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宪法读后感
国无法制则不治,法无根本则不立
——读宪法有感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光阴荏苒,物换星移,时间之河川流不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经三十多年了。
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使我们愈发感受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为中共中央第一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总书记,习近平强调过,无论是改革还是反腐,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同时也重申宪法高于一切。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其他各种法律的产生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它又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任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或行为都将归于无效,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然而,高也有高的难处,高高在上可能被束之高阁;维持最高效力的代价也许是高度抽象,大多属于永远不会过时也永远不会出错的政治宣言,与真实的社会生活相脱节,最终便不免“高处不胜寒”的尴尬。但是如果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宪法正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因此,要让宪法跟得上时代的发展,需要对宪法的条文进行修改,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将现行宪法通过、公布、施行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都有幸生在这个伟大的时代,我们都在目睹翻天覆地的变革,理应承担起历史重任,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学会去感悟宪法背后所蕴含的精神实质,并在自己所处的时代条件下谋划人生、创造历史。
第2篇:宪法读后感
宪法读后感
我所读的宪法分为两部,1787年美国宪法和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我将从时代背景,作用,主要内容,影响及地位,我的评价及认识等角度对比着来谈我的读后感。由于背景,影响及地位等部分无法从文中了解,所以查阅并借鉴了一些资料。
简单地介绍一下我了解的这两部宪法的背景
文中并没有谈到,查阅资料可以知道《1787宪法》是美国1787年制定并于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制定后多年来附有27条修正案,迄今继续生效。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起来邦联制的国家,政治上的松散状态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保护国家的利益与主权。面临既要加强中央集权,又要确保共和制的新问题。1786年的谢司起义,使联邦制的统治者迫切要求强化资产阶级权利,完善资产阶级统治制度。
1777年大陆会议制定的并于1781年批准施行的《邦联条例》规定,由当时13个独立州组成邦联制国家。邦联政府的权限很小,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职权。鉴此,邦联国会于1787年2月邀请各州代表到费城召开制宪会议,修改《邦联条例》。5月召开会议,出席的有12个州(罗得岛州除外)的55名代表,G.华盛顿任主席。主张废除《邦联条例》、重新制定新宪法的代表占优势,使这次会议成了全国制宪会议。出席会议的大都是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的代表,由于利益不同,大州与小州之间又存在着矛盾。经过长时间的秘密讨论,直至1787年9月17日才通过新的宪法草案,交由各州批准。全国围绕新宪法的批准问题展开广泛的激烈讨论。1789年3月4日召开的美国第1届联邦国会宣布《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04年修正版。
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五四宪法
是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2]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从作用上来对比两部宪法的不同之处
1787年美国宪法强调加强国家权利,又在权利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并且立法、司法与行政权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核心精神在于权力平衡。其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美国人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从内容上来对比两部宪法的不同之处美国联邦宪法主要内容:
人民主权——意思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直接统治。比如,不能为所欲为,或创造法律。但美国公民有权选择代表去制定法律。共和制——人民主权也是共和制的一个原则。不是民主党人,只是美国是一个共和政体。美国公民通过投票来推选出政治代表,来行使他们的权利。联邦制——是一种通过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分享权力的方式,进行国家管理的体制。联邦政府只享有宪法明确列举的授予权力,而未列举的保留权力归个州所有。这就是说,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只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比如:货币发行权,和对外宣战权,等等。个州所拥有的权力包括,没有未列个联邦政府的,前宪法尚未禁止的个项权力,比如:制定学校,制定新的婚姻法,等等。也有一些权力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享有的,比如:征税。