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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申请书(共7篇)

作者:edo1122时间:2020-07-02 下载本文

第1篇:公告送达申请书

公告送达申请书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请求事项

请求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的起诉状、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贵院在对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时被退回,目前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其他住址或联系方式,故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被申请人进行送达。请予准予。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2篇:公告送达申请书

公告送达申请书

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诉被告_______ 纠纷一案,因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其他相关诉讼文书,故请求人民法院公告送达。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公告送达申请书范本

关于申请人XXX诉被告XXXXX一案的公告送达申请书

申请人:XXXX,,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由:向本案被告XXX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及其它诉讼文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诉被告XXXXXX一案,由于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刘浩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其它诉讼文书,现申请人申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杨园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向被告XXX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及其它诉讼文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

申请人:

年月日

第4篇:公告书之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范文

【篇1:公告送达申请】

公告送达申请

申请人:xxx,女,汉族,出生于1962年10月1日,53岁,地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请求对(2016)甬仲字第xxx号案件被申请人xxxxx公司予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xx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由贵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由于被申请人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xx号x幢x区xxx室并非被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地址,通过邮寄送达被退回。而申请人也未能查找到被申请人其他可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批准。

此致

宁波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2:送达通知书范文】

送达通知书范文

【第1篇】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

时间: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同学:

根据《_____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和《_____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第三章第七条规定,如果你对该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学院将不再受理你提出的申诉。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活动,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其权限。

特此通知。

学生签字:______ 送达人签字: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第2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 _____________:

本院执行的___________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___)___字第___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履行____书确定的义务:

(1)清偿本金___元,利息___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___元(截至___年___月___日);

(2)(诉讼费用___元(其中申请执行费___元,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___元,其他诉讼费用___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___年___月___日

【第3篇】劳动关系解除送达通知书 ________同事(工号:_______):

您自20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今(20____年____月_____日),部门调度员及主管曾先后六次打电话要求您来 公司上班,您均未来公司上班且未申请任何相关请假手续,公司人事部也曾在20____年____月_____日打电话解释并要求您来上班,但您仍未上班,此已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确定的旷工项,即未 经公司同意擅自不上班或在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者;现公司根据《管理制度》3.50条之规 定,即连续旷工三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有权追究因其旷工期间所造成之损失。现正式与 您解除劳动关系。

送达地点: 送达人(一)签字:__________

被送达人签字:_____________ 送达人(二)签字:__________

部门主管:_________________ 部门经理: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部门: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3:公告_通告范文】

公告、通告写作

一、公告 公告的种类

根据内容的不同,将公文分为两类:

1、重要事项公告内容大多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内的大事。 2、法定事项公告 适用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社会广泛告知具有规定性、权威性、约束力的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公 告

第一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3日选举胡锦涛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现予公告(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二00五年三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谭毅:

你向境外邮寄的侵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食品防伪标签一案,我关以“渝关知侵字(20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应到重庆海关法规处领取有关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二、通告

1、标题:可为完全式标题:即发文机关十事由十文种。

2、正文:正文一般由通告缘由、通告事项、通告要求三部分组成。 3、落款:写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标题中有了发文机关,此处可不写。有的通告的日期

写在标题之下。

x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 x府发[2002]74号

为了保护和改善三峡库区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含磷洗涤剂对水体的污染,根据《x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内销售含磷洗涤剂;本市企业和经

营性单位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改用无磷洗涤剂。

二、本通告所称无磷洗涤剂,是指织物洗涤剂、、、三、在本市销售的无磷洗涤剂,必须在其产品包装的显著的位置标注“无磷”字

样;未按规定标注的,视为含磷洗涤剂。

四、禁止本市广告经营者在本市辖区内发布含磷洗涤剂的广告,新闻媒体不得承

接发布含磷洗涤剂的广告。

五、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对洗涤剂市场事实监督管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职责,依据《x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予以处罚。x市人民政府(印)

二00五年x月x日

无锡市户外广告及设施专项整治公告

house.wst.cn 时间:2008-11-21 10:04:34 人气:864 我要评论

为整顿市容秩序,美化城市空间,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进一步深化对全市主要道路、重点地区户外广告及设施专项整治,根据《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户外广告及设施专项整治的通告》(锡政通[2008]6号)精神,决定进一步深化对全市主要道路、重点地区户外广告及设施开展专项整治,现将第一批整治范围公告

