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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申请书

作者:roberyang时间:2021-08-22 下载本文

第1篇:企业征地申请书

企业征地申请书范文

【篇1:企业征地申请书范文】

企业征地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松树岗组共40位村民。代表人:黄应贵,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邮编:513100申请事项:监督国务院复核在2008年12月19日作出的国复[2008]178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改正违宪和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事实有严重的、明显的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如不改正,则会致使广东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违法城镇扩张,会严重破坏

保护耕地的法律正确实施,严重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征收涉案地块是“作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发展经济的需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事实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1、申请人在我们集体所有的耕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蔬菜等满足我们生活所需的同时向社会供应的粮食、蔬菜:首先我们吃的粮食、蔬菜就在此地种植,另我们当地农民每天都向当地居民销售蔬菜,圩日向当地居民销售大米或玉米或花生油。我们自己的土地,我们自己的土地是农业用地,此地一直都是农业用地,都是我们吃的食物出产地和当地居民食物的供应地。农业是国家建设,粮食、蔬菜生产更符合当地的需要。世上没有这样的道理:农民从事农业是非为公共利益,而将农业用地变为工业用地就是公共利益。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不能扭曲的。

2、涉案耕地东紧靠山,西临小北江河,是一条宽才几百米、南北是较平的狭长地块。如果是作为工业用地,则会改变当地的生态平衡,会造成灾害:涉案的山根三组的水田是一个低洼地,旁边有一条山洪排泄冲。作为工业用地,两边高的土地会被挖掉填平低洼地,山洪水排泄也会被改变,届时每年春夏山洪瀑发就会冲毁农田、冲走泥土等自然灾害!

3、退一步,就算作了工厂,优先招本村组的村民做工,也是本末倒置。首先,工厂的技术、管理的岗位根本不会招用本村民,就算招本村村民根本也没此素质担任。第二,村民到工厂做工只能做几百元/月的岗位,这岗位随时面临被辞退,因为工厂有独立的劳动用工权。第三、村民们不用到工厂做工,在自己的地种菜,种经济作物、粮食比入厂做工收入更强!第四、建厂也是一个小厂,根本上对阳山县的经济发展起不了作用,反而危害阳山县当

地的居民特别是当地农民。

4、涉案耕地旁边有我们村2004年花了30多万建成的新暗浪陂小学。当地政府为了避免日后建成鞋厂的污染危害在学校读书的孩子,竟在2007年8月份违反《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的规定,将此小学撤销,让本村的300多名小孩步行数公里或近十公里外的学校读书。本村家长根本没时间专职送孩子上学、没钱让孩子坐车上学。不但上学的孩子天天面临危险,而且严重地加重我们农民的负担。

社会通说:学校肯定是公共利益。但征地却将学校撤走,让位建鞋厂,此行为就是明显的非为公共利益征地。

5、此征地行为实质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来剥夺农民的最后的最大的财富。首先,地方政府以低价征收,转手高价卖给开发商。第二,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后:①自己搞实业营利。②或利用土地升值,增值再转手卖给出价更高的土地购买者。他们的行为是商业行为,国务院却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来剥夺农民的最后的最大的财富的行为认定合法。国务院的裁决行为已违反《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但要明白,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农民是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

依法有权反对这样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依工业用地来认定公共利益,将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来养活自己、向社会供应粮食、蔬菜当作非公共利益,明显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农业生产是国家经济建设组成部分,国务院将农业生产当作非经济建设,将农业生产认定为非公共利益,明显是错误的认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相结合才是经济发展的真正含义。国务院既没有厘清公共利益行为,也没有法律授权解释和认定公共利益,就凭一句说话认定工业用地,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是公共利益,就认定广东省政府征地合法是个常识的错

误。二、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批复《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的征收程序合法是严重的错误行为,明显适用法律不当。阳山县人民政府报批前有以下违法行为, 国务院却违法认定

其合法 :

1、2007年4月、5月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法院共同滥用职权迫害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人、阳山县人民法院预备法官黄应贵来达到阳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征收暗浪陂村山根三组耕地的行为,是报批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在2007年4月、5月上旬,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利用权力干预,并和阳山县人民法院合作非法停止阳山县人民法院预备法官黄应贵的工作,停发他的工资,威逼、迫害他辞职的方式来威逼,加压他在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一家人和他本人

即本案的申请人之一,要同意阳山县人民政府未批先动工占用农田,进而威逼他家所在的村组同意阳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征收本村民小组集体的农田,不用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城镇府)、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村委(以下简称暗浪陂村委)三方组成的工作组在阳山县府报批广东省政府审批前,在2007年3月就谣言形式口头对其他组说有一老板要征暗浪陂村新塘的农田建鞋厂(即山根三组的农田),叫不要买谷种、玉米种播种。但没有对山根三组的农民说,村民们不知什么回事。然而,在2007年4月、5月、6月、7月期间该工作组不断派人恐吓、威胁、强迫山根三组村民签字同意他们征地,恐吓、威胁、强迫村民。阳山县府、阳城镇府和暗浪陂村委在不得到申请人(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才在2007年12月13日公告此批文,用此批文征收未经村民(申请人)同意,未经与村民协商达成协议的农田。阳山县府在上报省政府批准前,就发生以上威胁,强逼征收土地的行为,这种野蛮、霸道的行为令到村民们(申请人)的不服,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留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更是报批程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3、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单方面就认定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5月4日发布了征地预公告,2007年7月10日发布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明显错误,明显违法。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发布过;在2008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以及2008年9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时,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出示过在暗浪陂村发布过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据。国务院在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发布过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替阳山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发布过,是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更是虚假的行为。

5、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在2007年9月16日召开的征

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听证会合法有效是严重的错误,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

①、在听证会召开之前,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申请发布过听证通知书(阳国土资听字

