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林权样点调查法
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采取什么办法检查?
答:采用样地(样带或样方)对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进行调查。采用样带时,样带宽度为10—20米,沿垂直等高线方向布设在所调查的小班(地块)内,样带长度根据样带调查面积比例及样带宽来确定;采用样方时,样方面积为200平方米,样方根据调查面积比例来确定。
65、苗木合格率如何计算?
答:苗木合格率是指植苗造林小班植苗总株数中二级以上的苗木所占的比例。
66、良种使用率如何计算?
答:良种使用率是指直播造林小班使用良种的面积占造林总面积的比例。
67、样地(样带或样方)调查法中有哪些具体技术标准?
答:样地(样带或样方)调查面积比例为: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50亩以下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3%;小班(地面积在150—450亩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2%,且不低于4.5亩;小班(地块)面积为450亩以上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面积的1%,且不低于9亩。根据样地内造林总株数及成活株数计算小班(地块)造成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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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采矿权.林权
采矿权评估需要以下资料:
一、矿山地质资料类:
1、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2、地质报告,包括地质图(附采矿权范围图)、典型勘探线剖面图、主矿体储量计算图、典型的钻孔柱状图、采矿井巷工程分布图(包括采空区的分布);
3、储委或地矿局审查决议;
4、储量评审认定书、占用储量登记书、生产矿山储量动态表、储量套改等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6、开发可行性研究方案或报告;
7、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重新划定矿区范围的生产矿山,另应提供矿产开发利用说明和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单位概况
单位、公司经营情况介绍;矿山沿革及开采现状
三、法律性文件
1、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会计报表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矿山固定投资分大类汇总表(原值、净值);
4、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构成明细表,近几年矿山开采量,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三率指标统计表等;
5、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统计表。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η规范森体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处分权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区域内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为抵押、第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并以第三人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并要求借款人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贷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贷款。即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持林权证同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二)第三人担保贷款。即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第三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三)多人联保贷款。即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3人以上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互相联合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为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实行最高额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额内,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可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实际η灵活申请使用贷款(其中:每一方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四)反担保贷款。即由担保公司向林业生产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林业生产者以其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农村信同社为贷款人)。
以上贷款均可以买行最高额抵押(保证)贷款的方式l并且在最高授{言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同”的贷款方式。除上述四种主要方式外,借款人还司采用企业、个人不动产抵押、存单质押等方式来获得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除了本指导意见有不同规定外,其他的贷款条{午和相关管理应按照《贵州省′又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芦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客户,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统称个人客户)。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林业生产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单位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2)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主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记录;
(5)达到贷款′、要求的信目等级;
(6)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4)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等;
(5)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6)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个人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体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户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
(5)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7)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务范围以《借款合同》有关约定为准),发生代偿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存款专户扣收,具体事宜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二条 贤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可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并对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的借款人给予利率优惠。
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处分权的下列林仅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四条 下列森林、体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舀胜古迹、革审纪念地和自然|呆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林权的沐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反担保贷款抵押人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给贷款人。
第十六条 以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提供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转包、出租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转包、出租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抵押人转让、互换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贷款需同时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丿、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互换。抵押人应将转让、互换物及物属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条 贷款人不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应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林权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 59号)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条件所限,抵押人暂不具备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的,贷款人应严格控制抵押率,保证贷款安全。抵押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认定登记。第二十三条 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得对已抵押林权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并确保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当事人约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投保的,投保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并明确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七条 已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抵押登记部门与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已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借款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订立监管协议共同实施监管,订立的监管协议报抵押登记机关备案,抵押登记机关监督监管协议的执行。
