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法律读后感
关于法律读后感400字3篇
篇1: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3篇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3篇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1篇
通过对比新旧《中小学生守则》可以明确的感受到新版有两大优点:其一是读起来朗朗上口,其二是对中小学生的要求更加具体,使教育工作者和中小学生对每条守则的理解具体到了每一项事件上。
结合现在大多数学校,几乎都可以看到中学生守则,但对中学生守则的内容真正知晓、能够背诵的中学生确实很少,这点证明了我们教育工作者在对中小学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上是有缺失的,应该尽快给学生补上这关键的一课。首先应使学生会背诵相关的内容,然后是在日常的生活在利用相关规则来严格要求自己,最终达到守则能够潜移默化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形成学生的生活学习习惯。
现在学校都在不断的完善对学生的过程性评价,因此,在制定相关的评价方案时应该把《中小学生守则》的内容进行细化和拓展,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对学生进行定期的评价和总结。
各个班级的班规的制定也可以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加上《中小学生守则》山的相关内容进行制定。如:好学多问肯钻研。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3篇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3篇。上课专心听讲(上课是否有违纪现象,精神是否饱满,发言了几次,讲解效果如何,课堂笔记效果,堂堂清效果等),积极发表见解,乐于科学探索,养成阅读习惯(在每个月内阅读的书目有哪些,阅读体会如何)。
总的来说,《中小学生守则》是中小学生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只有从小学一年级开始抓实抓好,坚持不懈,经过九年的义务教育,必然会使每一个学生受益匪浅。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2篇
寒雪梅中尽,春风柳上归。在这柳枝吐翠,乍暖还寒的时节,我校迎来了新的学期。2016年2月24日,上午第一节课四年级二班,在教室在收看了开学第一课视频:学习了《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2015年的新版《守则》是2004年发布后,10年来的首次重新修订。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3篇
《守则》补充了更接地气的具体行为规范内容,如主动分担家务、自觉礼让排队、不比吃喝穿戴等;增加了新时期学生成长发展中学校、社会和家庭高度关注的内容,如养成阅读习惯、文明绿色上网、低碳环保生活等。
结合《守则》要求,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全班师生观看后,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规则。如:学校礼仪常规,学习行为习惯,待人接物的礼仪、不比吃穿、勤劳节俭的规定等,让孩子逐步养成良好习惯。在《守则》陪伴下健康快乐成长,努力使自已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守则》也将融入师生和家长的生活学习中去。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3篇
近段时间观看了开学教育课中的《小学生守则》,我认为学习好《守则》对中小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守则》中,第一条要求中小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作为一名少先队员,这是最起码的要求,比如我们在升国旗的时候应当保持严肃,不走动,这就是热爱祖国。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3篇书籍读后感-名著读后感-小说读后感-教师读后感等-中小学生读后感。
"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要求我们做到,无论是现在,还是上中学的时候,我们都要遵守法律法规,要不然我们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就会迷失方向,甚至走上歪路。
在生活中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这一代少先队员应该去做的。也就是说尊敬父母,尊敬老师,尊敬长辈就要从我们小小年纪开始做起,如在公共汽车上要主动给老人让座,在家要主动帮助爸爸妈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在学校要认真听老师讲课等等,都是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的具体体现。篇2: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400字3篇
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400字3篇
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400字1篇
感动中国十大人物都是具有震撼人心、令人感动的人物。生活中,许许多多的人用自己那一点一滴的小事感动着我们,也感动着他人。
在2014年的感动中国节目中,虽然感动我的人有十个,有隐姓埋名30年的中国核潜艇之父黄旭华;有为报答战友深情,几十年守护天山筑路士兵墓园的老兵陈俊贵;有努力改变乡村面貌的基层好干部山西村官段爱平但是在这些人之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年届90仍然坚持拾荒助学的山东老人——刘盛兰。
刘盛兰是位普通村民,年轻时在外打工,后来在一家企业作保管员。73岁的时候,老伴去世,他成了孤寡老人。为了让自己老了无力行动时,身边会有一个照顾他的人,他开始了助学。这是老人的初衷。但后来,他助学的规模远远的超出了自己的想像。
1998年,刘盛兰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救助报道,从那时起,73岁的他就将自己微薄的工资捐出去。而受捐助的学生,也逐渐从周边几个地市'扩张'到全国各地。最多的时候,他同时资助着50多名学生。
每天清早,刘盛兰起来弄点简单的饭菜,就骑着自行车走村串巷去了,直到捡回一大堆破烂。他17年几乎未尝肉味,没添过一件新衣,'吝啬'的连一个馒头都舍不得买,可捐资助学总计7万多元,资助了100多个学生。刘盛兰一直没进养老院,这样能拿到每年4000元的生活补贴。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400字3篇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400字3篇。这些钱他全部捐给了贫困学生。
刘盛兰唯一珍藏的是一个深蓝色布袋,里面装满了汇款单和回信。这么多年过去了,老人也不记得汇出去多少钱、收了多少封信。2013年8月,因为肾病,刘盛兰住进了医院,但他仍然惦记着捐资助学,担心汇款中断和没到位会断了孩子们的希望。得知老人住院,很多受资助的孩子回来看望他,照顾他。
还记得那撼动心灵的颁奖词:残年风烛,发出微弱的光,苍老的手,在人间写下大爱。病弱的身躯,高贵的心灵,他在九旬的高龄俯视生命。一叠叠汇款,是寄给我们的问卷,所有人都应该思考答案。
是他让我感受到了崇仁厚德!
