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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活动方案(共8篇)

作者:rto55时间:2020-08-14 下载本文

第1篇: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6-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篇:中医药法

中医药法明年7月1日实施.12月25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该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向记者解释了中医药法的五大亮点和意义。

中医药法的五大亮点: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

黄薇表示,中医药是我国各族人员在长期生产生活和同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也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中医药法的通过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医药法有五大亮点:

第一,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二,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正因为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所以需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法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等多个方面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规定了适应中医药发展规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包括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对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等。

第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相比,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为此,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包括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项目分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和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此外,还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

第四,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管理;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医药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

第五,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严厉的处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加大对危害中药材质量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同行业比较: 璟泓科技(430222)股价:13.60元(12月27日)

2015年净利润:2300万元 2016年净利润:1300万元(截至到6月30日)营业总收入:1.07万元 营业总收入:6300万元 每股净资产:6.66元 每股净资产:6.91元 每股收益:0.57元 每股收益:0.25元 市盈率:27.01倍 市盈率:56.80倍 市净率:2.31倍 市净率:2.05倍 新健康成(831193)股价:8.7元(12月27日)

2015年净利润:1500万元 2016年净利润:700万元(截至到6月30日)营业总收入:7700万元 营业总收入:4300万元 每股净资产:4.71元 每股净资产:2.79元 每股收益:0.72元 每股收益:0.16元 市盈率:23.95倍 市盈率:54.37倍 市净率:3.66倍 市净率:3.11倍

汉氏联合(834909)股价:11.12元(10月18日停盘)

2015年净利润:2100万元 2016年净利润:-1700万元(截至到6月30日)营业总收入:8000万元 营业总收入:2400万元 每股净资产:2.91元 每股净资产:2.99元 每股收益:0.21元 每股收益:-0.15元 市盈率:133倍 市盈率:90.46倍 市净率:9.62倍 市净率:4.53倍 振东制药(300158)股价:19.82元(12月27日)

2015年净利润:6464万元 2016年净利润:10253万元(截至到9月30日)营业总收入:226209万元 营业总收入:194861万元 每股净资产:6.92元 每股净资产:9.76元 每股收益:0.22元 每股收益:0.29元 市盈率:92.04倍 市盈率:62.41倍 市净率:2.92倍 市净率:1.85倍

香雪制药(300147)股价:12.96元(12月27日)

2015年净利润:17729万元 2016年净利润:7678万元(截至到9月30日)营业总收入:146460万元 营业总收入:132699万元 每股净资产:5.15元 每股净资产:5.14元 每股收益:0.28元 每股收益:0.11元 市盈率:53.64倍 市盈率:125倍 市净率:2.91倍 市净率:2.68倍

哈药股份(600664)股价:8.73元(12月27日)

2015年净利润:58013万元 2016年净利润:61110万元(截至到9月30日)营业总收入:1585620万元 营业总收入:1034520万元 每股净资产:3.67元 每股净资产:3.07元 每股收益:0.3元 每股收益:0.24元 市盈率:30.63倍 市盈率:38.29倍 市净率:2.5倍 市净率:2.99倍

康恩贝(600572)股价:7.24元(12月27日)2015年净利润:44037万元 2016年净利润:45021万元(截至到9月30日)营业总收入:530197万元 营业总收入:453749万元 每股净资产:2.47元 每股净资产1.74元 每股收益:0.28元 每股收益:0.18元 市盈率:25.35倍 市盈率:38.44倍 市净率:2.87倍

市净率:3.97倍

第3篇:曲阜市中医药法知识竞赛方案

2018年曲阜市《中医药法》和中医药健康文化

知识竞赛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扩大中医药健康文化影响力,提升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积极营造中医药从业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根据省、济宁市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大赛要求和我市《中医药法》学习贯彻有关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2018年8月份组织开展全市《中医药法》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竞赛活动,为保障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通过深入广泛开展《中医药法》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竞赛活动,进一步普及和推广《中医药法》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推进《中医药法》贯彻落实,提升群众中医养生保健素养,扩大中医药健康文化影响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竞赛内容

(一)《中医药法》及配套法规制度。包括《中医药法》以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法规制度。

(二)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以中医药核心价值理念、《黄

1 帝内经》等中医药经典以及《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为主要内容,命题以《解读》和《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为蓝本,参考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针灸学》《中医养生学》和《中药炮制学》。

三、竞赛活动安排 (一)曲阜市级比赛。

1.竞赛时间:2018年8月11日上午9点开始,时间90分钟。2.竞赛地点:市中医院4楼会议室。

3.参赛人员:市直医疗机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辖区村卫生室中医药人员,每单位组织3人参赛。

