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盗窃悔过书
保安偷盗电脑的检讨书
尊敬的工厂领导:
面对我这种作奸犯科的错误,我感到无比的羞愧。作为一名工厂保安,我的本职就是看管工厂财物,确保财物不受损失。
可是此次错误我恰恰是监守自盗的错误行为,我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违反了工厂规章制度的。身为一名保安,我自身存在这样的行为,实在是非常可恶与可怕的。这个错误发生以后,我这几天很是懊悔很是为自己感到伤心难过。分析我错误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如下几点:
第一,个人没有清晰完全的法律意识,自身品德修养不足,自身缺乏控制能力。由于我从小父母也没有怎么管教我,因此沾染上了偷盗的恶习,而且屡教不改。
第二,对于偷盗这等罪恶行为没有清晰的意识,没有厌恶罪恶,最终导致我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缺乏必要的逻辑认知,很大程度上讲我没有彻底认清楚自己的处境。
第三,贪恋与自私自利的思想在心中滋长。自己的偷盗行为,归根结底是从心中发出来的。如果心中没有这些恶念,行动上怎么可能会做出来这些行动呢? 总的来说,我知道错了,以上就是我的反省。现在,我表示愿意承担这次错误的责任,我愿意付出代价,赔偿工厂损失。希望工厂领导念在我的工厂工作这么多时间的份上,能够原谅我这一回。
此致!篇2:检讨书
检 讨 书
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组织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由于今年6月份在市局半年执法质量考评中我所办理的xxx盗窃案和xxx吸食毒品案在网上交叉评比中被发现程序不规范和社区戒毒起算日期错误的问题后被市局通报批评,此次通报给我局脸上抹了黑,蒙了羞,这次案件质量问题使我不仅感到耻辱,重要的是给我局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我局因此而蒙羞,拖了我局的后腿,更重要的是愧对局党委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这次通报暴露出我所在执法质量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我本人作为单位一把手,对案件的监督不力,对局党委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上执行不到位。通过自我深刻反省,在此检查如下:
造成我所出现案件执法质量的原因:
一是思想麻痹,重实体,轻程序。
目前,在我辖区案件多发和多项任务重的环境下,我所因忙于案件办理工作,片面追求破积案,完任务,对局党委提出的执法质量提高年的精神认识不到位,领会不深,我作为所长从思想上没有重视执法规范工作,是导致执法办案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是疏于学习,不注重教育培训。
过去常以业务工作繁忙为借口,没有经常组织民警学习执法程序规定及法律法规,更谈不上强化教育培训,致使一些民警对法律和案件办理程序没能熟练掌握,不注重执法细节,也是出现执法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是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
我作为所长,在部署工作上,要求多,具体落实抓得不够,跟踪监督不到位,没有做到每个案卷亲自把关,心存侥幸心理,执法办案“五级审批”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纠正,为此事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以致执法规范化工作抓的不实不及时,执法方面的各项措施未能有效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今后我所将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立即召开全所规范执法工作推进会,要求全所民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认真搞好执法办案工作,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定期邀请法制大队业务骨干现场培训,以案说法,同时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刻领会局党委的指示和要求,把上级的要求落实在工作行动中,切实增强民警执法办案水平。
三是修订完善各项执法办案规章制度,做到规定制度上墙,入耳入脑入心,并严格执行,严格案件监督,做到责任到人,层层把关,确保不出问题。 我们深知局党委的严格要求,既是规范民警的行为,更是对民警自身的保护,用心良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从细节做起,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使我单位的执法质量明显提升,全盘工作更进一步。请局党委放心,也请相关单位予以监督。
xxx 20 年 月 日篇3:“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作者:熊志
在奥古斯丁那里,“我忏悔故我在”,落马官员们把它转化为,“我忏悔故我的政治命运可能还在”。在这种功利赤裸的转换中,我们从没有看到良心的位置,和赎罪的叩问。“私念像精神鸦片,麻痹了我,使我灵魂出窍,闯下大祸;私念像脱缰的野马拉着我奔向深渊??” 不用搜索,不用浪费多少脑细胞,估计你也能很快大致判断,讲话者为何身份,讲话背景是什么。
是的,这是南京原市长季建业的悔过书。高墙内外,落马官员摇身一变,之前夸夸其谈廉政建设,而今声泪俱下现身说法,季建业不是第一个,亦非最后一个。日前,有媒体报道提及,至少53名落马官员进行过公开忏悔,其中,近六成人发表自己的贪腐史,剖析个人贪腐原因;有14人“我是农民的儿子”开头。虽然不少忏悔者告别了官场生涯,但成为标配的悔过书,已构成另一种的官场话语。那么,从大数据的角度看,作为一种独特且自成一体的话语体系,用大数据的思维分析来看,落马官员的忏悔,到底有何规律?
分析之一:高频词汇同质化 在小说《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托尔斯泰这样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但不幸的家庭各不相同。用这句话的前半句,来套用落马官员自陈的堕落缘由,再合适不过。
浏览落马官员的忏悔书,你总能发现,他们坠入深渊,要么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要么是在“金钱(或者美色)的诱惑面前失去了抵抗”,或者是“脱离了组织生活”,“法律意识淡薄”。防线一松懈,自然而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或“拜金主义”乘虚而入。此外,信仰、纪律、底线、廉洁、信念,这些词汇更是信手拈来。这些饱含德化色彩的词汇和概念,官员在位讲,落马也讲,在源头上,它发轫于党纪党规的思维模式。这可以看做一种呼应,有无反思效果姑且不谈,除去话语使用上的惯性,其中的一些功利因素不可忽视:官员的不少忏悔会写在双规期间,大谈德化话语,意在将问题限定在党内处分层面。分析之二:八股体例套路化 “忏悔体”的套路化,不仅体现在遣词造句上,还体现在悔过书的谋篇布局上。不妨看看官员的忏悔录,其结构,多数是三段论式的。第一部分,落马官员通常会“痛说革命家史”,从自己是“农民的儿子”讲起。如果不是“农民的儿子”,那也无碍,有一个凄苦的经历,也够了。比如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当庭忏悔时,就强调自己的孤儿经历。总之,尽量把自己步步爬升的曲折展现出来,将苦难的过去剖白给世人看,对接底层的怜悯和共鸣。
有的官员被剥脱了政治生命,有的甚至剥脱了“同志籍”,这些官员“向何处去”?自述家史的艰辛,在这里,有一种回归底层的意味。回不回得去,群众接受不接受,另当别论,动机摆在那里,姿态已到位。就好像一个盗窃被抓现行的小偷,你还没开始批评,他就痛哭流涕地诉说生活的艰辛和人生的苦难,总有点让人狠不下心的味道。
道尽艰辛,忏悔往往进入第二层面。如何丢掉信仰,如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各个位置上怎样贪污腐败堕落,吃拿卡要,收了谁的钱,竹筒倒豆子地讲出来。理论上,悔过书中有没有这些内容,事实都会被严查,写进判决,对外公开。不过,交代腐败史的环节却鲜有官员省略,哪怕是记流水账,也要交代清楚,聊表“诚意”。
用媒体的话来讲,“痛说革命家史”之后,往往是“狠斗私字一闪念”。要忏悔就要道歉,向谁道歉,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对不起“党和人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领导的信任”,欺骗了“群众的感情”。面向未来,在今后,一定要“痛改前非”、“洗心革面”。
从过去讲到现在和未来,以时间为轴,官员忏悔完成了毫无保留的“交心”。当然,具体到各个落马官员而言,交代的过程可能有所打乱,甚至有所省略,但套路却如出一辙。
分析之三:忏悔模板标准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文本格式:
我出身××(可以是“农民的儿子”,可以出身贫寒??),从小××(吃苦耐劳的成长史一定要再现),经过××努力,成为公务员?? 担任××以后,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或者“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廉政词汇要活学活用,大谈信仰丢失准没错)??先后收了××(谁)的××(多少钱)?? 我对不起××(党和人民,或者领导,或者组织),我××后悔(形容词要用得浮夸,比如痛心疾首就比追悔莫及有力),今后,我一定××?? 2007年7月11日,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绍仓当庭悔过,然而记者发现,其悔过书和《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在2007年5月29日以《“我的错误是在无监督约束下发生的”》为题刊发的悔过书有几处雷同。这样的文本,可以套用到所有落马官员身上,贪官忏悔,等于在做填空题。
所以,在这块土地上,忏悔是出奇地容易,且随时进行,尽管它是廉价的。分析之四:语言战术表功化 真正给忏悔打上个人印记的,往往是各自夹带的私货。夹带私货的手法,不限于“农民的儿子”开头。比如,张曙光在二审的忏悔中说道,“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说完贪腐历史,不忘高调表功,潜台词呼之欲出。2014年10月17日,张曙光及其辩护人表示,他为中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这一请求并未被认定为立功。
当然,并不是所有官员,都讲完问题直接讲成绩,赤裸裸表功,更多的忏悔,是将问题和成绩巧妙地糅杂在一起。比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就谈到,“本应篇4: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们好!内心欲望的花花世界通常将人们本身发自内心深处的那些原则和理性蒙
上了一层层的面纱,而我也很惭愧做了这样一个“失足者”。如今只有不停地进
行自我检讨才能将造成错误的面纱掀开,才得以体现真正的根源实质,才不致于
再犯下类似错误。
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
错误,破坏了公司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职员都这样犯错,那么
是不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形成。因此对我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自己
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的错误。我知道,造成这样的局面,我应该
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承担应尽的责任。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 愿意接受公司给予的处理。
对不起,尊敬的领导!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违法问题。我知道,领导对于我的违法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在公司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法纪法规的大
环境下,对于一名合格的公司职员,不触犯规定,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
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如今,犯了错误,我懊悔不已。现在回
想,自己当时真是冲昏了头脑。虽然自己有万般无奈的家庭处境,面对亲人,面
对不堪承受的经济负担,竟不懂在特殊时期调控焦虑情绪,一时见利心动,更显
愚蠢冲动。我知道,电缆是公司的必备设备,我的盗窃行为不仅耽误了公司工程,让公司形象受损,还给全队上下不懈努力,尽职尽责换来的工作业绩抹了黑,丢
了脸,辜负了领导和同事对我的信任和帮助。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工作加倍努力干好。我已经意识到我犯了罪,而且认识到了
此次犯罪的严重性。我以诚恳的态度承认我的错误,我身上的确存在问题,我已
经很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通过这件事,我充分认识了自身的严重缺陷。我知
道自己应该认真检讨自己的行为,认真对自己提高要求,提高标准。事情已经
发生了,我应该积极地面对它,解决这件事。现在我能做的,除了反省自己的错
误,检讨自己之外,唯一的就是希望能够把这件事以很好地方式解决。我会以这次违法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
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工作。我也
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相信领导看到我这个检讨,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
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法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领导可
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您保证此事不会再次发生。同时也真诚地希望领导能
继续信任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同时,我也要以我的亲身经历作为反面教材,向其他同事进行警示,使大家都
了解我的内心想法,提醒大家不要像我一样犯下类似这样的错误。篇5:偷盗水文章
水是生命之源,自来水更是一种与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不可替代的特殊商品。伴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上用水市场的拓宽,由于少数用户思想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觉得水是公共资源,可以免费拿来使用;二是在私接乱偷过程中几乎不存在危险性,不会对人体和公众造成直接的危害;三是手法简单、隐蔽性强;四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偷盗水行为的处罚偏轻,有时处罚的罚金比盗用水的水费还少,使得很多盗水者偷水行为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大胆等原因,近年来一些利欲熏心的用户将自来水作为偷盗的对象,城市市区的偷盗水活动越来越猖獗。
同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广大供水企业在处理偷水问题时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且相关法律保护支持力度不够等,导致处于被动局面。偷盗水不但造成水资源的流失,而且给供水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害,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城市人民群众的安全优质用水。针对日益严重的偷盗水活动,十五期间,我国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随着水价机制的逐步完善,目前水价价格和价值相背离的现象将得以调整,水价有所提高,而且必将继续提高。但如果不加强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打击力度,此类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如何制止和预防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成为值得我们重视的课题。
一、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认定
“城市公共供水”是法律上的称谓,我们一般俗语称之为“自来水”,它是供水企业向用户出售的产品,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法上的买卖关系,这个合同的“标的”就是“自来水”,其未出售前的权属责任属于 供水企业,是供水企业的财产,属于刑法第264条所表述的“公私财物”的范畴。