看过《感动中国》之后,我的内心仿佛受到了神圣的洗礼,在感动与眼泪背后,我收获的不仅仅是这些文字上的,更多的是内心中无法言喻的那份震撼与动容。
用十大人物去感染中国梦,感染我们视觉,净化我们的心灵。为了中国梦的实现,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让我们实现自身解放和自我超越。
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400字2篇
"感动中国,感动你我,这世界才会永恒"这歌词多么让人感动。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400字3篇
实现社会主义化,科学技术是关键。有这样一个事例:
梁万俊是一名试飞员。一次,一架新型战斗机诞生了,梁万俊接受了这个任务。半路上,战斗机突然发生状况,飞机失控了!飞机帽出了黑烟这时的梁万俊完全可以打开降落伞跳机,但这样的话,人是保住了可飞机却会坠毁。梁万俊心里也很清楚,一旦他跳下去了,这个科学家们辛辛苦苦制作出来的新型飞机就会坠毁,将会成为一堆废铁。为了保全飞机,为了保全国家财产,梁万军毅然决定迫降。但这样很容易机毁人亡虽然梁万俊心里知道这一点,但他依然没有动摇这个决心。总部以为迫降做好了准备,梁万俊小心翼翼的驾驶着飞机着陆了,飞机在停机场上划了好久才停下来。算算看的话,这惊心动魄的一幕,就用了八分钟!这紧紧握着一条火热的生命的八分钟啊!你又孕育了一颗生命种子。
公共财物是国家的财产,这是由许许多多的人创造出来的。梁万俊把战斗机从"死亡"边缘拉了回来,他的不顾一切,感动了总部,感动了全中国人民,同时,也感动了——中国。
像梁万俊这样的人还有许多,像孝敬父母的田世国;像热爱生命的贵希恩;像精忠报国的任长霞;像不畏艰苦的徐本禹其实,生活中,还有很多这样的人,只是我们没有发现罢了。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竟争的社会,祖国是中华儿女成长的沃土,个人的成长离不开祖国。五千年的历史、壮丽的山河、灿烂的文化,辉煌的成就、崇高忠贞的民族气节、不屈不挠的坚强性格、可歌可泣的英雄壮举对!也需要充满爱心。人人献出一丝爱心,世界将变得更美好,灿烂的阳光洒满大地,芳香的鲜花开满人间。
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400字3篇
2016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他们分别是吴锦泉、张宝艳、秦艳友、郎平、屠呦呦、阎肃、徐立平、莫振高、官东、买买提江·吾买尔、王宽等。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400字3篇书籍读后感-名著读后感-小说读后感-教师读后感等-中小学生读后感。
感动中国十大人物都是具有震撼人心、令人感动的人物。生活中,许许多多的人用自己那一点一滴的小事感动着我们,也感动着他人。
这些人物衬托着我们中华民族的文明,放飞追逐着我们的中国梦。感动中国,感动我们的心灵。中国梦,凝聚中华儿女的百年期盼,让感动中国十大人物,烘托我们美好的中国梦,支撑我们美好的中国梦。
用十大人物去感染中国梦,感染我们视觉,给我们心灵上的洗涤,精华我们的心灵。为 了中国梦的实现,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让我们实现自身解放和自我超越。
感动中国,感动你我,感动中国梦 篇3:法律是什么 读后感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一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而在读完刘星教授的著作《法律是什么》后,则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刘星教授从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易懂,例证简洁明了,在此基础上,刘星教授也抒发了自己对法理学的认识: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本书分为七个章节,以下是我对七个章节的总结和认识。
第一章,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严格的说,常识法律观念在19世纪后才可称为常识观点。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一般性的没有错误的法律知识。分析法学的核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法律的命令说;“实然”与“应然”的分野;法律可以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其概括为三个基本模式:自上而下的强制决定;摒弃法律的理想因素;客观中立的法律知识。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则制定者将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刘星由此得出一个结论:所有法律规定最终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即暴力制裁为依托,没有这种实 质有效的意愿和暴力威慑,法律规定便会失去实际意义,将无法区别于道德规范或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是社会的主权者为支配社会成员而发布的。由于法律是一种命令,法律的渊源便来自主权者的意志。根据分析法学的观点,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某个或某些人的习惯服从。刘星还认为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是将权力性规则视为暗含着义务性规则的法律。而英国哲学家边沁则认为,主权者的命令存在好坏之分。但是,不论其好坏,都必须将其视为法律。分析法学试图引进客观观察的科学方法解读法律现象,这种愿望导致分析法学主张经验地中立地分析法律的一般特征和概念。
第二章,行动中的法律。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命令说暗含着一种司法推理模式。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将有争议的案件称为疑难案件。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法律规定和案件之间缺乏明确单一的逻辑关系;二是从法律规定推出的若干结论之间没有明显的正误之分,各个结论都有道理。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动中,这种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预测不可预知,它是不确定的。由于法律适用者的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并不以白纸黑字的规则作为唯一依据,其所形成的判决依据的渊源因而是多方面的。再者,法律适用者的具体判断要比通常所说的规则,对人们具有更强的真实有力的影响。现实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观念是: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动中;这种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预测不可预知,它是不确定的。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现实主义法学在确