4.竞赛形式:采取理论考试形式。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

(二)微信参赛。

1.时间。6月30日-10月31日。

2.形式。广大中医药爱好者通过大赛组委会设计的微信小程序——“杏林王者”参与。小程序按成绩得分高低分为十个进阶段位,根据进级排名,榜单前100名参赛选手可直接参加全国复赛,并组成全国“百人答题团”。各单位应积极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和群众参与微信答题。推荐参与全省决赛成员所在机构参与“杏林王者”小程序答题人数需达到本机构在册人数的50%。四、奖项设置

曲阜市级竞赛设置个人奖10名。分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4名。

五、组织领导

本次竞赛由曲阜市卫计局主办,卫计局医政科设立竞赛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举办竞赛活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学习《中医药法》及其相关制度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提高基层中医药知识普及率,提升群众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全面营造“以赛促学、以赛代练”的浓厚氛围,再掀全市各行各业学习中医药法律和普及中医药知识的高潮,推动活动取得实效。

(二)统筹规划,深入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培训及竞赛活动总体安排,积极做好比赛准备工作,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组织参加竞赛人员开展《中医药法》及配套法规制度、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深入学习活动。各有关单位请于8月8日前将参加市级竞赛活动人员名单(见附件)报送至市卫计局医政科。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合理安排参加培训及竞赛活动人员工作,充分调动全市基层中医药从业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将开展知识竞赛与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体现广泛覆盖、层层选拨,突出学法

3 用法、体现中医药健康文化特色,为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附件:2018年曲阜市中医药法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竞赛初赛参赛人员汇总表

第4篇:中医药法心得

中医药法学习心得

中西医结合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既有中医又有西医的特殊国土上成长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医学模式和医疗形式,是东西方文化和医学科学技术相互激荡、相互交融、相互结合的典范,是中国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交流融合的必然结果,是我国医学的一大优势和特色。中西医结合的目的,就是充分运用现代医学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研究和发展传统中医药学,吸收中西医之精华,丰富和推动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努力提高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服务水平。为此我院开展了中医学习班,以进一步学习体会中西医结合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以下是我的学习体会。

首先:中医和西医是两种不同哲学思想的碰撞,在学习中医的过程中,我应该改变观点不能轻视中医,从中医的角度学习疾病的治疗。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学习中医的系统理论和哲学思想,学习中医的辨证施治。中医有句话叫急则治标,缓则治本这就为同一个病人被不同有大夫看开不同的药有一个解释,因为不同的大夫他看问题的方面也是不一样的,橫看成岭侧成峰,互相标本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你认为从本治,本治好则标就去了,而他则认为先治标,标去以后再固本。其次:不同的大夫他的经历、性格等都会使他偏好于某种药,就是说对同一种病不同的大夫会用不同的药,比如说有的人爱用桂、麻之类的解表药,而有的人却爱用其他的发汗药,再比如说中医可以治病,其它民族的中医也可以治病的,像那个云南白药在止血方面就很有名的,这并不说在中医里就没有止血的药了。总之,条条大路通罗马,能治好病人的病,那才是最好的。

那么怎样学习中医呢?学习中医,就是让我们认识我们的大自然,认识我们自身的身体,从而让我们去融入大自然,寻求健康生存的养生之道,寻求疾病的治疗之道。每个人都可以学习中医,感受中医。因为学习中医就是感受我们身边的世界,学习中医就是内视我们自身的身体。学习中医,就是要培养一种返璞归真,化繁为简的思路,不要被一些局部的、细小的症候所束缚,治病必求于本,培养了这种思维,养成了这样的思维习惯,就会使我们的视野大为开阔,不仅仅是学习中医,学习养生,在工作生活俱多方面,都会变得轻松。

第5篇:中医药法试题

中医药法试题

一、多项选择题

1、中医药法规定下列哪些项目采取备案制进行管理的?(ABCD)

A.B.C.D.举办中医诊所。委托配制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配置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

2、中医药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是(ABCD):

A.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B.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C.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后,但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D.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3、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ABC )

A.B.C.D.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政府举办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个人诊所。

4、对中药材的保护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B.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

C.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D.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5、关于中医药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D.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二、判断题

共 7 页 第 1 页

1、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但不得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2、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不需要提供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3、可以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

5、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

6、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7、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可以不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8、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9、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10、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可以不经过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也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1、中医药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A.继承和弘扬中医药 B.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C.保护人民健康 D.以上均是 答案:D

2、中医药法明确了哪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原则?()

A.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B.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C.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D.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答案:ABCD

3、中医药是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发展中医药必须遵循中医药下列哪些内在规律?()

共 7 页 第 2 页

A.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B.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 C.中医药学校教育应当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D.以上均是 答案:D

