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心得
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心得
实践中,婚姻家庭纠纷中,40%的纠纷能调解和好,有超过60%的案件通过协议离婚解决,因此调解离婚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有什么技巧,是许多当事人很关心的问题。我们总结大量实践经验,认为调解离婚时至少得注意以下几点:
1、调解环境。一般情况下,我们调解员在代理离婚案件中,调解通常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采用。在调解阶段,我们一般会邀请对方或对方代理人调解商议离婚事宜。一般我们会约定周末在茶馆进行。这个场所一般环境优雅,具有亲和力的环境,比严肃的办公室环境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调解时,切忌单方到对方委托人住所,否则,产生纠纷或误会双方很难说清楚。
2、调解语言。调解时,尽量给对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调解员也要抱着调解的诚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的角度谈观点,讲道理。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议时,尽量要用亲和的语言交流,避免用威严、傲慢、冷淡的口气与对方沟通。同时,在调解中,不要对于双方的是非多过发表意见,而围绕争议分歧和缩小争议努力。
3、调解技巧。调解时,先找出分歧,筛选争议焦点。找出双方分歧的原因,以及减少差距的方案。观察当事人的表情,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走进调解人的思路。调解步骤要不留痕迹,最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后,再找到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适度公开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共同探讨调解思路与方案。在调解时,要注意营造调解氛围,注意抓住调解时机,把握调解的原则,以及注意个案时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在调解时,一定要注意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情绪,使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这样,调解才更容易达成。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解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合,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当事人,有极强倾诉欲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其意见,让其宣泄其内心的愤怒和不满。这一点,对于婚姻调解员,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自己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在发牢骚,或诉苦,即使言语内容与案件处理无关,甚至有些难听,也不要立即打断,让其宣泄一下,对于案件处理不一定是件坏事。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要表示同情,要给予安慰。当事人宣泄后,心静会归于平静,对于调解成功会有积极作用。
(3)陪伴法。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恃,情绪激动,但其家人或亲朋可能看待事实清楚。因此,调解时,选择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居委的人、亲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机率。但是,对于明显不辩是非地站在自己家人角度的亲属,对于明显可能引起双方争吵或可能挑起冲突的亲属朋友,应尽量排除调解时在场,以防止矛盾扩大和冲突发生。总之,调解员在离婚诉讼中,应极为重视调解方法,及时把握调解时机,学习调解技巧,影响委托人,影响对方当事人,影响承办法官;调解结案,是保护自己当事人的需要,是双赢的需要,同时,也是调解员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
总之,不论是法院诉讼离婚或是协议离婚,都不应盲目去做,最好能先调解,有调解员调解和好,不能调解和好的再调解协议离婚,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第2篇: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1: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 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 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 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 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
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 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在进一步健全、规范和加强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同时在各镇 社区又建立了调解中心,做到了哪里有人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 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 行为规范,同时狠抓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 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 年度培训,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 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 [ 双击此处修改或者 删除页眉页脚信息 ] 精 精品 品资 资源 源,临 临风 风文 文档 档。h ht tt tp p: :/ // /w ww ww w..d do oc ci in n..c co om m/ /a af fe ei iz z 2 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
调解工作改革的要 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 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 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 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对易发 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 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 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 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xx 起,调解成功1963 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司法局 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2:调解心得体会】
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心得体会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下午好!
