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实习报告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实习报告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 郭群
大二与大三间的暑假,我有幸到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为期近两个月的实践学习,在这工作期间,我被安排在侦监科做助理,在这里我一方面希望通过实践对书本上学习的法律知识有一个更为客观理性地认识,另一方面,也希望在亲身体验中去寻找自己的定位,希望毕业以后可以从事相关方面的工作。
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我所接触到的是从来没有接触过的领域,突然间才意识到法律与犯罪原来就在离我们日常生活很近的地方,甚至贯穿于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简单的活动中!有了这样的的感受,又觉得现实生活中的是非黑白竟会是如此沉重与残酷。
由于我非本专业出身,所以我所做的工作并不是直接参与案件侦查处理,我主要负责信息录入,并用计算机进行数据资料管理。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不需要了解检察院办案流程,相反的我也要运用学习的法律知识整理案件内容,跟随侦监科与公诉科的办案人员去派出所、看守所提审犯人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我觉得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模式,让法律知识深入人心,而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的书本上。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
1 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很多案例就是这样,让人很心痛,我认为,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实习期间,我看的所有卷宗都会让我深思好久,除去那些好逸恶劳不惜犯罪,还有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合同诈骗的种种罪行,给我印象比较深的还有就是一些业务员吃回扣的犯罪行为,保持好的销购关系是理所应当的,但是这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或许一些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危害到他人,但归根结底最终还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这些人的行为不符合商业竞争的规则,造成商业界的不公平竞争,已经变相的在破坏经济市场,由此我们可以吸取教训,并且日常生活中也是如此:行为的对错与否我们不仅仅从在事发的当时有没有对人产生直接的侵害,而要看事情的长远发展态势是够乐观,当你怀着侥幸的心理企图再获利一次的时候,你离犯罪就不远了。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两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在办公室作为一名检察官助理,面对犯人,从一开始的手足无措,心有不忍,到最后渐渐学会控制自己,去判断去观察他们背后的真实面。接触过很多很多的案例(出于对纪律的遵守,我不能拿来细细例讲,),一开始时是对人性的反
2 思,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然后是对社会的反思是,什么让他们变成这样,接着也会反思自己,是不是在有些人事面前也会经不住诱惑铤而走险,感慨很多。
在检察院的日子,真的要谢谢那些带我的检察官。他们教会了我很多很多东西,现实还会给我讲解一些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手法,甚至会翻出旧卷宗来,教教我分析案子。其实我实习的日子真正帮忙的成分很少,还是以学习为主,但是他们能尽心尽力的去帮助我指导我,我真的很感激,这将是我的一笔宝贵财富,也是我以后从政或者从事国家公务员工作的一个经验积累。
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做人首先要明理,我想,不管我将来留在这个领域的机会有多高,会不会有什么建树,我相信,中国人民的素质不断提高,中国的法制会更加健全,中国的社会会有更美好的明天。
环境学院 设备101班
郭群
第2篇:侦监科个人工作总结
侦监科个人工作总结
侦监科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本文为侦监科个人工作总结范文,让我们通过以下的文章来了解。
一、具体工作表现:
九里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是检察院业务科室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同级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案件;对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XX年11月26日至XX年10月25日,侦监科共计受理各类案件67件111人,其中自侦案件3件3人。经审查,共批准或决定逮捕84人,不批准逮捕13人,公安机关主动撤回3件14人,适时介入重特大案件10件15人。无错捕漏捕案件及捕后不诉案件。
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件2人,追捕犯罪嫌疑人1人。
自九里区开展基层执法评议活动以来,本人积极响应,带领全科同志通过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及“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定建设者和捍卫者”专题教育要求,针对我科工作和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科执法评议活动的实施方案,通过意见箱的形式和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广发征求了群众对我科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对于群众和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意见和问题作了分析与研究,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改进。
根据执法评议活动要求,我带领全科同志对我科在执法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执法问题进行了剖析,重点对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公正司法的素质方面及有无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和排查。
关于执法情况,我科排查到每个干警,并没有发现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情况;没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情况;没有有案不立、有报不查、有访不接情况;没有侵犯人权、刑讯逼供情况,没有非法查收、侵犯人权、刑讯逼供、漠视群众疾苦等现象。
关于执法能力建设,我科对每位干警均已建立并落实了严格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评等措施,办理的案件质量和水平均较高,所有案件均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办结。没有出现超时办案、超期羁押的现象。没有出现任何违法乱纪情况。
关于完善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情况,我科能严格按照江苏省检察院规定的办案工作流程和办理案件质量考评办法的规定办理案件,对办理的案件均进行三级审核,每个案件均能做到做到主罪主证复核,每件案件均有案件审结报告,对办理的案件的可行性、可靠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基本上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了执法的随意性,杜绝了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关于工作流程建立情况,我科均能严格按照江苏省检察院规定的办案工作流程办理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和相关证人进行讯问和询问前,均能将其权利和义务书告知其人并按规定要求其签字认可。对未成年人案件,均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今年办理的案件经照徐州市检察院考评,所有案件均为百分卷,在全市侦监部门卷宗考评中名列前茅。