4、国家鼓励中医西医(),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A.相互学习B.相互补充 C.协调发展 D.以上均是 答案:D

5、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A.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B.规模适宜 C.结构合理D.形式多样 答案:ABCD

6、下面哪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A.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B.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C.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D.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答案:ABD

7、下列哪些内容体现了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意志?()

A.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B.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C.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D.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答案:ABCD

8、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的意见。

A.同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C.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 D.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答案:D

9、依据中医药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医疗机构属于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的范畴。()A.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 B.妇幼保健机构 C.社区卫生服务中心D.乡镇卫生院 答案:ABCD

10、经考核取得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的,在执业活动中能否采用现代科学技术?()A.可以B.不可以 C.经培训后可以D.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 答案:B

11、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共 7 页 第 3 页

A.准入、执业 B.基本医疗保险 C.财政投入D.医务人员职称评定 答案:ABD

12、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A.名称、地址B.诊疗范围 C.人员配备情况D.注册资金 答案:ABC

13、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A.考试B.考核 C.认定D.审查 答案:B

14、关于经考核取得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说法正确的是()

A.需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活动满3年才可以个人开业 B.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 C.只能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活动 D.考核内容即执业范围 答案:BD

15、下列关于中医医疗机构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符合中医药法相关规定是()。

A.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B.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C.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D.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答案:ABCD

16、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A.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C.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B

17、县级以上中医药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下列哪些事项是监督检 查的重点?()

A.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B.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C.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共 7 页 第 4 页

D.以上均是 答案:D

18、下列哪些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中医药服务的职责?()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答案:ABCD

19、国家制定中药材()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A.种植养殖B.采集 C.贮存D.初加工 答案:ABCD 20、下列哪些是中药材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的?()。A.化肥 B.催熟剂 C.高毒农药 D.剧毒农药 答案:CD

21、道地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的中药材。

A.实践,一定,相同,驰名度B.长期,特定,同种,知名度 C.长期,不同,相同,美誉度D.短期,特定,同种,知名度 答案:B

22、下列哪些属于道地中药材保护与发展的措施?()

A.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B.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 C.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D.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答案:ABCD

23、关于中药材质量监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中药材质量监测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B.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C.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D.中药材质量监测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答案:A

共 7 页 第 5 页

2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的是()。

A.乡村医生.B.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 C.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 D.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执业医师 答案:BC

25、关于在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中药饮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 B.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 C.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 D.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答案:ABCD

26、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具有()与()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

A.大量应用,疗效显著,资源丰富,优势 B.广泛应用,疗效确切,明显特色,优势 C.广泛使用,疗效确切,资源丰富,优势 D.大量使用,疗效确切,明显特色,优势 答案:C

28、对中药材的保护与发展,下列说法符合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的是()。 A.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 B.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 C.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每5年一次定期普查 D.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答案:ABD

29、关于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规定,下列选项与中医药法相符的是()。

A.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仅限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C.医疗机构不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D.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答案:A 30、中医药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应采取备案管理?()

A.中药新药上市 B.委托配制中药制剂 C.医疗机构配制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 D.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 答案:BCD

31、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A.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 B.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C.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 D.注重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答案:ABCD

共 7 页 第 6 页

32、在中医药教育体系中,()是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A.学校教育B.继续教育 C.师承教育D.自学 答案:C

33、国家对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A.专门保护B.特殊保护 C.重点保护D.奖励 答案:B

34、中医药法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A.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政府责任 B.体现了扶持与规范并重 C.注重了中医药发展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D.遵循了中医药发展规律 答案:ABCD

35、中医诊所应当将下列哪些项目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A.《中医诊所备案证》B.卫生技术人员信息 C.诊所管理制度D.医疗技术规范 答案:AB

共 7 页 第 7 页

第6篇:中医药养生活动方案

“中医养生·健康赛得”

首届赛得中医养生文化节启动仪式

一、活动安排

1.活动主题:“中医养生〃健康赛得”—中医养生文化节

2.主办单位:浙江赛得健康产业投资管理集团 3.承办单位:

4.启动时间:2016年10月8日 5.活动地点:西区门店前

6.媒体支持:衢州日报、衢州晚报、柯城新闻等媒体,QQ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同步推进。 二、活动流程:

第一部分:“中医养生〃健康赛得”首届赛得中医养生文化节启动仪式

时间:9:00—9:20 地点:西区门店前(1)现场领导嘉宾介绍

(2)赛得董事长涂国红做简短讲话

(3)“中医养生〃健康赛得”首届赛得中医养生文化节正式启动。

第二部分:活动安排 时间:9:20—11:30 地点:西区门店前

活动一:中医游乐会

采取中草药竞猜,灯谜,中药名接龙小游戏等方式开展,中药名接龙游戏采用淘汰制,超30秒未答出的就淘汰,坚持到最后的获胜。小编只能帮您到这儿了,快快准备起来吧!获胜会有丰厚奖品噢!

