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书(全文)
XX区税务局:
公司为上海李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8日,公司企业所得税目前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我公司现有员工10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特此申请!
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4/5/16
第2篇: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1、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帐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2、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
比如:你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30%: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40-10)*25%=12.5万元;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4%*25%=7.5万元;两者相差5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4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30%的原因。
3、如果你们财务核算制度不键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肯定是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如果你们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建议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帐征收(可以少缴税),否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你们有利。
4.查帐征收也称“查帐计征”或“自报查帐”。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若有办理ETS,那可直接扣款,无需再跑银行)。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帐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5.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6.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3篇:查证征收与核定征收
一:概念及优缺点 1.查账征收
概念:查帐征收也称“查帐计征”或“自报查帐”。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帐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优点:以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结果准确,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旺淡季节盈亏不均的矛盾。这种征收方法的特点是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数额为基础,进行税收调整作为计税依据,税负合理,体现着“所得多者多征,少者少征,无所得不征”的原则。缺点:投入的核算工作量较大 2.核定征收 概念:即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主要计算方法是以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额。对帐册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优点: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税款缴纳也比较简单,每期按照核定税额缴纳税款,一般不会再进行查账检查。对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便征收管理起着积极的作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核定征收比率,税收比较稳定。对企业来讲,企业可以不必参加汇算清缴,减少查账的费用和麻烦;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有可能会从中取得额外收益;但是对效益差的企业有可能会带来额外损失。
缺点:是以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不论企业盈亏如何,—律按月征,年终也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它也有缺陷,特别与查帐征收方式相比较,在具体到户的税收负担上可能不均衡,只能是基本合理或接近合理。3,两者的区别最大方面在于:查帐征收企业能够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税和应缴税款;而核定征收企业帐簿核算不清,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或成本,只能按照收入或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应缴税款.二:方法选择
1.对帐册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盈亏,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税务报表资料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对帐册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2.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在公司没利润的情况下,当然是查账好
3.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采用查账征收税款的方式,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项目);
2、查资金流入是否与销售额相比是否正常,有无已收款未确认收入的情况,从而稽查是否有无偷漏税情况。
3、2。查应纳税情况,是否有少报,少交税款的情况。
4、3。查库存账,根据期初金额+本期购入金额-本期出库金额=期未金额的关系式,查看是否少报漏收入,以逃税的情况。
5、总的来说,税局查账都是与税收有关的。
第4篇: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
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状况,特别是帐务会计建立健全的状况所采取的两种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
所谓核定征收,就是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核查和评定的税收征管方式,而查账征收则是根据纳税人的帐面记录,由纳税人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后,再由税务机关按帐面记录的应纳税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的税收征管方式。二者都是以国家统一的税法规定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形式,是为了适用纳税人不同经营管理水平所采取的不同征管方式。查账征收是怎样征收?编号:50483
我是一家刚开的公司,纳税方式为查账征收,据我所知,查账征收是根据我的账册,当月营业收入多少就报多少,但国税局的工作人员通知我,每月申报的时候不能低于某一个额,吓!!这样有没有搞错,公司交税也有限额,你们国税凭什么说我公司当月是多少营业收入,每一个月的销售收入都不一样的呀!后来,我问了其他市朋友开的公司,他们都说是"奇闻",这不是等于是强迫性纳税吗?!我想问一下,你们东莞国税是不是这样收税的?我是一个刚刚出来创业的外省青年,是不是东莞国税看不起我们外省人,或者要打压外省人.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一个愤怒的纳税人 发言时间:2010-06-25 08:59:37受理时间: 2010-07-20 16:03:17
市国税局回复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意见与回音”编号50483群众来信反映问题答复如下:
由于投诉人所留下的联系方式都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我局无法核实相关情况。我局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存在本地人和外地人有所区别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具有如实纳税申报的义务。为加强税收管理,辅导纳税人提高申报准确性,我局建立了征管数据分析监控制度,定期分析各地区各行业的税收征管数据,对纳税水平严重低于地区同行业均值的企业,按照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经营、纳税申报情况开展评估,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如果对我局下属税务分局的税收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提出行政复议。
此复。
吴桥地税按照“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的总体要求,对纳税人开具、接受发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仅查验发票本身真假,更注重审核发票所反映的业务是否真实,将打击发票违法活动引向深入。(刘耐岗 摄影报道)
第5篇: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区别
1、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帐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2、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比如:你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40-10)*33%=13.2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33%=8.25万元; 两者相差4.95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4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25%的原因。
3、如果你们财务核算制度不键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肯定是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如果你们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建议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帐征收(可以少缴税),否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你们有利。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采用查账征收税款的方式,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
(一)查帐征收。选择查帐征收的业户必须具备准确核算经营所得的条件,即能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帐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完整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和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中国会计社区,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论坛,会计社区)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如企业帐务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费用及成本的,可按规定采用查帐征收的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原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每两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纳税人应于核定期满后(3月31日前)提出申请;纳税人申请征收方式鉴定,应报送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新办企业不用报送)、所属期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新办企业不用报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
第6篇:告知书核定征收
告 纳 税 人 书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适用核定征收企业)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时间的要求
请纳税人根据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于2012年5月10日前向区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12年5月31日前结清应补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具体时间安排以各管理所在组织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时布置为准。
三、汇算清缴申报的要求
1、准备阶段。
纳税人在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的需要报经区局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前往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所办理。
应注意的是:
(1)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我局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我局报告。主管税务所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2、申报阶段。
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采用•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客户端和试行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所有居民纳税人均需先按使用会计制度类型和会计报表种类选择录入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后再录入汇算清缴数据,方能进行整个客户端申报。
①自行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
②纳税人应根据2011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账户的数据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中。
③纳税人将已输入数据经过审查无误的各个客户端,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进行系统校验。
④eTax系统自动将审核通过的数据上传税务征管系统,再次进行系统校验至通过,则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⑤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所安排的时间内报送盖好公章及法人代表、经办人签字(盖章)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纸质资料。
四、汇算清缴应附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2.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财务附注及财务说明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报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免税、不征税收入);
4.区局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二份,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一式二份)。
五、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
汇算清缴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意见的,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纳税人应负责对税务机关已确认的退税额提出退税申请,并对退税报告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自负法律责任的承诺。
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可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常见问题提示
我局将继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在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对汇算清缴有疑点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对2011年度故意少计收入,将加大处罚力度。为了保证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我局挑选了一些常见问题的预警指标先行予以公布,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对清缴中的疑点户予以重点检查,望纳税人引起高度重视。
提示1:注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应该等于1~12月增值税申报“销售额”+1~12月营业税申报“营业额”的问题。
提示2: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房地产、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
七、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正确的核算企业收入总额(销售[营业]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当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在清算时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2)年度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结清应补退税款。退税的按规定时间,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到税务机关综合受理室办理退税事宜。
(3)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若需修改,也可在网上重新办理20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4)2012年继续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清算结束后到相关管理所办理年鉴工作。
(5)对符合国税函[2009]377号文第一条中规定的“特定纳税人”不得执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由于相关的配套政策、规程以及操作要求可能还不尽完善,可能会给您增添一定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果您需进一步咨询,请查阅上海财税网站企业所得税等栏目,也可及时与主管税务所联系。
特此告知。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