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挂职、降职、免职与引咎辞职制度 总 总 则 则 第一条 对业绩落后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章的干部,可予以挂职、降职、免职处分;其中,总经理级员工挂职、降职、免职须报集团董事会审核。
第二条 对业绩落后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章的科级干部,各部门、园区、分(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可形成挂职、降职、免职意见,并报事业部、园区及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三条 对不能培养人才甚至排挤打击人才的干部,将给予降职、免职处分。
第四条 各事业部业绩评价淘汰:
(一)分(子)公司规模在 5 家(含)以下的事业部,每三个月科级干部挂职、降职、免职不少于一名;每六个月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干部挂职、降职、免职不少于一名;每十二个月总经理(第一责任人)挂职、降职、免职不少于一名。
(二)分(子)公司规模在 5~10 家的事业部,每两个月科级干部挂职、降职、免职不少于二名;每三个月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干部挂职、降职、免职不少于一名;每六个月总经理(第一责任人)挂职、降职、免职不少于一名。
(三)分(子)公司规模在 10 家以上的事业部,每月科级干部挂职、降职、免职不少于两名;每三个月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干部挂职、降职、免职不少于一名;每三个月总经理(第一责任人)挂职、降职、免职不少于一名。
第五条 如出现不能满足干部胜任条件的事项,现职干部将被免职,违背国家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干部的引咎辞职 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实行引咎辞职制度,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管理职务。
第七条 总经理级干部及关键岗位的科级干部(产、供、销等),离开原岗位职务,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总经理(第一负责人)的离职审计由集团审计部负责,其他岗位的离任审计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财务科)负责。
第八条 干部挂职、降职、免职程序(一)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事业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干部的业绩、品德情况,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提出挂职、降职或免职建议,并详细说明理由。
(二)相关机构审批 总经理级干部挂职、降职、免职须由集团董事会审批; 各部门、各园区、分(子)公司科级干部挂职、降职、免职须由事业部和园区审核及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九条 对于挂职、降职、免职干部,必须明确挂职、降职、免职期间工作分工与岗位责任。
干部薪酬 第十条 干部薪酬遵循岗变薪变原则。
第十一条 干部薪酬标准由事业部、园区及集团人力资源部依据相关制度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干部实际所得薪酬依据公司相关制度予以核算、发放。
第七章 干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干部管理原则和程序的,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无相关制度规定的,对责任人予以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须解除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二)违反干部管理程序;(三)选用的干部明显不能胜任,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四)违反集团保密制度,泄漏干部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