国有森林咨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国家和国有单位的资产;其他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确保已抵押林权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已抵押林权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签章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须经贷款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采伐,但依法采伐林木所得收入须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本患、或担保公司代偿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四种主要形式的借款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给予清偿。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应持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债务偿还及代偿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为实现抵押权益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第三十二条 林权处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折价。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拍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竟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变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协商确定。所得价款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林权、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接到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省林业厅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各自上级部门各案。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集体林权调研报告
洛俄依甘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调研报告
(洛俄依甘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秘书、统计员:罗晓伟)
一、调研背景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乡继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使用上的又一重大改革,它涉及全乡八千多农民的切身利益。作为一名刚到任的选调生,接到上级组织安排工作同时也为了对我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情况做个全面了解,我于近期对我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二、调研经过:
2011年9月15日至22日,查阅了历年来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文件和资料,并向近几年分管林业的乡领导以及及书记、乡长咨询了我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同时咨询了我乡各村支书各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效果。通过听取乡林权改革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及各村村支书的介绍,较为全面地了解了我乡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
因为调研过程中,我乡办公室各项事务较为繁忙且时间较为紧迫,所以我只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了调研,没有到各村实地调研。
待此次调研结束后,准备带着此次调研结果到各村实地调查后再做一个全面的调研。下面将调研中我乡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所做的工作和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并针对问题提出了个人的建议,现将调研报告提交若尘书记。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我乡位于美姑县西南部,号称美姑的“南大门”,辖10个村,48个村民小组,耕地面积6389.55亩。所有村都有林地分布,分布范围较广,林地集中在高山村组。通过调查了解,以林块为单位,本乡总共101块林地。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等地类,林地林种大部分以薪炭林和用材林为主,少部分为经济林和防护林。森林类别以商品林为主,商品林约占98%,生态公益林约占2%。
自林改工作开展以来,我乡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坚持集体林权改革的五项基本原则(即依法改革、分类经营、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开展工作,落实了经营主体,顺利完成了全乡林地外业勘察工作,并以组为单位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合格。
我乡于2009年10月19日至2009年12月17日开展了集体林外业勘察工作,共勘察71块地,14个点小班,1个线小班,勘验林地1222宗,共21074.75亩,其中不予划分林地2088.3亩,划分的林地18986.45亩。累计调处村与村、户与户林地纠纷2起,未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县与县林地纠纷1起。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做法
在工作中,我乡工作队严格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
案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总结经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了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根据工作需要,我乡成立了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有宣传、外业勘界、纠纷调处、资料整理等几个小组,做到了任务分工、职责明确,是工作相互配合、促进。
(二)加强宣传,广泛动员。
为搞好宣传,我乡通过广播宣传、刷写林改标语、宣传林改政策等形式,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了人人关心林改、支持林改、参与林改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严格程序,尊重民愿。
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林改工作。始终把群众意愿和政策结合在一起,实行一村一按、一组一案,确保方案可操作性,同时把程序、方法、内容、结果公开,确保群众在林改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让群众自己做主,工作队做好服务。
(四)规范内业,减少矛盾。
在内业整理过程中,把握住规范填写准确、四界叙述清楚,申请表必须是由林权人对宗地编号、面积及四至进行确认后填写。做好对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档案。
(五)加大纠纷调处力度,维护稳定。
林权矛盾纠纷问题是影响稳定的重要因素,及时调处矛盾纠
纷,是开展林改工作的关键,我乡在调处每一起纠纷时,都走访群众了解情况,查看相关档案资料、实地调查,找当事人谈话,进一步了解矛盾原因,找出解决办法。同时,做到了依法、依据、公平公正、尊重历史,累计调处村与村、户与户林地纠纷2起,未解决历史遗留的县与县纠纷1起。
五、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群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参与积极性不高;
(二)部分村、组交通、信息闭塞,加之农户居住分散,影响了外业工作进度;
(三)林改工作时间紧、任务中、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少,难于有效开展工作;
(四)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难度大。
我乡林改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影响着林改进度和工作质量,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以上问题,确保林改高质量顺利的完成。
六、做好我乡林改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强宣传,广泛动员
每个赶场天通过乡广播站向农民宣传林改政策形势;在人流较大的路边刷写标语宣传林改政策形势;加大资金投入,印刷林改政策形势相关资料,发放给每个村、组,同时发放给乡中小学生,让乡中小学生成为乡林改工作的宣传员。
(二)对于农户居住分散交通、信息闭塞的部分村、组,定
期通知村民在村委会集中,乡政府工作队到村委会进行林改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及时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确保外业工作进度。
(三)乡政府配备足够林业员
我乡在林改中难以有效开展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乡政府没有配备足够专业的林业员,我乡可以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或和林业部门协商借调部分专业林业员参与我乡林改工作,待林改彻底完成后再回原单位工作。
(四)多方协商调处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历史遗留的仍未解决的县与县之间的1起林地纠纷问题,许经过多方协商调处,可以先尝试通过两个乡之间调处,调处不了再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后由两个县的县委、政府出面调处,须多方协商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4篇:林权证申请报告
勐海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兹有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沿河路41号5栋4单元102号,殷存凤,在2011年11月1日承包勐海勐海镇曼袄村委会曼先村民小组18号岩扁的个人林地。用于从事种植业,面积合计为17.8亩,承包期限从2011年11月1日至2061年11月1日止。现申请办理相关权证,并自愿承担相关费用,望勐海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给予审批办理为谢!