如下。

请下列户外广告及设施的责任人(单位),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按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处以罚款并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单位)承担;未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责任人(单位)应尽快到户外广告及设施所在地的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对无人认领的户外广告及设施,将在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六十日后,以无主广告予以拆除处理。

特此公告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8年11月20日

关于开展市区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07-07 稿件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调整:大 中 小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 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

镇城管〔2009〕53号

关于开展市区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城市快出形象,消除视觉污染,美化城市空间,提高城市品位,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市区核心区域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长江路、东吴路、梦溪路、运河路、中山西路、中山北路闭合圈范围内所有主干道两侧。

二、整治时间:

2009年5月20日至12月31日。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拆除下列户外广告(含设施):

1.擅自设置的; 2.许可证期满的; 3.临街建筑二层以上设置的店牌广告;

4.严重破损的;

5.设施严重锈蚀的,存有安全隐患的; 6.其它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二)组织对中山东路、中山西路、中山北路、长江路道路两侧临街店招店牌整治出新;(三)对城市建城区内市场化运作项目(包括道路、广场)所有户外广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治。凡符合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设置由设置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许可手续;凡不符合专项规划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并从自2009年6月1日起纳入统一管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整治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责任人(单位),应迅速按照本通告的规定,组织自查、整改和拆除。在接到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自觉接受调查处理。对拒不接受调查处理和整改的,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置,直至强制拆

除。五、临街建筑设置的店招店牌应严格落实一店一招的规定,门楼原则上不得外挑。确需外挑的店招店牌须在申办许可时注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设置,并做到底边平、左右齐。凡 不符合规定或未按照要求进行出新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 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

第5篇:法院公告送达判决书

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诉你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6篇:邮寄送达申请书

邮寄送达申请书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申请邮寄方式送达你局发放的行政审批许可证照及文书等相关资料,收件地址为:。

我(单位)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我(单位)承担上述材料邮寄递送的全部费用,因邮寄件产生的任何问题我(单位)将自行与邮寄公司协商解决;

(二)我(单位)不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以及法院预警企业、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预警企业等限制情况。

(三)若在后续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缺漏件、错件及审核无法通过的情况,我(单位)承诺及时配合登记机关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待审核完毕后再行邮寄相关行政审批许可证照及文书。

我(单位)承诺以上事项真实有效,如因以上信息填写有误导致行政审批证照及文书无法送达或延误送达,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邮寄送达收件人默认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第7篇:劳动仲裁通知书公告送达

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

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那么,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仲裁调解书应当采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及风险告知书

当您准备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时,请仔细阅读本材料,以便您了解仲裁活动中的相关规定,方便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提出仲裁申请。

二、仲裁委受理哪些案件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以下争议案件: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仲裁委申诉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的管辖:

1、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六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

2、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六区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

3、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城六区,而是位于远近郊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二)人事争议的管辖:

1、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为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在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辖区,而聘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上述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

2、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在除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暂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

四、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当事人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携带有关材料,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

定决定是否发给您申请书(空白)。当事人应按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一)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应当携带的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单位为多个单位的,按照被申请人单位数量增加申请书副本)。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等材料及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授权委托书(具体要求见“

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的权利义务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7、证据材料(具体要求见“

五、关于证据”)。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关于证据

(一)举证责任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人事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更、终止、解除、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对证据 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仲裁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收件人和签收日期。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的,由仲裁委指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一方承担。

4、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或限时举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四)补充证据

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时间内提交;逾期补充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庭应当安排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仲裁庭不安排质证。但仲裁庭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仲裁庭视案情需要,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七)证人证言篇3:解除劳动关系送达通知书

解除劳动关系送达通知书

郭文涛同志:

因 个人辞职 原因,我公司于 2012 年8月31日与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请您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附:

1、员工在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期间社会保险缴付情况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支付 零 个月经济补偿金。

3、公司地址:大学中路94号(二楼202房间) 联系人:黄瑜莉 联系电话:0371—68962623

4、本通知书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与派遣单位各执一份。

本人签字 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2012年8月31日篇4: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4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35号令)的规定管辖劳动争议。另外,市仲裁委员会还应负责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劳动争议。

