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放弃权益证明
放弃权益证明
我社区居民
因患
病于
****年**月**日身故,其法定继承人有: 父亲:
已身故 母亲:
已身故 丈夫:
身份证号 儿子:
身份证号 女儿:
身份证号
除以上人员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现
同意放弃其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继承权,由
弃权人签字:、、继承。
社区盖章:
第2篇:DPOS白皮书:基于权益证明的交易
Transactions as Proof-of-Stake
作者:丹尼尔·拉里默 翻译:没有昵称的张Sir
dlarimer@invictus-innovations.com
2013年11月28日
摘要
权益证明(POS)所蕴含的概念是:区块链应该由那些在其中具有经济利益的人进行保障。本文介绍了一种新的方法——通过每一笔交易销毁的币天数(coin days)来实现权益证明,以替代目前由工作量验证(Proof-of-Work)提供绝大部分保障的方式。在以往的权益证明系统中,只有部分节点进行权益证明计算,我们提出的新方法则可以使生成交易的所有节点为网络安全做出贡献。我们推测,这样的网络对目前已知的针对比特币或点点币(Peercoin)的攻击将具有免疫力。
背景
权益证明这个概念最初引入时是作为一种手段来对抗已知的比特币网络攻击的,尤其是51%攻击。
现有的权益证明体系,如点点币,是基于“证据区块”的,在“证据区块”中,矿工必须达成的目标与销毁币天数是负相关的。拥有点点币的人必须选择成为权益证明的挖矿人并在一段时间内贡献他们的一部分币来保护网络。
点点币的发明者们认识到,这种形式的权益证明是不足的,因此他们采用权益证明和工作量验证同时保护网络的混合动力系统。随着工作量验证难度的增加,区块的回报会减少,这自然会抑制工作量验证的挖矿量。
尽管使用了权益证明,点点币仍然依赖于权益证明的“挖矿”,这就内在地限制了可用于通过权益证明来保护网络的人数和货币供给比例。对权益证明的挖矿给出的奖励是对其权益平均1%的回报,这与目前支付给工作量验证的矿工的8%通胀相比起来相形见绌。
点点币并不仅仅在于其提出的权益证明系统。点点币还运用了各种形式的签名块,以及与交易规模成比例的签名者随机选择等机制。点点币是市场上唯一完全采纳这些构想的电子货币。
尽管点点币取得了成功,但其对权益证明的应用并未完全解决双重支付或拒绝服务的问题。最终,网络仍然由工作量验证来进行保障,仍然有可能计算出秘密的替代链条进行双重支付。政府这样的角色仍然可以获得足够的哈希算力来战胜超过51%的权益证明区块和所有的工作量验证区块。点点币取得的成绩仅仅是在网络攻击方式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增加了攻击网络的成本。
在关于加密货币和挖矿的大多数文献中,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货币分布和保护网络不受到垄断性哈希算力的攻击方面。挖矿奖励被视为购买“安全”的必要费用,一般理论认为挖矿越多越好。现有的权益证明系统继承了这种思路,对在权益证明基础上“挖矿”的人进行支付。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研究挖矿在安全和货币创造之外更重要的作用。这个作用就是以去中心化的方式来决定谁将会公布下一个区块。一个纯粹的权益证明机制必须决定几千个计算机中的哪一个将生成并发布下一个区块。这些区块出现的固定时间间隔必须足够大,以使网络能够在每个区块之间达成共识。
在一个中心化的系统中,生产或广播区块是没有成本的,可以直接指定一台计算机每隔几分钟发布区块就可以了。但在一个去中心化的系统中,发布区块的机会应该广泛分散开来。因为制作和广播区块的成本基本为零,仅仅几美分的区块奖励就足以激励这种行为。
去中心化系统所面临的挑战是找到一种方法,来限制每隔几分钟最多有一或两个节点来广播区块。我们将提出一个不依赖于挖矿的解决方案。
工作量验证提供安全的原因
如果我们要从一个区块链的安全模式中移除工作量验证,那么我们必须充分理解工作量验证所提供的安全的性质,而且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替代品。在比特币网络中用于查找哈希值的计算能力是非常高的。高水平的哈希算力可以作为在一个特定区块链中总投资的代表(proxy)。一个理性的个体通常假设最大的投资代表了对真相的多数共识。
这个假设使得攻击者有机可乘,有可能滥用人们对此机制的信任来执行几种已知的攻击,包括双重支付、拒绝服务,和自私挖矿。所有这些攻击操作都基于秘密替代链的创造。去中心化的哈希算力通过提高假冒链的生成成本来保障安全。有了这个安全模型,安全成本和网络攻击成本之间就有了直接的对应关系。
服务拒绝攻击也许是网络上最具破坏性的,而双重支付攻击则可能是有利可图的。这两种攻击扰乱网络的运行,因而减损货币的价值。一个希望加密货币合法化且将其纳入控制的政府可以在任何私人机构都无利可图的水平上挖矿,从而实现垄断,使国家能够任意过滤交易。
如果我们替换工作量验证,那么替换品必须能够防止假冒链被轻易生成。让我们来看看使用哈希算力生产假冒链的关键。双重消费和自私挖矿的前提是攻击者要有一个秘密的比公众链更长的替换链。阻止这些攻击只需使在货币供应量不足50%的情况下生产这些秘密链的可能性为零。
服务拒绝攻击不需要秘密区块链。为了防止这种攻击,最长区块链的选择必须基于一个工作量验证之外的其他机制。
基于权益证明的交易
网络上的每一笔交易在网络中都有内含的权益证明。交易的发起者希望网络接受这笔交易,交易的接受方则会根据网络是否已经接受了该交易来决定是否发货。很显然,买方卖方的利益都与网络的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毕竟,如果交易无法按预期执行,这个网络就是无价值的。一个运作良好的网络在每个区块都有几千笔的交易。这说明有几千个利益相关者都可以为网络的安全做出贡献。
币天数代表一个特定的币距最后一次在网络上交易的时间。在给定的时间点,只存在有限的币天数,它们在那些长期持有大量货币结余的人手中持续增加。所以币天数可被视为在网络中权益的代表(proxy)。每当这些币有交易时,币天数即被销毁,因此不能被重复使用。
为了在工作量验证系统中成功实施51%攻击,攻击者必须隐藏自己的替代链。一旦他们从第一次支付中锁定利润,它们就可以广播较长的秘密链,使原来的交易失效。自私挖矿攻击中也需要隐藏算出的区块,自私挖矿攻击在拥有远低于51%的哈希算力时也可能是有效的。
为了防止这种行为,我们必须阻止矿工保有秘密区块链。如果广播的每一笔交易都包含最新区块的哈希值,而且区块链执行这样的规则:交易的权益证明只能被记在该区块所构成的区块链上,这样的话就没有人能够建立秘密区块链以影响(leverage)公众链中交易的币销毁天数。
现在,交易提交到某个公众链,最佳的区块链可以通过总销毁币天数来衡量,而不是通过总的工作量来衡量。
比特币工作量验证VS权益证明的安全性对比
截至2013年11月,每个比特币价值约1000美元,总市值约为 120亿美元。每个区块支付矿工25个BTC,价值25,000美元。一个有效的市场将会使一个区块的挖矿成本逐渐接近25,000美元。攻击者若要发起一个强力的双重支付攻击,他们必须在网络产出6个区块的同时秘密产出7个区块。这意味着在60分钟内的耗电成本达到175000美元,这还不算消耗如此多电量的一次性资本成本。一旦攻击者拥有所需的资本,网络即遭到有效的破坏,攻击者可以不断地干扰网络。
比特币网络价值120亿美元、每年产出50,000个区块,在这个网络的权益证明系统中,若要求所有的钱每年至少移动一次,则每个区块平均要花费24万美元来销毁成比例的币天数。平均而言,攻击者必须积累足够的币天数来建立一个秘密链,以销毁7个区块上价值168万美元的币天数。一旦攻击完成,攻击者则必须等待一年后才可以再次利用他们的168万美元资本尝试进行第二次攻击。
攻击两个网络的成本取决于获取和部署足够多的ASIC芯片以消耗175000美元电量的成本,同时要考虑到ASIC芯片可连续使用,可能抵消成本而产生显著利润。
基于工作量验证的安全还有一点:对于大多数加密货币而言,挖矿回报随着时间的推移是逐步下降的。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保障网络的花费相对于网络的价值开始下降。例如,假设比特币的价值没有改变,当挖矿奖励下降50%时,网络的安全性也会同比例下降。难度调整后网络的价值必须增至240亿美元才能维持与今天同等级别的安全。
在权益证明制度中,网络的安全性将随着网络价值的增加而同时增加。由此可见,长远来看,权益证明相比工作量验证可以提供更高数量级的安全。比特币网络每年支付超过14亿美元用于保障网络的工作量验证。这笔费用直接用来支付电费成本,并没有产生额外的社会价值。而权益证明能够以零成本实现更高的安全性。
偶然的双重支付攻击
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某人积累了大量的币天数,然后用这些币天数成功执行一次双重支付攻击,除非网络采取保护措施。在讨论建议的保护措施之前,我想首先谈一谈一次成功的双重支付攻击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首先,攻击者只能以匿名的方式双重支付自己的资金来获取利润。如果攻击者非匿名地通过双重支付偷取了较大数额的货币,他将面临严重的盗窃犯罪指控。攻击必须选好时间点,因为在任何时候,其他玩家都有可能随机地产出高于平均水平的权益证明,这样双重支付就会失败。最后,如果一个大的双重支付攻击确实发生了,那么网络上的每一个人都会知道,理论上他们可以相互合作,将更多的权益证明增加至原来进行双重支付的那个较弱的链。
不同于工作量验证系统,大的利益相关者的一些诚实的节点很容易成为区块链安全的保卫者。当他们看到一个双重支付的攻击时,他们可以用自己的积蓄在数分钟内粉碎该攻击。在一个工作量验证系统中,诚实节点已经向网络贡献出了一切,没有能力去遏制明显的双重支付攻击。
大型的区块链分叉是比较罕见的,特别是在网络基础设施没有受到任何重大干扰的情况下。因此,除非这个权益证明链的确相当长,否则最活跃、连接最全面的节点不应该自动切换到这个链。尝试发起的双重支付将被整个网络所监测、发布,并有可能忽略。
最后,考虑到双重支付攻击的成本,以及这样的攻击所导致的币值大幅降低,还有匿名发起大规模双重支付的难度,结论很清楚:攻击者若成功,其资产贬值损失会超过他们的所得。