定“行动中的法律”概念的基础上,指出了实用主义的期待与展望,并试图改变通常理解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及不溯及既往的法律价值。
第三章,官员统一实践中的法律。法律,存在于官员行为模式“内在方面”展示的次要规则之一的“承认规则”之中,因为“承认规则”具有确定的意思中心,因而可以存在明确规则内容的法律。一句话,法律存在于官员的统一实践中。道德困境的复杂性,有时并未表明广义的法律观念优于狭义的,尤其在出现较为一致的对邪恶的憎恶时,后者可能优于前者。但是,在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一方面,人们对日常语言的正常用法本身就会产生争论,另一方面,上述社会现象展现的“出处”、“形式”和“结构”,并不一定可以使人真正认识法律现象。
第四章,解释性质的法律。法律源自于解释,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治、政策道德标准,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德沃金眼里,法律与道德或政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在法律实践者的“理论争议”中,正像“明确法律”是法律的一部分一样,“隐含法律”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法律知识可说是“客观的”,因为它始终是隐含于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中,也可说是“主观的”,因为,它始终是依赖人们用理想来确证。但是,它总会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
第五章,关于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法律文本存在着内在矛盾,法 律认知存在着内在结构,于是最终形成的法律内容是不确定的。从法律最终形成的机制上看,这种不确定性的终极根源在于意识形态的滋扰与破坏。意识形态的概念,在批判法律理论中具有独特的含义。但是,法律本文中的内在矛盾,依赖读者的阅读姿态的选择,或许它并非是客观存在的。从知识论看,主张法律不确定,必然主张法律具体内容的不可知,而法律具体内容不可知意味着一般性质的法律知识是没有意义的。
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写到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和需求中的法律,在这两章中,作者提及到法律在地方实施和使用中的困难,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其权威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存在着“霸权”。而对话中法律作者则认为由于理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话,是不同政治道德观念的对立,因此有时似乎不能达成共识。无论在地方性的法律还是对话中的法律,作者都引入道德与之比较,并指出两者的冲突与不同,最后就是对于“恶法”的如何作答,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定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人们的知识和需求存在不同,在法律事实践中又必须实现特定的共识,这样,人们只能而且应该通过交往对话来获得法律是什么的理解。而这一过程,使法律本身终究成为实践语境化的具体存在。新实用法律理论将有限度的弹性法治,视为实际存在而且应该存在的政治设计,并以为,法律正当性本身并不拒绝法律结论的多样性。在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时,似乎应该首先回答:我们的姿态是什么?
这是我对整本书七个篇章的认识和了解,从整体而言,我认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它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用以规范各种行为的体系。但是,如此“简单”的问题在西方许多学者眼中却如此“复杂”,换言之,中国语境的读者很难在同一视角去审查西方法理学的语境,本书作者尝试将两种语境“融合”,并在其中运用大量正反双方面的例子,让读者在与作者本身同等的知识状态下进入西方法学语境,从而建立一个渐进的围绕中心问题而展开的逻辑思路,因而把握更为广泛深刻的法律知识。
而对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作者并没有作正面的回答,而是从不同的角度运用分析法学理论和现实主义法学等方法向我们一一陈述。法律是什么,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分析,其一是“一般”层次,即是从抽象方面来解释法律是什么,如“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等等便是在解说法律的抽象含义。其二是“具体”层次。在此层次上,人们会针对一个具体实践问题来问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这便具体到相关的案例。除了这些认识之外,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也值得思考和研究。
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杀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
第2篇:法律读后感
读后感,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律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法律读后感(一)
捧着那本《青少年法律知识读本》,我顿时感到它那么重,那么重……
谁也不会想到,母亲的望子成龙,换来儿子一声没有控制的猛击,她就这样倒在自己儿子的手下;谁也不会想到,一念之差,盗窃、抢劫,他没脸正眼看父母一眼,无法承受亲人痛心欲绝;谁也不会想到,他纵情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为满足虚荣侵犯网络安全,走上人生歧途;谁也不会想到,披着一件“温情”外衣的“网恋”令他尝到了苦涩的滋味,一刻冲动付出一生不幸;谁也不会想到,罂粟看似美艳,却邪恶地诱惑着她,摧残着她,把痛苦带向更多的家庭;谁也不会想到……唉,罪孽啊!