[2007]第6号),该局也提不出发布过听证通知书的证据。

②、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已查明暗浪陂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恩代暗浪陂村的村民代表王志明和张扬在听证笔录签名的事实,竟然也认定听证会合法有效。这是不

合法理、不合常理的。

③、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召开听证会是错误的,是适用法律不当。阳山县人民政府没依法召开听证会,2007年9月16日召开的听

证会是无效的听证会。

⑴、在2008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主持质证会上,申请人指出蔡金、张扬、王志明(王玉明)没有参加听证会,也没有签名。省政府即时要求阳山县府下午叫他们三人来,而下午阳山县府竟违反不叫蔡金、张扬、王志明(王玉明)来,即可证明听证会上的签名存在虚假。之前他们也向申请人承认没有参加听证会,也没有签名。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已查明暗浪陂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恩代暗浪陂村的村民代表王志明和张扬在听证笔录

签名的事实。

⑵、此听证会上,广东省国土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听证机构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2007年9月16日前30天向暗浪陂村及各村小组、农户书面告知听证会的事项的证据材料,没有提供证明推选听证代表的听证代表书的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在2007年9月16日前10天发送听证会材料的证据,没有提供听证申请书的证据。依据《国

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此听证会是虚假无效的听证会。

国务院竟然自己作虚假认定,自己违反自己的规定。

6、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未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行为合法是明显的违法认定。国务院自己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法。“本案中,阳山县人民政府上报征地材料前,没有将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程序上已严重违法,但国务院竟认定不违法。这实质是国务院向我们农民显示国务

院的规定是欺骗农民。

三、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本案争议地为建设留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有权批准征收”是错误,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是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涉案农

田是基本农田,省级政府无权批准征收。

1、广东省政府的征收决定“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地资(建)字[2007]563号)”的耕地有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新村村民小组的农田70.6005亩是基本农田。证据见2002年6月阳山县人民政府在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现水口镇已撤并到阳城镇)立了序号为823039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牌,该牌向社会公布了范村村的农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该牌内容为:

基本农田保护区

序号:823039

座落: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

面积:5691.8亩,其中水田3011.0亩

东至:高峰镇 西 至:小北江

责任人:莫志育(镇)陈景平(村)

举报电话:7681169(镇)7681150(村)

阳山县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 说明:水口镇已撤并到阳城镇,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即现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广东省政府所征收的范村村新村村民小组的农田是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组成部分,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广东省政府无权审批征收;而国务院认为广东省政府越权征收的行为合法是严重的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认定广东省政府有权批

准征收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

2、广东省政府的征收决定“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地资(建)字[2007]563号)”的申请人现耕种耕地(即被征地)一直以来都是稻田、玉米田等耕地,被征地是具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是产量稳定,质量优良的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是基本农田。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来否定这片农田为基本农田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被征地是具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是产量稳定,质量优良的耕地,一直以来都是稻田、玉米田等耕地,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此,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依法律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来认定广东省政府有权批准征收是适用法律不当。这片农田是申请人的保命田,申请人吃的饭靠这片农田种的粮食,征收农田即征收农民的命!判处一个人死刑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征收几百人的保命田省政府批准就可以,这在法理

上是讲不通的!

四、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未超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也不存在单个项目折分审批的现象是错误的,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少批多占也是错误的。广东省政府变相越权审批、阳山县人民政府少批多占是明显的违法。

【篇2:企业征地申请报告】

篇1:韩胖子公司征地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

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

河南省韩胖子食品有限公司在周口市黄淮市场,主要经营肉类熟 食品加工和冷鲜肉批零销售等业务,现申请征用流通生产加工厂用地,扩建一个食品加工厂,本着保护环境,珍惜土地的原则,我们尽可能缩小土地使用面积,并在此郑重承诺,一旦土地使用权批复下来,我们将严格遵守土地批复的使用面积,绝不越界扩占,而且保证切实保护好周围的生态环境,待工程完工后,负责恢复工程建设中不得不暂时毁损的生态植被。在工厂开工生产后,坚决按照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到上级规定的各项环保标准,绝不破坏周围环境。

公司简介:我公司韩胖子熟食加工销售成立于1990年,后经国

家工商部门注册“河南省韩胖子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肉类熟食加工和冷鲜肉储藏、连锁配送、批零销售,公司现有熟食加盟连锁店178家,日营业额20万,冷鲜肉代理国家大型企业,华英集团、六和集团、禾丰集团等9家鸡鸭宰杀分割、冷冻加工厂为该厂豫东地区的销售总代理商,年流量达15000吨,产生经济流量达1亿3千万。现将我们的产业发展思路简述如下:

第一,申请征用50亩地,总投资1.26亿元,第一期建立一个年生产量达到2万吨的熟食生产加工车间,预计车间总投入2200万,第二期两幢职工宿舍楼,预计投入600万,第三期建一个年流量3万吨的冷藏肉产品储存仓库,预计冷库总投资4200万。第四期建设一个现代化办公楼,投入资金1000万,主要功能用于全国熟食连锁配

送和周边两省的冷冻肉食配送、批零销售。实行工厂+商户+用户的对

接方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公司投产后年购销流量3.2亿元,可

安排360人就业,创利税百万元以上。

第二,搞好肉食熟制品的产业开发,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利用自

有的地方名吃专业技术,走名吃+基地+农户的模式,形成产业链条。

实现三方共赢。

第三,充分发挥产品特色的延伸和辐射作用,与民族文化,历史

文化,人文社会资源相结合,跟随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做出地方品牌

和地方名吃。

第四,将全国大型品牌引入、贯通于黄淮市场,成为产销对接的纽带和集散地。形成强有力的产业链条,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以上就是我们发展特色产业的思路,并且已经通过有关方面专家 的论证、指导和改进,一致认为具备了扩大建设的条件。因此恳请有

关领导研究我们的申请,尽快批复同意我们的土地征用申请!以便实

现我们早日为当地的经济快速发展做出贡献的愿望!