任何持币人都不会为一些小事而尝试发起双重支付。因此,我认为对于大多数普通交易而言,双重支付是不太可能发生的,双重支出导致的损失也将是很小的。此外,攻击者每年只能执行一次双重支付。
比特币网络中的确认时间完全取决于发现区块的矿工,这里则有所不同,希望加速交易确认的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币天数来实现加速。大宗交易也可以分成多个部分,由后面的部分确认前面的部分。
总的来说,如果你在交易时了解你的客户,而且金额较大时等待更长的时间,那么就可以很容易地使双重支付的可能性降为0。
离线交易
离线交易不一定能够在签署时间访问区块头。因此,他们在签署时间将无法验证当前的区块头。对交易而言的币天数仅仅是那些包含在交易中的输出和区块头之间的币天数。
从少数分叉链中迁出交易
在现有的区块链设计中,交易相对独立于包含它们的区块。倘若真出现了一个分叉链,当网络重新连接时,交易便可以从少数链迁移到大众链。唯一无效的交易是那些基于少数分叉链币基(coinbase)交易的交易。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比特币网络规定币基交易在经过120个区块确认后才可以花费出去。
在实践中,长于几个区块的分叉是很罕见的。从实用角度出发,正常确认时的6个区块已足以防备分叉链。目前的建议是:若发现分叉链,则停止一切交易,直到少数网络能够重归大众网络,否则就可能成为双重支付攻击的受害者。
在我们的方法中,从少数分叉链迁移出的交易将不增加销毁的币天数。这将确保分叉链不会要求个人重新发起交易。
去中心化的区块生成和广播
此时已经很清楚,权益证明已足以识别最佳链,并提供更好和更便宜的网络安全。摒弃挖矿后,去中心化的网络需要一种新的方法来就下一步添加什么区块来达成共识。在一个成熟的网络中,交易可以以每秒12次的速度产生,而网络的传播可能会延迟60多秒。这意味着,销毁更多币天数的新区块,其产生速度要超过其传播速度。如果没有挖矿,就没有抽签机制来每10分钟选择一个节点,该节点被赋予包括(或不包括)该区块交易的权力。
网络必须要有一种方法来调节交易和区块的产生速度。参照比特币调整难度的方式来调整每个区块的最低费用就可以实现这一点。这些费用会将交易量降低到所需要的数率,而且延迟建立第一候选区块的时间,但是,一旦第一候选区块构建成功,额外的候选区块仍会以比第一区块传播速度更快的速度产生。
下一个挑战是,当所有节点都可以产生新的区块时怎样决定由谁来广播。我们建议,销毁区块里所有交易的最多币天数的单个输入的所有者成为唯一的可以广播该区块的人。这个人将签署区块头并广播该区块。如果其他人想来竞争,他们就必须销毁更多的币天数,这将有效提高获得生成该区块权利的成本,并在此过程中增加每个区块的安全。
为了激励节点在实现该功能时包括尽可能多的交易,拥有尽可能多的权益证明,而且尽可能快,广播者赚取的那部分交易费用应与他们销毁的币天数成正比。
当一个区块已经积累了很多交易,且已付出很多费用,但缺乏大量的币天数时,一个大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利用该机会通过给自己花钱而获得可观的费用,同时声称其拥有最大的权益证明输入。这样做之前,她应该仔细考虑是否会有其他玩家‘出价’更多,而且建立一个更好的区块来获得费用。
我们觉得,有充分的机会来发展特种算法,这种算法通过用区块生产者的权益来保障网络,从而为区块生产者赚取一些收入。这些算法亦可能对观察到的双重支付进行防卫,捍卫网络安全。
交易的速度可能会维持在每秒12个,随着输入数量的增加,一个区块中的新个体输入能够比其他所有输入销毁更多币天数的频率会越来越低。这提供了一个自然而独特的选择节点来签署区块的方式。考虑到交易额的大小,他们在所赚取的费用和交易验证中有既得利益。事实上,如果他们不签署该区块,而且也没有更大的输入,那么这个交易就会被强制从区块中移除,这样第二大输入就可以成为最大输入并签署区块。实际上,这个机制上创建了产生一个区块的时间上限,而交易费用则设置了一个下限。
结论
在本文中,我们提供了一种简化的权益证明算法,这种算法允许网络的所有用户参与防卫,抵御攻击,保障网络的安全性。任何人私藏一个含有比公开交易台账更多销毁币天数的区块链在经济上应该是不可行的。该技术在不需挖矿的前提下解决了51%攻击和自私挖矿攻击,并且还能抵御双重支付攻击。
因为权益证明可以消除挖矿奖励的必要,他们也消除了对通胀的需要,同时也避免了工作量验证带来的能源浪费。在不断增长的区块链世界里,工作量验证带来的安全在没有合作挖矿时变得零散,而合作挖矿也有自己的费用。有了本文中实现权益证明的新方法,就不再需要合作挖矿,可以不用危及任何单个链的潜在安全即可支持无限数量的区块链。
第3篇:金融探索之区块链:权益证明应用详解
金融探索之区块链:权益证明应用详解
毕友一言:
自处处人,就像在画圆,以自觉、自度为圆心,以慈悲、利他为半径,所画出来的一个人生时空的圆。
金融探索之区块链:权益证明应用详解
在2015年欧洲卓越贸易技术金融新闻奖主题演讲中,Nasdaq首席执行官Bob Greifeld宣布,纳斯达克将打算使用区块链技术管理代理投票系统。代理投票本来是由一家上市交易所使用的一项重要而又费时的操作,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让股东们不必出席公司周年大会就能参与投票,人们用自己的手机就能投票,并且永远保存投票记录。
区块链每个参与维护节点都能获得一份完整的数据记录,利用区块链可靠和集体维护的特点,可对权益的所有者确权。对于存储永久性记录的需求,区块链是理想解决方案,适用于土地所有权、股权交易等场景。今天的金融探索之区块链系列,小毕为大家整理了区块链技术在权益证明方面的应用。
权益证明出现的背景
权益证明这个概念最初引入时是作为一种手段来对抗已知的比特币网络攻击的,尤其是51%攻击。
现有的权益证明体系,如点点币,是基于“证据区块”的,在“证据区块”中,矿工必须达成的目标与销毁币天数是负相关的,拥有点点币的人必须选择成为权益证明的挖矿人并在一段时间内贡献他们的一部分币来保护网络。但这种形式的权益证明有其不足,因此他们采用权益证明和工作量验证同时保护网络的混合动力系统。随着工作量验证难度的增加,区块的回报会减少,这自然会抑制工作量验证的挖矿量。
尽管使用了权益证明,点点币仍然依赖于权益证明的“挖矿”,这就内在地限制了可用于通过权益证明来保护网络的人数和货币供给比例。对权益证明的挖矿给出的奖励是对其权益平均1%的回报,这与目前支付给工作量验证的矿工的8%通胀相比起来相形见绌。
点点币并不仅仅在于其提出的权益证明系统,还运用了各种形式的签名块,以及与交易规模成比例的签名者随机选择等机制,是市场上唯一完全采纳这些构想的电子货币,但其对权益证明的应用并未完全解决双重支付或拒绝服务的问题。最终,网络仍然由工作量验证来进行保障,仍然有可能计算出秘密的替代链条进行双重支付。
工作量验证提供安全
如果要从一个区块链的安全模式中移除工作量验证,必须充分理解工作量验证所提供的安全的性质,而且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替代品。在比特币网络中用于查找哈希值的计算能力是非常高的。高水平的哈希算力可以作为在一个特定区块链中总投资的代表(proxy)。一个理性的个体通常假设最大的投资代表了对真相的多数共识。
这个假设使得攻击者有机可乘,有可能滥用人们对此机制的信任来执行几种已知的攻击,包括双重支付、拒绝服务,和自私挖矿。所有这些攻击操作都基于秘密替代链的创造。去中心化的哈希算力通过提高假冒链的生成成本来保障安全。有了这个安全模型,安全成本和网络攻击成本之间就有了直接的对应关系。
服务拒绝攻击也许是网络上最具破坏性的,而双重支付攻击则可能是有利可图的。这两种攻击扰乱网络的运行,因而减损货币的价值。一个希望加密货币合法化且将其纳入控制的政府可以在任何私人机构都无利可图的水平上挖矿,从而实现垄断,使国家能够任意过滤交易。
如果替换工作量验证,那么替换品必须能够防止假冒链被轻易生成。让我们来看看使用哈希算力生产假冒链的关键。双重消费和自私挖矿的前提是攻击者要有一个秘密的比公众链更长的替换链。阻止这些攻击只需使在货币供应量不足50%的情况下生产这些秘密链的可能性为零。
服务拒绝攻击不需要秘密区块链。为了防止这种攻击,最长区块链的选择必须基于一个工作量验证之外的其他机制。
基于权益证明的交易
网络上的每一笔交易在网络中都有内含的权益证明。交易的发起者希望网络接受这笔交易,交易的接受方则会根据网络是否已经接受了该交易来决定是否发货。很显然,买方卖方的利益都与网络的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毕竟,如果交易无法按预期执行,这个网络就是无价值的。一个运作良好的网络在每个区块都有几千笔的交易。这说明有几千个利益相关者都可以为网络的安全做出贡献。
币天数代表一个特定的币距最后一次在网络上交易的时间。在给定的时间点,只存在有限的币天数,它们在那些长期持有大量货币结余的人手中持续增加。所以币天数可被视为在网络中权益的代表(proxy)。每当这些币有交易时,币天数即被销毁,因此不能被重复使用。
为了在工作量验证系统中成功实施51%攻击,攻击者必须隐藏自己的替代链。一旦他们从第一次支付中锁定利润,它们就可以广播较长的秘密链,使原来的交易失效。自私挖矿攻击中也需要隐藏算出的区块,自私挖矿攻击在拥有远低于51%的哈希算力时也可能是有效的。
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必须阻止矿工保有秘密区块链。如果广播的每一笔交易都包含最新区块的哈希值,而且区块链执行这样的规则:交易的权益证明只能被记在该区块所构成的区块链上,这样的话就没有人能够建立秘密区块链以影响(leverage)公众链中交易的币销毁天数。
现在,交易提交到某个公众链,最佳的区块链可以通过总销毁币天数来衡量,而不是通过总的工作量来衡量。
比特币工作量验证VS权益证明的安全性对比
截至2013年11月,每个比特币价值约1000美元,总市值约为 120亿美元。每个区块支付矿工25个BTC,价值25,000美元。一个有效的市场将会使一个区块的挖矿成本逐渐接近25,000美元。攻击者若要发起一个强力的双重支付攻击,必须在网络产出6个区块的同时秘密产出7个区块。这意味着在60分钟内的耗电成本达到175000美元,这还不算消耗如此多电量的一次性资本成本。一旦攻击者拥有所需的资本,网络即遭到有效的破坏,攻击者可以不断地干扰网络。