刚才我们聆听了董院精彩的讲座,真是获益匪浅。而我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间不长,资历尚浅、经验不足,下面请允许我将自己在调解案件中的几点粗浅的体会与大家进行交流。
调解是司法的优良传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处理方式之一。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自去年起,在全国劳动争议大幅上升的情况下,我市仲裁院努力探索、再次创新,内设调解庭,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前移,规范案件处理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仲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首先谈谈我对调解的认识。什么是调解呢?我认为调解就是在合法的大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我们(办案人员)的斡旋、劝解,让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消除分歧、做出让步、解决争议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释法、明理等方式,让申请人自愿地放弃了一些诉讼请求,同时让被申请人主动地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案人员对各方开展的调解工作,类似于古代的政治家向帝王所进行的游说。游说中,需要通过借鉴历史史实、分析当前形势、摆明利害关系、宣扬所得收益让帝王接受自己的思想并推行自己的主张。而游说能否成功,就在于能不能抓住被游说者的心理,能不能摸准被游说者的死穴,能不能透视被游说者想要获取的利益。成功的游说就是让被游说者感觉,一旦接受了你的建议,我将获得这样或者那样的好处;如果不听从你的建议,则意味着自讨苦吃。游说是这样,调解也是这样。双方只有在认为自己有利益可以图取或者有损失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才会心甘情愿地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要让双方当事人从不同角度感受到,调解和判决相比,将给自己带来价值更高的利益,比如时间利益、金钱利益、名誉利益,等等。
不可否认,做好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技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可能在三、五个月之内通过几个案子、几十个案子的锻炼,就由一名新手速成为一名调解高手,但是即便是像我这样从事调解工作时间不长,承办案件不多、经验不够丰富的新手,只要做到以下几点,仍然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几率。
一、克服畏难情绪,树立调解信心
如果说调解的过程就是和当事人双方斗智斗勇的一个过程,未免把调解说得过于高深莫测。但是,有些案子的调解,的确具备一定的难度,或者案件事实确实难以查清,或
者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确实非常淡薄,或者当事人的道德素质确实让人难以恭维,或者我们办案人员本身缺乏处理此类案件必要的经验和技巧,这都给案件调解带来一定的困难。在遇到这样的困难时,还有没有调解的信心,是影响我们成功与否的关键。鼓起信心,就有成功的机会,否则只能承受失败。比如,前段时间,我处理了一个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子,申请人认为在2008年5月1日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向本委提供了该份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该份劳动合同,之后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直到2011年6月,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本来以为是一个很简单的双倍工资案件,在开庭的时候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是一名外地律师,向本委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该律师认为是申请人对合同期限记错了,其实双方的劳动合同一直没有到期。这个证据对本案的影响很大,但我留意到该份劳动合同并不是我们平时使用的一张完整的劳动合同,而是由一张劳动合同和后面另附一页纸组成,并由订水钉订起来,申请人对此也提出来异议,但被申请人的律师态度很强硬,认为最后一页的合同上的签字确系申请人所签,且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
纳了社会保险,故对于双倍工资不愿意支付也不愿意协调。当时对这个案件的调解,我有点失去了信心,因为申请人的工资金额比较高,如果计算双倍工资,金额会在4万元左右,但现在被申请人又一点商量的余地都没有。后来,经过领导的点拨和同事的帮助,我重拾了信心。我们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上有仲裁委的鉴证章,通过查阅之前来备案鉴证的资料,显示申请人当时的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并不是至2011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多次协调,这个案件终于达成调解,案后,我认真地进行了总结,我认为案子能调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及时树立起调解的信心,否则,很可能在双方唇枪舌剑、争执不下的时候,特别是经过面对面调解,都看不出什么实质性进展的时候因为我的放弃而以失败告终。那么,怎么样树立调解的信心呢?我推荐两种方法:一是自我鼓励,自己给自己打气。在接手一些新类型的案件时,先不要急于否定自己,认为这个我不行。相反,要敢于肯定自己,想想自己以前取得的成绩,暗示自己我肯定行;二是积极求教,请那些调解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讲一讲他们在调解过程中的实际感受以及实践经验,从别人成长的过程中,分享成果、点燃希望。
自信是必要的,但是光有自信还不够。要想取得成功,展开调解前必须要做到知己知彼,这就是我要谈的第二点。二、重视调解准备,做到三个心中有数
【篇3: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精选范文: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共2篇)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在进一步健全、规范和加强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同时在各镇社区又建立了调解中心,做到了哪里有人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同时狠抓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要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23起,调解成功1963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共2篇)]篇1: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 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 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眉页脚信息 ] 精 精品 品资 资源 源,临 临风 风文 文档 档。h ht tt tp p: :/ // /w ww ww w..d do oc ci in n..c co om m/ /a af fe ei iz z 2 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