对于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公正司法的素质问题,我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大力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严格按照党组设立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没有出现违反“六条禁令”的情况。
通过努力,XX年我科被徐州市检察院评为XX年度全市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先进集体,本人被评为徐州市检察机关首届“十佳”检察官。
通过基层执法评议活动,本人及科里其他同志在廉政、勤政意识,执法水平和能力、工作流程和制度建设、公正司法的素质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一切权利都是人民赋予的,要建立正确的权利观、服务观,要在工作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克服工作中存在的疲沓、懈怠心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工作流程监督和制约办案人员,通过对案件的三级审核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
综上所述,本人能够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严格按照侦查监督办案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的规定,带领全科同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办理的案件质量较好,效率较高。能够带领全科同志以公正执法为前提,以服务大局为主线,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认真履行侦查监督检察职能,为“平安九里”、“法制九里”“和谐九里”的构建努力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并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以此次执法评议活动为契机,在以后的工作中本人将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政治学习和修养,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及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九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侦监科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案件质量,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工作措施,全面履行侦查监督各项工作职责,为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基本情况
XX年1-5月份,我院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9件10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8件9人,公安机关主动立案8件9人。批准逮捕8件9人,移送起诉5件5人。向我院自侦部门建议立案1件1人,该1件1人均立案,后滁州市院已批准逮捕。
二、主要做法
(一)依法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坚持“双重”方针,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2、全面把握逮捕标准,正确执行刑事政策
XX年,我们注重改进监督方式,从打击犯罪向修复社会关系延伸,按照“四立足、四确保”(一是立足个案情况,确保制度准确适用;二是立足公正司法,确保法律依法实施;三是立足少捕慎捕,确保人权保障到位;四是立足社会效果,确保教育有力有效)工作要求,大力开展轻微刑事案件捕前促调工作,采取刑事和解方式处理案件9件9人。及时修复了因刑事发案而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立案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
立案监督总的要求是,加大力度,突出重点,提高实效。根据这一精神,我科依法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不断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立案监督工作,如我科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毕生文强奸案件中发现,毕生文涉嫌强奸证据不足,但其还有涉嫌故意杀人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
立案后及时找准侦查方向,收集和调查其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后以故意杀人提请我院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我院已批捕。
(三)规范与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1、全面实行重大案件介入制度
审查逮捕作为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往往也成为社会矛盾调处的交织点,信访矛盾缠诉的聚焦点,执法办案应对矛盾多、信访多、风险大,成为面临的一大难题,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我科注重刑事和解,将矛盾化解的视角向捕前介入延伸,将矛盾化解在案前。
2加强捕诉衔接 依法纠正漏捕
XX年1月至5月,我们共纠正漏捕13人。通过加强完善捕诉工作衔接与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地防止了漏捕现象的发生,维护了司法公正,推动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开展各项专项活动
XX年1月至5月,我科积极参加我县开展的“严打整治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我县社会秩序。积极开展巾帼志愿者送法下乡,服务三农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回访活动。在办案中将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向社区、校园延伸,拓展维权空间。还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今年3月,我院侦监科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时,发现该起案件的受害人属于未成年人,且加害人是被害人亲身父亲,现已被批准逮捕。该受害家庭经济条件确属困难,除现还被关押的加害人之外,作为监护人的母亲带着受害人三姐弟毫无谋生门路。为此,侦监部门立即向院领导做了汇报,院领导了解案情后,立即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将元救助款及时的送到被害人的监护人手中,给被害人读书提供了帮助。
三、存在问题
今年我们侦监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人少事多,一些工作疲于应付,未能深入开展。
2、对信息、调研工作重视不够,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分析不足。
对照市院考核要求,我们下一步工作思路及目标是,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意识、证据意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观,切实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做到无错捕和错不捕,力争全年无捕后不诉、无罪案件。
2、继续认真落实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联系、加强捕诉衔接,控制捕后案件轻刑率。