这是一个寓教于乐的活动,在玩乐中体验中医历史和文化,增加对中医养生的了解和认识!

活动二:中医养生会

采取专家一对一的名医义诊,为你个人提供个性化的为您的健康导航。活动还有个性化药膳和膏方名医搭配指导,教您中医药知识等,内容丰富,名额有限,热情欢迎您的参与!

活动三:中药展示会

怎样挑选正宗的名贵中药材呢?再也不用困惑了,资深名医会现场介绍挑选部分名贵中药材的小窍门,选手们发挥你们学以致用的本事吧,现场学习小诀窍,提升中医养生的品质。

第7篇:中医药法 试卷 答案

红安县二程镇卫生院

中医药法培训考试(一)姓名:

分数:

一、多项选择题(10分/题)

1、中医药法规定下列哪些项目采取备案制进行管理的?()A.举办中医诊所。B.委托配制中药制剂。C.医疗机构配置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D.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

2、中医药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是(): A.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B.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C.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后,但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D.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3、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A.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B.政府举办妇幼保健机构。C.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D.个人诊所。

4、对中药材的保护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B.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C.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D.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5、关于中医药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

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D.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二、判断题(正确的打“√”错的的打“×”,5分/题)

1、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但不得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

2、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不需要提供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

3、可以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

5、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

6、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7、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可以不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8、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9、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10、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可以不经过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也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红安县二程镇卫生院

中医药法培训考试(一)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ABC;4:ABCD;5:ABC;二:判断题

×√√√√

√×√×√ 中医药法培训考试(二)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1:B;2:ABC;3:A;4:ABD;5:ACD;6:B;7:ABCD;8:ABCD)

二、判断题

√√×√×

√×√×√

红安县二程镇卫生院

中医药法培训考试(二)姓名:

分数: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40分)

1、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A、3年内

B、5年内

C、10年内

D、终身

2、中医药法规定以下哪些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A、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B.政府举办妇幼保健机构。C.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D.个人诊所。

3、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D、广告监察部门

4、按照中医药法,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B、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D、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5、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有以下哪些处罚()

A、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B、暂停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执业活动

C、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D、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给予处罚。

A、生产劣药

B、生产假药

C、过期药品

D、质量不合格药品

7、道地中药材是指()

A、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 B、产在特定地域内

C、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D、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

8、制定中医药法是为了()

A、继承和弘扬中医药

B、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 C、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D保护人民健康

二、判断题(每题6分,共60分)

1、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3、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

4、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6、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

7、除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可自愿设置中医药科室。

()

8、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

9、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和化肥等相关农业产品。

()

10、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

红安县二程镇卫生院

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

第8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中医药法》解读

牟春兰

第一部分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是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历经33年(于1983年由已故著名中医学家董建华首次提出)讨论,于2016年12月2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医药法》全文共7004字,分9章63条。具体目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中医药法》是中医药发展的一部纲领性法律,是“母法”,其他具体的规范会陆续在此基础上产生,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以助于本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一、立法的背景意义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医药条例对促进、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特色和优势发挥不够充分;现行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中药材种植养殖不规范,影响中药质量;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人才匮乏;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发扬面临不少困难。中医药界一直呼吁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的中医药法,几乎每年两会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中医药法的议案、提案和建议。为了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医药法列入立法规划。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

法工作。2011年12月原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2015年12月国务院将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8月、12月进行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中医药法。

中医药法的通过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中医药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医药法针对中医药自身的特点,改革完善了中医医师、诊所和中药等管理制度,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同时,中医药法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有利于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此外,中医药法的出台有利于提升中医药的全球影响力,在解决健康服务问题上,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中国样本,为解决世界医改难题做出中国的独特贡献。在中医药法以及《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保障和促进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给中国中医科学院的贺信中提到的那样,“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

二、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依据为宪法。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中医药法。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一是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其有效的实践和丰富的知识中蕴含着深厚的科学内涵,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类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入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健康服务业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迫切需要继承和弘扬好中医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造福人类健康。

二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医药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中医类医院(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3966所,中医类医院床位82.0万张,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45.2万人,中药工业总产值7800亿元。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疑难病症、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加强,已经传播到183个国家和地区。

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对促进、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一