比特币网络价值120亿美元、每年产出50,000个区块,在这个网络的权益证明系统中,若要求所有的钱每年至少移动一次,则每个区块平均要花费24万美元来销毁成比例的币天数。平均而言,攻击者必须积累足够的币天数来建立一个秘密链,以销毁7个区块上价值168万美元的币天数。一旦攻击完成,攻击者则必须等待一年后才可以再次利用他们的168万美元资本尝试进行第二次攻击。
攻击两个网络的成本取决于获取和部署足够多的ASIC芯片以消耗175000美元电量的成本,同时要考虑到ASIC芯片可连续使用,可能抵消成本而产生显著利润。
基于工作量验证的安全还有一点:对于大多数加密货币而言,挖矿回报随着时间的推移是逐步下降的。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保障网络的花费相对于网络的价值开始下降。例如,假设比特币的价值没有改变,当挖矿奖励下降50%时,网络的安全性也会同比例下降。难度调整后网络的价值必须增至240亿美元才能维持与今天同等级别的安全。
在权益证明制度中,网络的安全性将随着网络价值的增加而同时增加。由此可见,长远来看,权益证明相比工作量验证可以提供更高数量级的安全。比特币网络每年支付超过14亿美元用于保障网络的工作量验证。这笔费用直接用来支付电费成本,并没有产生额外的社会价值。而权益证明能够以零成本实现更高的安全性。
权益证明的算法允许网络的所有用户参与防卫,抵御攻击,保障网络的安全性。任何人私藏一个含有比公开交易台账更多销毁币天数的区块链在经济上应该是不可行的。该技术在不需挖矿的前提下解决了51%攻击和自私挖矿攻击,并且还能抵御双重支付攻击。
因为权益证明可以消除挖矿奖励的必要,他们也消除了对通胀的需要,同时也避免了工作量验证带来的能源浪费。在不断增长的区块链世界里,工作量验证带来的安全在没有合作挖矿时变得零散,而合作挖矿也有自己的费用。而有了权益证明的新方法,就不再需要合作挖矿,可以不用危及任何单个链的潜在安全即可支持无限数量的区块链。
第4篇:权益中心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学生权益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增进了解,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加强学院各职能部门、工作机构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与了解,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推动学院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本中心定名为:义乌工商学院学生会学生权益中心,以下简称:学生权益中心。
学生权益中心是在院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权益中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维护同学权益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在保障同学权益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同学的思想动态,积极引导同学们的维权行为,为促进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努力。
学生权益中心的宗旨:将切实以“一切为了同学,为了同学一切,为了一切同学”为工作理念,以“促进我院建设,维护自身权益”为目的,勇于开拓,勤于实践,切实保障同学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的稳定。
学生权益中心的基本任务:切实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想同学之所想,急同学之所急,下情上传,加强沟通,资源共享,增进了解。
学生权益中心的工作职能:学生权益中心是学生权益的忠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实代言人,他立足于校园生活建设,以唤起青年学生维权意思为目的,以“一切为了同学,为了同学一切,为了一切同学”为宗旨,本着“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的原则,切实发挥学校与同学间的纽带作用,承担起保护学生权益的重任。
第二章
义务和权利
各干事应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
积极参加本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各干事应准时参加本中心的例会,负责刊出宣传栏并汇总反馈权益信息。
执行宣传本中心的工作宗旨和各项决议,完成中心交给的各项任务。
密切联系广大同学,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权益和合法权益。
各干事均可向本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中心工作。
对于模范履行中心义务,在中心工作的建设中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干事,本中心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工作程序
本中心的工作范围不限,可涉及学习、生活、健康等与同学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事宜。
开辟多样化信访方式,热线电话、权益信箱、网上投诉受
理、收发权益反映表和整理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定期在中心专栏上发布消息等为主。
第十七条 本中心负责将所收集的相关意见、建议、要求向学校有关部门反馈,寻求解决方法。如反馈意见之后规定期限内未能得到有效答复的,本中心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到同学所反映的问题得到合理答复。
第十八条 本中心将以私人信件、拨打电话、发意见表,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予以及时回复。
第十九条 本中心不定期就同学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召开座谈会,届时将邀请校有关领导公开予以解答。
第二十条 对某些一时难以解决或需逐步解决的问题,本中心将有专人负责,跟踪了解情况,传递相关信息,以确保问题得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干事定期向本中心主任、副主任汇报工作,接受检查监督。各小组严格分工,协调一致,互相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部门每周举行一次例会,要求各干事准时到开会地点。如不能前来,应向主任请假。
第二十三条 部门每季度在例会上开展一次季度总结,要求各干事认真总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做到提前五分钟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必须自带笔记本和笔,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部门的管理,提高各干事素质,真正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部门考核制度实行积分量化,每人每学期的基础分为10分,按本制度规定,根据各人工作情况进行扣分或加分。
第二十八条
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学生会干部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一学期考核成绩在8分以上的为优秀学生会干部干事,6分以上的为合格,4分的将做为降级使用,0分将免去其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于义乌工商学院学生会学生权益中心。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义乌工商学院学生会 学生权益中心 2009年2月11日
第5篇:警察权益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遇到不法侵害时,缺乏明确的保护规定,以法护警方面存在软弱现象。公安执法与其它行政执法有着明显不同,人民警察具有管理社会治安职能,具有突出的强制力。《人民警察法》中第二、三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义务纪律,而在第五章警务保障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太笼统,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容易被行为人钻空子,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当警察受到伤害时,现有法律无力对加害警察的犯罪予以重处,无法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这只会对人民警察造成更大伤害。一些公安战线上的老同志在谈及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事情时,都会有这样的感叹:“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09年10月08日 星期四 23:44 内容提要:近年来,暴力袭警等严重阻碍警察执法过程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警察执法权益严重受损。如何保障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确保警察执法过程的顺利,维护警察职业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已成为当前公安队伍管理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以暴力袭警为切入点,对我国警察执法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做出了深入分析,并有力的阐述了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了警察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及对策。