林业站意见:
乡政府意见:
申请人:
年 月 日
勐海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兹有勐海县勐海镇曼袄村委会曼先村民小组18号岩扁在2011年11月1日将个人林地承包给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沿河路41号5栋4单元102号,殷存凤,用于从事种植业,承包期限从2011年11月1日至2061年11月1日止。面积为17.8亩,全部为林业用地,现经户主同意在承包期限内办理相关权证给殷存凤,望勐海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给予审批办理为谢!村民小组意见:
村委会意见:
年 月 日篇2:个人申请办理林权证的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个人或集体申请办理林权证的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受理→公告→审批→发证
说明:
1、申请前到当地林业站申领申请表,可聘请当地林业站工作人员填表、勘查、绘图以及整理申请材料;
2、在初步审查环节,如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由受理人员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或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3、初步审查后,需要实地勘验调查的,由林权登记机关组织勘验调查;
4、受理后,由登记机关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且异议依法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登记,核发林权证。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林地所有权权利单位应签署“同意申请办理林权证”,并盖章;
2、林权登记外业调查记录表;
3、权属权源文件:林权证,协议书、裁决书、处理文件,或其他可以证明权源的凭证;
4、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书;
5、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资格证明;
6、宗地附图一式三份(1:10000地形图);
7、1983年林权分布图(该宗地所在地);
8、如属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
9、附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签章的同意转让的决议;
10、如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
12、山林权属现场界定认定书(如:村与村之间、办理茶园林权证)。篇3:办理林权证申请表
办理林权证申请表 篇4:林权证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林 权 档 案
乡(镇)村 姓名 编号 建档日期日
卷 内 目 录
证明信
县林业局:
兹介绍 等 名同志,前往你局联系办理林权证事
宜。该同志林地位置(小地名):。东侧: ;西侧: ;南侧: ;北侧:。林种: ;树种: ;株数 : ;造林年度:。面积:。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 所有。林地使用期限 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此林权无争议,无贷款抵押。特此证明
此致
签字: 盖章: 注:1.原始合同、原林权证(小红林权证)附后 2.林地使用期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决定,但使用期不能超过70年。
身 份 证 明
林 权 登 记 申 请 表 篇5:办理林权证申请
申 请
濛江镇林业站:
兹有濛江镇彩塘村山塘一组村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以上5户承包有位于濛江镇彩塘村 的个人林地,用于从事种植业,各相邻界址无异议。现申请办理相关权证,望林业站给予审批办理为谢。
第5篇:抚州林权贷款报告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信用社而取得的贷款,是银行、林业部门、林农三位一体的贷款新模式。贷款对象包括从事森林资源生产经营的林农或其他经营主体;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50%;期限一般为三年以内,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贷款利率由县级联社根据贷款定价机制与客户商定;贷款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客户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贷款调查、贷款审批、与客户共同到林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自2007年以来,全市12家联社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2亿元,其中:林业企业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02亿元,林农林权抵押贷款余额3.97亿元。为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我们的做法主要是:
一、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从制度层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省联社制定了《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操作流程,各县积极与人民银行和银监办沟通,取得支持和配合。同时,结合林权抵押贷款涉及评估、登记等实际,县联社积极与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县政府建立起了“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中心”,负责森林资产评估、登记、交易,搭建起了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平台,为推广林权抵押贷款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如资溪联社与县林业局、县财保公司三家制定了《资溪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统一林权抵押贷款评估、调查审批、发放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行为。
二、广泛开展宣传调查,做实林权抵押贷款推广基础工作。作为一项新产品,各县联社积极开展宣传和调查工作,做好前期推广工作。一是结合金融知识下乡活动,现场向老百姓讲解林权抵押贷款的含义、意义、贷款条件、办理程序、可抵押林权的界定等,让社会各界接受林权抵押贷款产品。二是结合召开林业大客户座谈会、客户回访活动和政银企对接活动,了解各地林业生产的规模、效益、经营模式及资金需求等,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有的放矢地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三、强化信贷服务,以高效的服务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有效实现林业资源的融资转化功能,各县联社在信贷贷款发放、贴息兑付上,积极改善服务。一是优化办贷流程,阳光操作,限时服务,及时发放。宜黄联社专门开办了小额林农授信贷款,参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做法,对有自己的林权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林农实施评级授信,在10万元额度内可循环使用,随借随还。二是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积极帮助林权抵押贷款客户办理贷款贴息手续,确保贴息资金尽快、尽早到位。三是委托省联社与省林业担保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向林业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保证贷款,创新涉林企业担保方式。