是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中医药服务领域出现萎缩现象,特别是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薄弱,发展规模和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二是现行医师管理、诊所管理和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同时现行的审批管理模式导致开办中医诊所门槛过高,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出现萎缩现象;三是由于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中医药教育体系不够完善,导致中医药人才匮乏;四是野生中药材资源破坏严重,人工种植养殖中药材不规范,导致部分中药材品质下降,影响中医药可持续发展;五是中医药科学研究能力不足,导致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创新方面面临不少困难。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在现行中医药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中医药法,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使中医药这一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更好地发扬光大,造福广大人民群众,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三、立法思路和亮点

立法思路:

中医药法立法工作遵循的总体思路: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精神,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二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三是,处理好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关系,对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

中医药法共9章63条,有五大亮点:

第一,明确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一是明确“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明确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三是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四是明确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二,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例如,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等培养方式,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中医药法充分考虑到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对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一是改革完善中医医师资格管理制度,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二是改革完善中医诊所准入制度,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三是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

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四是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五是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第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医药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中医类医院(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3732所,中医类医院床位75.5万张,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39.8万人,2014年中医类医院总诊疗人次5.31亿。中药生产企业达到3813家,中药工业总产值7302亿元。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疑难病症、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但是,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相比,我国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为此,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三是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四是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五是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大对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传承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应用。六是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七是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四,加强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虚假宣传、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提升中药质量:一是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相符。二是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三是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五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

第五,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中医医师超范围执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二是规定举办中医

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三是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法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四是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五是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及重点、难点

一、《中医药法》关键词的解读

从《中医药法》中的关键词角度解读,共提及关键词46个,详见下表:

(一)1个“并重”: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解读】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医和西医具有同等地位。

(二)3个“规律”:

1.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2.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

3.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应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解读】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三)3次提到“支持社会力量”:

1.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3.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解读】社会资本迎来政策商机,中医药事业的市场化程度将大幅提高。

(四)3次提及“少数民族医药”:

1.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 2.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

3.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解读】少数民族医药的发展迎来春天,但尚需各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制定发展细则。

(五)4个“中医药特点”:

1.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2.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3.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

4.国家„„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解读】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符合中医药特点。

(六)4个“备案”:

1.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2.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

【解读】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解除束缚,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

(七)5项待定细则:

1.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3.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4.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5.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解读】要全面落实《中医药法》,尚需中医准入、相关人员考核、经典名方目录及其制剂化免临床、标准化等细则出台。

(八)6个“结合”:

1.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2.国家„„促进中西医结合;

3.中医药教育应当„„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4.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5.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6.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解读】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实际、中医与西医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客观基础和实践性。

(九)7个“纳入”:

1.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4.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5.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6.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7.加强(纳入)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解读】纳入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医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及应急储备等7个纳入,确保中医药事业进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流。

(十)建立10个“体系”:

1.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2.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3.建立„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 4.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 5.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 6.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7.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

8.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 9.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 10.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解读】建立中医药管理、服务、教育、流通、追溯、创新、评价、标准化

和国际化等10个体系,切实贯彻《中医药法》。

二、从中医药产业链解读

从《中医药法》中的中医药产业链角度解读,涉及中医药产业链上37个关键点,详见下表:

(一)中药材

1.环保: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

2.道地药材: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3.流通: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4.人工种养殖: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 5.使用: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解读】加强环保,保护道地中药材和野生药用资源,发展包装、仓储等技术,确保中药材质量和供给,根除“中医将忘于中药”的隐忧,从源头上确保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中药饮片

1.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

2.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

3.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4.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解读】发扬传统炮制工艺,纳入医保,根据中医药特点,适当放宽限制,大力促进中药饮片的发展。加强监管,杜绝“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怪相的发生,确保质量,改变中药饮片行业小散乱的现状。

(三)中药制剂

1.验方: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2.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3.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

4.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解读】源于经典名方的制剂免临床、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变审批制为备案制、纳入医保等,根据中医药特点,适当放宽限制,丰富中药制剂组方来源,简化程序,弥补中药制剂新品种审批慢供给不足的短板,促进中药制剂的快速发展。

(四)中医药人才

1.储备: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2.培养:

(1)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2)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3)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4)中医药学校教育„„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5)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

(6)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7)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8)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

(9)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3.考核:

(1)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2)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3)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解读】根据中医药特点,建立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考核机制,让民间中医

有机会合法行医(正所谓“高手在民间”),加强储备,彻底解决中医药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

(五)中医药服务

1.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

2.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4.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6.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7.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8、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9.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10.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11.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解读】完善中医药人才、科室、技术配备,将中医药服务纳入规划、预算、医保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等,全方位保障中医药服务的供给和发展。

(六)中医药研究

1.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

2.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3.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4.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5.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解读】加大力度支持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七)中医药文化

1.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

2.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3.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 4.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