河南省韩胖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韩磊

2012年3月9号

河南省韩胖子食品有限公司

申 请 日 期 : 2012 年 03 月 13 日

河南省韩胖子食品篇2:企业征地申请书范文

企业征地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松树岗组共40位村民。代表人:黄应贵,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邮编:513100申请事项:监督

国务院复核在2008年12月19日作出的国复[2008]178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改正违宪和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事实有严重的、明显的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如不改正,则会致使广东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违法城镇扩张,会严重破坏 保护耕地的法律正确实施,严重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征收涉案地块是“作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发展经济的需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事实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1、申请人在我们集体所有的耕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蔬菜等满足我们生活所需的同时向社会供应的粮食、蔬菜:首先我们吃的粮食、蔬菜就在此地种植,另我们当地农民每天都向当地居民销售蔬菜,圩日向当地居民销售大米或玉米或花生油。我们自己的土地,我们自己的土地是农业用地,此地一直都是农业用地,都是我们吃的食物出产地和当地居民食物的供应地。农业是国家建设,粮食、蔬菜生产更符合当地的需要。世上没有这样的道理:农民从事农业是非为公共利益,而将农业用地变为工业用地就是公共利益。这是一个简单的 常识,不能扭曲的。2、涉案耕地东紧靠山,西临小北江河,是一条宽才几百米、南北是较平的狭长地块。如果是作为工业用地,则会改变当地的生态平衡,会造成灾害:涉案的山根三组的水田是一个低洼地,旁边有一条山洪排泄冲。作为工业用地,两边高的土地会被挖掉填平低洼地,山洪水排泄也会被改变,届时每年春夏山洪瀑发就会冲毁农田、冲走泥土等自然灾害!

3、退一步,就算作了工厂,优先招本村组的村民做工,也是本末倒置。首先,工厂的技术、管理的岗位根本不会招用本村民,就算招本村村民根本也没此素质担任。第二,村民到工厂做工只能做几百元/月的岗位,这岗位随时面临被辞退,因为工厂有独立的劳动用工权。第三、村民们不用到工厂做工,在自己的地种菜,种经济作物、粮食比入厂做工收入更强!第四、建厂也是一个小厂,根本上对阳山县的经济发展起不了作用,反而危害阳山县当

地的居民特别是当地农民。4、涉案耕地旁边有我们村2004年花了30多万建成的新暗浪陂小学。当地政府为了避免日后建成鞋厂的污染危害在学校读书的孩子,竟在2007年8月份违反《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的规定,将此小学撤销,让本村的300多名小孩步行数公里或近十公里外的学校读书。本村家长根本没时间专职送孩子上学、没钱让孩子坐车上学。不但上学的孩子天天面临危险,而且严重地加重我们农民的负担。

社会通说:学校肯定是公共利益。但征地却将学校撤走,让位建鞋厂,此行为就是明显 的非为公共利益征地。

5、此征地行为实质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来剥夺农民的最后的最大的财富。首先,地方政府以低价征收,转手高价卖给开发商。第二,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后:①自己搞实业营利。②或利用土地升值,增值再转手卖给出价更高的土地购买者。他们的行为是商业行为,国务院却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来剥夺农民的最后的最大的财富的行为认定合法。国务院的裁决行为已违反《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但要明白,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农民是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

依法有权反对这样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依工业用地来认定公共利益,将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来养活自己、向社会供应粮食、蔬菜当作非公共利益,明显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农业生产是国家经济建设组成部分,国务院将农业生产当作非经济建设,将农业生产认定为非公共利益,明显是错误的认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相结合才是经济发展的真正含义。国务院既没有厘清公共利益行为,也没有法律授权解释和认定公共利益,就凭一句说话认定工业用地,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是公共利益,就认定广东省政府征地合法是个常识的错 误。

二、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批复《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的征收程序合法是严重的错误行为,明显适用法律不当。阳山县人民政府报批前有以下违法行为, 国务院却违法认定 其合法 :

1、2007年4月、5月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法院共同滥用职权迫害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人、阳山县人民法院预备法官黄应贵来达到阳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征收暗浪陂村山根三组耕地的行为,是报批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在2007年4月、5月上旬,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利用权力干预,并和阳山县人民法院合作非法停止阳山县人民法院预备法官黄应贵的工作,停发他的工资,威逼、迫害他辞职的方式来威逼,加压他在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一家人和他本人即本案的申请人之一,要同意阳山县人民政府未批先动工占用农田,进而威逼他家所在的村组同意阳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征收本村民小组集体的农田,不用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城镇府)、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村委(以下简称暗浪陂村委)三方组成的工作组在阳山县府报批广东省政府审批前,在2007年3月就谣言形式口头对其他组说有一老板要征暗浪陂村新塘的农田建鞋厂(即山根三组的农田),叫不要买谷种、玉米种播种。但没有对山根三组的农民说,村民们不知什么回事。然而,在2007年4月、5月、6月、7月期间该工作组不断派人恐吓、威胁、强迫山根三组村民签字同意他们征地,恐吓、威胁、强迫村民。阳山县府、阳城镇府和暗浪陂村委在不得到申请人(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才在2007年12月13日公告此批文,用此批文征收未经村民(申请人)同意,未经与村民协商达成协议的农田。阳山县府在上报省政府批准前,就发生以上威胁,强逼征收土地的行为,这种野蛮、霸道的行为令到村民们(申请人)的不服,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留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更是报批程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3、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单方面就认定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5月4日发布了征地预公告,2007年7月10日发布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明显错误,明显违法。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发布过;在2008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以及2008年9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时,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出示过在暗浪陂村发布过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据。国务院在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发布过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替阳山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发布过,是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的规定,更是虚假的行为。

5、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在2007年9月16日召开的征 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听证会合法有效是严重的错误,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

①、在听证会召开之前,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申请发布过听证通知书(阳国土资听字