盗用城市供水,是指用水户包括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非法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长期以来,普通居民通过计量仪表盗水,企、事业单位及洗浴、餐饮业等通过破坏供水管道、动用公共消防用水的情况比较严重,200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中就有关盗用城市供水条款作出立法解释,具体包括: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连接水管用水的;
(二)故意损毁用水计量装置,致使用水计量不准确或者失效而用水的;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供水的。这是我国省级政府首次对此现象作出专门解释。综合各省市依据《城市供水条例》而制定的地方性城市供用水法规,笔者认为,盗用城市供水行为主要有:
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2.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如不经过水表用水的;已停止用水,又擅自开启封口用水的;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者向其他用户供水的;擅自设立售水站或者用车辆、船只转售水的。
3、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侵占、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如未经申请装表私自接通水管用水的;私自扩大表径,改装表前管道的;擅自移动水表位置的等。
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如用户水池或水塔落水管与自来水管直接连通的。
5、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6、私自拆除、伪造或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7、擅自动用、损坏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如偷开消防龙头浇绿地等。
8、改变用水性质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9、采用技术或其他手段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者倒拨表针用水的;擅自拧松水表接口,使之漏水用水的;将水表整个拆下将指针退回原处,再重新安装等。
10、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11、其他行为,如利用水表固有缺陷,用水后故意不拧紧水龙头,点滴偷水的。
二、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违法性
用水户采用上述隐蔽或不正当手段盗用城市供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主观上是故意的,从行为上是违法的。
1、其行为扰乱了城市供水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
转供城市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害有毒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2、其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盗用供水行为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城市供水企业的合法财产和合法经营权造成了侵害。
3、其行为如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社会危害性,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颁布实施《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两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
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浙江省三者具体数额标准分别为1000元、10000元和80000元。
4、全国各地对偷盗水的处罚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盗窃罪,同时符合其他有关犯罪构成的,从一重罪处罚;隐瞒真相,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费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三、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2篇:承诺书承诺书格式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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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范文|承诺书格式|承诺书模板承诺书格式一、可依次由标题、启语、正文、结语、署名、日期六部分组成:1、标题:或以文种“承诺书”为题;或由事由+文种“承诺书”组成,如“廉洁自律承诺书”;或由单位名称+事由+文种“承诺书”组成,如“xx市xx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2、启语:说明签署承诺书的目的,表达作出承诺的意愿,用“我郑重承诺”、“我向……作以下承诺”一类语句引出正文。3、正文:其内容主要是作出具体的承诺,大多采用分条式写法。4、结语:是一些表态性语句。5、署名:是承诺人的签署。承诺人是单位的,先写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印章;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或盖上其签名章。承诺人是集体的,先写上集体名称,后由该集体内所有成员一一签署,或由该集体主要负责人签署。承诺人是个人的,由个人签署,签上姓名。6、日期是签署之日,年、月、日齐全,规范书写。承诺书范文为保证143团第一中学晚自习良好学习秩序,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切实提高晚自习学习效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校晚自习制度,要求同学们认真遵守,希望得到同学们的理解与支持,并承诺做到以下几点:1、尊重老师和学校其他职工,服从老师和职工的管理,不违抗、不起哄。2、准时到指定教室、规定时间、1 规定的座位认真上自习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切实有困难不能正常参加晚自习,主动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经班主任同意后报相关老师备案以作为考勤依据。3、晚自习期间做到保持教室及走廊安静。不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不影响其他同学学习。4、不携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入自习室,如音乐播放器、手机、棋类、各类食品等。晚自习中做到专心致志,不随便说话、不随意走动、不随便换位、不传纸条、不听音乐,玩手机及其它娱乐物品。5、晚自习期间,做到认真预习、复习教学内容、积极完成当天作业。不把校外人员带入教室。6、晚自习结束及时回自己公寓,不在其它地方逗留。把自己所带物品及时收回,讲究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在教室随便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自觉做到不损坏学校及自习室公物。如有违反,愿按学校相关规定接受处罚!班级:xx年x 月 x日遵章守纪范文为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遵章守纪教育,牢固树立学生第一的理念,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争做人民满意的教师,使虞高明天更辉煌,在此,我向学校、向社会、向家长郑重承诺: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并在日常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三个代表为指针,以先进性教育为引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廉洁自律,依法治
2 教。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严谨治学,积极进取。不向学生和社会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散布消极言论,不牢骚满腹,不我行我素。三、树立终身学习的志向,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教研活动,强化教改意识,提高自身文化素质、教育能力和科研水平,敬业爱岗。四、尊重同志,团结协作,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不拉山头,不搞派别。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倡导正确的舆论,以主人翁姿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六、尊重学生人格,了解学生特点,关心学生成长,发展学生特长。不歧视、讥讽、挖苦、侮辱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将学生撵出课堂或停课。七、牢固树立法纪观念。不以教谋私,不收受学生、家长财物,不乱收费、乱补课、乱订资料,不迟到、早退、旷课,不训斥学生家长。八、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举止文明礼貌。不穿奇装异服,不留奇须怪发,不在教学区或学生面前吸烟,不在工作日或课前饮酒,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九、反映问题要用正确的方法,走正确的途径,不搞个人人身攻击,不散布未经查实的言论。十、凡有违犯上述承诺规定者,自愿接受学校和上级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承诺人:xxx学校师德师风承诺书范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自身道德素质,以良好的形象影响人,以高尚的情操感染人,以科学的方法引导人,以渊博的知识教育人,争做学生喜欢、学校认可、家长信赖、社会赞誉的人民老师,我现郑重承诺:爱国
3 守法,廉洁从教。爱祖国、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权利。知荣辱、守公德,坚决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不用职责之便利,谋取个人之私利,保持教育行业之净地。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热爱本职工作,维护学校荣誉。勤于进取,精于业务,认真备好每一课、上好每一课。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轻松高效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了解学生,关心学生,尊重学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ѧϰ兴趣,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健康快乐全面成长。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坚守高尚情操,保持人格魅力。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视野,勤于探索,勇于创新,潜心钻研,持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尊重家长,团结协作。不训斥、不指责、理解包容每一位学生家长并保持多渠道多元化沟通联系,如电话、家访、书信等,确保其能够知晓学生学校表现,学习动态。团结认可每一位老师,携手共进,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心存感恩,回馈社会。学会感恩,心存感恩。感谢学生及其家长,感谢学校给予我施展才华之平台。我定积极进取,不断学习,提升自我,鼓舞他人,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领路人,学校快速发展的贡献者。承诺人: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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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盗窃犯罪悔过书
尹春燕的悔过书
原任职务: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系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县级二级机构)处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2年1月17日,法院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八年。犯罪事实:尹春燕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房地产担保公司等职务之便,尤其是利用房地产担保公司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贷款的权力,多次收受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89.1万元及价值16.9万元的住房一套。
新闻背景:这是尹春燕2011年4月27日在被“双规”期间写的悔过书。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写下一句著名的格言:“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时常反复地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远新鲜和不断增长的赞叹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 在历史之中,人生是短暂的;在人的一生中,过去的每一年、每一天也是短暂的。在星空之下,人是渺小的;在道德法律面前,任何猥琐、违法犯罪行为都无法遁形。道义是天际的星光,法律是指路的灯火。
这些天来,我为自己在任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处长以来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深感后悔、愧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做了对不起良知、触犯法律的事,只能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大家都这样’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的敬畏” 记得当年我怀着一腔“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豪情,选学了法律专业。1991年大学毕业后,我到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从科员、副科长到科长,我深受组织的信任和栽培。在这期间,1998年我考上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2001年,我任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产权处)主任,同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单位升格,我被任命为产权处党委书记、处长。
产权处受房产局委托,履行房屋交易登记、市场管理、测量、租赁、档案管理等最基础、最核心的行政职能。在我的带领下,产权处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在全省乃至全国,株洲市的房屋登记工作都受到业内注目。我本人也非常热爱并认真钻研权属市场管理业务,作为业内专家参与了住建部起草、修改行政规章《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等。我还被选任为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产权户籍委员会副秘书长,组织参与编写了房屋产权登记干部考试培训教材。
在钻研业务的同时,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廉洁自律方面的警惕。我的家庭条件不错,而且每年我都会外出讲学,出书的报酬也有不少,因此,对钱我并不看重,也无所谓,更不讲究吃穿。但是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送到我办公室或家里的现金,我确曾收下了。回想起来,如果当初坚辞不接受,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我是学法律的,知道受贿是触犯法律并被定罪判刑的,但是当时太不把它当回事,开始随波逐流。一种“大家都这样”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应有的敬畏,觉得自己担任处长以来,确实为单位做了不少工作,对株洲这个不起眼的四线城市能在全国业界有所影响而沾沾自喜,没能抵挡住行贿受贿的洪流,丧失了一个领导干部最基本的底线:明白做人,清白为官。
“自己一上三楼就曝了光,污浊之处一览无余”