调解工作改革的要 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 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 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 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对易[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共2篇)]发 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 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 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 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xx 起,调解成功1963 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司法局 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2:区司法局人民 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顺河回族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领导下,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平安河南建设纲要》精神,以实现“四个领先”、“六个不发生”和“争创全省综治先进市”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的持续平稳,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的优势,确保我区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平安顺河发挥我们的应有作用,现将我局201[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共2篇)]0年度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局成立了以郭玫局长为组长,各司法所长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32个社区和35个村委成人民调解工作成员,并于每月25日上午9点,我局召开各司法所所长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局长亲自主持会议,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掌握工作动态,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增长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使矛盾或纠纷势头早发现、早预防、早调解、早处理,杜绝或减少矛盾激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2010年5月7日顺河区召开全区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议宣布《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规定,民间纠纷调处补贴的标准:
纷)补贴标准:30元/起;
有3个以上固定的人民调解员和巡访调解员组成,街道、社区调委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招牌、宣传版面、公章、台帐、档案。负责调处和预防矛盾纠纷工作。三是通过设立固定法律服务点,发放法律服务卡,在法制宣传楼道和法制宣传栏公示法律咨询服务联系方式等方法途径,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等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四是积极组织对本辖区进行一次认真地排查摸底,掌握辖区居民的思想动态。把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纠纷,久调未决容易导致突发事件、上访事件的纠纷作为重点进行排查调处。加强对重点对象的防范控制、思想转化和思想疏导工作。五是我局组织的普法宣传队,在67个社区、乡村党员电教室,为社区干部、居(村)民群众上了普法教育课。针对群众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主要进行《物权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劳动合同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等宣传和培训。把法律交给群众,使群众成为法律的主人。六是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作用,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律进万家活动。七是把排查到的不安定因素迅速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并协助进行解决,杜绝群体事件的发生,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特别是在xx年年12月30日至2010年3月30日,在“双节”来临之际,集中力量进行了一次民间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热点、难点纠纷,在“三夏”将至,为了预防矛盾激化,确保我区的夏收夏种、夏粮征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区民调组织又进行了一次民间纠纷大排查调处活动。我区组建各社区、行政村人民调解委员67个,组建率100%;办事处与企业建立联调组织12个,占目标的110%;调解纠纷196起,调成189起,调解率
100%,调成率96%;调解员培训率达90%以上,调解文书规范,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文书使用率达到60%;“双节”和“三夏”调解各类纠纷28起。通过纠纷的排查和调解,有效地预防民间矛盾的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
2.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济有限,基层调委会无经济来源,无法购办一些必要的宣传、学习培训资料(material),造成宣传教育、民调人员素质提高较慢的问题。
3.有个别纠纷在调处过程中,存在当事人多头反应,有意扩大事态,给各级政府部门或民调工作人员施压的现象。
第3篇:调解心得体会
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心得体会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下午好!
刚才我们聆听了董院精彩的讲座,真是获益匪浅。而我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间不长,资历尚浅、经验不足,下面请允许我将自己在调解案件中的几点粗浅的体会与大家进行交流。
调解是司法的优良传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处理方式之一。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自去年起,在全国劳动争议大幅上升的情况下,我市仲裁院努力探索、再次创新,内设调解庭,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前移,规范案件处理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仲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首先谈谈我对调解的认识。什么是调解呢?我认为调解就是在合法的大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我们(办案人员)的斡旋、劝解,让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消除分歧、做出让步、解决争议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释法、明理等方式,让申请人自愿地放弃了一些诉讼请求,同时让被申请人主动地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案人员对各方开展的调解工作,类似于古代