[2007]第6号),该局也提不出发布过听证通知书的证据。

③、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召开听证会是错误的,是适用法律不当。阳山县人民政府没依法召开听证会,2007年9月16日召开的听 证会是无效的听证会。⑴、在2008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主持质证会上,申请人指出蔡金、张扬、王志明(王玉明)没有参加听证会,也没有签名。省政府即时要求阳山县府下午叫他们三人来,而下午阳山县府竟违反不叫蔡金、张扬、王志明(王玉明)来,即可证明听证会上的签名存在虚假。之前他们也向申请人承认没有参加听证会,也没有签名。国务院在国复

[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已查明暗浪陂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恩代暗浪陂村的村民代表王志明和张扬在听证笔录

签名的事实。

⑵、此听证会上,广东省国土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听证机构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2007年9月16日前30天向暗浪陂村及各村小组、农户书面告知听证会的事项的证据材料,没有提供证明推选听证代表的听证代表书的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在2007年9月16日前10天发送听证会材料的证据,没有提供听证申请书的证据。依据《国 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此听证会是虚假无效的听证会。

国务院竟然自己作虚假认定,自己违反自己的规定。

6、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未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行为合法是明显的违法认定。国务院自己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法。“本案中,阳山县人民政府上报征地材料前,没有将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程序上已严重违法,但国务院竟认定不违法。这实质是国务院向我们农民显示国务 院的规定是欺骗农民。

三、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本案争议地为建设留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有权批准征收”是错误,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是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涉案农 田是基本农田,省级政府无权批准征收。

1、广东省政府的征收决定“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地资(建)字[2007]563号)”的耕地有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新村村民小组的农田70.6005亩是基本农田。证据见2002年6月阳山县人民政府在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现水口镇已撤并到阳城镇)立了序号为823039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牌,该牌向社会公布了范村村的 农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该牌内容为:

基本农田保护区

序号:823039座落: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

面积:5691.8亩,其中水田3011.0亩

东至:高峰镇 西 至:小北江

责任人:莫志育(镇)陈景平(村)

举报电话:7681169(镇)7681150(村)

阳山县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

说明:水口镇已撤并到阳城镇,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即现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广东省政府所征收的范村村新村村民小组的农田是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组成部分,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广东省政府无权审批征收;而国务院认为广东省政府越权征收的行为合法是严重的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认定广东省政府有权批

准征收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

2、广东省政府的征收决定“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地资(建)字[2007]563号)”的申请人现耕种耕地(即被征地)一直以来都是稻田、玉米田等耕地,被征地是具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是产量稳定,质量优良的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是基本农田。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来否定这片农田为基本农田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被征地是具有

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是产量稳定,质量优良的耕地,一直以来都是稻田、玉米田等耕地,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此,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依法律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来认定广东省政府有权批准征收是适用法律不当。这片农田是申请人的保命田,申请人吃的饭靠这片农田种的粮食,征收农田即征收农民的命!判处一个人死刑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征收几百人的保命田省政府批准就可以,这在法理 上是讲不通的!

四、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未超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也不存在单个项目折分审批的现象是错误的,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少批多占也是错误 的。广东省政府变相越权审批、阳山县人民政府少批多占是明显的违法。篇3:征用土地的申请报告

某某有限公司

关于某某扩建项目征用土地的申 请 报 告

ⅹⅹ政府、各位领导:

某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3日,主营业务为ⅹⅹ的生产和销售,年产ⅹⅹ。公司一直以来完全依靠占用ⅹⅹⅹⅹ仅有的ⅹⅹ平米厂房用于生产。该厂房最多容纳老式生产设备ⅹⅹ台,由于面积狭小,难以增加设备,扩大生产,严重制约了我公司发展。ⅹⅹ产品的用途十分广泛,主要用户是ⅹⅹ。近几年来,中国ⅹⅹ行业蓬勃发展,直接促进了ⅹⅹ市场的繁荣,市场需求持续旺盛。

据行业协会统计,2001年,中国ⅹⅹ总产量为ⅹⅹ,直接耗用ⅹⅹ;2002年,中国ⅹⅹ产量达3ⅹⅹ,耗用ⅹⅹ,同比增长ⅹ%;2003年,??.。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ⅹⅹ市场需求依然强劲,市场规模巨大,销售前景十分看好。在ⅹⅹ工业突飞猛进的促动下,中国ⅹⅹ工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几乎每隔3—4年就有一个生产的飞跃。中国已成为全世界第一生产大国。从长远的观点看,ⅹⅹ行业在全球领先的地位会越来越强。那就意味着ⅹⅹ的需求越来越大。

一直以来,我公司有稳定的客户,合作比较愉快,由于场地狭小,我们不能满足他们加大ⅹⅹ生产供应量的要求。本月ⅹⅹ号,我公司又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国际ⅹⅹ展销会,又有多家ⅹⅹ厂与我们取得联系,对我公司的ⅹⅹ产品非常满意,表现出非常浓厚的购买意愿,并强烈要求与我们签订长期供应合同,但我公司没有场地扩大生产,难以满足。

另外,由于场地面积限制,我公司一直未能建设ⅹⅹ的后处理生产线,这对我公司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第一,ⅹⅹ未经后处理不能销售,必须经过后处理后才能推向市场;第二,销售不及时,当我们把ⅹⅹ送到上海后处理厂家时,有时排不上单,难以及时送到ⅹⅹ厂家;第三,影响销售价格,当ⅹⅹ价格大幅上扬时,后处理厂家订单大增,处理滞后,造成处理后的ⅹⅹ不能在价格最高点时出手;第四,大大增加了物流费用。由此可见,建设ⅹⅹ的后处理生产线也是势在必行。

镇政府、各位领导,为扩大生产,为抢占先机,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为创造更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带动更多农民就业,为合理布局本地产业,为了给本地政府创造更多的税收。我公司特向政府申请工业用地100亩,用于ⅹⅹ扩建项目。