人年轻时都是在用加法生活,但是到了一定的层次,要学会用减法生活。如果心灵被所得堆满,最后就会累于得,尤其是违法所得。我现在不仅心累,而且内心被赎罪、愧疚充满。这几天我食不甘味,夜不能寐,思考了很多。想起丰子恺说过,人生可以看做“三层楼”:一是物质生活,二是精神生活,三是灵魂生活。懒得(或无力)走楼梯的,就住在第一层,即把物质生活过好,锦衣不愁,孝子慈孙,这样就满足了,这样的人在世间占大多数。其次,高兴(或有力)走楼梯的,就爬上二层楼玩玩,或者就久居在这里。这是专心学术或者科研、文艺的人,这样的人在世间也有很多,即所谓的知识分子、学者、艺术家等。最后,还有些人脚力好,就会爬上三层楼去看看,探索人生的究竟。在他们看来,财产名誉都是身外之物,学术文艺都是暂时的美景,唯有灵魂生活充实才是最具内涵的。
我深入剖析了自己的灵魂生活,认为自己一上三楼就曝了光,污浊之处一览无余:一是自认为是学法律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强,其实这是在蔑视法律,最终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自己想往知识分子这层靠,其实动不动就被一些有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拉入第一层,抵挡不住物质和金钱的诱惑,有污知识分子的形象。三是不义之财不可得,如果凭自己正常的收入,满足第一层物质生活是完全可以的,至多让人觉得你层次不高。但是触犯了法律,不管所得多或少,都会轻则以违纪追究责任,重则以违法犯罪论处。
权力是柄双刃剑,握不好就会害得自己鲜血淋漓。诚然,开始我们一班人带着产权处全体干部职工确实是想做事,也做成了事。在受房产局委托负责管理产权处下属的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时,我肯定了担保公司以房屋吞吐形式借贷取得高息的做法。虽然固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但当时《放贷人条例》未出台,这种擦边球打得惊险,还擦得自己沾上了污点,收受了贷款企业的贿赂。每笔业务基本上都是担保公司联系好了我就签字的,并不为自己求得什么,但是人家给了我也就收了,有些心安理得。殊不知权力不能这样交易,即使单位答应了,老百姓也不答应,法律更不答应。担保公司现在年收入1200多万元,规模和业绩在全国也很有影响。我们的初衷是为了单位利益,为了把工作做好,但是揭开光环,发现里面存在很多问题,让人惋惜。因为我的决策,也害了我的下属。如果我当初不同意以房屋吞吐形式贷款,不尝试这种不规范的经营方式,就不可能出现后面的违法犯罪现象。我感到对不起他们和家人,不但没把班子带好,自己还陷进去了不能自拔,可现在后悔为时已晚。
“在人生的第三个20年之初就出了事”
我看过不少不廉洁自律的反面教材,他们一开始或有功或清白,放松了警惕后就一发不可收拾,深陷泥沼不能自拔,最终走上自我灭亡的不归之路。我感谢组织对我的问题展开调查,让我有时间好好反思自己,我感到自己越来越往不归路走去。现在警钟敲响,惊慌之余,我非常盼望能得到组织上的再次宽待,拉我回到正道。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人有求于我,无非是看重我手中的权力,或是为了贷款,或是为了登记或办事方便,或是为了让我帮忙进人或提拔,目的性、功利性一览无余。我利用手里的权力,为他们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们的钱物,已经构成犯罪。不管我是积极向组织坦白,还是上交所有非法所得,都否认不了我是有罪之人这一事实。
我有负父母、学校、组织的培养,有负职工、群众对我的信任。这种影响太恶劣,我已经想到了业界沸沸扬扬的惊讶和叹息。
有人把20年光阴比做一把尺子,用它来度量人生。
按责任担当来衡量,人生第一个20年处于依附和成长阶段,因而担当的责任分量不大,有责任也是间接责任,责任权重不到30%;第二个20年,是人生的真正起步,也是责任担当的全面开始,责任权重要超过80%;第三个20年,无论在家还是在单位都是顶梁柱,责任权重大到100%;第四个20年,是人生最休闲的时间段,责任权重几乎为零。
第三个20年,是从人生顶峰走向成熟,再回归到起点的过程。这一阶段应该过得比较坦然,也算是人生中比较清醒的阶段。我今年42岁,还是做事的时候,在这一阶段之初就出了事犯了法,于我不一定是坏事。我认真思考了自己的所有问题,决心不管组织怎样处理都要接受并积极配合。恳求组织充分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现,拉我一把,让我在最黑暗之处找到指路的明灯。篇2: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忏悔录列入反腐“任务清单”
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2015-03-25)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头版新闻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记者李劲峰、陈尚营、李斌)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清单”,其中包括: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警示他人。
“新华视点”记者对多名落马官员的悔过书进行了梳理和跟踪采访。悔过书的三大类型
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同时,与忏悔书配合的案件反思报道,披露了“滥发索要奖金”“影视业潜规则”等细节,让读者感到震惊和唏嘘。
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玉”与“欲”的忏悔陈述,以及湖南株洲一名处级干部文采斐然的反思,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员交代违法问题,表明认罪态度的重要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全过程,总结原因主要包括: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
按照作者的核心心理诉求,悔过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高调表功型。一些官员在忏悔书中会着重描述“辉煌业绩”,展示“功臣犯错”的形象。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忏悔书中说道,“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史联文也在忏悔书中高调表功,“做了很多前人没有做成的大事”“辽宁广播电视台的改革成为全国同行业的一面旗帜”。
告诫建议型。还有一些官员在悔过书中,主动将自己当反面教材,并结合堕落经历,提出建议告诫后人。倪发科在悔过时告诫“身边工作过的同志”,“慎独、慎行、慎交,要以我为鉴,不要让我的悲剧在他们身上重演”;史联文则在忏悔录中,从干部使用、与商人打交道、注意圆滑人、对待身边人四个方面,对其他领导干部提出建议。
写悔过书三大心态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官员写下悔过书,主要集中在纪委双规、反贪侦查、法庭陈述、监狱服刑等时期。尤其是在纪委双规或反贪侦查期间,这些官员在短时间内,面临从台上光鲜到仓皇落马的巨大人生反差,不少人会选择以悔过书的方式
系统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心态一——尘埃落定后的彻底解脱。有检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贪腐官员在多年受贿敛财的过程中常常提心吊胆,害怕被调查落网,惶惶不可终日。因此,当真正接受调查时反倒因“尘埃落定”而获得平静。这类官员往往会通过写忏悔书,将违纪违法问题一股脑说清楚。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沈和新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200万元。他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不仅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在悔过书中写道:从受贿至案发的8年多时间里,自己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中,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被查处后,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心态二——排解惶恐争取尽早解脱。
一位基层纪委干部介绍,在办案期间,落马官员除了需要接受询问和调查,大量时间处于高度紧张或空虚之中。一些人就会借助写悔过书,系统回忆和梳理其违法问题和心态,争取交代清楚,尽早解脱。
心态三——心存侥幸企求网开一面。
还有一些落马官员心存侥幸,在悔过书内容中避重就轻,企图让组织网开一面,给予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一旦被起诉后,这类官员即便写下悔过书,也容易找出各种理由来翻供。
南京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因受贿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悔过书“情真意切”地反思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只怨自己,只恨自己”。在法庭审理时,却全面翻供,极力否认受贿。经多次开庭和质证,徐亮受贿290多万元,及其妻子与证人串通翻供情况被查明,徐亮被判刑13年。
一位基层纪检干部告诉记者,对于腐败官员的调查和处理,是在掌握大量事实和缜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不可能出现涉案者写下详细的悔过书,就简单给予党纪处分完事的情况。
谨防“投机性悔过”
一些受访的司法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介绍,贪腐官员在接受调查或者入狱改造期间,纷纷选择写“悔过书”的重要动因,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悔罪”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表扬加分的考虑情节。
全国法院从2014年起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湖北省法院系统一位法官表示,官员若在双规或者司法调查过程中写“悔过书”,对所犯罪行进行承认和反省,对于最终减轻量刑会起到积极作用。
悔过书的公开警示教育功能作用,在纪检系统也一直备受重视。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列入2015年的工作任务,且提出要深入剖析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用好用活反面教材,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用好忏悔录这个反面教材,通过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自悔自新,现身说法,将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说。
江苏省委在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中提及,在省委全会印发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13名省管干部悔过书,以案明纪,引导领导干部引以为鉴、吸取教训。云南彝良检察机关收集整理89份《悔过书》,并结合悔过书内容在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安徽省一位基层官员表示,每次看到官员的悔过书,都会不自觉地对照一下,因为很多“悔过书”反映的很多情况都是在工作中容易遇到的,“例子很具体,很容易类比,对公职人员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除悔过书外, 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在减刑的驱使下,有些官员将“悔过书”仅仅当成逐利之举,产生八股化、空洞化之风,甚至出现公然抄袭等现象。这种“投机性悔过”需要甄别和警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说,从预防腐败的角度来看,有关方面从落马官员心路中总结其以权谋私所利用的制度缺陷和漏洞,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对于从根本上反腐具有实际意义。篇3:2班1号李栋,王南盗窃案公诉词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王南
案由:盗窃 起诉书号:检刑诉【2011】56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盗窃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为有助于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公诉人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王南犯盗窃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可分为四次:第一次,攀窗进入湘湖小区一家属楼二楼一住户家中盗窃,显然,该行为构成入户盗窃。第二次,被告人来到另一栋家属楼前,爬上二楼一家阳台,因门窗均已上锁无法打开,盗窃未得逞。属盗窃未遂。第三次,被告人攀窗进入隔壁另一家住户家中,该行为构成入户盗窃。第四次,被告人再次来到一楼一住户家中盗窃,该行为亦构成入户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入户盗窃的,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一夜之间三次入户盗窃,已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各被告人应负的责任
刑法修正案
(八)对入户盗窃规定,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
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的立法宗旨,刑法作此修改。被告人为非法获利入户盗窃的行为虽未造成财产损失,但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破坏。且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过之意,在一次盗窃未果后,又多次侵入他人房屋入户盗
窃,主观见之于客观,足见被告人犯罪气焰之嚣张!对这样的被告人用刑罚严惩是必要的。
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王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多次侵入他人房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罪,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就本案来看被告人一夜之间3次侵入他人房屋入户盗窃,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给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根据立法宗旨,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 2年至 3年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请合议庭在评议时及时采纳。
公诉人:李栋 2011年11月15日篇4:保安偷盗电脑的检讨书
保安偷盗电脑的检讨书
尊敬的工厂领导:
面对我这种作奸犯科的错误,我感到无比的羞愧。作为一名工厂保安,我的本职就是看管工厂财物,确保财物不受损失。
可是此次错误我恰恰是监守自盗的错误行为,我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违反了工厂规章制度的。身为一名保安,我自身存在这样的行为,实在是非常可恶与可怕的。这个错误发生以后,我这几天很是懊悔很是为自己感到伤心难过。分析我错误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如下几点:
第一,个人没有清晰完全的法律意识,自身品德修养不足,自身缺乏控制能力。由于我从小父母也没有怎么管教我,因此沾染上了偷盗的恶习,而且屡教不改。
第二,对于偷盗这等罪恶行为没有清晰的意识,没有厌恶罪恶,最终导致我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缺乏必要的逻辑认知,很大程度上讲我没有彻底认清楚自己的处境。
第三,贪恋与自私自利的思想在心中滋长。自己的偷盗行为,归根结底是从心中发出来的。如果心中没有这些恶念,行动上怎么可能会做出来这些行动呢? 总的来说,我知道错了,以上就是我的反省。现在,我表示愿意承担这次错误的责任,我愿意付出代价,赔偿工厂损失。希望工厂领导念在我的工厂工作这么多时间的份上,能够原谅我这一回。
此致!篇5:“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作者:熊志
在奥古斯丁那里,“我忏悔故我在”,落马官员们把它转化为,“我忏悔故我的政治命运可能还在”。在这种功利赤裸的转换中,我们从没有看到良心的位置,和赎罪的叩问。“私念像精神鸦片,麻痹了我,使我灵魂出窍,闯下大祸;私念像脱缰的野马拉着我奔向深渊??”
不用搜索,不用浪费多少脑细胞,估计你也能很快大致判断,讲话者为何身份,讲话背景是什么。
是的,这是南京原市长季建业的悔过书。高墙内外,落马官员摇身一变,之前夸夸其谈廉政建设,而今声泪俱下现身说法,季建业不是第一个,亦非最后一个。日前,有媒体报道提及,至少53名落马官员进行过公开忏悔,其中,近六成人发表自己的贪腐史,剖析个人贪腐原因;有14人“我是农民的儿子”开头。虽然不少忏悔者告别了官场生涯,但成为标配的悔过书,已构成另一种的官场话语。那么,从大数据的角度看,作为一种独特且自成一体的话语体系,用大数据的思维分析来看,落马官员的忏悔,到底有何规律?