1 的政治家向帝王所进行的游说。游说中,需要通过借鉴历史史实、分析当前形势、摆明利害关系、宣扬所得收益让帝王接受自己的思想并推行自己的主张。而游说能否成功,就在于能不能抓住被游说者的心理,能不能摸准被游说者的死穴,能不能透视被游说者想要获取的利益。成功的游说就是让被游说者感觉,一旦接受了你的建议,我将获得这样或者那样的好处;如果不听从你的建议,则意味着自讨苦吃。游说是这样,调解也是这样。双方只有在认为自己有利益可以图取或者有损失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才会心甘情愿地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要让双方当事人从不同角度感受到,调解和判决相比,将给自己带来价值更高的利益,比如时间利益、金钱利益、名誉利益,等等。
不可否认,做好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技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可能在三、五个月之内通过几个案子、几十个案子的锻炼,就由一名新手速成为一名调解高手,但是即便是像我这样从事调解工作时间不长,承办案件不多、经验不够丰富的新手,只要做到以下几点,仍然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几率。
一、克服畏难情绪,树立调解信心
如果说调解的过程就是和当事人双方斗智斗勇的一个过程,未免把调解说得过于高深莫测。但是,有些案子的调解,的确具备一定的难度,或者案件事实确实难以查清,或
2 者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确实非常淡薄,或者当事人的道德素质确实让人难以恭维,或者我们办案人员本身缺乏处理此类案件必要的经验和技巧,这都给案件调解带来一定的困难。在遇到这样的困难时,还有没有调解的信心,是影响我们成功与否的关键。鼓起信心,就有成功的机会,否则只能承受失败。比如,前段时间,我处理了一个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子,申请人认为在2008年5月1日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向本委提供了该份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该份劳动合同,之后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直到2011年6月,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本来以为是一个很简单的双倍工资案件,在开庭的时候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是一名外地律师,向本委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该律师认为是申请人对合同期限记错了,其实双方的劳动合同一直没有到期。这个证据对本案的影响很大,但我留意到该份劳动合同并不是我们平时使用的一张完整的劳动合同,而是由一张劳动合同和后面另附一页纸组成,并由订水钉订起来,申请人对此也提出来异议,但被申请人的律师态度很强硬,认为最后一页的合同上的签字确系申请人所签,且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
3 纳了社会保险,故对于双倍工资不愿意支付也不愿意协调。当时对这个案件的调解,我有点失去了信心,因为申请人的工资金额比较高,如果计算双倍工资,金额会在4万元左右,但现在被申请人又一点商量的余地都没有。后来,经过领导的点拨和同事的帮助,我重拾了信心。我们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上有仲裁委的鉴证章,通过查阅之前来备案鉴证的资料,显示申请人当时的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并不是至2011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多次协调,这个案件终于达成调解,案后,我认真地进行了总结,我认为案子能调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及时树立起调解的信心,否则,很可能在双方唇枪舌剑、争执不下的时候,特别是经过面对面调解,都看不出什么实质性进展的时候因为我的放弃而以失败告终。那么,怎么样树立调解的信心呢?我推荐两种方法:一是自我鼓励,自己给自己打气。在接手一些新类型的案件时,先不要急于否定自己,认为这个我不行。相反,要敢于肯定自己,想想自己以前取得的成绩,暗示自己我肯定行;二是积极求教,请那些调解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讲一讲他们在调解过程中的实际感受以及实践经验,从别人成长的过程中,分享成果、点燃希望。
自信是必要的,但是光有自信还不够。要想取得成功,展开调解前必须要做到知己知彼,这就是我要谈的第二点。
二、重视调解准备,做到三个心中有数
如今,当事人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了,对仲裁员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了,想借着仲裁院的招牌在当事人那里随便活活稀泥的招数失灵了。当事人买不买我们的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在展开涉及实体内容的调解前已经通过充分的准备,做到了“三个心中有数”。哪三个心中有数呢?一是对案件事实心中有数,二是对法律规定心中有数,三是对当事人的心理心中有数。查清案件事实是进行调前准备的第一步,查不清案件事实,调解工作几乎无法展开,否则就是无的之矢。倘若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就盲目地对当事人双方进行释法明理,一旦调解不成,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就极可能利用之前从我们这儿获取的法律知识来恶意回避真象,陈述虚假事实,这将给案子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麻烦。怎样查清案件事实呢?除了进行仔细阅卷,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外,就是在接手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尽量做庭前调解工作,因为在案件办理初期,大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十分清楚,讲真话的可能性比较大。调解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少说多听,在当事人陈述间隙,偶尔拉家常似地问当事人几个关键的问题,这看似漫不经心地提问,其实,是一个请君入瓮,防止当事人出尔反尔的过程。案件事实查清了,就等于给调解这个座标系确定了原点,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进行调前准备的第二步,明确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是
