与票证办理者联系并拒绝监护。二、动火作业监火人职责:
1、动火安全措施未有效实施、没有充足的消防器材、电焊机、气瓶割距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无证动火时监火人必须及时制止动火行为并向安环部举报。
2、检查被动火设备、管道与一切可能产生危险的所有来源是否全部有效断开,未全部有效断开监火人必须及时制止动火行为并向安环部举报。 3、检查被动火设备。管道是否按要求隔离、清洗、置换、分析,不符合要求不许动火。
4、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切割与焊接过程中应该注意熔渣扩散方向,避开易燃物。
5、动火过程中发现物料泄漏必须立即制止动火,发现易燃材料(含易燃品车辆)经过时要立即制止动火。
6、未清除周围(包括沟、池等)及下方易燃物禁止动火。 7、动火过程中若发现有其他隐患时要立即制止动火,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不允许有刷油漆等的施工,周围严禁可导致危险发生的一切作业。
8、注意风向、风力,风力大于3级应提高动火等级。风力大于5级禁止室外动火作业。
9、电焊回路线应搭在焊件最近处,电源线,把线,回路线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场所或其他设备搭接。
10、乙炔瓶、氧气瓶间隔5m以上,乙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乙炔瓶禁止卧放,气瓶禁止阳光暴晒,检查气瓶无泄漏现象。
11、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
12、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动火条件是否变化,收工时不得留有余火,动火部位或部件应予冷却,收工后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此项工作应两人同时确认。
13、作业过程发生险情,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向当班班长、分厂负责人、调度室、安环部和总经理报告,事故发生可以越级汇报。
二、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
(1)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确保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安全措施不可靠、分析不合格应制止作业人员进入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2)及时联系分析人员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特殊条件下每隔30min分析一次。
(3)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统一联络信号并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4)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6)监护人员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确保所有人员安全离开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将作业工器具全部带出。
(7)发现作业人员存在“三违”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安环部。如未按要求穿戴合格劳保用品;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使用受限空间照明电压超过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超过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未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未站在绝缘板上,金属容器未可靠接地等均属违章行为。
三、登高作业监护人职责:
1、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2、监护人应与高处作业人员时刻保持联系;
3、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监护人应发出信号,并迅速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4、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实现高挂低用,安全带未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而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上下时手中持物;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未采取防止坠落措施;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处休息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安环部。
第5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职责
什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公民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有关的组织担任。
监护制度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l)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第二,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第三,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