这些,被称为并存权力。三权分立——宪法的一、二、三条将政府的权力分成: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确保每一届政府都不会享有过多的权力。由国会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由总统领导的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司法部门,包括法院系统负责解释说明法律。制约与均衡——法律需要国会通过,但总统有否决权。即使总统通过了,最高法院也可以指出里面的某个法律违反了宪法的某个基本原则。所以,没有另一方的认可,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以完全做主。有限政府——制约与均衡里就有了有限政府的概念。这个确保了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协作。以及,没有一个人能浪费他们的职权。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例外。个人权利——是美国宪法中的一个真正的重点。它允许我们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所有的个人权利都写在权利法案中,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你可以提出宪法的修正案,如果通过了严格的审批,这就将称为宪法中的一部分了。美国宪法是一部可以修改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的法律文件,但它仍然始终坚持着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宪法的精髓在于集体政治,权利统一,控制人民思想和保障党的绝对领导。一党执
政、维护意识形态,无情专政是中国宪法的主要特色。宪法内容庞杂,不仅具体规定了国家各个机构的产生,还规定了意识形态、经济模式、领导阶级、人民权利等内容。中国宪法多达138条,一万六千余字。如中国宪法的《序言》将近1800字,描述了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的奋斗史。提到了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阶级斗争、党的领导、台湾问题、民族问题、社会主义建设、外交原则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从影响,地位上来对比两部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不仅对美国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而且对当今世界其他很多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有借鉴意义。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我的认识及评价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不仅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而且对现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的法制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有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原则,有利于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但是并没有脱离一些消极的资产阶级社会影响,比如承认了黑人奴隶制,保留了种族歧视的烙印,总的来说是世界社会进步的重要里程碑,为后世资本主义国家法制建设和民主思想的传播做了重要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社会主义大国家中国的宪法,集体政治,权利统一,控制人民思想和保障党的绝对领导。一党执政、维护意识形态,无情专政是中国宪法的主要特色。对维护世界和平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不断前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宪法多而不杂,对中国的平稳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结语:仔细读了这两部宪法许久,仍没有具体领会到其中的精髓,但已经对我的法律意识和国家发展的观念有着巨大推进作用,对我了解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同有积极意义,也让我知道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之处,增加了对国家和民族的自豪感。
第3篇:宪法读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读书笔记
《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其文之寥寥但言简意赅,逐字逐句都值得我们深入体会,因为每一条法款中都蕴含着对这个国家的责任与指导,每一个字都承载着立法者们“瞻前顾后”的思考。
通读《宪法》之后,发现该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但是这么多的权利与义务肯定不是天马行空出来的,它们都要围绕着一个核心,这个核心便是这部《宪法》的精神所在:自由与平等。国之大法便是在这两个原理下生根发芽。自由相较于平等是一个更好把握的东西,自由无非两种:生理自由与精神自由,前者更加注重人身的不桎梏后者更加关注思想的不约束。
宪法的平等主要体现在它将人最高需求的自我实现作为保障的根本,它赋予了所有人同样的公平的起点,剥除了古代的“特权”,承认了人人都具有人格可自我实现的本质,真正做到了形式上或者说框架上的平等。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标榜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主义精神,势要达到社会大同、实现共产,由此建立了人民公社,要求过程之中和结果之上都达到“你有、我有、大家有”的宏伟目标,愿望总是美好的但结果总是悲凉的。刚开始大家还是积极种地共分一杯羹,但是好景不长,总是有滥竽充数的人,慢慢大家觉得努力不努力毫无差别,不管怎么样大家都会一样,由此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从“大家都有”变为了“大家都没有”。这种激发人们恶相平等的导火索就是承认了努力的不重要,完全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