5 我们调解的依据,也是我们制胜的法宝,它限定了对当事人的保护范围。当事人想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要思量一下自己是不是出圈了,要求是不是过分了。想要对这个法宝应用自如,要做到两点:一是平时要加强基本功的练习;二是临时抱抱佛脚,即在调解前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通过书籍、网络进行认真查阅,熟悉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如果平时不注意加强学习,调前又没有进行充分准备,对相关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就会在回答当事人的问题时,含含糊糊、支支唔唔,调解的思路也不够明析,难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相关法律规定全都烂熟于心了,进行释法工作的时候,才能底气十足,当事人的气势自然就容易被压下去。查清了案件事实,吃透了法律规定,我们还不能进行实质内容的调解,还需要进行调前准备的第三步,那就是通过调解摸准当事人的心理,只有摸准了当事人的心理,才能把握好方向,有的放矢地展开调解工作。
三、利用调解技巧,促成一案双赢
准备工作就绪后,我们就可以正式拉开帷幕,登上调解的舞台。这个舞台,需要经验,也需要技巧。
技巧之一:调解要体现公平公正。有人可能会问,这算什么技巧呀?这本来就是我们应该做的。的确,公平公正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是法官职业道德对我们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内心永恒的一杆秤,我所讲的技巧是指,通过外在6 形式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我们的公平公正。否则,我们内心再公正,也可能因为我们在做调解工作时语言过激、态度不好、回答问题时闪烁其词,让当事人产生怀疑。让当事人确信我们的公平公正,首先要在调解时保持一个中立的态度,做到不偏不倚;二是在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时,设法安抚、教育,不要和他对着干,以免他把怨愤目标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转移到我们身上;三是在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要循序渐进,不要急于求成,要从当事人最关注的焦点出发,释法、明理,让他知道我们确确实实是为他或者为他们双方着想;四是在当事人产生怀疑,提出一些问题时,要正面回答,不要闪烁其词。
技巧之二:调解要善于运用武器
调解的过程是和当事人双方打心理战的一个过程,双方当事人做出让步、调解成功,就是我们攻心取得了胜利。在这场攻心战中,想提高成功率,就要善于运用武器。都有哪些武器呢?主要是:法律武器、利益武器、感情武器、道德武器,我将他们称之为四大武器。
(一)法律武器的运用。在对当事人展开背对背调解时,双方的调解意见就像摆在我们面前的小树儿,这时,我们的身份就是园艺师,合法的枝条保留,不合法的枝条毫不客气地给他剪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释法过程。通过宣讲法律知识,告诉当事人他的某些请求是不合法的,如果调解不成,7 判决是绝对得不到支持的。法律武器能够降低大多数当事人的期望值,将他们的期望值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但不宜在面对面调解时运用,否则,被法律武器攻击的一方伤了面子,未被攻击的一方则可能会得意忘形。
(三)利益武器的运用。利益武器就是在调解的过程中,让当事人直接看到调解给他带来的好处。这种好处不限于金钱利益,而是包括了时间利益、名誉利益、感情利益、直接履行利益,等等。利益武器,要在摸准当事人心理的基础上运用,对症下药,即当事人看重什么,就强调其在这方面所能获得的利益,同时,劝说他在相对次要的方面做出让步。如果当事人看重的是金钱利益,我们却一再强调他可以获得感情利益,那就收效甚微了。因而我们的工作,就是通过调解帮助当事人分析,对他而言哪些利益是鱼,哪些利益是熊掌,以便他能够在鱼和熊掌之间做出选择。
(三)感情武器的运用。有些案件,当事人之间曾经是同事、朋友,后来因为一方自主办厂一方前来帮忙,双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之前都有一定的往来,甚至曾经有着非常亲密的关系,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以利用感情武器来做做文章。只要引导他们进行换位思考,也同样可以用感情武器唤起相互之间的理解与同情。
(四)道德武器的运用。无论是什么样的当事人,都生存在社会当中,都和社会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接受
8 社会的道德评价。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可以提醒当事人考虑社会影响,给当事人施加道德压力。
四大武器,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关键是在运用武器时,要能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对准当事人的薄弱之处。
技巧之三:调解要充分借助桥梁
申请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一般情况下由我们的办案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但有些时候,我们还需要借助一些外力,这就是我刚才所说的桥梁。
第一座桥梁,是随当事人一同到庭的亲朋好友。很多案子,尤其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案子,当事人到庭的时候,往往有亲戚、朋友跟随。在正式调解前,可以先通过聊天的方式探知其同行亲友的态度,感受其为人。经过测试,发现还算通情达理,就可以在调解的时候邀请其一同参与。
第二座桥梁,是具备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律师,拿着当事人的报酬自然是要替当事人说话的,要不然,谁还请他?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要高于对法官的信任。其实,只要我们方法得当,律师同样可以帮我们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双方达能一致调解意见。什么方法呢?一是刚开始要允许律师代表当事人提出他们的调解意见,包括合法、合理的,以及不合法、不合理的,给律师提供一个为当事人说话的空间;二是待律师讲完后从
9 法律规定、证据以及证明效力这些角度,指出哪些方面对该方当事人不利,哪些要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三是亮出四大武器,让律师帮当事人一起分析怎样取舍才对其最有利。这样既让律师完成了替人维权的角色,又为他搭建了一个帮我们做当事人工作的台阶。有了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配合,调解自然水到渠成。
四、勤于调后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调解是一门艺术,其真正的精髓之处,恐怕用语言难以形容,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摸索、领悟。比如,我们都知道调解时要抓住当事人的心理,攻击当事人的薄弱之处,但到底当事人是一个什么样的心理,哪里又是他的薄弱之处,没有经过一定的历练,我们很难掌握。我们做调解工作也是这样,只有不断总结、分析,才能得到提高。不管案子调没调成,案后都要认真总结一下,成在哪,败在哪,什么话不该说,什么话说早了,什么话没有及时地跟上,下次再碰到类似的案子应该如何处理,等等。实践地多了,总结地多了,水滴石穿,调解工作自然能够得心应手。
第4篇:调解心得体会
调解心得体会
【篇1:调解体会】
在实践与创新的结合中实现新发展
——***司法所两年来实施“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体会 一、驻所〈派出所〉调解是应新时期调解要求而产生
