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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者:SANNON时间:2020-12-10 下载本文

XX区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我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办案机构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后,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我局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我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

第五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我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改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我局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审核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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