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请示报告制度 1.机关党委每年至少向市直工委和机关党组报告一次工作。
2.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在会后一个月内向市直工委等有关部门专题报告。
3.机关党委换届选举、主要负责人和办事机构变动,党员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直工委请示报告。
4.市直工委布置的专项工作,应按要求完成并作出报告。
《请示报告制度(整理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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