我公司拟筹资ⅹⅹ亿元人民币,一期投资ⅹⅹ千万元人民币,建成两座标准化厂房、一条ⅹⅹ后处理生产线和厂区内的道路;二期投资7000千万元人民币,建成现代化的高效的ⅹⅹ生产基地,全部设备采用最先进的ⅹⅹ设备,共计采购装配ⅹⅹ台;三期投资约ⅹⅹ万元人民币,建成员工生活区和办公区,同时完成厂区绿化。该项目投产后,一年内确保税收达到ⅹⅹ万,如未能完成,本公司将不得享受政府一切土地返还政策;三年内我ⅹⅹ有限公司年产ⅹⅹ达ⅹⅹ,年产值超ⅹⅹ亿元人民币;此后每年可

【篇3:土地用地申请报告范文】

土地用地申请报告范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正文(样式)

(文号)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 3.地形现状图(原件加盖公章); 4.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辅助资料。

(申请单位盖章)xx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经 批准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路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 ,面积 m2。于 年 月 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xx国用2005字第 号)。为保护购房户的合法权益,明晰产权,特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许可证。附:1、共用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xx国土资[2006]25号

关于xx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请立项的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6]70号)的指示精神,现将我县xx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项目实施后,将基本实现土地平整、格田成方、沟渠相通、道路通达、林带成网,实现项目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专此报告。xx国土资源局

2009年9月11日

宜春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经 批准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路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 ,面积 m2。于 年 月 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宜春国用2005字第 号)。为保护购房户的合法权益,明晰产权,特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许可证。

附:1、共用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泗国土资[2006]25号

关于泗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

申请立项的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70号)的指示精神,现将我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项目实施后,将基本实现土地平整、格田成方、沟渠相通、道路通达、林带成网,实现项目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专此报告。

泗县财政局 泗县国土资源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养猪场建设用地申请书 1、用地申请;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 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材料和评审意见; 6、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7、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涉及林地的);

8、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补充耕地方案或说明材料,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

10、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材料; 11、经批准的社保方案及相关材料; 12、土地预存款缴费凭据; 13、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

注:上述材料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不涉及的可以不提供。可以先写一份简单的用地申请(即本申请的前半部分)向国土资源局咨询,由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再根据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引入外资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基础建设,现依法申请生产用地8000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第2篇:企业征地申请书

企业征地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松树岗组共40位村民。

代表人:黄应贵,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邮编:513100

申请事项:监督国务院复核在2008年12月19日作出的国复[2008]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改正违宪和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事实有严重的、明显的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如不改正,则会致使广东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违法城镇扩张,会严重破坏保护耕地的法律正确实施,严重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征收涉案地块是“作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发展经济的需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事实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1、申请人在我们集体所有的耕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蔬菜等满足我们生活所需的同时向社会供应的粮食、蔬菜:首先我们吃的粮食、蔬菜就在此地种植,另我们当地农民每天都向当地居民销售蔬菜,圩日向当地居民销售大米或玉米或花生油。我们自己的土地,我们自己的土地是农业用地,此地一直都是农业用地,都是我们吃的食物出产地和当地居民食物的供应地。农业是国家建设,粮食、蔬菜生产更符合当地的需要。世上没有这样的道理:农民从事农业是非为公共利益,而将农业用地变为工业用地就是公共利益。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不能扭曲的。

2、涉案耕地东紧靠山,西临小北江河,是一条宽才几百米、南北是较平的狭长地块。如果是作为工业用地,则会改变当地的生态平衡,会造成灾害:涉案的山根三组的水田是一个低洼地,旁边有一条山洪排泄冲。作为工业用地,两边高的土地会被挖掉填平低洼地,山洪水排泄也会被改变,届时每年春夏山洪瀑发就会冲毁农田、冲走泥土等自然灾害!

3、退一步,就算作了工厂,优先招本村组的村民做工,也是本末倒置。首先,工厂的技术、管理的岗位根本不会招用本村民,就算招本村村民根本也没此素质担任。第二,村民到工厂做工只能做几百元/月的岗位,这岗位随时面临被辞退,因为工厂有独立的劳动用工权。第三、村民们不用到工厂做工,在自己的地种菜,种经济作物、粮食比入厂做工收入更强!第四、建厂也是一个小厂,根本上对阳山县的经济发展起不了作用,反而危害阳山县当

地的居民特别是当地农民。

4、涉案耕地旁边有我们村2004年花了30多万建成的新暗浪陂小学。当地政府为了避免日后建成鞋厂的污染危害在学校读书的孩子,竟在2007年8月份违反《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的规定,将此小学撤销,让本村的300多名小孩步行数公里或近十公里外的学校读书。本村家长根本没时间专职送孩子上学、没钱让孩子坐车上学。不但上学的孩子天天面临危险,而且严重地加重我们农民的负担。

社会通说:学校肯定是公共利益。但征地却将学校撤走,让位建鞋厂,此行为就是明显的非为公共利益征地。

5、此征地行为实质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来剥夺农民的最后的最大的财富。首先,地方政府以低价征收,转手高价卖给开发商。第二,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后:①自己搞实业营利。②或利用土地升值,增值再转手卖给出价更高的土地购买者。他们的行为是商业行为,国务院却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来剥夺农民的最后的最大的财富的行为认定合法。国务院的裁决行为已违反《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但要明白,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农民是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

依法有权反对这样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依工业用地来认定公共利益,将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来养活自己、向社会供应粮食、蔬菜当作非公共利益,明显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农业生产是国家经济建设组成部分,国务院将农业生产当作非经济建设,将农业生产认定为非公共利益,明显是错误的认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相结合才是经济发展的真正含义。国务院既没有厘清公共利益行为,也没有法律授权解释和认定公共利益,就凭一句说话认定工业用地,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是公共利益,就认定广东省政府征地合法是个常识的错

误。

二、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批复《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的征收程序合法是严重的错误行为,明显适用法律不当。阳山县人民政府报批前有以下违法行为, 国务院却违法认定

