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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皮申请书(共6篇)

作者:hwjsz2008时间:2020-07-04 下载本文

第1篇:地皮转让证明书

地皮转让证明书

篇1: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我们这要进行城镇地籍调查,未经登记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提供土地归属证明,我们属于未经登记的个人土地,请问要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可以包括哪些?因为已经居住20多年,老地契已经遗失,可以提供其他证明吗?

可以提供房产证、村委会证明等

一、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包括:出让、转让、赠与、继承、更正、异议、更名、更址、抵押、租赁、查封、预查封、用途变更、分割合并、权利证书补发或换发等

二、办理土地登记应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指模;

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具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以上材料涉及共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各自提交。

3、土地权属证明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登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使用权登记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

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

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国土所将初审合格的有关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服务窗口后,由经办人员审查提交的资料,核对原始档案,之后由测绘地籍管理股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意见和依据,交测绘地籍管理股负责人审核,材料合格的报局领导审批,再由测绘地籍管理股进行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在承诺期限内交回服务窗口通知交费、领证;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注明欠缺材料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依据,退回土地登记发证窗口。

篇2:土地权源证明书

土地权源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

房改 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住房户和原使用土地单位到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如原用地单位已不存在,住房户可和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在实际使用原单位土地的单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如果住房由居委会管理,住户可和居委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

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住房户和开

发商共同到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售房合同或单位售房证明或房产证。

如果城镇居民的工作单位或房屋开发商没有给房屋产权人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人可向工作单位或开发商提出要求。仍不办理的,可向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

申请转让变更登记时必备材料

一、个人商品套房:

办理商品套房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

4、受让方身份证

5、其他材料

二、个人独立私房用地:、协议转让形式: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受让方身份证

5、其他材料、法院裁定: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

3、受让方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其他材料、委托拍卖: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

3、受让方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其他材料

三、单位用地:、协议转让: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企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其他材料、法院裁定: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

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企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其他材料、委托拍卖: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

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企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其他材料、国有企业转让: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企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

8、其他材料、集体企业转让: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篇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资料清单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3、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

4、依法继承土地抵押权利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3)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4)由测绘部门出具的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

6、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

经核实该宗地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的,不予收件。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标准:同收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首先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对有限制信息的项目,进行退件处理。

予以受理的,对无限制信息的项目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篇2: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提供的资料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提供的资料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1、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转、受让双方的印鉴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书、任命书复印件一份;

3、转、受让双方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协议(合同、契约等)复印件一份;

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6、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7、宗地图原件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通过年检);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0、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书原件一份;

11、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认定一份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书一份。

注:以上收取的各种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1、以上11项资料必须提供;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包括红线图)复印件1份;

3、改变用途的批复、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①分割转让的,还需提供分割转让的协议及测绘资料。

②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书。篇3: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提供的资料

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提供的资料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1、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转、受让双方的印鉴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书、任命书复印件一份;

3、转、受让双方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协议(合同、契约等)复印件一份;

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6、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7、宗地图原件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通过年检);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0、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书原件一份;

11、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认定一份属于房

屋建设工程的,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书一份。

注:以上收取的各种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1、以上11项资料必须提供;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包括红线图)复印件1份;

3、改变用途的批复、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①分割转让的,还需提供分割转让的协议及测绘资料。②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书。

初始土地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土地权属证明

1、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土地的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属1982年以前用地的,其权属证明为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证明。1982年以后用地的权属证明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文件。

4、其他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五)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地籍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七)宗地图2份及界址点成果表1份。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初始土地登记时土地登记机关对经初审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

行公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竣工验收报告(只限预登记到期后换证的);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8、建设用地批准书;

9、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出让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

7、出让合同1份及出让范围宗地图2份(原件);

8、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注:新增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招标、挂牌和拍卖方式供地的提供相应成交确认书);

10、出让金缴纳凭证(市、区各一份);

11、契税交纳凭证(原件);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2篇:地皮买卖委托书

地皮买卖委托书范文

地皮买卖委托书怎么写?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吧?以下是为您整理地皮买卖委托书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国土资源部[20xx]11号令和广东省政府[20xx]79号令等有关规定,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委托乙方公开挂牌交易,并就有关事宜协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交易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惠湾国用第号;位置:;面积:平年月日止。二、委托交易方式为:。

三、委托交易底价(起叫价、标底)为元整(¥元)竟价增幅不少于元。保证金元。委托交易宗地的评估价为元整(¥元)。过户税费由承担。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交易佣金元。