关键词:暴力袭警 警察执法权益 保障问题 研究
警察不同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他们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人民一方平安的人民战士,时刻奋斗在保卫国家安危、维护人民利益的最前线。因此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执法权益不容侵犯。然而,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甚至遭受暴力袭击,受伤甚至牺牲的现象屡见不鲜,且日益严重,这必将给警察执法和社会治安稳定带来负面效应,已不得不引起人们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基本状况
(一)、关于暴力袭警的现状
袭警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中,遭到不法分子及有关当事人的人格侮辱和人身伤害的事件。暴力袭警是指以威胁、谩骂、殴打及围攻等方式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事后暴力报复等违法行为。
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自2001年至2005年,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或遭到暴力袭击,牺牲的有300余人,受伤的达1.7万余人.2006年,共发生阻碍执法、暴力袭警案件4713起,全国有16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5005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2007年共处理侵犯警察执法权益人员12813人次。2008年,全国发生民警侵害案件7719起,共处理侵害警察执法权益人员11821人次。
近年来基层公安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受到不法行为人故意刁难、侮辱谩骂、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甚至殴打的案(事)件频发,藐视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问题突出。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一些人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 2008年7月1日,上海杨佳袭警案中,杨佳持刀袭击9名民警和一名保安,造成6死4伤。2008年9月21日,因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被执勤交警查扣,犯罪嫌疑人孙洪财到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哈拉海交警中队办公室要车,中队长徐国辉当即予以拒绝。孙洪财持刀行凶,徐国辉的颈部、腹部被刺伤。2009年5月12日晚,安徽临泉县关庙派出所民警程文杰与协勤人员盘查可疑车辆时,嫌疑人故意撞翻警车,逃离现场,致使两人牺牲。
(二)、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基本情况
民警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是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应包括:执行公务时警察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犯;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和执行公务后不容受到诬告陷害;家庭和亲属不容受到侵扰或打击报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人身不容受到伤害、非法阻挠和围攻;其他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等。
警察的执法权益与每一个普通的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存在显著不同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警察执法权益不仅仅是其个人的某种权益,而是具有了公共权益的性质。警察的天职就是打击犯罪,保人民平安,就是捍卫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尊严,杂而是最大的政治,也是最真诚的亲民行为。但近年来,当前一线民警频繁遭受严重不法侵害,如公开暴力袭击民警,诬告诬赖民警,故意侮辱、谩骂民警,侵犯民警执法权、司法特别保护权和休息权等现象已表明:警察执法权益屡遭侵害,警察的执法权威不断遇到挑战。不断发生并升级的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现象,确实到了令人堪忧的地步。
当前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自己本人或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采用暴力攻击、谩骂侮辱、恐吓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重威胁到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二是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一定目的,不实甚至恶意投诉举报、诽谤侮辱民警。三是一些地方领导非法干预,指令民警越权参加非警务活动;四是民警的工作任务重,精神压力大,休息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务实政府财政拮据,公安业务经费紧张,警务装备不足,民警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工资津贴以及医疗保险,抚恤费被拖欠;六是民警执行公务,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强制措施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出现意外事件,或者执法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义务和纪律问题,依法理应予以纪律处分,却被定罪量刑,赔偿经济损失。
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国家公权受到侵害。警察执法权属于国家公权的范畴,是实现警察职能,履行警察职责的重要保障。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饱含着国家法律的尊严,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挑战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破坏的是法治国家所必须具有的法律秩序。
其次,公安民警的尊严和形象遭到蔑视,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使得普通百姓丧失了对国家法治秩序的信赖和敬仰,丧失了起码的安全感。有的市民诘问道:“警察连自己都保不住,我们还指望什么呢?”这是与我们创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再次,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严重干扰了正常警务工作秩序和警察的生活秩序,给民警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精神压力、心理负担和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使民警的执法思想受到较大地冲击,一些民警觉得从警无荣誉感,执法积极性受到很大挫伤,丧失了锐气和斗志,致使社会的安全、公正丧失了最基本的保护。
二、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
(一)、暴力袭警对警察执法权益构成的侵害
公安民警肩负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任,时刻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不怕艰难险阻,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乃至生命。然而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日益增多,使得警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工作、生存空间令人堪忧,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只要我们常常翻阅报纸或听新闻,几乎天天有公安民警牺牲的消息。总结归纳,暴力袭警对警察执法权益构成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正常执法受到干扰,民警生命受到威胁