【解读】明确中医药文化的保护、传承、宣传主体方法和责任,确保中医药文化的保护、传承和传播。

《中医药法》的出台,是落实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祖国传统医药”规定、贯彻“中西医并重”卫生工作方针的关键,使中医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更加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广泛可及等优势,对中医药健康、自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当前的医改定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三、《中医药法》核心释义系列解读

(一)本法所称中医药包括什么?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一是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中医药发源于我国,是中国各族人民几千年来在同疾病作斗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在西医传入我国之前,我国只有一种医药学,当然没有必要将其称为“中医药”,所以我国古代并没有一部冠以“中医药”的医学文献。在古代,中医药有各种代称,如岐黄、青囊、杏林、悬壶等。“中医药”的称谓是在近代以后,随着西学、西医传入我国,为了便于区分,我国本土原有的学术体系、医学体系就被称为“中学”“中医药”,从此“中医药”就成了与“西医药”相对应的概念。

从国际上来说,“中医药”作为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认同。许多国家的立法多以“中医药”称呼中国的传统医药,如泰国颁布了《中医合法化条例》,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颁布了《中医注册条例》等。此外,有70多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包含中医药内容的政府协议或者专门的中医药合作协议。这些均表明“中医药”的称谓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共识。

少数民族医药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等少数民族的医药。藏医药有自己的系统理论,几千年来为我国藏区人民的健康和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早在公元前3世纪,高原人就有了“有毒必有药”的医理。公元7世纪,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建立起强盛的吐蕃王朝。大唐文成公主入藏带去了大量的医学著作和医生。同时,藏王还请了印度、尼泊尔医生入藏,结合高原古老的医学,编辑整理了大量的医学经典著作,其中最负盛名的是云丹贡布所著的《四部医典》。蒙医药是蒙古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

实践中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它吸收藏医、汉医及印度医学理论的精华,逐步形成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和独特理论体系、临床特点的民族传统医学。维吾尔医药、傣医药等也有着较系统的医学理论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是中医药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少数民族医药还包括壮医药、苗医药、朝医药、瑶医药等,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少数民族设有本民族的医疗机构。

二是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例如,天人合一的整体观念就是中医药一个非常独特的理论。中医认为,人本身是一个有机整体,由脏腑经络组成,脏腑经络互相联系、沟通,调节人体的气血,维持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同时,人与自然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即天人合一,人是大自然的产物。人要适应自然,顺应气候变化,针对自然界的各种变化,如气候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节,否则就容易产生疾病。中医的独特理论,深刻地阐明了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并用于指导临床实践。

在中医基本理论的指导下,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用以防治疾病、健康养生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也具有不同于其他医学技术的独特性,主要包括:一是针灸疗法,属于针法类,指利用各种针具刺激穴位来治疗疾病的方法。常用的有体针、头针、耳针、足针、梅花针、火针、电针、穴位注射、小针刀疗法等。二是灸法类,指运用艾绒或其他药物点燃后直接或间接在体表穴位上熏蒸、温熨,借灸火的热力以及药物的作用,通过经络的传导,以起到温通气血,疏通经络、调和阴阳、扶正祛邪、行气活血、驱寒逐湿、消肿散结等作用,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三是手法类,包括头部按摩、足底按摩、踩跷疗法、整脊疗法、捏脊疗法、背脊疗法、按揉涌泉穴、小儿推拿疗法、点穴疗法等。四是外治疗法,包括刮痧疗法、灌肠疗法、火罐疗法、熏洗疗法、药浴疗法、火熨疗法、芳香疗法、外敷疗法、膏药疗法、敷脐疗法、蜂针疗法等。五是内服法,包括方药应用、中药雾化吸入疗法、中药茶饮法、中药药酒疗法、饮食药膳、膏方疗法等。六是中药炮制技术。中药材多源于自然界的植物、动物、矿物,药用部位含有一定的药物成分,但也常因带有一些非药用部分而影响疗效,并且不同药用部位药效有异。因此,原药材在发挥治疗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出现一些不良反应,这就需要通过炮制,调整药性,增利除弊,以满足临床治疗要求。经过炮制的中药降低或消除了中药的毒副作用,保证用药安全,提高了中药的效果。

(二)关于中医药的地位、发展方针和促进中西医结合的规定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本条第1款明确了中医药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的重要地位。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医药工作。从1982年宪法明确“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到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199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将“中西医并重”作为我国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之一,再到2009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明确了党和政府坚持中西医并重的一贯方针。正是由于我国确立了“中西医并重”这一医药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使得中医获得了和西医同等的发展权利。

本条第2款明确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这一方针强调了两个方面:

一是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正因为中医药是独特的,所以发展中医药事业必须有中医药的思维,遵循中医药的内在发展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在医疗机构管理、医师执业管理、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都要体现中医药特点,这也是制定中医药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二是发展中医药应当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所谓“继承”就是要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中医药理论方法继承,全面系统继承历代各家学术理论、流派及学说,全面系统继承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总结中医优势病种临床基本诊疗规律。同时,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技术挖掘,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等。所谓“创新”,就是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主要是发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创新成果的转化效率

本条第3款规定了促进中西医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是我国卫生工作长期实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涵是指将中医药的基本理论、临床实践与西医药知识结合起来,二者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提高临床疗效,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中医药法在贯彻“促进中西医结合”原则方面也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以及开展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等。

(三)政府在发展中医药事业中的角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中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自身的独特优势。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要统筹规划发展。

一是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和基本遵循,用以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省级、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现有的管理体系,不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适应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所以本条明确要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这一管理体系包括国家、省、地市和县四级,以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工作。此外,中医药法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1)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2)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3)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中医药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执法责任。

(四)中医药工作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本条第1款明确了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是政府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国家机构。

除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也要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为药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医药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负责对中药的生产和流通等进行监管;农业部作为农业主管部门,在中药材种植养殖环节的管理中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国家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中医医师和中医医疗机构管理方面要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在中药材行业管理、中医药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中医药服务定价、中医医疗广告管理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等。

本条第2款规定了地方政府中医药管理工作的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各级,包括省级、地市级、县级政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卫生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五)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的规定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本条第1款明确了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是发展中医药服务的基础。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药医疗、养生、保健和康复服务。中医药服务体系包括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网络。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包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其他医疗机构中设置中医药科室,以及加强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这些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等。

本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方面,除了政府举办公立的中医医疗机构外,也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举办民营的中医医疗机构,包括民营的中医医院和中医诊所等。为此,中医药法本着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原则,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资中医药事业。同时,国家还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中医药事业本身是在一项造福于公众健康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对中医药事业进行捐赠和资助。需要说明几点:一是这里规定的“组织”包括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二是组织和个人对中医药事业进行捐赠和资助,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六)发展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的规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人才培养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根基。当前,我国中医药人才、特别是基层中医药人才严重匮乏,难以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需要通过大力发展中医药教育,培养能够熟练掌握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适应临床需要的中医药人才。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需要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这一教育体系中,既包括中医药学校教育,也包括师承教育;既包括毕业前或者出师前的教育,也包括毕业后或者出师后的继续教育;既包括学历教育,也包括非学历的培训等,总之是一个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需要说明的是,中医药法明确规定了中医药教育的基本原则:“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在中医药教育体系中,中医药学校教育是培养中医药人才的主要渠道。我国目前的中医药学校教育主要包括中医药高等教育、中医药中等职业教育和中医药方面的其他非学历教育。其中,实施中医药高等教育的既有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中医药大学,也有设置有中医药专业的其他高等学校。截至2015年底,全国有高等中医药院校42所,200余所高等西医药院校或非医药院校设置了中医药专业,在校学生总数达75.2万人。中医药法明确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在中医药教育体系中,师承教育是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作为千百年来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师承教育以言传身教、传承学术经验为特点,以中医药理论认识、实践经验、思辨特点、认知方式、医德修养为主要内容,以跟师学习为主线,是中医药得以延续和发展的主要形式。为此,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十二五”期间,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迈上新台阶。中国中医科学院屠呦呦研究员因发现青蒿素获得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实现我国科学家获得诺贝尔奖零的突破,突显了中医药对人类健康的重大贡献。建立起以16个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为重点平台的临床科研体系,中医药防治传染病和慢性病的临床科研网络得到完善。45项中医药成果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科研成果转化为临

床诊疗标准规范、关键技术和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法将推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这有利于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效率与效益,进一步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提高中医药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贡献率。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中医药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发展和创新。本法第5章单设一章,对中医药科学研究作了规定,并且在多个条文中规定了中医药科技创新方面的内容,包括: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中医医师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等等。

应当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中医药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领域。从当前的情况看,我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做得很不够,比如中医药专利、技术秘密、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保护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如果不能保护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在国内外都会受到侵犯,不利于中医药发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具体工作包括:(1)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政策与法制研究。(3)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机制。(4)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5)培育中医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6)强化中医药科研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7)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8)加强道地药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9)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10)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进程。(11)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八)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中医药是中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文明的杰出代表。中医药为中华民族的繁荣

昌盛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对人类健康事业的独特作用,本法有必要对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作出规定。

近年来,随着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中医药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中的疗效和作用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接受。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学在世界范围内健康发展,中医药的国际合作有着良好的基础和广阔的空间。目前,中医药已传播到183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已同外国政府、地区主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签署了86个中医药合作协议。随着中医药在世界范围的传播与影响日益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已成为我国外交工作和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富有特色且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方位外交理念指导下,中医药对外合作内涵日益丰富,外延不断拓展,构建和完善了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高层次的合作格局。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医药“一带一路”规划》经中央“一带一路”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发改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布。中医药双边合作不断拓展,加强了与大国在传统医药领域合作。根据《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方面是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另一方面要扩大中医药国际贸易。