花一般的生命被蒙上了一层又一层的阴影,花季中的青春年华也早已黯淡,是谁偷走了他们的青春?罪恶,一切都是罪恶。当它布下陷阱的时候,你就不能再踏出一步,一步之遥,那是犯罪的深渊,当它的“魔掌”真正靠近你的时候,一切都晚了。
法律是天堂,她会呵护你,温暖你,保护你,你为什么不愿意去呢?反之,罪恶是地狱,他在尖锐的咆哮声中摧残着你,一念之差,一步之遥,越陷越深的痛苦你还没有尝够吗?
罪恶,还“我”的青春!
读后感,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律读后感(二)
读了《法律读本》这本书后,我知道了许多关于法律的解决方案和各种犯法行为。
我认认真真的看了一边第二条、我们应该得到父母的有益监护,这个当然是法律规定的。所有在16岁以下的儿童都属于未成年,还没到法律年龄的话,父母就是你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是应该严格监视、控制孩子的一言一行,可是父母却做了一件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就是偷看孩子的私人物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小空间,这个道理当然包括16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孩子们。可是父母根本就不在乎,自从我买了一本日记本,开始写日记的时候,趁我沐浴或其他空儿,妈妈就会趁机偷看我的日记。要不是上次被我发现了,我还真不知道妈妈居然会管到这种地步!父母却说,偷看孩子的日记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孩子的心事,好好的帮助她们。其实未成年的孩子也是人,也需要一些小小的私人空间,哪怕是一本可以在里面写任何你的秘密或心事的日记本也罢。于是,我买了一本带锁的日记本,每天二十四个小时把日记本的钥匙带在身上才防止的了这类事故发生!
哪怕是在网上建一个自己的小空间也好,我也不需要任何人能把孩子们管的那么紧。让我们一丁点自由的感觉都没有,更何况属于是父母想了解孩子的内心呢?其实我们的内心就是希望有一个自己的世界,在里面建立属于我们的青春的一些小小的,却不能被任何人知道的小秘密。法律读后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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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你触犯了法律,你便回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有一些人却以身试法,但是最后还是伏法。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人违法呢?那还不是自己的好奇心太强和自己的控制里不够,而让自己吃亏,走是了绝路。才后悔莫及。
今天我们学校请了一位朱警官为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节法制课。使我们进一步走进了法律,增强了法律的知识,并进一步让我们体会了法律的无情。正是像那位警官所说的有些人因为上网吧玩,最终使自己走向了犯罪道路,最后却害得自己进了监狱毁了自己大好的前途,这都是好奇心惹得祸。
这使我想起了电视上艘播放的吸毒和贩毒的犯罪分子,为什么他们会这样?那还不是他们一时的好奇和贪婪心,使自己慢慢地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而且越陷越深,到了不能自以。难道不是这样吗?犯法把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弄得支离破碎。所以我们要每时每刻都警备,不要误入禁区,那只会让你走向黑暗,最终落入法网进了冷冰冰的监狱,到是你哭天喊地也没有人会来救你,所谓“法律无情,人却有情”。在生活中,我们必须时时刻刻,小心,小心,再小心,否则便会自废前程。
法律是严肃的,它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法之人,所以我还要劝告大家,小心使得万年船。自己要有坚定的意志力和强大的控制力,要分清是非遵守法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希望能帮助您!