其合法 :

1、2007年4月、5月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法院共同滥用职权迫害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人、阳山县人民法院预备法官黄应贵来达到阳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征收暗浪陂村山根三组耕地的行为,是报批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

在2007年4月、5月上旬,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利用权力干预,并和阳山县人民法院合作非法停止阳山县人民法院预备法官黄应贵的工作,停发他的工资,威逼、迫害他辞职的方式来威逼,加压他在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一家人和他本人即本案的申请人之一,要同意阳山县人民政府未批先动工占用农田,进而威逼他家所在的村组同意阳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征收本村民小组集体的农田,不用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城镇府)、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村委(以下简称暗浪陂村委)三方组成的工作组在阳山县府报批广东省政府审批前,在2007年3月就谣言形式口头对其他组说有一老板要征暗浪陂村新塘的农田建鞋厂(即山根三组的农田),叫不要买谷种、玉米种播种。但没有对山根三组的农民说,村民们不知什么回事。然而,在2007年4月、5月、6月、7月期间该工作组不断派人恐吓、威胁、强迫山根三组村民签字同意他们征地,恐吓、威胁、强迫村民。阳山县府、阳城镇府和暗浪陂村委在不得到申请人(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才在2007年12月13日公告此批文,用此批文征收未经村民(申请人)同意,未经与村民协商达成协议的农田。阳山县府在上报省政府批准前,就发生以上威胁,强逼征收土地的行为,这种野蛮、霸道的行为令到村民们(申请人)的不服,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留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更是报批程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3、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单方面就认定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5月4日发布了征地预公告,2007年7月10日发布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明显错误,明显违法。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发布过;在2008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以及2008年9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时,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出示过在暗浪陂村发布过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据。国务院在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发布过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替阳山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发布过,是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更是虚假的行为。

5、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在2007年9月16日召开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听证会合法有效是严重的错误,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

①、在听证会召开之前,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申请发布过听证通知书(阳国土资听字[2007]第6号),该局也提不出发布过听证通知书的证据。

②、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已查明暗浪陂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恩代暗浪陂村的村民代表王志明和张扬在听证笔录签名的事实,竟然也认定听证会合法有效。这是不

合法理、不合常理的。

③、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召开听证会是错误的,是适用法律不当。阳山县人民政府没依法召开听证会,2007年9月16日召开的听

证会是无效的听证会。

⑴、在2008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主持质证会上,申请人指出蔡金、张扬、王志明(王玉明)没有参加听证会,也没有签名。省政府即时要求阳山县府下午叫他们三人来,而下午阳山县府竟违反不叫蔡金、张扬、王志明(王玉明)来,即可证明听证会上的签名存在虚假。之前他们也向申请人承认没有参加听证会,也没有签名。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已查明暗浪陂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恩代暗浪陂村的村民代表王志明和张扬在听证笔录

签名的事实。

⑵、此听证会上,广东省国土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听证机构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2007年9月16日前30天向暗浪陂村及各村小组、农户书面告知听证会的事项的证据材料,没有提供证明推选听证代表的听证代表书的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在2007年9月16日前10天发送听证会材料的证据,没有提供听证申请书的证据。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此听证会是虚假无效的听证会。

国务院竟然自己作虚假认定,自己违反自己的规定。

6、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未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行为合法是明显的违法认定。国务院自己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法。“本案中,阳山县人民政府上报征地材料前,没有将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程序上已严重违法,但国务院竟认定不违法。这实质是国务院向我们农民显示国务

院的规定是欺骗农民。

三、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本案争议地为建设留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有权批准征收”是错误,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是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涉案农

田是基本农田,省级政府无权批准征收。

1、广东省政府的征收决定“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地资(建)字[2007]563号)”的耕地有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新村村民小组的农田70.6005亩是基本农田。证据见2002年6月阳山县人民政府在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现水口镇已撤并到阳城镇)立了序号为823039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牌,该牌向社会公布了范村村的农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该牌内容为:

基本农田保护区

序号:823039

座落: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

面积:5691.8亩,其中水田3011.0亩

东至:高峰镇 西 至:小北江

责任人:莫志育(镇)陈景平(村)

举报电话:7681169(镇)7681150(村)

阳山县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

说明:水口镇已撤并到阳城镇,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即现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

广东省政府所征收的范村村新村村民小组的农田是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组成部分,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广东省政府无权审批征收;而国务院认为广东省政府越权征收的行为合法是严重的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认定广东省政府有权批

准征收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

2、广东省政府的征收决定“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地资(建)字[2007]563号)”的申请人现耕种耕地(即被征地)一直以来都是稻田、玉米田等耕地,被征地是具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是产量稳定,质量优良的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是基本农田。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来否定这片农田为基本农田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被征地是具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是产量稳定,质量优良的耕地,一直以来都是稻田、玉米田等耕地,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此,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依法律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来认定广东省政府有权批准征收是适用法律不当。这片农田是申请人的保命田,申请人吃的饭靠这片农田种的粮食,征收农田即征收农民的命!判处一个人死刑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征收几百人的保命田省政府批准就可以,这在法理

上是讲不通的!

四、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未超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也不存在单个项目折分审批的现象是错误的,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少批多占也是错误的。广东省政府变相越权审批、阳山县人民政府少批多占是明显的违法。

1、广东省政府用分割,分批次变相违法行为越权审批。广东省政府2007年12月9日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文征收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和阳城镇范村7.7067公顷集体耕地,和广东省政府2007年11月15日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45号文批准征收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35.0467公顷耕,两处共征收42.753公顷耕地。而此两处耕地是相连在一起的耕地,这两次批复实际上用分割,分批次来避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的规定”。因此,广东省政府2007年12月9日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文变相违法,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未超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也不存在单个项目折分审批的现象是错误的!