3、加大办理立案监督案件力度,并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批捕率、侦结率、起诉率和判刑率。
4、加强理论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3篇:侦监科个人工作总结
侦监科个人工作总结
【篇1:案件侦查工作岗位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案件侦查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绝非网络复制,欢迎下载=
【篇2:刑事侦查检验工作岗位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刑事侦查检验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绝非网络复制,欢迎下载=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
【篇3:2011年侦监工作总结】
2011年侦监工作总结
我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院侦监处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侦监工作座谈会及全市侦监工作半年总结会暨下半年侦监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和部署,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更新司法理念,努力推动我院侦监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011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5件84人,批准逮捕42件80人,不予逮捕3件4人,其中:盗窃案14件33人, 寻衅滋事5件10人, 赌博案2件4人,抢劫案1件6人,抢夺案1件1人,故意杀人案1件1人,故意伤害案6件6人,过失致人死亡案1件1人,过失致人重伤案2件2人,交通肇事2件2人,非法经营案1件1人,失火案1件1人,诈骗案4件12人,贷款诈骗1件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件1人,贩毒案1件1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1人。
我科始终坚持把提高批捕案件质量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衡量审查逮捕工作,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准确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项条件。敢于行使、善于行使不批捕权,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对确无逮捕必要的,坚决不予批捕。如今年7月1日歙县公安局报捕的孙中林,罗治平,杜云鹏等人赌博一案,我科经认真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罗治平、杜云鹏是受孙中林的指使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罗治平实施了召集参赌人员,犯罪嫌疑人杜云鹏在赌场只是负责监督抽头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犯罪嫌疑人罗治平系老年人,有胃溃疡、高血压等疾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没有逮捕必要。经过科室集体讨论后,最终对犯罪嫌疑人罗治平、杜云鹏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同时,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的优势,积极介入案件侦查,大力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的两个向前延伸。一是将侦查监督延伸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及时了解发案、立案动态,通过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从源头上严把案件质量关。二是适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引导其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批捕案件质量。三是严格控制有瑕疵、较轻的刑事案件进入批捕程序,从而有效的保证了批捕案件质量。
此外,适用刑事和解是我科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所做的一种有益探索。在批捕环节,针对一些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免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我科尝试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使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如今年2月11日歙县公安局报捕毕光明故意伤害一案,基本案情为:2009年6月5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毕光达在长陔乡长陔村深坑组红叶树自家田中垒田埂时,挑着猪粪的毕光明路过时(两人系亲兄弟)将刚垒好的田埂踩坏,两人遂为此事发生争吵并导致互殴。犯罪嫌疑人毕光明用随身携带的锄头打中毕光达的左眼,造成轻伤。案发后,毕光明的家属项银子于2011年2月9日同被害人毕光达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医药费等项40000元整并履行。被害人毕光达也以书面形式表示不愿再追究毕光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我科受理该案后,承办人经过认真仔细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工作查明双方当事人系同村亲兄弟,此案系民间纠纷直接引起,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毕光达也以书面形式要求不再追究毕光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刑事和解的条件,遂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双方矛盾,我科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我科认真组织干警通过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条款、以案释法、疑难案件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使其经常化、制度化,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努力提高侦查监督能力。2011年,我科组织科室干警集中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
及其他与侦监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20余次,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侦监队伍,为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打下坚实的侦监人才基础。
2011年我院批捕案件均未出现捕后撤案、不诉、判无罪等情况。
二、结合侦监专项调研活动,不断强化立案监督。
结合今年3月份开展的“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集中专项监督活动、5月份开展的“2010年立案监督案件复查”活动、7月份开展的“关于开展黄山市监所在押人员羁押情况专项调研活动”,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实现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的转变。主