分析之一:高频词汇同质化 在小说《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托尔斯泰这样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但不幸的家庭各不相同。用这句话的前半句,来套用落马官员自陈的堕落缘由,再合适不过。
浏览落马官员的忏悔书,你总能发现,他们坠入深渊,要么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要么是在“金钱(或者美色)的诱惑面前失去了抵抗”,或者是“脱离了组织生活”,“法律意识淡薄”。防线一松懈,自然而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或“拜金主义”乘虚而入。此外,信仰、纪律、底线、廉洁、信念,这些词汇更是信手拈来。这些饱含德化色彩的词汇和概念,官员在位讲,落马也讲,在源头上,它发轫于党纪党规的思维模式。这可以看做一种呼应,有无反思效果姑且不谈,除去话语使用上的惯性,其中的一些功利因素不可忽视:官员的不少忏悔会写在双规期间,大谈德化话语,意在将问题限定在党内处分层面。分析之二:八股体例套路化 “忏悔体”的套路化,不仅体现在遣词造句上,还体现在悔过书的谋篇布局上。不妨看看官员的忏悔录,其结构,多数是三段论式的。
第一部分,落马官员通常会“痛说革命家史”,从自己是“农民的儿子”讲起。如果不是“农民的儿子”,那也无碍,有一个凄苦的经历,也够了。比如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当庭忏悔时,就强调自己的孤儿经历。总之,尽量把自己步步爬升的曲折展现出来,将苦难的过去剖白给世人看,对接底层的怜悯和共鸣。
有的官员被剥脱了政治生命,有的甚至剥脱了“同志籍”,这些官员“向何处去”?自述家史的艰辛,在这里,有一种回归底层的意味。回不回得去,群众接受不接受,另当别论,动机摆在那里,姿态已到位。就好像一个盗窃被抓现行的小偷,你还没开始批评,他就痛哭流涕地诉说生活的艰辛和人生的苦难,总有点让人狠不下心的味道。
道尽艰辛,忏悔往往进入第二层面。如何丢掉信仰,如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各个位置上怎样贪污腐败堕落,吃拿卡要,收了谁的钱,竹筒倒豆子地讲出来。理论上,悔过书中有没有这些内容,事实都会被严查,写进判决,对外公开。不过,交代腐败史的环节却鲜有官员省略,哪怕是记流水账,也要交代清楚,聊表“诚意”。用媒体的话来讲,“痛说革命家史”之后,往往是“狠斗私字一闪念”。要忏悔就要道歉,向谁道歉,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对不起“党和人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领导的信任”,欺骗了“群众的感情”。面向未来,在今后,一定要“痛改前非”、“洗心革面”。
从过去讲到现在和未来,以时间为轴,官员忏悔完成了毫无保留的“交心”。当然,具体到各个落马官员而言,交代的过程可能有所打乱,甚至有所省略,但套路却如出一辙。
分析之三:忏悔模板标准化
我出身××(可以是“农民的儿子”,可以出身贫寒??),从小××(吃苦耐劳的成长史一定要再现),经过××努力,成为公务员?? 担任××以后,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或者“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廉政词汇要活学活用,大谈信仰丢失准没错)??先后收了××(谁)的××(多少钱)?? 我对不起××(党和人民,或者领导,或者组织),我××后悔(形容词要用得浮夸,比如痛心疾首就比追悔莫及有力),今后,我一定××?? 2007年7月11日,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绍仓当庭悔过,然而记者发现,其悔过书和《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在2007年5月29日以《“我的错误是在无监督约束下发生的”》为题刊发的悔过书有几处雷同。这样的文本,可以套用到所有落马官员身上,贪官忏悔,等于在做填空题。
所以,在这块土地上,忏悔是出奇地容易,且随时进行,尽管它是廉价的。分析之四:语言战术表功化 真正给忏悔打上个人印记的,往往是各自夹带的私货。夹带私货的手法,不限于“农民的儿子”开头。比如,张曙光在二审的忏悔中说道,“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说完贪腐历史,不忘高调表功,潜台词呼之欲出。2014年10月17日,张曙光及其辩护人表示,他为中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这一请求并未被认定为立功。当然,并不是所有官员,都讲完问题直接讲成绩,赤裸裸表功,更多的忏悔,是将问题和成绩巧妙地糅杂在一起。
第4篇: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应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情节 时间:2009-11-07 21:32来源: 作者:马爽
摘要:“罪刑相适应”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触犯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对社会的(本论文仅供参考,如需转载本文,请务必注明原作者以及转载来源:论文图书馆)
摘要:“罪刑相适应”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触犯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携带凶器盗窃犯罪作为近年来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实践中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主观恶性大,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盗窃不成即抢劫的故意;客观社会危险性大,事先准备凶器,盗窃中被发现后当场使用凶器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或反抗抓捕的几率较大,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的威胁较为严重;实践中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数量逐年增加,对社会的危害面越来越广泛。以上三点可见,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在目前的刑法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中并未将此种犯罪行为列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而司法实践中量刑和一般盗窃犯罪并无差别,体现不出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司法的公正性,不利于打击犯罪。因此本文意在通过论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阐明携带凶器盗窃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处罚现状,指出出立法和司法中的疏漏,建议完善立法,修订《刑法》条文或增加司法解释的方式,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法定情节,从重处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案情准确适用法律,把握好对“凶器”的认定和对犯罪数额的要求,区分盗窃和抢劫行为,准确定罪量刑。关键词:凶器盗窃盗窃罪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的盗窃犯罪是一种非暴力性犯罪,一般情况下其社会危害程度要远小于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暴力性犯罪,因此在量刑上也就轻于上述犯罪。但司法实践中盗窃罪近年来出现一些新的特点,是《刑法》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所未考虑到的。即实践中,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在盗窃作案前即准备好了凶器,如果在盗窃中遇到反抗和抓捕,即以暴力相威胁,如未遇到反抗或抓捕则将凶器充当作案工具,撬门剪锁、划衣服割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有双重性,客观行为具有可变性,极易由盗窃转化为抢劫。通过审查证据提审犯罪嫌疑人可见,此类犯罪的主体多是长期作案、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经验丰富,犯罪手段毒辣,敌视社会的心态严重,逃避打击的心理突出,实施犯罪中以盗窃为主,并充分预测到可能会遇到反抗、抓捕,作好遇到反抗或抓捕即当场实施暴力的准备,主观恶性大于一般盗窃;客观上携带凶器,遇
紧急情况就会使用凶器,盗窃就会转化为抢劫,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性盗窃。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多,其转化为抢劫犯罪的比例也在不断加大,携带凶器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而新《刑法》在规定盗窃罪时,并没有像抢劫那样用列举的方式,把此种情况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也没有像《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那样,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携带凶器盗窃和一般盗窃罪的处罚处于同等的档次。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难以体现出法律公正性和威慑力。笔者认为携带凶器盗窃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盗窃,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作为盗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一、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与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相一致反映,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刑法》规定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达到触犯刑法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基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 ①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犯罪的特征密切相关,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②《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这里说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对整个犯罪的综合评价,决不能将其理解为犯罪的危害结果,对犯罪的危害程度的综合评价,既要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为基础,同时也要考虑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形势,即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下的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③可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应当是相一致的,判断社会危害性既需要考虑犯罪的危害结果又需要考虑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等多种因素。具体说来,包括犯罪主体的年龄和精神状况、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恶劣程度、对犯罪客体的侵害范围和程度、犯罪后的表现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种行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也应被看作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如;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又规定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可见,刑法中 “罪刑相适应”是指犯罪行为触犯罪名与具体行为相结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与刑罚相一
致。
二、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盗窃犯罪
携带凶器盗窃犯罪实施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险性大,犯罪势头呈上升趋势,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一)主观恶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1、未成年人犯罪时使用暴力不计后果。近年来,涉嫌携带凶器盗窃的未成年人数量呈上升趋势,年龄呈下降趋势。审查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时心理状态特殊,一是崇武恃强,不计后果。因为心理存在有尚武的因素,对暴力犯罪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大都懵懵懂懂,所以作案时不计后果,使用随身携带凶器行凶的几率极高。二是一些犯罪团伙中有经验的主犯,对未成年人欺骗怂恿、教唆犯罪方法,使得未成年人胆大妄为,盗窃作案时遇到反抗、抓捕时,使用暴力。因此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居多。
2、长期作案的不法分子已养成凶残和逃避打击的特殊心理。近年来,此类人员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长期作案的盗窃犯罪分子经验丰富,自知罪恶累累,一旦被抓获,必将受到严厉打击。因此,作案时逃避打击的心理特别突出,而其选择脱逃的方法,往往是暴力性质的。这其中大部分人事现携带有凶器,作案前准备好凶器,选准目标,周密设计护赃和逃窜的方案,然后具体实施。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大部分是由他们实施的。
3、流窜作案的人员认为作案时行动快,手段狠就能长期逍遥法外。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量的增加,流动人员携带的现金或贵重物品逐渐成为不法人员瞄准的新目标。这些人以在公共汽车、旅客列车上扒窃为业。流窜作案的不法分子作案时经验丰富,他们在心理上已形成一种定势:既只要在作案时手段毒辣、行动快速,一般不会失手。因此,作案时准备好凶器,遇到反抗,则迅速实施暴力,案件性质既转化为抢劫。
4、入室盗窃遭遇被害人反抗或群众抓捕的可能性大,作案不法分子为抗拒反抗或抓捕作好准备,而事先“武装”自己。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家庭中放置的贵重物品数量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就将目标盯向私人住宅。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携带凶器作案的原因主要有五点:一是居民对自己的住宅有强烈的保护意识,一旦受到不法侵害往往会奋起捍卫自己的利益;二是因为城乡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一户遇险呼救,邻里自然相助,对犯罪构成威胁;三是通讯方便,报警快,出警快,罪犯急于脱身,免遭抓获。四是入室盗窃往往需要借助工具扭门、撬锁,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两种心态,遇到反抗或抓捕时,就成为凶器。五是近年来,入室盗窃案件又出现新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将犯罪目标选定在城乡结合部,城市、农村边缘单独居住的居民、农户等,像废品收购站等犯罪目标。这些案件的被害人居住偏远地带,邻里少、距离远,不法分子为侵财得逞会不惜伤害或杀害被害人。
5、不法分子藐视法律,利用公众普遍畏惧暴力犯罪的心理,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实现侵财的目的,增加了群众对暴力犯罪的恐惧,限制了群众同不法行为作斗争作用的发挥。近年来,公众普遍畏惧暴力犯罪,将不法分子视为公众场所的“炸弹”,避之惟恐不及。这种不正常的心态助长了部分不法分子的气焰,被害人及其他目击者越不使敢反抗,其恃强恃恶心理越严重,越敢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因此越来越多的盗窃分子在作案时携带凶器,主观目的在盗窃和抢劫之间不确定,作案时时顺利与否而选择实施手段。如,李某等三人抢劫案。李等三
人于2002年秋季一天,在南阳至邓州的公共汽车上,携带手术剪刀先后剪破两名乘客的裤兜进行盗窃,由于其携带有凶器,被害人不敢声张,结果李等人持剪刀威胁乘客,开始逐个搜缴财物。其无所顾忌、胆大妄为的心态造成更多人受害。
(二)社会危险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判断一种行为的社会危险性需要从此行为的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的强度和比例来看。不法分子携带凶器盗窃实施不法行为的过程和结果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未遇到反抗或抓捕而顺利实施盗窃;另一种是遇反抗或抓捕而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暴力行为相威胁。实践中,不法分子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数量在抢劫案件中占比例相当大。2001年至2003年,邓州市检察院共批捕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62件占携带凶器作案案件总数的26 %。通过审查证据可知,上这些人作案前的准备较充分,他们往往携带那些既便于实施盗窃又能在关键时候抗拒抓捕帮助逃跑的工具,这些工具具有杀伤力,对人身安全具有威胁性和侵害性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双重故意,能盗既盗不能盗则抢,能逃跑则跑不能跑则实施暴力。盗窃过程中转为抢劫的可能性极大,社会危害性相应增大。例如,周某抢劫案,2002年9月12日夜,周丛携带一直径20mm,长1.5m的钢筋,到段某家中入室行窃,被被害人发现后,周为逃避抓捕,持钢筋朝段头部猛砸,致其颅骨凹陷性骨折,构成重伤。
(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犯罪行为之一
携带凶器盗窃案件近年来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刑事犯罪中的比例逐渐增大。具统计,2001年至2003年邓州市检察院共批捕此类案件169案人,2001年16案、2002年20案、2003年26案,2003年的案件数分别比2002年和2001年增加了30%、62%。其中在公共场所作案的共46案,所携带的工具以匕首、尖刀、铁锤等为主,杀伤力大,作案时间多选在晚间,地点在人流量大的地点;在交通工具上作案的有52案,所携带的工具主要有管制刀具,钢筋棍、刀片等,所选的车辆以长途客车为主,地点多选在车行至偏远地带时;入室行窃作案的共63案,所携带的工具多为剪钳、匕首、钢筋棍、撬棍、尖刀等为主,上述犯罪中团伙作案的达36%以上,如卢某等8人抢劫案,卢等8人自 2000年5月份以来,先后多次于夜间到西安至十堰的公共汽车上,携带匕首、刀片等凶器,趁旅客熟睡之机进行盗窃,稍遇反抗即拳脚相加,用匕首威胁,先后盗窃9000余元,转化为抢劫犯罪共3次,严重影响了长途司机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了沿线长途客运安全。
三、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盗窃犯罪,应依照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从重处罚
携带凶器盗窃作案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和抢劫的双重故意。对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采取放任态度,首先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如果被失主发觉、遭到反抗或抓捕,就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
其次,是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主观上有使用暴力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已为实施暴力作好准备。即在实施盗窃以前,已为抢劫犯罪准备好了工具,这种工具实际具有双重性质和用途,既可以作为盗窃作案工具又可以作抢劫的凶器,一旦实施犯罪中遇到反抗或抓捕就极易转化为抢劫,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就大。其三是盗窃案件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此种犯罪行为的数量不断增加,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大,社会危害面由此增大。
携带凶器盗窃的不法分子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但因为客观上未出现其预测到的危险而未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故不应定性为抢劫。仍应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但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故应作为盗窃罪的从重情节予以处罚。
四、刑法对携带凶器盗窃犯罪和一般盗窃犯罪的处罚未作区别,司法实践中对携带凶器盗窃的处罚与一般盗窃犯罪相同,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实践中,盗窃罪出现了新特点和新情况,犯罪频发,手段不断升级,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但目前,《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仅以犯罪数额为标准,只在处以死刑方面规定了两种情形: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对携带凶器盗窃等手段严重的盗窃犯罪并未作专门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仅对盗窃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却对携带凶器盗窃但未使用暴力未以暴力相威胁的作处从重处罚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包括携带凶器盗窃的一些手段严重的犯罪行为和一般盗窃犯罪在处罚量刑方面没有差别。由于没有明文的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在执法中被忽视,量刑上没有差距,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五、对携带凶器盗窃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立法设想
建议在刑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特殊情节,从重处罚。
一是建议以修改法律条文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修改,专列一项,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是人大、高法或高检以有效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中的一项。
六、几点司法建议
实践中应把握执法的界限。不能将所有携带作案工具实施盗窃的行为都作为严重情节,从重处罚,应严格把握适用的限度。
一是对“凶器”的把握。所谓凶器是指能够使人产生心理畏惧,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例如枪支、刀具等明显用于杀伤的器械,或者如菜刀、水果刀、铁锤、铁棍等明显意图用作杀伤后盾的日常器械。但不应包括一些不能直接产生危害或者杀伤力不大不足以使人产生畏惧心理的器械,如茶杯、撬门用的信用卡、大头针、短细绳等。
二是对携带凶器盗窃的处罚仍应坚持犯罪的数额标准,在达到相应犯罪数额的基础上,在此量刑档次的规定内从重处罚。
三是对于实施了盗窃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可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直接定抢劫处罚。实践中,对于携带凶器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被失主发觉后,犯罪嫌疑人将凶器外露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的,起到了威胁的作用。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也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携带凶器盗窃罪因其主观恶性、客观社会危险性、和犯罪发展势头对社会治安侵害的严重程度上看,其社会的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依照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从重处罚;但现行刑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执法实践中也未和一般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分,因此建议完善立法,将携带凶器盗窃从重处罚作为明确规定列入法条或司法解释中,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以充分体现司法公正。
第5篇:校园盗窃案例
校园安全教育宣传
近期,学校内的不法分子又开始猖獗起来。不少学生的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电子科技大学清水河校区公寓管理委员会特此进行清水河校区的安全知识系列宣传教育,以期加强同学们的防盗防骗意识,减少和避免同学们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事件,为寝室和校园营造一种和谐安全的氛围。以下案例均为我校学生亲身经历的事件,让我们看看小偷是怎样作案的吧!