2、广东省政府批复的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批文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耕地面积在报批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以少征多:报批材料写征收115.6亩耕地,但从征地红线图和阳山县人民政府[2007]85号文《阳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范围是征收600亩左右耕地。

报批材料《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

①《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水田9.6亩、旱地2亩、田坎1.1亩、农田水利2.4亩,共15.1亩。但从征地红线图和阳山县人民政府[2007]85号文《阳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暗浪陂村山根三组被征用的耕地有70多亩耕地。

②《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松树岗组:旱地4.8亩、田坎0.1亩,共4.9亩。但从阳山县人民政府[2007]85号文《阳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暗浪陂村松树岗组被征用的耕地有近100

亩的耕地。

③《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其他5个村组同样有存在以少征多的耕地有近300亩。

④《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新村组同样有存在以少征多的耕地有近100亩。

广东省政府批准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批文的征收土地决定事实存在着利用红线图征地600多亩、报批115.6亩耕地虚假事实。根据《土地管理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328号)第(2)项规定,广东省政府是越权批准征地,阳山县人民政府利用红线图来少报面积多占地构成虚假事实。依法,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广东省政府未超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也不存在单个项目折分审批的现象是错误的,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少批多占也是错误的。

五、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阳山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承诺合法,是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阳山县人民政府在报批前,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已经违反《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成员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市县政府在上报农地征用方案时,必须同时书面上报“被征地农民社情况的说明材料”该材料包括:征用前告知,听证程序等材料,程序是报批的必备要件。”的规定。《物权法》已在2007年10月1日实施,国土资源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4月28日颁发实施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法律、法规都规定须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才可以批准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而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竟然作出过渡期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此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是无效的。阳山县人民政府只是公告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而社会保障费用一分钱都不落实。另外,《物权法》规定是明确要给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用土地补偿费以外的钱来作社会保障,而阳山县人民政府是用给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来作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这根本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因此阳山县人民政府在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批文报批前,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却被国务院认定合法,是适用法律不当。

六、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补充耕地已落实是错误的。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批文批复同意的补充耕地方案中的补充耕地是存在虚假补充耕地。补充耕地方案称此征收土地的补充耕地在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上坪村、青莲镇屋村在2004年已开垦,但在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上坪村,青莲镇屋村在2004年到现在是没有开垦新的耕地,所耕的是原来的耕地。补充耕地方案是一个不存在新耕地的方案,所谓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的函》(粤国土资验函[2005]34号)和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补充耕地指标的函》(阳国土资函[2007]7号)的文件是没有事实的行政行为。

七、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的证据:阳山县阳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阳山县城区总体规划图是合法是错误的。从报批开始到现在,阳山县人民政府都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阳山县阳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阳山县城区总体规划。这两个规划图是为了

圈地而作,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八、阳山县人民政府联合阳山县人民法院在报批前严禁预备法官黄应贵讲法律,并派警车派人到黄应贵家中恐吓,威胁等违法的行为,国务院竟然避开不认定,公开默认阳山县人民政府迫害阳山县人民法院干警的行为合法。国务院错误的裁决行为不改正,那以后在阳山县乃至全国都不会有人讲法律,依法治国将会毁于一旦!危险啊!

综上所述,国务院作出的国复[2008]178号行政复议裁决书中认定事实有严重错误,适当法律严重不当,并有违宪、违法的行为。国务院如不改正,则会造成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不能正确实施,则会造成农民认为国务院保护耕地是假的,则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监督国务院复核此案,监督国务院依法正确作出不侵犯

农民合法权益的裁决!望监督所请!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代表:

2009年2月16日

第3篇: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书

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电话:。

被申请人: 人民政府,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贵政府公开对B市XXXX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A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申请理由:

因为B市XXXX项目建设(下统称涉案项目)的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列入该项目涉及的拆迁范围内。由于涉及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享有充分地知情权,有权知悉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我们能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从而更好地配合合法征地、拆迁事宜的进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26条之规定,特申请贵政府公开对上述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A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此 致

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各一份;

市C区D镇拆迁工作办公室通知一份。

第4篇:征地拆迁协调申请书

征地拆迁协调申请书

申请人: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四家公司由长沙市汽车工业总公司与圭塘村签署租赁协议)长沙市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华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君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对长沙市雨花区圭塘村被征用土地面积121.8165亩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4756.35平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协调。事实与理由

基本事实:2002年,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为繁荣区域经济,参加港交会,实施系列优惠政策,决定对外招商引入知名汽车4S店,重点打造万家丽中路的“汽车走廊”项目。

2002年年底,以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华洋世纪、鹏驰汽车、裕丰汽车等四家著名汽车销售公司,在雨花区政府的招商政策感召下,与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总共租用圭塘村约80亩地,用于汽车4S店项目招商建设,租期20年(2003年至2023年止),雨花区人民政府圭塘办事处对租赁协议进行了签证。

其中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租用28.5亩,前五年价格为每亩18000元,合计年租金约为50余万元,第6至10年租金涨为21000元/亩;华洋世纪租用17.34亩,每亩价格2.18万元,第6至10年租金涨为每亩2.48万元;长沙鹏驰汽车销售公司租用18亩,为18000元/亩;湖南裕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用15亩,租金为18000元/年(后裕丰被湖南君临汽车贸易公司收购)。

四家公司与圭塘村签订的租赁合同都约定,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甲方(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对该宗土地具有合法的产权及对外出租权,并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甲方承诺并保证承租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全权归乙方实施项目开发、引进及招商建设工作。甲方还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废除或提前中止协议(除乙方6个月不缴纳租金)。

合同签订后,2003年4月18日,为感谢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圭塘街道办事处在经营环境方面所做的努力,经华洋世纪等四家公司协商一致,向圭塘办事处赠送了风神蓝鸟2.0 L04款旗舰版轿车一辆(价值20万左右)。