理解并运用好宪法之中强调的平等,就必须要调节平等与“合理的差别”之间关系。首先要尊重事实,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如前冗述的宪法中的平等既需要形式上的平等又要保障实质上的平等,所以在法律上的体现即是前者是宪法的核心思想,后者是前者的执行补充,在平等之下思考个体差异,再对个体差异用“合理的差别”弥补差异所展现的不足。
宪法是根本大法,它将是其他法律的模板规范,它就需要对“合理差别”的合理程度作出明显界线规定,所以它就几个方向明确了哪类差别是合理: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4、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的合理差别。 5、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
;..,.所以在这种模式下,我们肯定了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这二者相互共存并相互制约,最终的我们崇尚着“自由”执行者“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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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宪法读后感
宪法读书报告
学院:化工学院
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班级:1班 姓名:曹维祺
学号:3013207186 《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其文之寥寥但言简意赅,逐字逐句都值得我们深入体会,因为每一条法款中都蕴含着对这个国家的责任与指导,每一个字都承载着立法者们“瞻前顾后”的思考。
这几日浅看了一下《宪法》,由于术业不精,总体地把握宪法并分析它是不太可能,只能粗略地讲出自己的部分思考,并且也是据其中的一条着重理解。
通读《宪法》之后,发现该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但是这么多的权利与义务肯定不是天马行空出来的,它们都要围绕着一个核心,这个核心便是这部《宪法》的精神所在:自由与平等。国之大法便是在这两个原理下生根发芽。自由相较于平等是一个更好把握的东西,自由无非两种:生理自由与精神自由,前者更加注重人身的不桎梏后者更加关注思想的不约束。相较于自由,平等可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将就,宪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来理解一下宪法上的平等有何含义与思想。
宪法存在的意义何在?宪法不是大家随意为之或维系个人、利己主义的产物,宪法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类作为一个抽象个体的尊严即为了维护“人的尊严”。社会主体的人较之动物追求的更多是抽象意义上的人的尊严——自由平等。但在抽象意义上的平等不代表具象意义上的平均,简言之,人作为抽象的独立人格载体是存在有意义有价值的自由与平等,但作为具象的一个人时,肯定会在性别、人种、民族上有差异。所以在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个抽象的人格主体大家享受一律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宪法保障了自由平等的人格独立。引用林来梵老师的一段话:“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其在终极意义上追求的乃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式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及宪法学上所谓的“形式上的平等”。
马斯洛的人类需求论,将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归属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宪法的平等主要体现在它将人最高需求的自我实现作为保障的根本,它赋予了所有人同样的公平的起点,剥除了古代的“特权”,承认了人人都具有人格可自我实现的本质,真正做到了形式上或者说框架上的平等。然而它的局限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它尊重了人人平等的普世之理但是这种抽象上的人不具有差异性,它忽略了人不仅是抽象体也是具象体,它强调了在社会竞争中的“平等参赛权”,但是这种“比赛”中的个体是有天生差异的,这就不可避免导致了赛程中的不平等状况最后导致社会问题中的贫富差距、区域矛盾、强弱分化„„
自由与平等在逻辑上有一定的悖斥,德国当代宪法学家G·莱布侯兹指出:“自由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平等,而平等又必然导致了对自由的限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讨论的不再是竞争前的平等,而是竞争中或者竞争后的平等。宪法学中将这种弥补人类个体差异而进行保障结果上的基本平等称为“实质上的平等”,将前文那种机会均等称为“形式上的平等”,这种起点上的平等最大化地肯定了自由的价值,完全呈现了一幅社会自由平等竞争的场面,然而在个人与个人的竞争之中必然会有弱者失败,但很可能其失败原因是不可避免的先天因素,这样导致的必然是结果上不正常的平等。这就是“自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平等”。可是如果又过分推崇“实质上的平等”,这又会绝对打击人们的自由甚至自律,即使不是极端化的结果平等,只要有这种平等形式的出现,都会打击社会平等自由竞争的态势。这就是“平等而又必然地导致对自由的限制”。
所有事物都不是绝对的,它们都在不同的环境中相对地运作着,所以勿要将平等构想为甚至执行为绝对的平均,也勿要将平等作为自己特权主义和特权现象的理由和依托。