1、15#某2楼寝室,2011年5月4日晚。做完实验后,回寝室发现寝室三台笔记本电脑以及钱包内现金被盗,小偷从阳台门上未关的附窗翻窗进入,估计偷盗时间在18:30-19:10之间。
2、同类型案件:本学期,7# 2楼某寝室以及9#的两间2楼寝室均遇被盗事件,被盗物品为笔记本电脑、现金。据调查了解,估计偷盗时间均为晚上18:30-21:00之间。提示:2层是小偷经常光顾的楼层,所以,耐心地关闭门窗,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如有遗失,及
时更换锁芯。贵重物品出门前锁在柜子里。不
要给小偷们一丝机会!
3、15#某2楼寝室,上学期期中考试,18:30左右离开寝 室,考完后(21点左右)回寝室发现三台笔记本电脑被 盗,寝室门未反锁,阳台门也没有关。同学反映自己的游戏账号是19:00左右掉线的,所以初步估计偷盗时间
19:00左右。经校保卫处初步勘查,估计小偷是从寝室门 进入的!
提示: 没反锁的房门对小偷来说就是敞开的!
没有反锁!
4、21#某四楼寝室,4月中旬丢失现金上千元,寝室门
提示:小偷开门的速度比你用钥匙开还快!
5、21#某四楼寝室,一名陌生男子进宿舍询问事情后,将同学桌上贵重手机顺手偷走!
提示:陌生人进寝室后,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6、我校女学生谭某在主楼教室自习,一男青年冒充韩国留学生故意在纸上写了几句韩文,谭问男青年是不是留学生,男青年回答:“你怎么知道?”并故意用含混不清的中文回答,谭信以为真,男青年提出向她借手机打电话,谭欣然同意,男青年说教室里太吵,听不清,要到教室外打电话,谭同意,男子骗得手机后,逃离现场。
提示:理智一点,老道一点,遇事多留个心眼!
7、我校学生张某的家人接到一个陌生人来电,称张某不幸遭遇车祸,伤势严重,已被送往成都市某医院接受治疗,并告知了详细的房间号,张某正处于昏迷状态,生命垂危,必须马上进行手术,否则有生命危险,现在必须缴纳押金,院方才能进行手术,并要求张某家人将钱汇入某银行帐号。原来,在3小时前,学生张某也接到
一个陌生人的来电,对方自称是成都市公安局的警察,告诉张某通缉犯窃取了她的手机号码,并有可能利用她的手机号码从事犯罪活动,为配合公安机关破案,抓捕逃犯,请她将手机关闭三个小时。于是,骗子利用张某手机关闭的这段时间差,给张某的父母拨打电话,称张某遇车祸急需缴纳押金进行手术,借此进行诈骗。提示:把你要好的朋友介绍给父母,也许不是一件坏事!
8、九月开学时,新生李某到学校报名,被2名假冒学校工作人员的骗子骗说帮其缴纳学费,骗其银行卡密码,骗走5000元现金。
提示:切莫因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9、曾经抓获一名长期在公共场所盗窃学生书包的罪犯,此人长期流窜于我校、川大及交大作案,共盗书包600多个。作案地点集中在食堂、图书馆、教室等场所。提示:不要用书包在图书馆、食堂、教室抢占座位,说
不定你的包就会落入不法分子之手!
清水河校区公寓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
第6篇:大学生盗窃悔过书
尊敬的老师,您好:
对于我上学期在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现在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做出深刻的检讨。针对我此次考试中的作弊,完全是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和对自己没有自信导致,并不是因为学习中的困难和专业知识的匮乏导致,对于这件事,我深刻的剖析了自己的错误,我深知问题的严重性、恶劣性,现在我将我的认识和体会向您做一个汇报,希望能在我知道和反省错误的同时,给予我帮助和支持,让我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摒弃恶习,扎实学好专业课,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首先,是我对专业课考试的认识不够。在此次考试中,我没有认识到考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针对考试评估,我没有端正自己的态度,存在侥幸心理,忽视了学校对学生在德治上的引导和教育,同时也辜负了我的父母,辜负了对我们有过谆谆教诲的您的教育,辜负了在生活学习中帮助过我的同学们,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在事情发生后,我认真地反省了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错误,一方面,我没有将老师所教授的课程学习全面,没有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到自己的思想中,是第一个错误;另一方面,在考试中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来应付考试,忽视学校的校规校纪是我所犯的第二个错误。在我犯错之后,我认真的反省了自己,考试是严肃的,校规校纪的制定是对学生正常生活秩序起到引导作用的,而我,没有看到这种本应该严肃认真的考核方式,无视了对自身考核评定的大好机会,这是我巨大的损失,也更是我成长路上的一次教训,因为我不光伤害了我自己,我还使得大家为我的学业操心费神,我知道自己错了,错的非常无知,也错的非常不齿,但是我希望老师您不要因为我的一时犯错,而完全放弃我,我希望您能够给我一个改正自己错误的机会,让我在以后的学习中用更多的努力来弥补。其次,是我对考试作弊的侥幸心理。在这种综合考核学生整体能力和学习成绩效率的时候,我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没有很好的认识考试的重要性。而是采取了作弊方式来应对,而且在作弊中存在着侥幸心理,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同学的不公正,以自己侥幸的方式是不可能通过对个人的考核的,我在此次考试中不光失去了对自己知识评价的机会,更加失去了对个人道德的考核机会。我因为一时的不理智,而犯下了如此大的错误,这会是我一生的教训,更会是我在以后成长中的一个警钟,以后我会在这个警示牌下认认真真学习,坦率做人,坦诚做事,向着一个优秀学生的方向努力。我会以此为鉴,为我以后的学习生活点亮明灯,压力面前我不会再退缩,我会勇往直前,踏踏实实,认真学习,用更多的努力来弥补自己所犯下的错误。
再次,希望老师能够给我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都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我深知自己犯下了极为严重的错误,但是我想请老师您给我一个机会,让我来改正我所犯下的错误。正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现在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我也有决心来改正自己的错误,希望老师能够帮助我,支持我,让我能在以后的学习道路中得到改正。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会好好努力,不会再做出如此令人不齿的行为,我不光会将学习成绩有所进步,更要好好的学习专业课,练好扎实基本功,以便以后在离开学校走上社会后,能够更好的发挥出在校所学,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所以再次希望老师您能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在以后的表现中来证明我的决心!篇2:大学生违纪检讨书
大学生违纪检讨书
检讨书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老师: 在201x年5月x日晚上,学校宿管中心在对我们宿舍进行安全检查的时候搜出一个烧水棒,做出了当场没收的处罚,对此我表示接受,也感谢他们能发现并指正我们的错误,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的发生。这一个烧水棒是我们为了减去下楼到开水房打开水的麻烦而买的,现在想想还是自己懒惰造成的。通过再次认真学习宿舍安全管理条例,我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对自己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和深刻的自剖。这种行为,即使没有对宿舍及周围同学带来损失,这举动本身就违背了做合格学生的原则。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各位同学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这一段时间来的反思结果汇报如下: 我的行为不符合一个大学生的要求。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识大体、顾大局,在校纪校规面前人人平等,我不应该为了一己之便违反校纪校规。在事前我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由此在宿舍存在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给宿舍管理的老师在工作上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我诚恳的向所有人道歉,我深感内疚和惭愧。我们宿舍楼层也不高,下楼打开水也比较方便,控制自己不用类似的大功率用电器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夏季的到来,使用烧水棒之类大功率用电器增加了意外事故发生的机率,我们应主动配合学院和学校搞好安全工作,老师一再强调,要求我们不使用违规用电器,但这都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如此低下的安全防范意识是对老师工作不尊重的表现,也是对身边同学生命财产安全不尊重的表现,更是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不重视的表现,也是对父母的不负责任,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我们本应是对社会各界做出贡献的人。由于宿舍的特征,其空间小,物品集中,又是学生居住的地方,书本、床、被褥被等易燃物较多,很容易造成危险,发生事故,否则后果简直不堪设想。今后要谨记安全知识,时刻注意用电安全,不使用违规电器。我的行为还在宿舍间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的表现却不利于校风和院风的建设。虽然我最近都没怎么用烧水棒,但我也没有对这一行为做出任何的反应。当时的侥幸心理酿成了现在的后果,幸好还没有造成更大的安全事故。虽然我这种行为方便了自己,但是我是在他人的安全之上得利的。只有认真反思,寻找极大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给学院老师和同学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深表愧疚。
在深刻的自我反思之后,我认识到自己不但没有做到自我监督,这也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对同寝室同学和我们整个宿舍楼同学的不负责,更加辜负了老师对我的信任与期望。我决定自己对自己应有严格的规章条例,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对 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整理,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一定要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做到自己的事要自己一步步做,切不可偷工减料。严格制止自己再次出现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努力学习宿舍安全管理条例。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宿管中心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让我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今后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集体责任感,请关心爱护我们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不再犯错!检讨人:xxx 2012年5月23日
检讨书二
尊敬的学校领导:
首先请允许我发自肺腑地说一声“对不起”。
此时我怀着万分愧疚和懊悔的心来写这份检讨书。真的很惭愧,我不仅把我自己的一生搭进去了,还有家人的殷切期盼跟学校的光辉形象。
对不起,把我当孩子一样培养了四年的母校和孜孜不倦谆谆教诲我的老师。学生无比的愧疚,毫无脸面来面对。不敢奢求原谅,恳请接受我真诚的歉意。
两个月前我就知错了,但不敢面对如此严重的事件。我一直忐忑不安深深追悔的活着。一想到我的未来,如同世界末日。还有三个月我就要毕业了,每当想到我很有可能无法和同学们一起毕业,心如刀割般的疼痛。每天睁开眼睛,第一时间就是告诉自己要坚强的走下去,我的日子还没到尽头,我是得勇敢的接受自己所造成的一切。我很懊悔,我不知道我那时在想什么,为什么会鬼使神差般地没把电话放到昨天放得好好的地方而是揣在兜里,临近考研结束要去上厕所,还把电话开了下机。我一年多的辛辛苦苦的复习白费了且搭上自己的一生,更是给学校造成十分严重的形象损坏,还有我的家庭,我日夜辛勤打工挣钱的父母。我是一个彻彻底底的罪人,我也无法原谅我自己,更不奢求别人的原谅。
在之前我从来不认为违纪违规的事情会和自己沾边,不去认真对待,总觉得无所谓,这次我总算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有多严重了。对于这件事,我深刻的剖析了自己的错误,我深知问题的严重性,影响的广泛性和对学校的负面影响深度,现在我将我的认识和体会向学校做一个汇报,恳求能在我认知和反省错误的同时,给予我帮助和支持,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摒弃恶习,遵纪守纪,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把这回事当真,只是好奇问问,让她发答案也只是个说辞。1月16日我和班里的同学一块去考试,天气太冷,我带的文件袋皲裂了,于是把所有的东西全装在口袋里。进考场后文具全扔在桌上,手机索性就一直装在兜里。临近我的考研结束不到半小时,我也把试卷检查一遍了,就坐在座位上玩笔。突然想到去厕所,于是举手请求上厕所。在进厕所前,监考老师好心的问过我今天怎么不见我的手机。我突然想到带手机进考场是违纪,我不敢交出来,就说今天没带。在厕所里我习惯性的掏出手机,我竟然还开了下机,并且有条之前没发出去的短信(可能是之前我的信号不好或者他那边信号不好)嗖了下给发出去了。我当时害怕了,立马关机出了厕所。期间不