要做到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到公安、看守所走访调查和调卷审查,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二是通过内外配合协调发现案件线索;三是通过审查批捕案件,从中发现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的案件。特别注意从另案处理、在逃、共同或团伙犯罪等方面的挖掘线索。认真做好从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三个环节上下功夫,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详细审查证供之间,供与供之间,证与证之间是否存在问题,查明有无遗漏,对案卷中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分析,对明显错、漏的就刨根究底,对反常翻案的察微析疑,以防错捕、漏捕。2011年,共调查立案监督线索30件次,立案监督12件12人。
三、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推进侦查活动监督。
2011年,我科对侦查机关(部门)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及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执行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复查,针对侦查中存在的一些证据收集不规范、不到位及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准确运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形式,监督公安机关准确、快速、严厉地打击刑事犯罪,保证了执法的严肃性。同时,积极加强与侦查机关联系,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适时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快速开展侦查活动,有利于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分析案情,准确定性定案。我科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了严格监督,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2011年,我科共提前介入疑
难、复杂案件19件次,督促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从而及时有效地打击了犯罪。
四、侦监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一)、两项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1、立案监督工作案源少,线索发现难,我院主要是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特别是对另案处理、在逃、共同或结伙犯罪等情形进行跟踪,但往往陷入“失踪比跟踪快”的局面,而且侦查机关当立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不破不立、以罚代刑、立而又撤的情况具有隐蔽性,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很难在这些问题上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对侦查行为存在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从公安报捕的案件材料中,很难发现侦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提审过程中,虽然偶尔有犯罪嫌疑人反映存在违法侦查活动,但往往因为时过境迁,而很难查证。而且大多是监督程序性问题,如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有无见证人签名、拘留24小时内未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有无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等,在实体上却很难发挥作用,此外,提前介入的范围、时机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监督手段单一,侦查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随意性较大,但检察机关在实体上发挥监督职能的可操作性低。
2、公安对建立刑事案件监督协调沟通机制长期以来不够重视,信息交流不通畅,沟通有缺陷,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难度高。
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应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情况和侦查活动是审查的源头,是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开始,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审查公安立案情况和提前介入案件,才能及时掌握刑事案件发案、破案和侦查活动情况,同时通过审查,从中发现有案不立和违法侦查活动的线索,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从而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侦查的问题。为加强和规范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建立健全信息畅 通、衔接紧密、配合默契、协调高效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公安机关对贯彻落实这一规定不够重视,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不积极,很少有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立案情况主动向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部门备案或者进行协调沟通,甚至有的以内部档案资料为借口谢绝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对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不重视、不积极造成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信息渠道严重不畅,开展立案监督工作难度大。
(二)、建议及对策。
1、加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认识。宣传应因地制宜,结合我县县情,以人民群众通俗易懂、容易理解的方式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进行,此外,还要结合县政法系统“四进四送”、市政法系统“千名干警进万家、化解矛盾促和谐”等活动进行谱法,定期和不定期宣传相结合,着力提高宣传的效果。2、建立与控申、监所、公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内部资源整合。控申、监所、公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的应移送侦监部门,特别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公诉部门应积极配合侦监部门,由侦监部门统一行使侦查监督权,理顺侦查监督权行使过程中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关系与流程,进一步确保了侦查监督权的依法行使。近年来,根据市院《黄山市检察机关自侦、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部门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试行)》的要求,我院自侦、公诉、监所等业务部门积极加强内部联系、沟通和协调,建立和完善了刑事司法相衔接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出台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联合办案、捕诉衔接及备案审查等多项制度。建立了网上衔接信息平台。这些机制和工作制度的建立,推动了案件工作的开展。
3、建立投诉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并严格执行立案程序和侦查活动中的权利告知程序。侦查机关对群众报案、举报、控告的案件是否立案应告知报案人,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侦查人员在每一次讯问时都应该明确告知被讯问人其自身权利,并记录在讯问笔录开始部分;每一次讯问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