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裁定复议申请书
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裁定书称被申请人):邓柏福
邮寄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远志新外滩2栋18号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裁定书称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祁阳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
请求事项:
1、撤销(2017)湘1121民初243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承担错误行为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湖南祁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湘1121民初2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冻结申请人邓柏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申请人对该裁定不服,现依提出申请复议:
一、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违反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申请人2004年成立湖北武汉惠能化学原料有限公司,主营:乳化柴油、石油添加剂,由于技术的缺陷,生产的柴油达不到欧Ⅲ排放标准,导致几百万的经济亏损,随后飘泊在世界里的日子这里就不说了。申请人一直以知足、知不足、不知足,作为人生航程的“校正仪”,几年中先后申请取得了多项发明专利,同时,结识全国10几个省的中医医师,学得一身优异的中医技术,如胃溃疡穿孔、颈腰椎病、男性阳痿早泄、男性死精子与奇形精子的不育症等,达到了用药小,疗效短,治愈率高之目标,总之,申请人为了弥补亏损,没昼没夜寻求在科研工作中。
申请人自2013年回到了本市,金融投资公司工作了一年,2014年加入了永州市中草医药研究会,从事中草医药研究开发工作,这是一家民间组织机构,工作是没有工资的,只是靠发出名片、做义诊传播信息,从而让患者找来治病得点工资,平均一个月不足1000元,妻子主要照看两个3岁和4岁小孩,时有靠网上发布信息一个月赚几百元,可说申请人时有家里拿不出100元钱,几年来,一家4口就这样艰苦度过。
另、说说申请人的“资产”,别人社会上有的东西全都有,申请人除了有几个小孩,2台电脑和2部不到1000元的手机,其他什么都没有了,还欠下了银行、亲朋好友近100万元债款,不说了,眼泪是五行学说“泪、汗、涎、涕、唾”五行归属的重要一行,还要留着它保护眼睛看世界,留着它开发技术还货款。
综上串述,说明了申请人没有心存借钱不还的意图,没有停用电话及其他正常通讯,没有好逸恶劳,更没有违法乱纪,只是没有偿还能力,然而,法院在执法过程中,(1)《民事诉状书》副本、传唤传票、《民事裁定书》没有实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2)予以冻结银行账户没有立即通知申请人;(3)没有考虑保留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须品;(4)予以冻结申请人账户仅有2700元,不至于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
法院藐视法律,未保持中立公证的立场,裁定予以冻结申请人银行账户,其行为偏离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观,违反了《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的行为,申请人认为有假公济私的嫌疑。
二、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缺乏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对申请人的诉状,正文内容仅80字,无任何证据材料与附件,被申请人称“2015年4月11日,被告邓柏福在原祁阳县茅竹信用社贷款本金2万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偿还贷款本息,请法院依法判处”。法院就因被申请人诉讼的80个字,裁定予以冻结申请人银行账户,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欠款是祁阳县茅竹信用社,被申请人是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企业相关的关系证明;(2)申请人欠款时间为2005年,无偿还能力已成众所周知,欠款是否作坏账处理或依存,被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欠款证据;(3)被申请人称,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申请人拒绝偿还,证据理由是什么?,同理申请人1996年就已到深圳,假设复议申请书只写一句“被申请人事实不清,申请人没有借用祁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货款,请法院依法判处”,依现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法院应如何判处呢?
三、法院裁定有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是一名合法的社会公民,是一名不计名利的科研工作者,因为被申请人的恶意诉讼被冻结银行存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声誉,被予以冻结的2700元,本是用于交第4季度房租费1700元左右(包括水电费),因不能按期支付房租,耐着面子求情于房东。申请人10月24日找到法院,得到的是“民事诉状、民事裁决书、传票”,还要付出是10月27日到法院合议庭复议,时间、差费,算大点3000元,算小点也要上1000元,具体多少由法院判定。
综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2017)湘1121民初243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并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证据(电话清单)一份3页
第2篇: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篇1: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复议人(申请人)唐丽元,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
申请执行人袁清忠,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5组4号。
被执行人陈辉广,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山执异字 复议申请人:年 月 日
第3篇: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复议人(申请人)唐丽元,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
申请执行人袁清忠,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5组4号。
被执行人陈辉广,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9)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 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陈辉广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2月28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
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12月26日、27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2011)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2011年7月7日至8月8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7月12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衡山县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衡阳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五、拍卖机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一致,协议不成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而不是唯一确定正旺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才由执行法院确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对外发布公告,至于范围及媒体方式不清楚;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
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4篇: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3篇
(1435字)
申 请 人 西安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友谊东路x号,企业性质 新加坡独资,电话xx;
法定代表人 林xx,职务 董事长。
被申请人 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尚德路68号(虚假),实际地址 南关正街泛美大厦xx室,企业性质有限公司,电话 xx;
法定代表人 杨xx,电话 xx。
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XX)新法执字第xxx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一.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支付令已经生效。
1.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
2.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
3.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
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XX)新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
二.债务人执行中称其名称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
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
第三,债务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已采取欺骗手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xx,经执行法官询问杨xx,其称自己是农民,从未参与债务人经营,也未接管债务人一文一纸,更不知道本案的情况。显然债务人是在蔑视法律有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净化西安的投资环境,敬请贵院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XX)新法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西安xx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亚林
(519字)
复议人(被执行人):彭汉铭,男,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
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物业,住柳州市柳江路北一巷18号。
被执行人(复议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红阳路云岭区111号。
被执行人:覃少华,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灯台区水南路84号金桃园1栋1单元201室。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XX)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特申请异议,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 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位于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的房产是复议人生活所必需最后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产,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其合法居住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恳请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5篇: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一:不服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号