到两分钟。可这两分钟足够毁掉一切。监考老师应该是监测到电波了,他让你我交出手机,我给了他,让他搜了我的所有口袋。我以为没事的,毕竟我没有作弊的事实。过了会保安把我带到审讯室,我当时就崩溃了,我极度害怕,因为我知道我这么一瞎折腾对不起的人实在太多了。糊里糊涂签了字,签的竟然是考试作弊。我之后有过想去申辩。可我又反复想想,不管怎么样都成这样了,于事无补了,我的这辈子已没戏了。我不敢跟任何人讲。三天后我去找考研招生办的年老师了,顺便把我的手机和其他东西拿回来。我问她我的事情怎么处理,她人很好,一而再的告诫我赶紧写份深刻的检讨给院领导,可我真无脸面去面对。我问她我的事情的严重性,她说已构成违纪,不会太简单处理的。让我做好思想准备。我告诉我正在广东务工的父母,我见他们只是哽咽着一味的安慰我要坚强的走下去,他们支持我走下去,我的心跟那皲裂了的文具袋一样,那是我辛辛苦苦劳作只求我有点出息的父母。我很对不起他们。
已经过去两个月了,我和我家人也折磨两个月了。我渐渐懂得了这其中的严重性了,能想到后果我都反反复复想过了,我没什么脸面寻求宽恕,只求学校给我一个改过自新机会,让我可以像个正常人一样的工作生活,回报我父母,回报社会。对学校形象的抹黑,我深知自己无法弥补,我只能一辈子遭受良心的谴责,愧对培育了我四年的母校,对不起。此刻,我在医院实习的办公室里写这份检讨书,我不知道我写的是否真诚,但我说的全是心声。这两个月来,唯一能让我暂时不去想处分的事情且积极向上生活着的就是在这紧紧张张兢兢业业的实习工作。我现能想到的也仅是在这勤奋的工作积极表现,来填补我内心的深深愧疚。
我所犯错误的影响很坏。在考场上就直接造成不尊重同学、不尊重老师、不尊重父母的恶劣影响。本来,老师是对我很器重的,同学们对我的考研也充满期待。然而,我的错误深深地伤害了他们的心;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及其处分。对于这一切我将对我的人生做进一步深入的总结和深刻反省。敬望学校领导相信我能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恳求学校能认我这个不争气的学生,继续关心和教诲我,并对我的问题酌情从轻处理。
对不起,学校、老师、同学还有我的家人。罪人xx在这向你们真诚的致歉。学生:xxxx 201x年3月11日篇3:北大法学院前学生会主席疯狂盗窃被判2年半 北大法学院前学生会主席疯狂盗窃被判2年半 2014年10月15日01:39 京华时报
北大法学院前学生会主席获刑。漫画/谢瑶
当秦明(化名)被抓时,他已经偷了100多件东西,大到笔记本电脑,小到一盒茶叶。此时,他不得不卸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主席的光环,沦为一名铁窗内痛苦悔恨的阶下囚。今年9月19日,市一中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秦明有期徒刑2年半。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京华时报漫画谢瑶
家境贫寒苦读考入名校
在秦明的悔过书中,随处可见“酸楚”、“悔恨”、“毁灭”、“埋葬”等的形容,他不断地反省自己的愚蠢,不断地回忆往日的光明、又不断地“不敢再想”„„ 1985年,秦明在湖南省衡阳县出生。父亲在他只有三四岁的时候就去世了。母亲独立支撑家庭,抚养他和另外两个女儿。
在秦明的记忆中,母亲一直在火车站做清洁工,一个月工作29天,拿着1000多块钱的微薄收入,过年过节也从不休息。秦明说,即便如此,母亲的工资勉强能供他们念书,家中一贫如洗,而且还欠着8万元的巨债。
学习上,秦明没有辜负母亲。2006年高中毕业后,他考入了东北一所不错的本科学校,2010年,又考入了令人无比羡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该校攻读研究生。其间,他不但获得过学校的奖学金,而且还通过竞聘成为法学院的学生会主席。
女友堕胎剁指明誓挽留
“我曾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从未想过自己会变成这样一个令人唾弃的无耻之徒”,秦明说,这一切,始于他说的女友文莉(化名)意外怀孕,“这件事彻底让我变得盲目而疯狂”。文莉是秦明大学本科时的同学,也是一名在读研究生。秦明说,文莉是他一生的挚爱,“我一直认为我和她会相守一生,白头偕老”。2011年冬天,文莉意外怀孕了。“当时我急着筹钱,但我不敢开口向母亲要钱,母亲已经辛苦至极,我再给她压力就太不孝了”,秦明说,能借钱的亲友早就已经被他家借遍了,他感觉很无助,毫无办法地煎熬。
不久后,文莉告诉秦明,她已经一个人做了人流手术,并且要和秦明分手。秦明说,他当时最大的感触就是“如果物质条件允许,文莉不会这样受伤害”。为了证明自己,秦明用菜刀剁掉了自己的一段小拇指,“我亏欠你太多,这辈子我不会再让你受一点苦”。首次盗窃被保安抓现行
秦明说,那天之后,他和文莉的感情更进一步,但也是从那天开始,他的心态发生了转变,“残酷的现实泯灭了我原本单纯的良知,人性剧烈扭曲,我切身体会到金钱极为重要,没有钱什么事都办不了”。秦明说,此后他变得急功近利,逃课去校外做兼职,以求每月定期给文莉寄过去足够她花费的钱,并给她买最时尚的礼物。而秦明自己则省吃俭用,很多时候一天只吃一顿饭。2012年春,秦明当选法学院学生会主席。他说,繁杂的学生会工作和学业压力,迫使他必须停止所有的兼职,这样一来,经济来源又断了。
“断指时对文莉的承诺,我一定要坚持下去”,秦明开始透支信用卡,用各种方式拆东墙补西墙,不时还向朋友借钱,而自己则更加节省。但这样的生活让他整个人成天浑浑噩噩,身体每况愈下。
而检察机关公诉秦明的第一起盗窃,也就发生在这个时段。2012年2月,在学校的一个会议中心内,秦明看四下无人,拿走了他人放在桌子上的两把双立人水果刀,一盒茶叶和一个充电器。
不过,他尚未离开会议中心,就被保安发现了。当时,由于盗窃物品的价值较低,学校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未处理他。
寒假回校连偷15间宿舍
经历了这件事后,秦明很久没有再偷过东西,直到2012年10月1日凌晨。那天,很多同学放假回家。秦明潜入宿舍偷走了同学的笔记本电脑、名牌手表、佳能相机镜头等贵重物品以及5200元现金。
据了解,当时,被盗宿舍的空调外挂机损坏维修,墙壁上有一个洞,秦明正是从这个洞中钻入宿舍进行盗窃的。他将所盗物品藏在了宿舍卫生间的天花板上,一直没被发现。直到他下一次作案案发后,保洁人员在打扫时,才发现天花板上的赃物。
秦明的“下一次”作案,发生在2013年2月5日至7日。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这期间,他先后进入15间宿舍进行盗窃。
秦明彻夜盗窃,房间内小到茶叶、衣服,大到笔记本、相机,可以说,稍微值点钱的东西都被他拿走,他将物品装在拉杆箱中,通过窗户顺下去。此外,秦明还偷了一些化妆品、lv皮包、首饰等物品赠予文莉。
终审判决仍获刑2年半
寒假结束后,学生们返校发现宿舍被盗,纷纷报案。警方在查阅监控录像后,发现了几个可疑的背影,后经学生们辨认,秦明于2013年3月8日落网。对于这几天的疯狂作案,秦明的解释是,一方面是自己想占小便宜,另一方面是自己精神压力过大,把偷东西当作一种解压方式。
秦明说,当时寒假放假前,他公务员考试失利,又面临找工作的压力,同时文莉的父母感情出现问题、自己姐姐也在和姐夫闹离婚„„他感觉诸事不顺。“马上就要过年了,我身无分文,还想着给文莉买件好的春节礼物”,秦明说,那几天,他因为迟迟找不到工作,彻夜不眠、惶惶不可终日。
“我站在宿舍阳台,窗外灯火辉煌,我心头突然涌起20多年来我家每年春节的酸楚过往”,秦明说,当时人生的挫败感涌上心头,甚至有种想要跳下去的冲动,也是这个时候,他看到了对面宿舍没有关闭的窗户„„于是,选择继续盗窃。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秦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秦明不服提出上诉,提出一审认定的盗窃现金数额有误、未盗窃单反相机等上诉理由。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析案
畸形物欲毁了法学高材生
主审此案的法官杨朔在多次询问秦明、前往学校调查后,分析了秦明盗窃犯罪的原因。他指出,秦明虽然是名牌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但他仅将法律当作了自己学习一种专业、今后吃饭的饭碗,虽然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但却没有法律意识和观念,缺乏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杨朔法官指出,秦明的行为可以反映出他对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存在错误的价值观念。他在求学过程中,虽然接受了正确的系统化的思想政治教育,但是却没有能够抵制现代社会甚至是高校中存在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价值观的冲击,致使身心沉迷于追求物质的畸形需要与欲望中。而同时,秦明自控能力差,不能良好地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和冲动行为,以及缺乏责任意识,也是其作案的原因。
□记者手记
慈母来京扫街为儿退赔赃款
在采写秦明案的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在秦明出事之后,秦明的母亲辞去了工作,来到北京找了一份扫大街的工作维持生计,并在一审期间退赔9500元。而在二审期间,秦明也给审判长写了一封信。在信中,他说,母亲是他最对不起的人。在看守所的一年半中,秦明经常想象母亲在清晨时分扛着工具打扫马路的瘦小身影,每次想起都会忍不住泪流满面。无论秦明有着怎样的理由,他都辜负了一个母亲含辛茹苦20多年的努力,都亲手毁了自己20年寒窗坎坷曲折的努力,葬送了自己的名誉和远大的前程。正如他自己所说,“在看守所里,我才明白,我的母亲就算去卖血也不会愿意我走上这样一条错误的道路,而我却荒谬地认为窃取他人财物是在给家人减轻经济负担”。
希望秦明能够为了报答母亲的半生艰辛,而不要放弃自己,无论将来承受多大的挫折和屈辱,都不要让这种经历成为自己前行的终点,努力重新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认可,能如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篇4:大学生作弊检讨书
大学生作弊检讨书
大学生作弊检讨书
尊敬的学院领导:
你们好!我于《微机原理》的补考中自带答案造成弊行为,当时监考老师对我进行了教育,于是监考老师将此事告知系里,在学校老师的教育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这样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
刚开学的时候,我们就学了《学生手册》,这本身就是学校对学生负责的表现。我也深知作弊后果的严重性,但对60分的渴望让我挺而走险,错误的性质很严重。考试作弊损害了多方的利益,在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此举本身就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另外,作弊本身就是对监考老师的不尊重。所以,当监考老师把这件事告知学校,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想起了德国的一句谚语: 在这世界上,除了你自己,就再也没有人为你伤心了。我对不起我自己,我的宗教,我的民族,我的家乡。我背叛了它们。谈到宗教,民族,家乡,我就有种特别的感觉。
在我还不知道为什么会有礼拜天的说法,为什么离开故土的人还会每天往麦加城方向做祈祷,也不知道南朝为什么会有四百八十寺的时候,对和平,美好,和谐生活的憧憬,使我有了信仰。因为我觉得没有信仰的人不值得同情,没有信仰的民族值得悲哀!信条里告戒我十善业、十恶业 记让我深于心。因为,这是我的宗教。如果麦克风和音响的组合能表现出都市hip-hop的风格和话,那么,芦笙和山歌交织在一起定能演绎出乡间与城镇怡然与宁静的气氛。在充满着浓烈的文化气息的民族中成长,在许多淳朴,善良的人们的关注下成长,我觉得很幸福。大学生作弊检讨书大学生作弊检讨书。因为,这是我的民族。
如今,我背叛了它们,就好象一个孩子突然失去自己的母亲一样,那种感觉,很难受。马列主义指引着中国前进的道路,##思想的光芒万丈长,邓小平理论使中国走向世界,***的三个代表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胡总书记的八荣八耻使我再一次深刻的感受到了诚信的价值。
古人告戒过我们:人无信不立。曾子杀猪为一信字,孔明接受托孤为一诚因有了诚信二字,百年的老店得以顾客盈门,刘邦的约法三章得以千年传为美谈。因为诚信,商鞅才得以立法于市井,赤兔马才得以为后人所敬仰。
大学生作弊检讨书
尊敬的老师:
我由于在英语四级考试的时候写答案给我别的同学,造成了作弊行为,当时监考老师对我进行了教育,但是本人还未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于是监考老师将此事告知系里,希望系里老师能教育我。在学校老师的教育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严重性。