中国人永远坚信:黑就是黑,白就是白,万物皆有理可循,如果没有,那就是认知不够。这种思想的形成不是突如其来的,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农耕为主的国度里,有着这样极端信条的人民,怎么会错过平等的极端主义:一种“实质上的平等”为主导,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为主流。这两种理论,久而久之演化为两种思想:能者多得、劣者淘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和民粹意志下的绝对平均主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标榜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主义精神,势要达到社会大同、实现共产,由此建立了人民公社,要求过程之中和结果之上都达到“你有、我有、大家有”的宏伟目标,愿望总是美好的但结果总是悲凉的。刚开始大家还是积极种地共分一杯羹,但是好景不长,总是有滥竽充数的人,慢慢大家觉得努力不努力毫无差别,不管怎么样大家都会一样,由此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从“大家都有”变为了“大家都没有”。这种激发人们恶相平等的导火索就是承认了努力的不重要,完全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经历过试验的中国发现了绝对平均主义的弊端,要改变这种大家一起穷下去的现状,怎么激励人们的竞争精神呢?那就是放开政策,由市场机制调节人民生活,政府只负责给你一个框架上的平等亦是形式上的平等,下面就有了改革开放。
为了激发广大人民的自由竞争意识,中国人民开始了一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富强之战,大家的起点都是一样的,大家都有机会富起来,怎样得到想要的结果那就要看大家各自的手段了。在这平等竞争的观念之下,大家竭尽所能地利用好“自我优势”。慢慢的,金字塔尖的人出现了,但是这些人往往都是当初那些讨厌平均主义的人,他不愿做出什么有助于社会主义建设、促进全民共产的举动,他们如同世袭让位一般,将自己的光环传承给了下一代帮助他们在下一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此时秉承着民粹主义的人严重反对,说好的先富带动后富,你们赚了钱就得分给我们;塔尖上的人更不同意,说好公平竞争能者多得,这是我们应该的,你们穷都是因为你们自作自受。
上面的情况正是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与民粹主义者的碰撞,这二者的成因根本就是:社会贫富差距。社会达尔文理论者的漏洞很明显,举几个例子:同样是当官的,那些既有关系网又有大靠山的,就比那些老老实苦干的爬得快;同样是工人,那些国企的正式职工上班不干活都比那些合同工,临时工挣的多;同样是农民,大城市近郊的农民就比那些偏远山区的农民富裕。你可能享受着不是你能决定的看似公平的条件,所以你不能全然不顾那些没那么幸运的人。实质性的平等更像是补全墙体的砖,由它平衡着祖祖孙孙的世代偏差和竞争中的某些“特权现象”。
理解并运用好宪法之中强调的平等,就必须要调节平等与“合理的差别”之间关系。首先要尊重事实,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如前冗述的宪法中的平等既需要形式上的平等又要保障实质上的平等,所以在法律上的体现即是前者是宪法的核心思想,后者是前者的执行补充,在平等之下思考个体差异,再对个体差异用“合理的差别”弥补差异所展现的不足。
宪法是根本大法,它将是其他法律的模板规范,它就需要对“合理差别”的合理程度作出明显界线规定,所以它就几个方向明确了哪类差别是合理: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4、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的合理差别。
5、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
所以在这种模式下,我们肯定了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这二者相互共存并相互制约,最终的我们崇尚着“自由”执行者“平等”。
参考文献: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2001年版,第106页 【】卢部信喜:《宪法》(3),1998年版,第7页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2001年版,第117页
第5篇:宪法读后感
宪法读后感
我所读的宪法分为两部,1787年美国宪法和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我将从时代背景,作用,主要内容,影响及地位,我的评价及认识等角度对比着来谈我的读后感。由于背景,影响及地位等部分无法从文中了解,所以查阅并借鉴了一些资料。
简单地介绍一下我了解的这两部宪法的背景
文中并没有谈到,查阅资料可以知道《1787宪法》是美国1787年制定并于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制定后多年来附有27条修正案,迄今继续生效。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起来邦联制的国家,政治上的松散状态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保护国家的利益与主权。面临既要加强中央集权,又要确保共和制的新问题。1786年的谢司起义,使联邦制的统治者迫切要求强化资产阶级权利,完善资产阶级统治制度。
1777年大陆会议制定的并于1781年批准施行的《邦联条例》规定,由当时13个独立州组成邦联制国家。邦联政府的权限很小,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职权。鉴此,邦联国会于1787年2月邀请各州代表到费城召开制宪会议,修改《邦联条例》。5月召开会议,出席的有12个州(罗得岛州除外)的55名代表,G.华盛顿任主席。主张废除《邦联条例》、重新制定新宪法的代表占优势,使这次会议成了全国制宪会议。出席会议的大都是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的代表,由于利益不同,大州与小州之间又存在着矛盾。经过长时间的秘密讨论,直至1787年9月17日才通过新的宪法草案,交由各州批准。全国围绕新宪法的批准问题展开广泛的激烈讨论。1789年3月4日召开的美国第1届联邦国会宣布《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04年修正版。
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五四宪法
是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2]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从作用上来对比两部宪法的不同之处
