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城市管理局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局属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发挥公共设施使用效能,更好的地为全局干职工提供办公、生活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公共设施范畴
第二条 凡在本局大院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均受本规定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公共设施包括:电路线缆、道路、房屋及门窗等附属装修设施、户外活动场所、器材、办公桌(椅、柜)、办公电脑等公共财产设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股室)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对公共设施进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股室)负责组织实施公共设施管理,局人秘股抓总负责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保持公共场所秩序、保护公共设施是全局干职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制止盗窃、损坏、危害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牛皮癣”小广告等。
第八条 各单位(股室)要适时组织对公共设施、场所进行保洁和维护,遇有正常损坏等情况及时向局人秘股报备并修复。
第五章 管理举措
第九条 对举报、制止破坏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局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正常损坏的公共设施,经使用人申请、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秘股负责安排维修或更换。
第十一条 因管理不当、操作不规范导致公共设施损坏造成损失的,责成损坏人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对故意破坏、损毁公共设施的,责成损坏人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城市管理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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