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在英语四级考试的时候写答案于小纸条上,并且试图将其传给其他的同学,这是有悖学生的行为,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行为,即使是并没有把答案传给别人,或者给别人答案,仍然是不对的,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我只是顾着自己的利益,和一时的想法,完全不理会监考老师的感受。这也是不对的,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我这么做,害的那个是那个同学,他期盼着我的答案,我这样做,看似在帮助他,实际上是在害他。而且,考试的时候作弊本身也是对监考老师的不尊重。所以,当监考老师把这件事情告知学校,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大学生作弊检讨书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和院系的学风建设。同时,也对学校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中国地质大学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一个学术严谨的学校,我们应该去维护这个形象而不是去破坏它!虽然我在考试的时候写答案给别的同学,这是作弊行为,我和那个同学关系很好,他找我帮忙,当时不忍心和侥幸心理之下量成了现在的后果。虽然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是当代大学生理应具备的品质。现在我才深刻的意识到这不是助人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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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
在以前的学习中,我没有认真努力,这次没考好,现在想起来非常后悔。
以前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散漫和无知,对于数学和物理这种需要大量做题的学科,总是抱有偷懒心理。以至于最终引火自-焚,导致了这种恶果。不但对不起父母和老师,更在同学中间成为了反面教材.也是对初2x班的一种不责任的表现.另外还让老师经常担心。
我已深深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作为初中生,我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是个15岁的大孩子了,非但没有帮老师、家长分担压力,反而给他们找了很多没必要的麻烦,我感觉到很后悔,我是班里学习较好男生中的一个,而我非但没有给别的同学一个认真学习的感觉却给同学留下了不认真做题,不踏实的感觉,我觉得自己欠缺集体荣誉感。我从哪跌倒就从哪爬起来,绝对不在同一个地点再跌倒第2次,努力坚持,让自己按时按质完成作业,每天认真听讲,大量做题,踏踏实实学习。脚踏实地,争取下次考试取得好的成绩,以优异的成绩来汇报曾经为我做过无数付出的?老师和我的父母,我会让您们看到一个全新的我,一个遵规守纪,尊重师长,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听讲,大量做题,踏踏实实学习。脚踏实地的初中生,一切跟着大家走,坚决 不做个别生。所以我不可以再犯懒惰的错误了,我要积极地看待我所生活,学习过的每一天,给我自己留下
一个美好的回忆,给同学和老师留下好的印象,让我在这3年的时间创造出一个另人折服的奇迹。
这次,老师跟我谈了许多问题,给我敲响了警钟,使我幡然悔悟,理解到了播种一个行为,收获一个习惯,播种一个习惯,收获一个性格,播种一个性格,收获一个命运的道理。受到老师的批评和建议,我十分重视,并从内心上谴责自己,反省自己。要从观念上彻底转变,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深刻的反醒。
我知道,错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自己做错事的时候,能够正确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知道如何改过自身,所以我在以后的日子里,会格外的严格要求自己,不会让自己再重蹈覆辙了。
经过这段时间的思想转变,现在的我,较(学生逃课检讨书)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对自己的言行也有了新的要求。大学生作弊检讨书检讨书。
通过这次的事情,让我意识到了脚踏实地,认真做题的重要性。我一定不会在同一地方摔倒。作为新一代的学生,我深知自己肩负的使命,作为一个男生,我更知道要富有责任感,做事情,要有始有终,学习、工作更是一样,不能够半途而废。
我现在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找到了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所以,我要感谢老师让我写了这份检查,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您能够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会好好努力,不再让老师及家长失望。您每天那么忙碌次为同学奔波,还要为我而操心,我已经深深地了解到了您对我们的爱,我不可以在这份真挚的爱上再次践踏了。
因为在这份爱上不仅仅是老师对我的关心,还有希望,我下一次一定会用成绩来回报您,让我的名字重新回到第二考场,也让您不在为了我而没日没夜的操心,相信我的诺言和努力吧!请老师看我的实际行动吧。
老师是非常的关心我,爱护我,所以我今后要听老师的话,充分领会理解老师对我们的要求,并保证我一定会一步一个脚印的走好每一步。篇5:大学生检讨书
检讨书
万分尊敬的史老师: 您好!在此我怀着万分沉重的心情向你做出深刻的检讨。之前的检讨,虽说是我连夜苦赶情真意切的产物,但老师您批评我不够深刻,我深表遗憾。花自飘零水自流,早读迟到,老师您几次忧愁,此愁难消在心头,为我们的无知,特向您检讨。不能忘记那天的您,早早来到班里给我们讲解“赢”字的含义,告诉我们要有危机意识,并告诫我们不要迟到?? 在再次地反省和自我拷问中,我领悟了不少,感触良多。在我看来,忏悔和被谅解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你在检讨错误后觉悟了什么,又做了什么。第欧根尼·拉尔修在大白天打着灯笼上街,人们不解便问他为何大白天也要点灯,他答:“喔,我正在找人啊。”我颇有同感。
守时历来被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是我作为当代的大学生却没有好好的把它延续下来。就像很多中国青年都不知道有圣诞节,却隆重的去过圣诞节一样。
迟到是一件很可耻的事情!由于本人第一次写检讨且加脑袋愚钝,虽用整个午休时间和不让精神休憩外加眼酸„„怀着沉重复杂的心情写这篇检讨,但还是写得不好,只怿自己才疏学浅,不能更好的运用我们深厚的汉语言文化,敬请您谅解。
“一日之计在于晨”,可我们就在可耻的惰性中颓废„„我在早读迟到了2分钟,虽然仅仅是2分钟,可反映的问题可不少,耽误了学习的时间。当然,这不能成为我迟到的理由。鲁迅先生说过:时间就是生命,周国平先生也说过:时间是知识增长的道路。看来我没有看清楚脚下的路。我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真的很对不起!今天早上,我因为起床迟了,宿舍门钥匙又拔不出来,虽说报修了,可学校维修人员的迟迟未来,只能说是我们rp不高罢了??早读迟到,耽误了耽误了学习的时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如果我能够克服惰性,“朝抵抗力最大的路径走”,早点 做好上学前准备,早点起床,就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也许在很多人看来,迟到是一件很小的事情,甚至可以有很多的理由来迟到。但是作为一名学生,按时上课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那些迟到的理由都是为自己的错误开脱的行为。
如果在一场生意谈判中迟到,将会使我的事业失去信誉,如果在一场任务中迟到,将会使我的国家失去重要的财产,如果将来我做了老师,在一次课上迟到,将会使我的学生对时间的观念变得淡薄,那么,我就是误人子弟的千古罪人啊!刘备教导他儿子时曾经说过“勿以恶小而为之”就是说明在思想上要有防微杜渐的意识。
现在我已经清楚的认识到:迟到决不是一件可忽略的小事。只要我还有两条腿可以走到教室上课,就没有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可以开脱。我相信,守时会成以我个人品格的一部分。
我辜负了您的一番心血,事无巨细.见微知著,由小及大,我作为一名大一学生还像小孩子一样早读迟到,给全班作了坏榜样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对于这件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做了深刻的反思: 经过反省,我悟到的第一点是,早读迟到影响了班的考勤出勤率,而早读作为学院考察一个班综合测评的重点,早读出勤率低了,班的综合测评分数也就低了,这样想争取什么荣誉奖项如“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之类的,就会受到影响。所以我迟到犯下的错误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我们班的荣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对于这样的结果,我深感愧疚,我对不起我们班,我不应该因为我个人的错误而让班集体的荣誉遭受那么大的损害,我在此再次表示我的歉疚和遗憾。
努力学习,按照自己的计划争取过英语四六级?还是坚持每天不懈地去早读,去完成考勤,像身边大部分的同学那样,勤奋得打瞌睡或吃早餐的时候还不忘读英语?为了集体荣誉,似乎毫无疑问,我应该选择后者,这样起码看起来对集体和个人来说都是有好处的,可以说是一个双赢的方案。
可是我不禁要问,早读是我学习的目的吗?不是,很可惜,早读只是手段,只是一个让我们学习好英语的手段,当然,这个手段牵涉到我们集体荣誉的问题。但我还要问,我们是多一些人采取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过英语四六级重要呢,还是把持好这个手段的执行度重要?所谓条条大道通罗马,为什么要用统一的方式去学习呢,大学不是应该是一个自由做学问的地方吗?勤学没错,但套了太多的框框又如何去创新?且别说以过四六级为学习一门语言的目的是否正确。忘了是谁说的,好像是汪国真吧,执着是对目标的坚持,而固执则是对手段的盲目崇拜。孰是孰非,不得而知。但规则是必须守的,人人如此,我又怎能例外?
一个人可以跌倒,但绝对不可以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今天我可以因为这个原因迟到,明天,我就可能因为其他原因旷课,这是事情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为了把这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我郑重保证: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一定按时上早读、上课,决不迟到!。
第7篇:反盗窃宣传
“反盗窃,双提升”防范宣传材料
一、入室盗窃防范?
入室盗窃犯罪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有可能诱发其他暴力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人生安全。当前,入室盗窃主要有技术开锁,撬门窗入室盗窃,公安机关教您如何防范两种入室盗窃。
(一)防范技术开锁:要安装好锁,关门反锁。 【案例回顾】
8月25日,吉安县公安局民警通过半个月的跨省追捕,在广东省成功抓获广西籍入室盗窃团伙中的最后一名成员。自此,该由四人组成的犯罪团伙被一举摧毁。据调查,该盗窃犯罪团伙采取一人望风,其他人用“AB钥匙”技术开锁的方式,流窜于赣州、吉安、萍乡等地入室盗窃数十起,涉案价值达十多万元。仅2014年10月29日,在吉安县敦厚镇居民谭某家中就盗得金银首饰等财物共达3万多元。
【案件分析】高发时段:9时—11时、12时—18时、23时—次日5时
【作案目标】一半选择房门锁芯为“十”字或“一”字的,以交通便利或无物业管理的普通居民住宅为主。【民警经验】关门不反锁,等于没锁门
很多市民存在“重门轻锁”的心理,舍得花上千元甚至几千元买个厚实的防盗门,确不舍得买防盗效果好些的锁。当前,居民使用的防盗门锁多为A级锁具,容易被掌握技能犯罪分子技术开锁。有好锁即使要撬开也要花很长时间,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会考虑作案成本,如果撬锁时间较长,那么他就会放弃作案。另外,许多市民出门时只是随手关门,而没有反锁,从锁具的结构原理来看,通过旋转的方式将门彻底反锁上,才比较安全。【防范知识】选择好锁增加安全系数。
居民要使用高品质的锁具,完全能够起到较好的防范技术开锁。高品质的锁具锁芯多为黄铜品质、防钻盖为不锈钢,外观平滑、精细、亮泽,有正式的包装和品牌,由正规厂家生产。1、A级锁:特点为单排双面打孔锁,使用率高但防盗性能差,熟练工一半两三分钟就能打开,市场价格为50元左右。2、B级锁:特点为钥匙双排单面打孔锁,开锁有一定难度,在有工具、有技术的情况下开锁通常要10分钟左右,市场价格为100元左右。
3、超B级锁(推荐使用):特点为两排弹珠叶片锁,安全系数高。即使熟练的开锁师傅,也要花上个把小时才能打开,这类所有出厂的代码编号,要凭配匙卡到厂家配,无法再外面的锁行配钥匙。市场价格为400—500元。
(二)防撬门窗入室:加强人防、物防、技防。 【案例回顾】
4月8日,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入户盗窃案件,抓获了潜逃一个月的该案嫌疑王某。经查,3月10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来到县城白云小区寻找作案目标,随后通过使用铁棍撬开小区居民陈某家的窗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并在盗取3000元现金后离开作案县现场。【案件分析】
高发时段:0时—5时,9时—11时,14时—18时。作案目标:上班族的居所,“空巢”住宅为主要对象。【作案手段】
撬、减门窗及防护网,无高科技含量。犯罪分子在作案前一半都会事先预谋踩点,掌握被盗事主的活动规律。【民警经验】
1、加强人防,提高防范意识。(1)注意对与隔壁空间毗邻的窗户、阳台采取防范措施,以防窃贼从空房进入;(2)晚上出门时,家中可留一盏灯;(3)出门时可与亲戚或可信任的邻居打招呼,增强邻里间的互助和守望;(4)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财物。
2、运用一些高科技防盗手段进行安全防范措施。(1)安装自动报警系统;(2)给门窗加锁,打击犯罪分子信心以终止侵入;(3)在阳台或窗前悬挂风铃,既可以吓走窃贼,又能惊醒事主;(4)在阳台防护栏平顶处灵活摆放大小花盆,筑造“绿色防线”;(5)在阳台安装一个感应灯并接连一个小型蜂鸣器。二、如何防范电动车、摩托车被盗?