1787年美国宪法强调加强国家权利,又在权利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并且立法、司法与行政权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核心精神在于权力平衡。其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美国人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从内容上来对比两部宪法的不同之处美国联邦宪法主要内容:
人民主权——意思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直接统治。比如,不能为所欲为,或创造法律。但美国公民有权选择代表去制定法律。共和制——人民主权也是共和制的一个原则。不是民主党人,只是美国是一个共和政体。美国公民通过投票来推选出政治代表,来行使他们的权利。联邦制——是一种通过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分享权力的方式,进行国家管理的体制。联邦政府只享有宪法明确列举的授予权力,而未列举的保留权力归个州所有。这就是说,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只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比如:货币发行权,和对外宣战权,等等。个州所拥有的权力包括,没有未列个联邦政府的,前宪法尚未禁止的个项权力,比如:制定学校,制定新的婚姻法,等等。也有一些权力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享有的,比如:征税。这些,被称为并存权力。三权分立——宪法的一、二、三条将政府的权力分成: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确保每一届政府都不会享有过多的权力。由国会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由总统领导的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司法部门,包括法院系统负责解释说明法律。制约与均衡——法律需要国会通过,但总统有否决权。即使总统通过了,最高法院也可以指出里面的某个法律违反了宪法的某个基本原则。所以,没有另一方的认可,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以完全做主。有限政府——制约与均衡里就有了有限政府的概念。这个确保了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协作。以及,没有一个人能浪费他们的职权。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例外。个人权利——是美国宪法中的一个真正的重点。它允许我们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所有的个人权利都写在权利法案中,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你可以提出宪法的修正案,如果通过了严格的审批,这就将称为宪法中的一部分了。美国宪法是一部可以修改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的法律文件,但它仍然始终坚持着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宪法的精髓在于集体政治,权利统一,控制人民思想和保障党的绝对领导。一党执
政、维护意识形态,无情专政是中国宪法的主要特色。宪法内容庞杂,不仅具体规定了国家各个机构的产生,还规定了意识形态、经济模式、领导阶级、人民权利等内容。中国宪法多达138条,一万六千余字。如中国宪法的《序言》将近1800字,描述了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的奋斗史。提到了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阶级斗争、党的领导、台湾问题、民族问题、社会主义建设、外交原则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从影响,地位上来对比两部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不仅对美国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而且对当今世界其他很多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有借鉴意义。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我的认识及评价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不仅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而且对现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的法制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有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原则,有利于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但是并没有脱离一些消极的资产阶级社会影响,比如承认了黑人奴隶制,保留了种族歧视的烙印,总的来说是世界社会进步的重要里程碑,为后世资本主义国家法制建设和民主思想的传播做了重要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社会主义大国家中国的宪法,集体政治,权利统一,控制人民思想和保障党的绝对领导。一党执政、维护意识形态,无情专政是中国宪法的主要特色。对维护世界和平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不断前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宪法多而不杂,对中国的平稳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结语:仔细读了这两部宪法许久,仍没有具体领会到其中的精髓,但已经对我的法律意识和国家发展的观念有着巨大推进作用,对我了解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同有积极意义,也让我知道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之处,增加了对国家和民族的自豪感。
第6篇:宪法学读后感
宪法作业 读《宪法学说》心得