第3篇:法律读后感
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法律读后感。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哈特(H.L.A.Hart)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着称)就学。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J.L.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杰米里。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读后感《法律读后感》。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 “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联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着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看,英美学界有如下观点:“(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然而决非是敌对的);(4)一个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经过哈特的考证,我们发现了边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而且也强调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这为以后对应法理学和立法学奠定了基础。应该说边沁已经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的滥觞之人。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能体现边沁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实证主义哲学的鼻祖孔德出版《论实证精神》却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这里遇到了一个类似因果的悖论。应该看到边沁是在无意识之间涉及了实证主义,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论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个副产品,也许边沁本人一生都没有听说过实证主义这个概念。或者,在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之前,我只能把这种外观的相似理解为伟大学者在学术进路上的殊途同归吧。其实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离不开英国本土的哲学,我们在边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国固有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的影子。其后,奥斯汀作为边沁一脉相承的传人,把边沁的理论加以细化,而且也把讨论的范围尽量退回到法学领域。不要小看这种归理和回缩,正是依靠奥斯汀精致的理论才在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的理论高度是前人难以企及的,因为他的工作使法学这个晚产的婴儿割断与其母体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脐带走向了新的生命。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流派。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义一词,凡主义者必然是指某种思想上的倾向。如自由主义,现代多数思想家都可以被成为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好、凯恩斯也罢他们观点上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即尊重民众的自由,承认私权。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把哈耶克尊为维也纳学派第四代掌门,而凯恩斯则被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
概念三,社会实证。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是一种对实在(positive)知识的向往,但是怎样达致实在知识,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里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认为应该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则赞成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来研究。社会实证重视经验事实,企图通过对作为客体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学那样作出精准的预测。采取社会实证路径的法社会学运用了大量社会学的方法,比如现场试验、问卷调查、档案研究、统计分析等等。顾名思义可以知道分析法学主要运用的方法还是分析实证,它在法学领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概念或者逻辑的分析推理,至于经验事实,不是他们概念或者逻辑分析的主要内容。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于以往“应然”、“实然”的划分产生疑惑。其实“应然”、“实然”取决于参照系的位相。自然法学主要诉诸的是先验抽象或者自生自发的概念或者观点来说明法律应该是什么。不难发现这些概念与神学、政治学、伦理学都是共通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诸多当今的学科理论,这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学仍然没有独立。自然法学在其鼎盛时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19世纪,西欧各国已经从动荡走向稳定大批法律颁行,其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性面对实在法律规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相对于这种评判性的应然,分析法学的描述性话语就“纯粹”多了,他们否弃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导独立意义的一般法学从相关学科剥离出来,主张从规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围限于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级法);相对于自然法学的“暧昧不明、难以考究”,分析法学的主张就更接近实在世界,故称之为“实然”。但是与法社会学对比,分析法学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间的逻辑转换游戏,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为了陈述理论的需要而提出假设,甚至是难以最终证明的假设.他们不可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最终的作为论证基点的东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点,无法经验所证实。”所以相对于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处在“应然”位置。