据统计,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被暴力袭击现象屡见不鲜,民警被打伤、打死事件的比例逐年上升,民警人格受到不同程度侮辱更是无以数计。据统计建国以来全国有9000余名民警牺牲,10余万名民警负伤,可谓“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另据公安部公布数据表明:2008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据透露,造成民警伤亡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时遭到暴力阻碍。
2、诬告陷害投诉多,民警工作易受挫。
近年来对民警诬告、陷害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实甚至恶意投诉举报、诽谤侮辱民警。无效和恶意投诉的增多,对各地公安工作带来了非常消极的负面影响。这在侵权行为中占有相当一部分的比例。据江苏省公安厅统计,2006年,全省共受理的9210件群众投诉中,投诉属实的554件,不实的7818件,占受理总数的91.8%。在这些不实的投诉中,有的是给民警“泼脏水”,实施报复,侵害警察名誉权;有的是对警察有偏见,认为警察执法不公,故意诋毁;更有一些不务正业的人“闲着逗闷子”,以捉弄警察为乐。这不仅严重干扰着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同时也给受害民警的精神和精力上带来双重负担。
3、文明执法被称软弱,公安民警忍辱负重
公安机关管理实践中,片面强调“文明执法”、“树形象”而忽视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保护,以至于许多人把警察的“文明执法”理解为“软弱执法”。一些袭警者公然叫嚣:“警察有什么了不起”、“打的就是警察”。2006年4月25日,吉林省德惠市街头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一名违章的姐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痛打两名交警,15分钟内扇了交警40个耳光,而交警在整个事件中居然“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理由是害怕群众误解。袭警事件的频发不仅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还大大降低了民众的安全感。老百姓中流传着这样的说法:“袭警问题如此严重,他们自身都难保,老百姓还能指望什么?”一些警察感慨地说:“我们警察现在都成弱势群体了。”
(二)、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公安行政执法中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立法缺位,缺乏法律支撑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遇到不法侵害时,缺乏明确的保护规定,以法护警方面存在软弱现象。公安执法与其它行政执法有着明显不同,人民警察具有管理社会治安职能,具有突出的强制力。《人民警察法》中第二、三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义务纪律,而在第五章警务保障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太笼统,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容易被行为人钻空子,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当警察受到伤害时,现有法律无力对加害警察的犯罪予以重处,无法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这只会对人民警察造成更大伤害。一些公安战线上的老同志在谈及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事情时,都会有这样的感叹:“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
2,社会矛盾日趋尖锐,舆论误导侵犯权益
我国社会矛盾增多,冲突加剧,易使处于矛盾冲突最前沿的民警受到围攻殴打。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批城市贫困人口得不到有效救助和就业指导培训,自谋出路不畅,这就必然使社会问题集中化、规模化。偷盗、抢夺、诈骗等犯罪率将上升,且由于失业人口较为年轻,社会控制难度加大,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将会呈上升趋势,存在着大量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暴力冲突的因素,一旦处置不慎或不当,身处执法一线的民警受到身体伤害在所难免。随着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和社会管理职能任务的加重,警察作为执法主体的职业特点自然引发了越来越多社会公众的对立情绪,安全风险加大。舆论导向、媒体宣传也对警察的执法权益产生一定的侵害。社会法制水平不高,新闻媒体对警察正当执法权益需要加强保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弱化了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对公众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引导,甚至一些涉警案件被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或个人通过报刊、互联网等途径传播、热炒后,警察个人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尽毁,警民关系恶化,影响了警民的良性互动。
3、公安经费保障不足,“以罚养警”现象普遍
经费保障事关公安机关“战斗力”,是公安机关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完善,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职能的发挥。长期以来,“以罚养警”的行为使得警察执法质量下降,给群众留下不好的印象。一些基层领导囿于经费不足的窘迫和无奈,甚至发出了“向经费要警力”的呼唤。另外,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对民警防护装备的经费投入明显不足,防护装备短缺;一些单位担心枪支警械丢失和滥用,管严卡死,不方便民警取用。
4、民警自身问题多,执法权益难保障
一方面,公安队伍数量庞大,人员素质高低不一:有的敌情观念差,警惕性不高、安全意识差;还有的警务实战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差;有的滥用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特权思想严重;有的法制意识淡薄,依法执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执法权益能力弱。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训练流于形式,训战严重脱节,对新经验、新战术没有及时转化为训练内容生成战斗力,缺乏战术素养;二是法制观念差,不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甚至图一时之快,采取“合理不合法”的手段“以恶制恶”,导致执法的随意性,以至于产生执法犯法的现象;三是受“熟人社会”的影响,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从而侵害群众权益,败坏警察形象,影响警民关系;四是消极应对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甚至“马放南山,刀枪入库”,执法执勤时不佩戴任何警用装备,使袭警者有机可乘。
(三)、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重要性
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不仅关系到人民警察的自身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职责的正常履行,无论是对警察的执法权益、还是公安机关甚至国家的执法权威,都是极大的伤害、藐视和亵渎,如不及时打击处理,必将助长违法分子蔑视和挑战国家法律的反社会心理,进而人民群众所寄予希望的由人民警察来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这种愿望也将落空。这种袭警行为,真正受害的不仅是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最终受到侵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位基层民警说“很多有过被袭经历的警察事后都产生了心理阴影,执法时都畏首畏尾,不敢像以前一样生龙活虎的往前冲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杨忠民教授不止一次听到出租车司机说,你们警察连自己都保不住,我们老百姓还能指望什么呢?
