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殷 丽 身份证号: ***043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根据双方商定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商品房位于衡南县三塘镇朝阳路(雨母新城2号楼)607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HN2017004108。(见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房屋价格,经双方协商,该房屋售价为 元整,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为准。
三、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支付定金
元整,如乙方不符合银行贷款放款条件,乙方须在三个月(2021年 月 日前)付清剩余房款 元整,否则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支付的定金,并全力配合好甲方与开发商更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的姓名。
四、甲方负责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改姓名的事项,如果更改不成功,则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定金。
五、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要求更改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开发商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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