委托代理人:高岳松 本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铸仁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XX年11月5日,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执字第150-1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解除被执行人江西易思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杰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内的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的查封的决定,依法提出异议,南昌中院在举行听证之后于11月7日制发(20XX)洪中执异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异议,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驳回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其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易思杰公司应于20XX年8月31号支付最后一笔40万元给申请人,而易思杰公司自己在听证会上当庭承认其最后一笔40万元是20XX年10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帐户,可见易思杰公司已明显违约。为此,异议人于20XX年9月2日7日22日三次向南昌中院执行局送交恢复原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现驳回裁定对易思杰公司明显违约的事实不予认定,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其二、驳回裁定书认定,“易思杰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义务和申请人出具工程款不足部分国家正式发票的义务,应为同时履行的对等义务”与事实不符,是在回避易思杰公司逾期支付的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曲解,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其三、根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易思杰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决内容执行。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未按协议付款后不仅没有义务向其出具发票,而且有权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的内容。申请人也按约行使了要求恢复原判决执行权利。所以,驳回裁定认定申请人未同时履行出具发票义务是错误的。
二、驳回裁定驳回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解除查封异议的理由是认定:“申请人履行没有与易思杰公司付款同时出具发票的义务”,不仅是无视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对付款期限的明确约定,而且无视易思杰公司的最后一笔付款已明显逾期违约的事实,是强加于人的径行裁判,还具有以执代审之嫌。所以驳回申请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认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是《民诉法》为切实保障生效判决内容的实现和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没有按期偿付拖欠款项的情况下,当然不能同意解除对易思杰公司在建厂房的查封。对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异议于法有据,现南昌中院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驳回申请人的异议,是明显偏向于易思杰公司,同时也是在放纵或助长不守诚信的逾期违约的行为,所以,申请人不能接受,现向贵院申请对驳回裁定予以复议,撤销南昌中院的错误裁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人: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5日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二: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1435字)
申 请 人 西安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友谊东路x号,企业性质 新加坡独资,电话xx;
法定代表人 林xx,职务 董事长。
被申请人 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尚德路68号(虚假),实际地址 南关正街泛美大厦xx室,企业性质有限公司,电话 xx;
法定代表人 杨xx,电话 xx。
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法执字第xxx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一.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支付令已经生效。
1.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
2.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
3.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
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2004)新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
二.债务人执行中称其名称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
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
第三,债务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已采取欺骗手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xx,经执行法官询问杨xx,其称自己是农民,从未参与债务人经营,也未接管债务人一文一纸,更不知道本案的情况。显然债务人是在蔑视法律有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净化西安的投资环境,敬请贵院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法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西安xx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亚林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三: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519字)
复议人(被执行人):彭汉铭,男,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
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物业,住柳州市柳江路北一巷18号。
被执行人(复议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红阳路云岭区111号。
被执行人:覃少华,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灯台区水南路84号金桃园1栋1单元201室。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特申请异议,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 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位于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的房产是复议人生活所必需最后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产,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其合法居住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恳请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6篇: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1.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文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者
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包
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凡是在起诉以前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是诉前保全;在诉
讼过程申请保全的是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的条件是: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
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极大损害的;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提出申请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案件必须
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使
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程序是:①申请。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申请。
②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
讼保全如果是情况紧急的,也应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
执行。③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④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
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未起诉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有:①要求写明保全的理由,即为什么保
全;②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有可能拒绝保全请求;③要求
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否则法院无法执行。
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等)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同上)
被申请人所属(写明船籍和船名),因┈(写明请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请人损失(写明损失的实况)。现被申请人的船舶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附件:(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明)
申请人:
年月日
海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同上)
被申请人所属(写明事情的起因)·····
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人民币担保。
如申请人的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海事法院
附:附件名称和份数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7篇: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大连市金州区
街道
采石场 地址:金州区亮甲店街道旭升村
被申请人: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变更(2008)吴占民一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解除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账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在大连市工商局金州分局依法注册的经营主体,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现听闻因被申请人与吴江市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而将申请人银行账号予以冻结,令申请人万分震惊。
据申请人了解,吴江市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系在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
。该企业目前仍然依法存在,也未受到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我国的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申请人根本不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被申请人要求冻结申请人银行账号的行为也是错误的。目前,由于法院的2723号民事裁定,已经使申请人的账号无法正常使用。如不能及时予以纠正,将给申请人经营上带来更大的麻烦,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08)吴占民一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做出变更裁定,解除申请人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号,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苏州吴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章):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第8篇: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
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地址:XXXX
联系方式:XXXX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X月X日下发了XXXX号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即只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贵院的此种做法是不当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反了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公司年月申请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