(二)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登记或虽在三区外注册,但坐落在三区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三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由坐落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移送时应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同时将案件有关材料一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制发仲裁决定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区、县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异议的,由市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在答辩期满前提出管辖异议。经核实管辖异议属实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除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的争议外,还应受理时效内的下列劳动争议:

1、职工死亡前遗留医药费发生的劳动争议;

2、履行内退、下岗协议中有关生活费约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3.因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发生的劳动争议; 4.因用人单位拖延或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手续发生的劳动争议; 5.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当事人撤诉后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该劳动争议案件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六)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并且劳动合同中未就住房公积金事项有明确约定的; 2.持股职工因分红问题发生的争议 3.因购房款发生的争议;

4.因集中供热采暖补贴费发生的争议; 5.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人民法院正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或者对实体内容已做出调解、裁定或判决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七)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跨省市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以本市的法规、规章或政策作为处理依据。

(八)超过申诉时效的案件,当事人仍坚持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如果被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时效问题不提出抗辩,仲裁庭可以进行实体审理。如果被申请人提出抗辩并经核实超过时效,以及仲裁庭认为超出时效的,仲裁庭可以采取决定书方式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九)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一方法定代表人逃匿,被申请人不出庭应诉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做出缺席裁决。

(十)劳动争议当事人扰乱仲裁庭秩序,致使仲裁庭无法正常审理案件的,申请人经劝告无效,可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扰乱仲裁庭秩序经劝告无效的,可缺席判决。

(十一)当事人未经仲裁庭许可,无正当理由在开庭30分钟后未到庭,视为缺席。

(十二)在集体争议审理过程中,部分申请人申请撤诉的,应按撤诉处理。其余申请人符合集体争议受理条件的,仍按集体争议处理;不符合集体争议受理条件的,按个人劳动争议分别处理。

(十三)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复印件经仲裁委员会审核与原件相符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十四)先行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在立案、答辩、开庭等程序上予以简化。

(十五)用人单位送达处理职工的书面决定,应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署名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省级报刊公告送达。自发公告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能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四、其他问题

(十六)被判刑的劳动者,因办理退休手续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在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刑满释放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由其档案存放部门或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十七)因用人单位原因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八)职工工伤住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用人单位无规定的,可参照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执行。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过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可参照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进行裁决。(十九)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证实职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内做出。(二十)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劳动

争议仲裁的依据。

(二十一)本意见自2009年3月6日起开始实施,2014年3月6日废止。同时,《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

(三)〉的通知》(津劳仲[1998]347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

(四)〉的通知》(津劳办[2000]142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

(五)〉的通知》(津劳办[2002]42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

(六)〉的通知》(津劳办[2003]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

(七)〉的通知》(津劳办[2006]115号)停止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六日篇5:案例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送达职工本人无效 案例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送达职工本人无效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隆安编者按: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且无故旷工,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起很普通的劳动事件,却由于公司在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时不够规范,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无效而败诉。

案件回放

职工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48岁的张强自1994年7月受雇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加油站。2004年,该加油站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并安置了加油站的全部职工。双方于2007年12月16日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12月15日。2008年5月加油站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张强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便要求张强向有关检查部门说明情况。但张强拒绝接受调查,并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与单位失去联系。公司认为,张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2008年6月,公司对其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张贴在公司加油站的墙上。但是张强却以未收到书面通知为由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职工说法

未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庭上,该公司提出,因公司怀疑张强有违纪行为,要求其协助调查,但其却不辞而别,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通知了职工本人。而张强称,是单位告知其暂时不用上班了,并没有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2008年6月5日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并将公告张贴在加油站墙上。但其没有证据表明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本人。

劳动仲裁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送达本人无效

涿州市劳动仲裁委认为 张强于2004年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07年12月16日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因此工作年限应从2004年算起,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同时,该公司以职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没有将书面通知送达本人,只张贴了公告,程序不合法。根据《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视为无效。

最后,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张强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

公告送达申请书

公告送达申请书9篇

请假申请书(共7篇)

申请书卫生(共7篇)

求学申请书(共7篇)

《求学申请书(共7篇).docx》
求学申请书(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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