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矛盾纠纷的多样化、复杂性和突发性特征日趋明显,要从源头上根本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控制在始发状态,使得基层司法所更加需要专业化、职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调解人才,搞好基层司法所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全面实施创新战略,培养高素质的调解人才,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调解建设和调解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得到提升,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真正发挥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成为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与此同时,调解理念、调解方式、调解方法和社会环境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特别是当前推进城乡统筹,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这些都对当前人民调解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我们认为,在调解实践中,一个好的调解理念、好的调解方法、好的调解方式至关重要,应该是不仅在传授调解理论知识上
具有先进性,而且能使基层司法助理员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能更好地掌握调解规律、调解方法、调解方式,有效地提高调解能力与水平,并且能在调解实践中,培养基层司法助理员创新的意识和创新的观念,全面提高人文素质。这应该是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建设追求的目标和定位。
正是在这样一种调解事业建设的时代背景和时代要求下,******司法所践行服务于调解创新实践的指导思想,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的领导和支持下,与***派出所合作,于2006年初正式实施驻所〈派出所〉调解,并形成运行机制。
驻所〈派出所〉调解,就是司法所在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由街道办事处聘请一名专职调解员,司法所派一名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派一名社区民警和一名驻所〈派出所〉律师,建立“联处联调”机制,实行坐班制调解。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机构,由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副主任具体抓,司法所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司法所所长任调解主任,派出所副所长任调解副主任,并将辖区主要单位领导纳入调解成员。专门负责公安110指挥中心接警转交派出所处理和派出所接警尚不够成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的民事纠纷,以及群众要求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的民事纠纷由专职调解员调解,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由派出所负责,重大疑难纠纷和行政附带民事纠纷由两所〈派出所、司法所〉共同处理,2006年以来,共受理420余件各类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无一起纠纷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出现上访。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实践和运行,极大地解决了公安民警在调解纠纷中占用大量警力问题,把大量警力从繁琐复杂的调解纠纷中解放出来,使公安警力投入到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上来,同时,使司法所人民调
解工作前置到矛盾纠纷最突出、最敏感、最易激化的前沿窗口,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更好地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地发挥了司法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二、创新性的“三个转向”
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其“创新性”主要表现在“三个转向”: 一是调解理念从传统“单打独斗”只注重调解本身建构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的机制建设上。
传统的调解,更多地注重调解自身的建构上,体现在单打独斗式的调解,而驻所〈派出所〉调解,则把调解理念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上,即有健全的调解组织机构,把司法所、派出所、社区调委会、企业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等纳入调解机构,并将职能、职责、调解程序、调解纪律等内容向群众公示,既加强内部管理、也接受群众监督。在调解活动中,相关人员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其合作机制真正意义上的从传统的“单打独斗”的调解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建设上,真正使为调解事业全面合作的理念落到实处。二是调解模式从传统“自主协商为主”转向了以引导式的“人性化调解为主”。传统的调解更多的是在办公室接待,在司法助理员的主持下“自主协商为主”,而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建立,把调解模式从“自主协商为主”,转向了在调解员主持下,引导式的“人性化调解为主”。即在过去自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人性化的调解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这种自主协商+正确引导,既丰富了调解本身内涵,又使当事人双方+司法所+派出所三方在和谐的氛围中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这不仅改变了传统调解模式,又使人性化调解成为主要的调解模式,这种调解模
式的更新与变革,更有利于调解员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与造就。
三是调解形态从传统的注重“案结事了”转向调解前后进行“友情提示”为主。传统的调解,主要注重“案结了事”其结果有一定的缺陷性,可能出现反复,不利于可持续稳定。而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除要求做到“案结事了”外,更加地注重在调解前后进行“友情提示”,一方面是通过友情提示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另一方面是通过友情提示督促协议的履行,即在调解前通过对纠纷情况的调查、了解、分析,对纠纷可能产生的利弊、纠纷的走向、纠纷的法律关系等作出评估,对纠纷当事人做出“友情提示”,供当事人参考;重大疑难纠纷,行政附带民事的纠纷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有可能出现反复的情况告之当事人,对违约成本做出“友情提示”或“警示”,展示出新时期调解改革和发展,实践与创新的最新形态。
三、特色性的“五个结合”
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其“特色性”主要表现在“五个”结合上:
一是实践与创新的结合,突出其创新性。改革创新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动力源泉。***司法所是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创建者,也是实践者,在调解活动中,始终坚持“推陈出新”的原则,即在调解实践中不断总结传统的调解经验、调解方法和调解模式,在继承传统经验、方式、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把“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作为创新的目标,具体地说是创新过程中,发现别人尚未发现的新规律上创新,在对别人的发现从认识上不断深化中出新,在对别人不完备之处进一步系统完善上出新,总之,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实现新发展。二是专业化与职业化的结合,突出其专业性。专业化、职业化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实践经验丰富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对人才的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充分地根据这些要求和需要,把调解作为一项事业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远景规划体系构建,着眼于调解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构建一个较合理的专业调解机构体系,诸如,司法助理员+社区民警+专职调解员等,其调解工作与调解建设不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特点是十分明显。
三是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结合,突出增强调解效力性。
就国情和现状,行政调解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解决社会矛盾能够发挥特定的作用。诸如派出所治安调解在制止矛盾激化的力度上强劲,但《治安调解书》不具有民事 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就赋予了人民调解法律地位,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使司法所、派出所双方的职能得到了优势互补,使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了调解效力,四是法律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保障相结合,突出“人人享受法律”的特性。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追求的是以疏导为理念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注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把每一次调解活动当作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当事人遵律守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合理的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说,【篇2: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 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 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 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 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
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 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在进一步健全、规范和加强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同时在各镇 社区又建立了调解中心,做到了哪里有人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 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 行为规范,同时狠抓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 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 年度培训,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 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 [ 双击此处修改或者 删除页眉页脚信息 ] 精 精品 品资 资源 源,临 临风 风文 文档 档。h ht tt tp p: :/ // /w ww ww w..d do oc ci in n..c co om m/ /a af fe ei iz z 2 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
调解工作改革的要 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 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 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 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对易发 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 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 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 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xx 起,调解成功1963 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司法局 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3:聂永春心得体会】
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学习之心得体会
锦屏镇中学聂永春
自2014年10月28日以来,通过认真学习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后,感受颇深。现作如下总结: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全文共十章四十四条。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为深化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法律框架,营造了一个良好的人才体制机制法治环境。《条例》健全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中的岗位管理制度和人事聘用制度两大基本制度,建立了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既促进了人员流动,又能够相对稳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体现了效益与公平。《条例》强调从固定用人到聘任用人的转变、从身份管理到合同管理的转变,为继续完善与推行岗位管理、聘约管理、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提供了法规支撑;工资制度改革突出岗位绩效,强调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体现了效益与公平。