第4篇:法律常识读后感
《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读后感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都会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管是中国古代封建国家还是希腊城邦国家,都拥有法律规定来规制我们的生活规范与准则。
人的一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问题。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教育就业„„这些关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无不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因此,法律对于生活,决非可有可无。
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包括我自己,对于一些关乎自身利益的基本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不懂法的结果就是:你可能吃亏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被人告上法庭自己还不知道错在哪里,犯罪了还觉得自己冤枉,买到假货劣货只知道气愤却不知道如何维护权益,让老板无理辞退不知道怎样据理力争„„
因此,在倡导“法治”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知法、懂法,进而守法、用法,因为它不但关乎我们自己的利益,也关乎他人的权益,更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为了增强我的法律常识,我选择了《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它给我带来许多启发,而且这本书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是通俗易懂,本书的案例主要取材于我们身边发生的-1量的查阅时间。
之所以读书工程选择《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主要的还是因为自己的法律意识太浅薄,想要了解更多的关于法律与维护自身利益的方法。说实在的有些案例自己也曾设身处地的想过,可是最后还是发觉没能很好的保护自己,这才意识到法律常识的重要性!通过书中的一些案例能更方便的为我们解答生活中工作中所接触的法律问题,更好的解决问题!
李玉芬
第5篇:法律知识读后感
法律知识读后感
酒泉四中
九(15)班
喇燕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这次,我读了一本法律知识的书。这里面的知识都是关于法律的,这是一本能让中小学生知法律、懂法律、用法律的好书。小故事里的主人公都是一些中小学生,深刻的描写了21世纪青少年犯法的动机及做人的道理。
最让我记忆犹新的是第十章“偷盗易成瘾,后悔别莫及”。故事中的主人公丁丁因为家境贫穷,有一次,同学带了一块带香味的橡皮,当同学去玩的时候,丁丁顺手把橡皮放进了自己的书包。忙于生计的父母无暇顾及孩子的思想和学习。以后,他们班经常少东西:不是少了钢笔就是丢了一把长尺……当丁丁看见同学去游乐场玩,总是羡慕不已,总想自己也能去一次,丁丁终于抵挡不住玩的诱惑,心里又出现了歪心思:去偷一家小超市,因为这家小超市一般是女老板一人在,钱就放在靠近门口的抽屉里。那一天放学后,丁丁来到那家超市,果然只有女老板一人在,而顾客也很多。丁丁绕了一圈,趁老板不注意,拉开了抽屉,正准备拿的时候,男老板一手抓住丁丁的手,丁丁的爸爸被罚款500元,丁丁也受到了严厉的教育。
这一个个深刻的小故事不仅能让中小学生知法律、懂法律、合理用法律,而且还能使中小学生重视起法律。其实法律也就是那么严密,不能走错一步,这样会毁了你一生的幸福!“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指导教师:王妍玲)
第6篇:法律稻草人读后感
读《法律稻草人》有感
寒假离校前我去图书馆搜罗好书,便看中了这本《法律稻草人》,一为书的名字,我对所有谓之稻草人的言论都有着共鸣似的好奇心,二为对于初入法门抑或说还未入法门的我来说,法律的随笔集应该算一块不错的敲门砖。但我对作者张建伟教授是既不识其人,亦未闻其名,而翻到序言发现是莫言先生所著,彼时我床头正放着一本《檀香刑》,也就以爱屋及乌的心态肯定了书的价值。因料想大家对作者不甚了了,故赘述如下: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著有《从消极到积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窦娥的“二度遇害”》、《阿Q之死的标本意义》、《法学之殇》等论文,以及《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刑事司法体制原理》等学术专著和《刑事诉讼法通义》、《证据法要义》等教材。学术随笔、杂文曾结集《法律皇帝的新衣》。
“在一个不尊重法律的社会,法律只能吓鸟,不正像个稻草人?”,我为书中自序里这句直白到可谓赤裸的比喻感到深深的震撼。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吹号手、举大旗者,说出法律只能吓鸟这样的言论不禁让人觉得讽刺,不过虽然纵观全局看来略显夸张,但对于部分既得权益群体来说这的确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书中也提到纪伯伦在《法律》一文里的另一个比喻,纪伯伦把法律喻为“砂器”,他说“你们喜欢立法,却也更喜欢犯法,如同那在海滨游戏的孩子,勤恳地建造了沙塔,然后又嘻笑地将它毁坏。”,同样鞭辟入里。
书中的数十篇随笔分为冷编和热集两部分,通过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乃至日常生活的点滴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法律的思想、剖析法治的精神,如莫言先生所说,“读建伟教授的法律随笔,你既不会厌倦于枯燥,也不会失望于浅陋。”冷编中的《建在流沙上的塔》、《街头看法治》和《剧场里的“微观法律”》三篇短文尤其让我印象深刻,分别围绕司法权威、法商和法治展开了精彩的论述:司法权威,如果没有社会的尊重与信托,就是建在流沙上的塔,置于风中的蜡烛;法商的产生需要土壤,法商不可能一天形成;有了法治,还需要有人出面对违法行为摆手说“不可以”,没有制止与惩罚,法治就始终贴在墙上,不会自己走下来。我认为,在中国当前的法制建设进程中,这些论点都是需要包括立法者和执法者在内的全体公民认真审视对待的,只有树立起坚实沉重的司法权威,才能创造出适宜法商茁壮成长的土壤,进而才能孕育出完善的法治社会。
法律作为稻草人一样的象征性存在,就像一具骷髅,失去了肌肉和筋络,只剩下空虚的骨架,没有力量和威信,更多的只能用以吓人。稻草人也有梦想,即成为活生生的人,而这不是朝夕之间能够实现的愿望,惟愿这一美好的梦想早日降临现实的土地。
第7篇:法律方法读后感
郜老师:
读完郑永流教授的《法律方法阶梯》深有受益,几点体会记录如下:
深刻认识法律的局限性