残酷的斗争现实、血淋淋的案例提醒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笼罩在时时都可能被非法侵害的巨大阴影之下,如果任其滋长蔓延,不加遏制,将会引发更多危害。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切实维护警察执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二、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有效对策
为进一步做好民警执法权益保障工作,给公安民警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公安事业稳步前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立法活动,为保护警察执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国家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建立健全保障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制,解除民警正当执法的后顾之忧,消除一线民警“怕到单位闹、怕上访、怕投诉和怕媒体炒作”的“四怕”心理,让民警有力说得清,杜绝“为息事宁人而牺牲民警前途和法律尊严”的做法,让民警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放心大胆的去执法,瓦解少数抗法袭警分子的心理优势。2003年3月,曾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
单独设立这一罪名,能凸现人民警察特的殊执法身份与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实力和不法分子的震慑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保障民警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方面的内容,既有利于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可行,又有利于消除一些由于法律不完备而带来的相关争议。
(二)、加强公安机关领导管理,增强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 公安机关应努力作好民警的维权工作,尤其是一线基层的领导,要始终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结合的方针。民警是公安机关的中流砥柱,各级领导要对侵犯民警正当权益事件引起高度重视。公安机关作为警察的“娘家”,应当成为民警依赖的主要渠道,在“内强管理,外树形象”的同时,对阵对民警的恶意投诉、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要敢为民警说话,消除民警心理压力,努力调动民警公正执法、敢于执法的积极性。不要再让那些处在与犯罪分子斗争前沿的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内部再受委屈了。
(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
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各级公安机关要想从根本上减少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伤害,就必须有计划的组织学习和培训,使民警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提高法律知识、办案经验、道德素质和实战本领,不断增强现场处置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复杂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并加强研究和探索与执法对象进行有效沟通的技巧、方法。要切实增强民警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树立维权意识,切实提高对各种复杂情况的心理承受和应对能力。杜绝“以恶制恶”和“马放南山”的现象,坚持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执法水平。民警的职务行为有执法质量作保证,自然会得以“正名”,得到更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也维护了警察执法权益。
(四)、加快警察职业化建设,明确警察的职责范围
随着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矛盾比较突出,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机关看作是贯彻工作的有力保障,认为只要警察出马,一切问题就能解决。因此,无论是清理“乱摆卖”还是“计划生育”工作,都要求警察出动。这样极易造成警民关系对立,发生民警被辱骂、围攻和殴打的现象。这些都是因为警察职能泛化,才使警察大量地介入非警务活动,成为社会机器的“平衡器”和“减压阀”,做了许多超出职能范围、力所不能及的事,做得越多,问题出得越多,反而引发了群众的诸多不满。
因此,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除法定职责外,减少大量非警务工作,把警察的职责严格限定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只有人民警察的职业化程度高了,职责明确了,才能在有限的警力下把公安工作做的更好,使人民群众满意。同时也使人民警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加强公安经费保障,落实从优待警措施
切实保障公安经费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宁的重要基础条件,也是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要从根本上解决公安经费保障的问题,需要尽快建立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警务保障机制。中国警务保障的改革是推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最佳切入点之一。公安机关应加强与政府、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力争更多政策,以保证各项警务活动经费到位(尤其是警械装备和警察人员的生活待遇保障),以加强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建设,为公安事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更加良好的经费保障。将警察维权活动同优抚、优待制度结合起来,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密切警民“鱼水”关系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脚步的加快,公安机关的执法也在不断得到规范和完善。然而许多群众的法制观念与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发展还很不协调。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广大群众法制意识。还可以进行以案释法教育,有选择地宣传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群众理解执法工作,进而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执法威信。
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警察关系建设。通过开展“警营一日”、“警民零距离”、“作风评议”等活动,大力宣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争取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密切新形势下警民关系,夯实公安民警执法的群众基础,努力创造良好的执法外部环境。
(七)、成立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增强民警心理健康
健康的民警心理就是战斗力。近些年,公安民警因为心理健康问题而导致的工作失误甚至犯罪的情况逐渐增多,因此,与医治身体伤痛同样重要的心理健康治疗服务工作也应提上议事日程。作为警察职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应通过面谈咨询、热线电话、网络服务、专题讲座等多种途径和手段,为广大公安民警提供全面、系统、便捷和长期有效的心理保健服务,增强职业心理素质,预防心理疾病,缓解精神压力,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以保障民警身心健康。
2009年6月3日,河北省首个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正式揭牌。这个具有心理训练、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心理研究五大功能的服务中心,将成为民警心理健康的“加油站”。
(八)、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创造良好执法环境 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先进事迹,弘扬正气,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从而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民警的执法活动。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公开曝光,防止新闻媒体借个案进行片面宣传和人为炒作,要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公民知法守法、民警依法执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
(九)、将警察活动同科技强警结合起来,切实维护警察权益
走科技强警之路,使得民警的维权真正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就必须大力推进公安信息化进程,大力抓好科技强警战略,增强基层工作的推动力。全力抓好“金盾工程”二期建设,以建设公安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为龙头,探索建立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的“大情报系统”,并以此为突破口,继续加快公安信息化工程建设和维护,不断推动公安工作的改革创新。同时还要提高民警的科技素质,进一步解决好信息化的活水源头问题,努力使信息警务,网络警务成为基层基础工作的强大推动力。不断推进公安体制机制创新,才能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更好的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有效保障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实践探讨其正当执法权益维护途径
李英娟 公安教育
2007年第4期
【2】警察执法中的权益保护
张立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3】暴力袭警行为的分析与思考
孙希全
天津检察 2009年第2期
【4】论警察执法的安全保障——以暴力袭警现象为缘起
李焱 张建明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2期
【5】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黄印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006年04期
第6篇:女性权益
因无法辞退孕妇 竟调其当清洁工
【案例回放】2007年4月,原本担任上海某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女士请了一个月长假到国外探望丈夫。5月21日重新上班时,她得知公司一个项目宣布解散,包括她在内的总共十名员工将要离职。但这时她发现自己怀孕了,为此公司不能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就给她安排了一个清洁工的工作。负责清扫公司男、女厕所,负责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工作。这令她气愤不已:“我月薪9000元,如果签了这份合同,估计就成了‘史上最贵的清洁工’了。”
【点评】尽管杨女士原来的岗位已经撤销,但是调整岗位应当合理,特别是“三期”员工的岗位变更应当减少工作量等以使其适应这份工作。从孕妇这一特殊性来说,清扫厕所这一工作对怀孕妇女不合适。若说公司里再也找不到比清洁工更适合一个月薪9000元员工的岗
位,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预产期前遭遇除名 女工状告电子公司
【案例回放】2008年5月底,外地一电子公司职员祖女士距预产期只有一个月,因患糖尿病,她申请休息未被批准。几天后,她再次要求休两个月“无薪假”,因没有医院诊断证明,再次被拒绝。此后祖女士一直未上班,也未说明,甚至与公司失去联系。一个月后她在加拿大生下孩子。祖女士回国后得知,她在生产的前几天,已被公司除名。祖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20万元。公司称,祖女士连续旷工达3天,违反了规章制度。法庭认定,公司与祖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点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此案如发生在上海,结局可能不一样。祖女士当时距预产期只有一个月,只要到二级以上医院开具有关证明,就可向单位提出休产前假的请求,而不必申请休什么“无薪假”,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这样就没有此后的纠纷了。为享受生育保险 女编辑追讨社保