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租用28.5亩地后主要建成了三个4S店,即星众、帅众和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星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湖南湘江涂料有限公司控股,前两家店因经营不善,在2005年转租给湖南长丰集团(现在的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帅众公司也在2005年转租给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理五菱汽车)。

2010年,在6家4S店苦心经营下,万家丽路“汽车走廊”市场刚刚开始成熟,效益也正逐步上升,但却没想到,雨花区政府为了满足某房地产开发商的要求,居然完全不顾当初的招商承诺和6家4S店投资上亿、尚在合同经营期限内,将6家4S店列入征地拆迁范围。2010年8月16日,雨花区政府第一次公示称,将对万家丽路“汽车走廊”进行拆迁,其中华洋世纪等6家4S店就在拆迁范围内。8月20日区政府又以张贴公告,拍完照片就走人的方式进行了第二次公告,而后圭塘办事处才有人员通知4S店有关人员:“申请人进行4次公告后,将强行拆除6家4S店。”

9月10日,区政府召开6家汽车4S店总经理与区政府信访局、政府办、国土局等见面会。会议中有关领导表示,对汽车4S店前期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但是4S店建筑容积率小,要在申请人的租赁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意为房地产建筑容积率大,政府见效快,受益大)。

而在针对六家4S店提出的,本次征收前并向相关权利人发预征通知、未征求权利的意见,也并未组织听证,实际上该宗土地在2008年就已经预征,2009年通过省政府审批,但区政府及圭塘村委会从未将有关情况告知6家4S店,直到2010年8月16日才知道有征收一事,六家4S店中的华洋世纪一汽大众店和东风雪铁龙店在2010年上半年花800多万装修和改建店面。

2010年9月20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下达第四次公告,并限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在2010年9月30日前实施拆迁腾地,否则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认为:

第一,雨花区政府这次土地征收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作为该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和雨花区政府招商引资的对象,理应对该片土地的权属变更情况得到及时通知,并能参与相应的听证程序发表意见。然而该宗土地在征收之初,雨花区人民政府完全不顾该宗土地已与申请人签订20年合作协议的基本事实,未与申请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沟通,于2008年开始预征,2009年11月10日通过长沙市政府征收报批,2009年12月21日通过了省政府的审批,严重违反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关于征地补偿程序的规定,既没有给作为权利相关人的申请人发布预征地通知,也没有组织听证,更没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申请人直至2010年8月份才得知此消息,并被告知近日将对申请人的店面进行拆迁,时间之仓促、事发之突然令申请人大感震惊之余又措手不及,无法使自己的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反映。

第二,雨花区政府作为此次土地征收的立项主体,违背了雨花区政府在招商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严重失信于民。

申请人在雨花区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下,同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委会签订为期20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方租用的土地所建成的经营项目在正常使用期间,仅可因不可抗力或市级以上政府对土地重新规划才能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补偿。该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申请人对雨花区政府在该片区域开展的招商引资政策的信任和响应,因此合同的期限长达20年之久。项目建成之初,申请人对该地区的发展前景充满了希望并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认为该区域的经济在雨花区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将得到持续而稳定的发展。然而合同仅仅履行了不到一半的时间,雨花区政府就开始着手实施对该片土地征收,作为房地产开发之用,完全违背了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的真实意愿。雨花区政府既是该宗土地招商的鉴证人,又是该宗土地的征收人,这显然是完全失信于社会的行为,一旦拆迁,给申请人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8亿元,还其中不包括历年来市场培育所投入的广告营销活动和经营前期亏损等费用近5000万元和区域品牌无形资产的损毁,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极大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严重破坏了长沙招商引资形象,对长沙最近入选的“国际形象最佳城市”是一种抹黑。

第三,六家4S店不属于违章建筑,2009年度没有年审是由于土地被预征,圭塘村依照雨花区政府的安排不给申请人出具相关年审手续而“被违章”的。

1、申请人与圭塘村签订的20年土地租赁合同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也是合法有效的。当时雨花区政府为了表明招商引资的诚意,政府的派出机构圭塘街道办事处还在该土地租赁合同上进行了鉴证和盖章。

2、6家汽车4S店,在2003年都经过了雨花区政府、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审批和立项,并办理了报建手续和年审。但2009年申请人再次申请年审时,是由于土地出租方圭塘村村委会以不愿意缴纳年审费用名义,拒绝给申请人盖章造成的,事实上是,预征地时间是2008年就开始了,所以2009年度,在雨花区政府的授意下,圭塘村委会才没有给申请人出具年审手续,造成6家汽车4S店两年不年审后即成为所谓“被违章建筑”。

综上,申请人6家4S店于2003年起先后由雨花区政府招商引资在圭塘村建店发展,由于汽车4S店建店投入大、回收时间长,故在签订租地协议时均确定了二十年的租地时限,再加上建店初期圭塘村地处偏僻、市场培育期较长,大部分4S店前期亏损严重,经过多年努力,逐步进入投资盈利回报期。作为雨花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参与者和有功之臣,申请人理应受到扶持和优待。申请人在发展过程中,历尽艰辛,好不容易形成了现有规模和品牌效应,其经营的汽车品牌和拥有的客户资源更是雨花区区域经济的巨大财富。一旦拆迁,势必造成数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代理品牌业务资源的毁损,给申请人6家汽车4S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6家公司将面临长期亏损或破产关闭的局面。如果雨花区政府不顾申请人的意愿和合法权益,强行进行店面拆迁,将造成近700名员工失业,给所涉及的家庭生存、生活带来巨大影响,给社会带来极不稳定的因素。申请人依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申请人强烈要求执行原租赁合同,不同意拆迁。或者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之规定,对申请人由于拆迁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合理地给予6家汽车4S店搬迁时间,并依照信赖保护原则提供新经营场地,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长沙市国土局雨花分局

申请人:长沙市汽车工业总公司(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华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君临汽

征地协议书

征地承诺书

征地实施方案

征地讲话稿

征地岗位职责

《征地岗位职责.docx》
征地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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