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现象中的一种,尽管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仍然没有超越社会的力量,也永远不可能拥有超越社会的力量,因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这也是马克思说过的原话。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法律总是跟随着社会的脚步而不断向前。法律仅是社会中调控手段之一,法律不可能将其触角伸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为在有的地方它是多余的或者说它是无能为力的。法律就其自身而言,由于种种原因也不是完满的,总是存在着词不达意或无法达意或不能达意之处。法律就像人一样,不可能做到样样通样样精,这就需要审视自身,发现自己的长处了解自己的短处。对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就是法律漏洞要多加考究,以至于找到解决漏洞的方法(扩大法律、缩小法律、类推适用法律„„)。
错位的法律推理观
以前认为任何法律事实都会找到对应的法律规范,在对任何一个法律事实进行最终的正确的法律评价时必然运用到演绎推理,因为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推理,即从真前提能够必然地推出真结论的推理,法律必须正确适用,而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必然要归结在演绎推理上,因为只有演绎推理才能保证结果的正确性,而其他的推理方法都
具有或然性,只能作为演绎推理的辅助方法,故为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最终都要依靠演绎推理。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小前提不相称,也就是事实与规范存在紧张关系,这就需要去构建大小前提,建构意味着使实事一般化,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并在两者之间来回审视,螺旋上升,最终使事实的小前提满足规范的大前提,从而得出正确的法律判断。法律应用中演绎推理的核心问题是大小前提的建构,在大小前提有不确定的情况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确定大小前提,在建构大小前提中要运用到多种法律方法以保证大小前提得到正确确定,从而得以顺利实现推理结论。
对法律人的重新认识
之前总是觉得法律人仅仅就是掌握法律知识并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现在认为法律人的内涵远非如此,法律人的真正内涵应该是有一套自己的完整的关于法律方法理论与法律思维的人。一个人的知识结构与思维角度决定了对事物的看法,知识结构与思维角度又是很难分开的,两者相互作用与配合。知识结构是在长期的学习与生活中形成的,是对外部世界的客观认识与体验的总和,是一种刚性的,最起码来说对自己是一种刚性的,因为自己及外界的局限性这种刚性不易改变,往往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基础。对一个新事物的探究就是在自己的这种刚性的知识结构上的不断寻求进而不断汲取新的东西重新积淀为知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思维角度或思考方法是无意识的站在自己的不同立场运用自己的知识结构对事物观察或判断的方式,知识结构制约着思维角度同时思维角度也丰富着知识结构。对事物的认识就
是在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与转换思维角度中完成的。法律人我认为首先也应当先构建起自己的法律基本概念,这也就是成为自己刚性知识结构中的一部分,是构筑我们自己法律长城的第一步,其次就是在这个永不完善的第一步上进行修补增加,这种修补增加断不是臆造的而是必须建构在一种科学的认知法律的方法之上,有了这个方法的武器,法律人才能不断地科学地扩大增强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在这个无尽的法律认识之路上取得进步,而《法律方法阶梯》一书正是教给了我们以“渔”。只有获得并掌握了这种“渔”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律人”。
自己的迷惘
现在已经是一位研究生了,但感觉自己徒有虚表,与研究生的身份还极不相配,不是存在妄自菲薄的心态,而是一种事实,自己无论在知识储备还是在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方面都远没有形成一套自己的体系,有时感觉这样很可怕,就像一根无根之木,没有形成发达的根系以至于不能使自己不断地汲取营养。对于未来既充满期待又感到恐惧,将来的工作到底需要什么技能、素质,自己是否具备这些基本的东西心里有一个大大的问号。在现在这种大环境下,同学们都在努力地准备公务员考试,无论什么样的工作,只要是公务员岗位大家都趋之若鹜,大有一种不考公考不罢休的气概,这些同学都是优秀的无论专业知识还是心理承受力,现实中无谓谁对谁错,自己也是这千军万马中的一个。对于工作的认识自己还没有达到一种理性可以总体把握使自己赢得一个美好未来,但潜意识中认为工作这样的大问题不能
跟风,必须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于律师这个职业心里还是十分向往的,但这种向往还没有十分现实的根据,也仅是一种感性。吃苦对自己来说心里没有一点儿畏惧或畏难,时常也告诫自己“不经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做什么工作把吃苦放在第一位这个是必须的,心里深深认同这个观点。对于未来的路有多少荆棘、有多少希望是一个未知,现在可能是杞人忧天,也许只有到了眼前心里才会踏实。始终认为人生路上,心里一定要充满希望才会看到希望。
郜老师,本来只想写关于读书的内容,但很多问题还没搞懂,尤其是每一种推理方法还不是特别清楚,还需要再认真读书。写成了这样一篇4不像的文字。老师不知您什么时间有空,多听听您的教诲。
第8篇:法律读本读后感_
《法律读本》读后感_500字
读了《法律读本》这本书后,我知道了许多关于法律的解决方案和各种犯法行为。
我认认真真的看了一边第二条、我们应该得到父母的有益监护,这个当然是法律规定的。所有在16岁以下的儿童都属于未成年,还没到法律年龄的话,父母就是你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是应该严格监视、控制孩子的一言一行,可是父母却做了一件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就是偷看孩子的私人物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小空间,这个道理当然包括16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孩子们。可是父母根本就不在乎,自从我买了一本日记本,开始写日记的时候,趁我沐浴或其他空儿,妈妈就会趁机偷看我的日记。要不是上次被我发现了,我还真不知道妈妈居然会管到这种地步!父母却说,偷看孩子的日记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孩子的心事,好好的帮助她们。其实未成年的孩子也是人,也需要一些小小的私人空间,哪怕是一本可以在里面写任何你的秘密或心事的日记本也罢。于是,我买了一本带锁的日记本,每天二十四个小时把日记本的钥匙带在身上才防止的了这类事故发生!
哪怕是在网上建一个自己的小空间也好,我也不需要任何人能把孩子们管的那么紧。让我们一丁点自由的感觉都没有,更何况属于是父母想了解孩子的内心呢?其实我们的内心就是希望有一个自己的世界,在里面建立属于我们的青春的一些小小的,却不能被任何人知道的小秘密。
法律,你说这样好吗?