【案例回放】2011年1月,某杂志编辑李某已怀孕7个月,但从2009年8月进入这家杂志社起,单位从未给她缴过社保,“现在要生宝宝了,我是外地户口,只能通过单位缴金才能享受生育保险,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目前,区劳动监察部门已介入调解,杂志社口头承诺会结清欠款和补缴社保。
【点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等情形,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李某等人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补缴“城保”,符合规定领取条件的,可以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如李某等人不属于《通知》规定范围,而属于缴纳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范围的,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补缴综保,并按规定承担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等。
网络公司女职工未婚先孕遭解聘
【案例回放】2008年1月1日,北京一网络公司与销售人员夏某签订劳动合同。2月3日,她收到了公司的辞退信,公司辞退她的理由是没有结婚就怀孕。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点评】未婚先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怀孕至产前一直未婚,这是违反我国计划生育的行为,如果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将其列入严重违纪行为,一般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有的女工尽管怀孕时未婚,但是在产前已经补办了结婚和生育手续,这种情况下单位以未 婚先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孕期请假遭解职 法院判决须恢复
【案例回放】魏某是上海某电子设备公司职工,2008年4月22日,魏某因孕期不适,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经理:“我身体不舒服,明天请假到医院看看。”经理未回复。次日上午魏某又电话向经理请假,并说明妇幼保健院已出具建议休息一月的医疗证明单。4月24日,公司以魏某“擅自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决定自4月2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后法院判决,公司须在10日内恢复与魏小姐的劳动关系。
【点评】现代社会通信手段多样,员工特别是“三期”员工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以短信、MSN等方式请假屡见不鲜。只要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文禁止,这些请假方式就不能被认为无效。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未严格履行规定的请假手续,也可事后补交病假证明,单位动辄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但如果员工存在假造病假证明等情形,则可能构成严重违纪。“三期”女工确实构成严重违纪的,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关系。孕妇解约后反悔 要求恢复难支持
【案例回放】2008年8月16日,医药检测公司女工丽丽经诊断为怀孕。8月27日,公司与丽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丽丽办理了工作移交,亦领取了补偿金,公司开具了退工证明,后丽丽反悔。法院判决对丽丽要求与医药检测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及同期社
保费均不予支持。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尽管丽丽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已确诊怀孕,但丽丽在明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仍与医药检测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可视为她放弃处分自己的权利,该处分是丽丽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签字解约是出于重大误解,或公司有欺诈、胁迫的行为。所以劳动者在签署解除协议时下笔要慎之又慎,否则事后反悔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假孕骗续签 女工还十万
【案例回放】张女士原为一公司高级销售代表,月薪1.2万元。2008年7月,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下月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孰料两天后,张女士告诉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自己已经怀孕,并出示了诊断证明。然而近一年后,公司发现张女士根本没有怀孕,因此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孕期工资、社保等。当地法院认定延续的劳动合同无效,张女士需返还公司社保等近10万元。
【点评】张女士“怀孕”一事系造假,因此延续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无效期间,张女士向公司提供的劳动应为劳务关系,她可以领取工资,但没有相应的社保、福利待遇。
退工以后才知有孕 可否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回放】窦女士是外地某汽车4S店客服部员工,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在2008年4月底到期。但就在合同到期的前一天,窦女士发现自己已有40天身孕了。于是她第一时间打电话通知单位。哪知道单位不买账,声称终止合同通知发出时已经生效,那时窦女士没有提出来就不算。窦女士多次找单位协商都没有谈拢。无奈之下,窦女士只得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点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延续到“三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如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办理了退工手续后才发现怀孕了,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也有不同意见,但确有支持职工请求的司法判例。一种意见认为,当时劳动者同意终止合同是一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被撤销,劳动合同至少应顺延至“三期”期满。
“未婚先育”女职工不可享受产假待遇
【案例回放】2008年5月17日,某复合材料公司员工小丽在未获得婚姻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女。她请产假未获公司批准,公司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小丽经过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但非婚生育的女职工只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不能享受产假工资。
【点评】享受产假与享受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应批准。但《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计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予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 前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休完产假回公司复职,却被解除了劳动关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中瑞泰科技有限公司被判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张女士到中瑞泰公司工作。2006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后续订合同终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双方均认可张女士于2007年8月即未到公司工作。张女士称2007年8月因其怀孕双方口头协商一致为其办理停薪留职,2008年6月9日到公司上班时,中瑞泰公司以不能再为其安排岗位为由,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中瑞泰公司对此不认可,称根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张女士未到公司工作的行为已构成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07年8月自动解除。张女士称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制定于2007年1月,并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附件。
经查,中瑞泰公司为张女士上社会保险至2008年5月,中瑞泰公司称系工作失误。张女
士称其月薪为2950元,中瑞泰公司称张女士基本工资为1500元。庭审中,双方均不愿继续存续劳动关系。
张女士曾以要求中瑞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女士的全部申诉请求。张女士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4年7月张女士到中瑞泰公司工作,并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张女士称双方口头约定为其办理停薪留职,并称2008年6月9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就上述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法院无法采信。中瑞泰公司称张女士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属于自动离职行为,但其提交的员工手册制定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不能证明该份员工手册即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附件,因此,中瑞泰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的理由不足。现双方均不愿继续存续劳动关系,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中瑞泰公司应向张女士支付2004年7月至2007年7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于具体数额,因中瑞泰公司未就张女士工资标准进行举证,故法院采信张女士主张,按月薪2950元予以核算。对于张女士要求中瑞泰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对此不予支持。
当事人说
原告: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长期不上班构成离职
原告诉称:我于2004年7月就职于中瑞泰公司。2007年1月1日最后一次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1月。2007年5月间我怀孕,并于同年8月与中瑞泰公司协商一致停薪留职。中瑞泰公司一直为我上社会保险至2008年5月。2008年6月9日,我产假结束,到中瑞泰公司复职时,中瑞泰公司因公司不能再为我安排职位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现我不同意仲裁的结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瑞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800元并支付因未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1800元。被告辩称:原告自2007年7月27日起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也并未收到其任何书面通知。依照我公司与其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自动离职。我公司自2007年8月起即不再与原告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我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故一直给其上保险。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职业女性生育应有维权意识
近年来,职场女性在迈出人生重要一步——升级为母亲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与单位间的纷扰。
海淀法院对近期审理的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发出呼吁,职业女性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容践踏。依法享有产检时间、产假、哺乳时间。安女士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因为生育于2008年初休产假90天,休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由于公司没有为安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因此安女士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能报销。安女士因此与公司发生纠纷。女职工因为孕产期的工资和休假待遇与单位产生争议是涉及女职工权益类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享有90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