(九)关于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具有引导作用。给予表彰、奖励是发挥法律引导作用的重要方式。表彰、奖励与处罚不同,处罚是通过制裁给予违法者的负向激励,表彰、奖励是通过鼓励给予社会成员的正向激励。发展中医药事业,不仅靠政府和有关部门,还需调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鼓励全社会参与中医药事业,形成共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条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关于“突出贡献”。“突出贡献”是一个弹性规定,可以在相关规定中予以细化。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颁发的条件是“重大”科学发现,包括: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国家技术发明奖颁发条件是“重大”技术发明,包括: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评选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282号)规定,“国医大师”候选人申报条件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热爱中医药事业,品行端正,医德高尚;从事中医临床或炮制、鉴定等中药临床使用相关工作50年以上,仍坚持临床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精湛;具有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18

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独到,在传承学术、培养继承人方面有较大建树等。(2)表彰、奖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精神方面,如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牌、奖杯、奖章、荣誉证书等;二是物质方面,包括发放奖金、给予物质奖赏等。(3)关于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二是适用于中医药行业表彰、奖励的一般性规定,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育成果奖励条例》等;三是关于中医药行业表彰、奖励的特殊性规定,有关方面积极推动对在中医药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工作。

2009年,为表彰德高望重、医术精湛的名医名家的突出贡献,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京联合举办首届“国医大师”表彰会,颁发奖章、证书,何任等30位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老专家获得了“国医大师”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2014年,召开第二届“国医大师”表彰会,干祖望等30位老专家获得了“国医大师”荣誉称号。中国中医科学院屠呦呦研究员因在青蒿素发现与药物研发方面的重要成就,被授予2016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四、从《中医药法》实施角度解读

2016年底,《中医药法》出台,整个中医药界为之沸腾;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中医药领域的委员们依然在热烈地为中医药高呼。只是,这次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不再是法的落地,而是法的实施。

国家《中医药法》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展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众所周知,张庭栋教授用砒霜治疗白血病,李可老中医用大量附子治疗危急重症,屠呦呦教授受《肘后备急方》的启发发明了青蒿素,他们实际上都是在中医理论的指导下,在中医药的临床和疗效上下功夫取得的突破。这正是中医药的真正传承和创新发展。

但仅仅有了母法还不够,还需要配备细则保证中医药法的落地,并废除现有的跟《中医药法》相悖的内容。“比如,1999年出台的《执业医师法》规定,中医师需有4年以上的医学院校学历方能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内容一半是西医内容,这种管理办法不完全符合中医自身特点,把许多自学成才,师承,家传人才拒之门外。该《医师法》也取消了大批民间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一技之长的大约15万人的乡村医生的行医资格,导致乡村基层中医人才缺乏,农民看中医越来越困难。显然,这些规定与现行的《中医药法》相关规定不符。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要求中药的评审完全按照西药的评审标准进行,也被委员们认为是极其不公正、不科学、不合理的。比如:《伤寒论》、《金匮要略》、《太平局方》、《医宗金鉴》等医书所记载的方剂,已经应用了上千年,接受了无数万例的临床验证,深受官方和业内认可。但按照现行的审批办法,还得按西药的要求做临床、药效、19

药理、毒理等验证,这也不合理。

《中医药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好《中医药法》,是中医药行业当前的头等大事。要切实抓好该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以推动这部法出台的恒心、耐力和韧劲来抓好法的实施。要充分认识《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工作“母法”的重要地位,以此为根本,创新中医医政管理制度和模式。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将在2017年7月1日前出台中医诊所备案管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出台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同时,还要配合出台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炮制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备案管理办法。各地要积极配合做好配套文件起草工作和配套文件出台后的实施工作,确保《中医药法》各项规定按时得到全面落实,不延时,不打折扣。要充分认识《中医药法》的重要作用,对照《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与之不相适应的规定进行梳理,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或起草中能够更好地反映《中医药法》的内容,体现中医药特点,使其他法律法规与《中医药法》更好地衔接。

五、结束语

《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发展中的第一部纲领性法律,秉承的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中医药事业不仅要发展,还要健康地发展,所以一方面得大力扶持,另一方面要依法进行规范。《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改革完善了中医医师、中医诊所和中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同时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医药法宣传活动方案(共5篇)

中医药文化节活动方案

中医药健康咨询活动方案

x中医院中医药法实施3周年活动总结

《 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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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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