四、注重风险管控,确保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一是明确贷款对象和抵押人,抵押人必须是拥有无可争议的林权,并合法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的自然人或法人。二是明确抵押物各类,抵押的林种限杉木、松木、毛竹 2 等可砍伐且价值较高的用材林,防护林、公益林、特殊用途林、保护区森林等不能作为抵押物。三是规范森林资产评估行为,要求林业部门配备具备资质的专业森林资产评估人员,合理评估资产价值;要求信贷人员贷前调查到实地查看抵押山林的树龄、树种、边界等情况,并与林业管理部门记载情况核对,防止抵押林木价值高估。三是加强对抵押林木的管理,在林业部门加强林权抵押登记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信用社与林业主管部门实行林木流转登记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信息共享,在贷款归还前不能进行林木产权变更,林木砍伐要事先取得信用社同意,确保砍伐林木收入用于归还贷款。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第6篇: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新闻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1-12-2 浏览次数:158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王岍
近年来,林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评估对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而作为评估对象进行抵押贷款的业务有增多的趋势,本人在去年也亲身经历了一次林业权(茶园)的抵押评估,对林权评估也产生了一定的兴趣,现从林权的定义、相关立法及评估规范对林权评估进行论述。
一、林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从《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林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涵盖了整个所有制类型。该条第三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林权的第一顺位权利客体包含了森林、林木、林地三种,二是林权的第二顺位权利客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
明确了主体、客体之后,将《森林法》第三条的二、三款结合起来看又可以对林权的内容得出以下结论:
1.国家、集体可以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中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2.个人可以对林木享有所有权、对林地享有使用权。
应当明确的是,林权不是对森林资源享有的权利,而是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森林资源的范围远大于森林、林木和林地,对于林权,必须按照法律明确的规定来解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对林权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即林权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简称。
二、林权抵押的合法性
在林权的评估业务中,我们所做的过多是以抵押贷款为评估目的,下面就林权抵押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供抵押财产的范围,其中并未对林权抵押予以列举,但该条最后一项规定,对于未列举出的财产,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这种开放性的兜底条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中物尽其用的需求和规律,然而兜底条款又应受到最基本的物权法原理约束,因此可抵押的财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有权处分性,即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交换价值性,抵押权着眼于物的交换价值,故只有具有交换价值的物才有抵押的意义;
3.具有可让与性,虽有交换价值但如若法律对转让有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则抵押行为的目的依旧不能实现,例如毒品、枪支弹药虽然具有交换价值,但其转让行为却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
《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虽然未对林权抵押明确设定限制,但却对各种林权的可让与性做出了差别规定,可让与性直接影响各种林权是否作为抵押财产,因为不可让与的林权会使抵押权利无法实现。《森林法》第四条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五类林种。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结合《森林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这五类林种之中,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这三种林种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其他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不可抵押。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 2004年5月25日)中第八条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河南省在2001年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允许转让的其他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抵押,但不得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从法律法规上也肯定了林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
上述规定从法律法规上确定了林权抵押的合法性。
三、林权评估方法
林权证上列明了二个使用权,一个是林地的使用权,一个是林木资产的使用权。从财务核算的角度来讲,林木资产属于有形资产,林木使用权应入消耗性生物资产,而林地的使用权应为无形资产。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3日国资办发[1997]16号)中规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应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1996年12月16日)中对林权的评估进行了规范和约束。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账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是指林地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和林木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林等。