五、甲方要求土地竟得人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的方式为:工作日内。

六、甲方保证该宗地没有权属争议或被查扣。地上附着物由负责清理、补偿。

七、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八、本委托书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宗地的有关权属证件、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兹授权xx-x先生全权代表新昌县合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办理受让由新昌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回收的原新和成工业园新国用(20xx)字第2000738号土地使用权事宜。如无特别指示,受托人可酌情在与上述土地受让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上签署。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盖章):xx 委托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xx年12月25日

因村村民组,有户愿意将承包田共亩流转给

种植粮食,现我们委托居民组长作为流出方与流入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每亩每年交稻谷斤。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一览表

受托人:20xx年9月30日

第3篇:地皮转让协议书

地皮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简称甲方)身份证:承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

现甲方有限公司共有建设用地二块,总使用面积共为1216平方米具体地址如下:

一、位于海丰县附城镇联河村委海富苑林场前,(青年干渠北侧)使面积1066平方米。其证号为:海府国用()第号。

二、位于海丰县附城镇联河村委海富苑小区一栋1号使用面积:150平方米。其证号为:海府国用()第号。

其四至路道按国土证书编号及示意图为准。现甲方另谋发展,愿意将该地范围内所有权属转让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及中介方多次协商,同意并签订以下协议:

该地块经双方协商后按时价人民币每平方7300元计算,人民币8876800元整成交。乙方预交给甲方购地定金人民币万元整,(元)。

一、签订协议之后天内,甲方提供该幅地的土地使用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原公司法人原人签名后为止,乙方当天交清全款。该幅地过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地块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双方自交定金起不得反悔,若有一方反悔应罚违金人民币万

元整并与中证方各一半。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证方二份,买卖自愿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中证方:

年 月日乙方:

第4篇:地皮转让协议书

地皮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地皮转

一、甲方自愿将一块地皮在板谭屯旧国道路(古谭路)永久性转让给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乙方经营,该地皮长21米,宽4.8米,东邻韦英梅,西邻马瑞吉,南邻公路,北邻韦英梅。四邻地界清楚,均无异议。

二、乙方同意一次性付清转让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本协议签订之当日以现金方式付清,甲方须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为凭。

三、甲方将该地皮的经营权永久性转让给乙方后,乙方拥有永久性使用权、经营权或转让权。日后,乙方在建设使用该地皮的当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土地申报变更登记手续,手续费及税费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成员讨论协议后签字付清补偿费即生效,从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包括甲、乙双方的子孙后代),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占或增加任何费用。

五、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则须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加两倍赔偿乙方的购地皮补偿费及一切费用;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地皮且不再退还乙方的购地皮补偿费(地皮+补偿费)。

六、乙方在建设使用该地皮当中,若有他人干扰阻拦不许建设的,甲方负责调解清楚,如果调解不了的视为甲方违约,按违约处理。

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家庭成员签字:见证人签字:年月日

第5篇:地皮转让协议书

地皮转让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解决乙方用地困难,自愿将位于

一块地皮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转让的地皮四至界限为:东临巷道,西临采老地,南临居民房,北临居民房。该地皮规格为:长

米,宽

米,总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该地皮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二、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地价款

万元整(¥

元),甲方将该地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等相关证件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地皮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地皮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均由乙方处理。

三、甲方把地皮转让给乙方后,该地皮所有权和使用权全归乙方终身享有,并可自行支配该地皮的用途(包括使用性质),甲方无权干涉,也不得反悔。该地皮如存在权属纠纷,由甲方自己负责解决。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共同遵守。转让后,如有甲方家属亲戚和本村人员干涉、闹事,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一切由甲方负法律责任。如一

1 方违约,违约方将按地皮市价的两倍给乙方进行补偿。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中间人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中间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签约日期:2

年 月 日

第6篇:地皮买卖合同

地皮买卖合同

甲 方:乙 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地 址:地 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地皮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市区,产权证第号,占地面积平方米的住宅地皮。

第二条: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地皮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元整。此地皮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元整(¥元),由于甲方此住宅地皮为国家拆迁补偿用地现无国土、规划等证件,甲方收到定金同时需无条件将此地皮的一切相关手续证件交由乙方保存并协助乙方到市公证部门办理公证乙方单方可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

3.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付款方式:购买此地皮首期楼款(已包含定金)人民币整(¥元),购买此地皮余款人民币整(¥元)

4. 买卖上述地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条: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出售的地皮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应在年月日将该地皮交付乙方。

第四条:合同变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其他约定 ____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地皮协议书(共3篇)

地皮协议书

地皮买卖合同

地皮协议书

地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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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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