进入了大学,我深深地意识到读书是多么的重要,因此我用课余时间读了卡尔施密特的《宪法学说》,从中我得到了许多收获,对宪法的理解更深入了。依据宪法,我国建立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更大的发展。
施密特的宪法学构想是:在自由法治国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要素民主制,塑造民主法治国,或者说形成立宪民主制。卡尔施密特的《宪法学说》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宪法的概念、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近代宪法的政治要素和联邦宪法学。前三部分是主要内容,第四部分可以看做是施密特对其“政治统一体”同一性理论的适用。第一部分宪法的概念是基础理论,是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展开的前提。在第一部分,施密特对宪法和宪法法律、制宪权和修宪权作了清晰的区分和细致的剖析,也对宪法的变迁作了深入的研究,并且提出了或完善了不少宪法学术语。在第二部分,他探讨了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对基本权利和制度性保障的区分和辨析十分精彩,非常宏观,极具导向性,让人耳目一新。在第三部分,他对民主制、君主制、贵族制和建基于三者之上的议会制作了深入的分析和透彻的论述,极其细致,甚有理论的张力。在第四部分,他讨论了联邦的宪法学问题,实际上是对其第一部分“政治统一体”同一性理论的适用和诠释。
有人说,《宪法学说》不仅是德国的,也是世界的。《宪法学说》可说是一本几乎网罗了西方古今杰出思想家和公法学家、集思想精华大成之作。这是因为卡尔施密特精通古典思想和现当代的各种思潮,既有深厚的历史功底,又有犀利锐敏的眼光,亦不乏深刻透彻的卓越非凡不同流俗的见解。在《宪法学说》中,广征博引,有破有立,有褒有贬,大致是公正客观的,是纯粹学术的。他对法国、瑞士、比利时、美国、英国以及德意志各邦的公法学研究也是了如指掌,在行文中信手拈来,随意穿插。书中人物众多,各异的观点让人目不暇接。但施密特自己的体系却始终一以贯之,屹立不倒,直到貌似偏离体系的最后一章也水到渠成百川归海了。
施密特对“人民”的洞察是十分深透的,但同时又具有内在的矛盾。他一方面认为人民是平庸的整体,另一方面又认为人民必须出场;他一方面认为选民经常是按照政党方式组织起来的,另一方面又认为公开才有民主性;他明明知道人民的正义感是模糊的、不可靠的,却又认为司法判决要与人民的正义感相一致。他明明知道人民的实质性决断极少,却似乎意欲人民尽可能、尽量决断。他反对政治司法化,但又赞成司法人民化。他认为,代表是必须的、必然的、现实的,它冲淡人民的同一性,但同一性却是施密特宪法学的基石。纵观全书,卡尔施密特的宪法学构想就是:在自由法治国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要素民主制,塑造民主法治国,或者说形成立宪民主制。监督是消极的表达或行动,参与是积极的表达和行动;监督无法主动渗透自己的意志,参与必须有自己的意志融入;监督是外在的,参与是内在的。
读了《宪法学说》之后,我意识到我国宪法的道路还很长,还需要我们每一代人不断的充实和完善。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体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关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7篇:比较宪法读后感
《比较宪法》读书笔记
在读《比较宪法》之前,我先去了解了一下这本书,这本书可视为民国时期我国宪法学领域的扛鼎之作,也是我国百年间法学书丛中难得的佳品。《比较宪法》一书开创了中国研究比较宪法学的开端,此后在30和40年代掀起了比较宪法学研究的热潮,它曾与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史》、金岳霖先生的《逻辑》等传世之作一道,被列入民国时期商务印书馆《大学丛书》系列之中,成为诸多法政学堂的必读教材,如今仍是许多高校法科专业公法学科的重要参考书之一。
第一次读法学专业性的书,深知自己知识的浅薄,很多内容自己看过之后也不甚明白。这本书完全不是短时间内就能看完的书,于是便听从老师意见,从最后一编看起。最后一编的内容是《中国制宪史略与现行政制》。本编论述并探讨了自清朝末期立宪到民国时期宪法沿革,及国民政府历次政制的变革,而且在文中对某些宪政客观实事的评价,不乏一些批评的话语,作者是国民政府高官,我认为其是非常有勇气的。如果说,本书前面是一种横向的对比,以各国的不同宪政与中国相比较,那这一编,可是说是一种纵向的比较。以中国不同的时间来对比,从清季之预备立宪,辛亥革命到北京政府的制宪一直写到民国政府时代之立宪。
文章说道1904年之前的改革都不属于立宪运动,从1904年日俄战争之后,中国的立宪运动才正式开始。当时的立宪运动有两个派别:一是孙中山领导的民主立宪运动,另一边是康有为梁启超领导君主立宪运动。1908年的“宪法大纲”虽然是号称带有宪法意义的,但是完全是统治阶级的产物,里面规定了各种君主权力,而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是1911年的“十九信条”。
辛亥革命之后,颁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这个政府于 1912年3月11号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制宪史上形式宪法完成。1913年后,由于袁世凯以及他时候军阀混战的状况,制宪出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黑暗与混乱,直到蒋介石提出以党治国的方针, 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于1928年10月3日制定了《训政纲领》, 经过内部反复斗争, 1931年又决定以此为基础, 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及1936年宣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制宪的过程是曲折而且艰辛的,但是在这个曲折和艰辛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进步,看到我们的思想不断的觉醒。这些过去的宪法,也可以说为我们新
中国成立后宪法的制定起了一些作用,当然,这作用包括了借鉴好的和规避坏的。现在以一个学生的身份看《比较宪法》,收获也是一样的大。尽管看书的时候觉得有些枯燥,因为很多知识都是自己不曾了解过的。但是正因为这种不了解,也使我在看书之余,在网上查找了很多关于宪法的有意思的知识。对于自己学习宪法这门课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