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女职工劳动争议特点
海淀法院在对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的一项调研时发现,涉及女职工劳动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女职工劳动案件所涉及行业广泛。既有大学、科研单位、高技术企业的高素质高学历人员,也有多年在国企从事体力劳动的普通工作人员;既有具有一技之长在新兴产业从事工作的人员,也有外地来京务工的打工妹。
二、女职工因自身素质而导致自我保护能力不一。相对而言高素质高学历的女职工因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强,故其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诉讼过程中,均能依法维权,因此胜诉率较高,也易于调解。而学历低的女性则法律意识淡薄,常常出现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超过申诉时效等状况,导致败诉。
三、基于女性特殊生理特点而产生一定纠纷。因为国家法律规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给予特殊劳动保护,而这种劳动保护常常与用人单位利益相冲突,故一些用人单位拒不为女职工报销生育费用,在孕期、哺乳期降低女职工收入,调整女职工工作职位,造成该类纠纷。
四、女职工劳动纠纷涉及争议内容广泛。女职工劳动纠纷内容广泛,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单位的开除等决定无效;业务销售提成;工资及加班费纠纷;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享受生育待遇、工伤待遇;转移或赔偿丢失档案问题。
五、女性职工情绪激动,易产生不稳定因素。基于女性的情感特点,以及在诸如解除劳动关系导致经济收入受到影响,受到与男性不平等待遇后的情绪波动等情况,诉讼中女职工更容易冲动,故而在审理中应予以慎重处理。
第7篇:实习权益
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应该享有的权益
(一)实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实习合同或协议;
(二)实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三)实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实习单位发放实习期间合理的报酬;
(五)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进行相应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实习过程中意外伤害的处理由于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按规定不能定性为工伤,只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时,实习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索赔。
二.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其原因
问题:
(1)大学生实习期间遇到意外伤害无法很好处理和要求相应赔偿;
(2)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付出与回报比例悬殊,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
(3)实习期间的大学生没有相应的劳动保障协议,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4)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随意“盘剥”,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
原因:
(1)社会就业压力加大,使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
(2)缺乏社会责任感,使用人单位不择手段降低成本;
(3)急切的求职心理,使得大学生失去了就业自主选择权;
(4)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没有明确的关于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使得实习期间的大学生无法可依;
(5)自我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弱,使得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
(6)高校管理的疏漏。大学生到单位实习是一种培训性的学习,是学校教育的一种延伸。所以,作为学校,理应承担起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而如今,由于各种原因,高校往往疏于对此方面的管理与监督,以致实习生在实习中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
三.政府、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中承担的责任
政府、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工作中应共同承担着重要的作用。政府是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监督者;学校是大学生的监护人;用人单位是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直接执行者。三者必须共同努力,携手并进才能保证大学生权益受到保护。
(一)政府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意识;
(2)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规定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
(3)加强大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二)学校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1)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
(2)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定实习计划;
(3)联系并合理安排实习单位;
(4)安排责任心强,有一定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
(5)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6)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实习单位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1)做好实习学生在单位内的管理工作;
(2)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
(3)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
(4)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5)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当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等涉及权益的问题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目前规定,实习过程中意外伤害的处理由于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按规定不能定性为工伤,只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时,实习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索赔。
四.当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等涉及权益的问题时,应如何处理。
此外,大学生实习时还应该注意:慎重选择实习单位,事先了解该单位的经
营合法性和行业信誉;在实习之前,最好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拒绝实习单位收取抵押金或扣留身份证件的无理要求等等。
(1)实习学生应该和实习单位订立劳动协议,应把工资报酬、工伤赔偿等重要权益予以明晰。
(2)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或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并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凭据,如工资条、工作服、报销单据等。
(3)当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等涉及权益的问题时,应首先向有关部门报案,并保留一切可能用得到的证据。
(4)在司法实践中,实习生损害赔偿往往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处理。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等涉及权益的问题时,应当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受害的实习生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首先,实习单位应对实习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如果实习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危险警示或安全保护等方面的义务,致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则实习单位具有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对受害学生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如果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则实习单位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有学者主张,实习大学生虽然不是实习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可以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所规定的雇主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应对实习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由于学生实习是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的一项具体内容,是学生在校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因而学校应对实习学生承担一定的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学生对实践教学,特别是对各类实习的意见和建议
1.在校学生对实践教学,特别是对各类实习的意见和建议。
(1)、提高实践课时比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许多专业的理论知识学起来枯燥无味,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果将更多的理论教学变成实践教学,则使学生学起来直观、易懂、有兴趣,可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校可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减少专业理论知识教学课时,增加专业实践课时。
(2)、丰富实践教学项目,提高实践效果
学校应根据课程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项目,在时间上做到既有随堂实践又有阶段性实践;在内容上既要以专业科目为主,也要兼顾其他相关行业。实践教学项目要与学生将来从事的工作岗位的多样化相适应,不能只满足于眼前的情形而忽视了此专业在世界上的发展格局。
(3)、完善实践考核制度,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为了使实践效果落到实处,无论校内实践还是校外实习,都要将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这样做相对完善的,是较为公平的。更要加强实践学习的出勤检查,出勤是对学生参加劳动态度的考核,同时培养学生的劳动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将来就业打好基础。我们也可以增加答辩环节,这是对学生实践过程真实性的考核,避免只采用结果确定成绩可能带来的抄袭现象,同时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
2.毕业生对实践教学,特别是对各类实习的意见和建议。
(1).建议增强教学实践基地的职前培训环节,不要把毕业生当成“农民工”、“临时工”来看待,对于优秀的同学要提高待遇条件。
(2).建议把实践教学的时间与同学们找工作、考公务员选调生的时间错开,可以适当提前到四年级上半学期及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