电动车是很多人日常生活中的代步交通工具,上班上学、出门上街、外出办事,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方便。然而偷车案件仍然屡屡发生,丢车现象依然势头不减。那么怎样防范电动车、摩托车被偷呢?民警教会您如何防范。【案例回顾】
案1:6月25日,吉安县公安局成功催毁了以刘某为首的盗窃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带破吉安县、吉州区、青原区等地系列盗窃电动车电瓶案件200余起,查获被盗电瓶60余组。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诉,该团伙以公园、广场、商场等地段的电动车为目标,夜间用携带的工具剪断电线后盗走电瓶,每次作案时间均在一分钟内。
案2:5月10日,吉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县城某商贸场抓获正在盗窃电动车的犯罪嫌疑人龙某,通过深入调查,破获盗窃摩托车案件117起、电动车7起。根据龙某供诉,其作案手段为对未上锁的摩托车采取先拔掉点火开关线,再脚踩启动杆发动车辆并骑走;对未上锁的电动车采取先坐在目标车上假装打电话,待观察四周没人注意后将车推离偏僻处并用携带的钥匙进行技术开锁。
【案件分析】
犯罪分子往往会选择未上锁的,或上了锁,但是锁具容易被剪断或损坏,以及放置较为隐蔽的电动车、摩托车作为盗窃对象。犯罪分子一半会事先踩好点,一旦选择好了盗窃对象表实施盗窃。
【作案手段】
对于未上锁的电动车,犯罪嫌疑人会直接盗走,对于上了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将车锁损坏,然后将电动车盗走;对于停在隐蔽处的电动车,也容易引起窃贼的注意。【民警经验】
1、购置车辆后应办好各种牌证手续。无牌无证的车辆被盗后,不但会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带来困难,而且车主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2、不嫌麻烦离车上锁。不管在哪里,也不管在什么时间,离开电动车时必须上锁,哪怕是暂时离开瞬间返回。车子未锁,容易引起犯罪分子见财起意,为其顺手牵羊的偷车分子提供便利条件。
3、选择高质量的车锁。应为车子安装好防盗锁,并建议安装原子锁。在偷车贼被抓后,往往能从他们身上搜出“7”、“十”、“T”等形状的自制开锁工具,这些工具均是为打开铁链锁、环形锁配置的,而原子锁(U型锁)发生被撬开的概率较小。
4、电动车最忌随处滥放。车主不要因贪图方便而将车辆随意停放。平时停放车辆时,应选择管理规范的停车场所,不要随便停放在缺乏防范、无人看管的居民楼道或街道路旁,更不要停放在灯光昏暗、偏僻冷清的地方。切忌让摩托车在室外“过夜”。停放公共场所时最好在在视线范围之内或监控探头下。三、如何防范汽车被盗?
现实当中,虽然汽车防盗装置为盗车贼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但也不要因此而高枕无忧。下面,公安民警教会你一些汽车车内财物及汽车防盗的方法。
(一)防范盗窃汽车内财物:财不外露。 【案例回顾】
8月13日,吉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涉嫌多次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郭某抓获,为“反盗窃”专项行动增添了一份成果。经查,去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多次伙同郭某,以及安福籍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四五个人,在吉安县、泰和县、青原区等地以螺丝刀将停放在外面的过夜的轿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财物,然后一起挥霍,作案数十起,仅在吉安县就近十起。【案件分析】
犯罪嫌疑人一般选择停放较为偏僻或隐蔽的汽车作为作案对象,趁车主不在,周边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实施犯罪。作案时间一般为:0时—5时、12时—15时。【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通过使用螺丝刀撬开车窗或砸坏车窗玻璃等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民警经验】
1、白天尽量停放在停车场或有监控录像的区域。夜晚除以上地点外,可停放在路灯下,并将车窗关好,车门锁好,同时留意中控锁信号干扰,最好手动确认车门已锁。
2、停车时,要尽量避免将车停在人迹稀少或灯光昏暗的地方,同时最好把车头朝向马路方向。如果这样停车,盗贼实施犯罪时很容易引起过路人注意。
3、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停车时,都不要在车内留有现金、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贵重财物,即使包里没有贵重物品,也不要将包放在车里。
4、家门钥匙和身份证等物品不能放在车里。特别是白天,如果这两样东西同时丢失,有可能会被窃贼“顺藤摸瓜”,找到家中实施盗窃。
(二)防范汽车被盗:安全停放时关键。 【案例回顾】
2015年7月15日,吉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查处一辆违章乱停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时,发现该车的型号、特征与一被盗的车辆相符,且该驾驶人员刘某无车辆的相关证件、手续,于是将其移交该局刑警大队办理。经查,去年12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行走时捡到了一串汽车钥匙,于是按了下钥匙解锁键,发现附近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有亮灯,并于第二天凌晨1时许用捡到的钥匙将该汽车窃走。【案件分析】
该类犯罪一般为流窜作案,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选择停放较为偏僻,远离人员视线的汽车作为盗窃对象,作案时间一般会集中在夜间0时—5时。【作案手段】
使用技术开锁,或以砸车玻璃、撬车门手段为主打开车门后盗走汽车。【民警经验】
1、妥善保管好钥匙。当您不在车里时,不管是几分钟,都坚决不要把钥匙留在点火器上,务必要熄火锁车,拿下车钥匙。如果将车窗、天窗开启着,那样等于给盗贼以可乘之机,所以记住必须关好,把车窗向上摇紧。
2、安全停放好汽车。停车时,汽车停放时应选择地势开阔、路线单一,行人繁多的场地,停车时把车轮转过一定角度,尽量避免将车停放在灯光昏暗或人迹稀少的地方。夜间停车要停在明亮场所,这样使窃贼难以伺机下手,盗车后也不易很快离开现场,难逃搜查视野。
3、做好防盗措施。不管您的车是否装有警报器,您最好都要在车窗上贴一条警告条,如“本车装有防盗警报器,请勿动手”等,让盗贼知道您的车装有警报器。任何盗贼对装有警报器的车都不敢轻易“过招”,这叫做声东击西。您最好还是安装上警报器,它具有极好的威慑力。
4、补救措施。为了防止汽车被盗窃,您在平时就应注意保存下述信息,这样在您的车被盗后,它会对警察和保险公司有很大的帮助。一是汽车的制造厂家和型号;二是汽车牌照号码、颜色和车型;三是发动机大小和类型,包括各种改动信息;四是所有车钥匙的号码;五是汽车执照及注册号码;六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的名字;七是购车日期和地点;八是如果你是分期付款买车,有相关财务公司的名称;九是要列出汽车上有什么特殊的标志。
第8篇:侵占和盗窃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乙在打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并于4日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时知道了密码)。甲曾问过乙是否见过此卡,乙称未见过。后甲报案,乙被查获。甲虽然搬家,但因为未退房而继续控制着该房屋,既然如此,该房屋内的一切财物(包括牡丹灵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行为人非法取得该宠物的,成立盗窃罪。(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从主观上说,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例如,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他人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他人占有。行为人拿走该钱包的,属于盗窃。在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遗忘物时,还要通过考察财物的形状、体积、价值、通常的存放状态等,得出合理结论。例如,一辆新轿车,一般来说,无论停放在何处,也无论是否锁门,都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一辆停在马路边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一般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马路上的一个钱包,一般会被认为是遗忘物。但如果钱包所有者就在旁边注视着钱包,则仍然由所有者占有。
对财物占有的判断,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
第一,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这关系到下位者的犯罪行为性质。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如持肯定回答,则店员取走该财物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持否定回答,则店员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可能成立盗窃罪。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第二,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是否同时占有封缄物的内容(财物)?如B将手提箱(箱内有贵重金属)上锁后委托A保管时,A是否占有其中的贵重金属?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由A占有,但其中的贵重金属由B占有。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手提箱中的贵重金属的,成立盗窃罪。修正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由A占有,但其中的贵重金属由A与B共同占有。因此,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成立侵占罪;不法取得其中的贵重金属的,成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竞合,按盗窃罪论处。非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与其中的贵重金属没有区别,性质相同。其中有人认为均由A占有;有人认为均由B占有。本文赞成区别说。表面上看,区别说有自相矛盾之嫌,即不法取得贵重金属的成立较重的盗窃罪,而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反而成立较轻的侵占罪,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即使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但只要没有打开手提箱物,B对手提箱中贵重金属的占有仍然没有受到侵害;如果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并打开手提箱进而不法取得其中的贵重金属,当然应认定为盗窃罪。实际,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间接说明封缄物的内容仍然由委托人占有。第三,关于死者的占有性质,也直接关系到行为的性质。死者的占有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意思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对于第(1)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在国外争论较大的是后两种情况。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此外还有不同的折中看法,如认为第(2)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第(3)种情况成立侵占罪。应当肯定,后两种情况值得科处刑罚。在日本等国,即使否认死者的占有,也因为其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对象包括“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能够以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论处。但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字面意义的解释,又采取死者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可能不合适。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将遗忘物作实质意义的解释,从而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侵占罪。但将死者身上或身边的财物解释为遗忘物,能否被国民接受,还值得研究。二是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这种解释容易被国民接受,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也存在疑问。尽管如此,笔者仍然倾向于肯定死者的占有,将上述后两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当然,如果无关的第三者在他人死亡相当长时间后,才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则有认定为侵占罪的可能性。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某些财物,本来由他人占有,但行为人可能误认为遗忘物。这是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是财物本身的性质问题。例如,长途客车司机B将代为他人购买的10余部手机装入一黑色包内,然后将包放在驾驶座位后(第一排乘客座位前)。A上车后坐在第一排时,就发现该包,并以为该包为与自己同排并坐的C所有。C下车后,A发现该包仍在车内,便以为C遗忘了包,于是A提前下车,将包据为己有。实际上,该包属于B占有,而非遗忘物,但A误以为是遗忘物。也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情况,即本来是遗忘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此类案件,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为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刑法》264条规定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手段表现为秘密窃取,就是采取不为人所知的、不被人察觉的手段。《刑法》270条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由此构成侵占罪犯罪对象为: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它违反了受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所有人占有的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的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是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盗窃罪中行为人对所窃取的公私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即行为人在盗窃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该物。而侵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则是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即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最大的特点,也是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③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以上观点摘自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
三,从认识错误的角度来分析
运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侵占和盗窃的认识错误:
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本案中即使该手机真的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应归游戏厅的老板,甲拿走自己没有占有权的手机应属盗窃行为。在这个案件中甲始终认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并没有说甲认为此物脱离了所有其他人的占有控制,尤其是游戏厅老板的控制,所以甲侵犯了游戏厅老板的占有权,而且是在故意支配下侵犯老板对手机的占有权,因此构成盗窃罪。
如果在一个特定的场合,行为人合理的认为手机已经脱离了任何人的控制,社会的一般观念也认同这种判断的情况下,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就是侵占行为,即使事实上手机还在某人的控制之下。如甲在搽玻璃时不小心将钱包掉到楼下街道上,自己扒在窗口瞅着自己的钱包,以防别人拿走。乙经过时见四下无人,便捡起钱包走了,甲因为是聋哑人无法表达,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钱包被拿走。这里乙以为钱包是遗忘物(脱离所有其他人控制的物)而侵占的,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主客观相一致。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甲的占有权,但不属于故意的范畴,因而不能成立盗窃罪。
注意:事前故意: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以故意犯罪的既遂论处。