第9篇:法律书籍读后感
岁月古都,永恒之城
——读《罗马法》有感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他所指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由此可见,罗马法对后世各国的影响很是深远。
意大利首都罗马,是世界四大文明古都,是古罗马帝国的发祥地,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因建城历史悠久而被称为“永恒之城”。初读《罗马法》是带着一份对古罗马的好奇与探究而阅读的,与想象中不同的是,在读的过程中并未觉得索然无味,而是渐渐地融入其中、置身其地。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它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其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而到了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则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紧接着《罗马法》就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通观全书,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家庭法。
自然人包括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和法律上的人两种。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在当时,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这在当时已经是一种进步。《罗马法》的法人种类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而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物质基础;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在《罗马法》家庭法中,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其规定包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有“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两种。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其中的物权法。《罗马法》中的物权法的物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和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物分为: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物权的种类有: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这与我们现在发展的物权法相比,已经是相当充分了。
《罗马法》中的诉讼法的诉讼程序包括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三种形态。其中公诉是指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罗马法》的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纵览全书,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也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这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我也发现,在当代的很多法律体系都是以其为蓝本,例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通过《罗马法》的阅读,让我开阔了视野,对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感受到具有相当水平的立法技术,发现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等,措词确切,结构严谨,学理精深。
第10篇:法律读本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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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读本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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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读本读后感(一)
读了《法律读本》这本书后,我知道了许多关于法律的解决方案和各种犯法行为。
我认认真真的看了一边第二条、我们应该得到父母的有益监护,这个当然是法律规定的。所有在16岁以下的儿童都属于未成年,还没到法律年龄的话,父母就是你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是应该严格监视、控制孩子的一言一行,可是父母却做了一件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就是偷看孩子的私人物品最新法律读本读后感3篇最新法律读本读后感3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小空间,这个道理当然包括16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孩子们。可是父母根本就不在乎,自从我买了一本日记本,开始写日记的时候,趁我沐浴或其他空儿,妈妈就会趁机偷看我的日记。要不是上次被我发现了,我还真不知道妈妈居然会管到这种地步!父母却说,偷看孩子的日记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孩子的心事,好好的帮助她们。其实未成年的孩子也是人,也需要一些小小的私人空间,哪怕是一本可以在里面写任何你的秘密或心事的日记本也罢。
于是,我买了一本带锁的日记本,每天二十四个小时把日记本的钥匙带在身上才防止的了这类事故发生!法律读本读后感(二)
随着一年一年的长大,我读了许多书,偶然之间我慢慢地接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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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普法教育读本。这本书让我明白了许多道路,普法知识和人民法;这本书让我更加自觉遵守法规,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本书也变成了一个印迹,永远印在我的心里。
普法很重要,遵守普法更加的重要,一步之差会让一个人处于两种情况之内。我们是未成年人,父母是我们的监护人,父母有义务照顾我们,基本的法律常识会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更加幸福。普法教育里,时常提醒我们,不要进入网吧,歌舞厅,拒绝看□的书,很多事不可以自作主张,比如:不可以把父母及家属等人的私人物品送给朋友,或者其他的人。当然,我们也有自己的权利,我们每天都要有充足的睡眠时间,九小时以上,同学们若拉着我们去打架,我们可别听他们的,应该及时告诉老师,免得节外生枝。
有一次吧,我与一个同学在玩时,同班同学跑来说:“快,快来帮我,那些人太嚣张了,竟敢来打我们班的人。”说完便与那群人打架去了。我立刻跑去办公室报告老师,老师听了,马上去劝架,才避免了一场“血雨腥风”。
还有一次,朋友小文的父母离婚了,小文的心情一直不太愉快,结果生病了。我去安慰她,她才说出实情。原来,小文由爸爸抚养,她的爸爸不许小文的妈妈来看小文。小文因看不到妈妈,感到十分伤心,久而久之就生病了。我和小文说:“中华人民法说过,就算父母离异了,也是小文的父母,小文有权利去见父亲或者母亲。”小文听了我的建议,回家和爸爸说了中华人民法。小文爸爸终于同意小文去看妈妈了,小文心情好了,生病自然也好了。我真为她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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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我们去遵守,普法教育读本可真是照亮我人生道路的“手电筒”。法律读本读后感(三)
读了《法律读本》这本书后,我知道了许多关于法律的解决方案和各种犯法行为。
我认认真真的看了一边第二条、我们应该得到父母的有益监护,这个当然是法律规定的。所有在16岁以下的儿童都属于未成年,还没到法律年龄的话,父母就是你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是应该严格监视、控制孩子的一言一行,可是父母却做了一件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就是偷看孩子的私人物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小空间,这个道理当然包括16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孩子们。可是父母根本就不在乎,自从我买了一本日记本,开始写日记的时候,趁我沐浴或其他空儿,妈妈就会趁机偷看我的日记。要不是上次被我发现了,我还真不知道妈妈居然会管到这种地步!父母却说,偷看孩子的日记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孩子的心事,好好的帮助她们。其实未成年的孩子也是人,也需要一些小小的私人空间,哪怕是一本可以在里面写任何你的秘密或心事的日记本也罢。于是,我买了一本带锁的日记本,每天二十四个小时把日记本的钥匙带在身上才防止的了这类事故发生!
哪怕是在网上建一个自己的小空间也好,我也不需要任何人能把孩子们管的那么紧。让我们一丁点自由的感觉都没有,更何况属于是父母想了解孩子的内心呢?其实我们的内心就是希望有一个自己的世界,在里面建立属于我们的青春的一些小小的,却不能被任何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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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的小秘密。
法律,你说这样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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