二、通过学习,基本了解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有助于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明确职责,分清责任和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对照《条例》,要进一步规范台内岗位竞聘程序;要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完善个性聘约管理,完善不同岗位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要更加注重职工考勤管理;要提前研究整体进入社保的相关问题,做好前期工作准备。全台同志要增强法规意识、政策意识、学习意识,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后续配套文件的学习,并以此为依据来修订完善我台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梳理优 化工作中的环节和流程,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科学性、严谨性。
三、下一步我台将结合相关文件精神,继续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不断加大相关培训力度,不断开拓眼界和视野,学以致用的同时,对《条例》涉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培训、奖励、申诉等具体实施细则文件出台后,结合本地实际,融会贯通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使广大职工都能了解、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从而形成支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的“向心力”。
我明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的必然结果。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意义重大。首先是为了扩大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视野,拓宽选人进人渠道;其次是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三是通过制度建设,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程序,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监督;四是体现社会就业的公平,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事业单位客观公正地选用人才。今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了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人员、涉密岗位等确实需要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等特殊情况,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认真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对有关申诉工作的管辖、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作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华阴市人社局率先垂范,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把学习好《规定》作为干好工作的第一要务。在学习中,紧密结合实际,加深理解《规定》的精神,还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联系,厘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和联
系。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位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等几类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不能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而对履行聘用合同,解除人事关系不服的,可申请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此《规定》填补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处理的空白。
通过此次学习,真正起到了学以致用的目的,提升了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为继续在工作中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打下了基础。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心得
在我们身边,规则意识缺失的现象随处可见。如:公众场合抽烟,闯红灯、随地吐痰、乱丢垃圾、随意违约、行贿受贿等等。对这些现象,有的人似乎已觉得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甚至觉得因为别人可以做,自己也可以做,别人破坏规则,我也应该破坏,否则不公平,更有甚者,以为这是社会的潜规则。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我们通过学习,觉得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抵制这种不良风气,不以恶小而为之。
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当个人行为遇到规则“黄线”的时候,有的人常常不是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是习惯去找 关系“通融”,用金钱“摆平”,借权力“放行”。身为教师都如此得玩弄法律,那么又如何能给学生树立榜样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出了很多细致的惩罚方案。为的就是给大家树立一个规则意识,让我们可以对自己的岗位有一个“心”的认识,也能够对怎么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有一个深刻的感悟,这些规定就是我们行动的指标,就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只有依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路”走,才能走得正,走得远,走得问心无愧,而我们也才能真正地成长。同时也才能净化我们社会的空气,净化我们每个人的心灵,从而为学生树立一个无愧于自己身份的榜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暂行规定》的心得体会
自2012年8月22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监察部通过会议共同审议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们组织学习了《规定》的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7章48条内容。围绕《规定》我们集体学习、分论文联盟http://组讨论,结合实际真正做到学以修身、学习致用的作用。
暂行规定列举了6种需要进行处分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论文联盟整理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这些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要进行处分,包括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通过学习该《规定》,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职责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作风意识和纪律观念,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