林权评估的基本方法可以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及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方法与林地资产评估的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略有区别。
林权评估是为特定的目的服务的,同样的森林资源资产因评估的目的不同,所采用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就可能不同,所得的结果也就不同。在某种意义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论只能是一种判断性意见,通常是建立在外部环境按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而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它会随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构成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质。
四、林权抵押评估案例及问题分析
某公司以其持有林权向某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林权证载林地使用期限70年,主要树种为茶树,林种为经济林。
通过现场对茶园进行调查分析后了解到,茶园的生产管理较为规范,每年收益较为正常,并且成本及收入能够合理地估计计量,评估人员采用了收益法来估算此项林权价值。
1.收益额的确定
茶树属经济林,其收益主要为茶叶采摘带来的收益。
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收购后的鲜叶经过筛分、摊放、杀青、揉捻、解块分筛、理条、初烘、摊晾及复烘,经过上述工艺后再进行取干茶、称量、装袋、封口、装盒、覆膜、打码及打包,最终形成包装完整的成品茶。由于包装后的茶叶收益中包含有包装、商标等其他无形的收益在内,因此在计算此项林权资产收益时采用鲜叶数量乘以鲜叶收购价来确定较为合理。
收益额的确定首先要对收获茶叶的期间及茶叶的价格趋势进行分析,这些需要对茶园所在地茶叶的收购价格按照鲜叶的收购期、所形成茶叶的等级不同进行调查分析;其次需要对茶园经营成本进行分析,各项成本主要包括田间管理成本及采摘成本等,各项成本的支出必需能够合理可靠地计量,部分成本费用如肥料、人工及机械使用费等需要参考市场价格并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动对成本的影响。另外在考虑茶叶收益的时候也应该考虑相关损失因素,茶树很可能会因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而发生死亡的可能性,因此个人感觉可以考虑采用概率或比例的方法确定一定的损失率,更合理地反映委估茶园真实的收益情况。
2.收益期的确定
对于茶园经营的收益期来讲与其他经济林及用材林来讲可能并不复杂,评估一般根据林权证证载使用年限以截止评估基准日后剩余使用的期限来确定。
3.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一般采用国际通用的社会平均收益率模型来估测,即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来确定折现率。其中无风险报酬率可根据五年期或十年期国债利率来确定;影响风险报酬率的因素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和管理风险,可以根据委估茶园的具体情况,确定各个风险系数的取值范围,最终累加求得。
4.评估值的确定
根据收益期内委估茶园每年收入扣除所支出的生产成本,采用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求和后作为此项林权资产最终的评估价值。
五、林权评估报告的出具与批露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避免评估风险,评估应在报告内容中增加约束条款,条款可分为通用性条款和专用性条款。
1.通用性条款内容及应用
评估报告书有效的前提和条件有其共同点,即有一部分自我保护条款对每个报告都是通用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评估结果公允、合理性的前提是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全面、真实。也就是说按资产评估法规的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是否做到真实性、公允性、合法性是注册评估师的责任;提供的会计数据等原始评估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委托方的会计责任。评估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方会计责任。
(2)评估结果的时效性约束。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是以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政策条件和价格水平为前提的。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3)评估目的对评估结果的约束性。同样的资产,因评估目的不同所考虑的资产价值含量不同,其评估价值也不相同。
(4)评估基准日期后调整事项说明。应写明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影响评估结论时的处理原则。
(5)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附件的使用范围。应写明专为委托方和审查部门所用,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和部分内容未经许可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并说明评估报告复印件无效。
(6)评估结果有效的其他条件。应在报告书中说明评估价值是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公平的市场原则确定的,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随后可能追加付出对其评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及遇到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拒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专用性条款的内容及应用
每个评估项目都有其特殊背景和特定条件,所以,评估报告有效的约束条件各不相同,即有其各自专用的自我保护措施。现仅从以下几方面阐述:
(1)涉及到林权资产的评估项目,应写明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生效。
(2)涉及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因林木和林地不可分,评估报告中应写明林地使用权是否一并进行了评估、林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如未评估,也应写明该林木所在的林地允许其使用多少年,林地的地租如何计算。
(3)在涉及森林资源的经营权、采伐权的评估时,应写明经营权、采伐权的明确含意及相应的经济措施。
(4)为整体或部分资产出售进行的评估,应写明在有效期内如单项交易,评估报告无效。
(5)对于林地使用权抵押为评估目的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的,若林地使用权为租赁,应将租金支付情况进行如实批露。
上述约束性条款及对一些无法确定的事项提出声明,将确保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有效的防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风险。
上述只是简单地对林权资产的评估进行了一些概述,相关的评估案例只是根据个人的理解所做出的结论,不当之处请指正。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相关评估网站论坛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